傅国涌:政府设立事业单位进行商业拆迁是否合法?

————2010年6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9庭开庭时的发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10 次 更新时间:2010-06-24 08:29

傅国涌 (进入专栏)  

今天,我们这些共和国的公民之所以要走进这个法庭,是因为我们抱有一个梦想,梦想一个人人权利都有保障的时代,梦想我们脚下这块土地不是离法治越来越远,而是越来越近了。尽管这只是一个梦想,但我们至少还有做梦的权利,以及为了梦想而行动的权利。

我们走进这个法庭,还有一个期待,我们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人性良知并不完全绝望,我们期待司法并不是行政的附庸,法官不是以行政权力的是非为是非,处处屈从有权者的意志,无视无权者的任何呐喊。

我们同样对自己的选择抱有信心,我们选择的公民行动虽然微不足道,不是什么轰轰烈烈的壮举,但它必将融入大时代公民社会的建设进程中。我们深知,公民社会不仅是说出来,更是行出来的。一个健康的负责任的公民社会正是从我们寻常的公民生活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没有天上掉下的馅饼,我们也不相信来自任何方面的恩赐,我们相信权利是争来的,有尊严的生活依靠我们自己的作为。我们期待在唐福珍的道路之外,杨佳的道路之外,包括我们在内的中国人还有其他的道路可走。基于这些梦想和期待,我们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送上被告席。

2010年3月,我们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对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3月26日,他们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杭下府复字【2010】3号决定书阐述的理由是设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与我们无利害关系,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我们依法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后收到杭州市人民法院受理通知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答辩状》,答辩人声称他们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针对他们的答辩,阐明我们的理由如下:

一、设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真的与我们无利害关系吗?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关于建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下编2009【8】号)和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事业法人单位证书都表明,设立这个事业单位的目的就是要承担百井坊地区的动迁安置、项目融资和招商推广等。2009年10月16日张贴的《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听证公告》,向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的正是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我们的房屋就在公告的“拟拆迁”范围之内。同年10月29日张贴的《房屋拆迁公告》明确,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已批准杭房拆许字2009第21号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就是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我们的房屋在公告的拟拆迁范围之内。从此,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与我们之间构成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害关系。换言之,杭州市下城区政府设立的这个事业单位对我们的合法权益直接产生了影响,侵犯了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请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吗?请问:设立这个事业单位作为拆迁人的行政行为与我们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吗?

二、由政府设立事业单位作为拆迁人是否具有合法性?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关于建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

的通知》清楚写明,设立这个事业单位,“主要承担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项目的组织规划、动迁安置、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融资、招商推介等相关工作。”由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给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商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宗旨和业务范围一栏也载明:“主要业务范围是: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项目的组织规划;动迁安置;工程建设监管;项目融资、招商推介;其他相关工作。”举办单位是下城区人民政府。

设立这个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条说得何其清楚,设立事业单位只能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从事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活动,是为社会服务的组织。请问,动迁安置、项目融资、招商推介属于教育活动吗?不是。请问,动迁安置、项目融资、招商推介属于科技活动吗?不是。请问,动迁安置、项目融资、招商推介属于文化活动吗?不是。请问,动迁安置、项目融资、招商推介属于卫生活动吗?也不是。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05年4月15日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更为详细:“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中所列举事业单位可以从事的活动达27项之多,其中也无动迁安置、项目融资、招商推介这些项目。

很显然,设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原则,既不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设立的,也不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范围内,请问这一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吗?

再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确立的原则是,事业单位是由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举办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提供的证据《关于建立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的通知》却写着,这个事业单位是“根据区委第53次常委会议纪要”而设立的。众所周知,国家就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执政党并不是国家本身,党与政府之间不能划等号,这个事业单位是根据区委的会议纪要而设立的,不是国家出于社会公益目的而举办的,显然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符。既然该条例是设立事业单位的唯一合法依据,那么,请问,这一行政行为还具有合法性吗?

三、政府是否可以介入非公益性拆迁?

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事业单位诚然不能代表国家,更何况拆迁行为不是因为公共利益,这有大量证据可证。杭州市下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2009年2月26日递交给杭州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关于要求将百井坊地块列入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的请示》中表示,“更好的发展该地块‘寸土寸金’的商业价值,……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水平,增强武林商圈商业商务氛围。”2009年3月13日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百井坊地区综合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表示,百井坊地区“具有‘寸土寸金’的商业地脉价值”,“强化招商推介。加强项目包装与宣传,积极寻求有实力的投资商参与百大以东及银泰以东出让地块的土地竞拍……着力引进以宗教、民族文化产业和现代商业为主题的‘小而精’的商业业态及创意文化产业,如西餐、酒吧、咖啡吧、清真等休闲餐饮业;品牌专业店、精品专卖店等现代商业;宗教和民族文化产品专卖店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30日《关于同意百井坊地块列入政府储备土地出让前期准备计划的批复》(杭发改投资【2009】104号),第三条写明:“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和商业兼住宅用地。”209年6月24日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标明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居住用地、社会停车场、绿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8月25日在《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批复更为具体:百井坊拟拆迁的5.2204公顷土地,其中3.9553公顷“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剩余的则规划绿化和道路。很显然,百井坊拆迁的目的是用于“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拆迁的商业性质也就不言而喻了。

政府是否可以介入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性拆迁?国务院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都曾有明文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4〕20号):“三、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拆管分离”工作。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严格依法拆迁,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这些文件都明确,政府不能直接介入拆迁,现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来进行拆迁的行政行为,不仅有悖于宪法及相关法律,而且与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相抵触。

四、政府动用公权力进行拆迁,是否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我们位于杭州百井坊的房屋属于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根本大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除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杭州市下城区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进行拆迁,这一行政行为本身不合法,为了非公共利益的商业需要,就决定将我们“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拆除,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我们的公民权利构成了直接的伤害。

退一万步讲,在商业拆迁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本来是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公平交易原则,但是因为现在拆迁人是由政府直接设立的事业单位,具有强有力的政府背景,也就是公权力直接介入拆迁,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权力与权利之间,强弱之势分明,政府掌握着绝对优势的行政资源及其他资源,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处于绝对的弱势,公平交易无从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如今,因为地方政府作出的一个决定,我们“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住宅面临拆迁,对我们的生活构成了巨大冲击,自2009年10月以来,我们的生活失去了安全感,我们的私有财产受到威胁。

公民权利本是神圣的,为现行宪法所确认,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而政府凭借公权力做出的不合法行政行为,无视我们的公民权利。为了保障这样的权利,我们只能寻求公正而独立的司法。今天我们走进这个法庭,就是本着对司法公正的一点希望,这种希望不仅来自白纸黑字、连斧头也砍不去的那些宪法、法律条文,也来自我们对自己的国家走向法治的真诚期盼,我们反对政府滥用公权力来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认同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寻求维护公民权利的路径,当政府权力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时,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法院,相信法院是维护社会公正的盾牌。我们不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是一句写在纸上的空话,我们要在现实生活中验证宪法确立的准则。

作为公民,当权利受到权力伤害时,如果我们都保持沉默不言,无原则地接受,那就是对这个国家不负责任。因为,我们知道,每一个具体的公民正是国家的起点和源头,是我们共同构成了这个国家,而不是相反。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早就明白,国家起源于个人。今天我们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正是因为我们热爱生活,热爱这个国家,我们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诚如所宪法第二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在学习做公民,这一寻常的诉讼也因此获得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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