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农村金融政策与农村资金流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4 次 更新时间:2010-06-1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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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之所以近几年成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建国以来对农村制度安排上的“多取、少予、管死”体制有关。1980年代起对农村市场仅仅由“管死”到逐步“放活”,就极大地释放了生产力,农村面貌焕然一新。但为工业化、城市化动员储蓄的需要,使得农村金融一直在旧有制度轨道上运行,1984以来三次重大的农村金融改革,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这与改革和研究的“供给主导型”思路有关,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动员储蓄的主要目的,使得农村非正式金融部门和正式部门形成了水平竞争,而非垂直合作关系,由此导致对农村资金的“多取、少予”和农村金融体系的“管死”格局。

资金宽裕条件下的政策调整

1996年以来的资金宽裕,使得中国金融体系内部的流动性不断堆积。进入2000年后,流动性过剩的特征已经十分明显,资金空转,引发了许多争议。虽然中国还没像日本那样,步入了凯恩斯所言的流动性陷阱,但政府、央行以及监管部门多次调控的乏力,凸现了中国正罹患着流动性综合症。就资金供求结构失衡的状况而言,我们不妨把它叫做流动性悖论:在国民经济体系内,金融部门流动性过剩与企业部门流动性不足同时并存;在企业部门内部,大企业流动资金供给充裕与中小企业流动性不足同时并存;在金融部门内部,大银行流动性过剩与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甚至流动性危机同时并存;就农村和城市部门而言,城市流动性过剩与农村流动性严重不足同时并存;就区域而言,东部发达地区流动性过剩与中西部地区流动性不足同时并存。

笔者曾经分析过,流动性过剩与农村流动性危机并存的基本原因,是长期以来城乡不等价交换带来城乡经济失衡的结果,是片面扶持正规金融体系压抑民间金融的结果。更深层的原因,则与资本雇佣劳动的产业体系在全球的扩张,以及在中国更加走向极端化有关。

但无论怎样,资金过剩和流动性悖论的出现,都为解决农村融资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金融环境。于是,中国政府的各种意图解决流动性悖论的政策,在不断地出台。

我国历次改革政策有三大特点:一是以正式金融机构为主,极少为非正式金融出台相应政策,即使出台,也是打压的,如《民法通则》对于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规定,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出台。二是以农信社为主,尤其是1996年行社分家之后。三是自上而下安排,由关注动员农村资金,到关注农村资金回流,但最终还是落得“一农难支三农”的结果。

进入21世纪起,诸多政策,都是朝向解决农村融资困境的方向的。比如,2004—2009年,已经连续6个中央1号文件,强调农村融资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改革农村金融体系的决心。

2005年4月份中国国务院《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明确要求,需要抓紧制定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该文件提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抓紧研究制订农村金融总体改革方案,加快构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2006年的“中央1号文”,则十分明确地提出要发展一些新型的金融机构,如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和资金互助组织。响应这样的政策要求,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农村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三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批准了原来隶属于中国邮政总局,专司邮政储蓄存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

但是,2007年之后,尽管支持农村发展的措施在不断出台,农村的融资状况却并没有同步改善。所以,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仍然以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为主题,但在农村金融的措施上,并没有很大突破。而且,伴随2007年政策鼓励的一些微小金融机构的成立,他们本身的生存,都成为难题。在2009年2月份的中央1号文件中,专门提及:“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农村资金短缺依旧

金融系统内部的存差十年来不断累积,以致于如何处理流动性过剩,成为一个世纪难题的时候,农村融资难题,却似乎愈趋严重。由“三农问题”成为共识,再到将其提到“重中之重”的高度,最终推出“新农村建设”的这十年间,政府、央行及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针对农村融资难题,出台了一批又一批的政策,推出了一个又一个以“支农”名义成立的金融组织,也给出了前所未有的各项优惠政策,但农村资金短缺却依然照旧。普通农户想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也近乎无路。这体现在:

农户贷款覆盖面小。依据多个调查报告,农产贷款占农产有效需求的覆盖面,基本上不超过一半。若计入全部农产,得到贷款的比率,可能仅仅三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的《农村金融服务报告》对我国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所作的调查,全国2.2亿农产在2005年3季度末全国在农村信用社有小额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余额的农产数为7134万户,占农产总数的32.31%。还有大量的农产,连存款和汇兑等对金融部门而言毫无风险的金融服务,都不能得到。

农村短缺总量巨大。农村金融缺口庞大,也是一个基本事实。据估计,到2020年,中国的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06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2007年的431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形容。必须要金融部门弥补这一巨大缺口。可是,直至2009年1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仅1.8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5.69%,如何才能填补这一巨大缺口?

金融和经济,本来是“毛”与“皮”的关系,正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04年所言,要“认识到“三农”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是共生、共存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如果将“三农”比喻为人的机体,农村金融则是机体中的重要器官,取之于机体又服务于机体,而不是一个体外的支持器械,可以只管用,不管养。”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既然是共生、共存关系,而“三农”又是需要服务和支持的机体,那么,在新农村建设中,强调金融支持,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机体本身并不能带来足够的产业利润,以支持金融利润,金融支持要么就是赴汤蹈火,要么就是空喊口号。

实际上,金融机构更愿意空喊口号,而不愿意赴汤蹈火。数据表明,1998年以来,所有的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一直在10%上下,这和11%~12%的农业产值占比基本匹配,却和60%以上的农村人口和50%的农业劳动力比重极不匹配。这一配比显示,贷款资源的配置,基本上是按照效率,而非公平的维度配置的。从金融角度看,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金融业就是配置资源的,如果农村经济不景气,农业产业没有利润,那么,就没有足够的产业利润去支撑金融投资,只有农村经济有活力了,才有可能容纳更多的金融资本。所以,在中央三令五申,一个个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在多元化竞争性市场的旗号下成立的情况下,对农村的贷款规模却相对稳定(如表1所示,1999年以来,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占比,一直在5%~6%之间徘徊,2007~2009年还在减少),而非增加。这也表明,现行制度安排下,市场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力量,基本上用尽了。指望一个多元化竞争性金融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去解决农村融资难题,实在是开错了药方。这不仅对农村融资的解决有害,也带来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有害的水平竞争格局,是一个“双输”机制。

十多年来,中国的流动性过剩和农村流动性不足,以及农信社流动性危机同时并存的现实,已经清楚表明了,市场金融不能单独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一个庞大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合作性金融体系,以及界定清楚的政策金融体系,必须建立起来,并与市场金融体系相伴随,去适应农村资金的多样化需要。在没有弄清楚农村经济基本性质的情况下,一厢情愿地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并推出市场金融与其相适应,是政策误判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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