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反思农村金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3 次 更新时间:2017-03-10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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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其实,每一张钞票都是一纸文契。你看,文字书写、抽象到只用数字表达持有人的权利,以及权威的加封盖印,钞票无疑就是一张“契”。当然,钞票不记名。要是持币人愿意储蓄——放弃现在花钱的权利、换取未来收益——那他通常就需要一份记名文契(银行存单或其他金融证券)的帮忙了。市场改革多年,农民的金融资产运转得怎么样了?


集体金融,溃不成军

不幸的是,农村的金融服务呈收缩趋势。一个现象,农民的存款向国有大商业银行集中,而大银行基于成本的压力,纷纷向城市收拢。另外一个现象,农民告贷无门的事情越来越多。买一头老牛缺100元钱,那就再等一年吧。这样的故事,算不得新闻。不要说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就是比较传统的生产和生活小额借贷,也与大多数农民绝缘。合乎逻辑的结果,第三个现象就是“非法金融”连同“高利贷”占据的农村市场有所扩大。

上述现象与一个事件相关: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大面积坏死、溃不成军。根据报道,农村信用社以及近年活跃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基金会”,累计的坏账和死账,应该是一个天文数字。诉说不尽的伤心故事,听来听去大同小异:老乡把钱存进了这些合法的集体金融机构,后者把钱放贷出去,到期收不回来,现在农民要提款,还能不坐蜡?

如果让存款人承担金融坏账的后果,农民要上街打扁担!靠所谓“流动性”——以新增存款来还旧债——来解决问题吗?集体金融哪里来国有大银行金字招牌的“信用”?这不是说国有大银行实质上就真的好多少,而是说国有银行有政府信用垫底,实在不行的时候可以靠税收和印票子还债。解决兑付农民提款危机的实际出路,是“国有化”:集体金融盖不上锅的时候,政府出面清盘、整顿,由财政承担兑付责任,化解金融风险。广东主持“金融排雷”的王岐山副省长总结说,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是的,金融风险一旦形成就不易消除,可以改变的,是风险的分布。

不过,政府花钱终究也买来了一个教训:给农村集体金融再多的优惠、补助和特许,以为可以帮助农民,到头来却是乡村少数权力人物,变着法子糟蹋了老乡的存款,然后让政府来付账。关、关、关,停、停、停,实在是没有办法。于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结果,是农村金融收缩。


个人产权是根基

讲起来,天底下真的很难找到能比“集体”、“农民自家的服务组织”、“免除中介环节剥削”等更动听的词汇和承诺。但是,做出来一看,牛头不对马嘴。为什么集体金融,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按照一个似乎不证便可自明的命题,个人无法承担向市场提供金融服务的巨大责任。比较流行的用语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这里,似乎“庙”才是信用唯一可靠的基础。他们没有到五台山去看过吗?在真实世界里,从来就是“庙以僧贵”。他们好像也没有仔细考察银行的生意——8%的自有资本就可以“玩”100%的银行资产!没有“声誉资产”的概念,要理解银行的金融性质很困难。我不过提示,“声誉资产”归根到底附属于某些个人。

集体金融大量失败的教训,逼迫我们重新思考:倘若个人(私人或自然人)都靠不住,集体(公家、法人或机构)的可靠性究竟神秘地来自何方?我们可能需要反思一下:也许正因为没有靠得住的个人,才不可能有靠得住的“集体”;正因为不能有效约束私人的行为,才不能有效约束法人和机构的行为。不妨小注一笔在此。我这里所说的“靠得住的个人”可不是说圣人,而是私心、私利挥之不去的凡人。正因为凡心未泯,所以个人产权大有所谓,它既是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也是约束的真正基础。在金融市场上,举凡诚信、守约、勤勉和能力,皆有市值。个人要是放弃自用这些品格和能力资产,就可以构成独立的收入源泉(人力资本是也)。


一试可以见分晓

这套认识,许多人不会同意。以后有机会,我还要向读者仔细解释。这里要阐述的是,不同意没有关系,但是不要因为不同意就拒绝试一试。要是人人同意才敢越雷池一步,人类恐怕早就灭亡了。中国自己的新鲜经验是,农业和农村工业的改革,当年都是一试见分晓。

包产到户开始的时候,还不是大家意见分歧、互不同意?据说省委书记那样的大官,为争论包产到户拍桌子互相大骂、不欢而散。第一派意见主张,可以包产到队,不能到组;第二派意见,可以包产到组,但不可到户;最后一派,非包产到户不能解决问题!当时主持农村改革文件起草的杜润生先生,困坐愁城数日,突然就有了神来之笔:可以包产到队、可以包产到组、也可以包产到户。文件下达后,农民只记住了七个字——“可以、可以、也可以”。

农村工业的发展,有“温州模式”与“苏南模式”之别,谁也不同意谁。但是因为都可以试一试,几年光景就看出了门道。今天我要说立足于私人产权、市场合约的温州模式高人一筹,反对的朋友不会那样多了吧?强调集体模式的苏南道路早已名存实亡,但是那里以外资和民资改造集体制的经验,举世无双。

无奈农村金融,至今未见分晓。事实上,私人金融早就自发萌生。我自己最早面对面访问过的,是1984年温州的一家“地下银行”。屈指算来,16年时间过去了,民间私人金融还是没有合法地位。“非法”意味着更高的制度风险、交易费用和不经济的小规模,这应该是“高利贷”的主要原因吧。我不明白的问题是,在国有金融后撤、集体金融溃败、农村金融收缩之际,为什么还不可以试一试民间私人金融的合法化?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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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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