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成:对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一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96 次 更新时间:2010-02-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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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成 (进入专栏)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必须始终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不断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不断开创知识产权工作新局面。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明确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的着力点,把统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全面工作,统筹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共同上水平,统筹人和事业共同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作为促进事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同时,面对国际形势深刻变化,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日益加深的现实,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的形势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还不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压力可能进一步增大的国情世情,提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不断创新制度,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

这些思想的提出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知识产权事业涉及范围广、工作层次多。从知识产权工作领域讲,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等,从知识产权工作角度看,包括了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从知识产权工作涉及范围看,包括了科技创新、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等。因此,在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只有坚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统筹兼顾各项工作,才能不顾此失彼,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根本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科学发展,绝不意味着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意味着对各项工作“撒胡椒面”,而应是在突出重点的同时统筹兼顾。具体来说,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科学发展,应做好六个方面工作的统筹兼顾。

第一、统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全面进步

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引进的,其理念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西方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自由市场理念长期支配着整个西方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济发展主要交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调节。受此理念支配,西方国家对创新以及把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运用很少干涉,而是交给以权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去调节。其核心理念是,只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必然会推动企业等市场主体追求知识产权、科学管理知识产权并积极运用知识产权。从经济全球化之前的世界来看,知识产权竞争停留在一国或者发展程度相差不大的几国范围内,竞争环境客观上比较公平,这一理念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削弱发展中国家技术能力及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综合竞争优势的手段,成为剥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武器。发展中国家一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和文化传统,二没有知识产权数量的积累,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对知识产权发展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实质就是在保护好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要积极主动引导、帮助企业等市场主体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学会科学管理知识产权、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贸易。只有这样,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发挥其激励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作用。因此,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统筹兼顾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才能真正维护国家利益,不断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综合竞争力。

第二,统筹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共同上水平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讲是创新成果的权利化或商誉的权利化。但是,从历史演变看,知识产权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市场竞争的工具。其表现是,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以及商标为竞争对手制造障碍,提高竞争对手开拓市场的成本,周密保护自己的利益。由于国际竞争的需要,一些发达国家还有意无意地放松专利等授权标准,从而导致了知识产权过多过滥。这一现象在有些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等尤为明显。日本即便在经济低迷时期,企业专利申请量仍然有增无减,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获得大量的知识产权而竞争中占据优势,日本甚至在其《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运用一定的手段,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从某种角度看,有些知识产权甚至丧失了原本保护和激励创新的意义。面对这样的竞争现实,缺乏足够数量知识产权支撑的企业,往往更容易暴露在竞争对手的火力范围内,更容易受到知识产权诉讼的伤害。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的生存之道。由此,我国也必须通过有效的手段,把我国企业的平均知识产权数量搞上去。当然,仅仅拥有那些创新程度不高、市场信誉不高的知识产权并不能真正保障我国市场主体竞争力的提高。我国还必须切实取得一批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必须通过实施商标战略,使企业拥有更多的“金字招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在知识产权竞争中通过战术优势积累实现战略优势的提升。

第三,统筹人和事业的共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自身的发展,实现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目标也应该落实在人的发展上。尊重人的精神权利是西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传统之一,也在我国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时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发扬。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精神激励作用,进而培育全社会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文化,实现我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历史性转变,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功能。历史和经验表明,物质利益的激励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缺乏人的精神因素、缺乏人文关怀,一项事业不可能持续发展。从现实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仍然十分缺乏文化认同和信念支持。如果不能通过文化的普及,使全社会形成知识产权制度有效施行的土壤,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必将长期处于“舶来”的尴尬状态。从事业发展的具体层面讲,知识产权事业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但仍然是一个年轻的事业。中国既缺乏知识产权的传统,也缺乏知识产权的人才。要想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也必须在全社会普遍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必须尽快扩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规模,必须尽量提高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综合能力。因此,必须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事业发展的中心环节,抓紧抓好。

第四、兼顾知识产权强局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由于发达国家的积极推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一体化的趋势日趋明显。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在把突破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建立统一的世界专利制度作为明确但却不明说的目标,积极加强知识产权基础能力建设,特别是不断加强专利审查能力建设。如果不能有效参与到这一进程中,我国很可能在新一波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中再次被边缘化,进而可能在国际经济竞争中陷于被动,加大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成本。因此,必须把加强知识产权的授权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制度创新作为重点,建设一个具有足够能力的专利局,下大力气争取在国际知识产权事业核心能力建设的竞争取得相对优势。从目前我国的基础来看,实现这样的目标是有条件的。同时,相比之下,我国也有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不具有的特定优势,那就是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多层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央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普及知识产权意识、引导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传播知识产权信息、高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地大人多、情况复杂的前提下实现知识产权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发挥好这些机构的作用,使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向企业等市场经济主体延伸,进而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手段。

第五、兼顾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在工业化时代,专利是多数企业参与竞争最重要的工具,也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一般而言,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在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现代产业的竞争中,没有创新,没有保护创新成果的专利,在产品生命周期和资本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制约下,企业在竞争中就难以拥有真正的优势,也不会有生命力。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把专利工作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现代市场竞争和国家竞争日益复杂化,呈现出立体、多维的特点。发达国家往往通过文化输出带动产品和服务输出,以产品和服务输出加强文化输出,保护文化创新的版权和保护产品和服务来源等信息的商标、地理标记等已经成为发达国家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手段,版权、商标、地理标记等具有文化含义的知识产权的地位得到了历史性的提升。一个产品仅仅有创新,没有能够向消费者传达的“理念”,没有可以传说的“故事”,在市场上往往不能保有长久竞争优势。相反,一个实质缺乏创新的产品,甚至有可能能够靠一个“故事”在市场上长盛不衰。因此,兼顾专利和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发展,在突出鼓励创新的同时,鼓励文化传播,强化商品的文化特性,已经成为通过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的重要法宝。

第六、兼顾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

翻开历史,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更多地是为了引进外资、外来技术和管理经验,知识产权制度扮演了一个改革开放的工具性制度的角色。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随着我国技术能力的提高以及产品营销范围在全世界的逐渐扩大,一方面,我国已经有能力取得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因此,国内企业强烈要求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上拥有相应的话语权,体现中国需求,另一方面,在我国技术能力不断提升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从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工具转而演变为发达国家制约我国向产业链高端爬升的武器,我国企业往往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虽有技术能力,却无法获得生产许可的尴尬,因此,一段时期以来,对知识产权,既有弱化保护的呼声,又有日见高涨的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呼声。客观地看,无论是采取弱保护政策,低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还是公开的政策措施,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时向“自主知识产权”倾斜,都不能完全满足中国发展的需要,也不能反映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现实。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从制度上看,弱化保护已经不可能,从制度上倾向于保护“自主”的知识产权也面临诸多障碍。例如,在投资自由的框架下,在产权多元的现实中,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是不是属于我国企业所有?我们熟知的汇源、蒙牛等所谓民族企业无一不是外资公司就是明证。我们要做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紧密结合国情和国家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和范围,同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强化制度的可预期性,保护知识产权,进而使国际上最先进的创新成果敢于进入中国,也使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得到稳定的保障,进而才能实现运用国际国内两个知识产权资源的目的。

在统筹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上的劣势主要是由于我国发展阶段所决定的。特别是我国当前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是我在知识产权竞争中居于劣势的关键因素。当然,我们同时也应看到,一方面,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而相应之下,知识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够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我国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劣势还将长期存在,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技术输入以及营销渠道的依赖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只有准确把握这一世情和国情,才能谋划好知识产权事业的科学发展。为此,必须从全局高度出发,加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统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全面发展,统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共同上水平,统筹人和事业共同发展,兼顾知识产权强局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兼顾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协调发展,兼顾国内和国外知识产权资源的开发利用,才能逐步扭转我国目前知识产权相对数量少、分布不均、水平低,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弱,知识产权转化难,侵权现象突出等问题,最终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大幅度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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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知识产权》09年第四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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