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夫:公民社会的生成与公民身份的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5 次 更新时间:2009-06-25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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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夫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结构最大的变化在于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公民社会空间。作为历史范畴的公民社会所具有的品德,对我国公民身份的变迁起着共生性的推动作用。改革之前的封闭性和狭隘性及二元色彩逐步被现代公民的角色所代替,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公民身份是极其复杂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根据现代公民身份理论,其基本含义主要强调单体公民的公共生活中的权利、责任、义务精神,对共同体的责任。当然,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将个人的权利排斥在公民权利之外,这种个人利益的实际性与社会利益的普遍性并不发生实质冲突。本文正是在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检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公民身份变化的基本事实和内在规律。

什么是公民社会?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不打算详细梳理其历史含义及历史含义的变迁,因为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经十多年了,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一种共识,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在逐步生成一个大家陌生的公民社会空域。然而,有些人对公民社会的理论与现状还是陌生的,甚至一些人根本无法区别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而将二者等同,这种认知显然是不彻底的。可能是公民社会本身的多维性蒙蔽了人们的眼睛。在马克思经典文本那里公民社会就是大家熟知的“市民社会”的同意语,主要指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和社会组织,是与国家相对应的一种存在,有时马克思又将市民社会看作是资产阶级社会。无论多么复杂,我们都能够清晰的看出,马克思市民社会的集中内旨是强调经济含义,人是享有“商赋人权”的市民,“商品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正是这样的“实际人”,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的经典文本中,又具有双重身份,获得了另外一层含义和身份,即“公民”。虽然,这种公民权利具有形式平等的虚幻性,导致公民身份和权利一定程度上的失真,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市民社会里,市民(公民)已经无庸质疑的具有现代意义和现代性特征:排斥了前政治社会的等级性。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非常重要,依然具有强大的解释功能和分析功能,又可以作为一种高级的社会历史形态的事实,进行功能建构,是我们分析社会变迁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但市民社会“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一直把他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央党校学报,2008.3.14),导致在实践中很难被官方认同,甚至个别学者也不予认可。所以,根据变化了的现实和活生生的实践,在吸收借鉴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积极成果的基础上,转而寻求“中性”的表达方式,运用公民社会的理论路径和分析方法。目前“公民社会”的表达方式已经成为学界的主流话语,有些大学也成立了“中国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目前,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都成立了“公民社会研究中心”这样的专门研究机构),官方予以默认,并给予不同程度的鼓励,如一些大学教师申请的关于公民社会理论的国家社科基金获得立项就是例证。

根据目前研究的现状,一般认为,公民社会是一个多元开放的民间组织所组成、所形成的一个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具有一些显著的特征,首先是民间组织成为公民社会的主体和基本要素。民间组织也称为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这是基于意大利的葛兰西和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三分法而划分出来的另一个空域。这样整个社会生活就分为: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和生活世界(公民社会)三个领域,其中,生活世界又称为私人自治领域即公民社会,主要指非政府、非企业的民间组织,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例如,工会、商会、兴趣团体、同乡团体、学会等,简称就是NGO。总体上讲,公民社会的基础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基于第一点,我们能够确证的是,公民社会具有共同责任精神,侧重于与政治生活的关联性。公民社会具有自治性,公民的参与是公民社会的主要事务,这种参与精神和实际行动推动了社会阶层的变化,提高了公民个人的公共责任精神品格。从理想层面上看,是将私人的利益交给社会普遍利益。第三,公民社会具有一些美德。公民社会认为人的自由很重要,人的自由能够发挥时,人就会有创造力,对个人而言,有了自由就会有幸福感,对整个社会而言,有了自由更有创造力,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这里的自由既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也不同于当代新自由主义的自由,更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自由。意指公共责任和公共精神的行动自由。还有一个美德是,宽容。宽容就是要学会接受社会中的差异,能够对话、沟通,生活在公民社会中的公民一定要有宽容意识。再一个美德就是平等。平等是基于市场经济的力量而产生的观念和实践,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公民在交往过程中具有契约精神,献身公共生活的责任感是自愿自觉的,不是任何强加于人的,带有现代民主内涵。

公民身份是比公民社会更为复杂的概念,以往人们习惯于从“臣民”到“市民”再到“公民”的演进路径进行分析,实际上并不这么简单,因为,“市民”与“公民”正好是一个现代人的双重身份的对应写照。从理想性上看,公民属于高级序列的概念,在我国应当是后“同志”时代的普遍称呼。那么,公民身份的社会环境基础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公民身份的条件是公民社会。这一点可以从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中得到启示。公民身份理论的开山人——马歇尔在关于“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一书中,明确指出,公民身份有三种类型:公民权利(18世纪)、政治权利(19世纪)、社会权利(20世纪至今),社会权利是最终的权利,强调经济与社会保障的公民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实现的基础上,体现着对共同体的责任和政治生活的参与热情。公民社会恰恰可以为公民的诸多参与和责任的实现提供活动空间和舞台,可以平衡政府权力向私人领域扩张和渗透,抗衡变相的把“公民”变成权威的完全服从者。“商品面前人人平等”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融入公民精神之中。

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公民身份的变迁到底具有怎样的一种内在关系,需要对转型期的社会变化作一个对比。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端已经以一种让人警醒的悲伤而记入历史,不仅公共利益的目标需要通过强制机制达到,而且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目标也要通过强制性的指令实现。每个人都是体制内的人,这种体制是“一大二公三纯”,人的权利被义务吸收,个人悬空性的理想将现实的需求所淹没,人人都是顺从者和服从者,公民的概念仅仅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与自治宽容平等没有联系,甚至连一点意想性的联系也没有,缺乏经济的现实基础和各种权利根基。政治领域形形色色的弊端对公民身份的限制暴露无疑,邓小平在1980年的著名文章《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精辟的剖析了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和特权,“左”的思想盛行,很多人都是领导的传话筒和注脚者,甚至连一些学者在领导面前也变成了“哑巴”,明显带有等级依附关系。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活动空间不断释放,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不断改变,政府的行动越来越考虑民间的意识。尤其突出的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拥有了更多可以利用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流动空间,并以此为基础发展出了独立于国家的物质生产和交往方式。随着社会资源占有和控制的多元化,个人独立性相对扩大,并且在政府之外开始了民间的组织化过程”(郁建兴:《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新进展》,载浙江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网站,2008年5月14日)。社会形成了一个新的领域,大量的民间组织生成。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底,我国的各类民间组织共计35.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9.4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2万个,基金会1193个(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央党校学报,2008.3.14),这是民政部的官方统计,而民间的非官方统计远远超过这个数字。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估计在300万个左右,有的学者估计更高,约超过800万个,特别注意的是一些草根组织不断出现,并成蓬勃发展之势,这类组织约758700个。如果加上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这样的自治组织就更多了。这些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益性的民间组织。参加的人员数以亿万计,这真是个了不起的数字。参与的人员就是通过这样的组织的行为使他们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宽容意识。公民社会的兴起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认同感和凝聚力,并对政府行为构成了有力的制约。公民的参与越是广泛和深入,政府越是感到压力比较大,必须小心谨慎的办事,当然,公民的参与对推动政府的决策和改革也一个强大的积极动力。个人在公民社会里,传统的交往方式、工作方式、价值观、利益分配方式都发生着巨大变化。公民社会条件下,人员在不同的行业、地域之间有序流动,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越来越以一种责任感关心公共问题、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多元、自治、宽容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公民社会塑造了现代的理性公民,创造一种理想性的社会秩序是公民身份演变的一个重要基础。从公民的身份考察具有一些显著变化。一是公民意识的逐步形成。主要是公民是责任、权利、义务意识不断增长,今年发生在我国四川的汶川大地震所表现出的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强烈的献身精神就是很好的诠释。民间组织捐钱捐物、发放物资、组织动员自愿者20多万人到现场支援抗击地震,展现了感天动地的“公共精神”。二是历史传统的“臣民”意识和身份转变为“市民”“公民”的身份。市民和公民的双重性在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实现了较好的统一。国家以宪法和基本法的形式,赋予公民平等权利。“商赋人权”与“法赋人权”不再分离。三是“公民”具有文化性。即意味着尊重,意味着权利,意味着尊严。四是公民身份的民主含量。对公民身份的质量来说民主的含量到底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合乎理性的?繁荣的民主与稀薄的民主都是会使公民身份发生危机,切当的做法是保持适中的民主。

以上只是粗浅的探讨了公民社会对公民身份变迁的推进作用。因公民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和外来性,在我国还面临诸多困境。当前的讨论理想成分较多,学者热情大于官方热情,民间热情大于政府热情。但是,不管怎样,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正在兴起一个大家并不熟悉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公民地位的确立和公民身份的变迁具有内在的共生关系。公民地位的确立和公民身份的变迁,仅仅是变化的开始,决不是尽头,今后将继续关注这一话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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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炎黄春秋2009年6月刊外稿,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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