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邓玉娇案件中的新闻传播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7 次 更新时间:2009-06-0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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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  

发生在湖北省巴东县的“邓玉娇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审判机关尚未作出判决之前,居然会出现如此多的意见,值得新闻传播界认真思考。

首先,从新闻媒体报道角度来看,洗浴场所的女工邓玉娇在工作期间,与当地官员发生肢体冲突,愤而刺死、刺伤官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轰动,新闻媒体完全可以制作新闻作品。但是,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当地公安机关通报案情之后,部分新闻媒体不是跟踪采访,详细追踪调查有关细节,而是凭空揣测。部分法律工作人员借机炒作,在新闻媒体记者面前尽情表演,从而使这一案件变得扑朔迷离。新闻媒体的首要职责是报道事件的真相,在官方发布有关新闻稿件之后,新闻记者应当根据官方提供的线索,现场勘查,反复求证,以确保新闻报道客观真实。可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新闻记者对不同对象提供的信息不加鉴别,而是满足于平面化的叙述,制作情绪化的新闻作品,从而使整个案件最重要的犯罪情节,被大量煽情的报道所淹没。

第二,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案件的时候,明显违反了《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实行有罪推定。在本案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普通的公民,在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之前,都应该被推定为无罪。可是,部分新闻媒体在制作报道的时候,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假定被害人构成犯罪,甚至发表一些措辞激烈的评论,试图营造一种被害人死有余辜的社会氛围。这是一种缺乏人性的情绪化表达方式。在事实真相尚未大白于天下之前,尊重死者,是一种起码的职业道德。假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或者为了发泄自己内心的愤怒情绪,而肆无忌惮地攻击被害人,那么,就违背了新闻媒体中立的原则,容易在社会上种下仇恨的种子,不利于查清事实真相,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第三,混淆了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区别,曲解法律规定,使案件的讨论陷入混乱之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我国刑法上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非常明确,而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的时候,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部分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的时候,把防卫过当错误地理解成正当防卫,从而把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界限,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报道成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少数新闻媒体不清楚防卫过当的适用条件,对侦查机关披露的犯罪事实不予考证,想当然地以为这是一起重大强奸案件,邓玉娇应当无罪释放。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的时候,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也缺乏刨根问底的专业精神,而只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案情进行渲染性的报道。部分新闻评论者自认为“政治正确”,对侦查机关的工作指手划脚,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对侦查机关披露的细节妄加猜测。

所以,新闻媒体有必要对这一案件的报道进行彻底反思。新闻媒体管理机关应该采取各种途径向新闻记者普及法律知识。面对侦查机关公布的案情材料,新闻记者应当进行客观报道,对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仔细的甄别,今后不应该再出现类似杂乱无章的报道。

其次,对于新闻宣传部门来说,在此次案件的信息发布中,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强调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却没有披露更多的细节,解释刑法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区别,从而使普通公众和新闻媒体记者误以为,侦查机关有意偏袒被害人,准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严厉的刑罚措施;第二,在宣传稿件中,没有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没有强调无罪推定的原则,结果导致部分新闻记者错误地以为,侦查机关得出的结论就是最后的判决结果,把故意杀人罪作为报道的重点,从而在社会上激起了愤怒的情绪;第三,在侦查尚未终结之前,宣传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案情的进展,并且通过动态的信息发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在本案中当地新闻宣传部门第一时间通报了有关案情,并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在通报有关案情的时候,没有聘请法律专家或者侦查机关专业人员详细解释有关犯罪的经过,更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做好解释工作,结果导致新闻宣传部门发布的信息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对外披露的信息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从而给少数新闻媒体炒作这一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机。新闻宣传部门不仅要及时披露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新闻氛围,让记者随时可以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信息,让这一案件的有关信息随时处于“饱和状态”。假如信息的披露不及时,或者信息的披露不完整,那么,错误的信息就会出现。

湖北省新闻宣传管理机关对这一案件的处理可圈可点。在第一时间召开新闻记者会,说明有关案情,而没有等到侦查终结对外统一发布消息,充分说明湖北省新闻宣传管理机关注意到了及时发布信息的必要性。考虑到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今后在通报有关案情的同时,还应该增加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内容,避免少数新闻媒体借机炒作,造谣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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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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