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金焰:邓玉娇案:社会公正缺失之镜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52 次 更新时间:2009-07-14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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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金焰  

题记:惟愿正义如大江滚滚;惟愿公平如长河滔滔。

在一个经济建设如火如荼,GDP增长真正超英赶美的所谓盛世年代,却不得不面临这样一种困境,一个个小小的个案就足以触发社会正义的脆弱神经,引发风起云涌的网络热议。这一切真不知是要感谢网络资讯的迅捷与监管的难度,还是要感谢人们未泯的良知。

这是一个物质富足的年代,又是一个公正稀缺的年代;这是一个改革开放的伟大年代,又是一个利益分化与价值断裂的蜕变年代;这是一个安居乐业的年代,又是一个义愤填膺的年代。在以经济高速发展的利益诱惑来谋求合法性存在面前,人们仍会掩饰不住内心深处对于公平、正义的渴望。

邓玉娇案,一件也许原本可以成为普通刑事案件的事,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一面镜子,照射出社会公正的缺失以及人们内心深处的意愿。

追求没人说清的真相:案情的罗生门

作为一件法律案件,时间的不可逆转性决定了,任何人对于事件真相的探求都只可能是对于真实情况的无限追问。人们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只能无限接近而又没法全部达到和还原。

即使当事人本人亦是如此。罗生门里那亲历其事的妇人、强盗以及被害后冥冥之中显灵的武士,都只能站在自身的利益视角诉说往事。那些基本的事实可以通过证据来印证,但是全部的事实拼凑出来后,却是那样的清晰而又令人费解、支离破碎而又让人困惑。

那么是不是这样一种观点就会陷入不可知论,从而让任何人都无法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了呢?显然不是。因为,呈现在法律面前的,可以不是上帝全知全能的结果,而只需要证据能够证明的法律事实即可,这样就能满足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理性需求了。这就是全民可以做法官,但是法官在判断时却应该、且不得不在现有证据上做出合理的结论的原因。

于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就出来了。

没有耐心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重要,不仅在于查明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且在于消除人们对于实体正义即结果的不确定性的恐慌与质疑。然而,邓玉娇案中办理机关和相关人员尚等不及法律程序的终结,便纷纷发表各种声明、通告,以抚慰民众,实在是一种长期忽视程序正义造成的恶果。

如同一本书,要想发点感想,随便翻翻就可评论;但要想做出合理的判断,那就应当至少要通读全书。普通的网友和记者可以评论、发表各种感想,然而也应当保有对于一个具备权威的法院做出公正判决合理期待。可怕的是,无数次的司法不公已经将人们的信心打得粉碎,人们来不及走完程序正义之路,便将执法者看了个透彻,预见其不公的后果与自己所料不错。长此以往,司法不公的人们将不再有对法律的信仰、对理性的期待、对非暴力合作的推动。

惧怕自由的舆论: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舆论本身应当营造自由表达的氛围而不是相反,但是惧怕自由却成为社会既得利益集团的一种心态。

捂得住就捂,捂不住就压。两千年前的中国人就已经懂得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然而不知为什么,我们就还将在原地打转,一直转悠。《国语•周语上》:“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周厉王的故事讲到今天,证明我们其实并未进化多少,也并不比古人先进了多少。

格格不入的司法传统与现代法制

历史悠久的中华文明有一些司法传统,比如行政与司法不分、比如道德与法律混同、告御状等等。转折时代,我们引进了西方许多的法律制度,然而,在法律实施层面与法律文化上看,我们其实也还只是学到了世界文明的皮毛。一些传统观念中的、文化上的、体制化的社会顽疾还在困扰着据说就要崛起的国度。人们习惯于道德评价而不是法律判断;人们习惯于求助于全能的政府而不是法律的裁决,人们绝望之余求助于上访或暴力而不是变革与理性。

比如,许多地方,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其本意也许正好暗合于行政主导司法的传统,然而公安局长领导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刑事诉讼格局下,法院得向警察汇报工作,从而可能让审判结果提前到单方占尽优势的侦查程序之中。由此,法院庭审可能将不是为了当庭寻找公正,而是为了给判决批上一件合法审理过的外衣而已。这不由得让邓玉娇案里案外的人心存疑虑且求告无门。

比如说,刑事案件管辖的便利原则是为了更好的查明真相。但却缺少对于机关回避的制度性建设。当公务员和普通居民成为可能的追诉嫌疑人时,官官相护的传统政治生态却可能让一切光冕堂皇的程序成为最好的遮羞布。

比如说,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对抗制要求攻防平等武装下才能显得公正。就象一场体育比赛一样,双方必须要同等武器装备、同样条件下比赛才为公平合理。然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种种体制性限制与局限让侦查、控诉方占尽优势。一方是武装到牙的战士,一方是手无寸铁的平民,如何能够得出公正的抗辩?

形形色色的邓玉娇案告诉我们,有了警察,并不等于人身就会得到保护;有了律师,并不等于全程就有辩护;有了法院,并不等于有了司法独立与公正;有了法律条文,并不等于有了法治和正义。

这正是: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

玉娇为鉴,可以知民心;以案为鉴,可以知公正。

作者简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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