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 何亚平:美国言论自由之民意基础实证考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34 次 更新时间:2009-06-2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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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何亚平  

[摘要]实证考察表明,美国绝大多数公民在理论上崇尚言论自由,但在实践中却并非如此。美国之所以成为世界上言论自由保障程度最高的国家,这既与美国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法律传统相关联,又与美国司法界、学术界对言论自由价值的日益重视以及新闻媒体的身体力行密不可分。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某些充满道德与法律争议的言论,多数美国公民的否定性态度与司法、学术和新闻传媒领域的主流群体所秉持的宽容与开放的立场,形成了评划美国言论自由事业的两个关键性支点和衡平力量。在美国宪政框架内,美国特色之言论自由事业的快车将驶向何方,值得中外学界不断关注与研究。

[关键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政;言论自由;激进言论;民意调查

纵览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新闻出版业现状,可推定美国为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言论表达权保障程度最高的国家。而司法判决、学术著作乃至立法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普通民众对待言论自由的立场;“现实生活中新闻出版自由度高”也不必然能和“普通民众认可或支持如此程度的新闻出版自由”画等号。认识此点,对于多维度地思考言论自由,尤其是剖析言论自由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是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本文力求从实证入手来探求美国言论自由现实状况的民意基础。主要素材取自1936年至2005年初美国各大民间组织所采集的有关“言论自由”的民意调查数据。针对同种调查的结果,尤其是涉及民众心理状态与观念的调查数据,学界定然会仁智各见。篇幅所限,本文只能对这些数据作浅层分析,但这些实证素材应可为深入研究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诸多人权问题提供另类启示。

一、1936年至1970年美国“言论自由”民意调查数据剖析[1]

(一)相关背景简述

美国多家民间民意调查机构从1936年到1970年间分别作了七次大规模的“言论自由”调查。其中,共有三次调查高峰期:1945年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麦卡锡主义盛行期间以及越南战争后期。[2]该系列实证调查涉及到一个核心概念

极端(激进)主义言论。在十九世纪末的美国,极端主义思潮主要指工团主义、无政府主义以及揭露、抨击资本主义弊端的进步主义思潮;在二十世纪初期至七十年代,则还包括了共产主义、纳粹主义、基于宗教信仰和良心的反战主义等。〖1〗这些极端主义者通过各种实际行动,如公开集会与演说、组织社团和党派、鼓吹各种抗议活动、散布各种宣传小册、举行反战游行、烧毁征兵令等方式,反对美国政府参加一战、二战、越南战争和朝鲜战争等一系列对外政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各种寻求种族平等、性别平等的民权主义运动,更是风起云涌。1936年至1970年各民间机构关于言论自由的调查报告,针对的就是这些形形色色的言论和表达行为。就言论自由概念而言,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请愿权”、“抗议权”分列表述,但从美国学术界、司法判例以及舆论共识来看,实际上“言论自由”(或曰“表达自由”)含涉了这些权利。历次民意调查所针对的具体问题之变化表明,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始,这些民意调查的关注点已从狭义的“言论自由”过渡到“抗议或组织抗议活动的权利”。换言之,早期调查所关注焦点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国会不得制定克减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而后期则更关注第一修正案中的其他部分,如“和平集会权、请愿权、抗议权或者不同意权”等。〖2〗

(二)民意调查所涉问题汇总

1940年2月,罗普洱研究联合公司所调查的问题是:“你认为,在美国任何人均应被允许在任何时候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或者只能在某些时候享有言论自由(或者某些话题应当受到禁止)?”。[3]1948年4月,芝加哥大学全国民意研究中心所调查的问题是,“在和平时期,你认为是否应当允许美国共产党人通过电台发表其观点?”。1953年12月5日,盖洛普民意调查中心(GALLUP)所调查的问题是:“假设某位支持共产主义思想的人想在本市(镇)做演讲,你认为是否应当允许他作这样的演讲?”。1962年4月8日,明里苏达州大都市民意调查中心的调查问卷:“政府是否应当允许人们发表那些包含危险观点的言论?”(调查对象限定为明里苏达州居民)。[4]1970年3月20日,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的电话调查所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认为人人是否有权批评政府,即使这种批评正在损害美国利益?”;另一问题则是:“只要没有出现明显暴力威胁,你认为任何组织,不管它有多么的激进,都不应当禁止其发动反政府的抗议活动吗?”[5]

以上历次均对调查对象做出了细致的区分,就男人与女人、在校大学生与高、中和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少青中老年人、穷人与富人、不同地区(东、中、南和西部)居民、不同党派成员、不同教派信徒与不同种族之间就同类问题进行了对比性调查,数据全面而详尽。

(三)具体分析

整体而言,对“言论绝对自由”持赞成态度的人未能超过半数。美国大多数公民对言论绝对自由观持否定态度,尤其是当言论有可能损及国家利益时,更是如此。“不同意权”(therighttodissent)已在理论和实践上被美国民众视为“言论自由”之应有含义,但1970年3月20日的调查结果令人惊讶,能容忍“不同意权”的人只有21%,并且持宽容态度的公民有日渐减少的趋势。就在校学生而言,大学生更能对各种言论和观点持宽容态度,而中小学生则普遍持抵制态度。处于高中与大学阶段的年轻人大多能对激进言论和表达行为持宽容态度。三十岁以上美国国民对待此类言论的不宽容比率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大。

富人与穷人支持“言论绝对自由”的态度在不同时期有明显转变。1940年2月调查的数据显示,穷人赞成“言论绝对自由”的比例超过了半数(52%)。这似乎说明,穷苦阶层更希望能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困苦,但也有39%的穷人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的立场。这反映出,即使在穷人中也有许多人对某些激进性言论持不宽容态度。而在1970年3月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的电话调查的结果表明,收入越高者对言论绝对自由的支持率越高,这种调查结果显然与1940年2月对富人与穷人分别进行调查的结果恰恰相反。该现象背后的原因似乎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时代的变迁,比如阶级矛盾日渐缓和;二是收入高者获得高素质教育机会多,在社会竞争中选择的空间大,抗社会震荡性更强,因此能更具宽容的心态。

1970年后,美国麦卡锡主义已被抛入历史“垃圾堆”,美国新闻出版自由事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1970年3月20日,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进行电话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对研究该时期美国国民心理和立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调查结果来看,整体而言,美国大多数公民对“言论绝对自由观”持否定态度(支持率只有42%),尤其是当言论有可能损及国家利益时,更是如此。由于政治、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美国本土四大区域(东部、中部、南部与西部)居民似乎在思想开明程度上存在差异,但针对“言论有损国家利益”的情势,这些不同区域的民众在立场上却惊人地接近(分别为57%、52%、54%、52%)。在诸多信仰群体中,只有犹太教和由少数群体构成的其他信仰团体对“有损国家利益言论”持宽容态度的人数比例超过半数(分别为56%和61%)。这似乎与“少数者”信仰群体希望扩大话语权有一定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支持“言论绝对自由”的非白种人(37%)要比白种人低5个百分点。按常理,有色人种在当时的美国更难获得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因而更渴望言论自由。但种族主义者所散布的肆无忌惮的仇恨言论在事实上损害或侮辱了作为少数者群体的有色种族。因此,背弃“言论绝对自由观”可能是这些群体“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整体而言,能容忍“不同意权”的人只有21%。其中女性群体中反对这种“不同意权”的比例高达80%,比男性群体高出7个百分点。在美国四大区域中,南部州公民持否定态度的比例最高(80%)。和以往调查相近似,介于21—29岁的青年群体持肯定态度者要多于其他年龄段人士,但年轻人中对这种“不同意权”持宽容态度的比例已降至36%,而65岁以上者则只有5%。在不同收入者之间,收入越高者越能对“极端言论和相关抗议活动”持宽容态度,如月收入在1万5千美元以上者持赞成立场的比例达40%,而月收入不足5千美元的群体中则只有17%的支持率。在各教派中,犹太教信仰者和其他信仰者持宽容态度的比例,比清教徒和天主教徒要高出10余个百分点。

(四)总体评价

上述民意调查结果至少反映了1936年至1970年期间的美国以下五方面的“言论自由”状况:

1.在理论或者观念上,美国绝大多数公民崇尚言论自由。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必然如此。

2.美国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不断加大保障力度,以期推进各种形式的言论自由权的实现,加之学术界主流话语与其遥相呼应,致使美国新闻出版业的言论自由空间日益扩大(或者说对该项自由的限制日益缩小)。但与这种趋势相反,在一般民众中,认为“应当赋予所有人,尤其是那些政治激进主义者,以充分、不受限制的言论自由权”的支持率,在整体上呈日益下降趋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各调查阶段,强调对极端言论和行为须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人数总是占多数;并且随着时代变迁,这种趋势越加明显。(下文详述)这表明:第一,在很大程度上,美国发达的言论自由事业是司法界、学术界以及新闻界合力的结晶。[6]当然,在此也离不开大多数美国民众在观念上对言论自由价值的认同;第二,当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政治气氛浓烈时,民众大多能够接受政府宣传机器的鼓动,并将这种“爱国主义”体现于具体行动中。因而,不管反战运动或共产主义宣传多么激烈,美国社会的整体民意基础并未受到根本性动摇,社会基本政治、经济和法律秩序始终能得以维持;第三,美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承继着殖民时期逐渐形成的自由主义宪政传统。这种英式古典宪政主义精神通过社会经济活动、政治运作和国民基础教育的灌输,已潜移默化地植入一代又一代美国人的“骨髓”中。古典宪政主义理念的主旋律是反对激进革命和社会秩序的突变,强调渐进式变革(或改良),主张机会平等和私有财产保障。这种范式的社会整合观作为一种主流意识形态,或者如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自然难以容纳蔓延于当时美国社会中的那些“极端主义”思潮。

3.“低收入群体对待极端言论持普遍消极的立场”表明,尽管这类群体也向往民主、自由和平等,但贫困的境遇决定着紊乱的社会秩序只能导致失业、经济滑坡以及社会保障水平的下降。“社会不和谐”代价的最终承担者往往只能是这些弱势群体。除非“一无所有”、“生存基础已丧失”,该群体不大可能自砸“饭碗”,寻求激进的革命运动。但美国实践又表明,在宪政框架内给予各种极端主义思潮以合法表达的渠道,客观上有利于将潜在的社会矛盾暴露出来。这样,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在内的政府各机关,方能有机会认识到紧迫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主动(或者被动)地实现社会发展与变革。美国福利政策之推行以及公民平等权之日渐实现,都与这种稳定有序的政治构架息息相关。在一个大国中,社会不和谐因素在某些时候以“乱”的形式突发出来,难以避免。矛盾推动着社会发展,没有矛盾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越害怕社会“乱”,社会就越会“乱”。辩证地对待“乱”或者社会中“不和谐”因素,必然要求建立一套能灵活协调和解决各种矛盾的稳定长效型政治与法律机制。

4.至少从本文所展示的调查数据来推断,美国中小学道德思想教育(尤其是爱国教育)还是比较成功的。包括“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在内的爱国主义思想和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成功地渗透到了中小学生的世界观中。因此,面对各种激进主义思想可能损及国家利益的倾向或潜在危险,大部分中小学生持否定立场。当然,中小学生基于年龄层次上的原因,对社会动荡存在着天然的恐惧心理。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群体为什么对“极端言论”持不宽容的心态。三十岁以上国民对待激进言论的不宽容比例,随着年龄的递增,不宽容者的比例越高。这反映出,随着社会生活阅历的增多,人们的现实主义(或实用主义)世界观日益增强,更注重和更希望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能部分说明,为什么在美国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席位大都是由六十岁以上的资深法律人士把持,且“越老越吃香”。高中学生,尤其是大学生,思想尚未完全定型,乐意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加之,美国大学教育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开放的氛围,该阶段的年轻人在任何一个调查时期,大多能对“激进主义言论和相关表达行为”持宽容或者认同态度。美国上世纪五十年代始的反战运动和民权运动的主要阵地正是大学校园。美国批判法学中杰出代表人物昂格尔、肯尼迪、贝尔等人的激进主义思想,无不是借助于大学校园这块自由思考与自由研究的“沃土”。反过来,这些教授们的激进思想又更能获得充满幻想和叛逆心理的学子们的青睐。这从侧面反映出,尽管“经济因素”可能是美国历史上诸多社会运动兴起的终极性原因,但学术界和大学校园的“自由传统”恐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5.上述民意调查结果还揭示,绝大部分美国民众认同“言论自由”的价值。认识到“针对政府的批评性言论”的必要性,但只要属于“危及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利益”或者“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的言论,他们的态度即发生“质”的转变。该现象至少可做如下两方面解读:其一,绝大部分民众对美利坚合众国政体及其宪法持认同态度。这种历史以来形成的非强迫性“国家认同意识”,是维持美国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保障美国社会和谐稳定所不可或缺的民意和民心基础。因此,即使联邦最高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末到九十年代初通过一系列判例最终确定在一定情形下“焚烧国旗”属表达自由范畴,但这种与绝大多数国家法律实践相悖的做法,并未真正损及绝大部分美国民众的爱国主义情感;其二,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美国民众这种深厚的“国家认同意识”,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机构往往能够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在特定时期克减公民依宪享有的基本权利,以推行政府既定的内外政策。[7]在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美国社会经过数百年所锤炼出来的言论自由传统,使得政府在各时期实施的“错误”政策和“不合宪”法律,得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揭露和纠正,以顺应社会发展之大趋势。

二、兼析1990年后美国相关民意调查数据:言论自由岌岌可危?

作为民主的一项前提条件的表达自由和民主本身一样,存在着一个悖论——“民主建立在这样一个悖论之上:为了保障表达自由和信息自由,它为其对手提供了颠覆其存在的武器”。〖3〗可能恰恰正是这种客观存在的悖论导致美国绝大部分民众在观念形态上极为推崇表达自由,但在实践中却变成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立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美国民间机构所进行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实证调查结果。进一步反映出美国民众这种两难抉择的矛盾心态。

例如,美国资深记者刘易斯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由法官直接审理和有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诽谤案件,其结果往往不同。法官直接审理时一般都能严格遵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实际恶意”检验标准,因此75%的被告胜诉;但是,陪审团对新闻界一般都没有好感,因此有陪审团参与审判的诽谤案件,有89%的原告胜诉。〖4〗可见,新闻出版业的发展有其特有的轨迹和规律。当其获得充分自由或在享受这种自由表达时,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等也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这恰恰是美国与绝大部分欧陆民主国家在言论自由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之一。[8]这也可佐证,美国的言论自由事业,尤其是近30余年的新闻自由事业,主要是崇尚言论自由的主流学术界、司法界人士以及新闻界人士推动的。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这种自由是300余年来美国民众经历无数历史教训,在美国宪政框架内逐渐形成的来之不易的成果。换言之,美国民众所享有的如此之高的言论自由,并非是从天而降的上帝赐福,它是社会各阶层合力的结晶。问题的关键是,对激进主义言论持反对意见的美国民众并非一定能够通过“多数者地位”来启动国家暴力机器以压制这些令人憎恶的理论和言论表达形式或内容。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会代表,力争通过相关立法来钳制这些言论,但在美国宪政结构中仍然还有联邦法院违宪审查权的制约。美国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陪审团制度,但法官可以基于各种“正当性理由”不启动陪审团程序,而径行审理和判决。正因为民众对待言论自由的矛盾心态以及许多民众对美国新闻出版业“滥用”自由的日渐不满,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有一些学者对美国言论自由的前景,忧心忡忡。为纪念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诞辰200周年,1991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ASNE)和田纳西中部州立大学进行了一项关于言论自由的问卷调查。

该调查对象分为“新闻出版行业”和“非新闻出版业”两大领域。关于前者的调查表明,针对各种不同类型言论,法律保障的限度究竟如何确定,在报业编辑之间争议很大。例如,大约50%的美国报纸编辑协会成员认为应当给予下述三项新闻和报道以无条件的法律保障:1.可能影响法庭判决;2.披露青少年嫌疑犯或强奸案中的受害者姓名;3.披露政坛人物性生活。几乎所有的编辑都支持“应对涉及政治问题以及批评政治领袖的媒体报道和评述,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但是,当“表达内容或形式”越显淫秽,或者带有种族挑衅性,或者越关涉敏感的国家安全事务,被调查对象所持的“新闻自由应受法律保障”的立场就愈加动摇。针对非新闻出版业人士而言,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言论自由的支持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那个“国会不得制定克减言论自由的法律’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果在今天再进行投票表决的话,肯定无法通过。原因是,超过三分之二(即66%以上)的被调查者不支持“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5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应当给予如下报道以任何形式的法律保障:披露公众人物的性生活以及划定密级的政府信息或关涉国家安全的信息。令人回味的是,针对“个人是否有权评论政府”的问题,被调查者却主张应当给予更多的法律保障。只有三分之一或者不到这个比例的人(≤33%)认为,“在任何时候。民众都有权购买那些包含裸体图片、带有种族侵犯性语言或者鼓吹通过焚烧国旗行为来表达抗议的著作和杂志”。〖5〗9.11事件后,随着恐怖主义威胁的气氛日益加剧,美国国会“反恐”立法和政府限制公民自由的举措,接踵而至。美国民众对传统理念中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似乎也出现了动摇。据莱特基金会(theKnightFoundation)2005年“表达自由”民意调查,“在11万被调查的学生中有36%的人相信,报纸七刊登的新闻性质的文章必须接受政府的事前审查。”〖6〗也就是说,相当数目的学生认为“针对新闻报刊的事前审查”是必要的。上述调查数据反映出,言论自由的理论与实践在美国社会中极为复杂,扑朔迷离。基于不同角色所处社会地位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出发点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对待“什么样的社会才谓之和谐与安全”的问题上,自然会产生分歧。

三、美国言论自由当前状况的大致界定

从美国民意、司法实践以及学界目前主流立场出发,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界定“美国模式的言论自由”的当前状况:

(一)至少在理论上,美国社会形成了如下共识,即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得以健康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在法律上给予某些言论表达以绝对性保障,如自由地评价和自由地批评政府及政府官员的言论,以及通过报刊、杂志、书籍、小册子、因特网等形式体现出来的任何学术研究成果。

(二)如果个人言论或新闻出版物危及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至少过半数的民众对此持“禁止或者限制”的态度。尽管司法界和学术界大部分学者也持“言论非绝对观”,但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受到紧迫的威胁和损害,依然持十分审慎的态度。美国司法界近30年审判实践倾向于对新闻出版界采放任自由的态度。[9]对包含某些内容的言论,如色情作品、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等,大部分民众持否定态度,主张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主流立场则是:宽容、宽容、再宽容,但仍强调对这些言论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予以适当限制,而针对“未成年人色情作品”则强调必须予以法律上的禁止。

(三)针对“焚烧美国国旗”这样的极端性质的表达方式,民众大都持否定态度,但目前的司法判例和占主流地位的“第一修正案”法理,对此持宽容立场。对待共产主义言论及相关表达行为,美国社会各阶层在1970年以后已在整体上持宽容态度。对于政府已划定密级或者在政治上过于敏感的文件,美国民众普遍认为应当在政府认可、授权或者协商下才能公布,否则应受法律制裁。但新闻出版界仍我行我素。学术界和司法界主流立场是,只要记者已获得划定密级的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可自主决定是否发布。近几届美国政府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是,尽量通过各种方式从政府官员内部来保守这些秘密,否则一旦被公开披露只能自认倒霉。针对政府官员以外的那些公共人物的批评性言论,公众普遍持宽容态度。而司法界更是将其与“政府官员”一视同仁,对作为“受害者”的诽谤案或隐私案原告,施加了严格的举证责任——即“实际恶意”检验标准。这必然在事实上导致这些案件中的“受害方”很难获胜。诉讼成本的考虑和可预见的司法立场等因素,也在客观上限制了这类涉及一言论侵权”案件的提起。

(四)在危机来临时,美国多数民众往往会默许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通过立法或行政规章,对某些可能具有煽动性质的危险言论,予以限制或禁止。而美国历史中的大量事实表明,“面临的威胁越大,普通法院就会给政府以越大的行政执法回旋余地。”。〖7〗如9.11事件后,美国制定的《爱国者法》对被定性为国内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的言论施加了严格限制。在2003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对媒体战地采访和信息发布活动也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8〗但2004年4月28日“美国军方虐俘丑闻曝光事件”却真实地反映出“一个原则”和“一个问题”。[10]一个原则是,只要新闻记者能够合法地弄到信息(不问信息提供者所获信息的行为合法与否),不管它是多么地敏感或令美国政府感到尴尬,发表与否的权利最终决定于相关媒体的自我审查机制。一个问题是,按一般人的理解,公布这样的信息肯定不利于美国在伊拉克的作战行动,有损军威、国威和国家利益,会招致伊拉克国内外更为猛烈的武装反抗,恐怖主义活动也将掀起新的高潮,但美国政府对此曝光行为仍然奈何不得。可见,美国政府欲利用国家安全或者同家利益的理由,充分有效地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权,至少从目前的美国国情来看,是难以推行的。再如,全球信誉极高的美国《新闻周刊》在2005年5月发表,了一个属秘密来源的信息——“美国军方亵渎《古兰经》”,由此导致随后几天伊拉克境内的“反美”恐怖主义爆炸活动以及由此带来的大批民众无辜死亡的后果。后来该报查实,消息来源未经相关记者和编辑的认真核实,属虚假新闻。美国政府也只能对此予以强烈的道德谴责,而该杂志也不过在其网站做出极不深刻的道歉了事。〖9〗在本文看来,即使对“国家安全”做极其狭窄的界定,这样的报道也明显损害了美国和伊拉克的国家安全。但在今日美国,新闻媒体属于地地道道的“无冕之王”。至少从目前来看,如此程度的新闻自由在全球其他任何国家,都是难以想象的。

四、余论

人人都渴望自由。但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导致了不同群体对“自由”的认识上分歧:在一部分人看来是自由的,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则可能是不自由的。也可以说,“一部分人的自由意味着另外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例如,你有发表“仇恨言论”(hatredspeech)的自由,而我免受如此恶浊语言侵扰的自由就被剥夺了。正是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在“言论自由”的利弊问题上很难权衡和抉择。“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利益衡平法则,很难通过纯粹意义上的辩论予以解决。但是,有了这种讨论且这种讨论如能上升到制度框架层面来展开,无疑会有助于言论自由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指出的是,在美国言论自由事业日益昌盛之时,对立面的声音显得足弥珍贵。它能促使自由的“步伐”更为稳健。

注释:

[1]下文所有调查的数据,均引自Hazel Erskine教授在《民意调查:言论自南》一文中所汇总的美国1936年至1970年民间民意调查数据。Hazel Erskine仅客观地汇总了各个时期的调查数据,未对这些数据作进一步分析。(参见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 (M).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70:483—496)。

[2]所涉及的民意调查机构主要有: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络新闻部电话民意调查办公室(CBS News)、总部位于普林斯顿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心(GALLUP)、总部在纽约的刘易斯·哈里斯联合公司(HARRIS)、明里苏达州大都市民意调查中心(MINN)、芝加哥大学全国民意研究中心(NORC)、普林斯顿公共舆研究部(OPOR)、罗普洱研究联合公司(早期受《财富杂志》委托进行此项调查)(ROPER)、密执安州立大学调查研究中心(SRC—M)等。

[3]调查对象为“不将调查对象作经济状况的区分、富裕的人、穷人”’三类;调查数据为:主张绝对自由的分别占49%、47%、52%;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立场的分别占44%、52%、39%;不置可否者分别为7%、1%、9%。

[4]该次调查分“整个群体、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在读大学生、在读高中生、1—8年级学生”等六类对象;主张绝对自由者分别占:41%、48%、35%、63%、42%、25%;持反对或者应当限制立场的分别占:56%、49%、61%、35%、54%、71%;不置可否者分别为:3%、3%%、4%、2%、4%、4%。

[5]涉及“不同意权(the right to dissent)”的民意调查对象十分广泛,包括成年男性、成年女性、东部地区的人、中部地区的人、南部地区的人、西部地区的人、白人、有色人种、21—29岁的人、30—44岁的人、45—64岁的人、65岁以上的人、清教徒、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其他信仰者、15000美元月薪以上者、10000—14999美元月薪者、5000—9999美元月薪者、5000美元月薪以下者、大学生、高中生、1—8年级学生。整体调查结果:赞同者21%、,反对者75%、弃权者4%;不同群体的调查结果依次如下:赞同者分别为25%、17%、22%、23%、17%、25%、20%、29%、36%、29%、16%、5%、21%、25%、17%、22%、23%、17%、25%、20%、36%、16%、5%;72,反对者分别为80%、76%、74%、80%、71%、77%、68%、61%、69%、80%、90%、75%、72%、80%、76%、74%、80%、71%、77%、61%、80%、90%;弃权者分别在2%—5%之间。

[6]美国学术界的不懈努力是有据可循的。《1995年美国言论自由年鉴》显示:仅仅在1994年度,涉及“言论自由”的专著有21本,学术论文405篇。学术界之贡献可见一斑。(参见Free speech Yearbook 1995(M).Volume 33.Southern Illibois University Press,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1996:152—168.)可见,美国的“色情文学产业”、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新纳粹主义言论日益昌盛.至少在理论上得益于学术界以德沃金为首的左派自由主义学说强大的“话语氛围”。(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234—259;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2—189.)

[7]例如,美国历史上1 789年的《反煽动法》、南北内战初期林肯政府压制民权的强硬措施、一战期间对反战人士的压制、“红色恐怖”时期对共产主义者的无情打击、《史密斯法案》和麦卡锡主义、越战、朝鲜战争乃至老布什政府发动的“海湾战争”和小布什政府所掀起的“伊拉克战争”,至少都能在初期获得美国民众的普遍支持。

[8]针对澳大利亚1951年《解散共产党组织法》的最高法院判决及紧随其后的全民公决所体现出来的民意.则与之恰恰相反。当时正值“冷战”气氛十分浓烈的朝鲜战争时期.澳大利亚国会制定法律授权政府取缔澳共产党组织并可采取一系列打击共产主义言论和活动的措施。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判定该法违宪。国会启动全民公决程序以验证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而全民公决的结果是,大多数民众支持最高法院的判决。(Nathan Hancock.Terrorism and the Law in Australia:Legislation,Commentary and Constraints(R).Research Paper 2001—2002:12.Law and Bills Digest Group.19 March 2002.)

[9]当然,依据《美国法典》(1983年版)第18章第L15节第2385条,“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或宣传以武力或暴乱推翻美国政府的”,得受刑事制裁。(引自文光.对鼓吹推翻政府者美国法律惩罚严厉(N).大公报.1989—12—16.)

[10]关于美国与欧陆民主国家在言论自由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可参阅斯蒂文森教授撰写的论文《论世界范围内的新闻自由》(Robert L.Stevenson.Freedom of the Press Around the world(C).Prepared for John C.Merrill and Arnold S.de Beer eds.Global Journalism.4th ed.)

参考文献: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8—116.

〖2〗Hazel Erskine.The Polls:Freedom of speech(J).Public Opinion Quarterly.volume 3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5:483—496.

〖3〗Sandra Coliver.Secrecy and Liberty:National Security.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109.

〖4〗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第一修正案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6.

〖5〗George Garneau.Some Editors say Press should Not Be so Free(N).New York:Editor &.Publisher.Vol.12.Iss.18.04—05—1991:17.

〖6〗Patrick Leahy.The public’s Right to Know Is under Attack(N).T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 &,Local Wire.13—03—2005(18).

〖7〗William Glaberson.Government Has Power to Curb some Freedoms(N).New York:New York Times.19—09—2001(7).

〖8〗高中.后9.11时代西方法治社会面临的挑战(J).政治与法律.2005(40).

〖9〗罗山.美国受到世界仇恨.亵渎古兰经事件并非关键(N).新京报.200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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