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励生:全球主义话语审查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

——邓正来知识批判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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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励生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本文是针对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一文所做的知识批判。在一如既往地肯定邓氏对中国法学研究的范式转换(从现代性范式到全球化范式)所做的贡献及其开放问题的能力与论辩能力的同时,也指出其知识-法学的论辩路径对本土特殊问题的遮蔽,如意识形态话语对学术和学者的宰制,以及缺乏良性互动的话语机制和学术机制等。而对中国秩序转型进程的准确认知与深入反思,就邓文所提出的任务——我们依据我们的“理想图景”参与到全球主义的建构和全球化进程的型塑——而言,乃是一个必备的前提性的条件。

关键词:全球化,范式转换,知识-法学路径,话语机制,秩序转型

在正式展开对正来的最新论文《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进行批判之前,似乎有必要引用正来在前不久致某友人的一封题为《历史的参与及超越》的信中的一段话:“我一直有这样的期望,但是我深知反思的几乎不可能性。中国历史之所以不为人们所记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就只有一个,即它只是一种故事,甚至是诸多故事中的一种。回想一下当年的历史吧:无论是五四的历史,还是当年推翻帝制的历史。它不会引人思考和痛思,更开放不出令人无法忘怀的问题,就更不用说提出对我们这个时代或世界结构的能够引起整个世界关注的批判性问题了,一如那些伟大的思想家和学者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和批判。”【1】因为其中引人注意的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晚清民国以来为什么没有人可以,二是而今正来自己又为什么可以?与此同时,正来自己显然也回避了一个中国时至今日仍然是最大的问题,为什么那些伟大的思想家和学者可以那样反思法国大革命,而我们自己却不能反思“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却又去重翻了五四的历史或推翻帝制的历史?是因为大有深意在还是即便邓正来自己也仍然无法走出我们既定的那种话语机制的圈套?

毋庸讳言,我们更愿意相信其间大有深意焉。如所周知,晚清我们被迫打开国门之后,虽然开始遭遇种种西方的“现代性”,然而,我们对“世界”始终就没有过确切的意识,无论是“变法”还是后来的“革命”抑或“启蒙”还是“救亡”,志士仁人们大多是在“冲击-回应”的模式中思考问题,比如当下也已有不少学者已经意识到所谓“被压抑的文艺复兴”、所谓“被压抑的启蒙”,更有所谓“被压抑的现代性”,诸如此类等等,可问题在于为什么“被压抑”?除了特殊的国情比如“内忧外患”以及与西方对抗,我们是否更热衷于“以经术文饰政论”或者充当帝王师或者“爱国保种”的“民族国家”?很自然,即便是西学东渐终究也无法改变我们对世界的认知,由经学或小学而史学终究无法发展出对这个世界提供意义和价值的要求的历史哲学的冲动,从而对我们的历史循环往复的灾难根本不能进行真正深入的“痛思”,恐怕还不仅仅是敢于“否弃”或“否定”自己的正来说法就能解决。到了五四一代,仍然没有改变我们几千年来的只有家庭和国家而并不存在“社会”的社会结构,尽管反帝反封建是当时最为热烈而响亮的口号,即便是而今被称作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最早代表胡适之先生,除了他自己也不太以为然的“时论”和“政论”外,对世界秩序安排和制度规划的政治哲学也并未表现出更大的热情,倒是非常热衷于所谓文艺复兴的“清代考据学”——复兴古学却并不觉得跟重构生活有关系,更与文艺复兴的背景“地理大发现”以及对世界地图与乌托邦想象不涉——所谓“以西学裁剪中国文化”(对重建中国现代学术确实颇有助益,对我们自身现代性秩序安排却贡献不大,因为说到底现代性实是一种政治哲学——这我们在西方众多思想家和正来自己的一系列研究中已经看得非常清楚)。假如说五四前后我们在思想的层面模仿的是启蒙运动,而在政治运作层面则完全效法了法国大革命。后来众所周知,在意识形态层面,我们选择了“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一则似乎解决了我们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困惑的中国文化主体性问题,二则似乎颠倒了西方对我们中国的停滞、落后的形象和社会状况的描述和恶劣形象。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从此开始——要现代化,但我们不要西方那样的现代化,一如周宁博士所指出的那样:“没有任何一种西方学说可以像马克思主义那样,解决中国现代化中的文化问题,我们是在超越中国现代化的文化陷阱意义上理解‘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启蒙主义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步/进化的基本观念没有改变,但进步/进化的方式变了,革命的意义更明确也让人感到更有希望。既往历史与既定地理环境的重负突然之间被超越了。革命成为历史发展的契机,它可以通过暴力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改变生产关系而促进生产力。启蒙主义的科学技术、财富制度的漫长积累中的进步让人感到遥遥无期,社会进化论在物竞天择的自由背后设置的种族等级的世界秩序更让人绝望。”【2】于是乎,我们在不断对抗西方的过程中,我们也才逐渐确立起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诸如“东方/西方”、“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物质/精神”、“唯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等等,不一而足。然而,当我们关起门来“跑步奔向共产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了近三十年,到头来我们发现人家并没有把我们说错,我们并没有摘掉“停滞”、“落后”、“愚昧”的政治帽子,而且是更加停滞、落后和愚昧了。也便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以为正来谓之当下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大变局”的深刻用意所在,因为一百多年来所谓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国从来就不是“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正来反复强调:“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中国对世界的开放,尤其是中国经由加入WTO等国际组织而进入世界体系以后,我们所关注的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地理意义上的中国,而是一个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对于中国来说,这才是三千年未有之真正大变局。此前的中国,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虽说也因位于地球之上而与其他国家交往或冲突,但是却从未真正地进入过世界的结构之中——这意味着中国虽在世界之中却在世界结构之外,是‘世界游戏’的局外人。因此,在根本上讲,中国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是否发言是无甚意义的。然而现在的情形大为不同了,中国经由承诺遵守世界结构的规则而进入世界结构之中,成了‘世界游戏’的一方。中国进入世界结构的根本意义在于,中国在承诺世界结构规则的同时也获致了对这种世界结构的正当性或者那些所谓的普遍性价值进行发言的资格。”问题在于,我们根据什么发言?正来的回答是“根据中国”。何谓“中国”?正来回答:“从中国出发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不仅要求我们关注中国,也同样要求我们关注世界——它既要求我们根据他者的理解来认识‘中国’,也要求我们根据与他者的合作或冲突来认识‘中国’,因为国家利益的再定义,常常不是外部威胁和国内集团要求的结果,而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3】也许这就是正来问题意识的主要生成背景,用套话说就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正来不负众望。除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外,眼下的《全球化与中国法学》的最新研究更是明证。要知道,在我们这块理性化程度很低的土地上,无论是思想观念层面还是制度演进层面长期以来几乎处于停滞状况。一方面,我们根本不能“敢于明智”的自我启蒙;另一方面,我们就如上述周宁博士所指出的那样,虽然性质变了,但进步/进化的大方向没有变。于是乎“观念更新”成为照搬西方理论的必然选择,时至今日我们满目所见便是学习了西方某大家然后一转身就拿来付诸我们的“实践”,不用说我们根本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西方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以来五六百年形成的关于世界秩序的理解和安排提出我们的看法和反思(周宁是个例外),更是无法也没有能力对我们自身社会秩序的理解和安排提出我们起码的看法与反思(正来是个例外)——照搬西方理论行不通:无论是搬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还是当下的搬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尤其让我们难堪的是,我们根本分不清我们在这个世界秩序中的位置,我们这个中国在西方人的眼里究竟是停滞的中国、专制的中国还是野蛮的中国?如果是我们如何应对,如果不是我们又应该如何言说?我们究竟是“孔教理想国”还是有着义和团情结的“国民劣根性”的“黄祸”?我们究竟是曾经让某些西方人向往的“红色圣地”还是让某些西方人厌恶并恐惧的现代极权主义?尽管冷战意识形态宣告终结,文明冲突却不能不承认无所不在——无论是“中国崩溃论”还是“中国威胁论”,对西方来说,中国仍然是个让人心存迷惑和恐怖的怪兽。那么,对这个世界的理性化如何进行“重思”就是个极其重要的论题。尽管,即便是邓正来本人也暂时不能对这个他称之为开始于16-17世纪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威斯特伐利亚式’世界秩序”的西方思想家的贡献有所真切批判,并提供出重建中国现代性民族国家在世界秩序中的意义和价值,但是,对之所以形成那些思想家的巨大贡献的话语机制,正来却始终有着极其清醒的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试图开始用理性的眼光打量西方的现代性成果与贡献的时候,现代西方已经进入了后工业时代,他们的后现代话语已经形成了对启蒙理性话语的集中批判,而我们自己也在加入世界经济秩序大循环的过程中工业化与后工业化的成就与问题几乎同时进入了大陆,正来的特别杰出之处,还不仅仅是有着充分的知识准备和思想准备,而且在敏锐地审时度势之中极其清醒地意识到中国思想家应该做出贡献的特殊时刻到了。否则,我们就难以深切地意识到正来如何可以在现代性话语、后现代性话语、全球主义话语之中如此纵横捭阖,不仅没有像绝大多数学者那样跟随进步/进化的现代性话语频频丢失了方向,更是独树一帜,重新要找回中国的主体性,而且要对人类的秩序安排以及过一种怎样的有尊严、有德性(善)的可欲的生活提供出中国的理想图景。正来贡献巨大,主体性中国的使命巨大,中国是否可能在当下世界结构秩序安排中获得“对话资格”并产生深远影响——正来任重道远,中国的思想家和学者们更是责任巨大!

知识—法学进路的范式探究与转换

对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的深度追究,正来正式开始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对“现代化范式”的考问,尤其是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和“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等法学具体研究进行了颇为犀利的批判和论辩。假如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有效地颠覆了“现代化范式”的话,那么,《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则在继续清算和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比如对正来谓之为“四步骤套路”的批判和论辩,但目的已经不在于颠覆“现代化范式”),努力建构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即“全球化理论给我们提供的并不只是它们各自关于全球化的观点,而是它们极可能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的社会科学研究所提供的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样,正来这篇最新研究的长文的论旨就不再是以颠覆“现代化范式”为主要任务,毋宁说,是在批判和论辩中重构一种全球化的视角,因为:“我们所需努力的不只是去认识全球化进程,而且首先是去反思和检讨我们据以认识全球化进程的中国法学,因为它是使全球化进程呈现在我们面前的‘眼镜’”,首先要做的便是对这副“眼镜”进行“理性的审视和审查”(引自邓正来:《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连载于《河北法学》2008年1-6期,以下引自此篇论文的引文不再另注)。于是,“四步骤套路”的论辩就不是像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那样对既有学术范式进行追究和批判,而是成了建构全球化视角和话语的问题生成背景,并在一种完全开放的“全球化观”中成为论辩对象之一了。

在诸如乌尔利希•贝克、特维宁等理论大师的概念清理和理论批判之中,正来敏锐地意

识到全球化实是一种动态结构,与此同时也获得了一种可能的分析框架:“这一分析框架的意义在于它给我们开放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维度,即关于全球化的话语斗争维度。就此而言,我们必须面对那种片面强调全球性或全球主义的思维方式进行反思:究竟是什么因素使得我们在面对各种因素繁复互动的问题的时候总是很随意或者很习惯地把它们描述成一个极其片面的平面图像?因此,将全球化问题本身做‘问题化’处理的努力,不仅意味着我们意识到全球性和全球主义是一起出场的,而且还意味着我们绝不应当简单地以为全球化是一种孤立存在的客观现象,而应当充分意识到全球主义对全球性的建构和型塑作用。”但笔者必须指出的是,正来在他对引入特维宁的“一般法理学”观点以为“由于法律在不同文化和制度中有不同的表达,所以法律理论能否建构一些超越法律文化的适当的概念结构和元语言系统便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笔者认真通读了正来的全篇研究论文之后,却并没有发现这种可能性,因为据正来自己说他引入特维宁的观点是为了支持自己的这个分析框架的。这个问题极其重要,同时也就可能成为笔者当下对正来的知识批判的一个主要理据。当然并不是说,正来的这个分析框架的分析力有问题,恰恰相反,便是因为有着充分的分析力,笔者以为要求正来进一步提供出上述可能性乃是题中之义,当然也是笔者对正来的更高期望。

毋庸讳言,正来的研究范式的分析力一如既往跟他的论辩魅力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在对“四步骤套路”的批判和论辩中,我们看到其层层剥笋而又层层递进地把相关重要问题开放出来的精彩过程。首先是对中国法学学者对“全球化”的“被动表态”以及对“全球化”的理解为“单一性”的“经济全球化”的理解误区,正来的知识-法学进路“横扫千军如卷席”,一路浩浩荡荡。但从对沈宗灵、罗豪才等诸学者的描述来看,正来显然是作了“理论化处理”的——也许,正来最雄辩最有说服力的地方也即这个“理论化处理”,而同时最容易遮蔽其他问题的可能也是这个“理论化处理”,因为遮蔽了那诸多学者的表达用意,这个表达用意就是讲“大道理”。我们不妨跟着举例说明:“毋庸置疑,作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全方位的。……对法律全球化理论保持警惕并不意味着无视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巨大影响。”(罗豪才语)即便是张文显的表述也大致如此:“如果说经济入世对政府的权力和信用是一种挑战,那么,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法律领域更是对政府的挑战。一个国家要立足于国际社会,要保持和创造良好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和环境,它的政府必须遵守承诺,必须与国际法律保持一致。公共事务的国际化和全球化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法律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把我们真正带入国际社会主流。仅仅在经济上入世,而不在公共领域入世,仅仅承认和接受私法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而否认或拒绝公法的某些领域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我们难以融入国际主流社会。中国在经济上入世是中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的重要步骤,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将是全面的、深远的。人们有理由相信、也期待着入世之后的中国有更深入的改革,更快速的发展,更全面的进步。”大道理说得也都对,而且即便是方方面面的人对这一番话恐怕也都好接受——但是,从学术的角度讲,它们究竟残缺了什么呢?即便是赞同全球化的诸多学者,在学术的独立品格上也存在有同样的状况,这就是不由自主地自觉不自觉地从国家意识形态出发,而不是对世界的独立逻辑认知和对这个世界秩序的理解和意义建构。虽然指出这一点很重要,但并不等于说正来不意识,这一点笔者在《学统与道统反思:解构体制化学术》一文中对正来的这种深切意识有着足够的揭示,【4】故不赘。这里只是着重指出,自从我们选择了“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救中国”之后,不仅进步/进化的大方向没有变,我们的知识制度只是用“马克思主义”取代了传统经学的意识形态地位,所有文人学者所要做的大多数工作就是读经、解经和注经。因此我们的传统学术尤其是人文学者,你确实难以指望他们真地能够开放出什么“能够引起全世界关注的批判性问题”来。而这,恐怕恰是许多人做不到而正来却可以做到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才是笔者前面已经说过的“大有深意焉”的根本所在了。

一如刘小平所说:“纵观邓正来的整个学术研究领域和研究过程,同样可以说有一个‘终身问题’在困扰着邓正来,在引导着邓正来学术研究的推进和学术领域的转换”【5】,而这个被刘小平先生称之为“邓正来的终身问题”的便是“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在笔者看来,这也恰是构成正来学术的内在发动力同时也是学术本身可能获得积累、发展和创新的最大奥秘所在。这样,当笔者审视正来提出的一个又一个问题的时候,也就自然明白蕴含其背后的问题意识是如何起着关键的作用的。

正来敏锐地发现,所谓“四步骤套路”,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全球化”或者对“全球化”持折衷态度或者是对上述或肯定或反对或折衷进行表态或站队,“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的核心并不在于这些不同主张之间的区别,而在于其区别的背后所隐含的两类共同的且紧密相关的理论设定:一是全球化被共同预设为一种整体化的和同质化的进程,二是全球化被共同预设为一种不依人的意志或人之偏好乃至人之理性为转移的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当然正来也明确承认个别论者对全球化的各个维度进行过比较详尽的讨论和分析,比如张文显便从经济全球化、公共事务全球化、人权全球化、环境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五个维度进行过认真研讨,但正来也明确指出:“就‘全球化究竟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可以用‘表态’的方式加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需要我们对其背后的理据予以深究的问题。”尽管正来也以为,“全球化主要是一种经济进程,因为经济是它的首要含义和基本品格。这可以从经济活动、经济规则、经济信息和经济灾难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但是,正来更是明确地指出:“全球化并不只是也绝不可能只是单一的经济全球化进程或一种纯粹的孤立的经济活动,而毋宁是一个范围极其广泛且在多维度展开的社会变迁进程,一如吉登斯所指出的,‘就其性质、原因和后果而言,全球化绝不仅仅是经济全球化,把全球化的概念局限于全球市场是一个基本的错误,它同时还是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由于全球化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是影响我们生活的主导性现象,所以我们不仅要把全球化理解成世界经济的激烈竞争,更要把他理解成生活方式的转变。”在这里,正来的重要理论贡献表现在把全球化理解成为“多维度展开的社会变迁进程”。如果说我们一定要追究我们怎样才能过一种有尊严的、有德性(善)的、可欲的生活,离开了这个“变迁进程”我们就将变得没有方向,因为如所周知我们自身的道德哲学必须得到重新论证,尽管“孔教理想图”一度成为西方的乌托邦,但是也一度成了我们停滞、落后的社会状况中的僵化的道德信条以及“只许乱动、不许乱说”的民族劣根的主要表征(否则就难以想象五四先贤们为何要那样彻底地毫无商量余地地“打倒孔家店”)——坦率地讲,汉语学界为诸如“礼仪之邦为何不讲诚信”的道德哲学问题追思叩问了很长时间了,很遗憾不仅几无心得而且难以进入问题的核心。从正来的问题意识上说,究其实,便是对现有所有的人类秩序安排有着深刻的怀疑,而他的怀疑的根据是:所有的制度秩序安排都不可能是终极性的,哪怕是“威斯特伐利亚式”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秩序安排也如此。用他自己的话说:“这一进路的确立明确意味着它是以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为前设的,即当下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是否是人类的终极性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当下的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一手策划安排的世界政治格局和市场经济秩序,也一样是可争辩、可质疑并需要做出努力追问的。而这,也才是正来认为中国加入世界游戏格局并获得“对话”资格的真正重要性所在,因为涉及全球化进程中的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军事所有秩序和规则问题,都必须通过参加游戏的任何一方进行“对话”,也即正来反复强调的“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对话者’或罗尔斯意义上的‘虚拟对话者’——‘正派的人民’(decent peoples)”的深刻用意所在,与此同时,显然也直指向了“那些伴随经济全球化而出现的重建民主、加强全球治理、形成全球性法律和建构全球正义”等尖锐论题。也许,真正理解了这些重要的问题背景,我们对正来所开放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才可能会有相对确切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力所能及的解读和批判。

如我们所知,在《小路上的思与语》《反思与批判:体制中的体制外》等著述中,正来对那种线性的进步/进化观就一直持有强烈的质疑和批判,对西方思想家的从传统到现代和从西方到东方的现代性规划极不以为然,对那种以西方地方性知识作为普遍原则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并把属于中国的地方性经验切割掉的做法极为不满,从而发出一系列“根据中国”的强而有力的追问的。因此,正来在这篇最新研究里针对中国法学论者对全球化认知为“整体化和同质化”与“客观且必然”的历史进程所进行的论辩,一方面,我们当然可以视作其对“现代化范式”的颠覆和批判的继续与深入——实际上,“现代化范式”涉及知识和想象,也涉及知识和权力,也即正来在多部著作中反复提及的“正当性赋予”的力量以及西方知识霸权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的知识分子与其“共谋”(所谓非强制结构)从而让其获得霸权的结果;另一方面,正来的批判和论辩在这里又有全新的推进,这就是正来为无论是赞成全球化还是反对全球化的人们找到了他们共同的思维方式,尽管他们的主张和观点是多么不同,也尽管赞同者会罗列出种种理由,比如,“我个人赞同全球化这一概念,因为必须承认,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的全球化对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何志鹏语)在国际上,国际商贸、市场准入、证券期货、商务税务、信息交流、环境和公害、人口和移民、国际犯罪等等“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得越来越多的法律现象进入全球化过程,而这个过程则加速了国际立法、特别是国际经贸方面的立法。正来指出:“显而易见,上述主张实际上是以这样一种观点为依凭的,即‘法律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在法律方面的表现,也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保证。如果承认经济全球化而否定法律全球化,则投资的全球化、贸易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等等是不可想象的’。”反对者的理由似乎也挺充分:“主张法律全球化理论的学者显然忽视了当今世界不仅存在经济全球化潮流,还同时存在政治多极化趋势。各种法制依然根深蒂固地根植于各自的社会与文化的独特性之中。不同国家的不同政治制度选择、经济发达水平和民族宗教变迁,以及在不同经济的、地域的、民族的群落中形成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使得法律价值的差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差异(集体主义与个体本位)、法律形式的差异(成文法与判例法)及法律运作的差异(法学家与法官的作用)长期存在,正是这些因素确定不移地影响并决定着21世纪法律文化多元的未来表征。”(罗豪才语)还不仅仅如此,反对者的更重要的理由是以为“法律全球化”意味着世界法律的同质性,亦即意味着“清一色的法律王国”的世界性法律的存在,因为法律全球化论者之所以把“法律全球化”描述为“将各国引入‘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进程。’”(慕亚平语)一言以蔽之:他们思维方式如出一辙的原因便是以民族主义或国家主义为共同支撑。在这里问题开始出现了繁复性,也即不仅需要对“现代化范式”进行追究,还同时需要对民族国家的建构本身进行追究。这样一来,正来就不可避免地要遇到我们本土特有的意识形态陷阱,绝妙的是正来的“理论化处理”:既巧妙地回避了它,而且在理论上又获得了可靠的说服力。

他首先把该问题置换为“去国家化”的论辩,同时又把理论问题具体化为“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勾连和递进关系的辨析,之后再层层递进,一步一步地逐渐把问题开放出来。反对论者以为:“那些宣称法律全球化来自‘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和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不受任何国家控制’或‘没有国家的’或‘非国家的’,但实质上却是有国家的,而这就是欧美发达国家;换言之,法律的全球化实质上就是西方化,尤其是美国化。”我们暂且不认为其是秉承半个多世纪来的为对抗而对抗的“对抗西方”或者“反美”立场(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反思意识),这个问题也许比较敏感,但循着正来的知识-批判立场,我们看到,在知识-法学进路面前,大多可以被化解于无形。正来说道:“的确,中国法学论者关于‘法律全球化’的争论焦点都集中在‘去国家化’的问题上,但是同时它却因为涉及到对‘国家’或‘国家主权’的认识实质上为我开放出了一个隐含在‘去国家化’这一论辩背后的重大问题,即法律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aw)与法律全球化(Globalization of law)的问题——尽管中国法学论者大都因为这两个语词在一般意义上都意指世界法律发展状态或趋势或者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意识而在使用这两个术语的时候对它们未加严格区分或将之混为一谈。”随之正来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精确的界定和明确的区分,他说:“首先,‘国际’指的基本是一种以现存甚至变化中的民族国家体系为基础的有关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和法律的世界秩序,而在这种世界秩序中,基本构成单位是民族国家,而不是其它非国家行为主体(如个人、跨国公司、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而‘全球’所意指的则主要是不完全以民族国家体系为基础的有关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和法律的世界秩序。与此相应,所谓‘国际化’,乃是指以民族国家为核心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国家之间所展开的经济、政治、军事、法律、文化等各方面互相影响的活动……而‘全球化’主要意指的则是一种经由一定程度或一定方面的‘去国家化’而正在型构过程之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和法律的多元开放性进程;换言之,‘全球化’主要是一种以实现人类共同利益或者实现与人类共同利益不相违背的民族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市场、法律和政治的多元化进程……”光是从上述界定和区分,我们就能见出相关问题的繁复性和艰巨性,比如:在全球化进程中,“去国家化”是存在的,但只有“一定程度”;“民族国家”是抹不去的,但已经不是“前提”而是“基础”。诸如此类辨析,在正来的通篇论文中比比皆是。

至为关键的一点,全球化在正来那里,还不仅仅是“正在形成”的视角,更是“正在形成”的一种社会理论——全球社会理论(即便是全球社会实也是在建构之中)。从知识增量的意义上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正来一如既往的理论超越性的非同凡响;从努力方向上看,他便是要在解构“现代化范式”的过程中实现一种全新的“全球化范式”转换。而转换的途径,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其是通过充分的批判和论辩来实现的,相辅相成的是,其论辩魅力也便体现在这不断转换问题和澄清问题的过程当中,比如:“但是这里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他们在意识到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之间的某种区别以后依旧无视‘法律全球化’的趋势的存在?或者说,为什么他们在意识到了‘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之间的某种区别以后依旧固守‘法律国际化’的立场?”这里重要的还不是因为他上述提供了关于“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所作的界分而确立的参照性判准,更重要的是他指出了这些论者并没有对全球化问题尤其是法律全球化问题作详尽深刻的分析,而只是简单地把“法律全球化”狭隘地误读为全球“法律美国化”。他说:“具体言之,‘法律全球化’所具有的下述几个紧密相关的方面也正是这些论者所没有详尽分析的:……在全球化时代,消除贫困的问题、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粮食安全的问题、人口爆炸的问题、跨国犯罪防治的问题、环保问题、生态保护的问题、国际政治冲突的问题、贫富国家差距的问题、超国家政治组织建构的问题、人权保障的问题、风险治理的问题等等,早已超出了任何一个国家的国界,成了全球性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绝非一国能力所及,因此需要各种行为主体在全球各个层面进行共同努力和协作。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全球化时代,在民族国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大量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行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跨国公司、工会、新闻媒介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环境保护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它们不仅与民族国家一起努力解决着各种全球性问题,而且正在建构和发展一种崭新的不同于传统国际秩序的新秩序。”说白了,这种所谓的国际新秩序我们的大多数学者不是说完全不知道,即便是知道了也是不能接受的,道理简单:假如不说一百多年前我们还是华夏中心主义的天朝,就说近半个世纪的对欧洲中心主义的抵抗,就不可能认同除了两个“中心主义”之外还有什么新秩序。当然正来的质疑和批判无疑是切中要害的,尤其是他紧跟着指出,那些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辩之所以无视或不对各种与“法律全球化”相关的问题进行详尽的研究,“实是因为他们的论辩都是一种非历史和反历史的预设为基础的,尽管他们在相关的文字中并没有言明这项预设。该项预设实际上认为,在国家发展的进程中,16-17世纪为了取代帝国秩序而建构起来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威斯特法利亚式”国际秩序,以及以国家主权和民族国家法为核心的一种特定的法律发展形态,乃是一种终极性的制度安排……”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他们以为这种国际秩序中的作为国家意志之体现的法律秩序,乃是一种不容质疑且当然的安排,此其一;其二,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不能进行任何变革,即使要进行变革,也只能在既有的国家主权的框架范围内展开。

光是找到症结还不行还得对症下药,对症下药还不够,还得找到病因,才能从根上防治。这个病因就是我们老是以为找到了某个理论就应该付诸实践,而不是制度化的反思,也恰是我们长期缺乏了制度性反思,我们的实践常常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理论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进步和发展的可能性。也许,正来的最为优秀的地方便是极其自觉的反思性——又也许,一个人的知识结构决定了他的思想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就可能是思想的边界。因此当正来通过反复论辩和批判,认为“那种以‘唯法律国际化论’为基础的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辩,由于只承认以国家意志或国家主权为前提条件的法律,所以便可以被明确归入我所谓的‘国家法律一元论’。”然后以为“虽说这种‘唯法律全球化论’在认识世界法律发展进程以及在思考这种进程对法学思维冲击和影响的方面,较之于那种以‘唯法律国际化论’为基础的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辩,经由对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国际法律秩序的质疑和反思而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具开放性的空间,然而我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在法律哲学层面,虽说它试图以一种新的一元论即‘非国家一元论’去取代旧的‘国家一元论’,但却在一种不自觉的境况下依旧与其所反思和批判的对象处在同一个认识层面上,即在一种现存的一元论层面上去寻找答案。”正来的这种知识-法学进路,让人不由地想起其对哈耶克社会理论的专深研究和辨析,哈耶克的对‘法律一元论’的批判和对‘法律二元论’的建构不能说对正来的知识结构没有潜在影响,毋宁说其便可能是在哈耶克的相关题域中发展出的具有增量意义的新论题【6】。尤为精彩的是,正来并没有就此止步,更是特别雄辩地指出“唯法律国际化”论者和“唯法律全球化”论者表面上互相反对实则却处于“同一个认识层面”,其主要依托的理据却同出于一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断,正来说道:“显而易见,这是一个在一定条件下逻辑自恰的论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法律的唯国家意志论’这两个论断则至少构成了这个论说的主要内涵。依照我在前文的分析,这一经典论说不仅构成了中国法学在处理‘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问题时的基本理论支援,而且其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论断具体构成了赞同‘法律全球化’的论辩的主要思想基础,而‘法律的唯国家意志论’则具体构成了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辩的核心根据。”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在一定条件下逻辑自恰的论说”的“一定条件”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乃至民族国家,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各自主张其一或同时主张二者都不会出现逻辑上的内在紧张。然而,正来的追问是:“当全球化时代的经济基础及其问题业已超出任何一个国家能力或领土边界所及者的时候,同时当全球化的展开和推进都必须依赖于‘在地化’(local)国家的努力的时候,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与‘法律的唯国家意志论’这两个相关论断的结构中,我们究竟能够彻底主张何者呢?”

论辩到此,正来的范式转换获得了关键性突破和进展。或者准确说,便是由于这个关键性的突破和进展,使得正来早先就已提出的观点和论断获得了真正的说服力也获得了相应的理论高度,他原先是这样说的:“我在这里的观点明确不同于西方论者和中国法学论者对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认识,因为据我的观点,‘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最为关键的要点之一乃在于这样一点,即它并不是一种全新的与‘国际化’或‘法律国际化’不相干的过程,而是一种在全球层面展开的含括‘国际化’或‘法律国际化’进程在内的多元开放性进程。”而且这些论辩与论题的层层推进的过程堪谓激动人心,用他自己话说就是:“本文经由下述三个步骤而对中国法学论者关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研究进行了反思:一是把中国法学‘四步骤套路’转换成了一种参照性背景;二是把‘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还是多维度的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这两个问题转变成了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进路,而这个进路的确立则是以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为前设的,即当下的以‘民族国家’为核心的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是否是人类的终极性制度安排或社会秩序;三是在‘法律全球化’问题的讨论中,透过‘去国家化’的分析而确立起了有关法律国际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论辩。”

然而,不能不指出的是,在正来的知识-法学进路在取得节节胜利的过程中,也确实在不同程度地遮蔽了我们特殊政治语境和文化语境中的某些现实问题,或者换言之,遮蔽了一些我们在历史中形成的并且一时难以改变的问题。我们肯定不能忘了当初“要现代化,不要西方的现代化”的转型选择,与此同时,更不能忘了:传统经学意识形态地位被“马克思主义”取代之后,意识形态传统并没有被改变。因此毋庸讳言,知识-法学进路在知识批判上充分展开它的有效性的同时,对我们的思想机制和话语机制本身却很难有所触动。有趣的是,恰恰因为如此,正来的反思性能力也才显得特别难能可贵。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能够真正建立起良好的思想机制和话语机制的话,就完全可能会有多个具有真正反思能力的邓正来,如果中国有20个邓正来,中国的思想面貌就必将彻底改变。尽管正来未必同意这个说法,但这确实是事实——因为正来在诸多的学术演讲中常常反问过此类问题:我可以,你为什么不可以?可事实恰恰是这样的:正来可以,大多数人不可以!此其一。其二:我们清楚,无论是“现代化范式”还是现代“民族国家”均是由西方思想家在二元对立诸如“进步/落后”、“自由/专制”、“文明/野蛮”种种宏大叙事中建构起来的,即便是东方专制主义话语谱系,也是由道德而政治与由经济而政治二者互为补充建构起来的,一如周宁博士所指出:“前一传统由孟德斯鸠首创,后一传统由琼斯首创;前一传统终结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中,后一传统终结在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7】他们通过了无数的争论,形成了对世界秩序的理解和相关制度的安排,我们倒好,不要说什么争论都不要,自由/专制和文明/野蛮的所有问题统统搁置起来,就抓住了进步/进化这个大方向,而且这个大方向百多年来基本就没有变过,只是一度在“现代化性质”上做了某种修改。直到上个世纪“文化大革命”结束实在坚持不下去了,才对“现代化性质”做了一些变通,这便是持续至今的“发展是硬道理”的全面改革。因此,正来抓住“现代化范式”的靶心无论如何是相当准确的,但仅仅抓住这个靶心而又忘了当初为何树起这个靶的动机与意图——甚至这个动机与意图直接决定了选择这个靶是“万里长城永不倒”的——也就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我们包括历史哲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律哲学等在内的所谓哲学、社会科学的整体学术状况的处于落后的根本面貌的。

复合性:关于世界秩序转型进程

这里也许需要说些不是题外的题外话,2007年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依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作为数据来源和分析基础,总结报告称,正来论文的引用率名列中国法学第一,政治学第二,社会学第五,马克思主义第三十,新闻学与传播学第三十六,哲学第四十四。乃中国唯一一个跨六个学科的学者。【8】这对一般学者来说确实是件了不得的大事情。当然正来本人也特高兴,还特意把这个消息告知了笔者。笔者当然也高兴,在表示祝贺的同时笔者又即刻向正来指出:“我们的期望何止如此,我们的希望是形成真正的邓氏学派以及中国思想家的合力,并致力于形成与西方思想家及诸学派进行有效对话的机制。”其实谈何容易啊。根本就不是正来不意识的问题,而是我们学术公共领域尚付阙如的问题。之所以说这些话不是题外,是因为公共领域的发育对正来展开和建构的开放的“全球化观”或“法律全球化”范式的研究,殊关重要。这一点,早年便“主张中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存于其间的秩序都必须依赖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更是强调指出不同的知识系统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遭遇需要改变原有的社会结构并迈向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但却良性互动的社会结构”【9】(刘小平语)的邓正来,当然比笔者更清楚。

毋庸讳言,正来始终处于中国学界的最前沿,多年来他陆续展开的四大论题——国家与市民社会、学术规范化与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自由与秩序、中国法学与世界结构等——几乎无一不是当下理论现实和社会现实中最为迫切至为关键的问题,而且更是知识界和公众所共同关心的切身问题,正来已成为中国学界最重要的学者,不仅顺理成章而且当之无愧。如前所述,笔者更推崇的,仍然还是正来的知识论辩能力和理论建构能力。缺失了这两种能力就意味着我们可能仍然缺乏在世界结构中的“中国”的“发言”资格,而这才是我们真正头等重要的事情。

平心而论,对“现代化范式”的颠覆和批判,正来抓住的靶心极其准确。尽管在西方的后现代话语理论中这种批判我们屡见不鲜(其也是西方文化自我批判的内在话语机制葆有创造的活力的源泉),但在转换成我们自身的问题的时候,也即根据“中国”的时候,正来的创造性就难有人能匹敌了。其间显然有着两个前提性条件需要突破,一是在我们“被压抑的现代性”语境里面,就中国的具体性而言,原本后现代性话语理论就会出现尴尬,起码目标会出现模糊;二是如前所述,自晚清以来的进步/进化的大方向始终就没变,而且与经学意识形态一道构成了双重文化陷阱,能够有效挣脱者已属殊为不易,理论上的超越性又从何谈起?特别让人受到鼓舞的是,正来不仅有效地突破了它,而且一路如入无人之境地颠覆了出来。而且理论的繁复性、现实的艰巨性和问题的长期性随之纷至沓来。

当正来对“不论是赞同‘法律全球化’的论者经由对全球化即一体化和大同化的过程所持的乐观态度而去拥抱它,还是反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者经由对全球化即一体化和大同化的过程所持的质疑态度而去拒绝它”找到了隐而不显的共同理论前设或共同取向的症结的同时,正来集中了火力再次对准了“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为依凭或将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比附为‘现代化’的整全性规划而实现的”理路展开彻底的批判。我们注意到,在这篇最新研究论文中,正来的“现代化范式”批判对象仅当作论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支点,目标是纵深推进,而且在论述策略上较之以往也做出了较大调整。当然还并不仅仅是为了引出风险社会的范畴、或者“复数全球化”概念、“反全球化的全球化”立场以及全球治理的使命和可能性,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指向了全球社会理论的建构,最终关心的或者落到实处的,仍然是正来的法律哲学观照之下的带有终极性关怀的追问:“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和制度安排是否有可能建构出一种可欲且正当的世界秩序?”对中国法学论者的“被动”特性的洞察,实则也来自他对“那种一成不变的单线性历史进化图式”的一贯深刻怀疑。他认为其背后的根本要害就在于将西方发展经验的偶然转换成一种普世的历史必然,一种新的道德乌托邦。他说:“但是我们知道,从‘复线时间’或‘多元现代性’的视角来看,这种以‘进步’、‘一元’或‘线性发展’等理念为基础的‘现代化范式’最终将否定一切有效的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因为它不仅认为自己确立了最后状态,而且还认为自己最终发现了一条永远不变的发展道路或一劳永逸地勾画出了一条固定的进步轨迹,而偏离这一道路或轨迹,任何进步都是不可能发生的。”

更为深刻的显然是正来的进一步追问:“这意味着:在‘现代化范式’下对‘传统’和‘现代’的言说,并不只是一种事实性的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因为在这里,‘传统’不只是一种整体的落后与愚昧,而且更是一种恶’;‘现代’不只是一种整体的进步和文明,而更是一种善。总之,在现代化的预设下,那些有关‘传统’与‘现代’的言说,正如斯特劳斯所说,一般都忘了‘善与恶’的标准本应当逻辑地先于‘进步与落后’的标准,因为惟有‘善恶’标准的先行确立,人们才有可能判断某一历史变革究竟是人类的进步还是人类的败坏。”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进步、一元、线性发展的现代化观,还是善恶标准包括文明与野蛮的秩序,均是通过数十代西方思想家反复争论并重新安排的结果,从亚理斯多德的《政治学》到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直到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尽管从古希腊城邦到西欧、北欧乃至北美,西方的世界地图在不断扩大,他们的秩序安排也在不断拓展,而且不断地进行自我批判形成健康的纠错机制并良性循环,即便是“善与恶”的标准应当逻辑地先于“进步与落后”,却也不能脱离了“多维度的社会变迁进程”,否则道德哲学的困境就会如同当下的中国一样,让我们根本就找不着北——丢失了方向感。

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来的由中国法学论者的“被动”特性转向主动论辩,尤其是结合进包括施特劳斯、罗希瑙、吉登斯、贝克、哈贝马斯、阿尔布劳和查尔斯•泰勒等在内的西方诸理论大家的全球化问题相关讨论和批判进行论辩,对建构多元的开放性进程的全球社会理论显然颇有助益。正来本人基本倾向于同意持“变革论”者,他说:“全球化是现代性的主要后果或必然结果,但它却不是现代性本身,一如阿尔布劳所认为的,‘从根本上说,全球时代意味着以全球性(globality)来取代现代性;对于个人和团体来说,这也就意味着一种在行为基础和社会组织方面的全面变革。全球性至少在五个方面使我们超越了现代性的种种假设。这五个方面是:由全部人类活动造成的全球性的环境后果;由具有全球破坏性的武器导致的安全感的丧失;通讯系统的全球性;全球性经济现象的涌现。以及全球主义的反省性——在有这种反省性的地方,人们和各种团体都以全球作为自己确定信仰的参照系。’”说简单了,就是这个世界变了,这个世界秩序必须重新安排,怎么安排呢?非常麻烦。有许许多多的复杂性、异质性、多元性问题需要认真对待,然后还必须提供出新的意义和价值,对这个世界进行重新解释,让这个世界中的人们各自遵守应该遵守全新的规则,才能展开全球性的正常交往和话语争夺,等等,不一而足。于是,思想家们就会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问题,进行或深入或广泛的讨论。而正来所参与的就是这样一种极其重要并极具价值的论辩。

也许,在正来准备做研究范式转换的时候,可能就是因为这个已经变化了的世界的刺激,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才引起过他特别的重视。笔者注意到,在正来当初为建构中国的法律哲学开始作前提性准备时,“风险社会”理论即首先成为他的论辩对象。【10】在这篇最新研究论文里,正来仍然觉得有必要“在这里对贝克等论者所揭示的‘风险社会’或‘生态社会’做一番简要的分析和讨论”,他说:“根据我个人的分析,贝克和吉登斯等论者关于‘自反性现代化’的论点是颇为犀利的,因为他们洞见到了作为第一现代世界之后果的第二现代世界(风险社会)所具有的自反性。因此按照他们的观点,第一现代世界(工业社会)与第二现代世界(风险社会)乃是一个自然接替的过程,其内在逻辑便是第一现代世界必然导致第二现代世界的产生,而第二现代世界的存在则必定会消解或否弃第一现代世界。套用贝克的话来说,‘全球化意味着两个方面:即将开始一种新的游戏;老游戏的规则和基本概念不灵了,尽管人们仍想继续保留老游戏。老游戏本身尽管头衔很多,比如‘民族国家’、‘民族工业社会’、‘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福利国家’等等,但是终究行不通了。”正来以为,贝克所谓的“向风险社会转型的过程”也是一种全球化的过程,因为一方面“文明的建构和人类的决策导致了生态的危机,而在政治上应对这种由文明导致的生态危机则会产生一种共同命运的经验。”问题在于,贝克还以为“在风险社会中,对由技术工业发展所引起的威胁的不可预测性的认识需要对社会凝聚之基础和‘理性’的普遍准则和基础加以审察”,然后他还引用邦斯的话说:“风险问题的根本性矛盾使其有别于从定义上说倾向于明确性和可决定性的秩序问题。”【11】这样麻烦也就大了,这个悖论在于:这个“不可预测性”以及有别于“秩序问题”可真的出了问题又必须得在现存的世界秩序里寻找解决;而一旦寻找解决,就又不得不重新面对眼下这个已经出了大问题的这个世界秩序问题。

于是,正来一方面指出中国法学论者的“一元论的目的论”的更深层面的“认知谬误”,并不在于“它强调了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同质性,而在于它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与同质化本身等而视之”,正来论辩的深入常常便体现在其分辨的细致入微和剖析的峰回路转,比如他认为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确实具有同一性进程的一方面:“全球性的同质化现象表现在市场经济跨国家的展开、反腐维权在全球层面的展开、全球性法律的出现以及网络、生态、消费等全球性文化的盛行;与此相伴随,全球意识和全球伦理也已在各个方面凸显出来,尤其是全球化已成为人们思考和处理现实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不可或缺的思维框架”;另一方面,他认为“那种一元论的目的论在主张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是同质化的过程中完全忽略了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所具有的一个内在的悖论,即它在推进同质化的同时也将导致异质化,这就是说,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是同质化与异质化的并存与辩证统一,缺失任何一方,都不能真正反映它的进程。”毋宁说,是全球化孕育了冲突的异质化,在认同全球化的过程中也增强了本土的认同。于是正来不能不继续讨论查尔斯•泰勒的“承认的政治”理论中的“差异政治”问题。而查尔斯•泰勒的政治理论中的相关观点,笔者以为对正来建构“主体性中国”的思想颇有影响,这便是:“所谓‘认同’,意指的乃是一个人对于他是谁以及他作为人的本质特征的理解;而在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这个命题的意思是说,我们的认同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同样地,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也会对我们的认同构成显著的影响’。”有必要指出的是,实际上长期以来我们便是在要不是“孔教理想国”或“红色圣地”要不是“黄祸”或“现代极权主义”的“扭曲的承认”中“构成显著的影响”的,一个世纪来最显著的影响恐怕就是“国民性批判”和“人民性的胜利”了。可惜的是,我们始终没有学会在研究他者之中真正主动地建构自身,无论是“国民性批判”还是“人民性的胜利”,均是在被动之中“奋起”,然后转了一圈又回到历史的原点。因此正来在这里的讨论就显得相当重要,尤为重要的是这样的观点:“所谓平等承认的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在泰勒那里主要标示着两种截然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政治:一是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dignity)的转向而实现的那种普遍的政治(politics of universalism),二是从现代认同观念的发展中形成的那种差异政治。”“那种普遍主义政治把无视差异的普遍主义看作是非歧视性的,而文化多元主义式的差异政治则对非歧视提出一种不同的理解,它要求以公民之间的差异为基础对他们进行区别对待,并据此谴责那种‘无视差异’的自由主义式的普遍主义政治仅仅是某种特殊文化的反映,是一种冒充普遍主义的特殊主义。”

转换为正来自己的问题则是:我在这里不只是强调异质化与同质化的并存于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经常之中的,而且是要强调这两种进程并非独立不涉的,而是“纠缠”在一起的彼此互动的复合性进程。这种“纠缠”实际上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繁复关系。……通过“普遍主义的特殊化”“特殊主义的普遍化”的双向推动,某种全球化的理念和文化价值是可以特殊化的;与之相对应,只要各民族群体或本土群体否弃各种特殊形式的文化本质主义,开放地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那么其族群文化或地方性知识也同样可以获得全球性的普遍意义的。前者又称作“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后者则被称为“地方全球化”(local globalization)。

我们看到,随着知识-法学进路的一步步拓深,问题更是一个接一个地逐步开放了出来,以此形成正来新的知识范式努力的另外重要的一环,也即批判和建构的各负其责,共同推动了范式转型。而这个范式转型的最大意义,就是对当下这个世界秩序的理解并提供可能的相关意义与价值。一如正来自己所言:“经由上述对中国法学论者所主张的那种一元论的目的论的分析和批判,我们可以发现,他们的主张因为存在上述各种问题而使他们根本无法洞见到当下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的繁复性。我认为,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在同质化的过程中并不排斥异质化,相反,它们两者乃是以非常繁复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方式展开互动或‘纠缠’在一起的。简而言之,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全球化不是单一化、同质化,而是一个相反相成的过程,是单一化与多样化、国际化与本土化、一体化与碎裂化、集中化与分散化的统一。”说白了,只有我们对这个世界秩序开始有一种确切的理解,我们才能彻底转化或“表态”或“被动”的特性,从而转向“参与”和“主动”的可能性,同时也才可指望建构出一个开放的“全球化观”。仍然用他自己的话说:“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在我这里乃是指一系列或多或少同时发生且多元的相互矛盾、相互纠缠、相互强化的世界秩序转型进程:它是一种复合性进程,因此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是一种‘复数’的全球化(globalizations),而且其中的任何一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都只有作为整个复合或重叠中的一部分才具有价值和意义。再者,这种‘世界秩序转型进程’的性质和方向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乃是一个复杂的、非连续性的和偶然的历史进程,而且是一个由一系列不同又相互交错的逻辑支配着的不均衡的历史发展进程,甚至是一个受多种关键性因素影响的开放性进程。”

但是,在建构一种开放的“全球化观”的时候,我们显然时刻不能忘了所谓“全球社会”的深刻的“变革与变迁”的复合性进程。而这种“变革和变迁”显然包括甚至首先应该是我们自身的社会秩序“变革和变迁”的复合性进程。否则,可以想象,如果我们真的就是“落后”、“专制”、“野蛮”乃至“奴役”等等“扭曲”的承认,我们要主动地参与建构与重塑全球主义就将变得十分困难。套用正来的现成概念表达,即世界秩序的转型进程和中国秩序的转型进程,二者也一样缺一不可,而且一样是个复合性进程。在正来的最新研究中,世界秩序转型进程的认识相当深刻而深入,而中国秩序的转型进程则涉及甚少。这不禁让人要问,如果中国秩序转型迟迟没有进程,正来的“根据中国”的“根据”是否仍然还是要被打折扣?

也许这里引入当下国内几位比较前沿的学者说法和看法,当能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一些中国秩序转型的现实状况,秦晖先生的说法显然属实:一会儿被认为“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一会儿又被认为“只有中国能救社会主义”,或者一会儿又干脆被宣称“只有中国能救资本主义”:在西方摧垮福利制度,在中国遍布“血汗工厂”……【12】丁学良先生说:“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从严格的学术的角度讲,这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一个政治经济学发展模式,即政治考虑大于经济考虑。”【13】还有陈志武先生在关于30年改革路径的再思考中重提杨小凯著名的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的说法和看法【14】,如此等等,显然都是摆在全球化语境之下的中国当下的秩序现实问题。尽管上述几位学者主要从经济而政治思考中国的秩序问题,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当下世界结构的“变革和变迁”复合性进程中所严峻存在的中国情势,照样需要付出较大心力的理论化处理。否则,我们确实无从确定中国在世界中的确切位置,也就从根本上直接影响到了“主动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可能性。我们如何改变这种“后发劣势”,如何就像秦晖所指出的那样既有效改善了人权状况又不影响我们自身的竞争力,是极其重要的。【15】否则,即便是我们主动地参与到全球化进程中去了,也会由于无力建构我们的“理想图景”而终于丧失了我们发言的“底气”。我们虽然不能接受并坚决抵制西方二元对立思维中形成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始终被排斥的东方的边缘地位,但我们总不能继续说“不是西方压倒东方,就是东方压倒西方”,更不能继续高唱“东风吹,战鼓擂,当今世界上究竟谁怕谁”吧?尽管后现代思想家们所坚决抵制的“二元对立”的“等级制”非常在理,然而我们必须看到西方现代性的核心价值仍然占据着主流地位。就像如所周知的德里达所作的那样,虽然我们不能接受一方压迫另一方,但是,我们肯定不能把原先被压制的一方颠倒过来压制着原先处于压制地位的另一方,一是不可能,二是现代性的核心价值毕竟经过了思想观念和制度演进的无数考验,完全颠倒过来这个世界也就彻底乱了套,所有的秩序也必将荡然无存。尽管我们可以有自己的文化认同,就像正来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作为异质性基础的‘本真性’理想的核心就在于‘存在着某种特定的作为人的方式,那是‘我的方式’。我内心发出的召唤要求我按照这种方式生活,而不是模仿别人的生活。’在我看来,这种‘本真性’理想,不仅可以适用于独特的个人,也可以适用于独特的负载着某种文化的民族,一如赫尔德所言:‘正像一个人一样,一个民族(Volk)也应当忠实于它自己,即忠实于它自己的文化。’”但是,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路线只能让我们继续在“被压抑的文艺复兴”、“被压抑的启蒙运动”和“被压抑的现代性”道路上继续爬行,从孙中山、宋教仁包括章太炎等这一代开启现代民族国家的革命者和文化人起,几乎一开始就没有给我们开个好头。【16】也就是说,我们民族的核心价值显然需要从道德而政治重新论证。非常遗憾的是,从五四以来,人文学者始终就没能担当起这个重要使命,当下的人文学者显然也一样担当不起。如汪晖先生最近的一篇题为《在西方中心的世界中,保持中国文化主体性》(尽管此篇文章据称是经过采访整理未经本人审阅,但毕竟是经过采访主要观点恐不至于走样)的“访谈录”【17】,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对中国传统以及现代学术思想范式有过那样专深研究的汪晖,其逻辑怎么可以如此混乱?对西方的认知怎样且不说,对传统中国的认知乃至对当下中国的认知堪称荒唐,居然把“集体主义、英雄主义、利他主义”之类当作我们文化的核心价值,也不说这些个东东在传统中国的儒释道大传统和径来独往的游侠精神的小传统中是否占据过核心价值地位,当下中国的个体性觉醒恰是对那种民粹主义的“大民主”暴政的彻底反叛,让人能够像个人那样活着,而不再是集体的“傀儡”和“螺丝钉”甚至奴隶。更何况,既然都承认西方中心了,还哪有可能保持你的“中国文化主体性”?其封闭性的主张也让人吃惊!当然,也许只有在笔者本人对其代表性论著《中国现代思想的兴起》上、下卷四册真正做出进一步的解读和批判后,方能得到一个比较真切和完整的认识或看法。但不能不即刻指出的是,若要指望人文学者能开放出一个“让全世界关注的批判性论题”来,恐怕只能让太阳从西边出了。多亏了我们的适时加入WTO国际经济组织和这个“全球化进程”,才有了我们社会科学的显著进步,才涌现出了一批相当出色的社会科学家,邓正来便是其中的一个杰出代表。然而,即便出色如邓正来,也多少忽视了跟“多元开放的全球化复合性进程”几乎一样重要的中国秩序转型的复合性进程,尽管正来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在理论上为型构“国家与社会”提供了理论分析框架,也为中国社会秩序的分析提供了较强解释力的路径,《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便是其主要成果,然而,正来终究还是忽略了转型中国进程的诸多具体性和复杂性。

所谓“主体性中国”也好“中国文化的主体性”也罢,在“多元开放的全球化复合性进程”之中,就像正来反复指出的那样必须多重互动并“对话”,更为重要的是,中西各为主体又互为对象,我们既不能完全接受西方中心主义,也不可坚执自我文化本质主义(实则华夏中心主义的泱泱帝国情怀罢了)。就像丁学良所说的那样,特别重要的我们亟需建立一个良性的反思性机制,【18】需要补充的是,同时建立一个良性循环的话语机制和学术机制同样重要。如果没有独立的有着自身运作逻辑的话语机制和学术机制,我们的学术共同体很难产生,我们的话语、思想和学术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均很难有分量。与此同时,几乎是因果关系,我们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健康的意识形态,直接而严重的后果就是根本不可能有我们自己的真正的核心价值产生。这样,就似乎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意识形态”的概念:马克思继承黑格尔的教化的虚假性理论与费尔巴哈的宗教批判,从法国哲学家托拉西那里借用了这个原先只是指“观念的科学”的术语时,意识形态则有了特殊意义,指的是观念的上层建筑。葛兰西的知识霸权理论假设,意识形态并不是统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而是意义争夺的战场,其过程是由某历史集团通过协调统一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在冲突与妥协中获得共同点,最终表达了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获得文化领导权。在阿尔都塞那里,意识形态首先不是作为体验世界的“结构”强加给个人的,并因此成为个体的思想与行动的主体,其关键不是意识形态的压制灌输机制,而是个人自觉自愿的意识形态认同及其造成的幻觉。【19】这里主要取葛兰西的意识形态含义,因为其可能更适合“全球社会”的现实和理论的、话语的现实,而不仅仅是出于批判或建构的需要。很显然,如果没有冲突与妥协,就不可能有良性的话语机制存在,也就更不可能存在“话语斗争”的可能。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国际向度抑或国内向度,道理相同。唯有如此,我们跟西方思想家进行“话语斗争”也才是有意义的,也才是可能的:“这意味着全球化既不只是一种客观现实,也不只是一种主观建构,而更是一种主客观的互动进程,而这两个主客观的层次便是所谓的全球主义和全球性”。

当然,正来的批判和建构本来就是双向的——既指向国内向度,也指向国际向度,因为其雄辩的知识-法学进路,如前所述,虽然极其有效,却也遮蔽了不少问题。即便如此,当我们回头关注他的学术进路,仍不能不时时被其论辩的气势和洞察的能力所折服,理论的建构力量有时比历史进程本身更有吸引力,或者毋宁说历史进程本来也就离不开理论的建构。比如正来虽然赞赏斯克莱尔的属于主观领域范围的反思性意识的全球主义观点,但他也犀利地指出:“这种观点只揭示了作为与全球性或狭义全球化互动之层面的那种全球主义,而未能明确洞见到作为全球性或狭义全球化之发生学意义上的全球主义。因此按我的理解,作为主观的全球主义本身,至少具有两个方面:一是发生学意义上的全球主义,二是与全球性或狭义全球化同时产生并对之构成反思的那种全球主义。”于是,在紧跟着展开的发生学意义上的全球主义、反全球化的全球主义以及全球治理的相关论题中,正来的批判锋芒和建构力度便陆续加大。他同意贝克的全球主义是指“用世界市场排挤或者取代政治行动,这也就是说,世界市场统治的意识形态,新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他们单一地仅从经济上处理问题,把全球化的多范畴简单化为单一的经济范畴”的论断,并进一步指出:“全球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活动从来都不是孤立展开的;尤其在当下全球化还依旧是以这种特定形式的经济全球化为主导的情势下,国际资本主义在进行资本输出和推行全球化的同时都是以上述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为基础的。简而言之,全球化并不是一个单纯客观的经济过程,而是国际资本主义在新自由主义之全球主义的基础上推动的全球化的一个进程,反过来又是以全球化来强化新自由主义之全球主义的一个进程。”在这两点上,窃以为中国法学论者是否意识到了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他们既无能力批判,若“批判”也必然是站在“民族国家”意识形态立场上对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轻车熟路的“对抗”,而这两种意识形态在笔者看来实属完全不同层面上的东西。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在西方尤其是美国确实取得了“文化领导权”,可人家这个领导权的获得是通过协调统一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也即冲突、妥协的结果,尽管“面对这种市场至上的全球化与全球主义,一些发展中国家根据自己的地方性情势和文化逐渐形成了一种反思性的全球主义,并明确认为西方国家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乃是一种颇为危险的论调”,但正如正来进一步指出的那样:“因为众所周知,除了其他各种原因以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还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现充分的‘民族国家’建设,尤其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尚未建构起来,因此这个时候削弱国家的作用,无论是国内进行动员的方面还是在国际上保护民族利益的方面都将使这些发展中国家陷于深深的困境之中。”在笔者看来,当下中国便陷在了这种“深深的困境”之中:无论是积极参与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重塑和重构,还是重新建构自身的现代性民族国家。

参与的方式:敢问路在何方

所谓重建现代性民族国家,说穿了,首先恐怕还得有良性健康的意识形态话语实践,否则所谓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本无从确立,甚至公共领域的发育和萌芽都甚为困难,即便是晚清五四时期已经萌芽和发育了,便是由于缺失反思性机制而从根本上失去了纠错的可能。更遑论某历史集团能够协调起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冲突和妥协并取得文化领导权?最为困难的后果是,所谓“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很难得以产生。但邓正来毕竟是邓正来,从他二十余年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学术规范化与本土化”、“自由与秩序”、“中国法学与世界结构”四大论题的依次展开,也足见其对“中国与世界”把握的雄心与气魄,因此,在“全球化与中国法学”这个最新论题中,在对世界秩序转型的可能的复合性进程进行重塑的重要时刻,跟西方尤其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话语斗争”,不仅是正来的理论建构和发展的势所必然,更是其责无旁贷的学术使命使然。

不管怎样,任何一种理论和话语,首先就是被建构起来的,其次,即便是这种全球社会理论一时难以成型,至少也为我们提供出了对当下这个世界秩序理解和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结构中的位置有个起码的认知。说到底,我们只有在全球化的“多元互动的变革和变迁进程”之中,重新建构起现代性民族国家,舍此之外在当下世界结构和中国结构的情势之中几无主动性可言。还是正来看得透彻:“法律规则不是,也不可能是中立的,因为它们是以政治竞技场为依托的;与此同理,全球性社会也不仅仅是自然构成的,因为它是以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与某种特定利益的生产逻辑互动而成的一种‘冷酷的政治’。”因此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对全球主义话语进行审查,“当下全球化的性质和方向”不仅可质疑,而且可争辩,不仅包括“全球化”话语也包括“反全球化”话语。正来明确指出,由于中国法学论者的“被动”特性,即使在极少数情况下论及各种全球性问题的时候也无力去关注“反全球化”现象,“更是意识不到认识和理解‘反全球化’现象之于全球化进程本身以及我们对全球化的认识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实际上,除了那些“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原教旨主义者”们是“拒绝全球化的反全球化”者外,大多的“拥护全球化的反全球化”者,均在反对某种特定的“法律全球化”(或“法律美国化”)的同时依旧会提出变革其发展进程及其方向的诉求,比如“呼唤全球公正”、“缔造全球社会”、“人民先于利润”等等……一如正来综合诸多理论材料所分析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降,“反全球化”在世界各个领域中崛起,而且愈演愈烈。无论民主主义者、生态主义者、动物权利保护者、无政府主义者、女权主义者、和平主义者,还是反资本主义者等虽说都有着各自反全球化的特定理据,而且主张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却有着一个共同且基本的特征,即认为当下世界的绝大多数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民族或文化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当下所盛行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所致,更是因为当下的全球治理安排的不当所致。这些问题至少包括如下这些关涉人类总体利益的“全球性问题”,诸如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破坏、污染和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人口过剩、贫困化、食物短缺、移民等人口问题,人权、民主缺失、全球正义、恐怖主义、核控制等政治问题,跨国贩毒、走私、金融诈骗、贩卖人口等国际性犯罪问题,艾滋病、疯牛病、口蹄疫等国际性传染病问题,以及与上述问题紧密相关的各种自反性“风险”问题。

转换成我们自己的问题进行“重思”,既然“在根本上意味着全球化和反全球化都是以某种特定的和具体的意识形态为支撑的,而不可能是中性的超意识形态的”,那么,我们究竟又该以怎样的意识形态介入到全球化进程中去呢?就像陈志武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是在最适当的时候加入了世界经济秩序循环(交通发达、通讯迅捷、技术成熟、国际规则完整等众多极有利因素),从而出现的“经济奇迹”的,但我们紧跟着出现的“国家太富,老百姓太穷”的古老而常新的结构性顽疾,【20】似乎跟全球化的“效率第一和无限追求利润的经济过程,甚至将经济增长完全等同于社会的全面发展:似乎只要经济不停滞,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异曲同工,而且更具中国特色并愈演愈烈。但是,似乎跟布迪厄指出的狂热崇拜成功者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道德达尔文主义”还是有着比较大的距离,毋宁说秦晖先生所揭示出的情形更符合我们的实际:中国资本流入拉美国家与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资本流入中国,不仅是两重天而且各有各的难处和好处。【21】也即“经典”的劳资关系不仅是我们生存结构中的特殊表现而且也已渗透到全球化进程中去了。在这样的全球化语境之中,我们又究竟如何提供出我们的可欲性“理想图景”亦即意识形态,并能让人乐意接受地参与到多元的全球化进程之中呢?

毋庸讳言,无论是“‘反全球化’如同全球化一样也是一个不确定的进程:从要求免除贫穷国家债务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和传统,从维护国家主权到反对新殖民主义,从反对新自由主义到反对资本主义,从反对跨国公司掌控世界到建立一个‘以人为本’的世界,‘反全球化’都标示了它本身也是片断化的且分散性的,甚或是复数的和多元的,因而它在性质上更多的是一种顺应或承认差异的体系,而不是一种否弃或根除差异的结构。这在根本意味着无论是全球化或反全球化都存在着层次性、多维性及其相应程度上的可逆性,或者说,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上的全球化或反全球化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可逆性或称‘逆全球化’”的正来论断,还是“全球化与‘主体性’中国”的正来建构,在知识—法学的进路中确实完成了极其漂亮的研究范式转换。可不能不即刻指出的是,当正来颇具前瞻性地引入“全球治理”的论题,尤其是把矛头直指“新自由主义全球主义及其所支配的全球性‘默视’为一种可以用经济惩罚甚或‘军事惩戒’作为后盾的整全性的全球性意识形态和历史进程”,并对各种既有的‘全球规则’的中立观持一种反思且批判态度,进一步追问“谁”在进行全球治理这个根本问题的时候,却让我们意识到正来正在展开的这个全新的知识范式的理论与现实的内在紧张。当然,笔者清楚在正来的一系列追问的背后,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在全球治理框架中,或者在重构或重塑全球化进程及其方向的过程中,中国或中国的理想图景在哪里?我们清楚,如果没有我们的理想图景,我们根本就难以在三类全球治理主体(1.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亚国家的政府当局;2.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经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3.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就有两类(极为活跃的国际组织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操纵下的格局中,发出真正有效的“声音”。

也许我们可以回到我们自身的问题继续进行追问:如果我们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多维度展开的全球社会变迁进程”中去,又迟迟不能重建或重塑我们自身的现代性民族国家,也即无法推进中国秩序转型的复合性进程,我们就几乎很难找到真正“善”的可欲性秩序安排。反过来说,缺失了这个基本前提,其实也就意味着我们根本也就无力参与到事关“全球化的性质和方向”的争辩中去的。即便是我们已经做好了参与“话语斗争”的一切准备,就像正来已经非常出色地所完成的一切那样,我们也不能忘了:恰恰是西方内部的话语机制的极度健康,能够让他们自己不断地自我反思自我批判,从而不断形成新的核心价值,并重新安排世界秩序的。我们如何保证我们参与的“话语斗争”不是加入了他们自我批判的思想洪流,从而让他们在他者的言说中更加认清了自己,从而更为强化了他们的主体价值呢?那么说到底,我们自己首先得具备上能够良性循环起来并葆有旺盛创造力的话语机制,在不断冲突与妥协之中协调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并形成合力,建构出我们自身强而有力的意识形态以及核心价值,以松动和沟通西方的尤其是美国的新自由主义的全球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核心价值,在互为主体而并不仅仅是互为对象的间性和冲突与妥协之中形成真正的“对话”机制,唯有如此,我们的“发言”资格才是可靠的,“主体性”中国的建构也才是可能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正来已经充分展开的完全且彻底开放的全球化观的建构,并不仅仅是为了寻找一种“超越法律文化的适当的概念结构和元语言系统”,更为重要的是,他用自己非凡的理论建构能力和创造性骄傲地宣告:中国的思想家真正可能为这个世界秩序转型的复合性进程做出贡献的重要时刻——确实到了。

致谢:该论题叶勤博士亦有贡献,但主要观点仍由执笔者本人负责,特在此向叶勤博士表示由衷感谢!

注释:

[1] 请参阅《正来学堂》网站“随笔演讲”栏:http://dzl.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15043

[2] [7]《天朝遥远——西方的中国形象研究》下册,周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511页、546页。

[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邓正来著,商务印书馆2006年1月版,第9-10页。

[4]请参见吴励生:《学统与道统反思:解构体制化学术》,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5] [8]参见刘小平:《社会正当性与可欲性——邓正来的“终身问题”及其思想视野》,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

[6]笔者以为邓正来体现在此处的知识脉路可从其哈耶克研究中找到一些线索,如:“正是立基于此一极具洞穿力的批判性结论之上,哈耶克又达致了两个至为重要且构成其‘第三范畴’建构之参照架构的相关结论:第一,建构论唯理主义式的观点经由‘自然与人为’的二分观而在实质上型构了‘自然与社会’的二元论,而此一二元论的真正谋划乃在于建构出一个由人之理性设计或创构的同质性的实体社会,并且建构出一种对社会施以专断控制的关系的观点,亦即力图切割掉所有差异和无视所有不可化约的价值进而扼杀个人自由的‘一元论的社会观’。”参见《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邓正来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01页。

[8]参见《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2000-200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笔者曾指出:“最为典型的当数正来的刚刚由《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发出的最新论文《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特别醒目的是:该篇论文把贝克等的‘风险社会’理论的引入,从而再次把知识开放了出来。”见吴励生《学统与道统反思:解构体制化学术》,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6期。

[11]《自反性现代性——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合著,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页。

[12][15][21]请参阅秦晖:《全球化中的“中国因素”与世界未来》,载《领导者》(香港)第20期,另可参阅《正来学堂》网站“思潮评价”栏:http://dzl.legaltheory.com.cn/

[13][18]参见丁学良:《在制度化的过程中走向全球化》,载《绿叶》2008年第2期。

[14][20]李利民:《对改革路径的再思考——陈志武教授访谈录》,载2008年2月16日《经济观察报》。

[16]对此,袁伟时有相当清醒的认识和批判,他说:“(华兴会)会长黄兴是反对独裁专制、支持民主的。但是,1912年11月,他和孙文一样,宣扬:‘今民族民权幸达目的’;[ 黄兴:<在安源煤矿公司及各团体欢迎会上的演说>,《近代史资料》总64号第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北京版。]把政权转移到汉人手中和国号的改变视为民族、民权两大目标的实现,表明他对民主宪政的认识是非常肤浅的。陈天华是华兴会的创始人之一。他不惜以身殉国,冀图唤醒沉睡中的祖国。但他也一再说:‘自由者,总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吾儕求总体之自由者也,非求个人之自由也。以个体之自由解共和,毫厘而千里也。共和者亦为多数人计,而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 《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3、208页。]” 见袁伟时:《民初宪政挫败与启蒙》,载2007年10月22日《经济观察报》。

[17]汪晖:《西方中心的世界中,保持中国文化主体性》,载《绿叶》2008年第2期。

[19]关于意识形态的讨论,请分别参阅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路易•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此作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有删节,此处发布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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