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时杰:乡村土地流转:万恶的私有制还是如何站好岗、放好哨

——现在我们的事态慢慢正在起变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42 次 更新时间:2008-10-2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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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时杰  

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大会公报到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问题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决议,二者之间的大起大落,让人不禁联想到了宦海沉浮,政治风云莫测。不过,只要对中共历史有一定了解的人,对于各种的原由,多少也能体味到其中三昧。只字不提的公报中,让大家对农村改革特别是乡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期望,无情的被推向了冰冷刺骨的深渊,诸多人无比泄气。没想到峰回路转,一阵阵哀叹之气还没有散尽,中央决议就出来了,对各中问题的剖析和决定,让很多人看到了呼唤多时的那个改革。

比过,决议一出来也非迎来一片掌声,毕竟是几家欢喜几家愁。雀跃者有之、审慎者有之、怀疑者有之、批判者更有之,不过也好,多元观念和理念的存在,说明我们开始形成了一个较为宽容和宽松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环境,至少不会用阳谋的方式来进行秋后算账。从多种观念背后的价值和动机来说,其实出发点和目的都是好的,都是想在中国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如何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都是试图在改革中能够尽量避免付出艰巨的成本。只不过条条大路通罗马,看你要走哪条道。在一片质疑声中,一个声音比较高亢而尖锐的流露并为广大群众所接受。那就是土地流转是一个非常具有危险性并可能会让改革触礁的禁区。土地一旦私有,不管何种方式的私有,就会出现土地集中,现在的改革决定当中就暗含了这个危险——土地兼并。[1]农民会因为短视和自利,往往会将自己的土地通过流转转然给私人,最后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了乡村地主等等。

这些人有一个暗含的假设,一旦私有或者变相私有,那么在农村就会出现急剧的土地流转,农民为了那点蝇头小利是没有长远打算的,这是最大的不公。而一旦没有了土地,那就意味着农民没有了最后的生活保障。我们试图用私有来解决现有的城乡二元分割、剥削农民的问题,但是又产生了比这更恶劣的不公平。他们还会列举中外历史上诸多的土地兼并的实例来雄辩的证明。先不管事实真是如此与否,看看他们论证的逻辑是否能够自圆其说。这个逻辑好像不成立,首先,我们的农民会不会这么的短视和浅见,为了鸡毛换糖的价钱,把自己的土地专卖或流转了?中国农民的骨子里,就充满了对土地的敬畏和崇拜,否则我们把国家政权会说成江山社稷吗,社稷不就是土地的翻版。中国人各地各方都会对土地爷爷、土地奶奶奉若神明,顶礼膜拜,难道不说明问题。引一段小说,虽然说他高于生活,但毕竟源于生活。陈忠实写到:

这真是天减自家,不可扭转。他走到这一步路已走绝,下一步是崖是井也得往下跳,只好卖掉租宗的心头肉--河川里那二亩水地。把白鹿村挨家挨户捋码一遍:有力量一次买走这二亩水地的除非鹿子霖再数不出第二家来。希求冷先生老兄看在与先父交情甚的情分上,能出面与鹿家交涉,居中调节。说到此时潸然泪下,变卖租先业产是不肖子孙啊!白嘉轩将在白鹿村以至白鹿原上十里八村的村民中落下败家子的可耻名声。冷先生听完冷冷地间:“你再想想不卖地行不行?”

……

鹿子霖他家在河川有近二十亩水地,全是一亩半亩零星买下来的,分布在河川的各个角落。最大的一块不过二亩七分,打了一口井,雨季保种保收。其余都是亩儿八分的窄小地块,打井划不来,不打井又旱得少收成。嘉轩这二亩水地正好与自家的那块一亩三分地相毗邻,含在一块就是三亩三分大的一个整块了,整个河川裹也算得头一块大地块了。

在中国,文化上力量与约束,加上基因和血统,注定农民不会出现他们理论上所假设的那种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的乡村两极分化的现象。因此,历来中国封建时代末期出现的大规模土地兼并,作为一种沉疴难起的积重难返,不是农民自愿流转和出卖的结果,而是赤裸裸的依靠中央集权保障的权力攫取和掠夺的结果。我在《三农中国》的《现代版农村黄宗羲定理和政治霸权》就已经具体的阐述了“我们只要稍加分析,就会发现现在的权力垄断在部分人手中,而且这个垄断是一种专制和独享,这个元素通过强力在不断的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中,并主动的攫取和分享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这个要素因为独占,好像和农民和农村八杆子打不着,不过却在日常生活中突破了以前政权不下乡的底线,通过党支部和行政村村委会,把政治权力触角伸到了农村,如同八脚章鱼一样随时可以敲取骨髓以飨口福。”封建王朝出现的大规模的土地兼并,并非资本就能够将之解决,我们看到的均是权力集团利用手中的强权,威逼利诱农民交出土地而成佃农。因贵而福为正路,因福而贵为歧途,我们讥讽桑弘羊,讽嘲士农工商四民之末。历来就是有权此有地,明末福王领有的关洛中原鱼米之地、海青天惩治的徐阶大学士和嘉庆吃饱而和珅跌倒的土地均为权力而来,难道谁还会说是自由转让而来。如此种种,不一而足,非个案而是罄竹难书。我们知道,原来兼并不是关键而是权力攫取才是问题。[2]

这也正好和当年梁财神的故事倒是有异曲同工之妙。梁士诒号称“财神”,曾是袁的亲信,和孙又是广东 同乡,袁希望他多与孙接近、交好。袁为总统,孙是声望最高的在野政治领袖,两人的会谈当然对国家前途关系重大,13次谈话内容,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经济财 政、外交情形等等,只有梁士诒知道得最详细,但此后二十年,他都没有向外透露过。有天夜深,他送孙中山回行馆,孙对他说:“我与项城[即袁 世凯]谈话,所见略同。我之政见,彼亦多能领会。惟有一事我至今尚疑,君为我释之!”他问是什么事?孙说:“中国以农立国,倘不能于农民自身求彻底解决, 则革新非易。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我说及此项政见时,意以为项城必反对,孰知彼不特不反对,且肯定以为事所当然,此我所不解也。”他 回答:“公环游各国,目睹大地主之剥削,又生长南方,亲见佃田者之痛苦,故主张耕者有其田。项城生长北方,足迹未尝越大江之南,而北方多属自耕农,佃农少 之又少,故项城以为耕者有其田是当然之事理也。”孙听了恍然大悟,哈哈大笑。

其次,如果真出现流转而缺乏了土地,那么为什么农民就不能和市民一样享受国家保障呢?这不久最大的不公吗?你难道真个就拿我们的经济实力和财政力量还不足以承载这个巨大的负担为说辞来继续搪塞吗?当年苏联解体的时候,俄罗斯的经济的举步维艰,还是坚持将国家福利背了下来,度日如年的岁月力,即使艰难也聊胜于无。而今日之中国,是世界上最为富有的政府之一,再做推脱,可能说不过去。就是困难,也不应该将国民分成两等,农民就应该低人一等吗?要是没有农民,所有的人都要饿死,就是想喝西北风,不到冬天,还喝不着。如果我们口口声声说要改革,而且要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如果以这个理由来反对现在农村改革,则是打着红旗反红旗的文革道路。改革就促使我们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不能因为现在没有而阻挠改革的进程,决议中也明确了乡村治理方式和社会保障。

其实,现在谁都看到了乡村土地因为没有很好解决集体所有制的内在困境,因此,集体所有就是集体的领导所有,带来的最大的不公。现在改革的重点就是既然为集体所有,就能够让土地在流转过程中让集体成员受益。只有实现的私有或者半私有,才能够把这个问题初步解决。不管是制度本身漏洞,还是歪嘴和尚把经念歪,若是这个制度没有发挥功效,那么我们必须进行反思,或改或废,要是存,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

肯定很多人也说了,你不是说权力宰制了一切吗,那即使私有了,权力还是会肆无忌惮的榨取乡村资源,还不能解决问题啊。然而,在集体年代,多少人假借集体之名而行苟且之事,就像先哲罗兰夫人(Jeanne Marie Roland)临上断头台前疾呼,“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但是就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他们这些人如同胥吏,钻的就是空子。言不顺而名正,这就是集体的无奈。现在至少私有之后,怎么做,集体都不会名正言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所谓权利,权利救济更无从谈起。保障权利存在,我们才能说创设权利救济,并进而进行权利救济。这个是后话,但是也确实非常重要。

话又讲回来,对于农民来说,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农民为何在今天会出让土地,特别是在长三角地区的乡村,农民整天想着要是经济开发区建在他地头,该多好。本质原因是土地所能够创造的价值和将来可能潜在的价值,几乎为负数。这种心态的本质在于现有体制下,集体所有制不能保障到乡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对于如何处理农村土地,既不是村民说了算,出卖土地也不能享受到多好的利益,就是千百年之后你也没有确定的预期。与其捉摸不定,还不如拿到现钱板上钉钉来的实在。其次,确实种地的利润空间不大,化肥、农药、灌溉水电费等等加上人工,应该说是负资产运行。农业生产资料的费用的增加,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在运行,根据供求和成本在不断调整价格,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暴涨了很多,而粮食价格却在国家控制的情况下,多年没有变动,反倒略有下降。一涨一降的巨大反差,注定农民生活艰苦。在杭嘉湖平原上,2001年一包进口的尿素价格78元,现在一包进口尿素136元;一包碳铵同样有36元涨成58元;更为离谱的是井冈霉素的价格,作为水稻用量最大的农药来防止纹枯病,价格涨了整整一倍。再次,当地农民愿意流转土地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农业对他们来说已经成为微不足道的收入来源,基本上都是从事工业生产和服务业,洗干净腿上岸了。这些问题或原因的存在,需要我们认真的对面和分析,而不是对现有中央政策怀疑和声讨。

我们不要说农民太蠢、短见和无知,要知道五千年的农业文明是建立在风霜雨雪的经验至上,因此,智慧永远藏在民间,无怪乎伯克会惊叹说在泥土的芬芳中,散发出贵族的气息和高尚的情操,舞动着无限的理性与智慧。地道战和地雷战还不是从民间发掘,铁地瓜到石地瓜,再到头发丝引线,无一不是农民一硝二石三木炭总结而来。如果我们总把自己太的太高,居高临下的俯视农民,可能我们自己最无知而摔的最重。三中全会的决议是全面而具体的,更是可操作和应运行的。从乡村治理的大环境出发,通过土地这个核心问题展开分析,从治理结构和党的建设两个层面,展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除二元分割,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等,是一个国家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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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譬如黄仁宇先生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67页,三联书店,1997)钱穆先生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第18页,三联书店,2001)王彦辉先生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柴荣先生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杨鹤皋先生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王钧先生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陈平先生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趋势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造成周期性的农民起义和内战,消灭大量人口,导致大量荒地出现,才使危机获得暂时的解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动力学》,第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唐任伍先生说:“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唐代经济思想研究》,第8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邓宏图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剧烈……在西汉初年,自耕农占绝对优势,未有兼并,但随后,兼并日盛……兼并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而且危及帝国统治基础。”(《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载《经济学》,2003年4月)

[2] ,清朝的许三礼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这根本就是信口雌黄(参见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吴廷璆的统计指出,清朝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4户,即和珅、百龄、陈朝玉、陈元龙。其中陈朝玉拥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清朝土地兼并情况,我们仅能找到一些局部的数据。根据栾成显先生编写的《明代黄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清初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编审册,包括顺治八年(1651年)至康熙四十年(1701年)四个年度中“本甲各户现有耕地面积的详细产权纪录”。资料来源: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绝大多数的农户占有10~30亩耕地。这正是开荒的结果,大家都是自耕农,耕种一片力所能及的农场。这以后,农村便开始分化,占地10~30亩的中等农户比重渐减,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数目增加。但这个时候,土地兼并的程度并不惊人。五图三甲编审册的后续部分没有保存下来,无法获知土地分化趋势。[数据来源:方行、经君健、魏全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土地所有权高度分化,大片土地变成差距不大的小块土地。大约1/4的户口没有土地,1/3的只有10亩以下的土地,大地主比较少,土地兼并程度并不高。再看辛亥革命之后的情况。根据1919年的农商统计数据,当时的土地兼并情况也不严重。从全国的情况看,拥有土地不满10亩的有11829123户,拥有10至30亩地的有8281187户,拥有30至50亩土地的4959899户,拥有50至100亩土地的有3022101户,拥有100亩以上的有1456219户。(资料来源:〔日〕长野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可见,当时拥有100亩以上的地主极少,拥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民太多,约占总数的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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