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潭: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困境与转轨路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52 次 更新时间:2008-06-2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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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潭 (进入专栏)  

[摘 要]在后农业税时代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框架下,乡镇政权毫无疑问地需要实现重大的职能转变,因而组织和承担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理所当然。然而,处于压力型体制末端的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仍然存在着主体不明、职责不清、能力不足、程序不顺、效果不佳的缺陷。因此,改革路径的良性设计和现代乡镇制度的建立对于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转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服务;体制困境;转轨路径;乡镇治理。

一、乡镇政府仍然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导者

对于乡镇政权的研究,学术界若干年来一直存在着“强化”与“弱化”的对立观点。强化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作用应当逐步增强,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市场,组织弱者,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最终维持市场机制,因此改革中应当强化乡镇政府的政权。弱化论认为,目前乡镇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如“逼民致富”干预农民具体生产活动、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政府名义招商引资等,影响甚至阻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应当有必要实行弱化乡镇层级。

作为已经长时间存在的一级政权,简单地进行强化或弱化这样的政治判断对于现阶段而言意义不大。但是,对于乡镇职能某些方面的强化或者某些方面的弱化而言却是有意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在这四个方面的职能中,乡镇基本上不具备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能力,也没有市场监管的能力,因此,削弱、淡化、转移、合并那些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称或不相适应的职能是目前乡镇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作为一级政权的实质存在,乡镇真正需要切实抓好的应该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体而言,强化社会管理主要表现为加强乡镇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管理公共事务、促进基层组织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如纠纷调解、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民政优扶等;强化公共服务主要表现为围绕发展农村经济和为“三农”服务,搞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如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引导农村市场的专业化合作组织等。

也就是说,乡镇公共服务职能主要就是为农村和农民提供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农村公共产品必然满足农村公共需要,促使农民个人和农村社会整体受益。在农村公共产品的谱系中,大致可以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一般包括农业发展综合规划以及信息系统、农村基础科学研究、大江大河治理、农村环境保护等等。这些产品由于涉及面广、投资大、影响深远,其提供不能由单一的农村基层政府提供,而乡镇政府显然也没这个能力,因此纯公共产品的国家提供即“政府买单”显得理所当然。农村准公共产品又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农村准公共产品,如农村公共卫生、农村社会保障、小流域防洪防涝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农田防护林、病虫害的防治等;第二类是一般的农村准公共产品,如农村高中、职业化教育、农村水利灌溉系统、中低产田改造、农村医疗、农村道路建设、乡村电网建设、农村文化馆等等;第三类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农村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农业机械设备投入、农业多种经营等。根据公共产品理论,这些公共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自愿供给。但是,由于公共产品的基础性和效用外部性的存在,以及传统农业的脆弱性、农村的弱质性和农民的弱势性,因此,代理国家管理基层公共事务的乡镇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作用。

二、压力型体制下的乡镇公共服务供给困境

众所周知,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模式,采取的是优先发展城市的战略,造成了城乡发展不平等和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格局。城市所需的公共产品由国家提供,所需资金由国家财政安排,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乡统筹,村提留”的形式由农民自己负担。城市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上都优于农村公共产品,而且发达地区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都优于不发达地区,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几十年来中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呈现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的特点。

由于乡镇政权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末梢地位,因此乡镇最终成为了国家公共服务供给链条的终端,因而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成为了具有明显的垂直性、依附性和凝固性的压力型体制。这种压力型体制要求机构上下对应设置,以利层层传递,以便使每个上级机构和部门能在乡镇一级找到自己的“立足点”,结果导致乡镇因人设岗、冗员充斥、机构林立、编制膨胀,“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于是出现了乡镇政权内部“一套编制20个机构”的政治治理结构怪局。在湘南H镇,设置的机构主要有党政办(内挂民政办)、组织人事办、宣传统战文明办、农村经济办、工交贸易办、村镇建设办、科教文卫体办、计生办、综治办、财政办和人大、纪检、武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近20 个办公室,同时还有乡镇属及县市有关部门派驻的文化站、土地所、供销社、防保站等20多个事业单位。在庞大的乡镇机构生存作用力下,乡镇公共服务得首先考虑“为自己服务”——生存优先法则的选择。

同时,压力型体制下“财权向上集中,事权基本下移”的惯常逻辑使得乡镇政府履行事权所需财力与其可用财力高度不对称的矛盾十分突出。乡镇政府不仅要提供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等多种地方公共物品,还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而乡镇政府要履行的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增长快,无法压缩。由于农村各类基础设施供给长期严重不足、欠账累累,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又要求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对于乡镇政府来说可谓“负担沉重”:正常财政收入难以保证工资支出,而且“小财政”顶着 “大建设”、“小财政”顶着“大机构”、“小财政”顶着“大教育”。此外,压力型体制下的各项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的必然政绩,乡镇领导唯一能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分解下来的各项指标任务。各种硬性指标逐层下达,从县到乡再到村,村再将每一项指标落实到每个农民头上,“层层压指标、事事搞评比”,“部门出点子,政府拍板子,农民掏票子”,这种“政治承包制”和“考核连坐制”促使乡镇公共服务部分变成了“为上级服务”——政治讨好机制的惯性使然,于是,政府机构和行政领导的机会主义行为浓厚,“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成为乡镇领导的次优选择。

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治理体制过高的制度成本导致了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如下症状:

第一,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不明。一般而言,代表国家权力的县政府、乡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都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但是,县级政府优先考虑的是招商引资、城镇建设等等见效快、收益高的项目以及为这些项目所作的公共服务,而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往往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习惯于将自身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职能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乡镇,乡镇政府也经常性地将供给的任务置之不理或者干脆推给属下的村委会和村干部,致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混沌。村委会所承担的公共产品供给责任与乡镇政府责任边界模糊,而且,由于政府利益与农民利益的不同,也由于政绩和晋升的压力,乡镇倾向于提供一些见效快、期限短的公共产品,不愿涉足见效慢、有战略意义的公共产品;倾向于兴建新的项目,而不愿维护旧有的公共产品;倾向于看得见摸得着的硬公共产品,而不愿提供市场信息等软公共产品。在一些地方水利设施年久失修,但一直没有哪个单位或部门愿意承担供给的责任。

第二,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责不清。一般来说,乡镇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单位,有文化站、计生站等;第二类是条块共管、以条为主的单位,有学校、卫生院等;第三类是以上级业务部门管理为主的单位,有农机站、财税所、派出所、土管所等。在乡镇事业单位的管理上,普遍存在条块分割、管用脱节、机构重叠、政事不分、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在条块分割的旧体制下,一些条条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切听命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对这些单位指挥不灵,致使乡镇事业单位自身的服务效能得不到发挥。同时,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包办体制”造成了乡镇站所严重的依赖性,在工作职责上重视行政监督与管理,忽视业务技术的指导服务。乡镇人员的进出是“政出多门”,党政干部属县委组织部管理,事业单位包括县市下派事业单位的人员属县市人事劳动局管理,条条设立的单位其人员属条条的上一级部门管理,自设机构的人员由乡镇管理。乡镇政权中,党委、政府、人大并列设置,分头负责,工作重复,职责难清。一般乡镇党委配有党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三人,委员五人;乡镇长一人,副镇长四人;人大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再加上调研员,带括号享受待遇的和中层股级干部,可谓“人人有职、个个有帽”,经常出现“主管、协管、监管,有好处大家争着管,是难题大家都不管”的现象。

第三,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不足。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了乡镇“承包式财政”的出现。这种财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但是在不同地区所发挥的功效却大不一样。在以工商业为主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蓬勃增长的非农产业,这一体制有助于积聚财力。但农业为主的乡镇,由于财政收入来源有限且财政支出远远高于财政收入,一种明显的“短缺型财政”使许多乡镇由“吃饭型财政”演化为“讨饭型财政”。在乡镇有限的财力下,乡镇政府一般在完成上缴、发放工资和维持基本的行政运转后,基本上无力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农业税取消以后,乡镇财政收入减少了,而财政支出并没有相应降下来,原本就捉襟见肘的乡镇财政更加脆弱,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矛盾更加突出。乡镇政府事权远大于财权,免征农业税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以公共产品投资的名义向农民收取费用,但并未减轻其相对应的事权。农业税的取消切断了乡镇财政收入最重要的财源,加之上级的转移支付有限,乡镇财权与事权不对等导致了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无力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同时,村委会也只能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向农民筹集资金且每年不得超过15元,村级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可想而知。

第四,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程序不顺。压力型体制下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决策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即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并不一定是按照农民的需求状况来决定的,而是由上级领导来决定,因此无法反映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造成了农民急需的某些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我们知道,农村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农民,是为了满足农民的需要,只有农民才是衡量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最佳判断者。因此,该提供何种公共服务,该以何种方式提供,都应该由农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根据政府利益和官员偏好来决定。同时,作为一个层级的基层政府,乡镇本应具有一定的矫治市场失灵、加强市场导向的责任,但由于信息不充分、决策水平有限,在行使职能时往往借行政职能干预市场或者侵犯农民的权益,比如,某些地方借口“结构调整”强迫农民进行定向种养,或者利用乡镇权威频繁调整农民的承包地等等。

第五,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效果不佳。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压力型体制下的乡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往往偏离了农村公共服务的基本目标。由于“政治承包制”引发的晋升压力的存在,乡镇干部一年到头忙于各种各样的指标检查和应酬政治,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农村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因此,公共服务供给短缺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滞后。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上不起学、上不好学、看不起病、看不了病、看不好病的情况不在少数;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恶化,黑社会势力渗透和村庄政权的退化时有所闻;农产品价格连年持续下降,导致占农民收入绝大部分的家庭经营收入不断下降;乡镇企业生产不足或者相对过剩、经济效益下滑且吸纳就业能力下降,农村居民从乡镇企业得到的劳动收入增幅下降;城市下岗职工增加,小城镇建设不快,固定资产投资连年低迷,导致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等等。

三、乡镇公共服务供给体制转轨的路径取向

农业税取消后,征收体制没有了合法性和经济基础,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型取向越发明显。乡镇财政主要来源于上级政府的拨款,乡镇政府的利益和农民的利益越来越趋向目标的一致性,即向上级争取资源和优化配置本土资源是乡镇政府和农民共同的目标。当县级政府不找乡镇政府要钱了,而是反过来给钱,县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要求主要就是把下拨的有限资源用好,以保证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必然要加强对乡镇政府的监管,这时再辅以相关的管理制度,如完善乡镇政务公开、强化乡镇人大监督、畅通信息渠道、扩大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范围等,必然能够较好地促进乡镇政府由“官本位”向“民本位”的转变。基于压力型体制的某些弊病,我们认为,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路径设计主要立足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自主化。“自主化”即要求改变乡镇政府对于乡村社会的行政性控制,让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维系、冲突矛盾化解等多种领域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这样一来,既降低了乡镇政府行政成本,又减少了管不胜管所带来的政府失败,从而使得乡村社会内部充满生机与活力。这种新的治理范式,基本目标是让乡村问题尽可能地内部化。这里的“乡村问题内部化”是指,让基层化解自己衍生出的问题,乡村社会的问题尽量在乡村内部解决,而不是一有问题就首先成为政府直接面对的问题。现在的突出现象是,当农民遇到问题时,首先是通过向政府施加政治压力的方式解决,如出个交通事故、遇到伪劣化肥、劳资纠纷问题之类的事情,采取的反应是到政府上访、示威、冲击政府机关等,普通的社会生活冲突一开始成了政治性事件。并不是说农民采取这些办法不对,这是农民在体制面前的一个必然的反应。事实上,不论对于农民来说还是政府来说,都有更好的解决途径和解决办法,那就是尽可能地通过市场经济的规则途径,或者通过社会组织的互动,或者通过利益团体的协商,总之是通过正常的社会性渠道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施加政治压力的方式来解决。应该允许农民成立真正属于自己的各类社会组织,使其真正能代表农民的利益,通过组织的途径表达利益要求,并以社会组织为依托同政策制定者、服务提供者以平等的身份进行讨价还价,最终实现农村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农村政治制度向农民本位的回归。

同时,为了降低或消除压力型体制的负面效应,中央出台了“一事一议”的政策,将决策和程序由“自上而下”转变为“自下而上”,将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的决策权交到农民手里,这是一项恰当的政策选择。乡镇政府本应承认和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利,即农民对自己合法财产的拥有权利和支配权利。即便是搞建设,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也应遵循量力而行和农民自愿原则。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要求进行,该规定对筹资筹劳的标准、对象、程序、使用、监督、和处罚等提出了十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一事一议”的初衷是改变农民过去在农村公益事业中处于被动接受的状况,而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直接决策者、参与者、管理者和受益者,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强农民自我管理的自治意识。但是,在实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另外两种情况:一是这一规定不能确保农民意志的实现。本来是要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但由于乡镇政府职能向村级组织的渗透,村委会的成员一般由乡镇政府任命,村委会由自治组织变成了带有行政色彩的机构,使得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又成为“自上而下”的决策形式,扭曲了农民的意愿。二是“一事一议”难以实施。农民认为免征农业税意味着什么钱都不要交了,一事一议的钱筹不上来。所以,乡村一些必须办的公益事业,如村庄道路桥梁修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一事一议”应由农户出资的部分却有时收不上来。此外,每年15元的上限虽然降低了基层乱收费的可能,但同时也限制了乡村集体行动的能力,无法有效缓解公共资源不足的现状。这是我们必须所要面对的村庄集体行动困境的问题。

第二,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由于乡镇政府居高临下的指挥管理意识浓厚、传统政府垄断地位没能打破,导致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竞争机制缺乏、效率低下,对于“供给什么”、“供给多少”、“如何供给”等思路模糊和混乱。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些农村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必须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到公共服务当中来。因为,市场主体本身能够对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成本核算,它们绝对不会去作太多的亏本买卖,从而能够促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利用市场的管理方法促进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有利于转移乡镇政府的部分非专长的职能,有利于精简机构、裁减冗员以及做好切合实际的本职工作,从而减少乡镇政府的公共开支、不断提高乡镇政府的运作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能够解决“提供什么”和“提供多少”的基本问题,从而有利于建立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取向意味着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意味着政府必须从不该涉入的领域主动撤资,或者减少政府资本所占的份额。由于管理能力的不足和管理效益的低下,乡镇政府必须从半垄断性或垄断性行业里面退出,在农村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服务方面通过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用者付费等方式,可以减少管理成本和提高服务效益。同时,在公共服务的市场供给过程中,起码可以让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展开市场竞争,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通过市场机制模式,能够鼓励农民显示自己的需求偏好,比如农村电信、电视、成人教育、自来水、农业机械设备投入、农业多种经营等方面,从而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

第三,乡镇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化。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看来,并不是所有公共服务都要政府来承担供给主体的责任,诸多公共服务可以由NGO甚至私营部门来提供。一般来说,NGO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意识、观念和精神等相联系。经济体制改革释放出了蕴涵在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大能量和多样化需求,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一体化的社会,走向了开放化、市场化和多元化,这为整个社会走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多元治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政府改革,为NGO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社会资源,大量具体的社会职能转移到“第三部门”。可以说,政府职能转变催生了NGO与政府对社会的联合治理,而这种多元治理模式也将为NGO的成熟与发展提供绝好的机遇。同时,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进程中,自上而下的人为的行政限制将越来越减少,公众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社会乃至政治治理过程的机会将越来越多、热情也越来越高,自由、自主、自治和志愿服务的意识也逐步觉醒和培养起来。

近年来,草根NGO有所发展并起了积极的作用,如商会按照产业类型以及政府引导形成专业协会,如养鸡协会、养鸽协会、蔬菜协会、螃蟹协会等等。通过这些专业协会,政府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找到了载体和领头羊。而社会和国际上存在的其他一些组织如“小额信贷”的联合国扶贫项目,香港的“乐施会”等也对当前中国农村的建设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这些草根NGO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标准化,有利于解决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通过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连锁超市等销售到市民手中,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加工—销售链,为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国内外大市场开辟了道路;对千家万户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组织统一购买,容易买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同时,严格要求社员按照各级农业部门制定的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增强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草根NGO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矛盾。合作社结合自身优势推进“一村一品”,通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了生产专业化水平。比如,合作社组织农业科技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向社员传授生产技术,组织社员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加快了农业科技推广的步伐,提高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只有民间组织放活和发展,农户才能有效降低生产、交易成本,规避市场风险,最大可能的增强同大资本的谈判能力和经济收益;只有民间组织的放活和发展,乡村社会的管理才会高效低耗,实现“政府只管该管的事,不该政府管的事民间自然有组织去管”才有可能性;只有民间组织的放活和发展,民主政治才有组织保障,才可能有公正的村民自治和村庄民主。

在单纯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下,不仅治理的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发挥基层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作为国家最基层的政权机构,乡镇公共服务供给必须规范和强化社会治安、税收征管和社会服务方面的工作,使农民真正享受到良好的政府服务,从而有效的改善干群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和推动社会进步。由于减轻了负担,减少了行政干预,随着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和成熟,以及政府职能的转换,农民将切实享有自主经营权,享受更多更好的政府服务和社会服务,从而迸发出巨大的生产热情,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合法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当民间组织发育成熟后,民间的力量会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乡村社会管理经济和政治的方式将随之改变,民主与法制将成为主要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精简、高效、低耗的民主自治政府将成为农民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求建立民选民管的自治政府;另一方面,要求县级政府放活乡镇政府。让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不再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而是法定的权利关系,从而最终就是实现乡镇民主自治。

四、新农村建设语境中的乡镇治理转型

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和原则,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公共权力机构做好提供“新设施”、“新服务”和培育“新农民”的工作。首先,新农村建设需要提供“新设施”。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寻求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是乡村道路、洁净能源、饮水安全、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农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有利于生产的,二是有利于生活的,三是既有利于生产也有利于生活的。比如,公路就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而改水、改厕、改圈(猪圈)则主要是有利于改善生活环境的。因此,在财力有限的地方,应首先投入改善生产条件的,不要一开始就将有限的财力用于改善农民生活。当然,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兼顾生产和生活的要求。其次,新农村建设需要提供“新服务”。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重点是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社保等社会事业,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通过提供“新服务”推进城乡一体化。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等。最后,新农村建设需要培育“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力图通过义务教育、职业技术培训以及科技推广、文化下乡等方面措施培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新型农民,因为新农村建设最终要落实到农民本位上来,只有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创造者、推动着和直接收益者。

为此,以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为重点,改善农村公共治理结构,需要从多方面推进农村的综合配套改革:第一,加快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形成有利于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第二,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第三,加快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制;第四,保护农民土地使用权,建立农民的财产保护制度和利益表达机制;第五,建立中央与地方的公共服务分工体制,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职责范围,强化公共服务问责制;第六,尽快推行“省管县”的行政体制改革。

在寻求综合改革的治理框架下,乡镇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仍然是非常重要的,总体上讲,它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推动者,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导者,是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基层单位和主要载体。乡镇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把乡镇政府职能从包揽一切转变为只提供核心公共产品,从行政管制转变为公共服务,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乡镇治理结构纵向上必须从垂直式转向扁平化或者说从压力型走向自主型,横向上必须从单中心转向多中心或者说从政府管治走向社会治理。因此,乡镇政府要成功实现治理的转型,就必须建立角色明晰、结构合理、责任明确、充满效能的现代乡镇制度。

(原载于《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4期)

The system straits and the transitive ways of the public services supply in township

Abstract:

In the post-agricultural tax period, the township government, under the policy framework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undoubtedly needs to realize the significa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thus it’s natural for hav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organize and undertake the countryside public service supply. However, at the bottom of pressure-typed system ,the public service supply in township still exist various defects such as the indefinite main-body, the unclear responsibility, the inadequate capacity, the disorder procedure and the poor result.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transi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s supply in township to design sound reform ways and establish modern township system.

Key words: public services; system straits; transitive ways; township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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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研究”(06BZZ035)、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研究”(0608067C)以及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007年度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潭(1969-),湖南常宁人,博士,中南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公共政策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公共政策、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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