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帅:个体与社会的现代自然法——兼论涂尔干学说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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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帅  

迟帅(1986—),河南周口人,社会学博士,南开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理论社会学。

摘要:将自然法的个体权利说置于涂尔干学说的问题意识中,可追溯个人主义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张力。理解涂尔干学说的意义首先在于他所关注的问题意识,即个人主义的哲学认识论如何注入宏大的历史和社会潮流当中,并深刻塑造了现代性的时代精神和社会结构。深度总结涂尔干如何从社会层面理解个体化的思想和历史进程,可以看出涂尔干的个体化思路是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的个人主义进路的批判性继承。涂尔干正是在研究自然法及其历史化之后,借助对自然法以及边沁、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的批判,提出了解决社会团结的社会学思路,并因此超越了自然法的思想界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协调个体发展与社会团结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参照。

关键词:个体化;自然法;社会团结;涂尔干学说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现代化理论研究”(25BSH004)

自17世纪以来,现代自然法对西方社会和政治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影响集中体现于帕森斯对霍布斯的秩序难题的回应。个体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在此观照下,就社会秩序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现代自然法基于个体同意的契约原则构建了一套创制社会与国家的方案,这套方案从个体主义出发建立了突出个体权利的规范性学说,却难以在它所组建的“社会”之中达成个体间的“心意相通”(consensus)。为了克服自然法的局限性,涂尔干将社会视为汇集和结合了个体等诸要素的整体性力量,社会因此构成了超出个体之外并对个体具有外在强制作用的总体形式。涂尔干明确提出,“社会是唯一胜过个人的精神力量”。涂尔干从对自然法的反思和批判中找到了一条不同于个体主义的整体性视角,从而为克服个体主义的片面性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自然法传统面临挑战、社会纽带有待重建的今天,涂尔干围绕《社会学年鉴》创立了新的实证研究范式,旨在通过社会学主义(sociologism)的思想主张提供一套批判和超越自然法学派解决社会失范与重建社会团结的总体性社会科学方案,由于涂尔干的突出贡献,这一学派也被称为社会学的涂尔干学说(Durkheimism)。涂尔干既拒绝自然法的抽象个人主义国家论,又直面现代社会的结构复杂性,寻求基于分工互赖和社会纽带的新道德基础,并直言社会是我们实现人性的基本场域。因此,重返涂尔干的总体性社会科学不仅是学术需要,更是对现代性命运的深刻回应,人们需要关心的是如何在个体自由与社会团结之间、在传统失落与道德重建之间、在文明冲突与人类共处之间,寻找一条可能的和解之路。

一、社会学的涂尔干学说

社会学的涂尔干学说提供了一种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理论思路。社会学早在成立之初就对资本主义社会面临的各类问题开出了一系列科学方案,其中社会学的涂尔干学说即致力于解决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霍布斯难题,并将其作为现代性的核心问题。所谓“涂尔干学说”,即涂尔干提出来用于解决他所看到的那些现代社会问题的一套方案,它体现于一系列用以探讨现代性为主题的著作,如《社会分工论》《自杀论》《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道德教育》《社会主义和圣西门》等。1902年,在调入巴黎大学任教后,涂尔干在巴黎开设的关于法国教育史和教育理论的课程成为所有文理科学生的必修课,因此涂尔干在教育系统的影响又被一些人批评为“国家涂尔干学说”。这些批评反映了涂尔干在解决教育问题时的社会学思路,直到1913年,涂尔干的教席才被定为 “教育学与社会学”。涂尔干的这些著述与任教经历表明涂尔干学说的思想来源及其问题域。

简而言之,涂尔干对自然法有关个体权利说的回应主要致力于解决个体化与社会团结问题。《社会分工论》与滕尼斯的《共同体与社会》有着共同的问题意识:“在依靠群体成员的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建立的社会团结(滕尼斯所谓 Gemeinschaft)瓦解之后,现代社会是否仍然可能具有一种道德意义的社会团结?”换句话说,是什么使具有强烈个体化倾向的道德个人主义成为了一种社会团结方式?对此问题的回答主要反映在《社会分工论》和《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等著作中。《社会分工论》主要阐述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独立于个人之外并对个人具有强制作用,社会分工取代了传统社会基于共同意识所维系的机械团结,而在更多人之间创造出一种基于个体差异的社会纽带。《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则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贡献了一套有关法团和道德个人主义的思路用以促进社会团结。涂尔干的诸多追随者,比如莫斯和保罗·福孔奈(Paul Fauconnet)继承了涂尔干学说的基本思想,致力于发展一门总体性社会科学。而涂尔干首先进入了自然法的论域,以其对个体权利的回应为基础建立了讨论社会秩序与道德问题的社会科学。

1898年,“德雷福斯”事件发生以后,涂尔干捍卫了知识分子所坚持的个体权利观念和理想。涂尔干认为随着现代社会分工和个体化的加剧,人性宗教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化的社会事实。这其实是承认了个人主义的发展事实,个人主义同道德和宗教现象一样都是社会的产物。因此,也需要指出,个人主义道德作为现代社会的理想,其源头来自社会,是社会将个人权利自由神圣化,承认这种权利的神圣性并不意味着人们陷入自我孤立的个体状态,而是要兼顾他人,将其自由重心放在社会的观照当中。涂尔干指出18世纪自由主义者对个人主义的片面推崇促进了个体权利解放和思想自由,但也错把斗争的手段视为目标本身,并未用它服务于超越它的事物,因此只是消极的理想,而积极的理想应该兼顾个体权利与社会团结。涂尔干在“德雷福斯”事件上的发声展现出他对社会与个体关系和谐发展的信念,即在协调个体权利与社会团结的基础上努力创造一个理性公平的社会。

二、个体化与现代自然法

今天关于个体财产权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财产权的社会基础并未得到全面系统的社会学说明。涂尔干关于财产权的社会起源论是基于他对康德和卢梭有关个体权利说的批判,并从不同于功利主义的角度说明了财产权的社会起源。以土地的占有为例,康德从道德实践角度解释财产权,将其理解为意志占有的优先性;而卢梭则用劳动的象征性来表示,即用所谓人的自然生存需要说明占有的合法性。涂尔干认为这些都未能抓住财产权利的本质,因为占有本身不是一种自然物理事实,尤其是从道德法则角度而言,这种占有要获得他人承认和尊重。“私人财产之所以得以形成,是因为个体转向了自身的利益,并运用了社会唤起的尊重感,也就是说,它被赋予了更高的尊严,并把这种尊严传递给了构成其物质替代物的各种物。‘群体是物的最初所有者’这一假设,完全符合事实。”涂尔干从个体财产权的社会起源角度揭示了“个体化”的基本内涵。个体化理论反驳了卢梭等人的自然法对于个体主义地位的基本论述,从而将个体权利的历史上溯到社会本原。

涂尔干关于财产权与契约关系的历史分析表明个人财产权其实源于财产权的个体化。最初财产属于集体公有,最后社会在经历个体化的过程中才产生了私有财产权的观念。但是财产的最终根源既不在国王,也不在个体,而是社会,因为社会是先于个体而存在的。同时,社会的个体化促进了个人主义的发展,但最终通过分工促进了社会的有机团结,个体的社会分工得以维系个体与社会的有机统一。在涂尔干后期著作里,社会分化并未终结社会本身的理想,集体表象成了支配个体意识的社会根源,并引领道德个人主义向着社会理想迈进。而鼓吹个体财产权的思想观念其实来自于现代自然法的个体主义论述。

从个体化的角度而言,霍布斯和洛克的契约论其实也都蕴含了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二人都是基于个体同意和权利让渡解释契约国家的权力基础,同样他们还必须从整体上解决个人主义所带来的社会秩序问题。霍布斯的契约论建立在以个人自卫为基础的个体主义人性论之上,国家只不过是个人自保的手段。同样,洛克从自然法的角度强调私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政治社会或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洛克政治学说的基础是个人及其自然权利,因此需要维护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在财产利益方面的权利。所以也有学者指出,尽管以边沁、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后来抛弃了洛克有关自然状态、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假设,却保留了洛克学说中个人主义的价值内核,仍然强调以个体为中心的个人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二人在个体权利优先的基本假设下,需要说明个人自由如何促成社会秩序的有机统一,在此意义上,洛克坚持政治社会高于政府的用意类似霍布斯维护君主制的用意,同样霍布斯对君主的重视类似洛克对人民的重视,其实都希望通过契约论解决个体缔造的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团结问题。

占有性个人主义构成了以霍布斯和洛克为代表的两种政治权利理论的基本预设,在此预设下,政治社会是人造工具,旨在保护个体人身和财产权。换句话说,这些自然法理论基本上预设了社会由原子化的个体构成。在麦克弗森看来,占有性个人主义构成了自由主义的重要缺陷,原因在于它不能令人满意地证明个人对国家负有的政治义务,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条件,“这个进一步的条件就是,在所有有权选举政府的人中间,存在着一种自我利益的凝聚力,这凝聚力要足以抵消占有性市场社会的离心力。在市场社会的黄金时代,因为政治话语权只限于有产阶级,这个阶级有足够的凝聚力来周期性地决定克服无政府状态”。这也表明个体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即个体的自由平等难以在超出阶级限制的普遍条件下,发展出解决市场社会的凝聚力问题。既然假设个体具有完全的自主性,那就需要说明在不诉诸自然目的和上帝意志的情况下如何发展出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

18世纪,卢梭基本上继承了以上个人主义的人性论和自然权利说,他需要解决孤独的自主个体与组建政治社会的张力问题,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卢梭的人性假设首先是以孤独个体为前提的。“孤独个体的共同生活,是以人首先成为孤独个体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没有与‘共同体’迥异的‘社会’这种人类关系的新形态。”在杜蒙看来,卢梭和霍布斯的理论在结构上很类似,并看上去都显得极端和相互矛盾。他们都认为自然人与社会人之间存在着断裂,都想将自认为个体的人融入社会或政治机体,都从表面上非常“个体主义”的前提出发,并通过严格的逻辑达到“反个体主义”的结论。

卢梭有关个体权利的学说始终包含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张力:一方面,他要求个人服从共同体;另一方面,其政治理论仍以保障个人自由为目标。相关研究虽对其思想归属存在分歧,但共同指向如何在个体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认同。

卢梭意在克服横亘在自然与自由、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张力。1755年,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里首先指出私有制是不平等的根源,是社会制造了人与人的不平等,由此将个体的自然权利置于社会之上。同年,卢梭在《百科全书·论政治经济学》(Discourssurl'oeconomie politique)中指出,爱国作为一项公民美德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公民必须从小接受国家的教育以强化其对国家的责任感。尔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又通过“公意”概念强调公意主权相对个体意志的优先性,并借助公民宗教强化共同体的政治认同,希望宗教感情有助于每个公民承担政治义务。这些努力表明卢梭并未停留在论证个体权利的普遍性方面,而是通过一套复杂的历史哲学话语表明政治社会蕴含了巨大的道德进步意义,以说明作为公民的个体如何构成政治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后卢梭在《爱弥儿》里讲道:“应该通过人来研究社会,通过社会来研究人: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割裂开来的人,对二者决不会有任何理解。”卢梭试图在人与社会之间建立有机联系,由此或许可以窥见卢梭思想的统一性。卢梭的自然社会理论力求将自然人追求的自由统一于他所创造的国家当中,并用国家法律捍卫这种自由。这样,理性法律与自然人的自由似乎能够形成和谐统一的画面。它致力于解决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张力问题。“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人是在‘自然社会’中才成为这样的个体,然后再作为自由平等的陌生人构成各种社会关系,现代社会每次对社会性内容的充实,其前提都是现代主体更加孤独的存在处境。”照此来看,卢梭对公民教育和美德的重视可以说是扩充现代社会的社会性的尝试,而其结果似乎并不乐观,自然社会早就注定了孤独个体的现代处境,现代社会并未因为这些尝试而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处境。

三、自然法的历史化与总体性社会科学

在社会科学确立之前,一方面,历史法学派的出现促进了自然法的历史化,为社会科学的产生提供了历史分析视角。另一方面,分析法学的出现改变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思路,拒绝了法律的抽象演绎系统,促进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为社会科学采用实证研究思路贡献了新的思路。

18世纪末产生于德国的历史法学派以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为特征,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萨维尼(Von Savigny)和梅因(Maine)等人被亨廷顿视为19世纪中期保守主义的代表,这些法学学者主要从历史角度警告大众统治的危险性。他们一方面继承了保守主义关于权力来源的看法,另一方面开始采用历史方法研究社会习俗和法律,试图超越单纯从抽象原理出发进行逻辑推演的自然法学说。简单来说,萨维尼和梅因等人批评自然法学派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缺乏历史根据,因此不足以说明历史发生的社会事实。19世纪梅因的自然法研究将历史视角带入自然权利的理论研究中,也推动了自然法的历史化。梅因在早期社会风俗中发现了自然法观念背后的社会土壤,以此批评认为卢梭的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纯属幻想而非真实的历史状态。梅因试图为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确立寻找更为坚实的历史证据。梅因的历史法学批评了自然法学者非历史性的做法,强调了“历史方法”的重要性,其古代法的研究就是要使逻辑观念进入历史,由此在法学界掀起了历史主义的研究范式。梅因对早期制度史的研究显示,“对土地财产的重大制度的起源,我们终于有所了解。群体对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无论他们确实是因血缘关系而结合在一起,还是相信或假设自己如此,现在可以说是已成定论的原始现象,是那些其文明与我们的文明有着明显的联系或相似性的人类群体的普遍特征”。梅因试图说明土地财产最初属于集体所有,无论血缘群体还是村落而非个体行使土地的集体权利,为包括涂尔干在内的学者的社会研究增加了历史维度。

萨维尼将历史视角、体系研究与语文学解释结合起来,推动了历史法学的发展。耶林虽然在若干观点上与萨维尼不同,但同样为罗马法研究注入了历史分析的活力。这些探索为自然法的历史化以及涂尔干的社会研究提供了方法启示。

卢梭也曾借助历史和人类学材料描写自然状态,莫利、迈斯特等人则从历史经验出发批评其自然状态说。这些争论共同推动了自然法命题的历史化,并为涂尔干开展实证社会研究提供了问题意识。

而在实证研究方面,除了圣西门、孔德等人为其提供实证主义方法论视角之外,自然法向法律实证主义的转变也促进了功利主义的发展,涂尔干的道德实证研究同时反驳了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社会经济理论。分析法学的出现改变了自然法的形而上学思路,分析法学拒绝了法哲学的抽象演绎系统,促进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被誉为“法律改革之父”的边沁对英国法律史并不看好,他从功利主义角度构建了一套新的道德法律体系。边沁从“趋乐避苦”的人性观点出发发展了一套新的道德体系,这套从个体角度发展而来的道德体系被后人称为功利主义的经济学,不过边沁对法律的研究兴趣远远超过经济学。边沁的学生穆勒在功利主义基础上论证个体自由的重要性,他将追求个人私利的“经济人”假设视为自然秩序的基础,由此个体就被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经济人”代表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经营个体的典型形象。这些有关经济、法律和道德的思想体系大致也以个人主义为其理论预设和出发点。涂尔干在《个人主义与知识分子》一文里称斯宾塞的实践哲学道德贫困,他将斯宾塞和经济学家狭隘的功利的利己主义称为无政府主义学说,并声称此类个人主义不值一驳。与此相比,反倒是康德和卢梭所代表的唯灵论个人主义影响深远。

这种个人主义已经被法国学校和《人权宣言》树立为道德教育基础,正作为一项显著的社会事实渗透到现代社会制度和习俗当中。唯灵论个人主义将人格作为崇拜对象,“它是一种人既作为信徒又作为上帝的宗教”。由此,人格崇拜导致个体权利至上的观念,并在根本上否定了国家的意义。

涂尔干表达了他对自然法和功利主义等个人主义观点关于个体权利的不同看法。涂尔干曾经专门讨论过耶林的法哲学的新概念,这种新概念从道德角度完善了法律的社会功能。首先,涂尔干否定了耶林关于古罗马法律的研究结论,但肯定了他对道德习俗的重视,涂尔干由此将法哲学的研究转向了道德科学。其次,在涂尔干看来,随着个人主义的发展,人们的确会越来越关注自我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强制作用的消失,相反,社会的作用会伴随着国家力量的增强而得到增强。透过对个体权利与国家的历史经验研究,涂尔干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里表达了国家对个体权利的解放作用。

国家力量的增强并不意味着个体权利的减少,二者在历史上有着一致的发展趋势。涂尔干认为自然法学界错误地理解了社会的性质,社会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之和,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将自然法与实在法协调起来的关键在于认识法律的目的,也就是认清社会的约束力实际上大于人为制定的实在法,是这种约束确保了法律的有效性。社会的这种约束来自于个体之间的道德、习俗和舆论等集体形式,社会契约作为其中的一项法律形式也来自于这种约束。涂尔干将这种约束作为法则置于个体及其约定之上,由此表明,个体间的契约关系乃至法律形式也都是借助于社会本身的集体力量才得以有效。为了突出这种“力”的先在性,涂尔干将这种先于和高于普通法律形式的约束力称为原初的生命力(Primum Vivere)。涂尔干在耶林的法律理论里看到了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即一种超越基于个体自利的社会动因,也就是说法律与道德一样发挥着保障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

四、自然法的现代价值:涂尔干学说对中国的启示

讨论自然法与涂尔干学说的现代意义在于它可以转化为中西之间开展跨文明对话的思想资源。涂尔干的弟子葛兰言(Marcel Granet)在《古代中国的节庆与歌谣》中运用总体性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仪式实践,由此表明中国古代诗歌仪式及其情感表达以其非个人特征充当了强化个体的社会依恋的手段,葛兰言试图会通集体表象理论与中国思想的主导观念,并借此说明中国人的信仰来源。作为莫斯最有成就的弟子路易·杜蒙(Louis Dumont)通过研究不同社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反思了西方社会乃至全球文明的深层问题,如通过对印度种姓制度的研究提出了“阶序人”概念,以反思西方社会平等主义意识形态及其适用性。同样,杜蒙通过研究人类学视野中个体主义意识形态的危险倾向指出,西方社会由于过度的个体主义导致了该意识形态与整体社会之间存在明显的对立。这要求我们既要深入涂尔干与自然法传统的思想对话,又要将其置于中国及其他非西方文明的语境中重新诠释。唯有通过这种创造性转化,涂尔干的遗产才能充分释放其理论潜力。

伴随着自然法学说的式微和社会学专业化程度的加深,涂尔干学说对中国的启示在于它有助于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协调个体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理论参照。

第一,涂尔干关于社会失范及其职业伦理建设的论述启示我们,通过职业伦理重建和道德教育革新,中国有可能走出一条既尊重个体发展又维护社会团结的现代性道路。有学者指出,面对大革命后法国社会的失范状态,涂尔干试图通过追溯法团的历史传统及其现代转变为现代社会的职业伦理建设奠定组织基础。由此观之,涂尔干的法人团体理论、道德教育思想和社会整合方案可成为中国本土实践的参考资源。

第二,涂尔干梳理自然法到社会科学的发展脉络,深刻揭示了现代社会变迁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思想背景和社会结构,这对帮助我们应对现代社会的道德失范,具有借鉴价值。自然法学派通过预设自然状态为说明社会的构成率先开展了逻辑论证,从而为现代社会科学的诞生提供了思想条件,但是仅仅从个体出发难以为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提供规范性基础。在19世纪现代社会科学形成之初,西方社会科学以“历史主义”为标志的学术运动讨论了社会科学普遍性与历史情境性之间的张力,并在经济学、法学、社会学和哲学诸领域形成了历史主义的各种思潮,这些思潮可以为讨论社会科学本土化问题提供重要借鉴。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政治哲学的“自然状态”说及其历史化有助于说明共同体学说的产生背景。上述历史主义视角说明自然法的历史化对推动社会科学的创立创造了历史机遇。涂尔干的社会学正是从批判现代自然法学说建立起来的。涂尔干批判自然法学派从个体角度通过契约观念发展的建国方案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正是在自然法的历史化基础上,涂尔干创建一套整体主义方法视角的立足点和问题意识,旨在解决和回应现代个体主义的发展困境。

第三,伴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展开,现代性观念在全球流动中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中国社会,个体化进程由此呈现新的社会效应与治理议题。加强社会学的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推动社会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三大建设,既促进了社会学的专业化,也需要坚持社会学作为一门总体性社会科学的初衷。当前,各专业领域与各研究问题之间的交流对话亟待展开,而社会学作为一门总体性社会科学既可以深入探究各个专业的内部问题,又能做跨专业的总体研究,由此才能发挥社会学的专业优势。从个体化与现代自然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西方自然法基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进路与西方社会的个体化存在着紧密关联,这些讨论为涂尔干透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研究寻求超越个体化的整体进路提供了启发,并为建立一门总体性社会科学夯实了基础。

原文刊发于《江淮论坛》2026年第5期“基于中国经验的社会学理论”专题。

原文引用:迟帅.个体与社会的现代自然法——兼论涂尔干学说对中国的启示[J].江淮论坛,2026(5):1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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