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琳:促进家庭:生育支持的基本理念与制度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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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生育支持   家庭主义   社会团结   反生育歧视   性别平等  

蔡琳  

内容提要:生育支持政策需要立足生育本身的阶段性困境,理解其蕴含的伦理价值,进而探寻生育支持的基本理念并推进制度构建。生育面临三重困境:“母职”的非市场化、依赖关系和脆弱性、育儿策略的代际向上偏好。家庭主义的生育支持政策肯定婚姻家庭的道德意义,主张促进社会团结并进而实现生育正义,其内容主要包括反生育歧视的制度设计以及促进性别平等的抚育政策。

关键词:生育支持/ 家庭主义/ 社会团结/ 反生育歧视/ 性别平等/

作者简介:蔡琳,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 210093)。

原文出处:《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26年第1期 第59-70页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进入低生育率的时代。①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的高质量发展。在老龄化和低生育率的当下,如何通过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适当提高生育水平、逐步优化人口结构、进一步提升人口素质,是我国生育政策的重要使命。

从国际社会的角度观察,当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生育率下降并非罕见现象,提升生育率也相当困难。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实证的数据研究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因素与生育意愿的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和确定生育激励措施,但诸多研究表明,激励的效用相当有限。(李悦心、郭秀云,2025)生育固然具有生理属性,但其并非仅仅是生理行为,生养子女的动机是复杂的、易变的,甚至是矛盾的。影响生育意愿之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激励效应下的刺激—反应假设丧失了真正解释人之生育选择行为的能力。(谢郁,2022,第5、73页)

我们可以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认可基因延续的本能,也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提出“孩子效用论”,将孩子视为一种“耐用消费品”,(李静,2025)并进而讨论家庭生育行为受收入、教育、生活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例如有的学者从传统儒家的角度主张“生生之德”的文化基础,(陈立胜,2025)其中也不乏“养儿防老”的功利主义设定;涂尔干则认为个人主义的兴起是生育水平下降的首要推动力,与“家庭精神的衰落是一体之两面”,基于功利的考虑而减少生育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袁陆仪、肖文明,2025)我们还可以从当地民情和伦理基础观察生育议题,②(郭凤鸣等,2025)发现存在“价值导向型”低生育率与“成本约束型”低生育率的差异、人口问题的公共性与生育行为私事化之间的张力。(李婷等,2025)也可以从个人价值感和幸福感驱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意愿,(张睿、李翼,2025)甚至探讨首胎的主观幸福感偏差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Hui-Hsuan Tang & Lan-Ting Huang,2024,pp.111-136)

可以想象,对生育行为的不同理解,将会带来不同的生育政策。“生育是关系到他者生命的实践”,(谢郁,2022,第34页)如果仅仅将生育理解为人口的来源,不仅工具主义的利益刺激—行为反应不一定能有效提升生育率,而且更重要的是,当生育问题转变为国家视域下的人口监测问题,(邵六益,2023)附着在生育上的伦理、社会意义就可能在以政策手段促进生育的过程中被逐步消解。生育并不仅仅是种的延续,还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塑造,生育作为人的生产,其关涉人之为人的根本性与目的性,而非功利性或者工具性。(王新宇,2024)本文认为,与其“激励”生育,不如“支持”生育,而“支持”生育,必须能够从生育本身的阶段性困境出发,理解生育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寻找生育支持的基本理念并进行制度构建。

基于这样的理路,本文的论述将不会呈现为一种理念或理论主张的论辩结构,而是先从生育的阶段性“难题”出发,去思考并论证支持生育所必要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提出一点个人之浅见。

二、“生”与“育”的三重困境

生育当然包含“生”和“育”两个部分,“生”作为“育”之前提,而“育”则为“生”之必然延续。

(一)“母亲”的创生和“母职”的非市场化

生育首先意味着母亲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建立。在霍布斯那里,母亲是孩童最初的主权者,因为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目的就是保全生命,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之权的人必须允诺服从。(周家瑜,2023)女性主义者或许会认为,虽然女性的生育是生物性的现象,但母亲角色是一种历史性和社会建构的产物。部分研究也发现,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当下的大众媒体,都不仅向家庭传播育儿知识和育儿建议,也通过关于母亲的媒介信息,影响母亲群体对自身角色的认同和实践。但这样的看法并不完全符合早期母婴关系的建构和“母亲”角色的体认。从经验性直观来说,当“一个女性身为母亲时,包含有新生命的生产和实现自身生命价值的双重体验”。(王新宇,2024)婴儿需要什么才会得到健康的成长,这个问题有不少心理学家做过研究,例如强调陪伴对儿童心理成长的重要性。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认可,法律中对母婴关系的肯定和合并保护也充分反映了母亲和婴儿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伦理关系。普遍的观点认为,婴儿在三岁之前无法区分自己和母亲分属不同的个体。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他/她的健康成长要求母亲全身心的照顾,并通过照顾中的互动让母亲认识到作为独立个体的孩子独特的个性需求。母亲需要“了解”基本的医学知识,甚至要在日常的互动中“无师自通”地了解一点儿童心理学,在塑造孩子安全感的同时,逐步与孩子分离。这个阶段,是“母亲”这个角色的创生和塑造。在对孩子的精细化照料中,“母亲”这个角色也成长为“专业性极强的职业”以满足婴幼儿的成长期待。(郑扬,2021,第263页)

由此,“母亲”角色的创生必然附随着“女性”自主发展的抑制,生育问题很容易进入女性主义和劳动力中心主义的论域,并可能转变为一种“母职惩罚”现象。(胡敏洁,2023)本质上说,生育对于女性个体是“损己利人”的,(费孝通,2008,第53页)女性作为生育实践的主导者和后果承担者,必须对生育行为保持审慎的态度,这也导致“女性对于生育实践中的自我指涉再审视和生育意义的赋予,比起男性要突出得多”。(谢郁,2022,第36页)当女性作为经济社会的劳动力时,生育行为极有可能遭遇社会结构性的困境。女性作为经济社会的劳动力,其作为“母亲”的生育活动却无法纳入市场评价体系之中,女性的独立自主意识必然与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养育行为产生根本性冲突。(胡敏洁,2023)尤其当现代法律确认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原则时,“母亲”这个角色蕴含了更多的责任与内容,而常见的教育母职化更加放大了母职的焦虑。因此,基于市场化的女性劳动力价值与非市场化的人的生产之间的矛盾,建设普惠式的公共抚育以减少女性负担的生育支持政策经常会被提及。

(二)依赖关系与脆弱性

就生育本身而言,生育行为的脆弱性以及因生育行为而形成的依赖关系,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选择生育固然是一种自主性的决定,但并不能仅仅被视为一种纯粹自主性的行为。自主性意味着自我满足和独立,这是追求个人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的前提,这种理性而自由的观念并没有预设对于人普遍存在的脆弱性和依赖性的认知。(玛萨·艾伯森·法曼,2014)脆弱性是人类不可回避的事实,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可能遇到脆弱而无法自主控制的阶段或情境。(王福玲,2022)这不仅是因特定情境、制度而带来的脆弱性,也是人类潜在的、必然的和持续性的局面。

生育自主必须面对脆弱性和依赖性。生育本身不仅意味着自然的脆弱性,(马瑞丽等,2022)因生育所形成的依赖性也必然会导致脆弱。如前所述,生育分成“生”与“育”两个部分。生殖过程需要考虑生殖健康,假设结婚相对方本身患有生殖性传染病,因为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得以知晓相关情况,自身健康和代际健康自然会面对高风险的困境。而养育则更容易形成一种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是与生育制度密切相关的。从历史维度看,生老病死——因这些单个个体所不可能独自承担的事务,人们经由婚姻和生育形成家庭的形式并趋向稳定化。法曼认为,家庭就是儿童、老人和病患者的存生之处,家庭就是一种私有化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具有不可避免性和普遍性,是人类的生物属性。家庭一定程度上成为人的避难场所,但是家庭并不能消除个体的脆弱,家庭本身也具有易受改变的脆弱结构。(玛萨·艾伯森·法曼,2013)对于依赖关系中的照管者而言,其自身也需要一种依赖他人提供照管的资源,即为派生性的依赖。(玛萨·艾伯森·法曼,2015)易言之,当家庭缺乏相应的资源去应对生育中所产生的各类困难时,就会需要外在的补助和保障。

(三)育儿策略的代际向上偏好

社会学研究表明,中国社会中“以孩子为中心”的特征非常明显,(吴小英,2022)有学者基于我国家庭的“强烈的代际向上发展偏好”传统去探究家庭生育决策。(李静,2025)中国向来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传统,这个传统并非不合理,也是家庭代代延续和向上奋进之心的体现。传统中多子多女的习俗本质上也是家庭开枝散叶、风险投资的一种方式。

常见的婚内生育将会形成费孝通所言之“社会结构的稳定三角”,即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费孝通,2008,第107页)尽管当下自媒体上存在相当广泛的“丧偶式育儿”的批评,但调查研究显示,为实现高质量育儿,中国家长也正致力于增加陪伴时间,逐步走向全家共育的时代,中国家庭高度认可共同育儿对孩子成长的益处。③孩子的成长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现代社会,传统养老保障性的工具性动机已逐步让位于生育本身的价值性动机,孩子成为家庭情感联结的中心,孩子不仅是“无用的孩子”,更是“无价的孩子”。(张睿、李翼,2025)孩子的价值更多地体现为生命的价值、情感的价值、创新的价值和未来的价值。(任远,2023)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代际向上的发展偏好意味着教育的投入,那么教育投入的大幅增长也成为必然。尽管我们可以基于数据建立低生育率和教育投入之间的相关关系,但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低生育率并非源自涂尔干所言之“家庭的神圣性逐渐让位于个体的神圣性”“渴望减轻家庭的包袱并集中精力达成个人目标”,而是家庭通过节制生育来实现子辈个体生命价值的一种理性选择。(袁陆仪、肖文明,2025)

三、生育支持:家庭主义还是去家庭主义

从上述三重困境的考量中可知,生育本身将会形成依赖关系,其中女性的“母职惩罚”现象格外值得注意。家庭对于子代个体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契合了传统中国家庭代际向上的偏好,另一方面也修正了传统家庭结构的反哺模式,强调对子代未来个体价值的重视与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在考量生育支持政策之时,“家庭”成为绕不过去的一环。

(一)“家庭主义”与“去家庭主义”

对于具体生育支持政策的选择来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是“家庭主义”的,一种是“去家庭主义”的。所谓“家庭主义”是指以家庭作为主要照顾承担者的一种福利提供模式,是政府通过照顾政策减轻家庭负担,以家庭化的角度强化家庭的照顾责任,例如提供津贴或休假补偿让父母能更好兼顾工作与家庭。所谓“去家庭化”是指政府提供托育服务或津贴来分担家庭照顾责任。在去家庭化方面还可以区分为“劳动力去家庭化”,如通过政府或民间组织提供照顾服务来减轻家庭照顾负担;以及“财政去家庭化”,如通过政府财政支援减轻家庭照顾负担。家庭化方面亦可区分为“时间的家庭化”,如通过制定带薪休假补偿的政策加强家庭照顾责任;以及“财政家庭化”,如政府通过财政资源直接支援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利泽铭、古允文,2022)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支持政策的选择中有所差异,但无论如何都不会全盘否定家庭化的支持政策。采用混合多元型模式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的国家较为普遍,例如德国在2006年颁布《联邦父母津贴和父母养育假法》,建立“父母津贴”“合作育儿奖励”等制度,保障育儿期间家庭的经济收入稳定,鼓励父母在家履行照顾婴幼儿的职责。(杨复卫、朱津,2025)

在谈到保育制度的时候,有学者认为,“若只是将保育视为某种减轻家庭的育儿负担、提高人们的生育意愿,并作为激励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实质上都是向私物性子女观与儿童福利思想的退化。这弱化了国家自身的责任,深刻地损害了保育在婴幼儿的社会化过程中所应承载的再分配平等化的重要功能”。所谓“私物性子女观”,是指国家权力与父系在家庭中的支配权存在明显的边界,强调子女与父母之间伴随终生的相互性,国家只能赋予父母以抚养和监护责任以平衡父母对子女的支配权。因此,他提出社会性的子女观,强调婴幼儿的社会化,主张超越家庭的婴幼儿保育权利,强调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代表的社会全体都有责任在家庭和社会的伙伴关系下进行育儿。(谢郁,2021)这样的看法固然有助于育儿的社会化和鼓励多主体共同参与婴幼儿抚育,但以“私物性子女观”对立于育儿的社会化未免有失偏颇。私人与家庭生活具有先在的重要性,孩子虽然是新一代的国民,但是与家庭有着独特而不可否认的紧密联系,这一点是保育制度不能否定的前提。保育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新一代国民的健康成长,并不必然需要否定家庭独特的社会学和伦理意义。

不仅如此,普遍的高质量的公共抚育需要更高的成本和更为严格的监管。从功用的角度来看,以日本为例,尽管日本的《育儿支援新制度》调动了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供给,④但依然做不到完全的普惠式支持。一方面因为日本提供0—5岁幼儿托育服务的保育所是福利性质,其申请条件很严苛;另一方面,经国家认定的保育所运营条件较严格,根据不同年龄的幼儿配备相应比例的保育员,建设和运营成本过高。从效果来看,偏重生育鼓励、忽视婚姻和家庭的因素依然不能提振生育率。(郭佩,2022)统计研究表明,对于生育活动的积极影响,往往很难取决于单一举措,而通常依赖于一揽子计划的家庭支持策略。(李清林,2025)

(二)促进社会团结

生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人的生殖,而是新一代国民的健康发展。生育支持也并不仅仅是特定群体的资源分配,而是为了形成良好的代际关系,促成社会的团结,而家庭是促进社会团结的第一步。

就家庭社会学的研究而言,涂尔干的观点是,不管家庭的大小以及个体人格和自由的发展,家庭生活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道德功能。家庭中存在的劳动分工让家庭成员理解彼此之间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理解彼此之间的团结和爱,因为,“家庭是唯一能够使孩子得到恰当养育的组织,也是唯一能够使孩子得到最初教育和教导的环境,也是孩子们学习公正的最重要的学校,个体由此学会与他人相处,从而超越利己主义”。(肖文明,2022)这种道德人格的塑造和培养,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人”。英国学者赫林(Jonathan Herring)在讨论儿童利益最大保护原则的时候提出的关系中心理论也可以提供一种解释。单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或者基于权利的解决方案使个体缺乏社会关系的认知,并不是有利的选择。关系中心理论根植于两方面的假设:首先,儿童在成长中应当学会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不要求父母做出过度牺牲,这是一种利他主义理念的学习。其次,儿童利益并不仅仅单纯从其个体而言,人的成长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儿童利益也应当包含他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合理关系。关系中心理论改变了以个体为视角的路径,试图以创造家庭间的和谐关系为基本目标。(刘征峰,2015)这样的看法与涂尔干的家庭社会学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家庭所确定的一定的利他主义原则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怀,是型塑社会团结的前提。可以说,社会团结就是建立在关怀伦理之上的。诺丁斯、赫尔德等关怀伦理学家坚持关怀在(包含自主能力在内的)人类道德发展中的基础地位。纳斯鲍姆等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如果过于强调关怀甚至错误的关怀,势必影响被关怀者的自主性判断,与行为人的自主要求不相容,因而,关怀本身不能作为道德思考与行动的可靠基础。但以诺丁斯为代表的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则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过分强调规范意义上的自给自足,不符合真实的人类生活现状。尽管从规范意义上看,理性自足的个人主义可以为立法和公平正义的制度提供道德基础,但也必须认识到在描述意义上,个人无法独立于群体而生存,关怀伦理是人之共同体实现善好的前提。(左稀,2022)因生育而形成的依赖关系与无法避免的人之脆弱性,需要关怀伦理和具有公共道德品格的社会人的培养与认可。

这里必须提到的一点是:涂尔干整体上支持女性逐渐在公共生活中扮演更重要更积极的角色,但他坚决捍卫家庭、婚姻生活以及女性的家庭角色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这种对家庭超过性别平等的关切,引来了女性主义的诸多批评。(肖文明,2022)不可否认,母职的非市场化现象,以及女性个体自由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张力和冲突,也是在生育领域中性别叙事相当普遍的主要原因。这样的现象,并非否定社会团结的理由,而是真正关切女性在生育中的脆弱和需求,应该在趋向于生育正义的制度中、婚姻家庭制度中得到正当的保障。

家庭一直是人之再生产与社会化的传统场所,也正因此,家庭也被诸多学者认为是公私混合的领域。如托克维尔认为家庭有利于道德形成,因为家庭情感能产生一种感觉,即一个人是一个更大的实体的一部分,这促成了一种利他主义,甚至自我牺牲,而家庭中的女性是道德的制造者。(陈立,2024)这种自我牺牲的说法往往忽略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自主性,将女性放置于家庭照护者的角色,是不可取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关怀、伦理和情感的联系、互助和利他是子辈进一步社会化的基础。因此,与其说在“家庭主义”还是“去家庭主义”之间进行选择,不如承认家庭是养育子女的主要场域。基于中国家庭生育的代际向上偏好和因生育而来的脆弱性与依赖性,生育支持政策就必须也应该“促进家庭”。

需要澄清的是,这里所说的“促进家庭”,并非忽视女性在生育问题上的主体性,并非主张女性的利益需求应该服务于家庭整体利益,也并不是必须“基于家庭”单位获得生育补贴,忽视单身生育群体的生育保障;⑤而是指在制定生育支持政策之时,应该“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合作与联系,使工作和家庭责任相协调,帮助父母就业并消除贫困,支持父亲和其他家庭成员承担养育责任,避免强化女性是生育的主要责任承担主体的性别分工,促进性别平等。⑥(Willem Adema,2012,pp.487—498)

(三)实现生育正义

除文化意义上的“生生之德”和“养儿防老”的效用选择之外,现代社会中对于生育的理解至少存在两个更为重要的面向:权利的和道德的。就权利面向而言,生育权是自然人普遍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它涉及人最自然、最深切的情感。(湛中乐,2013)1994年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承认作为人权的生育权包括生殖健康和性健康、身体完整、人身安全、妇女的平等地位等,(张学军,2011)因此,生育权也是相关权利组成的“权利束”。(吴欢,2016)有学者细分了生育权的具体权能:生育能力支配权、生育行为自决权、生育信息知情权和生育保障获得权。前两项是核心权能,后两项是派生权能。(谢郁,2022,第57页)就内容而言,生育权大体可划分为生育自主和生育保障的积极性权利。生育能力的支配、生育行为的自决和生育信息的知情是做出生育自主决定的逻辑前提。个人自主与尊严相关,是现代社会值得捍卫的基本理念,它激发人的创造性和自我负责的精神。至于作为生育保障的积极性权利,理解生育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情境,个人的决定往往深植于社会脉络,个人之自主也必须透过人际之间的互动与社会规范及价值产生关联才具有意义。整体来说,生育正义的理念就是国家的角色在于协助生育计划的决定及实现。国家应给予必要的相关咨询、医疗服务及对弱势者的经济协助,国家有提供社会福利与支援网络的义务,如此方能促进个人的决定达到自主。

就国家补助保护的制度设计而言,消极功利主义可为之理由。有别于积极的功利主义,消极的功利主义认为与其关注幸福的最大化,不如关注苦难的最小化。消极功利主义或许不能成为终极性原则,但足以成为一个“从属性的经验法则”。(J.J.C斯玛特、伯纳德·威廉斯,2018,第51~53页)例如在生殖方面,国家并不一定追求优生优育,但是如果考虑到婚姻与生育的相关性,在对生育自由的诸多限制理由中,保护母婴健康就是其中一个合理的理由。(周平,2009,第162~164页)《母婴保健法》强调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亦是此因。在女性因生育而面临哺育的不便和职业晋升的困境时,提供哺育的便利和公共设施、提供普惠式的公共抚育就是“正义的慷慨”,(姜丽,2018)是一种基于国家给付的公共善品。

四、生育支持的制度构建

基于上述所论之困境与理念之阐发,本文认为,生育支持的体系建构首先不能忽略婚姻与家庭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家庭意义的认可,而一味强调生育的激励政策,无助于社会的团结和代际关系的正常发展。在肯定家庭的价值之时,有针对性地提供生育支持服务体系的具体政策,方有可能促进家庭生育计划的实现。

(一)间接保障:婚姻与家庭制度

1.婚姻与生育

按照费孝通的看法,“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费孝通,2008,第70页)但法律的视野有所不同。《民法典》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秉持了一种婚姻与生育的分离模式。就两个寻求结婚的个体而言,生育并不必然成为结婚的目标,生育也并非结婚的逻辑必然。在关于离婚的诸多司法解释之中,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成为最重要的内容。

然而,婚姻家庭制度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作为关系契约的婚姻契约也有别于一般的财产性契约。自由主体往往是经济、法律所预设的主体,民事主体有被预设的自然理性。受民法思维的影响,人们强调“结婚”意味着结婚之自由意志,《民法典》中的婚姻是一种个体化的选择,民事主体有自然理性,有能力去做出理智的选择,签订“婚姻”之契约,婚姻家庭法可视为“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性变革。(李立如,2023)例如德国家庭法中,家庭关系的法律化表现为家庭关系的权利化,家庭关系逐渐融入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律秩序。(刘征峰,2017)日本的家庭法也体现为“以个人为单位的社会”的理念。(落合惠美子,2010,第187页)但在这样的趋势中,我们还必须强调婚姻家庭法与一般民法的差异性。婚姻是形成家庭的前提,婚姻家庭关系是初级关系的典型,而市场交易关系则是次级关系的典型。(巫若枝,2009)结婚并不仅仅是情感的联合,而是一种人类联合的复杂形式,是灵与肉的结合,是寻求永久性和排他性的联合。

就当下普遍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从一定意义上说还是代表了“一种首选的生育组合”,是“为社会完成生育任务的一个基本场所”。(玛萨·艾伯森·法曼,2015)因此,尽管结婚意愿并不会因为不具有生育之目标而被否定,甚至婚姻是否为生育之必要的前提亦会随时代而有所改变,但这种割裂婚姻和生育的思维方式虽然保持了缔结婚姻与一般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意思自治上的同构性,却忽略了一般民事契约与婚姻家庭的差异。一般民法所保障的是自由平等主体的交往规则,而结婚生育——也即代际关系的形成才能塑造家庭,婚姻家庭法无法免于婚姻家庭的基本理念和善好的制度设计。如果说恋爱关系是自主意识的呈现,那婚姻关系则是国家予以特殊保护的对象,《宪法》第49条有关婚姻家庭受宪法保护的条款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婚姻家庭的本质在于形成一个共同善,这个共同善包含了生殖的需要和共享家庭生活,是一种依赖关系的构建。(Sherif Girgid et al.,2012,p.23)

2.家庭关系的保障

按照涂尔干的社会分工理论,伴随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的转化,家庭也必然会逐渐与集体意识相分离,支撑家庭生活的不再是集体意识,而是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家庭形态的个体化;家庭道德也越来越强调代际及男女之间的平等,强调对个体人格和自由的尊重。这一变化也会呈现在法律之中。例如中国当前的家庭法中代际关系和婚姻关系保护的基本理念并不一致,对于前者,承认亲缘关系的稳定性和依赖性,但对于婚姻纽带来说,越来越倾向于支持个体的独立与男女无差别的平等理想。(刘汶蓉,2023)从个体自主性的角度来看,对婚姻团结的过度强调似乎构成对婚姻自由与个体自主性的挑战,这就与新兴的女性主义的立场形成了强烈对比和冲突,而这一冲突归根结底仍是社会团结与个体自由间的张力问题。(肖文明,2022)

尽管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的发展具有正当性,但在作为小共同体的家庭关系中,利他主义的成分更应被重视。有学者指出,与私法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利己主义相比,在家庭法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利他主义。虽然家庭关系也被市场经济和货币标准所蚕食,家庭关系或多或少地演变为货币关系,但家庭关系的利他主义烙印仍然存在。(刘征峰,2024)家庭中的这种利他主义的关怀是人得以成长的主要支撑。有经验研究发现,与工作价值相比,家庭并非一定是与个体主义价值相矛盾的领域,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个体追求私人生活、实现个人价值的途径。(刘汶蓉,2011)

因此,过度强调超越家庭,促进家庭成员个体化甚至单子化的制度设计显然无助于共同体意识的形成。需要注意的是,不可将个体自由发展和家庭团结作为两极化的概念来理解。促进共同体意识并不是指刻意减少离婚率,也并非不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而是在婚姻家庭制度的理念中需要更多地承认依赖关系的存在,拒绝将婚姻家庭法视为一种冷冰冰的离婚法或财产分割法。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认可和保护,即是对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关系的认可和保护,包括家庭成员中儿童对父母、老人对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依赖关系,且这种关系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刘汶蓉,2023)在生育支持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考虑实际的家庭生活,促进家庭成员的团结和保障生活的需要。

(二)直接保障: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构建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生育本身是个体和家庭的自由选择,人们基于自己生命成长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发展去选择生育或不生育。所以生育支持只是对选择生育的群体的政策性支持,而并不能预设满足刺激—反应的激励效果。

通常来说,对于生育支持的政策大体上可以划分为时间上的支持、经济上的支持和服务上的支持。所谓时间上的支持是指产假和育儿假等,经济支持是指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生育补贴等经济政策,服务支持主要是指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教育等生活需求相关的政策,这是一种基于政策类型的生育支持体系的构建。除这些内容之外,本文更愿意回到第一部分所讨论的三重困境,去强调因生育而形成的女性特殊权益保障需求和“促进家庭”的生育支持。这里,生育支持政策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反“生育歧视”的政策设计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抚育政策。

1.反“生育歧视”的政策

对于生育后果的主要承担者——女性来说,生育本身所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良好的生育支持制度不应该“忽略、遮蔽、遗忘女性在生育事件中个体化的、情境化的身体经验”,(赵树坤,2025)因此,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不可能不首先考虑育龄女性的需求,首当其冲的便是反生育歧视政策的构建。

所谓“生育歧视”,是因国家、社会、个体生育成本分配的问题而出现的特殊现象。(曹薇薇,2024)国家越鼓励生育,人口政策越宽松,育龄女性在劳动供给中越有可能出现因生育而缺乏吸引力而致就业机会萎缩的状况。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越重,其生育意愿也就越低。劳动力市场不愿意负担女性的生育成本,而女性为避免个体完全承担生育成本而降低或放弃生育意愿。概言之,生育责任和成本个人化是低人口危机的原因之一。

(1)生育成本社会化的政策。对于生育歧视的现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不能以女性的生育作为限制招聘的条件是远远不够的,更为重要的是生育成本的合理分担。

比较常见的生育成本社会化的方案是生育津贴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生育津贴制度,作为一项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学者认为目前生育津贴的给付限制损害了家庭的生育福利权益,对不稳定就业者构成间接歧视,放弃了法律解释中的有利劳动者原则。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现象,本质上是因为生育津贴的性质被理解为“仅针对稳定就业的女职工的工资来补偿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补偿产假工资”。(李海明,2025)如果这样的看法是成立的,那么生育津贴政策目前还仅是通过减轻雇佣者成本的方式,以实现劳动力市场上女性就业平等的平衡,其内在理路还是将生育作为单属于女性的一种负面特征来考虑,这样的思路显然是不妥的。没有单属于某个女性的孩子,这个孩子成年后也会作为一国之公民参与建设、缴纳税收、服务社会。一个公平的生育津贴制度,不能仅仅是生育成本的转移。

(2)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保障女性的就业平等,避免“母职惩罚”。从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的友善家庭政策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台湾地区以《性别工作平等法》实施多项休假补偿等家庭化措施,但因为育儿津贴与女性薪酬相比较低,无法借由市场化的托育机构承担照顾责任,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女性就不得不选择留在家中承担照顾责任。相对而言,澳门的劳动力去家庭化的措施比较到位,由政府和市场提供托幼服务减轻家庭尤其是女性的照顾责任。(利泽铭、古允文,2022)由此可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能有效解放女性劳动力。发展普惠式托育体系,并不是否定市场化托育,不同家庭可能有不同的托育需求,尤其在普惠式托育公共支持相对较低的时候,市场托育机构是有益的补充。需要注意的是,普惠式托育体系的正当性并不源于上述女性就业率提升的功用性目的,而是源于作为社会共同体一员的婴幼儿对于公共性社会交往的平等需求。(谢郁,2021)因此,普惠式托育的普惠不应视为济贫或提高生育意愿的激励措施。

当然,对于弱势家庭而言,公共财政的支持依然是必要的。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地方财政,直接支援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加强家庭照顾功能。这些支持应该覆盖上述没有被纳入生育津贴给付范畴的其他女性,侧重于普惠式托育的可及性,甚至可以推动出台帮助家庭成员就业的就业促进政策等。有学者指出,结合我国代际养育文化趋势,要增加以家庭为单位普惠性的生育保障措施,甚至有必要针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隔代抚育者设置养育津贴。(曹薇薇,2025)

2.促进性别平等的抚育政策

因为生育天然有着性别相关性,所以在生育支持的政策体系中,需要格外注意保障性别的实质平等,尤其是对女性生育能力和生殖健康的保护,以及在孩子抚育过程中促进家庭成员对抚养责任的合作和分担。

国家有保障公民生育权的义务,毋庸置疑,也有保障生育权之重要组成部分生殖健康权的义务。(湛中乐,2013,第251页)《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中提到,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积极提供全方位的孕期保健服务,生殖健康不仅与妇女健康有着密切联系,也与儿童健康有着密切联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论及应加强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检查,有效控制出生缺陷。

就抚育问题而言,它不仅与家庭的健康发展有关,也与生育歧视问题密切相关。对于女性因生育而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歧视的法律规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陷入“国家越鼓励生育,法律越特殊保障,女性就业歧视越重”的不良循环。(曹薇薇,2024)比如一些地方性法规除规定女方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还可以享受60天的生育假,男方享受10天的陪产假,这个育儿假时长的差异性就存在明显的性别特征。仅仅延长女性产假的特别保护,实际上强化了女性的生育责任主体的性别分工,不利于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竞争和价值实现。2023年施行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奖励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奖励假、育儿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育儿假等可以增加相应天数。”这条规定虽然并非男性育儿假的强制性规定,但已经迈出了促进性别平等的一小步,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抚育子女家庭内男女分工的平衡,有助于女性恢复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个人价值。

除上述产假和育儿假之外,为顺应怀孕、分娩、哺乳和抚育,女性可能需要更为弹性的工作时间,男性也相应需要更为弹性的育儿时间和假期,这是一种时间家庭化的支持政策,通过有薪补偿休假措施加强家庭照顾责任,也同时加强家庭的照顾功能,亟需制度性地推进。

五、结语

生育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不仅仅是种的延续,更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塑造。生育作为人的生产,其关涉“人之为人”的根本性与目的性。将生育支持当作一种刺激—反应的激励,无视生育本身蕴含的依赖关系、社会团结和必要性,很难形成一个正态的代际更迭的善好世界。在制定支持生育政策的同时,我们需要看到家庭中代际的爱的纽带,去推进家的稳定和社会团结,去救赎和安抚人生不可避免的脆弱。个人主义并不足以支撑起整个现代社会,“家”作为根基性的隐喻支配着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为逻辑,解释着中国人的行动意义和精神世界。

生育率下降这个现象,从长远看固然并非好事,但每个家庭做出的生育决策,并不是非理性的选择。构建和优化生育支持制度,需要明白一个简明的道理:唯有生育自身成为幸福人生的一部分,更多的人才会自觉地行使生育的权利。(陈立胜,2025)

注释:

①2024年中国的总和生育率(TFR)只有1.013(882万,实际954万人),参见:《梁建章解读2024年中国人口数据:生育率长期下降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扭转》,腾讯网,https://gffgg660bd7c42f7b4ecd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rain/a/20250117A05DL700;《中华人民共和国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https://gffggbc2241e4e10c406f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j/zxfb/202502/t20250228_1958817.html。

②例如有学者认为生育可以被看作个体在社会网络中的社会决策,因而社会群体中形成的类似于规范的育儿分工可能对个人生育选择带来显著影响。

③《2024年中国家庭育儿行为及营销价值洞察》,界面新闻:https://gffgg5cbd25e50f7947d0s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1182843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0月17日。

④日本以《育儿支援新制度》为基础,设立面向0—2岁婴幼儿,且幼儿人数少于20人的“地域型保育机构”。地域型保育机构一般有4种类型:家庭型保育、小规模保育、企业内保育以及入户保育。可以说,新制度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供给,较之以往,不仅增加了托育机会,且实现了多样化。如在过去,仅双职工家庭是申请托育服务的主要事由,如今夜间工作、兼职工作、外出培训学习、照顾老人等都能作为申请托育服务的事由。可以看出,较之过去,新制度能为需要托育服务的父母提供更具可及性、便利性的多样化选择。参见郭佩的研究时评:《“待机儿童”达1.6万人,日本是如何解决托育难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https://gffggeaed86f548c641f2hco0o6cqv6vnb6bww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xsyj/bkwz/201912/t20191204_505338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0月17日。

⑤例如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对象是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的职工及职工配偶,这种以劳动关系和婚姻状态为标准的生育保障法律制度显然是不够的,存在不同职业群体间的歧视性差别对待。

⑥OECD在2011年就提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教育机会和社会形态的变革,家庭生活方式也在发生重要的改变,家庭支持计划需要协调劳动力市场和家庭责任之间的关系,帮助父母获得工作,支持父母拥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和享受与孩子一起的时光,来促进孩子的健康发展。

原文参考文献

[1]陈立胜:《生育:“责任”抑或“权利”?》,《天府新论》2025年第1期。

[2]陈立:《托克维尔论家庭的本质与民主精神:公私混合性与自我牺牲》,《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24年总第80期。

[3]曹薇薇:《人口政策转型期生育歧视法律防治的美国镜鉴及中国进路》,《法学》2024年第12期。

[4]曹薇薇:《少子老龄社会生育保障法律制度的审视和重构》,《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6期。

[5]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6]郭佩:《战胜“少子化”的“灰犀牛”》,《中国社会保障》2022年第9期。

[7]郭凤鸣、文孝斌、常慧:《女性生育选择受同群育儿分工的影响吗?——基于同群参考预期约束的分析》,《人口学刊》2025年第2期。

[8]胡敏洁:《“母职惩罚”中的女性平等权及国家保护》,《浙江学刊》2023年第4期。

[9]姜丽:《人的脆弱性、依赖性与“正义的慷慨”——麦金太尔正义思想的新维度》,《道德与文明》2018年第5期。

[10]J.J.C.斯玛特、伯纳德·威廉斯:《功利主义:赞成与反对》,劳东燕、刘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11]落合惠美子:《21世纪的日本家庭,何去何从》,郑杨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12]李婷、华杰、王安迪:《中国互联网生育议题何以构建——基于多个社交媒体平台的文本分析》,《西北人口》2025年第2期。

[13]李悦心、郭秀云:《地区生育支持体系与再生育意愿》,《西北人口》2025年第4期。

[14]刘汶蓉:《家庭现代化道路上的女性发展困境与政策出路》,《妇女研究论丛》2023年第1期。

[15]刘汶蓉:《家庭价值的变迁和延续——来自四个维度的经验证据》,《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16]李静:《面向代际发展的中国家庭生育决策》,《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2期。

[17]利泽铭、古允文:《不同的家庭主义模型?台湾和澳门友善家庭政策比较初探》,《台湾社会福利学刊》2022年总第18卷2期。

[18]李清林:《包容性视域下的生育支持制度体系:法理基础、合法性边界及实现进路》,《云南社会科学》2025年第3期。

[19]刘征峰:《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父母人权保护间寻找平衡——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为考察中心》,《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7期。

[20]刘征峰:《家庭法与民法知识谱系的分立》,《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21]刘征峰:《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和续造的抽象界限》,《法学》2024年第6期。

[22]李立如:《在身份与契约之间——婚姻法规范的引导功能和发展方向》,《中研院法学期刊》2023年总第32期。

[23]李海明:《生育津贴给付中的不当限制及其纠正》,《法学》2025年第2期。

[24]马瑞丽、朱明宝、刘二鹏:《生育行为对中国农村老年健康的影响效应——基于健康生产与生命历程理论》,《西北人口》2022年第3期。

[25]玛萨·艾伯森·法曼:《脆弱性主体——锚定人类境遇的平等》,王新宇译,《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

[26]玛萨·艾伯森·法曼:《经年之后,平等仍未实现——公民权、自主权与性别权利之辩》,王新宇译,《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3期。

[27]玛萨·艾伯森·法曼:《为什么缔结婚姻——婚内自治与婚姻的社会职能之辩》,王新宇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28]任远:《生育水平的影响机制和低生育率社会的生育服务支持》,《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29]邵六益:《没有家庭的生育?——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反思》,《探索与争鸣》2023年第9期。

[30]王福玲:《人的尊严与脆弱性》,《道德与文明》2022年第4期。

[31]吴欢:《国家干预生育的历史、法理与限度》,《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3期。

[32]王新宇:《异源妊娠是女性生育权吗?》,《清华法学》2024年第3期。

[33]吴小英:《重返传统:家庭研究的方法论转向》,《理论月刊》2022年第8期。

[34]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

[35]谢郁:《生育自由理念下的生育激励机制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22年版。

[36]谢郁:《超越家庭:婴幼儿保育权实现中的关系建构》,《学术论坛》2021年第6期。

[37]肖文明:《作为道德机构的家庭:涂尔干论家庭》,《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5期。

[38]杨复卫、朱津:《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规范基础、模式选择与体系塑造——基于法学视角》,《学前教育研究》2025年第4期。

[39]袁陆仪、肖文明:《作为道德现象的生育问题:涂尔干论生育》,《社会学评论》2025年第1期

[40]周家瑜:《霍布斯与洛克论家庭、女性与家父长主义》,《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23年总第78期。

[41]郑扬:《育儿模式的变化与“母职”的重构——对微信妈妈群育儿生活的观察》,载张季风主编:《少子老龄化社会与家庭:中日政策与实践比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

[42]湛中乐:《生育自由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43]湛中乐:《从战略规划到权利保障:我国人口法制的变迁与反思》,《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

[44]张学军:《生育自决权研究》,《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

[45]周平:《生育与法律:生育权制度解读及冲突配置》,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6]左稀:《论斯洛特对纳斯鲍姆自主观念的批评》,《伦理学研究》2022年第6期。

[47]赵树坤:《“迈向女性本位”:基于身体经验的生育支持制度检视》,《南国学术—澳门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

[48]张睿、李翼:《摇摆型生育意愿:情感张力下育龄女性的生育决策逻辑与机理剖析》,《中国青年研究》2025年第3期。

[49]Hui-Hsuan Tang and Lan-Ting Huang,"Parental Subjective Well-being,Gender Preference,and Parity Progression in Taiwan",Taipei Economic Inquiry,60:1(2024).

[50]Sherif Girgid,Ryan T.Anderson,and Robert P.George,What is Marriage? Man and Woman:A Defense,Encounter Books 2012.

[51]Willem Adema,"Setting the Scene:The Mix of Family Policy Objectives and Packages Across the OECD",Children and Youth Services Review 3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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