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构筑系统化、多层次的海外安全供给格局,有助于推进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凭借其主体资源禀赋和专业行动优势,能够有效弥补中国海外安全供给在规模覆盖和资源配置上的不足,是完善海外安全供给机制不可忽视的能动主体。在参与优势上,社会组织一方面可借助象征资本、社会资本与知识资本扩大海外安全供给规模,另一方面则能凭借社会倡导、公共服务专业性提升供给效率,回应“政府—市场”二元主体在能力边界与配置效率上的不足。在路径设计上,社会组织需要遵循融入、联动与共生三条路径,在国家海外安全机制中发挥嵌入安全治理体系、搭建多元主体沟通桥梁、普惠各方利益的建设性作用。全球环境研究所2005-2024年参与中国海外投资安全保护的实践,印证了上述路径设计的可行性与实效性。展望未来,中国应将社会组织纳入海外安全机制的整体规划,通过多元协同治理,构筑国家安全学学科支撑下更加系统高效的海外安全保障体系。
关键词:国家安全研究/ 社会组织/ 海外利益保护/ 安全供给/ 总体国家安全观/ 民间外交/
作者简介:朱翊民,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国际政治研究》(京)2026年第2期 第144-168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5BGJ024)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中国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25年底,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一万余家境外企业进行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其中,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同比增长18%,维护国家海外安全的战略重要性持续上升。①党和国家多次就完善海外安全体系建设做出重要指示。2025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应“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②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保障海外利益安全需要建设综合、立体的机制。要实现这一目标,诸多学者已经从宏观上讨论了社会组织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作用,但对社会组织参与的驱动因素和路径设计探讨较少。③
目前,学界对社会组织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探讨主要分为两类,即聚焦于海外安全供给机制的战略需求研究与聚焦于社会组织的行动能力研究。其一,侧重战略需求视角的研究主要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与全球治理体系角度出发,自上而下地探讨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参与动因。首先,一部分学者关注国家治理需求,探究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治理机制完善中的角色。部分观点聚焦于权利保障维度,认为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是所属国履行“尽职保护责任”(duty of care)及海外公民保护等国家责任的体现,本质上是主权国家升级社会治理体系、因应全球化时代安全风险的需要。④另有观点落脚于国家安全维度,指出社会组织能够补充“预防—震慑—应急”全过程逻辑下的海外安全供给体系,推动形成官民结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的协作型海外安全互动架构。⑤其次,学者从全球治理体系入手,剖析社会组织如何推动中国海外安全供给举措与国际接轨,争取得到各方认同与接纳,实现全球治理与国家安全的兼顾。⑥通过进行话语论辩和议程设置,社会组织能够凭借其行动独特性与组织灵活性,营造有利国际环境,助力中国海外安全供给。⑦在“安全—发展”联系视角下,社会组织在推进全球发展治理的过程中,配合中国企业在海外脱贫、民生建设上起到积极效果,亦能够间接地预防海外安全风险。⑧再次,从问题结构出发认为,正是由于社会组织缺位,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能力有所缺失。有学者基于中国在东南亚的海外投资项目案例,认为对社会组织的忽视导致项目利益分配失衡,进而招致了冲突外溢、激化的后果。⑨此外,有研究提出,缺乏与当地异见团体平等对话的叙事主体——即社会组织,是现今海外安全风险频发的重要成因。⑩上述讨论在“反事实”状态下,为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必要性提供了解答。其二,关注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行动能力的研究重点聚焦这一主体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独特价值。一方面,锚定中国实践。有学者直接指出社会组织可起到的具体功用。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借助信息获取、舆论回击、认知塑造、政策施压等手段与国际社会互动,已初步积累了助力中国海外安全的实践经验。(11)通过与企业、东道国政府的配合,社会组织能从长远上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构筑有利于中国海外安全的良好环境。(12)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与跨国社会主体形成网络性互动,弥合中资企业与东道国民众的认知错位,为识别、预防海外安全风险起到重要作用。(13)另一方面,镜鉴跨国经验。相关研究从国别视角考察不同国家动员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案例,认为适时地动员社会组织配合既有政策,能够有效处置海外安全危机,增强国家的国际声誉。(14)另有学者指出,在特定领域中拥有重要海外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同样值得借鉴。欧盟、印度、菲律宾的社会组织在保护海外劳工、侨民安全方面,已经与领事保护体系形成良性的共振关系,可为中国海外安全供给提供镜鉴。(15)
既有研究对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独特价值进行了探讨,但仍有不足。第一,关注中国海外安全供给战略需求的研究旨在吸纳社会组织主体,探析其供给的现实动因。不过,这一自上而下的视角过于宏观,忽视了社会组织基于独特禀赋的体系性位置,也因而难以精确地提出完善方案;第二,从社会组织行动能力视角出发的研究中,凝练既有中国实践的文献仍停留在描述社会组织作用的静态层次,对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动态比较优势的探讨欠缺;重视他国社会经验的论述则缺乏中国实际情形的本土化分析,借鉴意义难免受限。综上,既有研究一方面对“供给—需求”的联系仍相对割裂,尚未回答海外安全供给在迈向降本增效、提质升级的目标过程中,因何需求吸纳与整合社会组织力量的问题;另一方面则对社会组织如何助力海外安全供给的具体路径探讨缺失。基于此,本文运用解释性单案例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政策文本、公开档案与访谈获取的一线叙事,通过交互验证还原社会组织的具体参与机制,尝试厘清社会组织在中国海外安全中的外在参与需要、内在参与优势及针对性的路径设计,尝试为完善海外安全供给体系提供思路。
一、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驱动因素
社会组织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是双重因素驱动下的结果。中国海外安全供给赤字的现实困境为社会组织有所作为创造了外在的时代机遇,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禀赋则为完善中国海外安全供给体系确立了内在的行动基础。
为提升分析的可靠性,除公开报道、学术文献外,笔者也将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作为补充性参考或引注资料。其中,本研究的访谈工作集中于2024年10月至2026年1月,访谈主要目的是了解社会组织与海外安全供给的实践经验。为增强代表性,笔者访谈了18家国内“出海”企业、社会组织的共26位受访者,覆盖海外华社与商会、平台型社会组织网络、草根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涉及案例涵盖非洲、南亚、拉丁美洲、东南亚等区域。访谈采用半结构化方法,线上、线下结合进行并均获得受访人同意,平均时间逾45分钟。
(一)海外安全供给的功能性缺口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了空间
目前,在中国海外利益不断延伸的背景下,既有海外安全供给体系遭遇政府主导模式与市场主导模式下的“失灵”困境,为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提供了需求导向的外在动力。
1.政府为主的海外安全供给模式“失灵”。这里的政府既包括海外企业、公民的所属国政府,也包括东道国政府。(16)西方社会契约理论将政府接受大众的授权、生产公共安全产品视为民众建立政府的根本动因,(17)然而,这一逻辑在海外安全领域的适用性有限。首先,供给能力不足。所属国政府受到地域范围和法理空间的限制,无法为海外公民提供充足的物质性保障资源。冷战时期,美国在面对伊朗人质危机时使用的经济制裁、外交施压等诸多政府主导的措施皆宣告失效。以中国为例,中国平均每年每位驻外领事官需要服务逾20万海外公民,当遇到重大、紧急安全事件时,驻外使领馆惯常性地被视作涉外主体的直接责任方,承受巨大工作压力。(18)与此同时,政府还面临着传统国际法模式的桎梏。纵然东道国在“用尽在地救济”的属地原则下,同样可成为海外安全供给的政府主体,但东道国的安全供给实则受制于国家能力与意愿。(19)尤其在中国海外安全重点关切的“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中,因其国家能力所限导致东道国政府供给失能的情形时常发生,这也使得所属国的海外安全环境因地、因议题差异而呈现出巨大的不稳定性,更凸显出政府主导供给模式的现实掣肘。(20)
其次,供给效率次优。在理想情况下,当所属国政府供给越多的海外安全产品时,其海外安全需求的满足程度理应越高,海外安全风险也会随之降低。然而,由于“不干涉原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被普遍确立为国际规范,无限制的海外安全供给行动遭到“任何人都可以拒绝他人使用,同时自己亦无法单独使用”的“反公共产品”(anti-commons)桎梏。(21)而中国作为当代国际秩序中的后发大国,其自身国情的特殊性使得前述供给效率缺口更为显著。一方面,中国政府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上,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撤侨、外交沟通以维护海外安全,这一行为时常遭到西方国家“干涉主义”的污名化叙事,中国海外安全供给因而被迫花费高昂成本引导国际舆论,供给边际效用递减明显(22);另一方面,中国始终坚守不干涉原则,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干涉主义”持审慎态度。然而,同时期大量成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人权、发展等领域频繁挑战传统国家权威,“政府—社会”行为体在沟通、行动及权责上的成本与认知差异,加大了政府主导外交手段的跨国沟通成本,中国海外安全供给面临独特难题。(23)
2.市场主导的海外安全供给模式“失灵”。根据传统国家治理理论,国家在社会安全供给领域承担着公力救济职责,而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等法人实体)则在公力救济之外具有私力救济的权利与补充义务。在政府主体无法承担起安全供给责任后,以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为确保营商环境,将采取自助手段确保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然而,以市场为主体的安全供给模式同样存在不足。首先,由于视野受限、信息渠道不畅及安保资源不足,市场主体普遍缺乏系统性的海外安全思维与行动能力。在实践层面,多数企业倾向于依赖私营安保公司或建立企业联防机制,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危机处置与自救能力。(24)然而,这种市场化的安全供给模式存在着局限性:一是过度偏重事后应对而忽视风险预警等预防性工作,且在面临强大风险时其应对能力也非常有限;二是容易受到东道国政策法规等因素制约。(25)此外,企业作为营商主体还面临着来自市场竞争与追求利润的压力,常常缺乏应对外部风险的信息渠道与专业技能。这一点在中国企业“出海”初期更为明显。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社会性风险时,常常回避与当地民众对话协商,而习惯性地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在一些“弱政府”国家常常适得其反,甚至招致更大的风险。
其次,海外安全供给的覆盖面不全。中资企业在海外多采用总承包运营模式,这虽使项目质量、进度可控,但此种方式实则孕育了一个项目驱动的社区,企业需在此社区内承担一定的“准政府”职能。(26)在国内环境下,类似的“准政府”职能可与各层级政府配合承担,甚至在地方政府的绩效激励结构下通过“搭便车”获得充足的安全供给。(27)但在海外环境下,迥异的“国家—社会”关系使类似的“搭便车”行为难以实现,企业因而需要周全地考虑各种风险来源。(28)一旦企业未能妥善回应各利益相关方关切,工商业与人权议题联系下形成的相关国际规范就容易使企业面临舆论压力。(29)“邻避主义”(NIMBYism)、“资源民族主义”(resources nationalism)可能驱动当地民众抗议甚或爆发骚乱,催生“生态恐怖主义”(eco-terrorism)等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意识形态。(30)究其根源,中资企业在叙事传播、公益战略、公共关系等海外社会责任能力上存在不足,合法性认同基础脆弱,2010年紫金矿业收购刚果(金)铜矿项目遭到有关当局宣布无效、2025年几内亚比绍妇女组织焚毁中资锆石矿场采矿设施等事件皆是该因素影响下的结果。
综上所述,政府与市场的海外安全供给模式存在一定的功能性缺失,这是难以依靠单一主体的策略调整实现根本改善的。一方面,供给规模维度的能力缺失。这一缺失是主体属性能力边界的必然产物:政府部门因需要满足大部分受众的偏好,地方性、小众的海外安全需求相对被边缘化;部分无显著利润空间的社会服务需求难免被市场主体忽视(31);另一方面,供给配置维度的能力缺失。海外安全风险的特殊性是这一功能性缺失的主要原因。海外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任一主体都难以供给充分、精确的海外安全产品,为实现风险控制的安全能力冗余,政府、市场都难免遭遇资源浪费、成本增加的困境。(32)此时,多元主体在合作基础上的供给即为最优解。总而言之,中国海外安全体系迫切需要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治理”的合作伙伴,回应政府与市场主体面临的海外安全能力缺失问题。
(二)社会组织弥合海外安全供给短板的独特优势
冷战结束后,社会组织在全球军控治理、战后社区营造、在地冲突缓解等多类国家与国际安全事务上承担重要角色。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将社会组织与政府、市场对立起来,而是将其视作建设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关键主体。(33)事实上,公共产品供给的能力并不专属于政府,产品的公共性或私有性并不在于它们是否由公共或私人部门提供,而取决于被供给的产品是否具有显著的公共利益。(34)社会组织作为海外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主体之一,拥有两方面基于成本考量的行动优势。
1.扩大供给规模。社会组织能够凭借其独特资本获取对国家海外安全有益的部分资源,增大海外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规模。(35)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约纳斯·塔伯格(Jonas Tallberg)指出,当社会组织被认为有能力完成国家、市场难以自行完成的任务时,也就拥有了与其他主体联合供给公共产品的“功能准入”(functional access)资格,因而得以获取“委托—代理”授予的社会组织行动裁量权。(36)具体而言,社会组织在扩大供给规模方面的相对优势体现在象征资本、社会资本与知识资本三个方面。
一是象征资本。象征资本多以荣誉、声望、认同等形式出现,在本文语境下尤指身份与形象塑造能力。在公民社会视角下,政府常因公权力干预而面临合法性质疑,企业也难以脱离因盈利动机而遭遇“有罪推定”,二者融入当地的沟通成本高昂。社会组织作为自18世纪以来现代国家结社权赋予下进行非暴力活动的法律保护主体,已经广泛嵌入各国的治理体系之中。(37)社会组织由于受到利润不能用于分配的“非分配性约束”而需要更加恪守作为“道德人”的形象。在此象征下,社会组织能够凭借其特殊身份规避不干涉原则的困扰,借助海外公益、民生项目减轻所属国海外企业的道德压力,避免议题泛政治化、泛安全化的海外风险。(38)过去,缅甸仰光莱达雅工业园区中的中资企业时常遭遇打、砸、抢等暴力事件,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在了解情况后,决定在该片区范围内开展“国际微笑儿童”供餐项目,旨在从作为妈妈、子女的核心家庭关系入手,搭建“园区+社区”模式以带动当地妇女就业、儿童教育发展。项目推进后,当地民众对中资企业的态度有所改善,类似安全事件频次明显降低。(39)
二是社会资本。社会资本的核心是社会关系网络及附属链接的实际或潜在资源。(40)一般而言,政府由于建立伙伴关系时涉及主权让渡、外交牵连等问题而谨慎行动,企业又因其需要考虑商业保密及盈利逻辑,二者在海外与民间主体的互动、协商成本较高。相较而言,社会组织早已在全球化时代下证明了其通过跨国、跨界、跨主体合作,进行民间层次国际联合的潜力。(41)在海外安全中,社会组织也可借助这一资本,避免因海外民间主体在与中国涉外主体初始互动中生成负面形象后,由错误知觉诱发敌意螺旋上升的安全风险。作为华侨华人在赞比亚最大的商会社会组织,赞比亚中华总商会长期扎根当地,先后多次与赞比亚内政部、劳工部等部委举行联合闭门会,在促进中资企业合规经营、筹资行善的同时,借助酒会、联系会员(associate members)制度等非正式交往增强当地企业与中资企业的合作,降低社会安全风险。(42)
三是知识资本。社会组织的成员往往拥有多重身份,其既能够作为公民社会的代表出现,又能同时承担行业专家、侨领等角色,这样的多元身份使社会组织同时拥有跨文化知识载体与行业知识载体的属性,信息搜寻成本低。基于此,在学缘、乡缘、地缘等多重影响下聚拢于社会组织的广泛“海外中国”群体,得以通过或明示或默会的方式提供一手的文化、法律等信息,形成独特的知识资本优势。(43)中国互联网协会凭借其在网络空间治理、数字经济等领域的知识积累,定期组织宣介东南亚、中东等地在跨国信息流动监管、服务贸易条例、跨境电商平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中国“出海”互联网企业的海外安全预防能力。(44)
2.提升供给效率。在理性选择理论的视野下,如何以尽量小的成本实现足额的供给量,直接关系海外安全供给的可持续性。其中,基于主体属性的配置改善是最为直接的路径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兴起以来,国家愈发强调不同主体生产公共产品时所消耗的资源,这样权衡比较的结果是把公共产品的生产由传统的政府垄断转为多主体竞争。(45)多主体竞争的最优格局是有效竞争,而有效竞争则需要厘清各主体在大卫·李嘉图意义下的比较优势,这样方能使不同主体“各司其职”,规避因单一主体关注多重问题而导致的治理非专业性、行动失序等问题。(46)当由多个具备竞争性的供应者按照比较优势提供公共产品时,既可以满足效用,又能够达到全社会的成本效率,调动整体的供给活力。(47)因此,社会组织可以凭借其主体拥有的固有属性,发挥其长期经营获取的比较优势,促进海外安全供给配置整体升级。
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改善供给效率配置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社会倡导、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专业性上。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因资源限制而需要选择效益最高、优势突出的领域以降低对其他主体的单向资源依赖,确保其组织生存。(48)这一特性使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公益传播、社会创新等议题领域具有集中的注意力配置与务实的行动能力。相较而言,政府和企业实现上述行动则需要投入更多时间与精力,时常需要临时增设部门、增加人手,海外安全供给的机会成本随即增加。尤其在需要具体落实的环节中,社会组织能够更专注地跟进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建设长远的安全维稳能力。(49)
在实践中,社会组织依靠专业性提升海外安全供给效率的举措有二。一是成立专门社会组织,避免资源分散。该举措的核心是借助社会组织人员、资金、职能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民间属性,灵活整合各方资源。中国电建成立海外志愿者协会并以其统领在39个国家和地区的64支志愿服务队,组织动员海外员工成为志愿者,深度融入属地化合作网络。2019年以来,长沙、昆明、苏州等市相继成立针对海外安全的社会组织。以“昆明市海外利益保护协会”为例,该组织整合当地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并链接中安华盾、东道国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主体资源,通过开展袭击应对、防卫技能、急救应急等专项培训,夯实应急处置能力,即时、针对性地回应海外中资企业的安全需求。(50)二是承接部分政府、企业发包的非核心业务,增强治理有效性。(51)尤其对于部分“小而美”的民生项目与共享导向的公益项目,社会组织在捕捉当地公共问题的基础上能够更精准地识别当地需要,从而减少供需不匹配的现象。例如,中国草根组织“创新洞见”基于其长期对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观察和扎根,成立了“ESG化险中心”,先后在印尼、柬埔寨等多地承接光伏项目设计、智慧农业普及等企业社会责任项目,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减少在公正转型与绿色发展事宜上的运营成本。(52)
综上所述,社会组织针对政府供给模式与市场供给模式的功能性缺失,在扩大供给规模与提升供给效率两方面呈现出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重要能力,并在现实中交错体现,使社会组织作为海外安全供给的一部分而不容忽视。
二、社会组织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机制的路径设计
在需求与能力的加持下,社会组织要有效服务海外安全供给的整体大局,有必要探索若干社会组织动态参与国家海外安全供给体系的逻辑理路,增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与有效性。总的说来,社会组织在现有中国海外安全供给中的作用发挥,应遵循融入、联动与共生路径。
(一)完善机制建设,坚持融入路径
融入路径是确保社会组织完善海外安全供给机制的首要基础。国家海外安全实践的先发性与社会组织进入的后发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应锚定融入路径,回应既有海外安全机制的整体需求。国家是公民安全供给的主要行动者,而不论该公民身处国内还是海外。19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与跨国流动的增加,各国政府逐步建立了海外公民安全的保护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一带一路”的深入推进与海外公民安全保护需求的增长下,中国已逐渐形成“外交领事—经贸协定—军事行动”的宏观海外安全供给机制,并显著改善了海外中国公民安全赤字的局面。(53)但如前所述,国家与市场主体在海外安全供给上都存在着固有的高成本问题与视野盲区,国家海外安全事业亟待社会力量的参与。强调社会组织与国家的融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构筑“强政府与强社会”的关键举措。(54)不过,正如黑格尔所描述的,基于自发性形成的公民社会力量如不加以管制和引导,将“如同野兽一般具有盲目性”。(55)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公民社会在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下重新成长,在系统意识、公众信任上仍有提升空间。(56)为此,社会组织参与国家海外安全供给不可盲目行动,而应作为后发融入者统筹进国家的整体机制设计中,实现对海外安全机制的补充。
融入路径需要社会组织从价值理念、政策方略两个维度与国家形成配合。一方面,价值理念的融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加呼唤社会组织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主动承担起维护国家海外安全的主体责任,为海外公民提供非排他、非竞争、非分割性的公共安全产品(57);另一方面,政策方略的融入。当前,中国更加鼓励社会组织融入海外安全事务,包括开展民间外交、承担领事协助志愿者等,客观上为构建合作的海外安全供给体系奠定了政策基础。总之,应基于社会组织在海外行动的合法性、信息获取的低成本等比较优势,在国家统筹引导的基础上,赋予社会组织以行动裁量权,吸纳其建设性地进入海外安全的宏观理念、政策体系,分解国家海外安全供给的部分职能。(58)目前,中国已在上述两方面做出积极尝试。例如,面对海外已有的2万余个华侨华人社团、商协会,国务院侨办与中国侨联多次举办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谊大会、中华海外联谊会等活动,吸纳海外中国社会力量为海外安全提供保障。此外,“南非华人警民合作中心”“华助中心”等社会组织,对海外侨民的应急安全处置也起到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应在供需匹配的逻辑理路下推进对海外安全供给的融入。就作为需求方的海外安全保障制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涉外法治体系需要社会主体在民间外交过程中强化人才培养和推动法律规范扩散;国家治理体系则期待将中国社会、基层的协同治理实践迁移至海外安全层面综合发力。(59)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的跨境机构设置与资金流动通常需要多层政府的审批,其中,由于领事保护、对外工程承包、企业投资等具体领域的正式或非正式政策法规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激励较少,社会组织融入海外安全供给仍处在初步阶段。(60)面向未来,对已经初步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格局的领域,如志愿服务、慈善交流等,应健全相关志愿者、社会组织的参与立法,完善社会组织的准入制度。对较少涉足社会组织参与的海外安全领域,如海外社会责任等领域,可根据国家、企业、现场的情境不同,因时因地制宜探索社会组织的参与模式。
从作为供给方的社会组织而言,社会组织作为类属广泛的行为体,在国际化程度、组织宗旨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落实融入路径要求对社会组织进行精细化筛选、整合。过去,部分社会组织因地域认同、利益分配等矛盾而发起相互指摘的法律诉讼,严重破坏当地华人形象,导致社会组织的负外部性供给。从长远来看,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和管理。需要坚持社会组织的梯次参与原则,筛选一批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理念一致的群团组织、重点侨团组织进行融入试点,制定社会组织的相应参与标准,稳妥、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的参与规模。
(二)协同多元主体,强化联动路径
联动路径是发挥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建设性作用的关键手段。海外安全供给机制的信息不足问题呼吁社会组织发挥功能优势,在联动路径下协调、链接各方,承担信息中介者的角色。不同的海外风险存在差异化的生成逻辑及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往往需要多元联动治理方能实现。(61)中国海外安全机制长期在出台“如何解决”方案之前,面临“解决什么”的信息供给难题。过去,中国海外安全供给中曾出现不同层级、职能政府部门各主其政,不同主体治理模式不一,疲于应对应急性问题的困境。(62)其中,偏好差异、资源弥散等因素导致的海外安全信息联动不畅是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63)此时,上文所述社会组织的行动优势则有了具象化的体现,即能够触及更多渠道,或以更低成本获取作为“轻资产”的信息资源,并在海外安全中以中介者角色加速公共安全产品的配给速率,形成目标汇聚的联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平等的伙伴治理关系。(64)
社会组织的联动路径,要求其在海外安全供给的不同阶段与不同主体进行有效联动,促进所属国主体的协同,增强对非所属国主体的联系。(65)在过程维度上,海外安全供给可划分为“筹备—执行—改善”三个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指所属国涉外主体尚未直接抵达东道国之前的准备阶段,应通过社会组织作为搭建交流平台的主体,就海外安全问题定期交流和联合研判,同时动员在外社会组织参与风险信息监测、预警等工作。自2014年以来,云南瑞丽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在中缅边境开展跨国公益活动,积累了充分的当地信任基础,中资企业时常在缅甸木姐市进行征地、管道铺设、修建电站等工程设施前咨询该组织,及时了解社情、规避风险。(66)执行阶段主要指所属国涉外主体在开展活动并遭遇安全风险的时期。可加强与扎根当地社会组织的常态化信息联络,尤其强化涉恐怖主义袭击、自然灾害、政治动乱等应急安全事件的信息传递,利用社会组织的灵活性收集信息和需求,引导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过去,在众多中国公民海外遇险的事件中,海外侨社、中国救援社会组织皆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67)改善阶段是中国海外安全危机衰减或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评估、创新环节。社会组织在该阶段有必要重新梳理安全信息,进行评估和自我学习,从而长远提升海外安全韧性。例如,中非民间商会借助其商业网络,长期秉持“文化先行、义利兼顾、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与非洲各国政府、商协会、中国驻外使领馆、安保企业建立常态化信息联络关系,有意识地完善风险控制能力,实现安全供给能力稳健发展。综上所述,社会组织在筹备、执行、改善三阶段内皆能起到联动各方的务实作用(参见下图),为其参与海外安全机制提供坚实基础。
图 社会组织的联动路径示意
图表来源:笔者自制。
值得注意的是,联动路径为保障全过程维度的海外安全主体间良性互动,要求社会组织不断夯实能力基础。一方面,许多海外社团、商会往往依靠企业成立,规模较小的组织不仅缺少专职处理公共关系的员工,更由于企业的经营计划而存在主体联动的不稳定性,影响了其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质量。为此,需要整合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等过去涉外事务的主要治理部门,打通中资企业的外联部、公关部、可持续发展部等跨部门壁垒,以制度建设增强社会组织的信息传递能力;另一方面,过去中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目标场域往往是联合国等多边国际机制,扎根东道国或与海外企业合作开展项目的实践较少。(68)在海外安全情境下,社会组织与多元行为体沟通既受到东道国制度、文化的限制,又存在与中资海外企业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这一主体游离在既有海外安全保障体系边缘。(69)这一问题需要激励社会组织基于自身职能,培育在不同的国际专业领域的跨国沟通能力和项目运作能力,依托部分枢纽型、平台型机构培育更多有潜力、有能力的社会组织。(70)
(三)兼顾多元利益,培育共生路径
共生路径是社会组织外溢海外安全供给效能的深层愿景。系统的海外安全风险要求社会组织在供给海外安全产品时顾及行动的多重外部性,探寻一条在提供自身国家海外安全时“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共生路径。“共生”能够通过创造新的价值,把矛盾、纷争本身当作激发共同利益的契机。(71)在共生安全下,当全球利益得到维护时,国家利益诉求也会得到一定的满足。(72)因此,保障中国涉外主体安全的第一圈层,需要对关联圈层可能出现的安全危机加以平抑、控制。第二圈层是对当地利益相关方的外部性。东道国宗教团体、工会领袖或青年、妇女组织等是影响国家海外安全供给效能的重要主体。第三圈层是对国际社会的外部性。过去,西方叙事体系下的国家海外行动与“势力范围”扩张存在密切联系,这一联系使后发国家的海外安全行动受到国际因素干扰。(73)
既有西方国家的海外安全行动对第二、第三圈层的正外部性兼顾较少,难以培育共生安全实践。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指出,“国家需要同时最大化在自身疆域内的合法性及在国家疆域外的国家利益”。(74)尤其在过去欧美国家进行殖民、投送军事力量以维护自身海外安全的背景下,国家利己主义的阴影如同“人性本恶”一样挥之不去。(75)国家因而面临维护海外安全的国际合法性困境。(76)对此,在国家的合法性获取困难背景下,社会组织由于其行动的跨国性,本应发挥成本优势。然而,一批服务于西方国家民主战略的“威尔逊式非政府组织”(Wilsonian NGOs),却成为跨国道德的长期代理人,以牺牲当地行为体为代价换取其组织声誉,具有典型的俱乐部式供给特征。(77)
与之相对,中国正不断推动社会组织对海外安全供给的多重外部性进行兼顾。中国拥有坚实的共生安全实践基础,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同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不断增进人类共同利益。实践表明,中国高度重视“安全一发展”的议题联结,既实现对恐怖主义等各类安全问题的标本兼治,也防止安全风险、威胁的多领域外溢,力图实现安全的动态进化。(78)在此理念下,中国正激励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同时,提供实现涉外主体安全、增进东道国经济社会福祉、改革国际社会观念等多重外部性的纯公共安全产品,及时回应国内、国际需求,培育安全的外溢共同体。以“全球发展倡议”为引,全球减贫、跨国民生项目正是实现此价值目标的关键抓手。例如,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联盟于2021年成立,负责牵头1700余家在非中资企业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小而美”项目挂钩,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百企千村”作为该组织的旗舰项目,现已惠及1万多个非洲村落、获益人数9000万人,是推动非盟《2063年议程》、打造“全球南方”共享发展成果的创举,通过关照第二、第三圈层的利益,有效改善中国海外投资声誉,减少中国海外项目的社会风险。(79)
实现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对多圈层的正外部性,要求超越“原籍国—东道国—国际社会”的空间延展逻辑,从时间维度上予以保障,克服短期主义。诚然,社会组织在小微、民生项目上促进了中外合作的良好氛围,但多数行动与项目投资周期或社会责任项目紧密相关。中国“走出去”的社会组织在当地的项目由于资金、人员等问题停留在“体验”“试点”阶段,缺乏长期经营和扎根,也削弱了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社会组织的持续感知和稳定预期。这尤其需要社会组织长期扎根东道国并培育组织合法性,培育民间信任效能,实现利益共享,并与当地政府、酋长等社区领袖进行对话,及时识别、消解潜在矛盾。此外,共生目标的实现本质上需要从国际层面推动新的海外安全规范生成,推动合法、合理维护海外安全作为普遍国际规范的扩散,使这一规范成为共筑普遍安全的重要国际公共产品,以此反哺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合法性。(80)但是,社会组织由于自身的安全与风险诉求,普惠多个圈层的项目往往集中于部分对华相对友善、拥有交流意愿的国家,在覆盖区域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81)总体而言,应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指引下增强社会力量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度,为适配共生路径的新兴大国海外安全规范奠定基础。
三、代表性案例:全球环境研究所的海外投资安全供给(2005-2024)
为进一步阐述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参与机制,本文将对全球环境研究所(Glob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于2005-2024年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安全的最佳实践案例进行相合性检验。(82)案例选取的原因如下。一是完整性。在时间跨度上,全球环境研究所自2005年开始启动海外林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相关项目,连贯的组织实践有助于把握其整体进行海外安全供给的脉络。二是典型性。全球环境研究所于2004年在北京注册,其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科委,是一个“草根组织”,更凸显其作为“最不可能可能”案例的启示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描述的部分事例虽在时效性上略显久远,但仍有较强意义:一方面是中国“走出去”战略没有根本性改变,总体政策背景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则是在此时段内,如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提升、海外安全体制机制完善等非社会组织的制度因素干扰较少,能够更加清晰地呈现出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建设性角色。
全球环境研究所对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介入,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21世纪初中国政府与企业对经济活动的环境影响认知不足基础上的。2005年5月、11月,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先后参加由世界银行举办的非法采伐系列会议时,发现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部分中国木材企业的海外非法采伐的行为受到多国环保组织的讨论与谴责,中国海外木材贸易存在风险。(83)后来,密松大坝事件、莱比塘铜矿事件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议题频发,为社会组织跟进中国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事宜创造了外部空间。
作为社会组织,全球环境研究所有两点优势:一是在象征资本、社会资本和知识资本上拥有以其能力禀赋扩大海外安全供给规模的独特优势。全球环境研究所通过研究、倡导活动,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余个中央和地方政府单位,保护国际(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中国科学院等40余家非政府组织或科研院所建立起基于项目合作的信任关系,在塑造其良好组织形象的同时,培养了一批具有国际交流能力的项目官员;二是全球环境研究所较早地依靠其专业性承接政府、企业咨询或培训项目,使其在提升海外安全供给效率上具备基础。早在2005-2010年,全球环境研究所就已和中共中央党校、上海浦东干部学院等机构签署决策者培训计划,搭建和维系了在生态保护与社区发展、海外投资与环境、森林可持续经营等议题上的相关项目组。(84)全球环境研究所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产品供给经验为其建设性地满足政府、市场主体需求打下了实践根基。
在外在需求与内在能力的驱动下,全球环境研究所在紧跟中国海外安全热点议题的步伐基础上,积极弥补中国与海外多主体沟通的信息赤字,力图将中国的海外经济活动惠及多利益相关方,尝试在融入路径、联动路径和共生路径三个维度为中国海外安全供给贡献社会组织力量。
(一)全球环境研究所与中国海外安全的“同步”
在成立之初,全球环境研究所就积极将自身战略融入中国逐渐扩大的海外林业投资过程中,推动中国企业的林业合规意识提升与指导标准制定。自1998年中国禁止采伐天然林以来,中国对进口木材的需求不断提升。2006年起,全球环境研究所借助其在宁夏、西藏等地进行农村可持续林业治理的相关经验,启动“海外企业环境行为政策包项目”(下称“政策包项目”),着手系统改进中国海外企业投资环境。其中,2011年是重要的时间节点,9月,时任缅甸总统吴登盛(Thein Sein)宣布将在其任期内搁置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等方共同投资的密松水电站项目,引发广泛关注。随后,作为中国社会组织相关方,全球环境研究所先后四次参与密松水电项目交流会议与接待行动,直接与缅甸政府部门、中电投代表等相关人员交流。(85)这一项目基本奠定了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参与中国海外投资安全时的声誉和合法性,为其后续进一步配合国家层面的行动奠定根基。
随着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全球环境研究所先后基于中国海外安全的需求,在地域上、议题领域上拓展业务范围。一是增强对周边国家海外基础设施投资安全的保障能力。为护航不断发展的“澜湄合作”,全球环境研究所于2013-2020年在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四国分别调研或开展相关项目,重点在煤电、水电等容易受到可持续发展质疑的项目中着手调研,共呈现了如茶润水电站被叫停、龙江工业园顺利开展等十余个中国对外工程承包案例并总结经验。同时,全球环境研究所研发“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地图”软件并交付金融机构使用,为企业的早期决策提供参考。(86)二是探索对非洲国家的海外林业投资。2013年起,全球环境研究所洞察到,随着非洲非政府组织更加活跃地关注森林退化问题,但同时又缺乏对中国海外投资环境政策与管理框架的了解,造成了诸多跨国的海外安全风险事件。对此,2013-2019年,全球环境研究所开展“中非森林管理学习平台”项目,旨在促进莫桑比克、喀麦隆、乌干达和刚果(金)等非洲国家的林业投资贸易对话,为中非合作的推进和减轻中国在非海外投资的负面环境影响提供配套支撑。
三是关注拉美国家的海外农业供应链安全问题。自特朗普第一任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增大加剧了中国的农业安全问题。国际农产品的稳定供应与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粮食安全、粮农保障起到重要作用。2022年以来,全球环境研究所确定了“降低农产品生产贸易产生的环境社会风险,确保粮食供应链安全”的组织目标,推动中国与巴西在来源追溯、农业毁林保护等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合作,其相关实践得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被列入习近平2024年对巴西国事访问的成果文件之中。(87)可见,全球环境研究所逐步确立了与中国海外安全需求同频的项目支持,在融入路径下推进中国海外安全机制完善。
(二)全球环境研究所参与纾解中国海外安全危机
在中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规模不断扩大、领域持续拓展的过程中,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具体项目中与多方合作,为中国的海外安全提供信息支持,其中,在老挝、加纳的案例是全球环境研究所推动消解中国海外安全危机的典型例证。首先,全球环境研究所在老挝获取减少中资企业的海外安全信息获取、输出成本,这一行动聚焦于筹备和执行阶段。筹备阶段,全球环境研究所借助其在当地的正当性及社会网络,帮助企业收集安全风险信息。2009年,全球环境研究所驻老挝办公室建立并开始运作,为后续在老挝的运营和结识当地的非政府组织网络打下基础。同年7月,受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与国际河流组织(International Rivers)的邀请,全球环境研究所拜访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中国电建前身)的老挝分公司——南俄5发电公司,沟通了该公司与全球环境研究所“政策包项目”的合作意向。(88)南俄5发电公司主要负责在老挝的南俄5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将持续修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然而,全球环境研究所从相关报告切入,发现南俄5电站水库修建完成后将淹没27公顷的耕地,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百余位库区居民的生计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全球环境研究所多次在实地走访受项目影响的村民后,精准捕捉到村民在畜牧业养殖、生活能源等多方面的需求,并向南俄5发电公司提交了涵盖肉牛养殖、沼气技术建设及社区农林发展规划在内的“社区发展与环境保护示范项目”,旨在帮助南俄5发电公司进行声誉修复,降低可能导致的负面疑虑。
在执行阶段,全球环境研究所借助专业能力降低企业安全供给成本,提升企业海外安全能力。2010年12月,全球环境研究所凭借自身在老挝社区建设的声誉和在地化沟通经验,与南俄5发电公司签订合作备忘录。全球环境研究所与南俄5发电公司分别出资30%、70%,全球环境研究所主要负责管理落实的架构,双方共同开展了包括肉牛养殖计划、沼气技术应用规划以及社区农林发展规划等多个项目。(89)以沼气项目为例,根据老挝的政策规划,水电站建成后无法直接惠及当地群众,全球环境研究所与南俄5发电公司决定以沼气方式保障居民电力。2011年1—10月,全球环境研究所将其在斯里兰卡等地试点成熟的沼气应用技术迁移至这一项目中,先后修建起40余口沼气池,并通过召开技术普及培训会、编制老挝文使用手册等方式,及时收集使用沼气的村民的反馈。在实践之余,全球环境研究所在2011年积极联合老挝中国商会、中国驻老挝商务参赞处、世界银行老挝办公室、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等50余家机构,先后三次举办专题交流会,促进各方对中国在老投资的多方对话。(90)此外,全球环境研究所借助此次合作帮助南俄5发电公司建立起了完整的社会与环境管理部门,使其部门成员增加四倍,其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把这一经验纳入后续的建设中。(91)在多方努力下,南俄5水电站项目不仅于2012年末顺利完工,更在2017年获得中国建设“鲁班奖”,于2020年获老挝“国家劳动奖章”,彰显其项目开发的成效。(92)
其次,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加纳助力中国海外投资的建设性对话,聚焦于执行与完善阶段。在执行阶段,全球环境研究所帮助中资海外企业识别、降低海外风险。2019年7月,全球环境研究所通过加入的国际环境NGO网络,收到了来自非政府组织“阿罗查”加纳(A Rocha Ghana)的求助信,信中多次提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开采铝土矿”行为对加纳阿特瓦森林(Atewa Forest)的潜在环境破坏和拟对加纳政府、中国电建进行的声讨活动。(93)为降低威胁项目安全的社会风险,全球环境研究所在2019年赴加纳开展项目期间,首先与上述非政府组织取得联系,在其带领下对可能涉及的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并积极与中国驻加纳使领馆等利益相关方联络,了解中国电建负面舆论的产生原因。(94)经过研究,全球环境研究所发现当地非政府组织在与中国电建沟通无果后,因当时的加纳总统经济发展政策、中加融资方式等问题产生信息不对称导致误解,因而认为中国电建仅片面注重开发而忽视环境保护,转而借助外部倡导策略进行抗争。(95)对此,全球环境研究所积极联系相关群体,对中国电建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良好举措、开发条款与森林破坏的弱相关性等细节问题,与当地非政府组织进行澄清并提交了内部研究报告。在改善阶段,一方面,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国内外平台开展宣介,联合中国民促会、北京师范大学等机构撰写《推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有效履行社会责任研究报告》,进行倡导行动以提升中企海外投资的社会、环境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与加纳非政府组织保持对话,并于2021年联合举办“中国海外投资及其环境社会影响能力建设培训”系列会议,促进加纳非政府组织理解中国的负责任投资行为。总之,全球环境研究所以社会对话方式促进利益相关方信息传递,自下而上地为这一海外项目于2022年顺利完工贡献力量。(96)
(三)全球环境研究所对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能力建设
全球环境研究所在参与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过程中,不仅服务于中国的涉外主体,亦对东道国利益相关方、国际社会的规范重塑有所助益。其一,在直接维护中国涉外主体的海外安全的过程中,关照东道国、国际社会的利益。全球环境研究所在“政策项目包”的实施过程中,参与编写了2007、2009年我国首个企业境外从事森林培育活动的行业指导规范《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及后续的《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97)2009年3月,在全球环境研究所“政策包项目”的专家评审会上,环境保护部(2018年机构改革后组建为生态环境部)政策法规司决定协调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联合发布一个《指南》,并于同年5月正式发函启动这一工作。(98)随后,全球环境研究所多次联合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等机构,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同时,基于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参与了《指南》的初稿起草工作。(99)2013年,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对外发布《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该指南成为创建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指导依据。(100)时任国家环保部的总工程师杨朝飞向全球环境研究所致贺电,称“《指南》出台是你们多年努力的工作成果”。(101)可见,全球环境研究所通过推动立法的方式,力图对接国际标准,减轻海外安全风险。
其二,在护持中国海外安全的同时关照东道国利益。一方面是针对当地进行可持续建设活动。全球环境研究所自2015年起联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将长期在国内开展的“社区协议保护”(CCCA)机制引入对缅甸援助中,旨在从社区营造角度持续促进中缅合作走深走实。这一机制共惠及缅甸16个社区的15万余人,建立协议保护地4295公顷。2017年,全球环境研究所的工作得到时任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谢振华“努力搭建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的高度赞扬。(102)另一方面是提升非洲国家的森林治理能力。全球环境研究所于2013-2017年间开展了多期“中非记者交流培训”,旨在增强数十位中非记者对中国林业贸易新闻的报道能力,力图客观、真实地反映中非林业合作的成果与发展方向,在避免曲解报道的同时,规避环境、社会风险。(103)总之,全球环境研究所以社区共创、能力建设的方式惠及东道国利益相关方,以此改善当地对中国的海外投资态度。
其三,全球环境研究所逐渐将近年来在海外安全上的实践凝结为国际经验。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在中国召开,全球环境研究所积极联合国际河流、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中外民间机构共同起草了《关于二十国集团推动可持续金融与投资的建议》,旨在建言与会各国加强防控投融资活动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引导公共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环境和气候友好投资。(104)经过“二十国集团”民间社会(以下简称“C20”)公报磋商会,这一《建议》的部分内容被纳入“二十国集团”民间社会会议公报中,彰显了中国社会组织以实际经验争取海外安全话语主动权的努力。(105)2017年,全球环境研究所进一步组织撰写《民间组织推动可持续金融与投资工作报告》并召开研讨会,旨在从全球治理角度分析可持续基础设施投资的意义。(106)
概言之,全球环境研究所在直接为中国涉外主体供给海外公共安全产品时,不断关照当地利益相关方利益,并力图在国际社会中改变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为护航中国海外投资安全贡献自身力量。全球环境研究所的案例证明,社会组织能够融入中国不断扩展的海外安全需求,以专业能力促进多利益相关方沟通与信息流动,实现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多重外部性兼顾,在海外安全供给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结语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构建多元主体协同的海外安全供给体系,已成为国家安全学这一新兴交叉学科需要回应的时代命题。过去,社会组织在海外安全供给中的行动功能及具体角色相对受到忽视。相较而言,本文在分析社会组织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必要驱动因素基础上,探究了社会组织何以更好参与的路径设计,以期为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构建海外安全保障体系提供现实参考。
限于篇幅,本文并未对怎样的社会组织能更好地在中国海外安全中发挥作用、社会组织因何产生差异化的海外安全供给模式进行探究,这也是未来的探索方向之一。诚然,社会组织在中国海外安全供给中仍处在初步阶段,参与行动碎片化、监管体系不健全、能力属性参差不齐等因素成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海外安全供给的发展困境与现实难题。从历史发展上看,人们已经见证了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中国公民社会“从无到有”地走向国际舞台,作为全球公民社会的不可或缺角色参与民间外交、全球治理,为解决跨国和全球问题贡献中国智慧的过程。将治理域迁移至安全域中可以发现,中国的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已然紧密相连,中国涉外实体的海外交往亦期待社会组织以国家为本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性与创造力,开发出更多循证、可行的民间方案。在中国与世界发展愈发深度交汇的当下,有理由期待社会组织能够作为中国海外安全供给的重要参与方,与政府、市场主体“各显其能,各骋其长”,开辟中国特色的海外利益安全保障模式,回应大国崛起中合理、合法维护海外安全的时代命题。
感谢《国际政治研究》匿名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文责自负。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简明统计》,https://gffgg6cc875c498b748dd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tjsj/gwjjhztj/art/2025/art_eb9c52a865034976b020904c57ee148f.html,2026-03-20。
②《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国政府网,2025年10月28日,https://gffgg9b9021b83ad24b3f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hengce/202510/content_7046052.htm,2026-01-06。
③有必要厘清本文指涉的几个核心概念。一是“社会组织”。本文中的社会组织是指拥有较强中国关联性的非营利实体,因而这一概念既涵盖了在中国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也包括由华侨华人在海外依法注册的社团、工商团体。二是“海外安全供给”。本文之所以并未使用“海外利益保护”及“涉外安全”这两个称谓,是因为海外利益保护作为政策导向的研究议题,存在与其他学科概念及国际叙事不兼容的壁垒。相较而言,“安全供给”(security provision)是国际学界探讨国家跨境公民安全保护时的常用概念,且与普遍意义上的公共产品研究、安全研究相衔接,有助于进行跨学科综合探讨。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指的“海外安全”侧重于狭义语境,聚焦海外公民、企业等实体的人身、财产等法权性利益安全保护问题。
④Peggy Levitt,et al.,"Transnational Social Protection:Setting the Agenda," Ox ford Development Studies,Vol.45,No.1,2017,pp.2-19; Nina Græger and Wrenn Yennie Lindgren,"The Duty of Care for Citizens Abroad:Secur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the In Amenas and Fukushima Crises," The Hague Journal of Diplomacy,Vol.13,No.2,2018,pp.188-210.
⑤王梦婷、余潇枫:《“预防—震慑—应急”一体化:中国海外安保供给模式新探》,《国际安全研究》2022年第1期,第49—72页;郭永良:《“涉外国家安全”的逻辑、框架及其实现》,《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1期,第43—53页。
⑥王逸舟:《仁智大国:创造性介入概说》,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8页。
⑦周鑫宇:《全球治理视角下中国民间外交的新动向》,《当代世界》2018年第5期,第32—35页。
⑧David Brenner,"Are Chinese NGOs 'Going Out'? the Role of Chinese NGOs and GONGOs in Sino-African Relations," Journal of Public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23,No.1,2012,pp.131-152.
⑨张聪、孙学峰:《中国在缅投资项目成败的原因(2011-2016)》,《国际政治科学》2016年第4期,第23—58页。
⑩Jan Sändig and Jana Hönke,"Challenging Chinese Mining Companies:NGO Advocacy Practices and the 'Boomerang Model'," in Jana Hönke,et al.,eds.,Africa's Global Infrastructures:South-South Transformations in Practice,Hurst & Company,2024,pp.103-126.
(11)吕晓莉、徐青:《构建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社会机制探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5年第2期,第134—139页;文峰、谢义文:《中国社会组织国际化与海外利益保护:逻辑、进程与特征》,《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5年第3期,第45—63页。
(12)沈铭辉、张中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于案例分析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53—61页;Douglas Whitehead,"Chinese NGO-Firm Partnerships and CSR from 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 Journal of Current Chinese Affairs,Vol.43,No.4,December 2014,pp.41-74.
(13)Elizabeth Plantan,et al.,"Pivoting to Overseas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NGOs' Changing Engagement with China," International Affairs,Vol.101,No.2,2025,pp.543-564.
(14)刘超等:《欧美国家海外利益保护中的NGO:作用与启示》,《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69—75页;谭子恒、夏莉萍:《国家中心主义和超国家主义的博弈: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共同领事保护制度》,《国际论坛》2024年第6期,第118—138页。
(15)夏莉萍:《印度海外公民权益保护机制探析》,《外交评论》2023年第5期,第103—127页;Rochelle Ball and Nicola Piper,"Globalisation and Regulation of Citizenship-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 Japan," Political Geography,Vol.21,No.8,2002,pp.1013-1034。
(16)有学者描述了政府公共产品供给模式的此类缺陷,参见Charles Wolf,Markets or Governments:Choosing between Imperfect Alternatives,1993,The MIT Press,pp.66-70。
(17)[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18)夏莉萍:《海外中国公民和中资企业安全风险与保护》,当代世界出版社2023年版,第125页。
(19)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对东道国与所属国主体责任的辨析,参见刘莲莲:《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论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年第10期,第133—135页。
(20)衣远、常翔、[泰]冯志伟:《中国海外基建面临的东道国国家能力挑战:以中泰铁路为例》,《国际政治研究》2025年第2期,第137—160页。
(21)Michael Heller,"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 Harvard Law Review,Vol.111,No.3,1998,pp.621-688;在联合国成立前,国家未经东道国同意保护海外公民的权利曾被西方国家广泛认可,但后续有所改变,参见James A.Green,"Passportisation,Peacekeepers and Proportionality:The Russian Claim of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s Abroad in Self-Defence," in James A.Green and Christopher P.M.Waters,eds.,Conflict in the Caucasus:Implic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Basingstoke:Palgrave Macmillan,2010,p.58。
(22)中国政府海外安全供给的“成本—收益”问题,参见Zongyuan Zoe Liu,"Risk Management in China's 'Going Out'",Asia Policy,Vol.17,No.2,2022,p.170; Lianlian Liu and Jessica Gammon,"The Unique Role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n the Protection of Overseas Citizen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Sciences,Vol.88,No.3,2022,pp.802-804。
(23)王逸舟:《中国外交十难题》,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116页。
(24)邢瑞利:《中国在非洲海外利益保护私营化初探》,《国际关系研究》2019年第5期,第19—40页。
(25)王彦飞、张传杰:《军事干预需求、规范敏感性与大国海外安全市场化发展模式》,《国际安全研究》2024年第6期,第74—95页。
(26)肖方昕、张晓通:《中国在非洲铁路建设的地缘政治风险及应对》,《国际关系研究》2020年第3期,第47页;郭洁:《首钢秘鲁铁矿项目的历史与变迁》,《国际政治研究》2015年第1期,第51—73页。
(27)参见龙硕、胡军:《政企合谋视角下的环境污染:理论与实证研究》,《财经研究》2014年第10期,第131—144页。
(28)Lester M.Salamon,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The John Hopkins Press,1995,p.40.
(29)与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某研究员的座谈,北京,2025年12月26日。
(30)William A.Fischel,"Why Are There NIMBYs?" Land Economics,Vol.77,No.l,2001,pp.144-152; Gavin L.Kretzschmar,Axel Kirchner et.al.,"Resource Nationalism-Limits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The Energy Journal,2010,Vol.31,No.2,2010,pp.27-52; Melike E.Bildirici,"Terrorism,Environmental Pollution,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Energy Consumption,and Economic Growth:Evidences from China,India,Israel,and Turkey," Energy & Environment,Vol.32,No.1,2021,pp.75-95.
(31)Burton A.Weisbrod,Voluntary Nonprofit Sector:An Economic Analysis,Great Source Education Group,1977.
(32)“安全能力冗余”指的是不确定威胁发生后,迅速加以平抑控制及事后恢复的状态。参见张宇燕、冯维江:《新时代国家安全学论纲》,《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第159页。
(33)相关批判参见Akira Iriye,Global Community: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the Making of the Contemporary World,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p.12,John Keane,Global Civil Societ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66-88。国家安全治理能力的论述,参见凌胜利:《百年大变局下的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3年第4期,第42-49页。
(34)Katharina Holzinger,Transnational Common Goods:Strategic Constellations,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s,and Multi-Level Provisio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8; Inge Kaul and Ronald U.Mendoza,"Advancing the Concept of Public Goods",in Inge Kaul and Pedro Conceicao,eds.,Providing Global Public Goods:Managing Globalization,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100-104.
(35)John D.Donahue and Richard J.Zeckhauser,Collaborative Governance:Private Roles for Public Goods in Turbulent Tim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1,pp.36-38.
(36)Jonas Tallberg,"Transnational Access t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hree Approaches," in Jonas Tallberg and Christer Jonsson,eds.,Democracy Beyond the Nation State? Transnational Actors and Global Governance,2010,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pp.46-50.
(3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2—256页。
(38)这一行动的典型就是社会组织在“保护的责任”之下,开展人道主义援助的正当性,参见Jianming Shen,"The 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Legal Theory,Vol.7,No.1,2001,pp.4-18。
(39)受访者5,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某领导,北京,2024年10月23日。
(40)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211页。
(41)Christopher L.Pallas and Elizabeth A.Bloodgood,Beyond the Boomerang:From 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s to Transcalar Advocac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2022.
(42)受访者10,赞比亚中华总商会某领导,腾讯会议,2025年3月12日。
(43)Jae-Eun Noh,"The Role of NGOs in Building CSR Discourse around Human Righ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Cosmopolitan Civil Societies:An Interdisciplinary Journal,Vol.9,No.1,2017,pp.1-19.
(44)受访者6,中国互联网协会某专员,北京,2024年11月13日。
(45)[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46)John M.Clark,"Toward a Concept of Workable Competi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30,No.2,1940,pp.241-256.
(47)吕振宇:《公共产品供给与竞争嵌入》,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20—221页。
(48)Jeffrey Pfeffer and Salancik Gerald,The External Control of Organizations:A Resource Dependence Perspective,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Chapter 1.
(49)何翔舟:《公共产品政府垄断高成本机理与治理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31页。
(50)昆明市海外利益保护协会:《2023云南省红河州海外利益安全培训圆满结束》,2023年3月9日,https://gffgga96433a290764f21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CnRnlh8HU8IL9-Ow6JJIMA,2025-04-15。
(51)朱翊民、凌胜利:《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性差异探析》,《国际关系研究》2025年第1期,第126—154页。
(52)受访者16,“创新洞见”某创始人员,腾讯会议,2025年3月28日。
(53)《守护海外利益的中国智慧》,国家安全部,2025年4月7日,https://gffgga96433a290764f21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__biz=Mzk0OTUyOTclNg%3D%3D&mid=2247497460&idx=l&sn=1976ed9e8246c8d58f0bbe647547c169&scene=45&poc_token=HK5HD2ijG6-KSyBf2SLhQBAvYUQji15DRpFX6uAS,2025-04-15。
(54)国家与社会的统一关系可见[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曹雷雨等译,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7页;杨立华:《建设强政府与强社会组成的强国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目标》,《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第57—62页。
(55)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教研室编:《国外黑格尔哲学新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9页。
(5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16页。
(57)Jeffrey Rogers Hummel,"National Goods versus Public Goods:Defense,Disarmament,and Free Riders," 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Vol.4,No.1,1990,pp.88-122.
(58)Lester M.Salamon,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p.42.
(59)于宏源:《以民间外交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路径探讨》,《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5年第12期,第98-111页。
(60)受访者26,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某人员,北京,2026年1月11日。
(61)戚凯、崔莹佳:《新时代中国数字企业的海外发展:风险辨析与利益保护》,《太平洋学报》2025年第4期,第80—94页。
(62)夏莉萍:《中国领事保护需求与外交投入的矛盾及解决方式》,《国际政治研究》2016年第4期,第10—25页。
(63)类似描述可参见周雪光:《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版,第270—300页。
(64)这映衬出组织的交往能力,参见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Cambridge:MIT Press,1996,p.107;秦亚青:《世界政治的关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431页。
(65)Teshanee Williams and Jamie McCall,"Beyond Bridging and Bonding: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Organizations," Community Development Journal,Vol.57,No.4,2022,pp.769-792.
(66)受访者15,云南瑞丽妇女儿童发展中心领导人员,腾讯会议,2025年3月25日。
(67)受访者7,北京平澜基金会创始人员,北京,2024年12月2日。
(68)黄浩明:《公益类社会组织国际化进展与合作模式的未来走向》,《公益研究》2025年第1期,第74—86页。
(69)受访者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某领导,北京,2025年4月17日。
(70)王逸舟:《外交能力试析》,《国际关系研究》2023年第2期,第23页。
(71)潘子阳、李嘉伟:《旧世界的新秩序:广义共生理论与“全球南方”的秩序诉求》,《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5年第4期,第25页。
(72)刘贞晔:《全球治理时代全球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调适》,《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第21页。
(73)有学者就西方国家对中国海外安全行动的质疑进行了总结与澄清,参见Andrea Ghiselli,Protecting China's Interests Overseas:Securitization and Foreign Poli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1,pp.241-242。
(74)[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杨雪冬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75)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9页。
(76)已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系统性探讨,参见刘莲莲:《论国家海外利益保护机制的国际合法性:意义与路径》,《太平洋学报》2018年第6期,第11—27页。
(77)对不同类型NGO的介绍,参见Abby Stoddard,Humanitarian Alert:NGo Information and Its Impact on US Foreign Policy,Bloomfield:Kumarian Press,2006,p.15。这一现象已多次出现,代表性文献参见Alexander Cooley and James Ron,"The NGO Scramble:Organizational Insecurity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nsnational Action," International Security,Vol.27,No.1,2002,pp.5-39。
(78)刘胜湘、唐探奇:《安全不可分割:理论内涵与实现路径:兼论全球安全倡议》,《国际安全研究》2023年第5期,第3—28页。
(7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共筑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的北京宣言(全文)》,2024年9月5日,https://gffgg51cba6a0e86e4daf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eb/wjb_673085/zzjg_673183/xws_674681/xgxw_674683/202409/t20240905_11485966.shtml,2025-06-20。
(80)刘贞晔:《全球治理与国家治理互动的理论要义及现实出路》,《国际观察》2024年第4期,第97页。
(81)受访者11,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某员工,北京,2025年3月28日。
(82)游宇、陈超:《案例导向研究的比较技艺:哲学基础与研究设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108页。
(83)全球环境研究所:《2005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05_CHN.pdf,2025-06-15。
(84)全球环境研究所:《2010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10_CHN.pdf,2026-01-12。
(85)全球环境研究所:《2012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12_CHN.pdf,2025-06-15。
(86)即全球环境研究所出版物的“走出去”系列,参见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publications/,2025-06-15。
(87)《习近平主席对巴西国事访问成果文件清单》,中国政府网,2024年11月21日,https://gffgg9b9021b83ad24b3f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8575.htm,2025-06-15。
(88)全球环境研究所:《2009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09_CHN.pdf,2025-06-15。
(89)受访者18,某社会组织项目官员,北京,2025年4月21日。
(90)全球环境研究所:《2011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11_CHN.pdf,2025-06-15。
(91)全球环境研究所编:《走出去:中国对外投资、贸易和原著现状及环境治理挑战》,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3年版,第128页。
(92)中国电建:《公司在老挝投资首个水电站连续安全运行3000天》,2021年2月19日,https://gffgg18322c23760d4b4b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_detail.asp?id=18980,2025-06-15。
(93)Kwasi Gyamfi Asiedu,"A $ 10 Billion China Deal to Mine Bauxite in Ghana Is Facing Fierce Environmental Pushback," Quartz Africa,June 5,2018,https://gffgg4086ef2e714d4d7a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frica/1296808/a-10-billion-china-deal-tomine-loauxite-in-ghana-is-facing-fierce-environmental-pusoack,2025-06-15.
(94)受访者21,全球环境研究所项目官员,腾讯会议,2025年6月4日。
(95)该误解的产生也受到历史记忆的结构性影响。2013年前,逾五万名中国侨民在加纳开采金矿,其中不仅涉及非法开采,更在开采时使用化学产品,导致对当地的环境破坏,这极大地导致了加纳群众对中国企业的不信任感,相关研究参见Gabriel Botchwey,et al.,"South-South Irregular Migration:The Impacts of China's Informal Gold Rush in Ghana," International Migration,Vol.57,No.4,2018,pp.310-328。事实上,此事件被诸多学者认为是当地社群对政治精英反叛而衍生的防御性举措,本质上是加纳国家治理政策的问题,参见Sebastian Purwins,"Same Same,but Different:Ghana's Sinohydro Deal as Evolved 'Angola Model'?" Insight on Africa,Vol.15,No.l,2023,pp.46-70。
(96)项目完工后的整体评价,参见Iddi Adam Osman,"The Successful Story of The Sinohydro Deal and The Bawumia Factor," Modern Ghana,June 10,2022,https://gffgg38b6743dba234ea7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news/1163789/thesuccessful-story-of-the-sinohydro-deal-and.html#google_vignette,2025-06-15。
(9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森林培育指南〉的通知》,2007年8月27日,https://gffgg6cc875c498b748dd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zcfb/zgdwjjmywg/art/2007/art_361aca85a76d44b392bdea70ba912702.html,2025-06-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的通知》,2009年4月22日,https://gffggb56460c918c94984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article/zcfb/zcwg/200904/20090406191363.shtml,2025-06-15。
(98)全球环境研究所:《2009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09_CHN.pdf,2025-06-15。
(99)受访者18,全球环境研究所前项目官员,北京,2025年4月21日。
(100)《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13年2月18日,https://gffgg9b9021b83ad24b3f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427290.htm,2025-06-15。
(101)全球环境研究所:《2012年年度报告》,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GEI_AR2012_CHN.pdf,2025-06-15。
(102)《中国向缅甸赠送应对气候变化物资共同面对气候问题》,国际在线,2017年3月3日,https://gffggdd8c9fd5def74bef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201733/78c39903-a69a-ceed-9efe-7blb532c91f8-2.html,2025-06-21。
(103)全球环境研究所:《GEI引领非洲记者重新审视中国对非投资贸易》,2016年5月16日,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journalists-in-africa-promote-improved-forest-governance-across-the-continent/,2025-06-21。
(104)全球环境研究所:《中外民间机构谏言G20推动可持续金融与投资》,2016年8月15日,https://gffgg5a18b42c9cb64ce6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 球环境研究所china.org/chinese-and-foreign-ngos-promote-sustainable-finance-and-investment-at-g20/,2025-06-12。
(105)G20,"Communiqué of Civil Society 20 China 2016," July 6,2016,https://gffgg5048cb8999e04f12s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2016/160706-c20.html,2025-06-21。
(106)全球环境研究所:《“民间组织推动可持续投资和金融研讨会”在京召开》,2017年12月20日,https://gffggb295f9c7bc7841fahkccob59b5qb66nop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ustainable-finance-and-investment-seminar/,2025-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