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健,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秘书长,上海师范大学教授
来源:本文是作者2026年9月10日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举办的《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上的在线发言。
感谢川大法学院邀请我参加这个专家论证会。今年7月期末放暑假时,刘昕杰院长发给我《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邀我对这个“实施办法”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建议,并特别嘱咐我对其中第四章实践成果部分多加关注和留意。昕杰院长告诉我,他的计划是希望尽快完成校内工作流程,出台本校的这个实施办法。
9月初开学后,他又告诉我说要组织个专家论证会,邀请学校和政法实务界专家研讨,征求意见,希望尽快进入学校工作流程推进实施,以应急需。昕杰院长对实施《学位法》、特别是其中比较难点的学位论文和规定实践成果模版的高度关注和主动作为,令人感佩。
2024年颁布的《学位法》确立以“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制度以来,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的呈现样式和实施机制迅速成为关注热点,引起教育界、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然而除了关注和议论,法学院校还很少有切实行动起来积极主动去探索和解决怎么办的问题的。这次川大法学院提出并论证模版,据我了解,在全国法学院校还是第一次。
这里讲三方面不成熟意见,请各位批评指正。
第一,从大的背景来看,研讨该主题对于健全和完善法律博士学位授予制度、促进法律专业学位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博士是根据2022年9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实施新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正式设置的。经过2024年新增学位授权审核、2024年和2025年核准自主设置,全国目前已经设置了26个法律博士点,包括2024年审批的8个、核准自设的11个(川大即在此次)和2025年核准自设的7个。从未来发展趋势上看,它将是我国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重点发展方向。规模上看,2025年首次招生,19所高校共招生571名。中国政法大学首次开门就招了151人,规模最大;2026年又招了近二百名。可以预见,法律博士研究生教育将是未来我国法科高级人才培养的重点发展方向。
法科博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的结构性调整,与学位制度的创新设计兼程并进。2024年4月颁布、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了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方式,除传统的“学位论文”外,还规定了“规定的实践成果”这种新的类型(第21条硕士、第22条博士)。法律博士的设置和《学位法》关于学位授予相关制度的突破性规定,为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提出了新任务和新机遇,研制“规定的实践成果”内容和形式模版,成为当前法律专业学位教育的一个重要课题(参见笔者《实践成果纳入申请依据是我国学位制度的一个创举》(《民主与法制》2026年3月第9期。)。
实际上,早在2021年国务院学位办就倡导性提出了研制“实践成果”的工作任务。2024年《学位法》颁布后,全国法律教指委于当年8月兰州工作会上讨论法律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和修订时,就开始酝酿和起草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的模板。同年10月,国务院学位办通知全国各专业学位教指委加快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研制工作,要求11月底以前把研制结果报送学位办。
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研制《基本要求》,提出了三条原则性意见,一是要全覆盖,即所有的专业学位都要按照《学位法》制订“基本要求”;二是要注重差异性,包括与学术学位的差异、人文社科与理工农医的差异性、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差异性;三是必须与指导性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内容保持政策性衔接和连贯协调,不能脱节。这三条意见,反映了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对于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制度设计的基本态度和思路。为有助于各专业学位教指委研制符合各自特点的“基本要求”,学位办还随文件通知转发了工程类专业学位“基本要求”模板,作为示范参考。
顺便说一句,工程博士的实践成果模板是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老院长姬红兵教授主持研制的,他还参加了我国第一个以实践成果取得工程博士的答辩会。我向他请教和交流了很多实践成果模版的设计思路和实施方式方面的问题,对我思考和探索法律硕士、法律博士的实践成果模板设计很有启发和帮助。
2024年12月法律教指委的广州工作会议、2025年4月的重庆工作会议,都对法律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草案)”进行了交流和讨论。2025年5月,法律教指委对“基本要求(草案)”各部分解读材料的编写工作作了分工,按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案例分析三个类型进行分组,9月法律教指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工作会上,继续对“基本要求(草案)”进行交流和讨论。
这里要提到的是,2025年7月法律教指委以“法指委2025年3号”文件正式发布了新版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共有五个子文件,包括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涉外律师和国际仲裁两个硕士专项方案和法律博士培养方案。其中申请学位环节,都有可通过“学位论文”和“申请学位实践成果”两种方式获得相应学位的规定,具体内容“按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执行”。新版培养方案中,四种硕士的方案都只规定了参照执行条款。而在法律博士方案中,对于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规定了一些原则性条款:
一是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实践成果送审前组织预答辩,须由3名或5名专家对实践成果进行评阅,专家中至少要有1名从业10年以上,其他专家应是法学正高级职称或有博导资格。
二是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应遵循以下流程:可行性论证、实践成果的实施情况、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撰写、实践成果的展示和鉴定或评审、实践成果答辩,论证、展示和鉴定、答辩等环节,要有法务专家参加。
三是答辩会的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2人要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其他成员应是法学正高级职称专家或有博导资格,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
新版培养方案中所说的这个“基本要求(试行)”,指的就是法律教指委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要求研制的专门文件。该文件已于2025年9月报送国务院学位办,现正等待学位办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以上可见,在目前还没出台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正式文件、而法律博士已有两届学生在读,申请学位的进程正逐年临近的情况下,研制出台这样一个文件,不仅必要,而且已经非常迫切了。我们预计,未来两年,各家都将进入关注和运用实践成果模版的高峰期。从这个意义上讲,川大法学院积极探索研制出这个文件,是很有意义的。
第二,川大制订出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具有明确的《学位法》依据。制订出台《实施办法》的根本依据是《学位法》。《学位法》关于学位授予单位履行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授予学位工作环节主要有三条:
一是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据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第五条)。这一条确保了高校有权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不论是提交学位论文、还是以取得规定的实践成果的方式申请学位。
二是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履行职责的第一项就是“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第九条第一款)。该条授权高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制定本校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这个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其实就是贯彻落实《学位法》的具体细则,是本校组织和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根本大法或总章程。
三是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该条确认高校根据《学位法》关于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一般要求,有权制定具体某个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包括制定授予法律硕士和法律博士的具体标准;在这个具体标准中,自然包含学位论文、规定的实践成果的相关内容。必须注意的是,在履行《学位法》第二十二条赋予高校的职权中,必须“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程序性规定。
这里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要加明确高校在学位工作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现在有些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于自己积极主动出台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办法顾虑重重、犹豫不前。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现行《学位法》第二章确立的我国的学位工作体制是三级管理模式,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升级学位管理机构、学位授予单位(即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这个层面,有一个专家组织,辅助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担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法律教指委正是这样一个组织,但这个专家组织与学位授予单位之间,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和服从指令的职能。也就是说,法律教指委,对现有法律博士培养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意见,并不影响高校正常履行制定包括“规定的实践成果”在内的具体规范性文件的职责。
总之,作为新设专业博士类型,在法律教指委和国务院学位办均未发布相关指导性文件的情况下,为满足现实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利用《学位法》的保障条款来起草和制定本单位授予法律博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完全是必要和可行的。这是在目前情况下的积极主动探索行为,是先行先试的具体表现,有助于推动法律博士教育的发展。这次会前,我向国务院学位办和法律教指委就这次专家论证会的情况简要进行了沟通和汇报,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和鼓励。
不仅如此,所有法律博士培养单位,都应当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学位法》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和出台本校的实践成果模板。
第三,对于川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的一些意见建议。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依次列有总则、基本原则、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质量管理、附则共6章51条。其中,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包括: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内容要求、学位论文规范性要求、学位论文创新与贡献要求、学位论文评价要素参考、学位论文申请学位流程。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包括:实践成果来源于形式、实践成果内容要求、实践成果规范性要求、实践成果创新与贡献要求、实践成果评价要素、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流程等内容。
总体上看,首先,“征求意见稿”贯彻体现了《学位法》对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其次,对取得法律博士学位所依据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两类成果形式的描述和要求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分度,也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各自的特色和本质;第三,申请法律博士学位的实践成果,是该“实施办法”的突出难点,目前研究几乎空白,也没有成熟可行的先例可供参考,该“征求意见稿”突出体现了这方面的探索成果,特别是实践成果类型及其内涵和测评体系设计,不仅具有符合法律专业学位本质的创新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目前这个文本的审查重点,应该是在法律实践成果的类型归纳方面,可通过咨询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等行业实务专家意见基础上,尽力斟酌完善,转入实用方面,可以“试行”方式推进。这次专家论证会,邀请到了四川省政法委、省司法厅和成都市政法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相信一定会在这方面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这里对“征求意见稿”提几点修改和完善意见:
第一,“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章基本原则不必单列一章,建议整体归入第一章“总则”。
第二,第一章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凡申请本校法律博士学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关于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篇幅,规定不少于8万字(第二十九条),建议改为2万字以上。
第四,“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对实践成果的匿名评审、双盲评审,鉴于对以实践成果这种申请学位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对实践成果已有专家或一定权威机构的认证、鉴定、批示等评价形式,那么对实践成果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是否还需要进行匿名评审或双盲评价,应当慎重。本人意见是不再、也不应当再进行匿名评价。
第五,最后一条即第51条规定本办法的解释主体是法学院,应改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本《实施方案》建议以试行方式按校内工作流程通过和实施,待有了一定经验积累和行业指导性文件出台后,再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必非要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