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惕 黄显雯:日菲海洋划界谈判的国际法问题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 次 更新时间:2026-09-04 15:43

进入专题: 日菲海洋划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琉球   旧金山和约   归还冲绳协定  

高圣惕   黄显雯  

内容摘要:今年5月底,日菲宣布启动两国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的划界谈判,相关海域涵盖台湾岛以东200海里。换言之,日菲海洋划界将会侵吞和瓜分中国在台湾岛东侧拥有的EEZ和大陆架。本文参考官方地图确定日菲海洋划界谈判的相关海域;适用“陆地决定海洋”原则来分析“使用有主权争议的岛屿来主张海洋权利”的国家实践及策略;检视《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发现“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的违法之处,证明本案划界谈判当中日本主张海洋权利的陆地基础(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主权归属很有问题。本文检视台日菲三方在处理重叠EEZ所致冲突的立场,发现“台日渔业协议”和“台菲渔业协定”都归功于抗争行动。本文证明中国政府因应日菲划界谈判所采取的高强度海上执法行动,才是维护中国海洋权益的必要做法。

关键词:日菲海洋划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琉球群岛;“旧金山和约”;“归还冲绳协定”

一、前言

2026年5月28日,日菲宣布启动两国专属经济区(简称EEZ)和大陆架的划界谈判,相关海域涵盖中国台湾岛以东200海里。换言之,日菲海洋划界旨在侵吞和瓜分中国在台湾岛东侧拥有的EEZ和大陆架。本文分析日菲海洋划界谈判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本文第二节依据官方地图陈述日菲海洋划界谈判的相关海域以及对于中国海洋权益的影响。第三节讨论“使用有主权争议的岛屿来主张海洋权利”的国家实践及策略,发现“陆地决定海洋”原则的反向运用方式。第四节检视建立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几个文件,分析“旧金山和约”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的违法问题,讨论日本在本案主张海洋权利的陆地基础(即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主权归属争议内容。本文第五节检视台日菲三方在处理重叠EEZ所致冲突的立场,导出本文第六节,也就是发掘“台日渔业协议”和“台菲渔业协定”的制定背景。本文第七节是结论,讨论中国政府因应日菲海洋划界谈判所采取的高强度海上执法行动的必要性。

二、日菲海洋划界谈判对中国

的影响

日菲海洋划界谈判,涉及日菲两国各自主张的200海里EEZ和大陆架的重叠部分,目前日菲政府官网尚未公布此项谈判涉及海域的经纬度坐标。从地理位置来看,日菲两国各自主张的EEZ及大陆架若有重叠,必然位于台湾岛东侧。暂且不论日本主张台湾岛东面海域为其EEZ和大陆架的“合法性”(详见本文第四节),本文先从日菲台三方公布的相关地图来确定日菲海洋划界谈判所涉及的海域。

日本主张的EEZ的范围

根据日本政府公布的EEZ和大陆架地图(如图一),日本最西边的岛屿是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日本以此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几乎涵盖台湾岛东侧的整个海域。倘若日本无疑的拥有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领土主权,则中国使用台湾岛往东主张的EEZ和大陆架,除了近岸地区外,其他所有海域将被日本的EEZ和大陆架所涵盖。

图二 菲律宾群岛基线和EEZ外部界线图

根据菲国政府公布的群岛基线以及其群岛基线产生的EEZ和大陆架的地图(如图二),菲国以其最北方的巴丹群岛再往北扩展200海里,将涵盖台湾岛以东、宜兰以南的海域。将日菲各自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叠在一起看,中国使用台湾岛往东主张的海域被极限挤压。不被日菲两国主张的海域,只剩下台湾岛东边和宜兰以北的近岸外海,该海域再往东不远,将遭与那国岛产生的海域阻断。

图三 2009年11月18日修正“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线、领海及邻接区外界线简图

中国大陆方面尚未针对台湾岛公布领海基点和领海基线,台湾当局在1999年曾经公布“中华民国第一批领海基点、基线和领海和毗连区外部界线”,并于2009年修正(如图三)。姑且以台湾当局公布的台湾岛东侧的领海基线为基础,往东延伸200海里,将涵盖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以台湾岛和钓鱼岛作为领土基础往东能够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如图四),将和日菲各自主张的EEZ和大陆架呈现高度重叠的状况(如图五)。 

图四 台湾岛东侧可以主张的EEZ的外部界线图

图五 台湾岛东面海域的EEZ与日本和菲律宾主张的EEZ重叠状况图

日本、菲律宾和中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的缔约国。三国都有权从各自领土或岛屿的领海基线往外延伸200海里主张EEZ和大陆架。这种海洋权利并非“主权”,而是针对海水、海床和底土内天然资源的探勘、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权利。换言之,沿海国并不拥有EEZ和大陆架的海域、海底和其底土,拥有的是当中的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天然资源。日本和菲律宾撇开中国,来主张各自的EEZ和大陆架,目的在于:(1)针对日菲海域重叠的部分要“瓜分”天然资源,没有台湾的份也没有中国大陆的份;(2)针对不重叠的部分要“独吞”天然资源,没有台湾的份也没有中国大陆的份。若中国政府不出面主张并有积极执法作为,等于把台湾岛东面200海里的天然资源拱手让人。从国际法而言,中国在此的海洋权利根本就是日菲海洋划界谈判而瓜分的“目标”,中国就是日菲海洋划界谈判的“不可或缺的第三方(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无论日菲选择使用谈判还是国际司法仲裁来为两国划界,从而瓜分中国的海洋权利,中国在法律上有权阻止日菲的划界程序。

日菲双边瓜分台湾岛东侧的海洋权益而撇开中国,除了上述问题外,日本是否有权从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往南主张EEZ和大陆架,也有争议。

三、使用有主权争议的岛屿主张海洋权利的策略先例

“陆地决定海洋(land dominates the sea)”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决定一块陆地或是岛屿周边海洋权利的归属前,应先决定该陆地或是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于谁。换言之,如果日本使用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向南主张跟菲律宾的EEZ和大陆架重叠而又属于日本的EEZ和大陆架,但是日本对于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领土主权有争议,日本在本案所主张的EEZ和大陆架的海洋权利也就有争议,甚至不存在。当然,日本也可以反过来,通过对于本案的EEZ和大陆架的主张,引出其他国家对于日本海洋主张的“默认”,再以此来倒推主张“其他国家事实上业已承认日本对于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领土主权的主张”。这种藉由海洋权利主张来倒推领土主张的例子不胜枚举。

首先,2009年马来西亚和越南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简称CLCS)提交针对南海中央海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的联合划界案。菲律宾向联合国提出抗议,要求CLCS不审理此划界案,理由是马来西亚使用领土主权不属于马来西亚但属于菲律宾的北婆罗洲往西北主张大陆架。2019年马来西亚单独向CLCS提出南海中央海域的另一块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案,菲律宾再度在联合国抗议。菲律宾在2024年向CLCS提出南海中央海域的外大陆架划界案,马来西亚向联合国抗议表示:菲国不应使用属于马来西亚的北婆罗洲来主张大陆架的海洋权利。

其次,阿根廷跟英国之间,对于马岛(又称福克兰群岛)存在领土主权争端已久。2009年阿根廷向CLCS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使用马岛主张其周围的大陆架属于阿根廷。就此,英国向联合国提出抗议,要求CLCS不可审议。英国在同年也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主张马岛周围的大陆架归属于英国。阿根廷随即提出照会反对,要求CLCS不审议英国划界案。

第三,针对南极洲往外延伸出来的200海里外大陆架,CLCS接到六个划界案。其中,澳大利亚的2004年划界案、阿根廷的2009年划界案和挪威的2009年划界案,各自纳入南极洲周围的大陆架。三个划界案遭遇俄罗斯、日本、荷兰、德国、印度、英国、美国的抗议,七国皆援引1959年《南极条约》第4条,表示:“不承认任何国家在南极洲的领土主张,因此也不承认任何国家基于对南极洲的领土主张所产生的陆地自然延伸的海床与底土的主张(即大陆架主张)”。

第四,日本主张“北方四岛”(又称“南千岛群岛”),即择捉岛(Etorofu)、国后岛(Kunashiri)、色丹岛(Shikotan)及齿舞群岛(Habomai)属于日本。占领“北方四岛”的俄罗斯则主张这些岛屿属于俄罗斯。2001年俄罗斯向CLCS提出外大陆架划界案,将“北方四岛”作为产生大陆架的基础。日本在2002年提出抗议,主张“北方四岛”属于日本,不属于俄罗斯。日本强烈要求CLCS审议俄罗斯划界案时,不能对这个领土争端做出任何裁判,也不能援引或接受俄罗斯所提囊括“北方四岛”的地图或海图。

综上所述,国家实践充分显示“陆地决定海洋原则”的适用与反向证明的企图。甲国使用领土主权有争议的陆地或岛屿来主张海洋权利,有可能在乙国默认或是承认该海洋权利的情况下,在甲乙关系中,发生强化或是合法化甲国对该领土主权的主张。丙国过去挑战过该领土主权主张,如果现在不针对甲国的海洋权利主张提出抗议,可能陷入“丙国连带默认甲国领土主张的合法性”的陷阱。如此,可以解释为何在联合国以及CLCS的场域不断出现抗议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蕴含的领土主权归属立场,甚至出现就同一个争议锲而不舍的抗议情况。

以上关于“陆地决定海洋原则”以及“反向证明前提存在”的国家实践,跟本案日菲两国进行EEZ和大陆架海洋划界谈判,大有关联。因为本案日本用以主张EEZ和大陆架的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正是领土主权归属有争议的岛屿。

四、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的主权争议

就地理位置来看,日本若想主张与菲律宾的EEZ和大陆架重叠的海洋权利,必须使用最西方,也就是离台湾岛最近的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作为陆地基础。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属于琉球群岛,如果“琉球群岛属于日本”的前提有争议,日本使用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来主张EEZ和大陆架,也有争议。对于“琉球群岛是否属于日本”的争议,原始的法律基础是二战结束前签署的《开罗宣言》和《波兹坦公告》。

1943年12月1日公布,由中、美、英三国元首签署的《开罗宣言》第五点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就文字而言,《开罗宣言》虽未明示琉球群岛应该归还给原来的主人,第五点最后一句话却有此意。

1945年7月26日签署的《波兹坦公告》第八点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同样的,《波兹坦公告》也没有明示琉球群岛应该物归原主,然而《波兹坦公告》提到要实施《开罗宣言》的条件,这两个文件故须合并来看,作者发现几个重点:(1)二战之后,日本之主权将限于四大岛以及“吾人”决定日本可以领有的小岛;(2)《波兹坦公告》是由中、美、英、苏元首签署。换言之,第八点当中的“吾人”指的就是中美英苏四强,由这四国共同决定二战之后日本除了四大岛之外还能领有哪些岛屿;(3)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应予以剥夺。换言之,琉球王国被日本灭国,按照《开罗宣言》,应予复国。既然应由中美英苏四国共同决定琉球群岛物归原主,美国当然不能单方决定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特别是琉球群岛是否交给日本。

值得注意的是,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天皇降伏文件》(Instrument of Surrender),向中、美、苏三国以及联合国投降。《天皇降伏文件》第一段就提到“接受《波兹坦公告》”,换言之,上述的重点完全被日本所接受,日本有义务终止其“贪欲”,停止妄图在战后享有琉球群岛之主权。

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下列各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由美国作为唯一管理当局的任何提议:北纬29度以南的南西诸岛(含琉球诸岛、大东诸岛)...。在该提议提交联合国并获得核准之前,美国有权对上述岛屿的领土、居民及其领海,行使全部行政、立法与司法管辖权。”问题是,中国和苏联并未签署“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约”当中对于琉球群岛的处分显然未经中国和苏联的同意,这明显违反《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所构成的国际协定。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18日由周恩来总理发出声明指出: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绝对不能承认。这也是后来中国政府抗议美国单方移交琉球群岛给日本的原因之一。

1971年6月17日,美日两国签署所谓的“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归还冲绳协定”),其前言提到1969年11月21日美日元首曾签署联合公报同意双方应尽速针对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归还日本之事进行谈判。换言之,美国悍然违背《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要将琉球群岛还给日本。具体而言,“归还冲绳协定”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所述美国作为管理当局所管理的对象岛屿归还给日本,当中包含琉球群岛。就管理权而言,“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国有权对上述岛屿的领土、居民及其领海,行使全部行政、立法与司法管辖权”。这些权力,依据“归还冲绳协定”第一条,全部移转给日本。

针对美日私相授受,再度违反《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和《天皇降伏文件》而签署“归还冲绳协定”,中国外交部在1971年12月30日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中国外交部在2012年《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提到“归还协定”,重申1971年中国外交部的相关抗议。在2015年,中国外交部在钓鱼岛专题网页挂出了1971年外交部声明,重申对所谓“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的态度是“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此外,中国外交部2015年发布的钓鱼岛专题有篇文章《美日对钓鱼岛私相授受》,再度反对所谓的“归还协定”。

中国外交部对于美日“归还冲绳协定”的声明并未提及琉球群岛,但是一再提到“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等岛屿”三字的意涵为何?就此,必须考虑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的声明,周总理的声明是从源头否定“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有了这样的理解之后,中国外交部抗议涉及的目标或许应该包含(1)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及(2)不该归还给日本的琉球群岛。或许这是对于中国外交部声明当中的“等岛屿”三个字的适当解释。

由于中国外交部的抗议声明中并未明白指出琉球群岛,日本主张基于相关“和约”及“协定”而享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就存在灰色地带和妄想的可能性。狡猾的日本很可能通过制造“既成事实”,获得国际间的“默认”,从而主张自己对于琉球群岛的非法主权主张业已“合法化”。因此,中国政府对于日菲EEZ和大陆架海洋划界谈判的态度,特别是对于日本使用琉球群岛当中的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向南主张EEZ和大陆架的态度,十分关键,这关系到“等岛屿”这三个字的解释。

五、台日菲三方立场及其问题

在中国政府亲自出手捍卫台湾岛东面200海里的天然资源之前,台湾岛东面200海里海域当中,由于各方主张的EEZ和大陆架高度重叠,导致海洋权益分配的冲突不断在台日菲之间产生。本节先讨论台湾当局、日本政府和菲国政府各自的立场和问题。

(一)台湾“亲日反中”无法确保海洋权益

台湾当局在李登辉、陈水扁、马英九、蔡英文、赖清德五位领导人任内的过去37年,或暗或明地执行“台独”,在过程中极度依赖日美两大“反中”先锋的帮助。即便是主张“不统不独不武”的马英九,在其任内仍维持“台独”的“去中课纲”,并且提出“东海和平倡议”表示“在钓鱼台问题上,台湾不跟中国大陆合作”。了解这样的背景之后,就不难理解台湾当局对本案的反应。

依据台湾《中国时报》6月2日的报导,台湾当局的外事部门在5月31日表示,“菲日双方透过和平对话、遵循国际法规范以解决海事问题,与‘我国’一贯立场一致,台方对此予以‘肯定’,并期待三方共同对区域和平稳定及维护海洋生态做出具体贡献”。其实,当台湾当局得知日菲启动海洋划界谈判后,曾向日本表示希望加入谈判,但遭到日本明确拒绝。台湾当局被拒绝后,外事部门发言人萧光伟在6月2日表示,“‘政府’已经注意到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木原稔对外表示,‘日菲协定对第三国没有拘束力’的谈话,日菲双方无意影响台湾东部海域相关权益”。即便如此,台当局的外事部门仍想参加日菲双边谈判,萧光伟也强调,“考量日菲谈判划界海域与‘台湾专属经济海域’高度重叠,台湾方将请日菲两国在过程中必须考量此一事实,不应排除或损及台湾权利与利益,并与台湾方进行协商”。在台湾当局外事部门的催促之下,日本政府仍然不让台湾当局参加谈判,最后,台湾当局外事部门负责人林佳龙于6月4日唾面自干地表示,日菲谈判不会对台湾产生约束力,并称日菲谈判主要针对中国大陆,是“防御性举措”,甚至表示“台湾对此表示欢迎与肯定”。赖清德延续这样的思维逻辑,在6月9日公开感谢日本前首相安倍和现任首相高市早苗所谓的“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说法,表示“台日友好,历久弥新”。

显然,台湾当局不但不反对,反而“欢迎”、“肯定”自家门口的海洋资源被日菲瓜分。即便台湾当局要求参加谈判,自诩为“务实的台独工作者”的赖清德也只会以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台湾”的名义来参与谈判,而非为了“全中国”的利益来抗争。中国政府也很清楚:不能依赖走“台独路”的台湾当局来反制日菲海洋划界谈判或是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只能自己面对。

(二)日本对台湾的态度的应然面和实然面

日本政府如何看待台湾?要看《中日建交公报》。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公报》。建交公报第二点规定:“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立场。”《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规定:“...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换言之,日本在1972年跟台湾当局断交,等于(1)不再承认台湾当局代表中国和(2)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基此,日本政府有反对“台独”的义务,也有承认台湾岛东侧200海里属于中国的EEZ和大陆架的义务,自然不应该撇开中国而同菲律宾瓜分中国享有海洋资源的海域。

然而,日本右翼政府为了加紧鼓动“台独”,以“台湾问题并非中国内政”为前提,表示“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在这样的情况下,日本在海洋划界这件事,虽然有义务不跟台湾当局谈判,但也不愿跟中国政府谈判。日本在这件事情上不跟中国谈判,就是向“台独”分子释放“台湾不属于中国,台湾岛东侧海域也不属于中国”的鼓励讯号,同时铺垫“台湾有事就是日本有事”的歪理。但是,日本亦不跟台湾当局谈判海洋划界,难道不是向民进党当局释放“不承认”所谓“台湾国”的国际法地位的讯息?既要又要的日本政府就这样抱着侥幸心态,梦想能够撇开中国而跟菲律宾瓜分台湾岛东面的海域,貌似完全不考虑此举将遭遇到来自中国的有力反击。

(三)菲律宾对台湾的鄙视态度

从菲律宾政府的角度来看,1975年6月9日的《中菲建交公报》第三节规定:“菲律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换言之,菲国在日菲海洋划界这件事上,也有义务不跟(不代表中国而且也不代表一个不存在的“台湾国”的)台当局谈判。而且,基于“陆地决定海洋原则”,菲国应承认:拥有台湾领土主权的中国对于台湾岛东面的海域拥有国际法所赋予的海洋权利,例如领海、毗连区、EEZ和大陆架。换言之,菲国和日本谈判两国重叠的EEZ和大陆架的海洋划界时,理应考虑到两国谈判涉及的海洋权益也属于中国,不应绕开中国。

然而,基于菲国的利益至上和“反中”立场,很有可能撇开中国政府,给“台独”当局打气。其实,菲国掠夺“友邦”的例子很多。1971年10月25日,即联合国2758号决议通过时,菲国当时承认蒋介石政权代表中国,即将被赶出联合国的蒋政权迫切需要菲国一票,菲国趁机窃占蒋政权势力范围下的几个南沙岛礁,蒋政权竟然默认,妄图通过出卖领土主权来维护该政权在联合国的席位。历史教训表示,除非中国政府强力施压,菲国不会顾念中菲建交的关系,只会一如往昔地夺取台湾岛东侧属于中国的海洋资源。

六、台日渔业协议和台菲渔业协定的关系

(一)“台日渔业协议”的启示

1996年8月到2009年2月,即台湾当局在李登辉和陈水扁任内,直到马英九的执政初期,台日展开渔业谈判共16回合而无成果。双方曾为划定EEZ界线陷入僵局,日本主张适用“中间线”,台湾主张衡平原则以及“暂订执法线”。中止谈判三年半后,台日于2012年11月重启谈判。这次仅用了6个月,在2013年4月签署“台日渔业协议”,结束过去17年未能完成的工作。原因在于:2012年4月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布“购买”钓鱼岛计划后,海峡两岸在钓鱼岛海域对于日本展开强而有力的施压作为,日本为裂解两岸合作,减轻压力,不得不对台湾示好,遂有“台日渔业协议”。

由于两岸联手对日进行海上抗争限于钓鱼岛周围海域,日本让步并与台湾方面签署“台日渔业协议”的规范海域也限于钓鱼岛周围以及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以北的专属经济区。换言之,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以南的海域不在“协议”规范之内。因此,就日菲EEZ和大陆架划界谈判的海域而论,不存在台日双边的划界协议或是天然资源的分配协议。从历史经验来看,中日若是要在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南面的海域缔结EEZ和大陆架的划界协议,或是缔结渔业协议,中国对于日本的有效抗争是必要条件。

(二)所谓的“台菲渔业协定”

“台菲渔业协定”也源于台菲渔业冲突。2013年5月9日,台湾籍渔船“广大兴28号”,在鹅銮鼻东南方约170–180海里的台菲重叠EEZ作业时遇袭。凶手是菲律宾海岸防卫队巡逻船,“广大兴28号”船体遍布弹孔、失去动力,65岁船员洪石成中弹身亡。马政府当天深夜向菲要求正式道歉、赔偿损失、尽速彻查事实严惩凶手、尽速启动“台菲渔业协定”谈判。台当局还宣布对菲律宾启动两轮共11项制裁。在压力之下,8月8日,菲律宾总统特使裴瑞兹抵台,代表菲总统与人民向洪石成家属公开道歉,承诺尽快起诉相关人员。台当局从5月10日至7月31日累计投入71航次、1847人次在相关海域护渔;在菲完成正式道歉、赔偿等要求后,解除对菲11项制裁。

在台湾方面的压力之下,台菲双方在2015年签署了所谓的“台菲渔业协定”。这个协定仅在于促进渔业事务的“执法合作”,并非真正的渔业协定,因其:(1)并未为台菲双方重叠的EEZ和大陆架进行海洋划界;(2)并未规定双方重叠的EEZ和大陆架的坐标和提供地图;(3)并未规范重叠海域内的渔业资源的养护管理制度;(4)并未规范双方合作的海域的坐标;(5)并未限制各方执法船只只能管己方的渔船。

事实上,台菲“协定”规范的前提就是:在台菲双方EEZ大幅重叠的背景下,菲国法律在其EEZ内对台湾渔船有拘束力,菲国有权对台湾渔船执法。“协定”的重点在于海上执法的限度和文明程度。具体如下:(1)执法时应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的武力;(2)执法时必须尽速通知船旗国;(3)针对被羁押的另一方渔民,不得采取监禁或体罚;(4)双方的渔政管理单位要建立紧急通报系统;(5)针对执法而扣押的渔船和渔民,应建立迅速释放制度。总的来说,这个“协定”就是要避免“广大兴28号”事件重演,而将《公约》第73条关于沿海国对其EEZ内的执法规定复制进来。

“台日渔业协议”的历史教训同样适用于“台菲协定”,不抗争,就得不到权利。菲国显然特别轻视台湾当局,台湾方面抗争也没换来菲国的渔权退让,遑论与台湾进行海洋划界,台湾只拿到菲国承诺以“《公约》文明方式”处理海上执法的一纸协定。当然,台湾方面若是没有抗争,连个“协定”都得不到,再度验证“战场上拿不到的东西,谈判桌上也无法拿到”。

七、结论

日菲EEZ和大陆架海洋划界谈判所涉海域,就是中国台湾岛东侧的200海里,等于日菲两国正在侵吞和瓜分中国基于台湾岛所产生的海洋自然资源。在日菲两国宣布进行划界谈判,造成“既成事实”之前,中国政府并未在这个海域积极维权执法,“媚日反中”的台湾当局,面对自家门口天然资源被侵吞和瓜分,竟然表示“欢迎”,“肯定”和“感谢”。制定“台日渔业协议”和“台菲渔业协定”的历史经验显示,面对日菲两国的贪欲和蛮横,如果不在相关海域积极执法,中国在该海域的海洋权益将遭丢失。中国政府在6月8日在台湾岛周围进行海上交通专项执法,从海警到地方海事局,从东海航海保障中心到东海救助局,多部门联动,对台湾岛形成了“近海治理”模式,其来有自。日菲两国进行海洋划界而撇开中国,业已违反相关国际法规范,更不用说日本赖以主张台湾岛东侧海域为其EEZ和大陆架的与那国岛和八重山群岛,存在领土主权归属争议。中国拒绝承认日本的相关海洋权利主张,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追究“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的非法性,正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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