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社会结构高度分化与风险议题不断涌现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化民主机制维护社会稳定,成为现代治理面临的关键问题。协商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在结构整合、权利调适与信任生成等方面展现出独特的稳定功能。首先,在“场域共通”层面,协商民主通过多层级、体系化的协商结构,将国家权力运行与社会生活场域有机贯通,形成风险议题的制度吸纳机制,使分散的社会诉求和潜在冲突得以在制度化空间中被提前识别、表达与处理,从而增强政治系统在不确定环境中的结构韧性。其次,在“权利共促”层面,协商民主以沟通式参与为核心,将个体与群体的权利主张转化为可回应、可调适的治理议题,并通过协商与监督的嵌合机制,对权力运行实施过程性约束,推动权利张力在制度框架内实现动态平衡,避免其外化为对抗性冲突。再次,在“信任共建”层面,协商民主通过程序正当性塑造制度信任,在持续互动中促进社会整合,并借助反复协商实践实现信任的累积与稳定效应的再生产。由此,协商民主构建起一套贯通结构、权利与信任的稳定机制,为理解中国式民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治理效能提供了系统解释。
关键词:协商民主/ 社会稳定/ 场域共通/ 权利共促/ 信任共建/ 多元社会/
作者简介:肖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寒,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理论月刊》(武汉)2026年第4期 第29-41页
标题注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视域下协商民主体系健全和完善研究”(23ZDA06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政治安全的算法挑战及应对策略研究”(24BZZ025)。
作为现代政治的基础性价值之一,民主已经成为政治权力的重要合法性来源,成为具有相当普遍性的政治诉求。民主的理想虽然具有共性,但民主的实践却因时空差异而呈现多元形态。中国的协商民主作为根植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实践,同时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正在中国丰富的民主样态中不断健全完善和蓬勃发展。与近年来西方国家所表现出的社会动荡与政治极化形成对比,中国社会整体稳定有序、治理效能显著提升,因此协商民主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并明确要求“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也指出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②的重要性。协商民主与社会稳定内在相连,二者在运行场域、价值取向与资源配置上具有高度契合性。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协商民主以权利实现为核心,通过制度化程序与持续参与,将民众权利稳步嵌入治理过程,构建起政府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有机联结。作为一种治理形态,协商民主以信任生成为关键基础,依托其多层级、多渠道、体系化的协商机制,提供稳定的交流平台与民主实践场景,保障相关主体在决策中的知情、参与、表达与监督权利,使公共议题在包容、妥协与共识中获得更广泛的理解与支持,从而缓释潜在分化与对立,推动信任共同体的形成。
在社会转型深化、利益结构分化与风险议题叠加的背景下,社会稳定已不再依赖刚性秩序的维系,而转向依靠治理体系在结构层面有效吸纳社会诉求、在权利层面妥善调适冲突张力、在认同层面持续构建制度信任。协商民主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其稳定功能并非单一机制所能达成,而是通过多种治理要素协同运作得以实现。从“场域共通”“权利共促”“信任共建”三个维度剖析协商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机理,既能回应当前社会稳定问题的复杂性,也有助于揭示中国式民主运行的结构性特征。“场域共通”指向协商民主在宏观结构上贯通国家权力场域与社会生活场域的功能。在高度分化的社会条件下,风险与冲突常源于制度体系与日常生活之间的脱节,协商民主借助多层级、常态化的制度平台,将散布于不同社会场域的议题纳入制度化治理轨道,为权利表达与冲突调适提供了前置性空间。“权利共促”体现为协商民主在中观运行层面调适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机制。基于沟通理性的协商过程,使权利主张避免以对抗形式冲击权力结构,通过有序协商、及时反馈与有效监督,转化为制度可回应、政策可吸纳的公共议题,实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的双向促进。“信任共建”则揭示了协商民主在微观层面凝聚社会认同的整合效应。通过程序公开、过程包容、结果可感的协商实践,制度不仅获得合法性支持,也在持续互动中积累社会信任,从而为社会稳定提供深层心理基础与持久认同资源。三者相互衔接、逐步推进,构成“结构吸纳—权利调适—信任生成”这一逐步深入的逻辑过程:“场域共通”搭建起权利对话的制度平台,“权利共促”在实际运作中为信任培育提供支撑,而“信任共建”又在持续作用中反过来增强了协商体系自身的韧性与稳定性。
一、场域共通:社会稳定生成的协商结构逻辑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形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依托。社会稳定既是党和国家推进各项治理实践的基础前提,也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根本条件。二者同处于国家治理与社会运行的核心场域,在新时代党的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相互支撑、彼此嵌合。正是这种制度目标与治理场域的内在共通性,使协商民主得以通过结构化参与与制度化互动,在社会稳定的生成与维护中发挥基础性、枢纽性作用。
(一)协商民主与社会稳定的价值重叠基础
任何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都不可能完全摆脱其所处的传统文化和历史场景,否则就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只有以符合传统文化的逻辑处理好民主政治“体”与“用”的关系③,将民主政治这一近代诞生的重大政治样态有机嵌入本国政治传统与文化之中,而非简单复制和移植制度,才不至于水土不服,导致橘枳之辨。在经历长久儒家文化影响之后,“和而不同”由君子之德逐渐内化为社会层面的文化属性,成为处理资源分配与消弭竞争对立的重要原则,并由此孕育出深厚的协商文化。“和而不同”本质上是一种追求和谐的社会关系形态,而儒家治理理念的根本关切亦在于通过确立稳定的人伦关系来实现社会秩序,经由“礼”这一外在规范达致“仁”的内在状态,最终指向“天人合一”与“天下大同”的理想。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协商与稳定被系统性地整合进中国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关系之中,且越是在关键历史节点,越是强调通过协商凝聚共识、以稳定保障发展。统一战线作为党的重要法宝,从革命时期的“三三制”到新时代的大统战工作格局,始终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将党的领导与社会各方面有利力量有机融合,构筑起革命、建设与改革的稳定基础。从为新中国成立奠定制度基础的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不断发展完善,成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代表利益相关各方,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政治因囿于小群体利益而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④协商带来宽容,宽容造就稳定,稳定促进发展,由此形成良性互动。
除价值理念上的内在契合外,协商民主与社会稳定还共同体现出明显的过程侧重性,即制度运行不仅关注结果实现,更同样重视实施过程,甚至将过程规范置于结果之上。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指出,政治过程“包括公共政策制订中的参与及公共政策执行和实施中的服从和司法程序上的公正”⑤。人们对政治过程的关注集中于两点:一是个人对自身政治影响力的认知;二是个人对自身与其他行为者关系的理解。正是在协商过程中,人们对自我与他人的角色定位不断发生变化。“何谓角色?角色理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角色,就是包含所有政治行为者。……角色理论的基本假设就是:政治行动者会发现自己具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就会有不同的行为模式跟着它。”⑥随着博弈互动的持续展开,社会成员对彼此关系、身份与角色的认知可能趋近,也可能疏离甚至对立,从而推动社会在稳定与动荡之间摆动。社会稳定的实现,有赖于需求的公开表达、利益的充分考量、政策的多方协商以及结果的动态调整,更关键的是在重大利益问题上形成一致或相近的社会预期,这一切都离不开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和宽容而聚合的社会氛围。
协商民主与社会稳定的内在契合,还体现在两者一致的主体结构与资源禀赋共享,即“党领导人民”。马克思指出,具备权利意识是现代主体的重要标志,“古代根本不懂主体权利,它的整个世界观实质上是抽象的、普遍的、实体性的”⑦。现代政治与国家治理的核心主题在于实现人民权利、增进人民福祉,无论协商民主还是社会稳定,均服务于这一目标,因而需要各方力量的广泛参与。中国政治的突出特征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党中心的现代政治模式由此塑造出“党领导人民”的协商主体结构⑧。同样,社会稳定既是党治国理政的前提,也是其重要目标。在地域广阔、文化多元的中国,通过党的领导凝聚各方力量、统筹差异诉求、形成合理决策并建构命运共同体,正是历史与实践所共同塑造的治理逻辑。
(二)协商民主嵌入社会稳定的结构整合路径
社会稳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源于冲突本身,而是源于冲突所处场域的分割与失序。现代社会中,行政场域、社会场域与公共讨论场域往往呈现出结构性分离状态: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依托科层制逻辑运作,强调效率、秩序与控制;另一方面,社会利益表达则更多依赖非正式网络与碎片化渠道,缺乏稳定的制度承载空间。不同场域之间的张力使得社会诉求难以及时、充分地进入公共决策过程,进而导致风险积聚与冲突外溢。这种“场域分割”被认为是当代社会不稳定的重要结构性根源⑨。
协商民主的核心功能之一,正在于通过制度化安排实现不同社会场域之间的整合,重构公共事务讨论与决策的互动空间。与选举民主侧重周期性授权不同,协商民主强调在持续互动中形成公共理性,通过规则化的对话机制将分散于社会各处的意见、利益与情绪引入可治理的制度场域。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指出,公共领域的制度化并非压制社会多样性,而是为多元意见提供进入政治系统的“转换机制”,从而避免公共意志在系统边界处失真或阻滞⑩。从社会稳定的视角看,协商民主所实现的并非简单的意见汇聚,而是一种场域整合过程。通过协商程序,原本游离于正式治理体系之外的社会议题被转化为公共议题,非制度化表达被吸纳进制度化沟通渠道,社会冲突由此从对抗性状态转入可讨论、可调适的治理轨道。这一过程显著降低了风险事件突破制度边界,演变为失序行为的可能性。
协商民主的场域整合功能还体现在对不同权力逻辑的协调上。行政权力、社会权利与公共理性在协商过程中被置于同一制度空间内进行互动,既避免了行政场域的封闭化,也防止了社会场域的无序化。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研究多中心治理时曾指出,制度化协商能够通过规则与沟通机制协调多元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升整体系统的适应性与稳定性(11)。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社会稳定领域,场域整合并不消除分歧,而是通过制度化方式使分歧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在此意义上,协商民主并非社会稳定的“缓冲装置”或“应急工具”,而是一种具有结构性意义的治理机制。通过持续运作的协商场域,社会系统获得了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处理议题的能力,稳定不再依赖高强度外部控制,而是内嵌于制度运行过程之中。这种以内生整合为特征的稳定形态,也为后续的权利调适与信任生成奠定了必要的结构基础。
(三)风险议题在协商结构中的制度化吸纳机制
风险社会的语境设定并非当代社会的偶然现象,而是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恒常面对的主题。“无论在19世纪还是今天,大部分人所经历的灾难性后果都同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社会过程有关。”(12)技术与产业特征改变了社会传统形态,也牵引着风险因素的呈现方式。然而,无论风险如何变化,大致仍可归为制度的渗入辅助、制度的场内适应与制度的价值认同三个方面(13)。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风险因素的影响呈现出明显的加速态势。进入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社会风险因素正以全方面渗透之态笼罩世界,以至于作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判断,具有充分的现实基础。技术与产业特征深刻改变了社会的传统形态,也牵引着风险因素的生成方式与呈现形态。
尽管风险的具体形态不断变化,但从制度视角加以分析,大体仍可归纳为制度的渗入辅助、制度的场内适应与制度的价值认同三个方面。其中,信息传播是制度渗入辅助的重要工具,同时也使信息的可控性和可信性大为下降。在媒介化背景下,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均日益被嵌入信息系统之中。真假难辨的信息环境不仅解构了传统权威结构,也重构了群体认同方式,从而迫使既有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传播条件。社会分群在这一过程中容易转化为社会分裂,而最为深刻、也最具破坏性的分裂形态,正是围绕制度价值认同所展开的冲突。在此基础上,生成式人工智能进一步放大了风险的结构性特征。一方面,数字鸿沟与数字悬浮等困境使不同社会群体在资源占有与社会地位上的差异加速扩大;算法伦理借助技术平台映射进现实世界,引发劳动伦理侵蚀风险、人际关系工具化风险等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媒介化进程推动信息高度透明化,现实世界中的不平等以前所未有的方式被公开呈现,反而激起强烈的民粹主义情绪。民粹主义在当代的显著兴起,且与数智社会发展进程的高度同步,正是这一风险机制的集中体现。
究其根源,社会风险的产生主要围绕利益展开,从利益的形成、分配到对利益结果的认知偏差,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孕育动摇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协商民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发挥风险议题制度吸纳的关键功能:在横向上,承认不同主体的利益表达资格,防止风险议题被排除于制度之外;在纵向上,提供不同层级的制度化协商渠道,使分散的利益诉求得以进入治理过程。经由协商,不同主体的利益表达与诉求被彼此知悉,利益分配方式也在互动中趋于合理。尤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在彼此倾听的基础上促成相互理解,并在理解过程中塑造共同体认同,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削弱社会风险生成的社会心理基础。当下欧美国家普遍处于20世纪60年代以来最为动荡的时期,中国尽管同样面临国内外重大风险挑战,却行稳致远,这与协商民主所形成的风险议题制度吸纳与缓释机制密切相关。
(四)协商结构持续运行中的系统韧性生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协商民主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4)这一重要论断不仅明确了协商民主在中国民主政治体系中的制度定位,也为理解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结构性功能提供了根本遵循。从制度逻辑看,协商民主并非独立运行的民主形式,而是深度嵌入社会运行过程之中,与社会稳定共享实践场域与制度依托,二者在现实运作中相互支撑、相互塑造。
民主理念自近代以来逐步演化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标识,但民主从价值原则转化为可持续运行的制度形态并非理念自身即可完成,而必须依托稳定的社会结构、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以及有效的基层治理体系。缺乏社会稳定作为基础,民主制度不仅难以落地,反而可能因制度摩擦与期望落差而放大社会风险。因此,民主政治的现实运行始终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条件,而社会稳定的生成又有赖于民主制度对多元利益与复杂关系的有效吸纳。在这一意义上,中国协商民主通过构建多层级、多渠道、常态化的协商体系,实现了民主制度与社会场域的深度嵌合。当前,涵盖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在内的协商结构,已形成纵向贯通国家权力运行、横向联结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整体性制度网络。各类民主恳谈会、协商议事平台与基层协商实践,使协商民主不再停留于抽象原则,而是嵌入具体治理情境之中,成为社会运行的内生组成部分。这种场域共通性,使协商民主在制度运作中天然具备缓冲矛盾、吸纳风险的稳定功能。
从系统运行角度看,任何政治制度要实现长期有效运转,均依赖其系统韧性(system resilience),这是系统发挥稳定功能的前置条件。所谓系统韧性,是指政治系统在内部和外部风险因素的冲击下,能够迅速而有效地作出反应,维持系统正常功能运行,“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自我成长与优化”(15)。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各种政治制度频繁承受高强度冲击,系统韧性由此成为衡量政治系统稳定性的关键指标。具体而言,系统韧性在空间维度上体现为体制内秩序的有效运作,即正式制度能够解决绝大多数社会矛盾,避免体制外对抗空间的扩张;在时间维度上体现为制度的延续性,意识形态、政治制度与权力运作模式不发生剧烈断裂;在文化维度上则体现为以信任为基础的政治文化持续存在。
近年来,无论是欧美国家还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均不同程度地显现出系统韧性不足:前者表现为政治极化加剧、社会分裂深化,后者则频繁遭遇民粹主义冲击、抗议浪潮乃至政权更迭。社会失稳意味着既有政治妥协机制和政治常识不断失效,单边主义与对抗逻辑随之蔓延。当正式制度仍可发挥作用时,人们倾向于依赖制度;一旦制度通道受阻,其合法性便被迅速否定,转而诉诸体制外抗争,最终导致制度权威弱化与宽容价值衰退。政治系统植根于社会系统之中,社会系统是政治系统运行的基础,唯有社会整体保持稳定,价值体系、规则体系与行为体系得以良性运转,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政治制度才能顺畅运行并具备充分韧性。在此意义上,也只有在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协商民主才能获得具体而持久的实践场域,进而有效嵌入基层治理之中。
相较于以票决为核心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具有多层次、偏向基层、贴近社会生活的显著优势。但正因其渠道多样、场景复杂、与社会运行高度耦合,协商民主体系本身也对系统韧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需要防止因个别协商实践未达预期而否定协商民主整体价值;另一方面,也需避免因惧怕风险而使协商民主流于形式。唯有在系统韧性的持续支撑下,协商民主才能充分发挥整合社会场域、吸纳多元诉求的制度功能,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并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持续释放稳定而持久的治理效能。
二、权利共促:协商民主调适政治关系(16)的运行逻辑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社会稳定不仅取决于制度结构的完整性,更深刻地取决于权利关系的运行状态。权利表达受阻、权利回应失灵或权利分配失衡,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累积并外化为冲突的重要诱因。相较于以命令、控制或单向反馈为特征的治理方式,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的沟通与参与机制,将分散的权利诉求引入可讨论、可回应的公共过程之中,从而重塑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权利在协商中并非静态赋予,而是在持续互动中被确认、调整与实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协商民主通过“权利共促”的运行逻辑,缓和权利张力、调适政治关系,并为社会稳定提供持续的制度支撑。
人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是社会稳定最重要的原因。启蒙运动以来,人类主体意识空前觉醒,对权利的强调不断增强。西方主流政治学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来源于民众权利的让渡,马克思主义虽不同意契约论,尤其否定其个体主义起源的国家观,但同样将国家视为一种工具性存在,既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也是通过公共治理实现全体民众权利的工具。新时代以来,党高度重视人民权利的落实,“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7),成为重要治理目标。在基层复杂场景中,权利诉求多元、沟通不畅易致权力与权利错位,协商民主通过落实民众权利,将国家与社会有机联结,促进权力与权利的相互理解与协调共进。
(一)沟通式参与与权利转化
协商民主并非以达成所有成员意见一致为终极目标。既然是民主,其根本宗旨必然在于实现民众权利,而这一目标只能通过政治参与和民主过程加以完成。马克思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8)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虽然具有共性根基,但在具体时空中,权利差异往往才是最为突出的现实问题。民主发展的历史清楚表明,其核心功能并非消除差异,而是为权利冲突提供制度化解决机制,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协商民主。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权利并不只是以法律文本或制度承诺的形式存在,其现实效力取决于能否被有效表达、充分理解并转化为公共决策与治理行动。实践反复表明,社会不稳定并不完全源于权利缺失,而更多产生于权利表达受阻、回应失灵或权利诉求长期滞留于制度之外的状态。因此,如何将分散的、情绪化的乃至对抗性的权利主张转化为可被制度吸纳和处理的公共议题,构成协商民主调适政治关系的关键环节。
协商民主所强调的沟通式参与,不同于以投票或请愿为主要形式的参与方式,其核心不在于一次性表态,而在于通过持续、反复的对话过程实现理解与调适。沟通式参与要求参与主体不仅表达诉求,还需在互动中说明理由、倾听他者并适度修正立场,使权利主张摆脱单向宣告的状态,进入公共理性框架。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化、碎片化的权利诉求逐步被重构为具有公共意义的治理议题,权利由此完成从“主观主张”向“制度议题”的转化,这种转化机制对于缓和政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在缺乏沟通式参与的情形下,权利往往以对抗性方式出现,表现为上访、抗议或舆情冲突等形式,容易被权力系统视为压力或风险。而在协商民主框架内,权利诉求通过制度化沟通渠道进入治理过程,其表达方式、呈现逻辑与解决路径均受到程序规范的引导,从而降低了权利主张的冲突性与不确定性。权利不再以“挑战权威”的姿态出现,而是作为需要回应的公共问题被纳入权力运行的正常轨道。沟通式参与并非简单地放大权利声音,而是在互动中对权利进行筛选、排序与整合。不同主体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表达自身利益,还必须面对他者的合理关切,这一过程促使权利主张在相互比较与权衡中趋于现实可行。由此,权利转化并不意味着权利被削弱,而是通过公共讨论获得更具可执行性的制度形态,在权利实现与治理能力之间形成动态平衡。
从政治关系的角度看,沟通式参与改变了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动方式。在传统治理模式中,权力主体多处于解释者与裁决者的位置,而权利主体则往往以被动接受或事后反应的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沟通,使权利主体前置性地进入决策与执行环节,权力主体亦在持续回应中调整施政重点与治理方式。权利不再只是权力运行的外部约束,而成为塑造权力行为的重要输入变量,政治关系由此从单向支配转向互动调适。在基层治理情境中,这一功能尤为突出。基层事务高度情境化和复杂化,单纯依赖统一规则或行政指令,容易造成权利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困境。通过协商平台,具体而细微的权利诉求得以充分呈现,权力主体亦能在理解实际情境的基础上作出更具针对性的回应,从而提升权利实现的精准度与民众认同。
“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沟通过程与表象呈现,相对漫长且频繁的沟通、囊括大量基层民众以及决策所呈现的软约束性,构成协商民主的初步印象。然而,从其政治逻辑看,“民主”才是“协商”的目的。“协商”的引入并未否定传统民主,而是对其补充、修正和完善,旨在矫正以选举式民主为代表的制度弊端,从而更好地落实人民权利。史蒂芬·埃尔斯图布(Stephen Elstub)关于协商民主理论代际演进的分析表明,协商民主应逐步从价值规范走向实践取向,并进一步聚焦于协商民主与国家政治系统的衔接问题(19)。尽管其分析立足西方经验,但所揭示的核心趋势具有一定普遍意义,即协商民主日益从以协商为价值载体,转向以协商为权利实现路径。
权利的主体是人民,而非选民,这是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判断。“在美式民主的发展史上,淡化人民、突出选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进程,也有着非常复杂的因素。”(20)选民强调投票资格与零和博弈规则,而人民则是国家的主人和政府的服务对象,是整体性、政治性的群体概念。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将选举类比为市场交易,指出政党与选民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揭示了“关键少数”选民的决定性影响。我国协商民主正是针对这一结构性弱点,通过多元而具体的本地协商场景,为人民提供持续参与政治的制度化渠道,同时在协商过程中促成信息交互与权利砥砺,重塑社会内部的权利关系。
权利诉求虽自然生成,但权利实现必须经由国家与社会,这一张力构成政治关系的内在矛盾。选民的票决民主虽是重要参与形式,但主要解决矛盾出现后的程序问题,并未触及矛盾生成的根源,而协商民主正是在矛盾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在风险社会背景下,这一功能尤为重要。风险源于未来不确定性,对社会稳定的威胁集中体现为个体对自身未来利益可能受损的判断。协商民主通过权利重塑、情绪疏导与少数群体保护,在保障人民权利落实的同时避免了票决民主的结构性弊端,从而稀释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协商式监督的嵌合机制
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权力运行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决策阶段的民主程度,也取决于执行过程是否处于持续、可感知的监督之下。如果缺乏有效监督,民主参与容易停留于程序象征;反之,若监督脱离参与基础,则易演化为外在约束甚至对立性制衡。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正在于将协商过程与权力监督嵌合于同一制度结构之中,使监督不再只是事后纠偏的工具,而成为权力运行的内生机制,这就是协商式监督。
传统监督模式多以层级制、问责制或法律责任为核心,强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力行使的合规性。这类监督虽然必要,但其运作往往呈现出单向性和阶段性特征,即在决策完成或问题暴露之后才启动监督程序。相较之下,协商民主中的监督具有明显的过程性特征,协商并非仅用于意见表达和利益协调,其本身即构成一种持续观察、反复核验和公共评议的过程。在协商中,权力主体需要不断解释决策理由、回应质疑并调整方案,这一反复互动的过程使权力运行始终处于公共视野之内,从而形成嵌入式监督。
协商式监督中协商与监督的嵌合,首先体现为信息结构的重塑。权力失范的重要诱因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监督主体缺乏对政策背景、执行逻辑和资源配置的充分了解。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的信息公开和沟通机制,促使权力主体在协商过程中主动披露决策依据和执行路径,使相关信息在协商场域中实现相对充分流动。进而,监督不再依赖外部突发事件或举报线索,而是在信息持续交换中自然发生,这种以协商为载体的监督,既降低了监督成本,也减少了监督对抗性。
其次表现为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与多元性。传统监督多由特定机构或精英主体承担,而协商民主通过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公共讨论,使监督从“专属职能”转变为“公共过程”。不同社会群体基于各自经验和利益关切,对权力运行形成多角度、交叉性的观察,这种分散化监督有助于弥补单一监督视角的盲区。同时,由于监督嵌入协商过程之中,其表达方式更多表现为询问、建议与评议,而非直接指控,从而降低了监督的摩擦成本。
再次,协商民主为监督提供了制度化反馈机制。在缺乏协商机制的情况下,监督意见往往难以形成稳定回路,容易陷入“从提出到搁置”的循环。协商民主通过议题跟踪、阶段评议和复议协商等制度设计,使监督意见能够进入权力运行的再调整环节。监督由此不再只是对既有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成为推动政策修正和治理改进的建设性力量,既增强了监督的实效性,也提升了参与主体对监督结果的信心。
最后,协商式监督的嵌合机制改变了权力与社会之间的互动结构。权力主体不再仅在出现问题时面对监督压力,而是在常态化协商中形成对公共期待的持续感知;社会主体也不再通过对抗性方式追责,而是在制度化协商中实现对权力的理性约束。监督因此从外在制约转化为内在规范,权力运行的自我约束能力随之增强。在基层治理层面,这一机制尤为重要。基层事务高度具体且情境复杂,单纯依赖行政问责或纪检监督,往往难以及时发现问题或精准定位责任。权力滥用与监督失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就是缺乏有关过去、现在、将来或假想事件的过程的确切知识”(21)。由于信息、熟悉度和专业技能的不匹配,以及监督成本的存在,尽管民众和政府都面临着不确定性的影响,但“不确定性对某些人的影响超过了它对另一些人的影响”(22),显然在监督与被监督这一对关系中,民众受到不确定性的影响远大于政府。协商平台通过将监督前移,使群众在日常协商中就政策执行效果、资源分配公平性等问题进行持续反馈,有助于将风险消解于萌芽状态。
协商民主通过将监督功能嵌入协商过程,实现了参与与监督的制度整合。这种嵌合机制既避免了监督的形式化,也防止了参与的象征化,使权力运行在持续沟通与公共评议中保持可控、可修正状态,不仅强化了权力服务于人民权利的制度保障,也为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
(三)权利张力的制度调适
在现代社会中,权利并非静态、同质的存在,而是在不同主体、不同情境与不同层级中不断生成与调整的关系性结构。正因如此,权利实现往往伴随着张力的产生。所谓权利张力,是指不同主体在权利主张、权利优先序与权利实现路径上的差异乃至冲突。这种张力并非制度失灵的直接表现,而是社会多元化与主体能动性增强的必然结果。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消除张力本身,而在于是否具备将权利张力转化为可治理状态的制度机制。民主的本质在于人民通过政治参与实现基本政治权利,这是纷繁的民主定义的最大公约数。尽管以权利实现为目的,但不同民主制度在实现的权利范围、内容和程序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部分权利在选举民主体系中存在覆盖死角,而协商民主正是弥补这些不足的重要制度安排。
从权利运行逻辑看,张力主要产生于三个层面:一是权利主体之间的横向张力,即不同社会群体在资源获取、公共服务和政策收益上的竞争;二是权利实现路径的纵向张力,即个体权利诉求与国家治理目标之间可能出现的张力;三是权利时间维度上的张力,即当下利益与长远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在缺乏有效调适机制的情况下,这些张力容易累积为对抗性冲突,并通过舆情对立、群体性事件或制度信任流失等方式外化出来。制度调适的首要任务,在于为权利张力提供合法、可预期的表达空间,权利若缺乏制度化出口,往往只能以非制度化方式呈现,增加社会不确定性。协商民主通过多层级、多渠道的协商平台,使不同主体的权利主张能够在规则约束下充分表达,从而将潜在张力引入可控的公共讨论框架之中,实现“隐性积压”向“显性呈现”的转化,为后续调适奠定前提。
制度调适能够通过协商过程实现对权利张力的结构化处理。权利冲突并非简单的利益对立,而往往源于信息不对称、认知偏差或权利边界不清。协商机制通过持续沟通与理由交换,促使参与主体在表达自身诉求的同时,理解他者立场与制度约束,从而对权利主张进行必要的澄清、排序与修正。在这一过程中,权利张力并未被压制,而是被重新组织以更符合公共决策的可行性要求,协商民主也由此展现出高度的制度化、体系化与过程性特征。正如亨廷顿所言,“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23),协商民主不仅具备柔性制度化特征,如民主恳谈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厅等基层实践,而且在体系上覆盖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实现权利表达、监督与反馈的多层联动。协商民主不仅关注结果,更重视过程,通过多次、多元协商创造开放性公共空间,既达成协议,也促进主体理解和理性包容,从而增强集体善治可能性。
制度调适的重要功能还在于对权利优先序进行动态调整。在多重权利并存的情境中,不同权利不可能同时以最大强度实现,制度必须在效率、公平与稳定之间进行权衡。协商民主通过程序化讨论,使权利优先序的调整具有公开性与可解释性,避免权力单方面裁定带来的不满与猜疑。即便部分权利诉求在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只要调适过程透明、理由充分,相关主体仍可能形成程序性认同,从而降低张力外化的可能。在基层治理层面,权利张力的制度调适尤为关键,基层事务高度贴近民众生活,权利冲突往往具体而敏感,协商机制使基层治理主体能够及时识别张力来源,在矛盾扩大之前进行前置性干预,将冲突消解于日常治理之中,避免升级为系统性风险。同时,基层协商的反复实践也为制度规则微调和经验积累提供了现实基础。从政治关系视角看,权利张力的制度调适重塑了权力与社会的互动模式。权力不再以压制冲突为导向,而是通过制度安排将张力引向建设性转化;社会主体也不再视权利为零和博弈,而是在协商中逐步接纳其实现的阶段性与条件性。这种互动促生了对制度运行逻辑的共同理解,从而增强了政治系统的稳定性。
三、信任共建:协商民主稳定效应的生成逻辑
在现代社会高度分化与不确定性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社会稳定不仅依赖制度设计的完备性,更取决于信任关系的生成与维系。缺乏信任的制度即便形式健全,也难以在实践中发挥持续效能。协商民主借助制度化的沟通、参与与协商机制,将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以及多元社会群体纳入持续互动中,从而为信任的生成构筑了现实场域。信任并非抽象的心理状态,而是在反复协商、有效回应与可预期结果中逐步积累的社会关系资源。协商民主不仅通过程序实现治理,更通过信任共建塑造稳定预期,使社会成员在制度运行中形成理解、认同与合作意愿,从而生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深层动力。
(一)程序正当中的信任生成机制
冷战结束之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民粹主义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并由此直接引发一系列地区性社会动荡。在美国,特朗普两次当选总统,尤其是第二次当选后一系列民粹主义色彩浓厚的施政措施,不仅加剧了美国社会的分裂与极化,也推动了作为二战后西方政治格局基础的跨北大西洋关系的离心加速。在欧洲,民粹主义不仅在意大利、匈牙利等国成为现政府的主要意识形态,民粹主义政党在荷兰、法国和德国等国也处于二战以来最接近获得政权的位置,甚至英国脱欧公投的通过亦被普遍视为民粹主义的典型表现。就其思想根源而言,民粹主义主要源自普通民众对正式制度以及控制制度运行的精英群体的不信任,而且这种不信任往往发展到民众对既有制度改良前景不再抱有期待的程度。保罗·怀特利(Paul Whiteley)在长期观察和研究西方政党政治变化趋势后,基于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政党衰落与党员流失现象,提出了“(西方)政党终结”的感叹(24)。
对现有政治制度的不信任,其实本质上就是对国家的不信任。由于西方政治制度内在缺陷与政治文化张力的长期叠加,国家与社会、精英与民众之间逐渐拉开距离。普通民众在尝试多种制度化途径后发现,自身利益与文化诉求在以全球化、多元化和“政治正确”为代表的精英叙事中持续被忽视,无论在哪一主流政党的政策框架中,自己始终是被边缘化的部分。对普通选民而言,问题不再是支持哪一个政党,而是现有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本身是否仍然合理有效。换言之,西方国家普遍扩散的政治信任降低,正在持续侵蚀其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根基,并转化为难以逆转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相较之下,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缓和阻止政治合法性下降趋势,对政治信任起到修复和重建作用。政治信任是政治心理学领域的重要概念,是“公众对于政治权威当局及政治机构是否依据民众的规范性期待的一种评估,是对政府活动的理性预期或心理期待,是对政府人员及其活动的信任心理”(25)。民主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提供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机会,但选举民主所能提供的往往只是周期性、间断性的参与路径,难以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协商民主则通过多层次、多场景的制度安排,大幅拓展政治参与的时机与途径,更充分地满足社会成员对参与的现实需求。协商民主既是一套需要严格执行的政治制度与政策体系,也是基层社会化解矛盾的实践方式——例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民主不仅能在微观层面促成具体矛盾的解决,也有助于在宏观层面形成遇事协商、相互理解、包容共处的社会文化氛围。通过协商机制,每个人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每个人的利益在程序上被同等对待,社会层面的协商与国家层面的协商相互衔接,既为国家治理提供持续动力,也形成必要的制度性压力,使协商互动呈现出全天候、全过程运行的特征。这种制度安排本身,正是政治制度合理性的重要体现。
此外,数智时代的到来进一步放大了政治信任问题的复杂性。技术进步使得空间距离转化为“实时在场”,他者群体的境遇几乎可以通过各类媒介瞬时呈现于个体眼前,不同群体之间的比较变得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自由、平等与民主等政治价值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深入人心,也更趋激进。协商民主在稳定社群关系的同时,为这些价值的现实实践提供了成本相对可控的制度化试错空间。通过反复协商与有效回应,制度逐步积累信任资源,使社会成员在参与中形成稳定预期,从而为社会稳定奠定更为深层、持久的信任基础。
(二)持续互动中的信任扩展路径
社会稳定并非仅依赖制度信任的垂直建构,还深刻取决于社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能否形成持续的理解与整合关系。现代性的发展一方面强化了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以“自我—他者”区分为核心的认同政治,使社会关系日益呈现出分化与区隔特征。在高度分化和快速流动的现代社会中,利益结构、身份认同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不断叠加,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由此加深。通信与智能技术的突破虽然降低了互动成本,却在信息茧房和回音室效应的作用下固化群体边界,甚至造成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言的社会区隔(distinction)(26),社区公共空间逐渐消逝,“社区共同体意识的逐渐消解,加剧了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抗争矛盾”(27)。若缺乏有效的互动机制,这种差异便容易转化为刻板印象和情绪对立,最终演变为结构性分裂。
协商民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制度化互动促成相互理解,为社会整合提供现实路径。互动理解的前提在于为不同主体提供可持续、可预期的交流场域。在缺乏制度化互动的情形下,社会成员往往只能通过碎片化、情绪化甚至对抗性的方式感知他者,而协商民主则通过正式协商会议、基层议事平台和多样化协商场景,将分散于社会各处的主体纳入共同讨论空间,使不同群体能够在规则约束下反复交流。这种互动并非偶发接触,而是持续进行的制度化过程,从而为理解的生成提供稳定条件。
在协商过程中,理解并非自然产生,而是在互动中逐步建构的结果。参与者不仅表达自身立场,还需回应他者的疑问与质疑,在理由交换中澄清误解、修正偏见。协商机制要求主体以可被他者理解的方式说明自身诉求,这一过程促使个体跳出单一视角,意识到社会问题的多维性。通过反复互动,不同群体逐渐将彼此从抽象的“对立面”转化为具有具体处境与合理关切的行动者,从而弱化身份标签和情绪化判断。这种互动理解机制,为缓解认同政治所造成的群体对立提供了制度化缓冲。
互动理解的深化还进一步推动社会整合。社会整合并不意味着差异的消失,而是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形成基本的共识与合作意愿。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互动,使社会成员在讨论中发现彼此利益的交集,形成最低限度的共同期待。这种共同期待并非建立在价值同质化之上,而是源于对差异可共存性的认知,当参与者意识到他者的权利主张并不必然威胁自身利益时,社会关系便由零和博弈转向协作共存。
从信任生成的角度看,协商民主不仅提供了互动场所,还重塑了群体关系结构。信任的机制是“主体”在特定“情境”下对“他者”施加信任内容的过程(28),而协商正是这一情境的重要载体。基层协商通过反复互动,为群体内部提供消解竞争、增强认同的具体场景;跨群体协商则通过打破信息隔离,使原本处于不信任螺旋中的群体重新建立接触渠道,在意见磨合中寻找最大公约数。同时,协商过程所营造的程序公平与互动可预期性,有助于在社会层面弥散信任情绪,减少陌生人社会中的不确定性。
在多元社会中,互动理解对于缓解群体对立尤为关键。现代社会的分裂往往沿着阶层、身份、地域或文化边界展开,这些边界一旦被政治化,极易演化为情绪动员和对抗行动。协商民主通过跨群体互动,削弱单一身份的政治动员能力,使个体在多重角色中重新定位自身位置。参与者既是特定群体的成员,也是协商共同体的一部分,这种角色叠加有助于缓冲排他性认同所带来的对立倾向。
从治理实践看,互动理解在基层社会整合中的作用尤为显著。基层事务高度情境化,利益冲突与情绪张力集中显现。通过协商平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分歧得以被看见、被解释、被回应,不仅有助于形成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在持续互动中积累社会资本,增强邻里信任与合作。在数智化背景下,协商民主所提供的面对面或规则化互动空间,成为克服技术中介疏离效应的重要补充,使社会成员得以在真实互动中重新认识彼此与社会整体。
(三)制度运行中的信任再生产逻辑
社会稳定并非一次性达成的结果,而是需要在持续运行的社会与政治互动中不断被生产和再生产。与短期秩序维持不同,稳定的长期存续有赖于信任的持续积累及其制度化沉淀。若缺乏可再生的信任机制,即便一时矛盾得到压制,也难以避免周期性冲突的反复出现。协商民主在稳定效应上的独特价值,正在于其并不以一次性决策或阶段性妥协为目标,而是通过反复、常态化的协商过程,推动信任在社会结构中的累积,并由此形成稳定得以自我延续的再生产机制。
从生成路径看,信任并非抽象情感,而是建立在可预期互动基础之上的关系性资源。然而,当代社会正面临信任生成条件的系统性弱化。“现代性必须被视作是一个历史化的复杂的即便是内部矛盾重重的悖论系统。”(29)现代政治原则的关键词由利益、理性、多元和宽容逐渐转向身份、情绪、极化和反智,“意志”“情绪”和“文化身份”等术语不断进入政治实践的核心。技术理性长期作为现代性的发动机,在深刻改变社会运行方式的同时,也在算法黑箱、决策不透明和责任模糊的条件下侵蚀着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信息真伪难辨、算法推荐制造的信息茧房以及社交媒体推动的群体部落化,使社会成员难以形成稳定的互动预期,信任由此变得脆弱而易碎。
面对这一挑战,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安排为信任的生成提供了必要条件。它为社会成员提供稳定的互动场域和清晰的程序预期,使个体能够在反复参与中逐渐形成对他者、对制度以及对治理过程本身的信任经验。与一次性动员式参与不同,协商民主强调过程的连续性和规则的可重复性,参与者能够在多次互动中验证制度是否公正、他者是否理性、意见是否会被认真对待。这种可验证性,是在高度不确定的技术社会中重建信任的重要机制。
在社会层面,协商民主通过多层级、多场景的协商实践,推动横向信任的生成与沉淀。基层协商、社区议事和社会组织协商等机制,使社会成员在日常事务中形成稳定的互动网络。相较于算法中介下的碎片化交流,协商民主强调规则化互动,通过共同讨论公共事务、协调利益分歧和共同承担决策后果,参与者逐渐将彼此视为可以合作的行动者,而非潜在威胁。这种横向信任并不以情感亲近为前提,而是建立在对规则、公平和相互尊重的认知之上,从而具备跨身份、跨群体扩展的可能性,有助于对抗信息茧房和身份极化所带来的社会撕裂。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协商民主通过持续回应权利诉求,推动纵向信任的累积。现代性发展不仅带来了政治参与的扩大,也在缺乏有效沟通机制的条件下加剧了群体分化。协商民主通过将权力主体与社会主体纳入持续互动,使权力不再仅以裁决者身份出现,而是在协商中形成可感知的回应链条。当社会成员在多次协商中观察到自身意见能够进入议程、影响方案或至少得到解释性回应时,便会逐步形成对治理体系的信任预期。即便具体诉求未被完全满足,只要过程被认为是公平、透明且可持续的,信任便不会轻易流失。
信任累积的进一步意义在于其对社会稳定的再生产功能。稳定并非消除冲突,而是社会在冲突出现时仍能通过既有机制加以吸纳和化解。在算法放大情绪、舆论易于极化的环境中,协商民主所积累的信任,使社会成员在面对新问题和新风险时更倾向于优先选择制度内协商路径,而非诉诸对抗性手段。信任由此转化为一种行为倾向,塑造社会对冲突解决方式的集体预期,使稳定不再依赖外在强制,而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与制度依赖得以再生产。在时间维度上,协商民主通过将信任嵌入日常治理过程,实现稳定的代际传递。持续运作的协商机制,使参与经验成为社会记忆的一部分,新参与者能够迅速理解既有规则和互动逻辑,从而缩短信任生成的时间成本。相较于在危机中被动修复信任,这种累积式机制显著提高了社会整体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
四、结论:协商民主的稳定机制及其启示
综上所述,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在复杂社会条件下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效能,关键在于其通过“场域共通”“权利共促”“信任共建”构建起一套贯通的治理逻辑。在“场域共通”层面,协商民主以制度化协商机制打通国家治理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结构边界,使风险议题与社会诉求得以及时进入公共决策过程;在“权利共促”层面,协商民主通过协商、监督与反馈的嵌合运作,推动权利表达与权力运行的相互调适,避免权利张力向对抗性冲突外溢;在“信任共建”层面,协商民主以程序正当性与持续互动为基础,不断积累制度信任与社会认同。三者相互支撑、循环强化,共同构成协商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彰显了中国式民主在复杂治理情境中的制度优势与实践价值。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运作将结构贯通、权利调适与信任积累统一于同一治理过程中,使社会稳定由被动维持转向内生生成。
现代民主实践产生于西方,但“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民主是多样的,世界是多彩的”(30)。不同于将稳定理解为短期秩序维持或冲突压制的治理思路,协商民主所呈现的是一种以持续互动为基础、以制度化信任累积为核心的稳定形态。从运行机制看,协商民主通过沟通式参与实现权利诉求的制度化转化,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可预期、可验证的参与路径,权利不再停留于抽象原则,而是在协商过程中被表达、讨论与回应,从而降低了权利张力向对抗性冲突转化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协商不仅发挥决策辅助功能,更通过程序公正与过程透明塑造制度信任,为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在互动层面,协商民主依托多层级、多场景的协商实践,推动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与社会整合。无论是基层治理中的日常协商,还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协调,其核心均在于以规则化互动替代情绪化对抗,使社会差异在可控范围内被吸纳与调适,由此生成的横向信任为多元社会中跨群体合作奠定了基础。在国家与社会关系层面,协商民主通过持续回应社会关切,重塑了纵向信任的生成机制。权力不再以单向施行的形式出现,而是在协商中接受解释、修正与反馈,使社会成员即便在具体利益未完全实现的情况下,仍能维持对制度的基本信任。更为重要的是,协商民主将信任嵌入日常治理过程,通过反复协商实现信任的持续积累与再生产,使稳定不再依赖外在强制或临时动员,而逐步转化为社会运行的内生属性。
总体而言,协商民主为理解和实现现代社会稳定提供了一种不同于传统控制型治理的路径启示。其核心不在于消除差异与冲突,而在于通过制度化协商,使差异得以表达、冲突得以吸纳、信任得以累积。这一稳定机制不仅深化了对协商民主运行逻辑的理解,也为把握中国式民主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治理效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技术编辑 宋佳琳
注释:
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第52、54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41页。
③林尚立、赵宇峰:《中国协商民主的逻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6页。
④《习近平著作选读》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年,第268页。
⑤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郑世平、公婷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417页。
⑥吴文程:《政治发展与民主转型:比较政治理论的检视与批判》,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第88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3页。
⑧参见张明军、李天云:《中国协商民主机制的内容体系与健全路径》,《政治学研究》2025年第1期。
⑨Pierre Bourdieu,Practical Reason:On the Theory of Action,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31-34.
⑩Jü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6,pp.356-358.
(11)Cf.Elinor Ostrom,"Polycentric Systems for Coping with Collective Action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vol.20,no.2,2010,pp.550-557.
(12)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新的现代性之路》,张文杰、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22年,第54页。
(13)参见陶建钟:《风险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变量与结构的一种叙事》,《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1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37—38页。
(15)参见杨睿智:《治理体系韧性:国家治理可持续的内在机理》,《探索》2024年第1期。
(16)所谓政治关系,是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参见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57页。
(1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9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4页。
(19)Cf.Stephen Elstub,"The Third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Review,vol.8,no.3,2010,pp.291-307.
(20)参见佟德志:《单过程选民民主——美式民主的结构特征与实践困境》,《政治学研究》2024年第2期。
(21)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姚洋、邢予青、赖平耀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1页。
(22)安东尼·唐斯:《民主的经济理论》,第76页。
(23)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第12页。
(24)Cf.Paul Whiteley,"Is the Party Over? The Decline of Party Activism and Membership Across the Democratic World," Party Politics,vol.17,no.1,2011,pp.21-44.
(25)参见陈尧:《社会转型期政治信任结构的变化》,《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6)皮埃尔·布尔迪厄:《区分:判断力的社会批判(上册)》,刘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74页。
(27)参见刘建明、张琰:《数字区隔与邻里分化:社区信息空间“巴尔干化”及其治理》,《东岳论坛》2023年第9期。
(28)参见赵健池、王正绪:《政治信任:概念史回溯与实证研究反思》,《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29)参见汪民安:《现代性的冲突——西方政治现代性与文化现代性的多元矛盾》,《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