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丛虎 农武东: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结构类型与实践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3 次 更新时间:2026-08-19 00:19

进入专题: 监督体系   结构类型   实践逻辑   权力监督  

王丛虎   农武东  

摘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标志着监督体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的新阶段。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根植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迥异于西方分离对抗范式,党的统一领导、民主集中制与群众路线奠定了体系统领性、组织性与整体性的学理基石。从结构类型上看,该体系由政治、人大、司法、行政和社会五类监督构成;从实践逻辑上看,分别体现为“自我革命—廉洁自律”“人民中心—全面制约”“权利救济—合法审查”“权力规范—效能督察”和“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五重逻辑。保持结构与逻辑、理论与实践、系统与要素的平衡发展,深刻阐明这一具有原创性的中国方案,对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体化监督体系 权力监督  结构类型 实践逻辑

如何监督权力,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面临的永恒课题。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程中,始终对权力监督进行不懈探索。党的二十大报告鲜明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这一重大论断不仅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党对权力运行和监督治理规律的认识更为深刻、理念更为成熟、方法更为科学。202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在一体推进上下更大功夫,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联动配合,把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一体化监督”由此成为一个在国家治理领域具有深厚学理内涵和强大实践伟力的原创性概念。在实践层面大力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的同时,学理层面的阐释仍需深化。当前监督体系的内在结构是如何加以建构?政治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多元力量是如何突破壁垒实现贯通协调?支撑该体系权威高效运行的实践逻辑又是什么?对这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清晰解答,是构建中国特色监督理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一、迈向一体化: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演进

在探讨一体化监督体系之前,有必要对“监督”这一基本概念的理论源流及其学术史脉络进行正本清源。在西方政治学说中,权力监督的逻辑起点源于人性恶的假设,由此衍生了以权力对抗权力、相互防范的分权制衡范式。然而,中国特色监督理论的学理根基并非沿袭西方的分权制衡逻辑,而是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政党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鲜明提出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根本命题,奠定了无产阶级政权权力监督的理论基石。此后,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列宁进一步创立以党和国家监察机关为主体的工农检查院制度,开启了社会主义监督权制度化的早期探索。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国内学界在对监督理论的探讨中进一步指出,中国语境下的“监督”不仅仅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消极防卫机制,更是保障人民主权、促进国家机构协同高效运转的积极建构力量。正是基于对西方对抗式权力逻辑的超越,以及对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的本土化发展,新时代中国的监督体系建设才具备坚实的学理底气,顺理成章地迈向更加强调整体协同的一体化新阶段。

1.一体化监督体系的理论内涵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的监督体系蓝图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其理论内核都鲜明地指向一体化。深刻理解一体化的内涵,是把握中国特色监督体系演进逻辑的理论前提。一体化绝非各类监督形式的简单加总或并置陈列,而是一种有机整合,它体现了系统论与整体论的理论精髓,强调将监督体系视为一个功能耦合、协同运作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一体化意味着各监督主体在根本目标上保持高度统一,在功能定位上实现优势互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无缝衔接,在监督信息上做到共通共享。

一体化监督体系的构建具有深刻的理论必然性与迫切的实践必要性。从理论层面审视,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三大要求——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本身就内嵌一体化的逻辑闭环。党统一领导是一体化的政治前提与核心中枢,它为体系整合提供统一意志、根本目标与领导力量;全面覆盖是一体化的系统要求,它要求监督网络必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而这只有通过将所有监督力量织密成一张网方能实现;权威高效则是一体化的协同结果,权威与效率源于体系内部的流畅协同与一致行动。从实践层面分析,一体化是破解新时代监督难题的必要选择。随着治理复杂性的提升和权力运行跨域性的增强,违纪违法问题日益呈现隐蔽性与复合性相交织的特点,监督对象往往利用不同监督主体间的缝隙与盲区规避监督。任何单一、割裂的监督形式在复杂的治理难题面前都容易力有不逮。因此,将发端于中国实践的一体化治理理论应用于廉政建设,完善一体化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已成为新时代提升监督效能、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迫切实践需求。正是基于一体化的理论内涵与时代要求,我们需对当前监督体系的实践演进进行重新审视。

2.一体化监督体系的实践演进

既有研究多聚焦单一领域,但对其整体审视,可清晰发现一体化已成为监督体系实践发展的基本趋向。这首先体现在党内监督的统领地位与协同演进上,研究表明党内监督制度经历从组织设立到体系完善的演进过程,具有与国家治理融合、注重外部协同与系统谋划等特征。同时,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贯通协调也已成为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这清晰表明,党内监督的发展逻辑本身内含一体化的系统谋划。人大监督的发展历程表明,我国人大监督并非孤立运作,而是在实践中愈发强调监督的协同性与支持性,体现出与党的领导体制相适应的合作式监督理念。人大监督基于专项报告、执法检查、预算审查等监督方式,实现监督理论与监督实践的充分结合。监察体制改革被学界视为实现一体化的重大突破,其形成的监督治理合力与在多维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正是一体化在制度层面的集中体现。监察体制改革后,行政监督的重心转向如何与纪检监察机关实现有效衔接,并通过审计、财会等手段形成监督合力。无论是有效衔接、形成合力还是监督融合,学界对行政监督的探讨已超越单一的内部控制范畴,转而将其视为一体化监督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在司法监督中,其一体化特征体现在司法审查功能对其他权力运行的系统性嵌入,尤其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已由传统的刑事和民事领域,拓展至行政与公益等多个领域,呈现出显著的一体化特征。研究亦表明,作为民主基础的群众监督通过协同效应和嵌入机制,日益紧密地整合到监督全局之中,构成权力监督网络中最广泛的基础。

尽管我国监督体系的实践演进已清晰呈现一体化趋势,但现有成果在理论构建上仍显滞后,主要局限在于:一是视角碎片化,多囿于单一监督形式或个案分析,缺乏基于国家治理全局的统摄性框架,也尚未形成清晰的结构类型划分;二是忽视关联机制,对监督类型间的协同运行与功能耦合缺乏系统考察,未能形成回应实践需求的统一解释框架。鉴于此,本文拟在界定一体化监督体系内涵并梳理其实践演进的基础上,从“结构—逻辑”两个维度进行体系化研讨,旨在克服研究的碎片化倾向,为理解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提供更具解释力的理论工具。

二、一体化监督体系的结构类型

构建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其理论根基与西方监督模式存在根本分野。首先,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这决定监督体系必须包含以政治监督为核心的对内维度;其次,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辩证地统一集中与民主,为体系整合提供组织支撑;最后,人民监督与群众路线的价值旨归确立了社会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为监督体系奠定最广泛的民主基础。深刻理解这一本土化的理论根基,是科学解构其结构类型的前提。基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体化根基,本文将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划分为政治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五种基本结构类型。

1.政治监督:统一领导下的方向引领

在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中,政治监督居于根本性、统领性地位。与西方分权制衡框架下以外部制约为核心的监督逻辑不同,我国的政治监督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穿党内治理与国家治理全过程的整体性权力监督。其核心功能在于把握政治方向、统一政治意志、校准权力运行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监督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恢复并不断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标志着政治监督制度化进程的重新启动。正如黄克诚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讲话中强调的,纪检机关的职责并非局限于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后纠偏,而应当着力于对政治路线、组织原则和思想方向的监督。此后,围绕领导干部监督、党内民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以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政治监督逐步由分散走向系统、由经验走向规范,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

在国家治理层面,政治监督的制度边界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得到进一步拓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为标志,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在组织体系、监督对象与职能配置上实现系统整合,构建起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网络,体现了党统一领导与监督全覆盖的有机统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进一步凸显了政治监督内部的结构整合与功能协同。在这一制度框架中,纪律监督与监察监督在目标指向、价值基础与政治属性上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二者相互衔接、协同发力,构成政治监督的核心形态;派驻监督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嵌入日常治理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常态化、近距离监督;巡视监督以政治监督为导向,着力发现和纠治影响政治生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问题。多种监督形态虽在运行方式上各有侧重,但在政治目标和权力约束逻辑上高度统一,体现出政治监督鲜明的方向引领性。

2.人大监督:人民主权下的监督制约

人大监督根植于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运行中最具根本性的制度性监督形式。在西方代议制语境中,议会对行政机关持续监督的核心在于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服从选民意志,其本质是通过代议机制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化表达。我国的人大监督同样以人民主权为价值根基,但并非简单移植代议制监督逻辑,而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下,形成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的监督结构与运行方式。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为确保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忠实于人民意志、依法履职,人民代表大会必须通过制度化监督对其管理国家事务的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监督权既具有明确的宪法正当性,也构成构建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支点。改革开放以来,人大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拓展和深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托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预决算审查、专项工作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政府履职情况进行较为全面的监督,在规范权力边界、纠正失职失范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人大监督在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宏观性与周期性特征,其主要依赖程序化、概括性的监督方式,对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决策过程的直接介入能力有限,质询、罢免等强监督手段运用相对较少,在部分领域的实质性约束效能仍显不足。在一体化监督体系的结构分工中,人大监督与政治监督在功能定位上形成互补:前者立足宪法授权,侧重对国家权力整体运行的审查和制度性纠偏,体现人民主权对公权力的全面控制;后者以政治引领和日常监督为特征,具有持续性和高频性。二者在制度地位和运行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形成分工协同,共同构成对公权力有效约束的重要支撑。

3.司法监督:权益保障下的合法性审查

司法监督以法治原则为根基,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审查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治理秩序和规则的稳定性。作为一种典型的异体监督形态,司法监督不依赖行政层级关系或政治动员机制,而是以法律规范和程序规则为依据,对行政权力形成外部、刚性的制度约束。

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这种刚性的司法约束主要依托法院的行政审判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展开。在法院的行政审判层面,《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立为行政审判制度的基本目标。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人民法院主要通过个案审理方式,对违法行政行为作出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职或判令赔偿等裁判,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约束。这种以裁判为中心的监督方式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提供权利救济与合法性纠偏,是司法监督最为典型和成熟的运行形态。但同时,行政诉讼坚持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使法院监督在结构上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和事后性。法院只能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提下介入监督,难以主动、系统地审查行政机关整体执法状况。在涉及公共利益、群体性权益或潜在受害主体分散的领域,若缺乏适格原告,违法行政行为可能长期处于司法审查之外,从而制约司法监督的覆盖范围与治理效能。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拓展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成为完善司法监督结构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检察院应当督促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推动法律监督从传统诉讼监督向主动性、预防性监督延伸。此后,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不断发展,检察院得以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形下,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制度性纠偏。2021年《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系统强化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4.行政监督:行政内部的预防纠错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前,行政监督可划分为行政监察、层级监督以及专门职能监督。2018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整合行政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的部分权力,这使行政监督的主要构成转变为层级监督与专门职能监督,原属于行政监督的行政监察被纳入国家监察。因此,当前对行政监督的理解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层级监督。这种监督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展开,由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实施监督。具体表现为,中央行政机关对所属职能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首长对下属行政工作人员的监督。例如,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发布的不适当规章、决定和指示,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依法对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其不当决定,确保政令统一、政务顺畅;同时,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有权对下级机关和所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及监督,以提升行政效能和规范行政行为。二是专门职能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这类监督虽然依托行政系统开展,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但因其在公权力运行中发挥独立的经济监督职能,在行政监督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专业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健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机制,推动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监督方式的制度化和常态化。这一表述标志着对传统行政监督格局的重要调整:在以往行政法治实践中,上下级关系更多体现为权力覆盖或替代,而《决定》强调将其转化为具有规范性和制度约束力的内部制约关系,从而强化层级监督的制度功能与纠错效能。基于这一制度转型,行政监督的核心功能不仅在于形成权力规制,更在于实现纠错——对违法或行使不当的行政权力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以最大限度减少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这一理念在当前改革中集中体现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与新颁布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前者明确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实质上正是通过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实现了对行政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有效纠正;后者作为我国首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国家级专门立法,确立了全方位、全流程的常态化层级监督模式。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

5.社会监督:全过程人民民主下的人民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公众依托各种渠道和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它是一种来自人民群众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既包括通过组织化、制度化渠道进行的监督,也涵盖通过个体行为或舆论手段开展的监督活动。

社会监督的本质是人民监督,其根本特征在于监督主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人民性。无论是依托人民政协与群团组织的组织化渠道,还是借助新闻媒体与互联网平台的社会化方式,抑或是公民个人通过信访、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其本质都在于实现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与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政协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与国家权力机关内部监督相比,人民政协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也不隶属于政府部门,其民主监督性质本质上属于社会监督范畴。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是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他们广泛来自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其身份背景和履职方式体现出鲜明的社会性和民意性。政协监督通过提案、建议、反映社情民意、视察调研、座谈协商等方式进行,其监督内容主要聚焦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这种协商式监督强调平等、理性、建设性,其目的不在于直接处罚或强制执行,而在于通过广泛凝聚共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批评建议,引导公权力机关改进工作,从而实现社会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正是由于其来自人民、服务人民的根本属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成为社会监督体系中制度化程度较高、运行机制较为成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舆论监督在信息时代成为社会监督最具活力和最为高效的方式之一。舆论监督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平台及社交媒体等渠道展开,新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表达意见、揭示问题,并广泛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舆论监督具有传播范围广、反应速度快、社会影响力强等特征,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凝聚社会共识,形成舆论压力,推动相关部门作出及时回应与整改。尽管舆论监督本身并不具有直接强制力,但其产生社会影响力和舆论压力却能够促使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予以回应和纠正。信访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机关必须依法处理。信访渠道为公民依法、有序行使这一监督权提供制度化、规范化的实践平台。自《信访工作条例》实施以来,国家设立国家信访局及各级信访机构,形成全面的受理体系,涵盖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信访不仅是个体公民行使监督权利、表达诉求和反映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改进工作的重要窗口。虽然信访属于柔性监督,强调沟通协调和问题解决,但其背后承载着宪法权利的刚性约束,且与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相互联动,构成社会监督的重要支撑。

三、一体化监督体系的实践逻辑

前文对一体化监督体系的结构类型作了系统梳理。然而,仅明确五种结构类型的基本内涵与构造尚不足以全面揭示体系的整体面貌,更为关键的是深入分析这些结构类型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实现动态协同与功能耦合。下文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五种结构类型在运行实践中形成的逻辑关系,从而更为深刻地揭示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的内在运行机制与实践理路。

1.政治监督的“自我革命—廉洁自律”逻辑

在我国的一体化监督体系中,政治监督的核心逻辑在于“自我革命”与“廉洁自律”的有机统一与协同运行。不同于西方政党政治中的外部竞争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逻辑具有刀刃向内的自觉性特征,旨在突破历史上治乱兴衰的周期性循环。它依托党的全面领导,通过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政治忠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准确落实,纠正政治偏差,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生态的纯洁性与稳定性。

在这一逻辑中,自我革命提供根本的政治动力,廉洁自律提供具体的行动路径。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一逻辑已构建起纪法贯通的严密运行机制。通过整合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职能,实现纪法衔接,监督范围延伸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形成对人监督与对组织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网络。在实践中,这一内在逻辑表现出强大的治理效能:2025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全年立案101.2万件,处分98.3万人,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98.4万人次。同时,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制定的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使政治监督从制度约束与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延伸至文化浸润,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再到不想腐的跃升。

从实践逻辑看,“自我革命—廉洁自律”逻辑在监督体系中处于统领地位,为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提供方向指引。通过纪法衔接,政治监督发现的问题线索能够顺利转化为司法监督的立案依据或行政监督的整改要求,使自我革命的政治压力转化为各监督主体廉洁自律的执行动力。正因如此,该逻辑不仅统摄和支撑其他实践逻辑的协同运行,也成为保障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权威高效与动态平衡的根本依托,体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有机统一。

2.人大监督的“人民中心—全面制约”逻辑

与政治监督侧重政治引领与自我净化的内在逻辑不同,人大监督在一体化监督体系中遵循“人民中心—全面制约”的逻辑。其核心机制在于将抽象的人民主权转化为对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全面性约束,解决权力运行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基于宪法所确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人大监督并非单纯制衡,而是作为国家权力源头对派生权力实现全面制约。它通过对由其产生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实施监督,防止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脱离人民意志而产生制度性异化。这种监督着眼于维护国家机器的公共属性,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始终在人民授权的轨道上运行。 

在运行机制层面,人民中心的价值取向通过全面制约的制度设计转化为对公共资源配置和权力运作的实质管控。以财政监督为例,通过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改革,人大建立起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全过程监督链条。这种监督不仅关注账目收支,更实质性地审查政府政策导向与民生回应性,确保财政资金精准服务于人民切身利益。

在法制监督方面,人大通过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手段,着力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全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从实践逻辑看,人大监督承担总体性约束功能。它既为政治监督的要求提供法律转化通道,赋予其国家强制力,又为司法与行政监督划定法治底线。通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大监督将多元监督力量整合在法理框架内,确保一体化监督体系在政治上高度统一、法理上坚实可靠,实现对公权力从来源到运行的全面制约。

3.司法监督的“权利救济—合法审查”逻辑

在我国一体化监督体系中,“自我革命—廉洁自律”逻辑构成体系的价值内核与政治方向,“权利救济—合法审查”逻辑将这一内核转化为刚性规则,并通过程序化机制保障其规范运行。该逻辑的核心在于:以权利救济为根本旨归,切实保障私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审查确定公权力的边界与限度,使公权力运行不得超出法律范围。在实践层面,这一逻辑主要依托法院与检察院的协同履职展开。一方面,法院依托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居中裁判,构筑起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坚实防线;另一方面,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围绕行政执法、诉讼活动及公益保护等领域,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怠于履职的行为进行主动监督。

“权利救济—合法审查”逻辑聚焦机关及其行为,以行政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强化刚性约束,既规范公权力依法行使,也促进公民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第169号为例,某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发现虚假登记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并借助大数据推动由个案治理向类案治理转变,体现了该逻辑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主体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同时,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推动统一大市场建设,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益。在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效保障了公共权益。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领域,2024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的“张某诉山东省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介入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和罚款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依法提出抗诉并督促纠正,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监督在纠治行政执法乱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关键作用。

从实践逻辑看,司法监督提供的是一种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刚性约束机制,是确保各类监督活动不偏离法治轨道的关键支点。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向上衔接政治监督与人大监督,通过依法办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将政治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并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询问、评议和监督,将司法监督运行纳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框架;其二,横向制约行政监督,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权力在法定边界内规范运行;其三,向下回应社会监督,通过受理群众控告申诉、支持起诉等制度安排,将社会关切转化为可进入司法程序的规范化议题,实现制度化吸纳。

4.行政监督的“权力规范—效能督察”逻辑

行政监督的“权力规范—效能督察”逻辑,是行政系统对一体化监督要求的内部回应。在体系协同中,它扮演着承上启下的枢纽角色:既作为“自我革命—廉洁自律”与“人民中心—全面制约”逻辑的承载者,负责宏观战略的贯彻落实;又作为“权利救济—合法审查”逻辑的规制对象,接受外部司法监督的严格审查。具体而言,权力规范注重内部纠错,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层级监督方式,纠正下级机关或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的不当行为,维护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效能督察强调效能管理,依托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专业手段,围绕财政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和行政流程规范,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绩效、资源配置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进行全方位监督。

2025年,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及《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明确通过行政复议规范涉企执法,重点整治乱收费等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在“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收费依据不合法,主动启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程序,决定停止执行相关条款并撤销收费行为,督促退还违规资金,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后,复议机构又推动相关文件废止,从源头上清理涉企违规收费政策,彰显权力规范逻辑在行政监督中的作用。在效能督察逻辑下,2025年财政改革发展工作强调加大财会监督力度,强化对财税政策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并对政府预算进行全过程审查,同时全面监督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加大通报问责和处理处罚力度,进一步维护财经纪律。

“权力规范—效能督察”逻辑作为行政监督的核心,体现为一种内嵌于官僚治理体系的自我约束与优化机制,旨在通过内部监督与动态纠错,确保权力运行的合规性与高效性,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是规范性与效能性的辩证统一。但这种内部的自我约束并非封闭运行,而是始终处于“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的外部监督之下,这种外部压力构成其启动纠错机制、防止官僚化与内卷化的重要动力。

5.社会监督的“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

在我国一体化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代表的“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并非局限于某一具体环节,而是作为贯穿整体的激活机制与催化力量。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外部驱动力,贯穿并渗透于其他各类逻辑之中。不同于依托国家公权力主体展开的政治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强调公众和社会多元力量的广泛介入,涵盖政协监督、群团组织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信访等多种形式,覆盖政策制定、决策实施、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各个环节,形成对公共权力的外部监督。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2024年全国政协围绕“十四五”规划重点领域,如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深入开展民主监督工作,通过调研、协商和提案等方式,推动政策落实与治理优化,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在强化外部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信访工作方面,《信访工作条例》进一步健全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各地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带头接访下访、阅办群众来信及网上信访,推行包案化解机制,示范带动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2024年,各级领导干部累计参与57.4万人次,接待群众108.8万批次,及时回应民生关切,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彰显了“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在促进党群联系、提升治理民主性方面的显著成效。“民主参与—回应性约束”逻辑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和多元监督形式,推动公共事务的透明化,在一体化的监督体系中发挥补充与激励作用,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价值。

综合来看,五类监督对应的实践逻辑共同构建起一个动态运转的监督网络,这些逻辑既非孤立存在,也非单独作用于具体监督实践,而是在常态化运行中交叠互促。进一步看,一体化监督体系并不赋予监督主体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亦非导向无边界的监督泛化,而是要求在系统集成过程中同步回应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以及监督过度可能所引致的效能损耗问题。一方面,一体化监督需要实现监督权的制约闭环,通过党的政治统领、人大的全面监督、行政与司法程序的有机结合以及社会力量的外部制约,实现以权力制约监督权和以权利监督监督权的有机融合,防止监督机关演变为封闭自为的权力堡垒。另一方面,合理界定监督的限度与强度是体系持续良性运转的关键。若监督网络过度严密且缺乏容错纠错机制,易陷入防弊大于兴利的困境,抑制政府能动性并诱发干部避责行为。因此,一体化监督在追求覆盖严密性的同时,必须内嵌科学的容错纠错机制。监督的最终目标是促治,而非单纯惩戒;科学的监督体系应在规范权力运行与保障公职人员担当作为之间实现动态平衡,为改革先行先试预留必要制度空间,从而真正实现权力约束与治理效能的有机统一。

四、结语

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是新时代党破解历史周期率、推进自我革命的原创性制度成果。该体系超越西方分权制衡的单一视角,形成以政治监督为核心,人大、司法、行政及社会监督有机贯通的整体性架构。五种结构类型在体系上各司其职,五重实践逻辑在运行中紧密嵌套,共同构筑权力监督的密网。面向未来,一体化监督体系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转化为防范政治风险的国家治理优势、塑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治理优势,以及提升民众公平正义获得感的社会治理优势,是值得进一步深化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化一体化监督体系建设,不仅在于完善制度体系,更在于持续推动各监督力量在实践逻辑上的深度融合与高效联动。唯有强化系统观念、打破壁垒、实现全链条协作,才能将中国特色一体化监督体系的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强大的治理效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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