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与关系的两项对立图式
众所周知,西方现代法学的基石是独立的人格。
人格概念的思想渊源能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特别是从本体论层面考察“物质”与“意识”[以及苏格拉底根据怀疑精神所区分的地上不完全的知识(doxa)与天上“真正的知识(epistheme)”]之间两项对立构图的实在论范畴。自文艺复兴以来,这种思想逐渐演化出笛卡儿的心物二元图式和以理性批判常识、推进市民革命的主体性原则,并按照还原主义方法论推导出原子化的个人观、自由主义理念、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以及维护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和基本权利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法律的公理体系。
尽管在席卷全球的“法与现代化”、“法与发展”运动中,个人权利成为社会变革的基本目标和号召群众的旗帜,影响巨大且深远,但是,克利福德?格尔茨认为西方的这种个人观实际上也为个人划定了界限、构筑了外壳,使之化为原子粒状并与作为其背景的自然和社会相对峙;因此,无论这种个人主义具有多么强大的影响力,从世界主要文明以及各种文化的角度来看,它终究还是一种特殊的理念。这种观点在二十世纪出现并大行其道,意味着学术界(不限于人类学和社会学)从那时起开始对十七世纪之后波澜壮阔的启蒙运动进行自我反思,并探索新的社会正义理念和更具包容性的制度安排。因为个人理性简单相加之和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通过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交涉其实往往会把最合理的公共选择排除在选项之外,所以需要打破个人的疆界、通过重新界定个人的地位和作用来实现他者指向、集体指向的沟通理性以及基于互惠共赢原则的社会合作。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观间性以及社会网络结构开始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法学领域也出现了被称为“相对主义转向”或者“关系转向”的变化,似乎构成一场新的启蒙运动。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传统秩序的根本原理在于“天人合一”、“礼尚往来”,形成了一种超越物质与意识、客体与主体两分法的所谓“关系本位”社会。在上古时代发生的儒家与法家之间争论的结果是在国家意识形态上俨然达成了这样的基本共识:网络性合作比个体性竞争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以及经济成功。概而论之,儒家式关系主义的基本公式是通过“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操作顺序,使关系嵌入并内化于个人,从而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信任情境与互惠效应,并通过“报”的反馈机制对关系和权力进行运作。由此发展出来的中国式关系的母体或模型是家庭,正是家庭才使社会性与人性、法律与道德真正得到统一。通过“礼法双行”、“情?理?法”的复合结构和在不同规范和诉求之间反复调整的机制,这种人际互动关系不断被嵌入法律体系之中。
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观察中国的经验性素材,印度裔美国学者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在1988年从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农村的民事习惯法调查资料中还提炼出可变的文化-权力关系这一分析框架。早在1948年,知名的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就开始运用“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来表述从血缘到地缘的关系距离、同心圆式的关系结构以及公与私之间相互作用和调整的关系动力学。在上述互动关系与场域里,从日常语言哲学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其实也可以或多或少看到这样一种哈贝马斯式的理想境界:生活世界是社会过程的超验条件,先导致作为共同文化价值的相互理解,后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行动以及关于真理的共识。因此,没有相互作用的关系也就没有规则可言。从中国历史文献和实践经验的角度来考察,我们其实还可以发现的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关系思维方式势必导致一种真实主义法律观,倾向于摒弃虚拟性的要件事实,因为人们相信只有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才能认识和理解真实的社会事实。
二、作为关系与法律之间衔接点的程序
在现代化大潮席卷中国之际,从关系本位到个人本位,理所当然地成为社会革命和制度刷新的重点。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法律领域推行的相关改革举措始终收效甚微,因为以事实涵摄技术、形式逻辑三段论以及“合法/非法”的二元编码为特征的欧陆式现代法教义学属于单纯系统的范畴,很难适应反复博弈、长期理性以及综合平衡的关系结构下非常复杂而不确定的现实需求。不言而喻,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国家为原子化状态下的个人所提供的极其重要的安全保障,也是规范的强制力得以正当化的根据。然而在程序中进行沟通、交涉以及协调反过来却也会使人与人相互作用的形式和条件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使互惠性这条黄金律以及关系调整机制得以进入以程序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论和程序自然法的视野。这就意味着在现代法律秩序与传统关系秩序之间,其实存在某种衔接点和转换装置。换言之,看似水火不相容的程序与关系之间,其实也存在某种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正比例关联。正是程序把双重偶在的互动关系转化为合乎规则的互动关系,从而使现代法治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可以被编入关系网络而在综合交错的相互作用中周流不息。
在考虑关系秩序与法律秩序相衔接的结构性程序的功能时,主要应该考察程序与作为程序结果的评价之间不同的关系类型,也就是独立于程序的价值标准对结果正当性的意义与仅仅通过程序实现结果正当性的意义。其实这也涉及哈贝马斯与卢曼分别提示的不同的程序概念。在哈贝马斯看来,对于当事人之间沟通而言,最重要的是论证式对话的伦理以及通过民主协商达成真理共识的信念。为了达成这种社会共识,需要设置理想的对话状况,也需要关于对话的公正程序来支撑众人的公共理性选择,而伦理化的商谈和理性化的程序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要受到来自系统的客观制约。与此相反,卢曼反对沟通的伦理化,认为伦理会使沟通和相互理解反而变得困难。卢曼所理解的沟通是为系统的功能分化而进行的,也是为不同子系统发挥功能而进行的,因此沟通就是不需要以语言作为媒介的相互作用。从这个观点来看,程序其实也是一种功能分化的系统或者角色分派的体系,但正是这种基于技术理性的程序,才使得没有价值制约的相互作用能够做出决定并且能够获得正当化的根据。按照德国学者伯恩哈特?彼得斯的程序合法性分类模型,可以说哈贝马斯的程序观基本上属于完全程序合法性加准纯粹程序合法性的象限,而卢曼的程序观基本上属于纯粹程序合法性加准纯粹程序合法性以及不完全程序合法性的象限。实际上,只有包含这四个象限的程序才能在关系秩序与法律秩序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因此,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提出的新程序主义理论与实践需要兼顾哈贝马斯和卢曼的两种程序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把传统的关系结构重组为另一种形态,即从特殊主义的纽带和作为行为模式的礼仪转化为集体主义的协作和促进相互理解的沟通,从“三纲五常”、“上下有序”的形式规则转化为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1956年)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中呈现出来的辩证法和统筹兼顾的艺术,或者也可以说是从“人以关系为前提、由关系产生”的固有方式(通过普遍主义单位体制下“组织人”的媒介)转化为“关系以人为前提、由人建构”的当今方式。特别是最近三十年间,在社会渐次实现数字化转型乃至数字全覆盖之后,网络空间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人作为“关系性存在”的特征,几乎所有个人行动都留下无数的关系痕迹,几乎所有秩序原理都嵌入了多层多样的关系性,几乎所有治理举措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归结为调整关系间的综合平衡。这就需要在数字国家的制度运作中进一步加强过程指向的思维方式,充分发挥新程序主义的作用并把法律的公正程序与技术的公正程序密切结合在一起。实际上只有坚守程序公正原则,才能有效防止关系社会中很容易出现的“乡愿”导致道德滑坡、“暗盘交易”导致法治空洞化等流弊,维护关系性思维方式的纯粹性和品位。
值得指出的一项新近的相关实例是东京大学法学院的饭田高教授的研究结果。他借助电子法规检索系统和网络分析方法对各种法律规范之间的参照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并把民事法律关系在2002年到2022年二十年间的结构转换定量化、可视化,在这里,衡量法律关系网络特征的主要指标是法律引用次数、节点的密度、抱团的群组、中心性指标等等。这项研究结果表明:以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为背景,法律出现了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范的的变化趋势,即“法律的程序化”。这意味着当社会关系更加具有流动性、相对性时,在这种关系外部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难以解决关系所产生的问题,因而不得不重视关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自己的交涉和判断,不得不在各种场景中聚焦过程进行规制。这篇实证性论文很清晰地揭示了互动关系对过程性思维方式以及法律程序发展的催化剂作用,也证明了程序有可能在关系秩序与法律秩序之间发挥比较重要的媒介作用。
三、关系嵌入式法律体系的特征
关系性方式方法的普及导致法律制度呈现出与现代法教义学的公理体系和还原主义处理截然不同的特征:法律决定与其说是根据既有的权利体系提出诉求、进行黑白分明的判断,毋宁说更像通过社会交换的讨价还价、理由论证的反复对话以及互相接受的妥协方案等寻找各种关系平衡点的调整过程,以相关各方的主观满意度为重要的衡量标准。这个交涉和调整的过程显然具有不确定性,结果通常是无法还原的、复数性的,在推理链上时而还会呈现出难以言传的灰色地带。但持续的关系本身体现为关于一系列交换的合意或共识的稳定化形态,通过长期博弈的社会制裁而获得实效,因而具有广义上的契约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已经嵌入关系的法律秩序的基础或者正当化根据是契约原理。
这种契约原理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为中国自古以来强调“情甘息讼”、“服辩状”,允许否认自供的“翻异”,还有当代中国允许对生效判决提出无效主张的“申诉”和“上访”等各种以承认作为结案依据的机制设计。而在民事法律领域,这种契约原理体现为律例与私约之间的连续性、乡规民约对法律秩序的补充作用、于“活卖”与“绝卖”之间不断分形和进行权利增殖(例如“指地借钱”、“遥当”、“死卖活头”、“死约活签”、“买卖当尾”、“买而不断”、“断而不死”等)的典权现象、“改革?开放”时代出现过的“股份合作制”和2007年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允许资格性“权原(entitlement)”进行交易的所谓“土地换保障”做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0条继续承认扶养关系和利益相关人的经济状况对法定继承的重大影响力以及第1158条继续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民间惯行及其公证书的效力,等等。
例如2022年底中国发布的“数据二十条”(即《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针对数据产权确权难、定价难的问题,提出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解决思路。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关系对法定权利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权利进行分解和重组的“权利束”现象。与这条思路颇类似的理论框架可以在美国法学家韦斯利?霍菲尔德(Wesley Hohfeld)的司法推理学说中找到。霍菲尔德正是从一束关系的角度来把握权利概念,把权利分解为四组八个不同因素,即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力与责任、豁免与无能力,分别从相关关系与相反关系的层面进行组合,构成一组复数性权利(a bundle of rights)的矩阵。在他看来,这个权利关系矩阵就是其他所有法律概念及其关系的“最小公分母”。回到当代中国“数据二十条”的“三权分置”模式,可以发现正是通过不同权利关系的剥离和组合——例如数据持有者对数据加工使用权的授权、使用权与经营权的结合、数据交易所的权利重构等等——可以形成更加灵活而有效率的数据交易方式。
关系对法定权利施加影响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把互惠性嵌入既定的权利体系之中,使权利的认定、实施、保障增加了基于当事人自由意思的弹性,通过时间维度上的事后调整和利益权衡造成某种“软权利”现象。把互惠嵌入权利的目标和结果是改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零和关系,试图通过共赢方法来调整义务履行的方式、内容、期限以及制裁程度,从而也对权利进行重新界定。这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思路实际上也是具有普遍性意义。例如在P·塞尔兹尼克的法社会学理论中也曾经提出过嵌入互惠性的权利概念,这种权利观与基于当事人零和博弈的卢曼式权利观形成鲜明的对照。嵌入互惠性的权利虽然并不能等同于功利主义权利观,但毕竟涉及公共物品的供应和社会合作机制的启动,就像罗尔斯正义新论把互惠性作为差别原则的正当化根据那样。因此,对违反互惠性行为的指责和纠正既可以理解为一种道德判断,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意识。鉴于互惠性的嵌入势必给权利体系带来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进行适当的限制,为权利的事后调整设置适当的范围和评价标准。
由于法律体系需要对嵌入的异质性关系进行处理和整合,所以还应该设置和运行欧陆式现代法治秩序中不存在的两种制度。一种是对社会交换的复数平衡、非正式规则的援引妥当性进行审查的制度,主要表现为对监察权的重视以及事后对法官追究错案责任。在当今数字国家,审查和追踪管理的技术手段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使监察的过程思维与追责的结果思维能够高度统一。另一种是调和规范之间矛盾、矫正关系失衡的媒介体系,包括各种中间项和过渡环节,也包括自主协商、私下和解、不同类型的调解等关系性纠纷解决方式,这就突显了作为媒介的法律的优势,逐渐超越作为结构的法律。
不难想象,上述两种制度持续发挥作用的结果,势必加强法律体系的反思理性和反馈机制,使试错、学习、反思、微调、重构等成为立法和执法的常态,在司法中也会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不断探索更好的替代性方案,从而促进非正式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法律的关系处理能力增强,法律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也会相应地增强,从而使法律结构具有更强韧的稳定性、持续性。也就是说,通过法律与关系的相互作用,各种异质因素被包摄到制度之中,法律会形成某种柔性结构,但质变的飞跃却会变得比较困难。因此在关系本位的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不得不采取渐进路线,通过各种合力作用造成的微观变革来积蓄结构大转型的力量。
四、关系转向与新启蒙运动
在重新认识关系本位社会以及关系嵌入式法律的普遍性意义之际,我们不得不留意进入二十世纪之后以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普朗克-海森堡-薛定谔的量子力学为核心的科技革命以及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导致哲学发生范式转换——从实在性转向相对性。例如埃德蒙德?胡塞尔把生活世界的基础理解为主体与主体相互作用的“主观间性”,而莫里斯?梅洛?庞蒂的现象学则强调他者内在于自我意识的反思式主观间性。另一方面,马丁?海德格尔明确指出“语言是存在的家”,创立了主客体共生的存在主义,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也提倡关于生活根基、语境依赖以及实践指向的日常语言哲学,都在否定那种绝对的客体本质。与此相呼应,社会学领域中,格奥尔格?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聚焦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乔治?赫伯特?米德在社会行为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符号互动论,哈罗德?加芬克尔通过独特的常人方法学考察和分析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形成、维持以及解释社会秩序,欧文?戈夫曼的拟剧论(Dramaturgy)重点研究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中的表演策略和面子工作。皮埃尔?布迪厄从网络结构和空间位置的角度来把握互动关系的模式和资源供给,并认为得以规定关系的那种“场域”不仅具有能量,而且还可以产生价值。到二十一世纪初,互动关系和社会网络的分析已经被理解为社会科学的新范式。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法学理论也开始发生相应的变革。例如十九世纪兴起的奥斯丁分析法学与二十世纪盛行的哈特新分析法学使语言和逻辑形成闭环,为把沟通而不是个人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这一观念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相映成趣,1913年出版的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承认乃至提倡规范的多元化和相对化。到二十世纪后期,出现了从社会关系的视角重新认识法律现象的更直接的理论形态,例如霍菲尔德的权利关系束图式、伊恩?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论、吉东?戈特利布(Gidon Gottlieb)的关系主义法学构想、劳拉?坡珀和托德?曾格尔(Laura Poppo&Todd Zenger)的关系治理框架,等等。由此可见,透过概念、语言以及互动关系来理解世界的观念论在过去一百余年席卷世界,占据思想的优势。上述观念论瓦解实在论的巨变,就被称为“相对主义转向”或者“关系转向”,似乎构成了一场新的启蒙运动。
从各自为政的个人主义转向互相合作的关系主义,这种“关系转向”尽管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显露端倪,但到1990年代中期才蔚为大观并向世界渗透。导致关系思维方式日益盛行的首要原因是通信技术和量子力学的发达。1990年代初,美国的阿尔?戈尔副总统宣布“信息高速公路”计划,以此为背景1994年诞生了改变世界的网络浏览器Netscape Navigator,并引爆了第一次信息技术浪潮。在随后的两三年里,雅虎、亚马逊、易贝等网络巨头纷纷上场,1996年约翰?巴洛(John Perry Barlow)还发表了《网络空间独立宣言》。法院和立法机构也致力于促进互联网上的交互,从而使人类社会真正进入了信息社会,并渐次形成一种网络文化乃至互联网文明。另一方面,大约在1995年,卡洛?罗威利(Carlo Rovelli)从循环量子引力理论的视角对量子力学进行了关系论解释,用相互作用和对称性的关系网络取代原子、质子、中子、电子作为物质结构的主角或自然界的本质。1996年底,中国的科学哲学研究者罗嘉昌用二元函数【Yr=fr(x,r)】来表达实在的关系结构的基本模式,在这里Y为现象,x为决定现象生成的各种变量,f表示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而r就是相应的关系参量。1970年图灵奖得主埃德加?科德(Edgar Frank Codd)提出的关系数据库模型:数据因关系性而实现管理和查询的优化并产生应用的价值,算法也因关系性而影响社会环境;2022年之后语言大模型在人机对话中通过“图灵测试”,其实也是对人和智能体给出了一种关系性的定义。这一切都助长了以相互关系为中心的思维方式在全球规模上的普及。
导致关系转向逐渐强劲的第二个驱动力量是重构基本共识、进行社会整合的现实政治-法律需要。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的电子结算系统和加密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主权个人的概念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所谓具有主权的个人,最初主要是指那些具有尼采式“超人”气质的硅谷创业家,但也包括那些奉行自由至上论的数字无政府主义者群体以及网络空间的各种逐利之徒,甚至在以加密技术为武器进行的个人与国家之间进行的游击战中还会形成所谓“密码朋克(cypherpunk)”的文化。事实上,比特币、区块链使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控制的货币流通、瞬间跨境转移资产的机会结构成为现实,这对民族国家的税收、基于财政再分配的社会福利以及法律监管等一系列体制机制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冲击。作为连锁反应,也导致民主制度渐次瓦解、贫富悬殊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凯斯?桑斯坦指出,在线沟通受算法干预而导致“信息茧房(informationcocoons)”,会形成群体极化现象,导致“协商群体惊人的失败”,导致族群撕裂。为此,人们试图借助关系秩序的自组织机制来弥补国家秩序的破绽,因为在关系中的自我和他者的行动不仅相互指向对方而且还互相约束,并且会不断产生出各种特殊性纽带。这种纽带当然有赖于自我和他者的共同建构,但同时也会产生超越双方的实在或虚拟实在。
导致关系转向成为新启蒙运动的第三个要素是全球化风险。例如,核能利用、气候温室化、生态环境破坏、疫情爆发、人工智能飞速迭代所带来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大,并产生跨越阶级和国家的巨大影响,甚至有可能带来无可挽回的严重灾难,需要整个人类社会来共同应对。在这样的状况下,自我划界而封闭化的个人观显然不能适应风险社会治理的需求。个人应该向他者开放并与他者进行互动,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协作的机制。倘若个人总是悬置与他人的关系,那么与自己的关系也就势必被悬置。这正是法社会学今后应该探讨的核心课题。因此,在全球治理体制的构想中,守望相助的关系网络和社区将变得更加重要,互惠、公益、利他的精神也应该成为新秩序的基本原理。
五、重新认识参与关系建构的个人
总之,在全球性关系转向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中国固有的关系结构和秩序原理进行重新认识,既要批判地审视其负面影响,继续推动现代化的制度改革,也要从中发现有利于知识创新和治理机制创新的积极因素并根据时代需求进行重新组合,还要通过经验总结和理论提炼彰显中国经验中那些具有可复制、可推广属性的普遍意义。从关系的法社会学这一视角来考察,现代化所强调的人性其实只有在关系领域才能找到其恰当的位置,离开具体场景和语境来讨论个人权利其实没有太大的意义。在这里,个人是对他者开放的,也是与系统进行互动的,从而积极参与法律秩序的建构和重构。
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和“人与天地叁”理念,其实体现了某种强大的人文精神和主体性。但从关系性的视角来看,人既是天地之心、万物之灵,同时又要维持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和谐,也涉及人与各种功能分化的系统之间如何适当定位问题。关于这一点,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院刘长林在1990年就已经进行过考察,他说:“在‘天-地-人’大系统中,人是一个最活跃最富有革命性,永远不满足于现状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大多数哲学家不管他们的出发点和理论根据多么不同,实际上都把注意力集中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使不肯安静下来的人与恬然静谧的自然界实现和谐统一。”这里所说的系统不是那种不断进行功能分化的系统,而是一种有机的、和谐的关系结构。为了维护这种关系结构的稳定,避免局部变化在环环相扣的网络中引起失衡的连锁反应,就采取各种手段压抑个人的能动性、把一切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在结果上窒息创新的动力,这正是中国传统的关系社会在治理方面迄今为止常见的基本流弊。今天我们要重新认识和应用关系性方法,当然不能重蹈覆辙。如何充分发挥个人在关系网络重构方面的主体性,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更好地实现互助、共赢以及社会公正,这正是法律的关系性视角必须首先重点考察的根本课题。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
本文原刊于《浙江社会科学》2026年第7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