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视觉社会与关系权力——数字时代背景下重新认识福柯的法社会学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44 次 更新时间:2025-02-1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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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 (进入专栏)  

 

摘要:从《疯癫与文明》的研究开始,福柯一直致力于构建“视觉社会”历史的理论,提倡作为支配原理的监察概念及其实证分析。他还把知识话语作为历史的支配原理,尤其是法律与审判的话语可以通过知识—主体—权力的三角形,形成不同的关系网格和秩序。以《规训与惩罚》的出版为标志,福柯开始把研究的焦点视域从话语的秩序扩大到非话语的秩序,包括处理身体的统治技艺、建筑结构以及各种权力装置的进化史。本文以上述思想脉络为背景,全面考察和深入分析了福柯式法社会学的命题群及其在数字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隔离权力;身体政治;规训技术;话语秩序;监视文化

 

一、导言

人们一般都把福柯视为哲学家和历史学家。的确,他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社会学家”,论著的体裁和文风也与常见的社会学书籍相去甚远。但是,与齐美尔类似,他在进行富于哲学思考的社会现象研究,提出了创意横溢的社会理论。在这个意义上,他推动了基于敏锐洞察力的社会学运动。福柯的学说虽然在很多方面涉及法律和刑罚,但是他并没有把法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福柯的理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学理论。但是,福柯关于权力和规范的社会实践史的一系列论述和创见,对于建构法社会学至少是法社会史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主要从他关于理性法、惩罚、权力、统治的技艺的一系列相关论述以及分散在不同著作中的法律观点来发现并解读福柯对于法社会学研究以及解释中国法律现象的意义,特别关注他提出的嵌入相互性并融解于网络之中的“关系权力”概念。

二、福柯流的法与社会理论

(一)福柯的法社会学方法论

福柯极其重视对历史和现实的细部进行显微镜般精密的实证研究,为此他会收集大量的史料、语料、档案、规章制度来分析,必要时还会到现场调查。例如,1972年4月他访问了美国的阿提卡监狱。为了对监禁和规训进行考察,他推动设立了“关于监狱的信息组群”(GIP),把包括狱中暴动、自杀、绝食等在内的相关事实、动态、消息进行汇集和扩散,有很多的进步律师、社会工作者、媒体人参与其中。GIP还对煤矿工人的女儿被杀案件以及群众审判进行了具体调查,这个事件对福柯权力观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一般而言,进行实证研究时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性和客观性,冷静地观察和分析现象。但是,福柯在进行实证研究过程中,会把自己的批判意识非常醒目地凸显出来。把无与伦比的追求细节准确性的实证研究与无与伦比的尖锐的批判精神密切结合在一起,是福柯方法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仅从学术的角度来看,福柯理论或许定位在结构主义与存在主义之间;仅就法社会学研究而言,福柯把宏观的法律社会理论与微观的法律实证分析进行了精妙的组合。

如果说知识考古学方法主要用于历史细部的调查和实证研究,那么话语谱系学方法主要用于社会理论以及权力关系的建构。这两种福柯特有的方法互相关联,贯穿于他的整个学术生涯,并且可以作为阶段区分的标识。自《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下文简称《规训与惩罚》)完成之后,针对社会统治技艺和个人伦理实践的谱系学方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该方法不是追溯同一性、连续性的根源,而是在历史进程及其深层寻找差异、分散以及非连续性的契机,从而呈现出事物的多样性、偶然性、碎片化、复合化以及动态关系。从谱系学的观点来重新认识历史,近代法治并不是取代暴力形成更加人性化的体制,而是以一种支配形式取代了另一种支配形式。因而可以从规范体系中各种暴力形式的持续的制度化过程来进行概念界定,谱系学可以为人性化提供一系列的记录和解释。实际上,《规训与惩罚》这本书正是关于政治、司法以及科学知识中灵与肉的谱系学,也是通过惩罚这种政治技术渗透到社会中去的权力装置的谱系学。在这个意义上讲,谱系学特别是话语谱系学,就是关于统治的福柯流法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

(二)福柯的权力关系理论

权力关系以及相应的统治技艺,是福柯法社会学的核心内容。其中,有五个因素具有关键性意义。

1.作为视线陷阱的权力

福柯非常强调“监视”这一概念,通过从权力的可视化到权力对象的可视化这一历史演变来说明视线设置对于统治技艺的重要性。当然,视线装置也构成规训的基本方式。他还直接使用过“监视社会”这个表述来说明规训技术的扩散所带来的后果。不得不承认,“作为支配原理的视线”这个观点在当今社会具有更加显著的意义。因为在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提供的更强有力的监视手段,形成算法权力黑箱化和个人信息透明化的对峙格局,进而导致近代人道主义甚至个人主体性的消亡。从1980年开始,加拿大女王大学法学院的大卫·莱昂(David Lyon)教授就一直对基于电子眼的“监视社会”“监视文化”,进行比较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在一定意义上讲,莱昂的法社会学研究成果进一步演绎了福柯关于视觉社会特别是监视与规训以及惩罚之间关系的理论。尤瓦尔·诺亚·赫拉利在《未来简史》中提出的“神人(Homo Deus)”概念,就是在承认作为主体的个人已死的同时,试图重构与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时代相应的宏大叙事。

2.作为知识王道的权力

从精神医学和临床医学,福柯看到了作为身体技术的解剖、疾病的空间化管理、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的特殊权力关系,还有基于视线、器官解体以及行政调查和封控的生物政治学,由此推演出近代国家权力的一种理论原型,与生物学、生理学、解剖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等各种类型的知识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权力关系。例如,因为疯癫被认为是非理性的,近代社会的一般观念认为非理性的东西需要被排除掉,然后才能确立理性,所以形成了排除的空间,以便对非理性现象进行监禁。从这个视角来考察,麻风病院、精神病院之类都有异曲同工之处。在这样的监禁之家,患者在接受治疗的同时,也按照医院的作息时间表和行为规则接受规训;此时此地,生活就是监禁,监禁也就是生活。

福柯发现了近代权力的这个被人忽视的侧面,并把它凸显出来。以此为背景和基础,福柯考察了西班牙的生物法西斯主义从人口、健康、国家的观点对生命进行计算的生命权力以及性的管理。他特别关注的是监狱里应用精神病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的科学知识对人们的正常性进行审查的机制和装置,进一步提出了由法律/话语所构成的权力概念,并深入分析了话语实践和非话语实践对权力运行的影响。

3.作为身体政治的权力

福柯把研究的焦点聚集到作为各种权力技术行使对象的身体,指出权力关系对身体具有直接的支配力。各种权力会包围身体并打上不同的烙印,通过给予痛苦、强迫执行任务、执行仪式等不同的技术来规训身体,并通过身体发出权力的信号。随着知识组织化程度提升、技术应用的精巧至极,我们会越来越接近一种身体的政治、一种深入身体之中乃至触及灵魂的权力细密之网。当身体被改造,变得驯服、柔顺、有益之后,规训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4.作为刑事制裁的权力

福柯把权力理解为阶级压迫的国家装置,甚至把科技、法律以及正义的话语都视为压抑性权力的伪装,因而提倡对压迫进行抵抗的“市民战争”,并且以身作则参加这种“政治性谋反”活动。1971年11月24日,他开始在法兰西学院进行关于刑罚理论和制度的讲义。讲义从17世纪前叶的压迫与暴动切入,一半左右的内容都是分析刑罚制度的压抑性这个侧面。但是,福柯在1973年开始做关于处罚社会的讲义时,却使制裁概念与压迫概念拉开了距离,更多地强调刑罚制度的另一个侧面即刑罚制度的建构性、生产性、效用性,这种微妙的变化也很值得玩味。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福柯静悄悄地调整论述刑罚的立场,从压迫转向建设呢?仅仅是为了理论上的整合性?迄今为止,这还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5.解析权力的微观物理学

福柯不仅研究医院、监狱、军营、工厂、学校等制度设计以及研究通过司法进行惩罚与矫正的话语,还以显微镜般的精密度来研究与身体相关的小规模的权力及其无须强制力的技术和策略。他把这种致密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各个节点的布置、个人在其中的策略性位置和相互作用,称作“权力的微观物理学”(micro-physics of power)。日本著名的社会学家桥爪大三郎教授从文体论的角度,另行表述为福柯流的“权力微分几何学”。

三、福柯与统治的法社会学

福柯为法社会学的研究提出的核心概念和命题是“调查”“测算”“监视”“惩治”“规训”“驯化”等等。这些概念和命题都是原来西欧法社会学理论中不太强调的侧面和视角,也有利于经验科学意义上的实证分析。

(一)规训:劳动纪律的程序化

在1973年之后福柯的眼里,权力并不是统治阶级获得和保持的一种特权,而是统治阶级在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所形成的整体性效果,应该包括现代语境下的软实力(soft power)和巧实力(smart power);权力不是对被统治者科赋义务并进行强制的暴力机器,而是包容、裹挟、依赖所有人经济的、知识的乃至性的各种活动和连接点的策略以及关系网络。也就是说,权力不是高高在上支配社会,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之中发挥组织和调整作用,甚至让人们都成为自己的“共犯”来支撑社会整体。这样的条件设定,成为一种新的权力和统治技术——福柯称之为“规训”——的基础。由此可见,福柯关于深深嵌入进行关系化合作的国家秩序观与韦伯关于高高在上进行正当化强制的国家秩序观是截然不同的。这种新的权力和技术,也让我们联想到桑斯坦的“助推”概念和罗豪才的“行政软法”概念。

所谓规训,就是把具有多样性的复数的身体配置到一定的空间,通过时间使之规格化,使这些能量进行组合并从中获得最大效果的策略。在工厂、军队和学校,近代知识所发现的那些自由的个人,在接受纪律和训练之后成为主体。在这个意义上讲,启蒙时代既发现了自由的概念,也发明了纪律和训练的治理方案。在这种规训的深层,孕育着权力关系的根本性转换。权力从华丽的可视物转向看不见的潜在现象,反过来权力悄然监视那些服从权力的对象。也就是说,权力成为一种监视的自动化装置,同时也去人格化了,或者不再依赖某个人格,变成一种社会的相互作用,或者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相互作用。这种不间断地自觉地进行监视的程序化、技术化的权力,与那些柔顺的规格化主体构成绝配,使国家、城市、企业的治理更加井然有序,更加有效率,而这也是法社会学研究的绝佳对象。

(二)统治与法律

福柯从统治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或者政府,提炼出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关键词——“统治性”(governentality)。这个概念彰显了福柯法社会学的主要特征。所谓统治,不仅指政治结构或国家运营,还包括比单纯的警察执法更广义的治安管理(policing),更重要的是还包括决定个人和政府行为举止的整体框架,合理的多样化调整机制,以及根据记录、统计、报告等知识进行的绵密的计算和非正式化的社会控制。我们当今用“治理”来代替“管理”或“统治”,或多或少也带有点福柯流的味道。在算法权力、代码框架、数据驱动引起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府研究者高度关注的数字时代,关于统治“权、术、势”的福柯法社会学理论或许可以别开生面。

(三)福柯法社会学的基本命题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代表者弗兰克法官认为,法解释学或者实用法学基本上可以用一个简单的神话公式来理解审判,即“判决(decision, D)=法律规则(rules, R)×事实(facts, F)”。现实当中的审判其实是法律规则与围绕案件审理的各种刺激(stimules,S)和法官个性(personality, P)共同左右判决,因此现实主义的公式就是把D=S×P考虑在内的D=R×SF(主客观事实)。但是,在福柯眼里,法律和审判并非如此。福柯对法律规则的界定进行修改,把R理解为复杂化的统治技艺,非常重视D的调整作用,这种调整当然要考虑F、S、P。因此,福柯特别强调法律的社会性,在互动关系中尽量进行一种非直接强制的治理。

尽管福柯并没有标榜一种法社会学理论,但是他关于刑罚、监狱以及权力、统治性的深刻论述可以理解为一种富有特色的法社会学体系。我认为其提出的基本命题可以粗线条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既有统治策略性,又有不完备性以及失败的契机;

(2)法律的运行必然伴随权力的行使,因而也会伴随抵抗、政治化以及政策性考量;

(3)作为统治技艺的法以一定的知识和话语谱系为前提,有赖于真理体制和可变的文化—权力关系;

(4)法总是与社会同在,主要发挥社会整合、增强团结的作用,但有时也会导致社会分裂、引起斗争——这种两面性恰好体现了法的辩证法;

(5)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视,使社会透明化,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是法制现代化的基本趋势。

四、理性秩序与失范

《疯癫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疯癫史》(下文简称《疯癫与文明》)是福柯皇皇巨著《古典时代疯狂史》的删减本,虽然篇幅不长,却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震撼。他的基本观点是,精神病、异常取向乃至异端都是历史的产物。

在论述之际,他截取了两个时间点进行比较:一个是文艺复兴时期,另一个是从17世纪前叶到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为止的古典主义时期。他认为文艺复兴时期的社会是包容的,疯癫被视作社会的一部分。文艺复兴时期特别强调打破中世纪的枷锁、个性的解放,一种不受压抑的野性、欲望、激情迸发出来,会产生很多异于常态的特殊表现形式,社会对此非常宽恕。但是,到古典主义时期,情况开始发生变化,疯癫被禁闭到收容院中,以便对理性与非理性进行严格的区分,形成理性与疯癫的二元对峙格局。在福柯看来,疯人收容院就是一个“司法小宇宙”,是一场不允许申诉和辩解的审判和可以任意使用的惩罚手段。对这种缺乏度量的理性化,福柯持批判的态度:社会给疯癫贴上非理性的标签,采取甄别、禁闭等手段进行排斥,才使理性得以确立。然而,疯癫也是知识的一种形态,例如尼采式的疯癫、超人的激情与意志或中国历史上的狂狷之士,以及鲁迅在小说《狂人日记》中描述的那个患“迫害狂”的主人公对传统文化本质的深刻揭露和从心底发出的一声又一声“救救孩子”的呼吁。

(一)从道德讽喻到隔离禁闭

福柯开宗明义阐述了西欧文化的独特向度,把理性视为秩序,把疯癫视为失范;在古典主义时期,两者形成水火不相容之势;通过理性与疯癫(情动关系)的二元对峙图式,使从收容到囚禁的结构终于成形。这正是近代社会治理的基本结构,对非理性和异端等进行遗弃、排斥,呈现出中心与边缘相反相成的关系。《疯癫与文明》第一章的“愚人船”,就是上述结构的一个文学隐喻(metaphor)。作为修辞和表达的技巧,陶渊明的避世“桃花源”、韦伯的理性“铁笼”、康托洛维茨的政治演变“国王两个身体”、卢曼的法官拟制“第十二匹骆驼”,也都是意蕴深远的隐喻。在这本书里,福柯通过“愚人船”这个奇妙的形象,展现出如下丰富的象征性:放逐(神圣与污浊的区别)、航程(找回理性的旅途)、水域(风险与复杂性的条件)、死亡(战争与瘟疫的前景)及其与疯癫的主题转换,等等。

一般而言,在意义之网瓦解的地方,就会因解构而产生失范现象,作为情动关系的疯癫也会呈现出来。疯癫的悲剧体验可以区分为堂·吉诃德式的狂妄与莎士比亚式的凶险。于是,可以考虑两种不同的应对选项:要么恢复和重构意义之网以避免狂妄和失范,要么驯化疯癫本身以防御凶险和冲突。前者表现为“道德讽喻”,后者表现为“隔离禁闭”。福柯特别关注的是疯癫究竟如何被驯化的问题,他的思路沿着从“愚人船”到疯人院的演变而非常清晰地展开。“愚人船”这个隐喻可以视作对疯癫进行处理的初级方式——通过放逐以及道德讽喻来找回理性。疯人院则是通过强制收容、隔离以及大禁闭等高级处理方式,通过“准监狱”制度来压制疯癫、斩断关系,将疯癫等情感行为完全排除在社会之外,并在“准监狱”中按照工具理性的标准对疯癫进行驯化。

在分析大禁闭时,福柯特别重视的是在强制收容和隔离的状况下所形成的特殊的权力关系。为此,他提出三个新概念和一个新方法。所谓新概念,包括:“第三秩序”——在警察与法院之间、在法律边缘的有序化机制,其实也就是他在《规训与惩罚》这本书中深入考察的基于规训的秩序;“隔离权力”——从瘟疫防治到疯癫禁闭,隔离权力无处不在,这是一个很有穿透力的概念;“治安法学”——尽管福柯没有展开说明,但治安法学与强调个人权利保障的自由法学以及合法正义论显然不同,前者更重视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的安全保障,更频繁地动用警力,更侧重服从强制的义务。所谓新方法,是指把实证的方法与批判的精神密切结合在一起,把具体现象的描绘与各国制度的比较密切结合在一起。

福柯的实证分析是非常彻底的,会大量使用统计数据和档案记录,尽量追究历史细部的准确性。一般而言,实证分析立足于客观性,不太会进行主观色彩较浓厚的批判,更侧重各种构成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功能性解释,比较容易给人留下凡是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印象。与此形成对照,有批判精神的人往往会强调价值、立场、规范,试图推进大刀阔斧的改革,不一定拘泥于实证分析。但是,福柯的批判精神同样是非常彻底的。他的研究方法上的突出特征是把彻底的实证与彻底的批判紧密而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二)强制劳动的经济—法律意义

在禁闭的状况下,通过强制性劳动对人进行改造,在获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实施现代城市的有效治理,这似乎也是现代权力的一种重要功能。围绕这个问题,福柯的论证结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权威主义的模式消除失业和暴乱,实际上可以解决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社会问题;(2)建立资产阶级秩序,使精神病院和监狱可以提供廉价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这种阶级分析方法明显受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3)通过公共服务的负担与惩戒、规训,实现国家的双重属性,形成所谓美德共和国;(4)在通过规训和教化向社会嵌入道德的过程中,我们隐约可以看到经济与道德的交融、法律与道德的组合。由此可见,在福柯流富有感染力和哲理的叙事风格背后,存在分析禁闭与劳动之间关联性的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严谨的逻辑关系。

福柯还提出了关于17世纪西欧的制度创造在于禁闭与放逐、禁闭与规训这一组概念和核心命题,试图由此揭示现代城市治理乃至国家秩序的本质。在他看来,正是通过这种放逐、禁闭以及规训的机制设计才使社会发生从疯癫到理性、从混沌到秩序的演进。那么,这种治理方式或者秩序的基本结构是什么?福柯概括为“收容所+强制劳动的集中营+道德机构”。道德机构是为了对国民进行教化,强制劳动既可以改造人格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收容的目的是避免社会的混乱、建构理性的秩序,因为把各种各样的疯癫和异端全部强制收容起来,剩下来的世界就是纯粹的、合乎理想的。这种构想虽然很激进,但确实能在各国的法制实践特别是某些特殊模式下找到这样或那样的类似之处。例如,人类学家若昂·比尔的著作《维塔:社会遗弃下的疯癫与文明》揭示了制度暴力和家庭暴力交互作用在巴西导致的“社死”现象。

福柯通过对谵妄的潜意识和表达进行细致的实证性话语分析,发现疯癫的本质是偏离理性与坚信理性的奇妙组合。谵妄的话语在形式上符合逻辑,但结论、立场却又偏离理性,构成悖论。他的这个观点是鞭辟入里的。例如,在谢晋执导的电影《芙蓉镇》中,电影末尾酒疯子王秋赫敲锣呼唤“运动了”的镜头,恰恰体现了某种偏离理性与坚信理性交织在一起的精神状态。诸如此类的疯癫现象,依福柯的见解,只有通过笛卡尔式怀疑主义方法才能克服。在西欧经典主义时代,正是通过怀疑主义方法消除了作为理性之眩惑、扭曲、错乱的非理性,建立了一种单纯系统的法则,它具有黑白分明、零和游戏的特征,排斥辩证法、拒绝妥协。这种秩序大体建构在牛顿力学的基础上,构成一种数学逻辑的世界。但是,福柯则试图提示另一种复杂系统的法则,强调多元性、变化、妥协、媒介,等等。在这里,我们可以归纳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观——单纯系统与复杂系统、牛顿力学与量子力学、决定论与概率论等分别反映了这两种法律观对峙的基本特征。

(三)矫正制度设计的模式

福柯用丰富多变的话语描述了对疯癫和异端进行处理的三种制度设计方案,构成了规训的不同模式,其核心要素分别是家庭、司法以及专家。即:(1)图克的在家庭模拟环境中进行宗教隔离的模式;(2)皮内尔的道德教化指向的审判模式;(3)弗洛伊德的专家运用知识/权力的模式。下面略作介绍和分析。

图克模式指借助疗养院或教友社区的方式对疯人进行道德和宗教意义上的隔离。主要设计思路是:把宗教对立或道德相斥的人不加区分地混合在一起容易引发恐惧、仇恨和厌恶等强烈情绪,进而阻碍精神病患者恢复理智并加重其忧郁情绪和厌世思想,因此需要分而治之。在这种非强制性的“井水不犯河水”的隔离环境中,宗教和道德可以成为治疗疯癫的手段,据悉尤其对患者精神状态的改善具有显著疗效。

皮内尔模式提倡与图克模式相反的隔离,不让宗教成为生活的道德基础。在这里,精神病院采取中立的站位,排除宗教造成的意象和情绪,尽量形成纯粹的普遍性道德领域,并严格对待那些试图逃避一视同仁的道德统治的人们。在皮内尔模式下,根据道德进行整肃和社会谴责的方式比较复杂,主要特征是构建整齐划一的立法领域和道德教育场所,主要手段是缄默、镜像认识以及无休止的审判。一般而言,禁闭、监狱、地牢和酷刑都是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无声对话,但缄默却让这种对话停止了,因而疯癫与理性之间不再有任何共同语言。在沉默之中,疯癫的谵妄成为越轨、公认的罪状,然后以此为前提重新建立共同语言。在某种意义上讲,皮内尔的精神病院就是一个小型的司法世界:疯癫者每时每刻都要受某种无形的审判,从而认识到自己处于恢恢天网之中,凡越轨即受罚,并把罪感内在化为悔恨。

比较而言,弗洛伊德模式更强调专家的人格权力,重视医生专业知识的作用和权威性,认为这种知识不仅可以治疗疯癫,而且可以对医院这个特殊空间的权力关系进行重组。通过精神分析方法,疯癫治疗专家发挥着知识与权力合二为一的功能。福柯指出,医生和病人的结合关系形成了一个微观的权力结构,这是其观点的神来之笔。这种权力结构是一种单向的、垂直的、等级化的关系,福柯用“非相互性”来描述。众所周知,在现代社会与法的理论中,个人之间通过契约的方式形成相互性的关系,而在精神病院的制度设计下,通过模拟家庭、道德法庭以及专家系统等方式形成的是等级化的非相互性关系,体现为社会秩序原理就会指向“精神的眼睛”所进行的监视以及“真理重建术”的审判。无论如何,弗洛伊德所强调的医生的权威——精神病学或者防疫学的知识/权力——也构成社会治理和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惩罚制度现代化及其特征

福柯从1970年12月开始到逝世为止,除获准学术度假的1977年之外,一直在法兰西学院担任“思考系统的历史”讲座的教授。他的1971—1972年度讲义主题是“刑罚的理论和制度”,1972—1973年度讲义主题是“处罚社会”,这些内容构成《规训与惩罚》这本代表作的基础。全书由肉刑、惩罚、规训以及监狱这四个部分组成,形成关于处罚和权力关系加诸身体乃至灵魂的一种政治技术谱系学。

(一)从刑罚的变化透视权力策略

关于司法和惩治的论述,福柯用两个事实作为隐喻,把现代化过程的底层逻辑鲜明地揭示出来。一个是公开处决的场景,另一个是变革后监狱的作息时间表。严格来说,这两者之间未必具有直接的可比性。福柯也提醒读者,在这两种场景出现的是不同类型的案件、惩罚的对象(不是同一种罪行或同一种犯人)。尽管如此,他还是把这两种形成鲜明对比的物象作为典型,用以说明刑罚制度现代化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给欧洲和美国的制度安排所带来的深刻区别,说明前后不同的惩罚方式的本质和象征性意义。福柯想强调的是,正是在这段历史变迁过程中,作为公众景观的处刑、制造痛苦的惩罚仪式以及杀一儆百的示威效果逐渐式微乃至消失,与此相应,惩罚变成了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变成了暂时剥夺权利的经济机制,变成了以改造罪犯为主的规训机制。

第一,在公开处决的场合,最突出的考察对象或者权力运行的维度是身体。福柯把国王的身体与死囚的身体作为权力关系的两端:前者体现最大限度的权力符号体系,后者体现最小限度的权力符号体系。然后他通过一系列非常巧妙而精彩的话语操作,解读身体政治以及相关技术运用的深层奥秘。在断头台场景中,犯罪现象被纳入法律仪式,高高在上的国王权力开始围攻身体并施加社会影响。肉刑作为法律仪式的主要标准包括基于度量和计算的刑罚阶梯化、与犯人痛苦的各种相关性、延续和调节生命痛苦的技艺以及对犯罪真相的展示。在对痛苦进行度量和计算等有组织的仪式中,福柯发现了“权力经济学”。而在对犯罪真相的展示中,我认为福柯还敏锐地意识到了基于刑罚权垄断的信息策略,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确立事实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绝对排他性权力,从而可以遮蔽、保存一部分信息,进行确定的证据计算,并决定案情是否公开、向谁公开、怎么公开。福柯指出,调查和惩罚通过肉体而交融在一起。

肉刑以及公开处决不仅是司法仪式,也是政治仪式。很有趣的是,福柯强调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的一个层面,这与中国上古以来“兵刑一体”的观念颇为类似。汉代司法官员被称为“廷尉”,佐证了刑罚的军事意义与法律意义交融的特征。福柯还注意到民众在肉刑当中的作用,甚至指出“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凸显了刑事司法的政治性。在刑场,民众的角色是多元化的:他们既是观众或看客,又是刑罚正当性的保证人,也是刑事处罚过程的参与者。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围绕肉刑和处决,统治者和民众之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统治者通过公开处刑,对民众施加教育和恐吓;另一方面,统治者也会从民众的喝彩中获得认可,从而使得刑罚正当化。但也不免存在角色颠倒的危险。例如,民众对罪犯抱有同情心,甚至把罪犯视为英雄,把对体制的不满喷发出来,导致社会暴力化。因此,刑罚的这种政治性悖论形成了后来促使刑罚隐蔽化、人道化改革的契机,之后惩治的重点从肉体转向灵魂,进而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现代化。

第二,与公开处决不同,作为18世纪欧洲刑事制度改革结果的另一种惩罚方式,提出了普遍化的“尺度”问题。正如上文所述监狱作息时间表所象征的那样,新的惩罚方式是通过设定指标、观察、记录、考核、评价等活动进行一种理性的、有分寸的制裁作业。概而论之,这种改革的实质内容主要有三点。即:

(1)通过惩罚的政治经济学把经济成本和政治成本的计算作为权力运行的依据,减少刑事司法和惩罚权的任意性,防止过剩制裁,形成一种新的权力结构。

(2)使惩罚权力更深地嵌入社会之中,以便达到有规则、有实效的改革目标,并通过至高无上的权力与潜伏地下的权力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完整的关系网络。

(3)建立一个关于惩罚权力的新结构、新技术、新体系,以便实现从君主的报复到社会的保护的转型。

在刑事惩罚制度设计上,则表现为从预防原则到经济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转型。福柯认为,通过刑事制度改革确立的惩罚技术的政治学,也是一种新的身体政治学。其正当化的依据是人道主义,因而会导致惩罚的“温水煮青蛙”方式。

那么,刑事惩罚的尺度或者恰当的比例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呢?福柯主张把处罚的权力与新的经济和科技密切结合在一起,按照以下六项规则形成符号论的法律技术进行具体操作,从而实现刑罚的规则之治。即:

(1)最少限度处罚量规则——必须让处罚的效果超过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但不进行过度制裁;

(2)充分想象力规则——把对肉体的制裁转向对精神的制裁,发挥观念的力量;

(3)侧面效果规则——必须让制裁影响到罪犯之外的其他人,在社会中形成预防犯罪的效果;

(4)绝对确定性规则——法无明文不为罪,但有罪必罚,不容任何逃避制裁的侥幸;

(5)共同真理规则——应该通过大家都认同的科学标准进行犯罪认定,重证据不重口供,如果证据不足就要推定无罪;

(6)最适当特定化规则——通过分类法精准界定犯罪和科处适当的惩罚。

除此之外,福柯增加了两个能够适当调节惩罚的变量,即作为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环境和反映主观恶意的意向。因为这两个变量,惩罚的决定避免了机械化、僵硬化的弊端,但也刺激了那些试图影响司法决定的动机,因此使惩罚或多或少带上了围绕法官的裁量权进行博弈的色彩。

(二)惩罚的艺术和监禁机器设计

惩罚的温和方式,包括以表象技术学为基础的惩罚的艺术和宏大的监狱体系两个侧面。福柯关于“惩罚的艺术”的宗旨和功能的论述要旨,概括为三条:第一,可以协调不同权力和势力之间的冲突;第二,可以使意象相互发生联系,达到教化等目的;第三,可以维持稳定。关于监狱体系乃至“惩罚之城”,是通过按照具体规则进行拘留、劳役等具有道德价值的活动,规训出一种柔顺、驯服的身体和新的主体人格,也为资本主义经济提供廉价劳动力。

以此为前提,福柯又从六个方面说明了“惩罚艺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即:

(1)惩罚尽可能不带有任意性。这样可以防止残暴的惩罚,也可以进行精准的尺度计算。

(2)减少犯罪产生的诱惑。即采用适当的干预暴力机制。

(3)刑罚本身的可改变性。这体现为与作为刑期的时间、作为标签的符号等相关的尺度调整,从而使对犯人的改造变得有意义。如果刑罚不能根据囚犯的表现改变预期,让好的行为和坏的行为都接受同样的结果,那么就会缺乏向善的动力。

(4)通过利害关系的调整防止他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改造”,二是让公众受益。“劳动改造”是让囚犯进行双重的付出——限制自由和从事苦役。监狱等所产生的成本是由税金来支付的,如果囚犯产生劳动收入就可以减少税金负担,从而使公众受益。所以劳动改造也是囚犯对社会的一种报偿,这就是刑罚从报复到报偿的重要变化。

(5)宣传经济学——福柯很喜欢用经济学这个表述。例如“公开刑罚”就是重新灌输价值符号的一个仪式,可以发挥法律教育的作用。与此相关,福柯还提到了羞耻感的问题。总之,这种公开惩罚使社会得以重新发现法律,增强法律意识。

(6)适当改变话语。福柯特别强调作为法律载体的日常性话语,在刑罚的过程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18世纪欧洲刑事制度改革后诞生的监狱体系,带来了一系列变化。首先是精密的监控机器取代了过去展示和炫耀王权的“惩罚剧场”,刑罚被监禁所垄断。带有惩罚性的监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即:劳动原则——可以在改造罪犯的同时降低监狱的成本;隔离原则——本质是刑罚的秘密执行,但判决及其理由必须公开;教养原则——惩罚从肉体转向灵魂,所以福柯认为监狱就是改造思想的机器。比较各种改革方案可以看出,不是抹消犯罪,而是防止犯罪的重演和改造罪犯这一点构成了刑罚制度现代化的共同目标。这种改造就是福柯发现并进行体系化阐述的规训模式。在这里,存在微分权力对身体的控制和操练,还有一种全息图式的治理方式隐约可见。福柯并没有使用“全息政治”的表述,但他提到了政治过程的“微缩模型”——就是把整个政治过程进行缩影,以便在零敲碎打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性处理、机制设计以及不间断的流程监控。

福柯指出:“思想史的研究者往往认为18世纪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完美社会的理想。但是,当时也有一个军事社会的理想。其基本所指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部机器中精心附设的齿轮,不是原初的社会契约,而是不断地强制,不是基本的权利,而是不断改进的训练方式,不是普遍意志,而是自动的驯顺。……罗马的典范与这种结构结合,必然具有双重的指涉:公民和军团成员,法律和军事策略。一方面,法学家或哲学家正从契约中寻找建设或重建社会共同体的原始模式,另一方面,士兵和纪律专家则在共同制定对肉体实行个别与集体强制的程序。”福柯展示了他对列强时代那种兴业殖民式现代性的反思、彻底的批判精神以及不无偏激却一针见血的洞察力。

(三)规训的目的和手段

福柯认为,在封闭的空间和演变的时间里,通过身体的技术性控制和操练可以创造出四种类型的个体,反映着现代社会的四种思想立场——个人主义、功能主义、进化主义、全体主义。从规训技术的角度来看,福柯总结提炼的规则模式分别表现为定位身体的空间分配技术、活动编码或机制设计技术、为自发创生而进行的时间衔接技术以及综合治理的力量组合技术。在福柯看来,画地为牢、形成封闭的空间是“分格”化的权力形态,对于规训来说非常重要。由此推而论之,分割的权力网络会形成单位体制,网格化的治理也是规训的一种方式。显而易见,在数字化时代,列表社会、打分系统同样可以成为规训的新手段。他还指出,通过简单明了的表格、空间部署等来克减社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是形成秩序的一种权力技术。

规训模式通过微分权力达到的目标是形成一种能够自动运行的权力机制,或者说,可以不断再生产的秩序本身。因此,需要造成类似机器上的螺丝钉那样的个体,使人能够规格化、机械化,从而按一定的标准来行动。规训正是以把人改造为柔顺的身体、驯服的工具为目标,从而使权力的运行或者社会管理更加精准、细致、有效率。为了达到这个精心计算、持久运作的目标,需要采取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两者在检查程序中进行组合的简单手段,形成通过监视而进行评估、实施强制的机制。这也意味着推行规训模式必须重视可视化的不同方式,对视线进行合理配置。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反复举了四个典型场景:兵营、学校、工厂、医院,并且反复使用了两种隐喻——环形建筑和金字塔。当然,作为权利一览表的“万全法”、采取当事人对抗主义和向两造分配举证责任的审判,也构成另一种可视化的方式。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福柯还提出了“关系权力”的概念。他认为,“虽然监督要依赖人实现,但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网络的作用。这个网络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自下而上的与横向的。这个网络‘控制’着整体,完全覆盖着整体,并从监督者和被不断监督者之间获得权力效应。在对纪律实行层层监督时,权力并不是一个被占有的物或一个可转让的财产。它作为机制的一部分起作用。……纪律使一种关系权力(relational power)得以运作。这种关系权力是自我维系的。它用不间断的精心策划的监视游戏取代了公共事件的展示。由于有了这种监督技术,权力‘物理学’对肉体的控制循着光学和力学法则而运作,即玩弄一整套空间、线条、格网、波段、程度的游戏,绝不或在原则上不诉诸滥施淫威和暴力。”这是在网络化的生态中对权力进行观察和分析的很有启示意义的工具性框架,也反映了关系权力的网络性和复杂性。

在福柯看来,由规训模式所维持的秩序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这是一种人为的秩序,由法律、计划、条例所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这也是由可以观察到的自然进程所规定的自我生成的秩序。一切对个人进行控制的机构都按照双重模式来运作,所以惩罚也具有司法判定和自组织机制的双重参照。而把规范化的裁判技术与层级监视技术结合起来,势必导致定性、分类、考核、评分、记录、归档、检查等一系列权力的行使,把个人转化为“个案”,并进行二元编码和贴上相应的标签:疯癫与心智健全、正常与异常、有害与无害、合法与非法……这道风景线在数字化时代则以更鲜明、更普遍的方式呈现出来,曰“个人画像”,曰“打分社会”,曰“算法助推”。总之,福柯的“关系权力”概念和规范秩序二元结构论让我们看到自埃利希以来法社会学的基本立场,也为法的社会理论和实证分析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四)一览式的监视装置

19世纪前期非常活跃的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设计的环形监狱建筑,让所有牢房的门窗都对着中央耸立的高塔,看守可以在任何时间自由观察和监视高塔外的任何角落,所以存在一种向心的可视性。被监视者被固定在一定的隔离空间里,互相之间是不可视的,有利于保障秩序。由于不知道监视者的视线在什么时候会扫描到什么地方,而“可见性就是一个捕捉器”,所以被监视者始终不敢乱说乱动,这对肉体的控制在相当程度上转化为对灵魂的控制,势必大幅度提高监控的效率并节约管理的成本。类似的建筑设计也可以应用于医院、学校、工厂、军营。福柯把这种一览无余的监控装置作为规训社会和惩罚制度的象征物进行介绍和分析,从而也使得边沁的环形监狱建筑设计方案更加广为人知并被赋予更加普遍的国家治理上的意义。

这种监控装置的主要效应是造成视线的陷阱:“在环形边缘,人彻底被观看,但不能观看;在中心瞭望塔,人能观看一切,但不会被观看到。”如此一来,可以确保权力自动发挥作用,使管理具有可持续性效果,也可以让囚犯作为一种权力局势(power situation)的载体并自我受困于其中。在这种监控装置内,权力是肯定存在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惩治是决定论的,但又是概率论的。从福柯的观点来看,一览式监控装置还是一个社会实验室,是一个改造行为、驯化个人的试验机构。通过一览式视窗可以比较不同的惩罚方法并从中找出最有效的方法,也可以检测药品的效果和测试儿童的学习能力,还可以对监视者自身进行监视和考评。如果规训机构受到民主制度的控制,其中的权力运用就必然会透明化,受到社会监视或舆论监视。推而论之,如果规训机构受到人工智能算法的控制,权力操作就会在不同程度上黑箱化,问责机制也会遭遇功能障碍。

福柯在此提示了一种起源于欧洲瘟疫防控时期但又花样翻新的社会治理模型:为了行使“大禁闭”和“大规训”的权力,必须使其具有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形成一种不妨被称为“大监察”的视线之网。正如福柯所表述的那样,“把整个社会机体变成一个感知领域;有上千只眼睛分布在各处,流动的注意力总是保持着警觉,有一个庞大的等级网络”。这是一种“监视社会”,也随之带来了全新的统治方式。可以说,当今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技术为这种社会治理模型提供了更加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在智能物联网时代,到处安装了感应器和探头,对数据自动进行收集、分析、应用的算法越来越黑箱化,但社会却变得越来越透明化,个人隐私几乎荡然无存。在数字全覆盖的状况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语言大模型构成了真正一览无余的监控装置,代码框架、电子评分、大数据人物画像、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等都是规训的权力类型的新式手段。

在这条思路的延长线上,福柯还提出了一些非常有趣的概念和命题。例如“间隙纪律” (interstitial discipline)、“元纪律”(meta-discipline)、“真实具体的纪律构成了形式上和法律上自由的基础”、纪律不是奠基法律(infra-law)而是对抗法律(counter-law),等等。正是通过监视观察、检查(包括自查、互查、抽查、层层把关的查验和考核)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规训,经验科学知识的形成与刑事司法权力的增强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乘、互补的良性循环。他认为,没有纪律就没有法律上的自由可言,法律上的自由虽然美好,但权力的操作技术及其调整作用也很重要,否则美好的理念就只是空中楼阁。由此可见,基于辩证思维,福柯揭示了关于自由与纪律、解放与规训的悖论——实现个人自由的解放是现代化的理想,但没有规训也就没有解放,自由是以纪律为前提的。因此,解放与规训、自由与纪律就是现代权力的两个侧面,缺一不可。

(五)作为法律制度的监狱

在以监禁为中心的监狱,自始至终存在着一对矛盾——平等化与差异化之间的矛盾。按照法律的规定,剥夺人的自由应该遵循平等原则。但是,按照规训的需要,监禁应该是差异化的。从19世纪初起,刑罚开始由剥夺自由加改造囚犯这两个方面构成,而刑期使监禁变得可以精确量化了。这就为规训提供了诱因和操作手段,因此根据犯罪情节和狱中表现,监禁势必因人而异了。仅从改造囚犯这个角度来观察监狱,可以发现一种彻底的规训装置:在所有方面、在所有过程,规训都成为监禁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机制设计的重点有三项,即:个别隔离——排除囚犯相互间不良影响、创造自我反省的条件、助长服从的状态;强制劳动——在监狱工厂中,囚犯通过劳动实现改造,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价值和效益;调节刑罚——虽然在法律上监狱只是执行判决,但实际上通过狱内奖惩累进制、减轻乃至中止刑罚、组织教养院、假释、特赦等方式,监狱越来越享有部分的判决权。由此可见,法院与监狱之间的关系也已然出现了微妙变化。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裁判技术与规训技术的不同。一般而言,裁判技术强调的是事实、规范以及制裁;规训技术强调的是人格、态度以及评价。具体考察规训技术,可以发现如下特征:(1)致力于在犯人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2)实行精神报告制度;(3)从制裁罪行到对生活态度进行评价的重点转移;(4)对过失犯进行各种情节的综合考量;(5)根据囚犯的不同类型进行个性化的矫正。

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狱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主要归纳为政治道德模式、经济模式以及技术医学模式这三大类型。记得笔者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四年级的时候,曾经被安排到位于石家庄的河北省第一监狱实习。这是全国模范监狱,它当时提出的口号是要求监狱干警对待服刑的犯人要“像父母对待子女那样、像教师对待学生那样、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内设的机械工厂颇有规模,可以让犯人学到技术、有利于他们复归社会,同时也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那里的实践经验与福柯所说的以规训为中心的三种监狱模式非常类似。

福柯还进一步分析导致监狱失败的问题,例如不仅没有减少犯罪率,反而产生了再犯和累犯现象,过度的强制压抑了教化活动,看守的无能和腐败以及强制劳动所产生的剥削问题,罪犯在监狱中互相传授犯罪技巧,甚至形成了反社会的勾结,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出现了监狱改革的各种方案。福柯虽然也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具体内容和技术改进的标准,但更值得我们留意的是他对规训的权力策略所持的独到见解。例如,他认为监狱导致重复犯罪率提高并非制度的失败,反倒是规训的需要,实际上构成当局的“抓老鼠”策略——可以通过可操纵的过失犯罪获得关于非法状态的信息,以便进行监视和规制。因此,犯罪的再生产与规训制度的自我再生产形成了一种相辅相成的循环。也就是说,被释放的犯人有意或无意带着警察监视的视线(“信号装置”)到处跑,本来犯罪的地下团伙是不为人知的,因为新参与者而暴露,或者形成自我封闭但易于监视的过失犯群体。福柯对监狱的失败做了一次问题转换,从规训的角度来观察重复犯罪所带来的效益,因而提出从单纯的再犯抑制转向对再犯进行区别和利用。

六、结语

福柯认为,随着监禁技术的社会扩散,监狱以某种连续统一体以及网络状态而存在,构成过度强调效益和效率的“惩罚之城”或者社会的“监狱结构”,并压抑个人的自由。监狱就是生活,生活也就是监狱。就像卢梭曾经感叹的那样,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也正是通过这样的监狱网络,越轨与处罚这两个系列联结在一起,而每个系列都是一个渐变的过程。

另外,“从摇篮到墓地”的普遍化规训过程实际上构成全能主义体制发育的契机,与此同时,规训的权力也会形成新型的法律,体现为某种由检察权主导的司法。推而论之,当监狱在联结越轨与处罚这两个系列方面的功能衰减之后,监狱势必退隐或溶解到整个社会的结构之中,然后摇身一变,或是转化成把快递小哥“困在算法之中”自动化监控,或是转化成数字平台的个性化定制推送和行为诱导,等等。我们可以回过头领悟到福柯对监狱的失败做了第二次问题转换,把批判的矛头对准制度本身的正当性,因而从监狱的改革转向社会结构本身的改革。这恰恰体现了福柯法社会学的基本特征:把彻底的实证分析与彻底的批判精神密切结合在一起。

 

原文刊载于《天府新论》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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