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2026年第2期。
摘要:春秋前期,面对礼法秩序松弛、社会根基动摇的危机,齐桓公主导实施了婚制改革。该改革采取“尊礼”与“变俗”的二元架构:在“尊礼”层面,于葵丘之盟依托“天子之禁”的威权,系统重建并强化婚礼规范,匡正人伦,重塑“男女有别”之核心;借《诗》教化,完善媒官体系确保制度落实;以周礼力矫齐地女织经济引发的“男女无别”。在“变俗”层面,依凭其霸权政治,创造性地将齐地“秋冬婚”习俗融入周礼,变传统“春婚”为春、秋、冬三季皆可迎妇归室的弹性制度,获周王室认可并行于诸侯。齐桓公重媒妁正纳采、依齐俗变亲迎,整饬婚礼六礼首末。这一系列措施不仅在根本上维护了周礼权威,更通过礼俗改革,为诸夏共同体确立了融汇地方性与普世性的共通规范,成为地方文化反向重塑核心文明的经典范例。
关键词:齐桓公 婚制改革 周礼
一、问题的提出
春秋初期社会虽已呈现“礼崩乐坏”之势,但礼乐仍是诸侯标榜正统、获取认同的重要工具。齐桓公任用“制礼义可法于四方”的管仲,采纳仲孙湫“周礼,所以本也”“亲有礼”的建议,力行“修礼于诸侯”,以“尊礼”为号召、“攘夷”为手段,强化了“诸夏”的文化认同,“并由此形成了以中原礼乐文化为轴心的文化辐聚效应”。但仍存在两个疑问:其一,文献中关于齐桓公“尊礼”,除“苞茅不贡”外鲜有明确记载,致使其形象有“虚名”之虞。是否存在更为隐微却具延续性的动态过程,足以彰显其尊礼之实?其二,诸夏共同体的建构中,文化互动必然具有多向性,本质是多元文化的主体性抉择和结构性整合。在此机制下,齐文化是否存在对周礼的反向塑造,进而驱动早期华夏文明的演进?
要回应上述问题,必须深入考察周礼在实践中的调适。《礼记》云:“昏礼者,礼之本也。”这一定位意味着,婚姻制度不仅是“礼”的起点,更是构建与维系社会的基石。有周一代,婚姻制度通过构建基于联姻的血缘—政治网络强化诸侯国之间的宗法秩序与文化凝聚力,同时,规范化的婚仪礼俗及其实践,几乎是区分“诸夏”与“夷狄”、建构“华夷之辩”身份认同的核心机制。本文即通过对零碎、细散材料的勾稽与逻辑整合,综合考察齐桓公对婚礼的损益更化,明晰周制的阶段性演变轨迹,厘清其以“尊礼”为表的霸权实践中对周礼的重建、完善与创革,进而揭示早期诸夏共同体多元互动的历史路径。
二、两周之际的婚礼乱象与齐地婚俗
周代一贯重视婚姻之道。《大雅·大明》八章,历数太任与王季、太姒与文王两代夫妇和顺德高,绵延子嗣,方成就周武王“肆伐大商,会朝清明”的功绩,是“夫昏礼,万世之始也”观念的早期体现。但这种传统在两周之际遭到了破坏。
《史记·周本纪》载幽王嬖爱褒姒,欲废申后及太子,以褒姒为后,伯服为太子,祸乱礼之大本。周太史伯阳评:“周亡矣。”周王事成,伯阳更叹:“祸成矣,无可奈何!”也正是此期,在歌颂周先王先后夫妇关系的诗歌外,出现讽刺周王室婚姻乱象的诗歌。如《大雅·瞻卬》“哲夫成城,哲妇倾城”“妇有长舌,维厉之阶”“妇无公事,休其蚕织”,劝诫统治者守“男女之别”,令男女各司其职,妇人专事蚕桑织纴毋参与政事,否则易生灾患。《小雅·正月》直言“赫赫宗周,褒姒灭之!”《十月之交》叹“四国无政,不用其良”,溯其缘由乃是“艳妻煽方处”,影射以美色居于妻位的褒姒非良配。上述诗歌皆旨在讽谏幽王朝政局昏乱,嬖爱褒姒乃是其中一例。《小雅·白华》则是针对褒姒之事而发。首序云:“《白华》,周人刺幽后也。”续序进一步申说:“幽王取申女以为后,又得褒姒而黜申后,故下国化之,以妾为妻,以孽代宗,而王弗能治。”“以妾为妻”指幽王废申后立褒姒;“以孽代宗”,指本为庶子的伯服代申后之子宜臼为宗子。一夫多妻制下,经由婚礼缔结的夫妇关系具有高度稳定性,保障嫡长子继承制以实现权力顺利交接,是国祚绵长、世序不紊的基础。两周之际的乱离,并非褒姒一人之过。但幽王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嫡庶宗法秩序,动摇家国根本。此事在春秋前期尚被作为前车之鉴不断反思、匡正。
周平王重修礼乐,本为“房中之乐”的二南被纳入《诗》之“正乐”。从内容上看,《周南》颂后妃之志,《召南》中的大部分诗颂夫人、大夫妻之德,表现出明确的匡正夫妇关系的教化目的。这是以周平王为首的东迁统治者,意图在褒姒之乱所引起的周王朝上下夫妇失序、父子相夷、邦国分崩之际,通过婚嫁礼辞教化后妃、夫人、大夫妻,“风天下而正夫妇”,由规范上层婚姻秩序来辐射、重建整个社会的伦理基础。此亦史官文化兴起之际,《春秋》大量记录女子出嫁、归宁之事以匡正婚礼、垂鉴后世。如桓公三年,“齐侯送姜氏于讙”,庄公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公羊传》皆曰“非礼也”。又如隐公二年,“纪裂繻来逆女”。《公羊传》指出,鲁国嫁女事通常不记,此处为“讥始不亲迎”。“亲迎”乃是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的最后一礼。何休注:“礼所以必亲迎者,所以示男先女也。”《大雅·大明》载周文王亲迎太姒:“文定厥祥,亲迎于渭”;《大雅·韩奕》载韩侯亲迎韩姞:“韩侯迎止,于蹶之里”。杨伯峻道:“古人娶妇,除天子外,必亲迎。亲迎者,新壻先至女家,迎新娘归。”杜预注“逆妇姜于齐”曰:“礼,诸侯有故,则使卿逆。”盖因天子、诸侯身系政教,动关国体,故常行权宜之制,非皆躬亲。但“亲迎”方是正礼:男子亲迎,既彰明男女之别,亦为夫妇名分、两姓之好礼成之最终仪轨。
“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考察齐地生产结构,除得海泽之利而兴盛的渔盐业之外,还有因少耕地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纺织业。《汉书·地理志》载齐国“号为冠带衣履天下”,可见其织造雄踞海内,这背后必然有大量女性劳力的支撑。《管子》中有数例齐国重视女工的表述,这些表述虽然系于不同篇章,在不同的语境和论证链中充当论据,但是表义相同,仅字词之差:
1.《巨乘马》:彼善为国者,使农夫寒耕暑耘,力归于上,女勤于纤微,而织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
《事语》:彼壤狭而欲举与大国者,农夫寒耕暑耘,力归于上,女勤于缉绩徽织,功归于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
2.《海王》: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
《轻重乙》: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鎌、一鎒、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一女必有一刀一锥一箴一鉥,然后成为女。
3.《揆度》: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
《轻重甲》:一农不耕,民或为之饥;一女不织,民或为之寒。
第1例,认为国家强盛仰赖于农夫终年耕作、妇女勤于纺织;第2例,指出女织农耕均对铁制工具有高度需求;第3例,指出农民与女工共同保障社会温饱。三例皆强调女性是与男性相匹的劳力,二者共同保障国家稳定富强。“男耕女织”“男女并重”是齐地根深蒂固的基本生产模式。这种客观存在的生产景象逐渐凝练成俗谚,成为社会共识,方有后世之承引阐发。
这种生产模式下,女性不再是家庭内部的依附者,而是家庭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加之齐国自太公尚封国即以“因俗简礼”为策,受周礼影响有限,礼法约束松弛。这使齐地保有了相较于周礼更为自由的男女相处模式和地方性婚俗。女性参与纺织、交易等活动时与外界接触的必然性,冲淡了“男外女内”的界限。齐国商市中,女性经营谋利的景象蔚然成风。《管子·轻重丁》载:“途旁之树未沐之时,五衢之民,男女相好往来之市者,罢市,相睹树下,谈语终日不归。男女当壮,扶辇推舆,相睹树下,戏笑超距,终日不归。”男女市井相会乃违背礼制之举,如《陈风·东门之枌》之《诗序》即斥之为乱世淫风:“疾乱也。幽公淫荒,风化之所行,男女弃其旧业,亟会于道路,歌舞于市井尔。”这一场景在齐国却表现出普遍性。“女织”结构亦或推助了齐地“秋冬婚”的盛行。《汉书·食货志》:“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绩即把麻棉纤维披开、接续、搓成线。这表明冬季是纺织业的关键生产期。对齐地而言,将婚礼置于秋冬具有三重经济效能:秋收盈余可供操办婚仪、规避农耕忙季、新婚男性劳力即时转化为女织辅助。齐地婚时的选择,与周礼“春婚”制形成了基于经济模式的差异。《春秋》及其三传、《诗经》所载诸侯国女违背婚礼之事,以齐女为多,与齐地风俗是分不开的。又如针对《齐风·著》之《诗序》“刺时也。时不亲迎也”,方玉润道:“礼贵亲迎,而齐俗反之,故可刺。”是齐俗为时人所批判。
另外,齐桓公的继位实也与婚姻有关。《左传·桓公十八年》载:“十八年……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齐襄公与文姜私通,事发谋杀鲁桓公,后“以彭生除之”粉饰太平。庄公八年,齐襄公游于姑棼,见大豕,误认为是公子彭生,怒射,“豕人立而啼。公惧,坠于车。伤足,丧屦。”彭生事导致齐桓公足部有伤,于连称、管至父叛乱无法自行逃脱,终至死亡。“通文姜”亦间接性地加速了襄公之死。此事距齐桓公即位甚近,且径直关联其继位。故桓公执政后,必深鉴襄公之失。
综观诸例,可以说,传统婚制废弛是社会秩序陷入紊乱的深层肇因之一。正如辛伯所揭示:“并后、匹嫡、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左传》载僖公二十二年十一月,在郑国慰劳楚军的劳礼上,楚成王向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展示俘馘。君子曰:“非礼也。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戎事不迩女器。”享礼后的深夜,成王由芈氏私送至军营,并携郑二姬归。叔詹评:“楚王其不没乎!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将何以没?”此二事坐实楚王悖男女之礼,“诸侯是以知其不遂霸也。”此例虽属春秋中期,亦足证时人极重婚礼。齐桓公秉拨乱反正之志,重振夫妇人伦、整饬婚制,改易齐地婚俗,为正在形成的诸夏共同体,奠定了至关重要的制度与文化根基。
三、尊礼:齐桓公对婚礼的重建与完善
春秋前期,诸侯国君以“尊礼”“尊王”为手段角逐霸权。在此过程中,周王室的认可赋予诸侯政治策略以合法性。自阳谷之会到葵丘之盟,齐桓公着力重建并完善符合周礼规范的婚制。
鲁僖公四年,秋,齐侯、宋公、江人、黄人会于阳谷。《春秋公羊传》载桓公语:“无障谷,无贮粟,无易树子,无以妾为妻。”“无以妾为妻”,正夫妇关系;“无易树子”,立嫡子后不改易,正嫡长子继承制。何休注:“此四者,皆时人所患。时桓公功德隆盛,诸侯咸曰‘无言不从,曷为用盟哉?’故告誓而已。”未正式定下盟约。僖公九年,“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谷梁传》:“葵丘之会,陈牲而不杀,读书加于牲上,壹明天子之禁,曰:‘毋雍泉,毋讫籴,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盟辞在阳谷之会四教令的基础上有所增改,增加了“毋使妇人与国事”。五禁中有三禁指向规范婚制。此次会盟,五禁令被告于神明,具有了宗教契约的意义,同时被明确为“天子之禁”。实际在盟会之前的夏季,即有“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宰周公者,天子之太宰,掌建邦之六典。虽然根据记载,太宰并未正式列席葵丘之盟,但周天子遣执掌邦国常典礼法之宰孔于会前面谈,授予和确认了盟会及其盟约具有周天下秩序框架内的政治合法性与天下共遵的强制性。
如前所述,经历褒姒之乱后的春秋前期,政治秩序与文化伦理面临深刻重构。有志之君、有识之士皆视婚俗失序为社稷之患,故各诸侯亦可能出现一定的自我规范。但此类自发性的局部措施缺乏制度上的统合性与权威性,难以实现或推广。而齐桓公以“天子之禁”的名义从周王朝层面发起的盟约对与会各国,乃至未参会诸国,都有基于周室权威的约束力。“旨令诸侯以天子之禁是也”,使之得以在王畿及诸侯国得以普遍实践。
婚制重建的核心在于重塑“男女有别”的礼法观念。婚礼中的诸多仪节,其根本功能皆在于通过具体实践来确立并强化这一界限。“亲迎”是为通过仪式化操演,将“男先女”的伦常秩序具象化。“相见礼”亦然。庄公二十四年“大夫宗妇觌,用币”,《左传》评之“非礼”。国君夫人至国与大夫宗妇正式会面,多用枣、栗、肉干等物。玉帛等乃是男子相见所用。鲁大夫御孙谏言:“今男女同贽,是无别也。男女之别,国之大节”,正揭示了婚仪对“别男女”这一核心社会原则的严格遵循。
《管子》中留有不少“别男女”的文本印记。《经言·权修》之“男女无别则民无廉耻”,较为简短,根据《经言》早出之原则,当是桓管之言。而后学坚守此原则,并有进一步具体阐释。如《外言·八观》:“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闾闬,指与内宅连接的小门。此门不关,内外相通,男女随意交往,则男女无别。《短语·君臣下》亦有较集中的论述,如“要淫佚,别男女,则通乱隔”。又如“明男女之别,昭嫌疑之节,所以防其奸也。是以中外不通,谗慝不生,妇言不及官中之事,而诸臣子弟无宫中之交……明立宠设,不以逐子伤义”,对婚礼与夫妇关系、男女界限、妻妾名分、嫡庶之别做了清晰、富有逻辑的阐释。这些内容合乎五禁令,当源自齐桓公与管仲的思想。
除去发布规范婚制的官方禁令、重申“男女有别”等意识形态层面的整肃,齐桓公亦着力依托礼乐体系推行教化以整饬风纪,增设专司职官监管婚制之贯彻。
马银琴在《齐桓公时代〈诗〉的集结》中指出:“在齐桓公时代,周王室确实有过一次编辑诗文本的活动”,并解释“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里所谓的‘礼乐征伐自诸侯出’,亦可作为霸主齐桓公崇尚礼乐,因而进一步整理诗文本的一个旁证。”此期的编诗活动中吸纳了齐桓公的意识,保存了齐桓公时期的婚姻政策。
此期被编辑入诗文本的风诗共90余首,其中讽谏夫妇、男女关系之诗约37首。将之与前期对比,可见出数据之变化。产生于西周中后期的《小雅·出车》以下“变雅”及诸侯国风约60首,其中以美刺夫妇、男女关系为主旨的诗歌仅《邶风·谷风》《鄘风·柏舟》《齐风·鸡鸣》《陈风·东门之枌》《小雅·车辖》《小雅·白华》6首,约占此期美刺诗总量的十分之一。而齐桓公时所编婚姻诗远超过此期诗歌总量的三分之一,占比大大增加。
这些诗歌根据《诗序》所指美刺主旨,可分三类。第一类,针对妻妾关系而发。如《召南·江有汜》《邶风·燕燕》颂美妻妾各安其位;《邶风·绿衣》系于时事,刺卫庄公淫于妾,坏夫妇之义;《卫风·硕人》颂赞庄姜身份之高、形貌之美和出嫁的盛况,反讥卫庄公为妾所惑,倒行逆施。第二类讽谏国政乱导致婚礼失序。刺男女失时者如《郑风·野有蔓草》《唐风·绸缪》《陈风·东门之杨》。亦有针对战争导致已婚夫妇室家不宁者,如《雄雉》讽刺卫宣公数起军旅,致使“大夫久役,男女怨旷”。《郑风·出其东门》《溱洧》等更直接指出“兵革不息”导致“男女相弃”。第三类,针对由上至下的淫风四起而发者。如《桑中》“刺奔也”,续序曰:“卫之公室淫乱,男女相奔,至于世族在位,相窃妻妾,期于幽远,政散民流而不可止。”这部分诗中,约有15首,《诗序》明确系于国君、夫人。矛头所指的宣姜、庄姜、齐襄公、文姜等皆为齐贵族,卫宣公、卫庄公、鲁桓公、鲁庄公等均是齐国姻亲。
齐桓公时期入《诗》诗歌呈现出的婚姻题材集中、讽喻主旨趋同、多涉齐国贵族姻亲的特点,反映了对这类诗作的有意采集。这种采集整理,实为齐桓公对“毋易树子,毋以妾为妻,毋使妇人与国事”的“天子之禁”的实践,旨在通过礼乐教化整饬“男女无别”“男女不及时”之社会风纪。
《诗经》中有三首诗歌出现“媒”字,分别是《卫风·氓》“匪我愆期,子无良媒”、《齐风·南山》“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豳风·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均为齐桓公时期进入《诗》的诗歌。后二句句式相同,仅一虚词“之”字之差,皆以伐木无斧不克兴婚嫁无媒不成,可见两诗产生年代相近。在男女失时情况下,来源地不同的诗篇同在齐桓公时期被编入《诗》并突出“媒”的作用,一方面说明“媒”已存在较长时间,故其痕迹能保存于卫、齐、豳三地的民间歌谣中。另一方面说明这一编纂行为绝非偶然,而是一种有意为之的文化整合,旨在通过礼乐教化,将“媒妁之言”提升为诸夏共同体普遍认可的婚配伦理基准,为建立施行以“媒”为核心的婚姻管理制度奠定观念基础。
《管子》所存婚嫁行政管理政策与《周礼·媒氏》所载周王室媒官的职责颇多吻合。第一,《管子·幼官》载:秋季“闲男女之畜”。丁士涵云:“‘闲’与‘简’通。《广雅》‘简,阅也。’《周礼·大司马》云:‘简稽乡民。’”《管子·度地》亦载:“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皆要求有司在秋末简阅人民、核查人口,根据当年婚嫁情况,整理已适岁而尚未婚嫁的男女名录,以备来年。《周礼·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贾公彦疏:“万民之男女,自三月父名之以后,皆书年月日及名,以送与媒氏。媒氏官得之,以勘男三十、女二十,配成夫妇也。”此与齐国之“闲男女之畜”目的相同,皆是为了“男女适时而婚”的制度能够在官方监管下施行。第二,《管子·入国》:“所谓合独者,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之谓合独。”针对已婚又失配偶者,齐国设立专职负责其再婚的职官,即“掌媒”。《周礼》载媒氏“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男女之鳏寡者谓无夫家,与齐国“掌媒”职责相同。第三,《管子·小匡》“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规定男子三次休妻则流放,女子三次改嫁则罚服官府劳役。与周王室的媒氏需掌“男女之阴讼”均是为稳定婚姻而设。
此期诗歌对“男女失时”问题的关注和“媒”的强调,《管子》所载要求针对性整理适婚男女名录、及与《周礼·媒氏》之职守相契者,可以说“媒”极有可能在齐桓公时期得到了制度化的完善。齐国通过系统化媒妁机制,将婚配行为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革除国内“男女无别”的旧俗。这一举措不仅是对社会风化的整饬,更是通过践行周礼婚制,在文化与制度层面主动向周王室靠拢。从《周礼》看,齐国的媒官制度亦对周王室乃至周王朝婚姻行政体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四、变俗:齐桓公对婚礼正时的创革
“亲迎”乃婚礼“六礼”之终章,惟男子躬行亲迎,新妇归于夫室,这桩婚姻才在礼法层面获得正式确认。关于周代婚礼迎归新妇之正时,自古存在争议,至今未歇。《邶风·匏有苦叶》《陈风·东门之杨》是齐桓公时期编入《诗》的诗歌。毛传、郑笺在解读诗中“昏时”上产生分歧。《匏有苦叶》“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句,毛注:“迨,及。泮,散也”;郑玄笺云:“归妻,使之来归于己,谓请期也。冰未散,正月中以前也。二月可以昏矣”《礼记·月令》“孟春之月,东风解冻”指夏历正月,河冰初融而未消融殆尽。毛注未解他意,是直解,认为正月前,皆可迎妻归家。而郑玄认为正月可商定婚时,仲春二月方是亲迎完婚之期。《陈风·东门之杨》“东门之杨,其叶牂牂。昏以为期,明星煌煌”句,郑玄以为,杨叶牂牂然茂盛,表明时至三月中,已近夏,“兴者,喻时晚也,失仲春之月”。毛注:“言男女失时,不逮秋冬”。可见二者对婚礼正时的判定迥异:毛公以秋冬为婚期之正,而郑玄独尊仲春。这种矛盾根源于礼崩乐坏,婚仪失序。孔子“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之叹实是对夏商周三代礼制因革关系的总结,揭示了早期礼制层累演进、迭代更新的特点。婚礼作为礼之本,于两周八百年间,必然会随政治格局重组、社会变迁而有所更易。
《周南》《召南》中部分诗篇既为平王东迁重修礼乐时所厘定的带有教化目的的婚仪礼辞,其文本则必当承载着合乎规范的婚嫁时节。《关雎》首章“关关雎鸠,在河之洲”,以春季雎鸠关关和鸣求偶,兴君子求女;“参差荇菜,左右流之”,流,求也,以春二月,荇菜初生尚难得,兴窈窕淑女难求;“参差荇菜,左右采之”“左右芼之”,阳春三月,荇菜茂盛生长,可采集、择取,兴窈窕淑女已被求得,婚礼完成。《关雎》所记录的思慕至婚成均发生在春季。《桃夭》复唱“之子于归”,“归”指女子出嫁至夫家。首章“桃之夭夭,灼灼其华”,描绘了出嫁时桃花盛放之状。《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桃始华。”《桃夭》所记乃仲春无疑。《召南·鹊巢》歌“之子于归”,描绘女子出嫁,车架迎接、护送的场面。“维鹊有巢,维鸠居之”,以鸤鸠因鹊成巢而有居所起兴。《礼记·月令》:孟春之月,“毋覆巢……毋卵。”春季鸟雀为繁衍之需筑巢。此诗所记婚嫁亦在春季。此三例说明周王室所遵循的迎娶时节在春暖花开的春季,非冰冻之时。而据《周礼·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郑玄注:“仲春阴阳交,以成昏礼,顺天时也。”以仲春最为正时,即夏历二月。
春秋诸国贵族的成婚时间以“某归于某地”“逆某归”“某至自某地”“某入”等固定文例记载于《春秋》《左传》,皆用周历。将之换算为夏历,可以发现大致以齐桓公葵丘之会,即公元前651年为界,诸国“归妇”季节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整理第一阶段婚礼情况如下,其中第5、6、7、8、9条,无法直接换算至明确月份,需一一辨析。
周历春,对应夏历冬十一月、十二月、春一月。第5条记周王室迎纪女归,依上文讨论的《周南》《召南》所推举的“春婚”之礼,若尊礼,季姜归于京师当在春一月。第9条,庄公十八年春,虢公、晋侯朝见周天子,为王定婚,并命原庄公赴陈迎接陈妫,亦是这个春天,陈妫到达京师。《左传》所载“逆妇”至“妇归”的时长,多为1—2月。但以天子议婚繁复及经鲁之流程,从周都洛邑至陈都宛丘,往返并非一月之功,故可推测,周天子与陈妫完婚极有可能是在周历春末,即夏历春一月。
周历冬,对应夏历秋八、九、冬十月。第6条,“王姬归于齐”,前为“冬十月”云云,后记“齐师迁纪郱、鄑、郚”。《礼记·月令》:仲秋之月,“可以筑城郭,建都邑,穿窦窖,修囷仓”,而孟冬之月,“坏城郭,戒门闾,修键闭,慎管龠,固封疆,备边竟,完要塞,谨关梁,塞徯径”,冬乃闭藏之季禁止大兴土木,只能做修补城墙、警戒、巡查的工作。所以齐师迁纪、助其修建城邑之事或在秋八月,若工程浩大,至晚在秋九月。故庄公元年王姬归齐当在夏历秋。第8条,庄公十一年冬仅此一条记录,无法辨明具体月份。
第7条,并未明确说明息妫归息的时间,从前后文仅能判断在徒时间至久为周历的六、七、八月。以常例1—2月计之,当在夏历五、六月。
依夏历计之,除无法确定季节的第8条,婚于春者4例,婚于夏者3例,婚于秋者3例,婚于冬者1例,以春、夏、秋者为多。当时仍为正统象征的周王室迎娶诸侯国女为后在春季,见第9条。
齐国迎娶王姬两例皆在秋冬:第6条,事涉齐襄公;第8条,事涉齐桓公。《管子·幼官》有“(秋)十二,始卯,合男女”的记载。依齐国时令,秋季的第72日始卯日是男女婚嫁之时。在实际操作上看,自然不可能刚好都能在此日,极有可能推及秋冬。前文论及,齐国于秋季“闲男女之畜”,统计男女数量,查看已婚者几何,合乎年岁而未婚者几何,并在调查基础上组织“合男女”,亦是齐地秋冬婚之证。荀子游学稷下,深受齐文化影响。从葵丘之会至荀子时,经四百余年,新的婚制广为推行。故《大略篇》曰“霜降逆女,冰泮杀内”,是对齐地婚俗之记录和认可。《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来,向春夏而阴去,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内。”董仲舒作为齐学集大成者,其理论建构必然基于齐地既有传统,此说亦可视为齐俗秋冬婚的文本印证。可见齐桓公虽“尊礼”,但在婚礼上依循了齐地民俗。
第二阶段情况整理如下:
依周历计之,这些婚礼行于春者4例,行于夏者2例,行于秋者3例,行于冬者2例。四季皆有,且较为平均。换算至夏历,第1、2、4、7、8、9、10条非常明确,均在春秋冬。
第3、5、6、10条,无法直接换算至明确月份,需一一辨析。第5条,“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后记“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左传》释曰:“冬,来,反马也。”杜预注:“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三月庙见,遣使反马。”“反马”的仪式程序在女子归于夫家三月后举行。那么反推之,齐高固及叔姬的婚礼只能在周历秋九月或冬十月,即夏历秋七、八月。第10条,昭公九年夏四月或五月,荀盈前往齐国亲迎妻子并归国,六月即卒。则其妻归时,当在六月之前,即夏历春二月或三月。第3、6条,材料不足,无法更精确。
依夏历计之,此期婚于春者3例,婚于秋者3例,婚于冬者3例,婚于秋冬者1例。其中第3条,亦较大可能是春婚。与周历计算结果相比,夏历计算结果明显表现出,夏季婚礼已被取缔,婚礼集中于春季和秋冬。其中,第6、9条,记录周王迎娶王后之事,王后归时分别为秋八、九月、冬十月和冬十二月。与“庄公十八年春,陈妫归于京师”形成对比,足证周室已接纳齐俗秋冬为婚礼正时。齐国则承续了一直以来秋冬婚的礼俗,见第5、11条。
而齐桓公主持下的编入《诗》的婚嫁诗,有以“春”为婚之正时者,如《召南·摽有梅》,郑笺云:“兴者,梅实尚余七未落,喻始衰也。谓女二十,春盛而不嫁,至夏则衰”。此诗虽以女子逾岁未嫁为论旨,但“春盛而不嫁”之表述,实是对周礼春婚制度的集体认同。其时,齐地已吸纳并践行春婚,《管子·幼官》载“(春)十二,地气发……合男女”可为佐证。亦有以秋为婚期者,如《氓》《匏有苦叶》《东门之杨》。毛《传》、郑《笺》之异,是因所从学术派别不同。毛公承荀子《诗》学,于婚时亦秉师说,解《匏有苦葉》为冰融之前成婚。《东门之杨》所指已近夏,以婚礼之繁,恐无法在春季完成六礼,故毛传认为若依礼,本该“逮秋冬”,延至下一个婚时。郑玄注三礼而尊周礼,以仲春为婚之正时。
《卫风·氓》践行秋婚。《诗序》曰:“刺时也。宣公之时,礼义消亡,淫风大行,男女无别,遂相奔诱。华落色衰,复相弃背。或乃困而自悔,丧其妃耦,故序其事以风焉。”从讽刺理路看,首章女子以“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拒绝男子,可见其尚能恪守婚仪。故在此语境下,“秋以为期”绝非违背婚礼的失时之举,而是践行婚礼之宣言。诗二章,“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秋期将至,男子迟迟不来,女子垂泪苦等。待得“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后“尔卜尔筮,体无咎言”。杨简曰:“既有期约于初矣,而此尤以卜筮为言者,虑男怒而不肯也。况昏礼有卜筮,因以为言,此似正昏而无媒,遂诱而交亲,亦淫泆也。”仅有卜筮纳吉而废媒聘,实属淫婚,而女子在此情况下,仍“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欣然载奁与归。如此,从首章女子尚能持礼待时,至次章为淫风所蚀、无媒而奔之叙事,才能体现出礼义渐次消弭的过程。
分析《春秋》《左传》所载婚时得出的,以葵丘之盟为界,周室列国婚时由四季皆婚至春秋冬婚的嬗变,及这种变化与桓公时所编婚姻诗始出现的以“秋冬”为婚时相契互证,足以明确将“秋冬”入礼乃是齐桓公纳齐俗变周礼之霸权改制的结果,亦能见出这一改革为周王室所采纳,并在整个周王朝范围内得以推行。《晏子春秋》“变俗以政”与《管子》“尊礼而变俗”之评,正是对齐桓公融俗入礼的总结。
五、结语
至此,周代婚制因革之阶段性轨迹亦得以廓清,我们亦可以回答第一部分提出的齐桓公“尊礼”和文化重塑之问。
依周礼规制,婚礼六礼之终章为亲迎,而迎女归室惟系春令。然自周幽王以降,荒年“婚嫁不以时”之风自上而下遍及列国。平王东迁后虽力行婚制整饬,以《二南》正夫妇伦序,恪守春婚,但考诸载籍,礼崩之势迄未止歇。尤其齐国保存了包括男女无别、不亲迎、秋冬归女等在内的有悖于周礼的齐地原生婚俗,表现出较为严重的地方性失序。针对乱局,齐桓公借天子之威权重建婚礼,重申“别男女”之婚礼核心观念,更在实践上,以大量或美颂或讽刺的男女之诗入礼乐达风化之效,完善“媒氏”职官体系,增强行政监管。这一系列措施,实质上是以周礼为框架重塑地方性习俗,是齐国为构建诸夏共同体,主动夯实其华夏身份的关键步骤。
同时,齐桓公突破了周礼“春婚”的季节约束,将齐俗秋冬婚纳入其霸权下的礼法体系并推行于诸夏。这一婚制改革表现出了“周礼为体,齐俗为用”的融合结构,具有双重历史意涵。其一,推动礼之实用化。相较于“春婚”顺天时而作的象征意义、仪式意义,三季可婚的弹性制度可以适配不同地区民众生产规律,且有助于解决春秋初期社会失序导致的人口危机。在齐桓公治下,婚制从“天道伦理”向“致用”的转变,是华夏礼制演进过程中实用化的体现。其二,推动诸夏共同体的多元融合。纵观东周进程,吴、越、楚等“夷国”主动向中原文明趋近,表现出了中原核心对边缘文明单向的统摄、同化。齐桓公婚制改革通过将齐俗礼制化,将地方性传统升格为周王朝层面的规制,进而影响诸夏共同体,更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与增益作用,展现了文明互动的多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