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提出,要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是“五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枢纽,是促进高质效履职和司法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保障。
一、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必须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
(一)责任落实体系是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的关键枢纽
高质效办案制度体系着眼系统解决案件怎么办、案件怎么评、案件怎么管、责任怎么落实等问题,是“五大体系”环环相扣、有机衔接、层级递进的制度体系。其中,责任落实体系主要解决办案的责任问题,重在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精准的奖惩机制,确保将压力和动力传导至每一位检察人员、每一个办案环节,促进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没有责任落实体系,其他体系就可能虚化甚至异化。
首先,责任落实体系是前四个体系效能发挥的重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从不同维度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机制供给,但从“有依据”到“依规办”、从“有标准”到“对标做”、从“有管理”到“管得住”,需要由责任落实体系来保障和促进。没有责任落实体系,制度文本可能停留在纸面,评价标准可能止步于打分,操作规范可能流于形式,管理手段可能失去刚性。其次,责任落实体系是前四个体系运行效果的重要检验。办案依据是否科学、评判标准能否兑现、操作规范是否明确、管理措施是否有效,最终都要通过责任的归属、认定和追究来加以检验和证实。再次,责任落实体系不仅传递严肃追责的信号,更能将法律制度、评价标准、操作规范、科学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偏差信息及时反馈,推动制度修订、评价优化和管理科学。在案件出现质量问题或效果偏差时,通过责任倒查、追责惩戒和反向审视,能够及时发现制度机制运行中的漏洞和短板,推动完善和改进相关体系,实现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自我优化。
构建责任落实体系,通过明确权责边界,针对性解决“谁来负责、尽什么责”,让“有权必有责”更加具体化,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名检察人员,确保各项制度要求真正落地生根;通过明确责任认定和追究,解决“负什么责、如何追责”,强化反向约束,让“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更具刚性,倒逼检察人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办案质效,依法规范履职;通过有效的正向激励,引导勇于担当、大胆履职,激发检察人员内生动力。
(二)责任落实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
责任落实体系并非单纯的责任追究,而是一个由权责配置、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激励保障和反馈改进组成的有机整体。它以清晰的权责清单为基础,以类型化分明的责任认定标准为尺度,以程序化追究与正向激励为目标,以闭环反馈为提升动力的完整体系。
一是做到权责清晰。清晰明确的权责清单是责任落实体系的基础和依据,没有这个权责清单,终身负责就无从谈起,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就难以落实到人。
二是健全办案组织和运行机制。在健全办案组织明确职权的基础上,以顺畅的责任传导为纽带,压实主办检察官、办案组、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责任,推动责任要求自上而下层层压实,自下而上层层负责,形成覆盖所有业务领域、贯通所有办案环节的责任链条。
三是建立精准化的责任认定标准,区分责任性质与程度。对于可能存在故意违反检察职责、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明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认定标准。建立从线索发现、分析研判、调查核实、申辩听证到追责处理的完整责任认定与追究程序。赋予当事检察官充分的举证、陈述、辩解和救济的权利,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检察人员不受追责惩戒的要求贯穿到追责全过程。同时,强化正向激励,将办案质效与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绩效分配直接挂钩,奖优罚劣。
四是有闭环运行的反馈功能。将个案责任追究中发现的检察权运行偏差,有效转化为制度完善的系统治理,形成“发现偏差—纠错追责—制度完善”的完整闭环,使责任落实成为推动制度落实走向更高质量的起点。
(三)司法责任制是责任落实体系的基石和遵循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检察权运行的制度基石,其核心要义是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要求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责任落实体系必须以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主线,通过将其具体化为权力清单制度、操作规范指引、监督管理机制、质量评价标准、责任追究程序等一系列可操作、可执行、可检验的制度安排,体现对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遵循,推动前端精准定责、中端全程督责、后端从严追责系统联动,使司法责任制在检察办案全过程中得以体现和落实。责任落实体系把司法责任制中的“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原则,通过奖惩机制压实和体现在责任归属、认定、追究全链条全过程,为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检察权规范运行提供保障。
二、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权责配置清单不够清晰明确
科学完备的职权清单,以岗明责、以权定责是构建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基础。实践中,办案主体之间职权关系规定还较为笼统,权责边界划分不够清晰明确。
一是权责清单不够完善。有的地方对职权清单调整完善不够及时;有的职权配置没有涵盖“四大检察”全过程、各环节,未能体现不同层级、不同业务的差异化需求;有的权责不匹配,权大责小、有权无责等现象并存。二是“放权”与“管权”不够精准。一方面,“放权”不够科学,存在该放未放、该收未收问题;另一方面,监督管理主体的权责不够明确具体。三是办案系统权限配置与检察人员职权清单不对应,线上线下“两张皮”。
(二)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不健全
规范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是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核心。实践中,仍存在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发挥不充分,院领导带头办案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有缺失,分案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一是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不够准确;议事程序不够规范,有的检察长不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末位发言执行也不严格,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够好;有的检察委员会委员能力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在业务指导、决定案件、制约监督方面的作用发挥还有待提升。
二是院领导带头办案落实不到位。有的院领导“挂名办案”、办简单案,办案亲历性不够等现象依然存在。
三是部门负责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有的以“你办案你负责”为由履行监管责任不力;检察官联席会议的办案参考、监督管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没有定期组织,联席会质量不高。
四是办案组织内部分工不清、权责不明。有的主办检察官没有很好履行组织、指挥、协调职责;有的检察官只批案、不办案,由检察官助理“代为履职”与“代位履职”。
五是分案机制还不够科学。对于哪些案件可以突破随机分案指定分配,没有统一、细化的标准,有的指定分案占比较高,还有的专人专办,存在一定廉政风险。
(三)激励保障体系没有兑现
激励保障机制是组织调动人员积极性、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方式,是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由于评价指标设计不合理、考核结果运用不充分,绩效管理存在唯数据和行政化倾向。
一是考核不够科学。有的没有区分部门、岗位、案件难度和工作风险,全使用一套评价指标;有的过度重视案件数量、结案率、办案期限、文书数量等可量化内容,轻视案件质量、监督效果和矛盾化解效果;有的检察官办案组织或办案团队内部成果分配机制不完善。
二是奖惩没有及时兑现。职级晋升、岗位调整、评优评先等没有很好与检察官考评结果正相关。
三是履职保护机制不够健全。正向激励缺乏细化的操作标准和程序规范,如何界定容错边界、落实纠错措施,缺乏具体操作意见。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做到常态规范
追责惩戒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后一环,是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关键。实践中,追责惩戒没有做到常态规范、精准到位,倒逼作用发挥不充分。一是主观上重视不够。有的存在畏难情绪,担心追责惩戒会挫伤检察人员办案积极性。二是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发现、移送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有的重点评查没有达到全覆盖要求,有的对案件实质性评查不够,案件评查结果等次不明,有的评查认定的问题案件没有及时通报检务督察部门。三是司法责任认定不够精准,实践中缺乏具体操作标准。有的没有正确区分瑕疵责任和司法责任,有的不能准确把握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区别,导致本该追责的案件不了了之,不该追责的追了责,有的对如何认定直接办案责任与监督管理责任还存在不同认识。四是司法追责惩戒与监察机关职务违法调查处理程序的衔接还不够紧密,未能充分发挥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作用。
司法责任制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对办案责任制缺乏正确认识,有的以“我办案我负责”为由,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有的以“你办案你负责”为由,不敢、不愿、不会监督管理;有的对改革目标任务把握不准确,认为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落实了检察官待遇,改革就大功告成,对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强化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优化检察管理等思考不深、用力不够。
二是制度执行不到位。有制度不执行或者没有很好地执行,是目前司法责任制落实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是缺乏创新探索。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出现的新问题,有的研究探索不够、举措不多,因循旧的思路和办法,强化内部制约监督缺乏有效举措办法。
三、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实现路径
(一)构建分类分层、精准明晰的权责配置
着眼解决检察人员在履职办案中出现的履职越位、缺位、错位以及责任推诿、追责无据等问题,探索构建分类界定、分层明晰、全面覆盖、动态调整的检察办案权责配置体系。
一是进一步明确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在2024年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检察委员会职权基础上,各地应结合实际明确具体细则,会议的频次在全省范围应该大致相等,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指导。
二是进一步明确检察长的职权。明确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办理与监督管理责任,压实检察长的司法办案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
三是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职权。动态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引导并督促检察官本人亲自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审查案件材料,出席法庭,等等;明确主办检察官除行使检察官办案职权外,还需承担对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责任,压实主办检察官的组织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责任。
四是进一步明确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明确划分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奠定基础。
五是动态调整办案系统权限配置。定期对办案组织配置、账户设置与权限管理、流程与文书配置等问题进行排查,确保各类案件在线上规范办理。
(二)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聚焦办案组织规范化、运行流程标准化、协同履职高效化,全方位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常态化运行机制,夯实高质效履职基础。
一是规范检察委员会履职。切实加强检察委员会组织建设,规范会议程序,加大决策执行力度,不断提升检察委员会委员专业履职能力,进一步发挥检察委员会业务宏观指导、重大案件决策、加强“三个管理”、内部制约监督等职能作用。
二是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机制。动态调整院领导办案“负面清单”,优化院领导办案结构,强化考核评价,督促办理更多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
三是强化内部制约监督。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的领导指导,检察长对本院履职办案的监督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案件办理的审核把关,规范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压紧压实各类办案主体的司法责任和各层各级的监督管理责任。
四是进一步加强检察管理。贯通推进“三个管理”,统筹建立健全宏观业务质效分析、共性业务指导、案件流程监控等制度机制,抓实和规范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实事求是,既防止流于形式,也杜绝层层加码,确保“每案必检”落到实处。
(三)完善责任认定,做实责任追究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构建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的责任认定与追究体系,实现有责必究、精准追责、容错有据,常态规范开展追责惩戒。
一是完善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移送和管理机制。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检察侦查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移送机制,加强信息互通、线索互移和协作配合,有效运用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办理系统强化线索的移送和统一管理,实现对所有线索的分析研判。
二是规范追责惩戒程序。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审议、决定程序,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专业审查作用,保障当事人申辩权,进一步完善刚性、规范、闭环的追责机制。
三是明确责任认定标准。严格落实2024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故意责任与过失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一般过失责任、办案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责任和一般违反检察职责,准确认定每一办案环节的责任人责任及责任类别,避免应追未追、畸轻畸重或追责泛化。
四是强化司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审查调查的衔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配合,在司法责任追究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存在涉嫌职务犯罪或者其他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检察人员同一违反检察职责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审查调查的,检察机关积极做好配合。
(四)发挥容错免责考核评价正向激励作用
注重统筹激励、保障、文化三大维度,通过构建全方位、常态化、长效化正向赋能体系,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同向发力,激发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生动力。
一是完善业绩考核评价标准。对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指标进行优化调整,以案件办理质效为考核导向,将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部门负责人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持续营造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氛围。
二是加强检察官权益保障。健全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澄清机制,不断完善检察官依法履职配套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检察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
三是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守政治忠诚的品格、司法为民的情怀、履职尽责的担当、清正廉洁的操守,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思想保障和精神力量。
四、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保障机制
(一)健全工作统筹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履职、纵向联动贯通工作机制,构建信息共享、资源共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既是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要探索建立由院领导牵头,检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以及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聚焦司法责任制落实方面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各部门责任,合力开展工作研究和督促检查。检察长和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加强对本院及下级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落实的组织领导;检务督察部门应发挥牵头统筹、督促检查和司法责任认定与追究作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应针对司法责任制落实中的问题抓好制度完善、政策解读,细化完善权责清单;案件管理部门应加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推动“管案”与“管人”衔接;政工人事部门应完善干部能上能下、员额能进能出奖惩工作机制;业务部门和检察官要压实履职办案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体制优势,以上带下、以下看上,健全上下级检察院的联动贯通机制。
(二)加强督察检查,强化制度执行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以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检务督察部门可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聚焦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分析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执法督察的切入点,着力发现违反检察职责线索以及权责配置、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管理等方面的短板弱项。通过督察检查,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权责清单、做实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优化考核评价机制、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同步做实追责惩戒。
(三)深化数字赋能,以信息技术助力司法责任落实
数字检察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搭上数字检察战略实施的快车,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规范检察权运行、强化制约监督中的应用。立足于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建设覆盖业务态势观测、监测预警、智能评查、人案效管理、司法责任管理的数字化平台,实现从数据、流程、功能三个层面的系统贯通,打通“人—案—效—责”链条,深度融合跨部门数据流、业务流与监督流。运用并完善“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办理系统”,统筹管理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实现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移送、分析研判、调查认定、追责处理全流程线上办理。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清单制度,将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案件和风险点分门别类地嵌入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关键环节智能识别并自动提示风险,推动由事后追责到前端预防、中端预警转变。
(四)着眼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能
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构建高质效办案责任落实体系的保障机制,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责任落实管理人才队伍。要将司法责任制的理念、原则和要求作为检察人员入职、任职培训的必修内容,使检察人员准确掌握自身的权责清单、责任边界和责任认定与追究的标准和程序,从一开始就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责任意识。探索建立责任落实管理人才库,通过常态化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交流锻炼等方式提升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大力培养懂业务、能管理、会分析的复合型人才,为责任落实体系高质效运行提供智力支撑与人才保障。
郭兴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巡视办)局长(主任)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