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新中国,开辟了社会主义道路,开启了探索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进程。新中国公平正义的探索经历了70年来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建构,大致分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与开创、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发展与变奏、改革开放以来的重建、守正与创新三个阶段。它启示我们: 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立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人民群众的立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基本原则; 在历史和世界的大视野中看待长期漫长的过程; 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逻辑进程和总体性中综合把握。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也是中外学界聚讼焦点与理论难点之一。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 “ 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唯物史观基础指明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之路。然而, 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植根中国社会的文化土壤,吸收古今中外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的营养, 在时代潮流之中开拓创新。新中国成立 70 年来, 我国的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就是在上述过程之中推进和发展的。梳理、反思 70 年来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总结经验,澄清误读,对不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一、革命与开创: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 28 年的浴血奋斗, 建立了新中国。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站起来了, 这种站起来不仅具有革命的政治意义, 而且具有开创世界历史和人类文明方面的深刻意义。然而, 对于刚刚成立的新中国而言, 正义的张扬、公正的实现, 都需要理论和实践上的重构, 这种重建或重构的过程伴随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 以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定为主要标志。
(一) 新中国的成立提供了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重构的根本政治前提
纵观人类历史发展进程, 一般说来, 一个新政权的建立,往往都会吸取旧政权覆灭的教训(包括正义的不张和公平的缺失), 通过观念革命、制度重构等释放社会进步发展的信号,彰显正义与公平, 增强社会认同感, 从而达到巩固政权,实现社会长期发展的目的。新中国的成立不是过去阶级社会中简单的政权更替, 而是先进阶级(无产阶级) 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结成的联盟,进而凝聚了社会的一切进步力量, 通过最彻底的革命方式,实现对社会的彻底改造,尤其是对政权的彻底改造。因此,它不仅具有中国意义,而且具有世界历史和人类文明意义.其中,就公平正义来说,集中体现在为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的重构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
首先, 新中国的成立, 砸碎了旧的国家机器, 以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为标志, 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的先进阶级联合执政的政治基础和政治格局, 即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 这就为除旧布新, 推进社会结构特别是政权结构的重构提供了最大的政治前提.毛泽东等人认为, 新中国建立起来了, 必须首先将土地革命的任务完成,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这不仅是兑现对农民群众的“ 承诺”, 更是彻底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也是生产正义的诉求.因此,《共同纲领》规定: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 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 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除旧布新, 推进社会结构和政权结构的重构具有显著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意义。中国共产党利用已经成立新中国,建立起来的新生的人民政权,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消除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 这三座大山的压榨,使人民实现了政治上的解放, 公平正义得到了政治上的解决。换句话说,新中国的成立, 开辟了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重构与发展的广阔空间。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为生产上的公平正义创造了条件。毛泽东指出: “中国的经济,一定要走‘节制资本’ 和‘平均地权’ 的路, 决不能是‘少数人所得而私’,决不能让少数资本家少数地主‘操纵国民生计’,决不能建立欧美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也决不能还是旧的半封建社会。” 其次,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这就为中国共产党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提供了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 同时, 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又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建构提供了根本前提和政治保证。换句话说, 中国共产党掌握了政权就必然会推进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建构和实践发展。最后,新中国的成立本身提供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整合一切思想文化力量, 以社会主义的规则和秩序调整和整顿社会秩序, 推进社会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本身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进程中就对社会公平正义有深刻的理解, 而且在建立中央苏区以及进行根据地建设等革命实践中进行了诸多彰显马克思主 义公平正义观的探索实践, 掌握政权后, 就更加能够而且必须把这些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提升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层面上, 彰显其价值, 赢得群众, 筑牢政权基础。
(二) 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提供了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重构的根本制度基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无产阶级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旧的政权, 建立新政权后, 有一个过渡时 期,通过一定时期的改造和重构,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在积贫积弱的旧中国,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新中国。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一个最基本的道理: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虽然在宏大的历史潮流之中, 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赢得了革命的主动, 而且牢牢掌握了领导权, 推动革命不断发展, 最终建立了新的一切进步阶级联合执政, 但是, 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还需要具备生产关系变革这个根本性条件, 没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 社会主义政权是难以持久的。因此, 新中国成立后, 一方面, 中国共产党铲除国民党残余以及地方武装, 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权的广泛建立, 另一方面,紧锣密鼓开展社会主义改造运动, 加紧构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中国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基本形成, 到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时,中国共产党不仅成为政治上的绝对领导力量,也成为经济上的绝对领导力量,这本身就具有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性质,因为中国共产党越有效掌握政权和经济基础, 越能够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走向。同时,中国共产党本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为人民谋幸福为国家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也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取得政权后不断巩固政权, 重构国家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制度机制, 从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不断融合和发展,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相互促进, 相辅相成,共同彰显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美国毛泽东研究专家 R.特里尔认为,在毛泽东的领导下, “新中国比旧中国有更多的社会平等”, 主要表现在“按劳取酬——身份, 或拥有土地和资本不再起作用了。因此,中国的产品分配成为世界上最平等的分配方式之一,彻底贫困和死于身无分文的人极少。并且,进步的基本手段——卫生保健和初级教育——不再是只有少数人才支付得起了”。
(三) 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定开辟了公平正义理论与实践重构的广阔空间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事事有矛盾, 时时有矛盾。但是, 在社会运动发展变化之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就社会公平正义来说,制约公平正义实现的因素很多, 根本因素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在阶级社会中, 社会主要矛盾往往体现为阶级矛盾, 而阶级矛盾及其相关的利益格局成为影响和制约公平正义实现的十分重要的因素。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其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要利用国家政权镇压反革命的反抗, 逐步消灭剥削阶级, 调整阶级利益关系, 调整利益格局和分配形式,从而彰显正义。新中国成立到 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消灭了国民党残余,镇压了反革命活动, 通过“ 三反” “ 五反” ,镇压 “地富反坏右” 的反抗, 肃清了反动阶级及其残余势力, 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阶级构成, 重构了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而这种矛盾根本上体现为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与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认识和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辟了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广阔空间: 首先,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要转移到通过经济建设,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提供更多的物质文化产品来缓解矛盾, 这在事实上提供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大前提,或者说抓住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 牛鼻子”。其次, 人民内部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 这就要求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通过说服的方法,通过制度机制的完善等来调节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 这为探索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之下的公平正义实现之道提出了要求、留足了空间。最后, 人民内部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并不意味着阶级矛盾彻底消除, 相反, 在相当长时期内, 阶级矛盾仍然存在, 而且还 有激化的可能, 因此,要求我们不能放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建设, 始终维护和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三结合的物质利益分配原则,指出:“ 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 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 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 ‘军民兼顾’ ‘ 公私兼顾’。” 只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的关系, 才能够确保利益的公正合理分配。
二、发展与变奏: 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
无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之后, 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建设, 马克思、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 没有作出过多过细的解释和说明。关于未来社会建设的设想,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仅仅做了粗线条的描述和展望.马克思、恩格斯就此作过很多解释和说明。客观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只能进行粗线条的描述和展望, 因为他们没有生活在真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矛盾激烈的资本主义社会内, 马克思恩格斯是批判抽象公平正义的。在阶级矛盾已经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中, 如何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逻辑上推进公平正义的理论发展和实践探索, 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 是一种严峻的考验。但是, 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内含于党的初心使命之中,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 必须贯穿和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和价值指向, 这是社会主义正义所要求的, 也是人民大众所期盼的。1956 年至 1976 年这 20 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历程, 总体上没有背离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红线, 尽管这个进程中在探索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上, 对公平正义有误解, 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切路线方针政策的出发点没有否定也不可能否定这种正义的价值追求。
在这 20 年的探索实践中,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 1956 年至 1966 年, 这 10 年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探索的“ 黄金十年”。虽然也有“ 大跃进” “ 人民公社化运动” 等有违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情况, 但总体而言在两个方面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一方面, 着力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指导下, 认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已经广泛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利的平等, 更要体现在物质文化利益等方面的平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种简单的现象, 而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 需要理论发展对实践做出解释,也引领实践发展。另一方面, 着力通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制度, 特别是分配制度的变革, 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尽管有导致绝对平均主义的“ 瑕疵”, 但主观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这一时期, 在理论和实践上, 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广泛涉及权利公平、规则公平、结果公平等问题。1959 年在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指出: “所谓平均主义倾向, 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 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 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 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上述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 在毛泽东等人看来,社会主义应该具有经济上的基本平等和公正,贫富差距过大既不符合社会主义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公正要求。毛泽东指出: “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 反对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二是 1966 年至 1976 年, 这十年是“ 文化大革命” 的十年, 是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误读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时期。虽然作为领导和发动文化大革命的毛泽东同志主观上有担心资本主义复辟、害怕社会重新回归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以及阶级剥削的情形存在, 但是, 客观上导致的后果是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被误读, 实践运行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机制, 特别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治也被破坏,这客观上导致了许多问题,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受损。不仅在政治和法律上,在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也没有了公平正义的制度机制保障, 导致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各方面。由上分析可以看出, 这一阶段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可谓走了弯路, 在曲折中发展,也为我们后续反思和重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和实践体系提出了强烈的要求和使命任务。
三、重建、守正与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公平正义的理论与实践
1978 年的改革开放, 无论放在新中国历史上, 还是放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 甚至放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 都将是重大的历史性事件。它标志社会主义中国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找到了自己的方向, 它也标志着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方面开始实现重建、守正和创新。邓小平多次强调指出, “ 一个公有制占主体, 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 我们为社会主义奋斗, 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 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历程,我们大致可以按照两个阶段进行梳理,以把握这种重建、守正和创新的历程。
第一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理论的创新和制度的建构“ 三位一体” 推进的时期。这个时期时间上大致从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 2012 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 我们不仅提出和形成了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而且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在制度体制机制方面基本形成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四梁八柱”。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发展方面, 主要体现在:
第一, 邓小平围绕 “什么是社会主义, 怎样建设社会主义” 这个主题, 界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个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性问题, 也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提出了若干个“ 两手抓”, 突出强调了共同富裕对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突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突出了法治保障的重要性,等等。针对法律和制度对维护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作用,邓小平指出: “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邓小平还专门批评封建特权思想对机会平等的严重侵害, 指出:“ 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 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 这种开创性的认识和高瞻远瞩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及实现公平正义过程的理论思维、实践思维、战略思维、底线思维、法治思维等,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最好体现。邓小平指出:“ 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特点, 我国人民能有共同的政治经济社会理想,共同的道德标准。以上这些, 资本主义社会永远不可能有。资本主义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百万富翁的超级利润, 不能摆脱剥削和掠夺, 不能摆脱经济危机, 不能形成共同的理想和道德, 不能避免各种极端严重的犯罪、堕落、绝望。” 邓小平还指出: “ 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摆脱贫穷的问题。”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凝聚力,才能解决大家的困难,才能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围绕 “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 这个根本性问题,扭住了“ 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这个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 牛鼻子”, 不仅在理论上通过阐明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以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从根本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根本方向、重大关切和根本保障,而且实质上说明了一个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发展,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之关键就是要建设好党,保障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绝对领导,只有党建设好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才有希望,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才有了保障。江泽民认为 “社会主义应当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 也应当实现资本主义难以达到的社会公正。从根本上说,高效率、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决定的” 。江泽民从反面论证了社会主义制度对实现和保障经济公正的根本作用。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44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 他明确指出:“ 如果新中国建立以后不走社会主义道路, 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独立,不可能逐步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愿望。” 他进一步指出:“ 如果今后不坚持社会主义,而是像有人主张的那样退回去走资本主义道路,用劳动人民的血汗去重新培植和养肥一个资产阶级,在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只能使大多数人重新陷入极其贫困的状态。这种资本主义, 只能是原始的买办式的资本主义,只能意味着中国各族人民再度沦为外国资本和本国剥削阶级的双重奴隶。” 江泽民还指出:“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和本质特征,绝不能动摇。” 为此,江泽民在《求是》上撰文指出:“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里,广大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分配的主要原则是按劳分配。” “ 在分配制度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的发展”。党的十四大根据这个判断,提出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要求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 科学发展观紧扣 “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 这一主题,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时代脉搏,不仅回应和回答了如何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鲜明地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 发展依靠人民, 发展成果人民共享的鲜明价值取向, 而且明确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目标,指明了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措施,这是世纪之初中国共产党推进公平正义的宣言书。胡锦涛指出:“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加以提出。在这样的重大问题的回应和判断中,党中央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明确了包含公平正义在内的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也指明了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强社会创造活力, 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胡锦涛还指出:“ 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 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 富裕。” 这些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就是在新世纪新环境新挑战面前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宣言和行动纲领。
第二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阶段。这一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至今的新时代,更加深刻地围绕“ 建设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一主题,紧紧围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怎样才能“ 纲举目张”,融入和体现在“ 五位一体” 的总体布局、“ 四个全面” 的战略布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制度、文化全面发展, 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顶层设计以及具体性实践之中,鲜明地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展中,如何围绕公平正义这一 价值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和人民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早在主政浙江时就对公平正义有比较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他基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分析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进而要求:“ 要按照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新时代背景和问题视域中把握公平正义问题,认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必须追求的重要价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但“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平只能是相对的,不能离开生产力水平开空头支票、盲目吊高胃口”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中始终以整体性视域认识公平正义,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 会公平正义问题,而是强调既要竭力推进,又要量力而行;既要做大蛋糕,同时又要分好蛋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 习近平总书记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基础上,吸取了中国传统社会公平正义观的合理因素,吸纳了国外公平正义理论的合理成分,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在当代中国的坚持和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 正义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凝练,它以人民幸福为基点,“ 从思想理念到价值引领,从权利保障到根本诉求,从权力制约到制度保障,内涵非常丰富,逻辑日渐清晰,体系逐步完善” ,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整体进程,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鲜明的时代特色。习近平总书记认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思考和全面协调,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保障。“ 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 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对由于制度安排不健全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问题要抓紧解决,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念,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建立健全公平正义制度机制,“ 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正义的重要论述,在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上实现融通和相互促进,体现在总体性布局、系统性设计、精细化实施的过程之中,体现在为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坚持, 对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中国梦的追求以及求解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3 年会见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时指出:“ 联合国要抓住和平与发展的主题,高举公平正义的旗帜,讲公道话, 办公道事。零和思维已经过时,我们必须走出一条和衷共济、合作共赢的新路子。” 在 20 国集团杭州峰会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总书记倡导:“ 求同存异、聚同化异,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应该平等相待。” 这就是新时代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坚守和守正创新, 是对公平正义这一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响亮回应和回答。
四、经验与启示
新中国 70 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和奋斗, 在各种复杂的世情、国情和党情面前, 始终不渝坚守初心使命, 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取得了成就, 也有一些教训,总体上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始终立足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认识和把握中国社会前进发展的方向, 提升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把握其实现的规律和方法。在整个唯物史观视野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认识和把握基于人民主体的共建共享的公平正义,“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是在历史和世界大视野中看待历史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长期漫长的过程,对公平正义实现整体性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观察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需要有一个宽广的视角,需要放到世界和我国发展大历史中去看。” 三是始终坚持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推动历史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了解人民,读懂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人民群众立场的深邃价值,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指引下推进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漫长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需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我们的责任,就是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 要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排除阻碍劳动者参与发展、分享发展成果的障碍,努力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从本质上说,“ 共享理念实质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的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 四是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逻辑进程和总体性进程中推进公平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守正和创新,既要理论的引领,也要实践的探索,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致力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理论 光辉、实践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社会理想,本身受制于一定社会发展的生产力水平和客观条件, 同时也会在不同的人、不同人群的观念中有不同的反映,体现出个体和群 体差异性,事实是,“ 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 , “ 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 。 “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 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 因此, “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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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 年6 月 27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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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张二芳:《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平正义的价值引领与实践进路》,《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 年第 12 期,第 129 页。
[2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97 页。
[30]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7 年版,第 45 页。
[31] 习近平:《携手构建合作共赢新伙伴同心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光明日报》2015 年 9 月 29 日第 2 版。
[3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250 页。
[33]《习近平出席 2016 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国站在新的历史起点 二十国集团要推动建设创新、开放、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人民日报》2016 年 9 月 4 日第 1 版。
[34]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 5 月 10 日第 2 版。
[35]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 年 5 月 19 日第 2 版。
[3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46 页。
[37]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 5 月 10 日第 2 版。
[3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96 页。
[3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96 页。
[4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96 页。
[4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 97 页。
原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