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是保障残疾人享有高等教育基本权利的关键制度,也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历经初创期、发展期与调适期三个发展阶段,当前显现出差异化聚焦教育公平、贯彻特教特办思想、延续传统招生模式、高校代理实施等特征,同时也面临要素结构性不足、文化性认知转型迟滞、深层路径依赖、主体利益博弈等问题。推进治理法治化、理念现代化、制度创新化、主体协同化、衔接系统化是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高考;残疾人单考单招;考试制度;教育评价改革
引言
高考是衔接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考试招生制度。为保障残疾学生享有参加高考并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国建立了高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学生制度(简称残疾人单考单招),并将其视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障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途径[1]。残疾人单考单招经过40年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出现高学历层次培养供不应求、地区间发展差距大、联考形式待优化、残疾人报考财力和精神负担较重等一系列问题[2-5]。为解决这些问题,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亟须进行改革。
目前,我国正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强调要深化高考综合改革[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稳步提高本科招生比例与特殊教育补短板[7]。在此背景下,本研究拟系统梳理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深入剖析其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并对未来改革方向展开探讨,进而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改革提供参考意见与建议。
一、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形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其演化历程大体可分为初创期(1985—1989年)、发展期(1990—2013年)、调适期(2014年至今)三个阶段。
(一)初创期:高校局部创新打破僵局,维护残疾人公平高等教育权
高考恢复初期,残疾人高等教育并未纳入国家高等教育体系。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缺乏制度支持,会因标准化考试方式受限、身体有残疾、体检不过关等原因被排除在外[8-11]。1985年2月,为打破普通高考对于残疾学生的排斥,教育部等发布了《关于做好高等院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招收德智条件优秀的肢体残疾学生[12]。同年9月,滨州医学院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专门招收肢体残疾学生的本科专业。1987年4月,原国家教委下文正式批复同意长春大学招收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三类残疾学生,并详细规定残疾人单考单招的省份、专业和模式[13],这被视为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建立的起点。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由此成为我国第一所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的院校。
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提出是革命性的制度跃迁,在高等特殊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项特殊的招生制度,残疾人单考单招放宽文化课成绩要求,使残疾学生有机会凭借专业成绩接受高等教育。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建立既回应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也符合我国基本国情[14]。同时,它有效衔接残疾人高中教育与高等教育,形成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新路径。然而,处于起步阶段的残疾人单考单招在发展态势上还较为薄弱。一是范围人群有限,制度受益者主要是肢体残疾学生,兼顾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生[15],暂未提及其他残疾类别。二是尚未构建自上而下的统一制度框架,其实施高度依赖高校自主经验。三是实践推广不足,很长一段时间内仅长春大学一所高校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
(二)发展期: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宏观出台,推动残疾人单考单招发展壮大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我国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法规制度的建设为高校参与残疾人单考单招和教育对象扩展提供了依据。一方面,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16-1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残疾人是受教育者中的重要成员,学校有责任为残疾人接受教育提供支持[18]。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放宽患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的录取要求并调整了录取专业,为肢体残疾、听力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了保障[19],使得残疾人单考单招可将招生对象更多聚焦在其他残疾类别上。在相关政策的支持下,1997年天津理工大学成立聋人工学院,通过残疾人单考单招专门招收听力残疾学生。随后,残疾人单考单招快速发展,诸如北京联合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高校纷纷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20],由此推动残疾人单考单招成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要渠道[21]。
这一时期,残疾人单考单招的运行已渐成体系,确立了“自主命题、单独组织考试、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试招生规则,形成以设立特殊教育学院并单设专业的独立培养模式,得到国家财政补贴或专项经费支持,降低了制度运行成本。在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持续推进下,越来越多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学生成为制度受益者,而肢体残疾学生(最初受益者)则更多参加普通高考。然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学校未设置统一的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经常出现争抢生源的现象[2]。同时,多数高校依赖既有经验,组织建设和专业设置呈现同质化,人才培养缺乏特色。
(三)调适期:普特双向延伸,构建残疾人高考双轨并行机制
2014年,我国推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与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普通高考要为视力残疾学生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22],从国家政策层面保障了视力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的权利。至此,肢体残疾、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学生均有机会参加全国普通高考。2015年,《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颁布,进一步为以上残疾学生参加普通高考提供了实质性制度保障[23]。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工作的通知》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制度定位、组织领导与规范管理[24]。2023年,中国残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工作的通知》,在落实原有要求基础上首次提出“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相关专业考试成绩互认”[1],为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的高校建设合作机制提供了可行路径。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反映出残疾人单考单招迈向更高质量的发展阶段,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日益得到重视。
在普特双向延伸行动下,我国当前已形成以普通高考为主体、残疾人单考单招为骨干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分类招生体系[2],已有30余所院校参与残疾人单考单招[4],至2023年已帮助2万余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1]。此阶段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新变化涵盖四个方面:一是招生对象的残疾类别显著增多,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精神残疾等多个类别[11];二是培养模式由隔离走向融合,部分高校已开展有效实践;三是培养层次由专科、本科向研究生拓展;四是增加联合考试作为一种新的考试形式。当然,仍有高校因学校发展战略调整停止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反映出残疾人单考单招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二、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问题检视
作为教育需求、社会公平诉求与政策理性设计等多方利益协调的产物,残疾人单考单招具有鲜明的制度优势,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聚焦教育公平的差异化制度表征,但规制性与规范性要素结构性不足
面对残疾学生教育机会较为欠缺的现状,残疾人单考单招谋定平等受教育权,以单独的招生规则、分数线、专业设置等为残疾人提供差异化的制度支持。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为残疾人单考单招提供宏观方向指引,高校的招生简章、报考指南等提供行为准则规范,二者共同构成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合法性依据。然而,残疾人单考单招面临规制性与规范性要素结构性不足问题。首先,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仅有残疾人考试招生制度的原则性表达,缺乏对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基本要求。并且,现有的直接针对残疾人单考单招的低效力位阶政策法规的制约、规范和调节作用有限。由此呈现出法规政策支持不足的问题,这也解释了残疾人单考单招人才竞争、个别高校停止实施等现象存在的原因。其次,对各高校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招生简章进行分析发现,残疾人单考单招在提供行为准则时存在招生生源范围分布有限、残疾学生类别覆盖面狭窄、考试科目设置科学性不足等问题。以考试内容设计为例,受到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教育课程标准的影响,部分招生简章没有明确提出考试科目及内容设置的依据,部分招生简章参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执行考试内容[25],还有部分强调依据高校人才选拔要求,以《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并结合残疾学生学业特点为依据,科学设计考试内容[26]。这些做法反映出残疾人单考单招仍未满足科学制定方案、明确考试要求的政策要求[24]。
(二)贯彻特教特办思想的制度逻辑,但残疾人关爱的文化性认知转型迟滞
我国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的基本原则,以表达对残疾人的特别关爱[27]。1987年长春大学开展残疾人单考单招时曾将其称为“特事特办”[28],当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同于普通高考普遍设置分数线,残疾人单考单招单独设置分数线或不设置最低分数线,采用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方式;二是不同于普通专科和本科招生简章的要求,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招生简章关注并要求残疾学生生活能够自理或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三是残疾人单考单招的人才培养指向应用型人才,注重个人生活适应、社会生活技能及就业技能等功能的发挥,呈现出功能主义残疾观导向[29]。
然而,在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残疾关爱呈现出文化性认知转型迟滞困境,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残疾人单考单招的价值、内涵、使命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容易产生相对负面的社会评价和消极刻板印象。例如,有人将普通高考与残疾人单考单招进行比较,认为残疾人单考单招院校与专业不足,阻碍了一部分视力残疾学生的教育与就业公平[30]。二是残疾人单考单招基于功能主义残疾观导向形成的人才培养观多关注残疾学生的单一优势能力开发与就业能力提升,容易忽视残疾学生的多元发展潜能,也反映出残疾人单考单招对残疾学生的社会期待明显低于普通学生的问题。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残疾观已向教育模式和社会模式残疾观发展[29],这意味着现行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残疾观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三)延续传统招生模式的制度演绎,表现出既有制度的深层路径依赖
残疾人单考单招延续普通高考和其自身既有的组织管理、操作经验,以实现制度的再生产,形成低成本、低风险的深层路径依赖,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班)为主的隔离培养模式是推进融合教育之前为残疾学生提供受教育机会的常规做法。残疾人单考单招承袭这一惯性思维,形成了以建设特殊教育学院单独培养残疾学生为主的隔离培养模式。尽管个别高校已在探索融合教育培养模式,但整体推进较为缓慢。这也反映出隔离培养与我国当前的融合教育发展方向不协调的问题。二是部分高校倾向于复制、模仿或借鉴成功办学经验,为残疾学生设置相似专业,形成模仿性同构特征。以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学生为例,大部分高校为听力残疾学生开设视觉传达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视力残疾学生开设针灸推拿学、音乐表演专业。仅有部分高校结合本校办学特色设置差异性专业。例如,滨州医学院面向听力残疾学生开设口腔医学技术专业。三是残疾人单考单招高度依赖早期实践者,极易形成资源锁定效应。残疾人单考单招前期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形成的优势格局会不断自我强化,阻碍优势资源向其他群体再分配,进而出现高校参与类型单一和招生类别有限的问题。
(四)高校为主的制度代理操作,显现出制度主体内外部的利益博弈
残疾人单考单招采用“制度委托—代理”的方式,即受教育部委托,高校作为主要的制度主体通过制定发布招生简章招收残疾学生。这种代理方式给予了高校高度自主权和自治权,以释放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制度活力。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高校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博弈。首先,高校主体内部面临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和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利益权衡。实施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多数高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责主业,残疾人高等教育仅占其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个别高校限制招生地域与残疾类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单考单招人才筛选功能的全面发挥。甚至有高校为降低管理成本,倾向于将残疾学生导向残疾人单考单招,而不是优化普通高考合理便利的包容性环境。其次,高校之间会通过提前开考等形式争抢残疾学生,表明高校之间存在利益博弈。最后,残疾学生会权衡单考单招的利弊。一方面,因普通高考竞争激烈,为避免进入专科院校,融合教育中的残疾学生将残疾人单考单招视为顺利进入本科院校的选择;另一方面,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可能会将残疾人单考单招视为对普通高考望而却步的妥协结果。
三、推进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改革的建议
基于以上现实问题的讨论,下面从五个方面对残疾人单考单招提出改革建议。
(一)加强治理法治化,补足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础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31]。规制性与规范性要素不足问题反映出我国应加强特殊教育法治建设,以补足残疾人单考单招的法律基础。首先,要完善残疾人单考单招自上而下的教育法治体系,保障制度执行有法可依。一方面,可考虑在更高位阶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增加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内容要求,减少政策执行的模糊性。例如,今后在特殊教育立法时可考虑直接规定并明确指出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发展目标与改革方向。另一方面,可提升当前残疾人单考单招政策法规的效力位阶。例如,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工作的通知》这一规范性文件修订提升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增强它的制约、规范与调节作用。与此同时,可由教育部、中国残联依据上述通知进一步细化残疾人单考单招的行为准则规范,系统呈现招生生源范围分布、残疾学生类别、考试科目设置依据等内容,为各校招生简章的规范化呈现提供操作标准。其次,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约束作用,保障残疾人单考单招实施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例如,可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残疾人单考单招实施与运行的抽检工作,并启动强制性奖惩机制。最后,加强残疾人单考单招工作的能力建设,核心在于强化制度内在逻辑并实现针对性服务。
(二)推进理念现代化,突破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的文化性认知束缚
只有实现理念的现代化才能突破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的文化性认知束缚,这也是考试招生制度变革和教育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基础保障。首先,应加强残疾人单考单招的社会宣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和社会效应,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其次,应强化考试招生制度的筛选功能,基于人才选拔的目的明确设置有效分数线,择优录取残疾学生,这是消除逆向歧视的有效途径。最后,要从功能主义残疾观转向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模式与教育模式残疾观,帮助更多残疾学生实现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内在统一的社会追求[32-33]。
在教育培养中,残疾人单考单招要由单一补偿性优势开发转向多元潜能开发,还应秉持新时代人才观,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34]。首先,应延伸扩展培养目标,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同时,探索研究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其次,积极探索残疾人单考单招的硕士、博士点建设,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备的、高水平的残疾人人才培养体系;最后,还要注意从残疾学生中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充分发挥残疾学生的聪明才智。
(三)实施制度创新化,打破残疾人单考单招和培养模式的路径依赖
只有打破原有路径依赖,深化改革,才能为更多普通高考惠及不到的残疾学生提供平等入学机会。首先,残疾人单考单招应扩大残疾学生群体覆盖面,关注智力残疾、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需求,有效疏通与高效衔接普通高考。目前,我国的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学生数量减少,其中部分已成为普通高考制度改革的主要受益者。相反,增量较大的是智力残疾与孤独症学生,他们的高等教育需求也须纳入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中。其次,在全面推进融合教育进程中应统筹做好残疾人单考单招工作。这要求残疾人单考单招具备优质融合发展的教育观,畅通残疾学生融合教育发展路径,实现融合理念的可持续发展[35]。残疾人单考单招要逐渐克服特殊教育隔离培养模式或单独培养方式的制度惯性,广泛探索适合残疾学生的融合教育培养模式。例如,可借鉴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在2013年开展的融合教育培养实践,让残疾学生进入普通学生所在学习环境中学习[36]。最后,残疾人单考单招应紧扣残疾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求,将人才培养体系与专业建设置于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国家战略之中,结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并整合学校办学特色设置适合残疾学生的专业。同时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市场需求与残疾人职业发展潜力,满足新时代残疾人职业发展需要。
(四)落实制度主体协同化,重构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的制度框架
减少制度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可以更好发挥制度的优势与长效育人价值。这就要求残疾人单考单招在改革中明确各制度主体的责任和角色定位,促使制度主体间形成积极互动的协同育人机制。首先,各省级残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各高校的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需要为高校的内部协调发展保驾护航并进行统筹指导。例如,相关部门可通过组织座谈会、专家咨询等方式帮助高校厘清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关系,减少校内博弈。其次,高校是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的具体执行者,减少校际竞争才能持续保障、充分考量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权利。为此,高校可在采用联考形式基础上,进一步畅通合作机制。例如,可考虑在招生时间、分数互换、考试科目设置与参考依据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充足的选择机会和合理便利。最后,残疾学生是直接参与者和主要受益者,对于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制度效果最有发言权。因此,残疾人单考单招要格外重视残疾学生对制度的反馈意见。此外,高校应紧密联系各制度主体并发挥协调作用,使残疾学生、残联、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及社会之间更具协同性。
(五)确保衔接系统化,健全残疾人单考单招改革的保障机制
残疾人单考单招保障机制的充分运行能够使残疾人进得来、学得好、出得去,这涉及教育全过程。首先,在教育起点阶段,对于教育机会受限地区或残疾类别受限的残疾人,教育部门一方面可要求高校在招生指标上适当倾斜,如制订面向中西部省份残疾学生或孤独症学生的专项招生计划,另一方面可持续采用制度委托—代理方式,指定委托当地高校特殊教育学院以残疾人单考单招试点形式开设残疾人高等教育专业进行培养。对于有志于开展残疾人单考单招试点的研究型大学或“双一流”大学,教育部和中国残联应充分考虑其可能性并鼓励更多高校参与共建。其次,完善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校园生活。特别是在无障碍信息交流方面,高校需要为残疾学生获取校园公共信息提供便利,畅通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再次,加强专业支持常态化建设,包括课程通用设计与差异教学相结合、师资配备和同伴支持等。尤其是残疾学生培养方案与目标定位需要更具针对性与个性化,避免“一把尺子量到底”。最后,在残疾学生由高等教育走向创业就业或学业深造等的社会融合衔接阶段,学校应持续为残疾学生制订个性化教育衔接计划,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对他们开展持续追踪支持服务,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结束语
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残疾人享有接受高等教育基本权利的重要作用,承载着提升残疾学生入学率、稳步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使命。残疾人单考单招通过差异性的考试招生制度设计让有高等教育需求的残疾人有机会叩开高等教育的大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教育强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持续发挥残疾人单考单招的制度优势、让更多有高等教育需求的、多残疾类别的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是残疾人单考单招急需破解的难题。可喜的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分类推进高校改革、特殊教育补短板等政策为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困境的破解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与发展窗口。面向未来,残疾人单考单招只有精准锚定制度变革方向,方能助力构建更具时代性的残疾人教育制度体系,更好服务教育强国建设。
杨雪,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苏永琳,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在读硕士生。邓猛,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通信作者)。
引用格式: 杨雪, 苏永琳, 朱明英, 等. 高考残疾人单考单招制度的历史沿革、问题检视与改革方向[J]. 中国考试, 2026(6): 2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