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璞喆 黄彦震:章学诚“掌故”说新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6-09 21:41

进入专题: 章学诚   掌故  

薛璞喆   黄彦震  

摘要:掌故之本原始于“官礼”,章学诚之“掌故”说是围绕官、礼构建的学术观。就“礼”来说,掌故指朝廷律令典制之故实,为国家政事之资;也指地方律令典例之旧事,以簿书案牍、令史案牍之政事为多。就“官”来说,其是指管理掌故之“官司”,章氏依朝廷掌部、寺、监诸志之(官)吏,提议特设“司志科吏”的专职人员与“志乘科房”的专门机构。乾隆五十五年,他的《亳州志·掌故例议》溯源“官礼”和“掌故集案牍而成”的“新”认识,是其两年后建构新“三史”以论证方志“三书”的理论基础,旨在使原本被视为酬庸之作的方志,获得近似于“六经三史”的学术地位。

关键词:掌故;方志;章学诚

治史与修志是章学诚学问事业的两项核心工作,也是其学术结构颇为完整的有机组合。就方志而言,乾嘉纂修方志者约略可分作两派:注重考证地理沿革与方位的考据学派(又称“地理学派”)、视一方之志为一方全史的史志学派。章氏是史志学派的唯一代表,后世纂修方志者在理论与实践上或多或少都受到他的启迪和影响,“方志学之成立,实自实斋始也”。目前,学界多以他在《方志立三书议》中倡议修志应专列史志、掌故、文征为对象,一方面围绕“史志”探讨方志的概念和性质并延展至区域社会史研究,这类成果较为集中地刊发在《中国地方志》上;另一方面围绕“文征”探讨方志编修的合理方式与“以文证史”的方法;而以“掌故”为专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掌故又作掌固,即汉置太常属官,掌礼乐制度之故实;由此引申为旧制、旧例、旧事等。胡适曾说:“(章学诚)至掌故一例成立,方才可称为史家之‘方志’。”回顾已有研究,学者多将“掌故”理解为典章制度(包括会典、会要等)之故实,旨在“保存”材(史)料。事实上,章氏眼中的“掌故”既包括朝廷律令典例,又包括地方案牍薄籍,还包括司志科吏与志乘房科;其价值不仅在于佐理政事,而且在于践行正史的鉴戒功能。笔者浅见,章氏“掌故”说的形成是“六经皆史”与“史学经世”说具有“新进境”的理论基础,故而有必要重新加以阐析。本文试就章氏“掌故”说的形成、内涵与价值展开讨论,以略尽抉发其精言深思之本旨。

一、“掌故”说之形成:从三史到三书

章氏一生多在书院讲学或游历于幕府编修书志,“论学之所至,亦适至于游幕教读而止”。乾隆二十八年(1763),他说:“丈夫生不为史臣,亦当从名公巨卿,执笔充书记,而因得论列当世,以文章见用于时。如纂修志乘,亦其中之一事也。”所谓“志乘”即地方志。他希冀赖“名公巨卿”以为史官而实为基层书吏。一般来说,学者不可能超出自己的认知之外而论学;章氏的学术也是基于其社会身份和生活阅历而对学问与现实阐发的人生感悟。

章氏对“掌故”的关注有为基层书吏寻求“正统”之意味。乾隆三十九年,他首次提出“官师掌故”的观点:“三代之盛,法具于书,书守之官。天下之术业,皆出于官师之掌故,道艺于此焉齐,德行于此焉通,天下所以以同文为治。”次年,他又说到:“夫古者官守书,道寓于器。《诗》《书》六艺,学者肄于掌故而已。”他认为,“掌故”是三代盛时之结晶,也是后世治“史”所应溯源和遵循的本根。这里的“史”并非史学,“古代政府掌管各衙门档案者皆称‘史’,此所谓‘史’者,实略当于后世之所谓‘吏’。”这是他早先较为初始的身份认知与情感认同。此后,在长期的治史修志的辨论与实践中,他对“掌故”的认识也随之逐渐深入、深刻。

章氏深受祖父章君信与乡贤邵廷采的影响,治学形成了对“古人之大体实有所窥”见的史学整体观,这种史观最先实践于方志纂修。乾隆二十八年,在《答甄(松年)秀才论修志第一书》《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二书》中,他首次表述了其纂修理论与宏观构想;次年,协助父亲章鑣编修《天门县志》并作《修志十议》一文,既是对纂修理论的初步实践,又是对宏观构想的集中阐释,还是现存最早的著述文章,可视作他治史修志的学术生涯之端始。此后30余年间,他自己主修、或代人编修、或提供编修意见而成的方志超过十种。

与甄松年辨论时,章氏提出了修志既要避免“僭史之嫌”,又要为“国史取材”的观点。其中“志之为体,当详于史”“志乃史体,原属天下公物”等认识表现出以史律志的学术观。特别是修志“当取穷乡僻壤,畸行奇节,子孙困于无力,或有格于成例,不得邀旌奖者,踪迹既实,务为立传,以备采风者观览,庶乎善善从长之意”。故修志之“义”应彰显名教节义、纲常礼法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善恶观、价值观,使“怯者勇生,贪者廉立”。以史律志、史志同义是他早年(时26岁)对治史修志的认识,也是其始终秉持的观点。

地理与图经之关系是乾嘉学者修志面临的学术难题。章氏对此的关注,缘起于他在宁波冯廷丞道署再遇戴震时的辩论。乾隆三十八年初春,章氏由朱筠介绍并受刘长城之聘而主修《和州志》;仲夏,与主讲于金华书院的戴氏相遇。观章氏《和州志·志例》后,戴氏提出了两点意见:一是方志“地理”的重心应在“沿革”而不在“图经”;二是地方“文献”对于方志并不必要。章氏不甚同意戴氏的观点,起而辩之,认为“图经”是《周官·天官·司会》所言“书契版图”之流别;方志之“图经”重在“方州形势”是“无言之史”;地理沿革为“地理专门”非方志专门,而沿革变迁须“取资载籍”,学者所考若有所失,后人考征文献可予以更正;无论是今人还是后人,考证均须凭乎载籍,故而修志征录地方文献是非常必要的。听完章氏辨说后,“戴(震)拂衣径去”,生气的既有与其观点相左的不满,又有以开馆费金编修之不当婉喻。

次日,戴氏又向章氏展示了《汾州府志》并说到:“然僧岂可以为人?他志编次人物志中,无识甚矣。余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当归古迹,故取名僧事实,归之古迹,庸史不解此创例也。”戴氏自信其在《汾州府志》有关“名僧古寺古迹”入方志是为“卓见”;章氏却以“陋儒”“俚儒”略带贬义的称谓予以了贬斥,认为古迹本属“统志类”并非方志重心,作为舆地图之附录即可,理由“人物仿史例也;史于奸臣叛贼,犹与忠良并于传,不闻不以为人,而附于地理志也”。这是他以史律志、史志同义观点下的评论与认识。

乾隆三十九年季夏,章氏较为明确提出了“六经皆属掌故”和“六经皆周官掌故”的观点,指出“天下之术业,皆出于官师之掌故”;这也是两年前“今之学士,有志究三代之盛,而溯源官《礼》,纲维古今大学术者,独汉《艺文志》一篇而已”观点的推衍。是时,他并未对“掌故”内涵作更为深入的剖析。

乾隆五十年,章氏先追溯方志之源于《周官》,后又详细阐释了他对修志的体系建构。就体例来说,方志为“史部要删”而“明全史通裁”;就方法来说,方志编纂“当规史法”。特别是地方人物的记载“当详于史传”,著述“当详载书目”不可“节录大略”和“类选诗文”;就经世来说,方志为“国史取材”,“征家谱”以修“县志”,征“县志”而撰“国史”。家谱、县志、国史之义理当取孔子删述《春秋》之义旨,即以方志而“明”全史且“通”义理的方志编修,始终与国史之义理精神保持同一性。然“而近代修志诸家,误仿唐宋州郡图经”,既不探寻史志的渊源流变,也不探寻史志的义理意旨,专言地理沿革。这也是章氏自别于考据学派修志的主要原因。

乾隆五十三年,章氏作《礼教》篇以推衍《周官》与《(官)礼》的关系。他说:“而于名物器数,无须屑屑求详,听其自具于专门掌故之书,始得官《礼》之意,而明于古人之大体者也。”所谓“掌故”专书,是指记载“人(周)官纲领”之故实。《周官》《周礼》均是“纲领”,掌故则记载“委屈细故”,“故史志存其纲领,而掌故别具其详”;否认“会典会要”为方志掌故范畴,所谓“区区书志”则“势不能为杜佑之《通典》、王溥之《会要》”。两年后,他就放弃了这种认识。他主修《亳州志》时对“掌故”有了较为系统的新认识:不仅追溯其源于官《礼》,而且论证了其章程制度之内涵,并鲜明地提出了方志之“掌故集案牍而成”的观点。

乾隆五十七年,《方志立三书议》标志着章氏方志理论已臻于成熟。所谓“三书”即仿纪传正史而作“志”、仿律令典例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而作“文征”,三者旨在“明史学也”;他将方志纂修“析而为三”的依据应是“三史”之别。一般而言,其是指《史记》《汉书》《东观汉记》三部史书,或是指《书》《诗》《春秋》三部经书,章氏眼中的“三史”更倾向于后者:

或曰:“文中子(王通)曰:圣人述史有三:《书》《诗》与《春秋》也。今论三史,则去《书》而加《礼》,文中之说,岂异指欤?”

在王通的基础上,章氏去《书》而加《礼》建构了“新”三史。细检现存文献,他曾于乾隆四十八年、五十三年分别论到“否则六经三史皆时文也”“六经三史,学术之渊源也”。是时的“三史”还是指《书》《诗》《春秋》。诚如前述,他“新”三史的构建是以乾隆五十五年对掌故的“新”认识为基础的。

章氏建构新“三史”旨在探寻方志立“三书”之学理依据。先前,他曾对《诗》(1783年作《诗教》)、《礼》(1788年作《礼教》)予以了研究。对“掌故”的新认识(尤其是与官《礼》之关系的新认识,即1790年作《亳州志·掌故例议》)是以“三史”而论证“三书”成立的合理性与学理性。乾隆五十七年,他给邵晋涵致信说:“近撰《书教》之篇,所见较前似有进境,与《方志三书》之议,同出新著。”《书教》篇与《方志立三书议》篇作于同年而又稍晚,在强调《尚书》与《(周)礼》均为史官执掌基础上,着重论证了《书》体之演进历程:“先王之法”→《尚书》→《周官》→“八书”→“十志”→“掌故”,藉此提出了创立一种“新”史体的构想。可以说,乾隆五十七年,他基本完成了从“三史”到“三书”的逻辑推衍与学理构建。

章氏建构“新”三史之目的是提高方志的学术地位。乾隆五十四年,他在《易教》篇将“六经皆史”之史定义为“先王之政典”,此为编修《和州志》时“六经皆周官掌故”观点的衍申;而在《方志立三书议》中却说:“古无私门著述,六经皆史也。后世袭用而莫之或废者,惟《春秋》《诗》《礼》三家之流别耳。”若说乾隆五十年从体例、方法、实用等方面论证了史志的“横”通关系,那么乾隆五十七年的“新进境”则是在乾隆五十五年对“掌故”义例新认识基础上“纵”通史志的渊源脉络。“六经皆周官掌故”和“古无私门著述”均是章氏“六经皆史”说最基本、最重要的见解。不论是“六经”还是“周官”,均是“古”无私门著述时之史;后世有“私门”著述时,六经演为三史(即《春秋》之史、《诗》之文、《礼》之经)。基于此理,方志纂修也可仿《春秋》作纪传正史、仿《诗》作文徵诸选、仿《礼》作掌故典要之“三书”,亦为“三史”之流别可通乎“古人之遗意”。章氏通过从“三史”到“三书”的理论建构,使原本被视为酬庸之作的方志,获得了近似于“六经三史”的地位。

据上可说,“掌故”说是章氏在治史修志的辨论与实践中逐渐形成、完备的。乾隆五十五年,他主修《亳州志》时对“掌故”的新认识是其治史修志之学术生涯的转折点;先前主要是从“人官”的角度定位“掌故”的,此后则从“人事”的角度定性“掌故”。至乾隆五十七年,他通过建构新“三史”以论证方志设立“三书”的合理性与学理性,从而形成了修志专列史志、掌故、文征三书的独特性认识。因此,“掌故”说不仅贯穿于章氏治史修志的全过程,而且是提高方志学术地位的理论基础。

二、“掌故”说之内涵:律令典例与簿书案牍

掌故的本原是官礼。所谓“官”,即周“官”掌“国史书志”之史官与掌部、寺、监诸“志(故实)”之吏;所谓“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治史语境下,“夫文章视诸政事而已矣”,故“君子苟志于学,则必求当代典章以切于人伦日用,必求官司掌故而通于经术精微,则学为实事而文非空言,所谓有体有用也”。就此来说,《礼》所表现的是时王制度,包括官司掌故之政事和制度“切”人伦日用之人事。修志语境下,“官司”掌故是指掌管府、州、县诸志之吏,类同于朝廷掌部、寺、监诸志之吏;官司“掌故”是指“朝廷之制度”在府、州、县之“具体而微”的故实、政事。可以说,治史修志下“掌故”的内涵是一致的。相对而言,治史语境下掌故与朝廷律令典例之关系是容易理解与论证的;修志语境下两者的关系则需要详细论证。对此,章氏是从如下三方面解析方志之“掌故”内涵的。

第一,簿书案牍。章氏指出:“簿书案牍,颁于功令,守于吏典,自有一定科律。”故“求于今日之志,不可得而见古人之裁;求于今日之案牍,实可因而见古人之章程制度”。因而,修志应当藉今日之“簿书案牍”以见“章程制度”。乾隆六十年的《湖北通志》是他主修的最后一部方志,其在《掌故叙例》中说:

掌故者,《通志》诸考之核实也。《通志》有表有传,皆用史裁,诸考则史家书志之体,全书既名曰志,故变例称考,其所以备典实者一也。志家之于典实,如舆地、建置、赋役、食货、学校、水利,一切关经要者,文则不见辞藻之华,质不及簿书之确,缙绅之士难言也。

掌故是核实诸如舆地、建置、赋役、食货等关乎“经要者”;所“核实”者,为簿书案牍之“确”切:“一方之志,既为内史取裁,则一方制度条规,存乎官司案牍,亦当别具一编,以为有司守法,使之与志相辅而行。”依此,掌故既是“制度条规”,又是正史“具体而微”的案簿书牍之事例,故而修志应专列“掌故”,“别具一编”而成案例汇编,以备国史取材。他又说:“令史案牍,则大臣讨论国政之所资,犹礼之有宗祝器数,乐之有工师音节也。”这里的“令史案牍”即掌故;“国政”即国家政事。州县政事为国家政事所“资”者,它们犹如礼乐与器数之关系。

簿书案牍与令史案牍均是朝廷律令章程“因地制宜”的成例、典例。章氏指出:“律令典例,通于天下,其大纲也。守土之吏,承奉而宣布之,各有因地而宜者。”所言“守土之吏”即地方官员。朝廷律令典制是治理国家的礼法“大纲”,掌故是地方官员对朝廷律令“各有因地而宜”而适于用者,“掌故一书,就今日法学观念而言,实为地方办理公务通行的案例”。因此,掌故既是记载地方当世章程规范的重要文献,又是朝廷律令典章因地制宜的成例,还是察知地方风土人情、前物功令(故事)所凭藉者。

第二,司志科吏。即专门管理簿书案牍与令史案牍的胥吏、书吏、典吏。章氏将其大致归作两类:一类是庸劣墨守程式者。他说:“近日为州县志者,或胥吏案牍,芜秽失裁;或景物题咏,浮华无实。”就胥吏而言,其对方志编修“芜秽失裁”,既无义理旨归,又无“政教所重”,以致“胥吏之簿书,繁不可删”,甚至“胥吏之文移,而不可稍有变通”,亦有“胥吏造文案簿,一登簿册,不复措意”以及“胥吏之簿籍,布密殆如算子,不得法外之微意”。另一类则是知识文法通融者。如“此(例封)皆典例,胥吏行文之所晓悉,而学士大夫往往茫然”;又如“但知详备为掌故,则胥吏优为之而不知其不可行”;还如“然令无明文,胥吏苟有知识,仍称为张为李,官所不禁,则犹是通融文法”。

在修志中,司志科吏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章氏先是自设疑问:“或曰志既取簿牍以为骨矣,何又删簿牍而为掌故?”旋即自答到,案牍簿书为掌故所凭藉者,侧重于律令功守;所“取”所“删”者,“法显而易守,书吏所存之掌故,实国家之制度所存”。这里的“书吏”即指胥吏、典吏。“州县掌故,因事为名,承行典吏,多添注于六科之外,而州县纪载,并无专人典守,大义阙如”。基于此,他提出设立专职“司志科吏”,在平日于典吏当中,选稍明文法和文墨者充之,“立为成法,俾如法以纪载,略如案牍之有公式”以“政法存三代文章之遗制”,积数十年之久而修之,其“功效已为文史之儒不能及”。

第三,志乘房科。“志乘”即《周官》外史所掌四方之“志”与晋史曰“乘”的合称;“房科”即衙门组织中胥吏分工的单位名称,也被称为科房;两者合而简称“志科”,系指办理方志业务的组织单位,类似于今之地方志办公室。章氏认为“今天下大计,既始于州县,则史事责成亦始于州县之志”,故而“州县之志,不可取辨于一时,平日当于诸典吏中特立志科”。他提议特设“志科”一门,在典吏中选定专人“登载”州县平日官司掌故,以备修志之需,此举“下”可持平谱牒传志,“上”可徵信于部、府,特别是“期会、工程、赋税、狱讼,州县恃有吏典掌故,能供六部之徵求”。与此同时,“掌故备藏,平日之专司无主也。常拟当事者,欲使志无遗漏,平日当立一志乘科房,佥掾吏之稍通文墨者为之。”可以说,掌故是司志科吏、志乘科房主要的工作内容。

就志科的结构系统来说,志科的上一级为“府科”。志科“约”州县六部之要,以备府志取裁;府科“约”州县志科之要,以为“通志”取裁。州县志与府志“参互考求”,均为稽察和徵实志科之要。志科之“长官师儒”和府科之“官僚”,当在其“去官之日”详细登“录”其平日行事之善恶,分别作“科册”以备存于所在司属之“藏室”;若有志科与府科不合者,造册“存其副”本。

简言之,掌故是以官司、故实为内涵之政事。治史语境下,官司“掌故”是指表现为朝廷章程制度“切合”人伦日用之政事;“官司”掌故是指掌部、寺、监诸志之吏。修志语境下,官司“掌故”是以章程制度为中心的簿书案牍、令史案牍等人伦日用之政事,“官司”掌故是以簿书案牍、令史案牍为中心工作的司志科吏、志乘科房。故治史修志语境下“掌故”的内涵具有同一性。“具体而微”之政事、融通朝廷律令与地方“相传省例”是方志之掌故的基本特征。需要指出的是,清代是我国方志编纂最多的朝朝代,检诸文献未有论及科吏、志科者,章氏是其首倡并命名者。

三、“掌故”说之价值:佐理政事与经理人事

乾嘉史官“采风”是自“州县志乘”而上的。章氏之“掌故”说不仅架构了正史、方志、谱牒、文集的治史修志之纵贯系统,而且建立了章程制度、簿书案牍、司志科吏、志乘科房的治史修志之横通系统。为“国史取材”是其对方志价值的基本认识;所谓“材”即材料、资料,侧重于朝廷“政教典章”之国(史)事和地方“簿书案牍”之政事的材料。

“掌故”说的价值较为集中地表现在“佐理”政事方面:(1)数典明要。章氏对此论到:“掌故,即幕客相传省例之类,扩而充之,乃一切办事之章程。”这是他对掌故为各省“通行”观点的驳议。当世章程规范并非是各省“通行”之例,而是幕客相传承接的“切合”本地的“省例”。在章程规范方面,一省有一省的特点,犹如一朝掌故不可通于历朝。他又以雍正朝直隶总督桐城方敏恪为例予以了论证。方氏常留意于“经济”类属,遂聚幕客编辑赈纪、养局、义仓、水利、城工等方面的“章程”,可谓是“至纤至悉”;其虽为“零星琐碎”,但“切合”本省办事章程。他主修的《湖北通志》亦有《户科掌故赋役表》《工科掌故工料价值表》等纤细之零星繁琐,以备掌故之全悉。

2)杜弊救偏。章氏认为:“掌故刊行,众目昭著。所刊年月,又一望而知。如后人随时修改固佳,即后人不能修改,遇有沿革变例。某年之例在掌故前,某年之例在掌故之后,自有明证,亦不能据旧籍而作弊也。”掌故约略有今事与故事之别,“六部条例须一年一修”是指今事在档未刊者;而“掌故集案牍而成”者应以十年为单位,藉故事而编修刊行;奉六部明文而改易旧例,杜绝以“据旧籍”作弊者,即“修书者遇经世典要,但当模棱诡混,乃为防奸猾耶”。因而,章氏更看重掌故之故事,特别是其数典明要以佐“治”:“或仿律例,故事十年一修,因凭藉之有基,期润色之加美,不特方志得以澄清义例,抑凡从政者于斯者,未始不资为佐理之一端。”“佐理”即辅佐行政者以治理事务者。如《湖北通志》中的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之条目,与六部分职掌故是一致的。方志掌故之六科为故事,当世六部掌故为今事;以十年为限,仿律令集案牍而成书刊行,众目昭著,以佐治经世。

“掌故”说的价值还表现在为“国史取材”之“材”上:(1)审定谍谱的客观性。州县方志取裁于宗族世系和家乘谱牒。其见于讼者如“祠袭争夺”“产业继嗣”“冒姓占籍”“婚姻违律”“户役隐陋”甚至是“谱据遗失”“奸徒伪撰”,州县志科对此都应予以审定,据实科册谱牒。(2)审核文集的真实性。他指出:“圣学衰而横议乱其教,史官失而野史逞其私。晚近文集传志之猥滥,说部是非之混淆,其渎乱纪载,荧惑清议,盖有不可得而胜诘者矣。”所言“圣学”即孔子之学,意指春秋以后;“说部”即集部,实指方志之“文徵”;文集传志“猥滥”致使说部之“是非混淆”,渎乱宸聪,荧惑人心。他建议志科应“地近而易于质实,时近而不能托于传闻”。(3)保存案牍的完整性。令史案牍为政事之所凭藉者,是以载为政(理)之道。他说:“有事出不虞,而失于水火者焉,有收藏不谨,而蚀于湿蠹者焉;有奸吏舞法,而窜窃更改者焉;如皆录其要,而藏副于志科,则无数者之患矣。”州县师儒“从公讨论”,以审定所属州县文集传志之实并存“副”本于志科。若以“即器求道”观念看,藉“形下”之案牍政事,以求“形上”之行事道理。

“行事”主要指人的行为事迹。章氏说:“古之所谓经,乃三代盛时,典章法度,见于政教行事之实。”所谓“政教行事”是指“行”政事、教事的“人”事。在章氏眼中,周公是“天纵生知之圣”,行道器合一而制作典章,重在政事,治以实事;孔子是“万世之师”,行周公之道而删述六经,重在教事,因事立教,教无空言;是故“六艺皆周公之政典,故立为经”;“古今学术要旨”实为周公之政事,“夫文章视诸政事而已矣”。治学语境下的“政事”是指行政之事实、实事。这是三代之遗制,也是天人之撰的“政法”,亦是“礼事”。修志语境下的“政事”则是指“凡政教典故,堂行事实,六曹案牍,皆令关会”“簿书案牍”“令史案牍”等。“堂行”即官员政堂之行事;“事实”则是政事选录的标准;甚至是“官长师儒,去官之日,取其平日行事善恶有实据者”都是政事之凭藉。

“礼以时为大”观念下,章氏既重视推阐《礼》之政事以“折衷后世之制度”,又重视以“义理”切合当时“人事”的致用性。由此延展出诸多人事形态:(1)故事,如“非国家之典章,即有司之故事”;(2)古事,“拟古事兮达私衷”;(3)时事,如“臣下列传,自有与时事相值者”;(4)时世,如“惟人物挺生,各随时世”;(5)世事,如“此人事之不得不降也,世事殊而文质变,人世酬酢”;(6)当世,如“既不明言其故矣,必当序其著论之时世,与其所见所闻之大略”等。可以说,章氏义理观之“事”实为切合当时人伦日用之人事。

“史学经世”说为章氏所特为标榜者,所“经”者实为当时人事。1800年,他作《文史通义·浙东学术》篇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其南宋至乾嘉的脉极渊薮与治学传统。就治学传统而言,浙东史学是与四川史学、江西史学、福建史学并称的南宋四大区域史学之首,注重“制度沿革、经史兼通、学以致用”是其治学的突出特色。这种治学传统发展至乾嘉时期已渐失其旨。在博而寡约的考据学风中,学者治学不仅有经史门户之见,而且鲜言学问经世之旨。基于此,章氏反对“舍今求古”“舍人事言性天”的治学方式,主张“切合当时人事”的经世精神。这与“整辑排比”的史纂和“参互搜讨”的史考大有不同。史学是适时于用的学问,必须直面所处的时代和环境并有所作为。他把切合“人事”作为浙东学术的史学基点的,又将“事功”“气节”与“著述”作为一个整体,还将经学与史学、理学与经史、理学与经世都融解于其中。可以说,章学诚眼中的浙东学术是以切合当时人事的经世实学为主轴的;主张在变化了的时空中发扬学问“整体性”的经世旨趣。因此,“掌故”说最为独特的学术价值在于经理“人事”之“实”。即孔子所谓“我欲讬之空言,不如见诸行(人)事之深切著名也”。

四、结语

章学诚治史的重要观念实源自于修志实践,而修志亦是其学问期以经世观念的擅场。在方志理论的构建中,他对掌故整合史事、史义功能的发掘最具学术创见。特别是突出朝廷律令典制与地方章程典例间“随地而用”之关系;藉此又提出了特设管理掌故案牍的管理人员、机构——司志科吏、志乘科房。近代以来,我们不仅对“掌故”似乎有一种误解,多将其理解为“一般所谓的故事”,而且鲜有学者注目于章氏对“掌故”的新见解,如陆心源《吴兴文献志》有意识地实践章氏之“三书”理论,囿于其对“掌故”认识的偏颇,致使“诸多单篇及地方掌故并未采进《志》书,倘任其散落”。章氏眼中的“掌故”并不是相对单纯的“故事”;其融通朝廷律令典制之国事与地方“具体而微”之政事,既是其“掌故”说的内涵特点,又是其价值特征,还是治史修志有机组合的理论契点。

章氏将编修方志作为史学经世的实践场域,但又有其自身条件的限制与社会环境的约束。在私家撰史尚有钳制的背景下,他既不能入史馆而为史臣,又不能撰修私史,一生多在书院讲学或游历于幕府编修书志,史学和方志就成为他的“学术经世”观念之理论阐发与实践对象。对待史、志关系,他不遗余力地将方志的渊源追溯至“六经三史”,旨在使难登学术殿堂的方志能够取得与史学著述近乎等同的地位。章氏的努力虽然在乾嘉时期收效甚微,但却在其后的晚清民国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近代方志学的草创者。可以说,章氏“掌故”说实为纂修方志开辟了一种新境界。

(作者单位:商洛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黑龙江省清史研究院)

原载《清史论丛》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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