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绩观是政党意识形态、执政规范准则与认知评价的统一体。中国共产党的政绩观始终坚持人民立场,致力于回应时代课题。其内涵体现为以人民满意度来检验政绩,正确处理显绩与潜绩、实功与虚功、一域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尊重客观规律、在真抓实干中担当作为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是政绩观偏差的直接表现,其深层原因包括党性修养弱化、背离党的路线、考核机制不完善、问责存在短板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锤炼党性修养,加强制度建设,围绕高质量发展优化政绩评价、干部考核与选拔任用机制,实施全过程监督,强化正风肃纪反腐,落实精准问责和规范问责,形成“思想淬炼—制度约束—行为规范”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正确政绩观 为民造福 党性修养 监督问责 制度机制
“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1]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从政履职的价值原点与行动指南,关乎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更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写入“十五五”规划建议之中。[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自觉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3]科学把握正确政绩观的丰富内涵、深刻剖析政绩观偏差的表现形式及其深层原因,对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绩观的理论意蕴与历史脉络
政绩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业绩,政绩观是对政绩的认知和评价,是政党意识形态、执政规范准则与认知评价的统一体,具有丰富的内涵。
1.政绩观具有政党意识形态、执政规范准则、认知评价等多重维度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领导无产阶级斗争的实践中没有明确提出政绩观的概念,但在诸多著述中阐发了对政绩观问题的思考。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要形成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5]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时,认为公社实现了“廉价政府这一口号”,社会公仆们“虚心、诚恳而卓有成效地进行他们的工作”。[6]由于当时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共产党”,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将政绩观理解为一种政党意识形态,从政党的价值追求、政治纲领和行动指南出发建构政绩观的内涵,并体现政党的人民性、先进性和纯洁性。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党和资产阶级政党在政绩观问题上存在本质差别,前者的政绩观旨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后者的政绩观则追求为少数人及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服务;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党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创造政绩的逻辑起点,将着力点放在创造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上,由此塑造了政绩观的人民性品格,建立起党性和人民性的内在联系。
十月革命后,俄共(布)在列宁的领导下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列宁从巩固国家政权和发展经济的视角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政绩观的内涵。为了实现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最终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目标,列宁指出,新经济政策的偏差是党员“丝毫不会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政权”,要求“能够用别人的手来建设经济”。[7]同时,他还要求领导干部“善于正确地安排工作”,强调“我们的政治和行政管理靠的是整个先锋队保持同全体无产阶级群众、同全体农民群众的联系”。[8]在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之后,应当将“组织工作中的讲求实际和求实精神”作为最重要的任务来抓,既当“宣传员”、“鼓动员”,又当“组织家”。[9]此外,列宁强调“极严格的集中和铁的纪律”是布尔什维克取得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10]为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尽管列宁没有使用政绩观的概念,但他清醒地认识到,求实精神、联系和动员群众、铁的纪律对于政治目标任务实现的重要性。此时的政绩观不仅是一种政党意识,更是一种执政准则,界定了苏维埃政权执政探索的实践要求和评价标准。
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可以归纳出政绩观的如下理论内涵:一是作为纯观念上层建筑的政绩观。这一维度的政绩观是一种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具有政党精神的特质。二是作为执政准则的政绩观。这一维度的政绩观内嵌于政党的各项政治制度安排之中,具有执政规范的特质。三是作为主体认知的政绩观。这一维度的政绩观是党员干部对政绩的评价,关系到自身的理想信念,具有个体认知和群体认知的特质。总体而言,党在任何历史时期的政绩观都是上述三重内涵的有机统一,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特性;同时,政绩观又会随着历史阶段、阶级属性及政党形态的差异而不断演进,表现出动态变化的特征。
2.中国共产党的政绩观始终将坚持人民立场与实现使命任务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百余年奋斗历程中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性、人民性、实践性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修身律己、为政以德、勤政为民等理念相结合,经由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不断拓展政绩观的内涵。同时,伴随着对“三大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入,共产党人的政绩观也在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实践中不断升华。一方面,我们党从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始终坚持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紧密结合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使命任务完善资源配置,追求效益与公平的均衡,彰显出中国共产党政绩观的鲜明阶级属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致力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同时,始终高度重视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为民务实”的政绩观基调。1933年,毛泽东将苏维埃视为改善“群众生活的组织者”,指出:“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解决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的问题,盐的问题,米的问题,房子的问题,衣的问题,生小孩子的问题,解决群众的一切问题。”[11]这表明党在局部执政时期就已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在生产生活的具体实践中,并将其作为评价政绩的直接标准,由此确立了中国共产党政绩观的逻辑起点。这一时期党既要放手发动群众,改善群众生活,又要在斗争中完成夺取政权、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任务明确了党的政绩观的政治目标和实践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党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地和不断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12]这一时期的工作以及由此形成的政绩主要围绕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和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等核心政治任务展开。但囿于对生产力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局限,这一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偏差,相应的政绩观也发生错位。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这一时期的政绩观以生产力快速发展为导向,强调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13]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邓小平指出,“要选人民公认是坚持改革开放路线并有政绩的人”,从而确立起以实际成效和群众评价为主要依据的用人导向。[14] “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开放中一切工作得失、是非、成败的根本标尺,成为政绩评价的根本标准。然而,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部分地方形成了以GDP论英雄的政绩导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渐凸显。进入21世纪,党中央清醒认识到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挑战,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赋予了政绩观新的时代内涵。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15]阐明了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的必然联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写入党章,[16]树立正确政绩观成为全党的基本遵循。这一时期的政绩观在继续强化生产力发展逻辑的同时,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满足人的发展需要相统一,推动政绩评价从单一经济指标向可持续的综合体系转变。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治国理政和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系统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树什么样的政绩、靠什么树政绩的重大命题,不仅丰富了正确政绩观的核心内涵,也强调纠治政绩观偏差对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一是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出发,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将树政绩与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统一起来,使政绩观更好地体现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二是着眼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三是着力增进民生福祉,既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又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历史性变化,致力于将发展成果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幸福生活,体现了从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政绩观的演进逻辑。
综上,正确政绩观作为一种政党意识形态、执政准则、认知评价的统一体,映射出政绩观的时代性与开放性,实现了对既往政绩观的守正创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作为党的自我革命的实践形态,为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不竭动力。
二、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将政绩观问题视为一个根本性问题。他强调:“正确政绩观要求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按规律办事,通过科学决策和实干苦干,创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真正造福人民、得到群众公认的业绩。”[17]
1.坚持为民造福,以人民满意度来检验政绩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本质上是一项顺应并赢得民心的工程,是中国共产党“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和“人民至上”根本原则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把为民办事、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把为老百姓办了多少好事实事作为检验政绩的重要标准。”[18]这一重要论断回答了“政绩为谁而树”的根本问题。第一,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肩负着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使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宗旨,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创造政绩的起点。第二,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决定了权力的性质,这也是“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政治原则的价值内核,要求以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同时,社会主义的权力运行具有公共化、规范化和去个性化特征,并由此构建起为民用权的制度体系。第三,党员干部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最迫切的现实需要与保障国家长远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确保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造福于民是正确政绩观的出发点和归宿,由此确立了正确政绩观的基本立场和实践要求。不论事情大小,只要是为民造福、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好事实事都是政绩,甚至关心解决“远处僻土深山的群众买不到灯泡、肥皂之类针头线脑的小事”[19]也是政绩。“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非抽象的利益范畴,它包含以下几方面要求:其一,人民利益是一个历史范畴,其内涵与实现形式深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对人民利益的理解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必须符合现阶段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逻辑,任何超越发展阶段的“福利赶超”或者滞后于实践需要的“治理缺位”都将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其二,根本利益不仅包括人民的当前利益,也涵盖事业发展给人民带来的长远可预期利益。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的满足具有渐进性,体现为持续积累的过程。它要求保持政策实施的系统性、工作规划的连贯性以及项目推进的稳定性,通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形成有效的社会激励和向善向上的社会风尚。其三,人民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繁荣、生活幸福的追求始终如一,由此形成正确政绩观的稳定内核。换言之,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多元分化的社会建构共意、凝聚最大公约数,推动实现更为均衡和充分的发展。
2.强化系统观念,辩证处理四组重大关系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以下四组重大关系:一是统筹显绩与潜绩。显绩是指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政绩,往往是物化的、实时的、可视的;潜绩是指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政绩,往往是预期的、长远的、隐性的。相较于显绩而言,潜绩重在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性,为后续全面发力创造条件。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政绩具有历史积累性,既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要解决现实矛盾,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不能“解决一个问题、留下十个遗憾”。正确政绩观应当统筹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显绩更要潜绩。二是甄别实功与虚功。实功是指注重实际成效的工作,虚功是指虚假或者虚浮的工作。人们实践活动的成果以及对成果的认知和评价,构成政绩观的现实基础,也决定了实功优于虚功,须务实功而弃虚功。三是协调一域与全局。“一域”与“全局”之间是“算小账”和“算大账”的关系,要强调“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20]正确政绩观要求在科学决策时兼顾发展的局部性和全面性,既要实现局部重点突破,以一域服务全局,又要着眼全局研判形势,把局部利益置于全局中把握。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四是衔接当前与长远。“当前”是指近期需要做的实际工作,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长远”是指着眼于未来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如完善解决民生问题的体制机制。领导干部既要看得到、解决得了群众眼前的问题,又要着眼于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发扬“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真正做到对党、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
3.尊重客观规律,在真抓实干中担当作为
自觉按规律办事,努力以实干出政绩。首先,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要的是把握发展环境和条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既不能贻误发展机遇,也不能脱离或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其次,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推进工作落实。“马上就办”是指讲求工作效率、抓好督促检查,不推诿拖拉。“真抓实干”则要求坚持实干实绩实效导向,以实干担当造福人民群众,以切实发展成效接受群众检验。[21]要以钉钉子精神和求真务实作风抓落实,切实将科学决策、科学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最后,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担当作为。面对发展进程中风高浪急甚至是惊涛骇浪的挑战,要注重策略方法,讲究斗争艺术,增强斗争本领,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履职尽责能力和水平,要在复杂局面中抓住主要矛盾、找准突破路径,创造经得起检验的政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阶梯式递进的历史过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党员干部不断强化奋斗意识和担当精神,最大限度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
三、政绩观偏差的现实表现与形成原因
从实践来看,政绩观偏差的现实表现形式各异,形成原因复杂多样。究其根本,一方面在于党性不纯,宗旨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在于制度建设存在短板,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
1.政绩观偏差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监督“一方面要管住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另一方面要管住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22]政绩观偏差本质上是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应尽职责,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是党性不强的表现。第一,不作为、慢作为,主要是指不思进取、懒政怠政,其特征在于应当且有能力履职却消极对待。这一偏差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体现,不仅是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履职缺位,更损害党的作风和形象。有的领导干部在履职中推诿扯皮,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对历史遗留问题消极回避;还有的刻意回避权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消极履职或选择性履职都是缺乏担当作为的直接表现,背离了“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的党性要求。第二,乱作为,主要是指违背客观规律、脱离实际情况盲目决策。这一偏差的特征在于虽然有积极履职的表象,但出于急功近利心态蛮干硬干,属于权力滥用,本质上是对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背弃。履职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面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采取本位主义态度,对有利于本地区和本部门短期发展、容易出显绩的政策不遗余力推进,对需要付出长期努力和发展成本、短期内不易取得显效的政策消极应对。个别地方急躁冒进,不顾本地资源禀赋,盲目扩张铺摊子,导致债台高筑、产能过剩和资源错配。“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是政绩观偏差的典型表现,而那些为掩盖公权谋私刻意乱作为者,则已不是政绩观偏差的问题了,有的已跌入腐败的深渊。第三,假作为,主要是指在政绩上弄虚作假、不求实效的行为,其特征在于有形式无内容、有过程无结果。假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看似积极作为,实则不以人民满意而以上级注意为政绩标准,搞虚假政绩。有的地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造假注水,伪造留痕材料,掩盖实际问题;有的地方为应对上级检查考核,集中资源打造毫无意义、无法推广的“盆景工程”;等等。而且,伴随“四风”问题的隐形变异,假作为亦出现了翻新升级趋势,滋生出“开票经济”、重复统计数据、搞“一阵风”式的虚假创新等乱象。上述三类政绩观偏差的表现之间存在一定交叉,一类行为、一个施政主体可能同时兼具两类甚至三类政绩观偏差问题。实践表明,政绩观偏差不但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而且严重败坏党风政风,还可能成为腐败滋生的渊薮。政绩观偏差如果不能及时纠治,极易产生涟漪效应、管涌效应,甚至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
2.政绩观偏差的主要原因和制度分析
第一,党性修养弱化是导致政绩观偏差的思想根源。“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23]党性说到底是立场问题,坚持党性就是坚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革命性和人民性,“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总开关”拧得不紧,长期放松理论学习与党性锻炼,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有的将政绩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还有的将党的自我革命视为“组织的事”而置身事外。一旦公与私立场错位,价值观就会扭曲变形,久久为功、为民造福的动力也会逐步消退,政绩观偏差不可避免。如若外部监督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纠偏,势必会加剧履职行为的异化,进而削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使全党不能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培塑坚强党性是一个长期的政治历练过程。这决定了政绩观偏差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稍有松懈就容易反弹回潮,进而严重侵蚀党的肌体,阻滞经济社会发展。此外,党性、党风、党纪具有一体性,党性根基动摇必然造成党风涣散、党纪失守,“四风”顽疾随即死灰复燃。这一逻辑既揭示了政绩观偏差问题禁而未绝的深层原因,也表明了党性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中的决定性作用。
第二,背离党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是政绩观偏差的又一重要原因。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我们党认识、分析、处理问题所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正确政绩观建立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之上。一切政绩必须植根于“实际”的土壤,遵循“规律”的准则。任何急于求成、盲目冒进、片面追求短期成效的思想,或者因任务艰巨、周期较长而畏难退缩的行为,都是对发展规律认识不足、缺乏科学态度和斗争精神的表现。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做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原则。同时,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背离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偏离党的群众路线必然导致政绩观偏差。不坚持为人民出政绩、以实干出政绩,必然导致发展失误、社会失序。再者,价值观偏差影响党员干部的境界格局和创造政绩的能力水平,导致其在面对困难矛盾、风险隐患时缺乏斗争精神,引发推诿避责等问题。
第三,政绩考核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政绩观偏差的重要因素。首先,一些地方政绩评价制度在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的设置上未能充分体现引领作用,对潜绩与实功的正向激励不足。《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政绩考核的标准和要求,但一些地方仍过度倚重显性、易量化的指标,而对于民生改善、生态保护、长远效益等隐性指标的设置和考核不够完善。其次,一些制度规章存在滞后性,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有的制度在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督能力、在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植入监督因子等方面还有差距。有的干部考核制度过度依赖报表数据,存在考用脱节、评价单一的问题,在考准考实方面还有待提高。一些地方政绩考核制度的体系化仍有不足,还未形成从决策到执行、再到纠偏的权力运行全过程闭环,存在制度与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契合度不高的问题。再次,一些干部无视制度权威导致制度落地难、刚性运行不够,与治理需求产生偏离。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认识站位不高,落实不力,主动接受监督的意愿不强,导致权力运行缺乏制约机制;而民主集中制在运行机制上的不足会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既容易形成决策“一言堂”或“走过场”现象,也容易造成脱离实际、违背规律的冲动决策,引发乱作为,或议而不决引发不作为、慢作为。最后,一些选拔任用制度的“激励—惩戒”效能未能充分释放,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制度能够激励党员干部锤炼过硬本领、践行正确政绩观;相反,一旦制度执行中激励缺位、惩戒虚化,加之部分干部履职本领不足,就有可能诱发政绩观偏差。
第四,问责制度优势尚未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方面,问责不及时,对政绩观偏差的查处力度不足。尽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政绩观错位的违纪责任,严重时还可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但从监督执纪执法实践来看,政绩观错位的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较为薄弱,往往是在查处领导干部腐败问题或在专项整治中引出政绩观偏差问题,在具体的问责中存在不能很好地把握主观故意和工作失误的边界等问题。同时,一些地方存在对失职失责行为仅进行一般处置而未启动实质问责的情形,或者采取选择性问责的做法,导致震慑力衰减。低违规成本在客观上为政绩观偏差留下了滋长空间,并使部分干部存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问责存在简单化和泛化现象。问责中没有考虑到偏差行为性质、危害后果、偏差动机等因素,对被问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一刀切”的惩戒,在问责的精准度上有所欠缺。个别地方泛化适用问责制度,动辄签责任状或实行一票否决,甚至将问责制度作为推卸责任的工具,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此外,问责的事后整改一旦虚化,缺乏后续的跟踪问效,则无助于正确政绩观的形成。
四、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路径选择
在“十五五”开局之年开展的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以一体推进学查改为抓手,以立党为公、为民造福、科学决策、真抓实干为总要求。具体而言,需要从“树牢”和“实践”两方面同时发力,既加强思想教育,又突出实践成效。
1.修好共产党人“心学”
作为政党意识形态的政绩观是政党精神的自觉表达。应充分发挥政绩观的价值塑造功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校正思想偏差、增强行动自觉。
第一,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首先,健全党的创新理论常态化长效化学习机制,推动党员干部深入学悟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以政治上的坚定确保政绩观的正确,以践行正确政绩观确保党的奋斗目标如期实现。其次,将政绩观学习教育与学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党内集中教育贯通起来,重点领会开展政绩观学习教育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五五”规划部署。通过贯通学习,深刻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政治要求。最后,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做到知行合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学悟理论与解决现实问题紧密结合,将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因地制宜的发展理念、造福人民的具体思路、高效治理的实际举措,在知行合一中不断增强实干本领。
第二,将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统一起来,在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党性强,就会“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党性弱,就容易被消极和错误的东西所侵染,久而久之“气血不足百病生”。[24]坚强的党性并非与生俱来,需要在持续不断的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中锤炼。一方面,党员干部要坚持党性心性一起炼,通过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坚守初心使命,在坚定理想信念中铸牢政治忠诚。要以正确政绩观为主要标准建立常态化的自我检视机制,通过自我检视使党员干部找准现实差距、查明问题根源、增强党性修养。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要以坚强党性祛除人性中的消极因素,增强更好地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要将公心公道挺在前面,消除谋私贪腐之欲,从思想根源上防范政绩观偏差,从而更好地服务群众、防范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建立健全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常态化机制。首先,以此次学习教育为契机,完善“关键少数”的学习机制。用好读书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等,使党员干部真正将“立党为公、为民造福”刻印在心,将“科学决策、真抓实干”付诸行动。其次,将政绩观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完善教育长效机制。一方面,持之以恒强化党性教育和政绩观教育,坚定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另一方面,加强履职能力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最后,优化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深度挖掘和分析,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使正确政绩观的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入脑入心,成为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
2.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践行正确政绩观,必然要求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要从供给和执行两方面补齐政绩评价制度、干部考核制度、选拔任用制度上的短板,形成制度闭环。
第一,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评价办法。首先,要完善基于全周期管理的政绩考核标准,注重指标设置的精简、可量化,在考核指标中凸显潜绩、实功、全局性、长远性的评价要求。在经济指标之外纳入民生满意度、生态保护、党建责任、发展新质生产力、“旧账”清理等指标,并充分考量政绩观偏差的主要表现等负面指标。其次,在统一性考核指标基础上,根据地区发展定位等设置差异化指标清单,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并根据时势变化动态调整关键性指标和差异化指标。同时,既要避免考核体系设计中出现层层加码、指标碎片化等问题,也要防止考核指标机械僵化,更要强化制度刚性执行以防止考核流于形式,确保考核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制度运行务实管用。最后,以信息技术赋能政绩考核,建设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政绩采集系统,打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考核数据壁垒。开展线上流程化的群众满意度测评和专业化评估,实现相关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更新和精准分析。
第二,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优化干部考核制度。一方面,深入检视现行干部考核制度中的漏洞、短板,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做到该废止的及时废止、该修订的全面修订,以制度固化有益实践经验,发挥好干部考核制度的“指挥棒”作用。另一方面,突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这一政治标准,增加担当精神、群众口碑、干部作风等隐性指标的权重。组织人事部门要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情况,对主要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及其他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制定不同的考核要求。从任前、任中、任后三个阶段动态考核干部,完善配套考核机制,综合运用民主测评、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等多种方式。
第三,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一方面,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重担当、重德才、重实绩”的科学用人导向。重点考察是否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改善民生和追求长期效益,强化政绩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环节中的运用。加强党性鉴别,大胆选用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绩突出的干部,有效甄别那些投机取巧、四面圆滑、八面玲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另一方面,健全防止“带病提拔”的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坚决防止存在政绩观偏差问题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干部考察时引入政绩观专项测评,对标“好干部”标准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正负面清单”,分类施策、严格把关。同时,发挥惩戒机制的约束功能。对政绩观存在偏差的干部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并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为党员领导干部提供行为指引。通过激励与惩戒的协同配合,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3.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监督和问责机制
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治权。规范权力运行需要强化监督制约,健全问责机制,特别是围绕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为了谁干、应当怎么干等问题建章立制。
一要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监督。首先,建立健全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机制。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切实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成效。要落实好《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的要求,定期开展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谈话,既要鼓励其干事创业、防止权力越界,又要督促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防止和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其作为开展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的重点,防止其任性用权、朝令夕改。其次,扎密织牢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规范运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尤其是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放开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手脚”,以刚性约束纠治政绩观偏差。健全的权力监管制度要能够将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都置于监督之下,包括决策、执行、评估等关键流程,以及重大项目投资、资金使用、资源配置等关键环节,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能够高效运行。再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政治监督是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有力举措,必须解决空泛失焦问题,重点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是否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情况作为切入点,检查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为有无偏离远大理想和共同理想、有无背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无游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无脱离国情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25]对发现的政绩观偏差问题靶向施治。要建立健全政治监督常态化工作机制,尤其是要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督查和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主体沟通会商机制,形成常态化的监督合力。最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扩大群众在政绩考核评价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延展监督视域,推动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
二要依规依纪依法解决政绩观偏差问题,实施精准问责。首先,从压实责任链条、区分责任主体和厘清责任边界三个方面推进问责精准化。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确保每个链条、环节都形成权责清晰、权责对等的机制。尤其是要压实主体责任,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范围,加大对不当用权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以精准问责纠治政绩观偏差。完善重大决策效果回溯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明责督责问责同向发力。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发挥监督的惩戒功能和激励功能,为担当尽责的好干部撑腰鼓劲。其次,以有效监督执纪执法推进问责的规范化。要严明纪律红线,特别是对“新官不理旧账”、急功近利、弄虚作假、盲目蛮干,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政策规划“翻烧饼”、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突出问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惩治,切实维护纪法权威。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政绩观错位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并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情形规定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此外,在精准用好问责利器的同时,健全整改成效“回头看”制度,“要列出问题清单,对标对表、精准画像,能改即改、立行立改”。[26]对一时难以完全解决的问题紧盯不放,对边纠边犯或整改不力、失职渎职的,抓典型抓现行通报,从严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加强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促改。
(《思想理论教育》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