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资入股民企(“反向混改”)是我国为促进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措施。近年来,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调研发现,民营企业引入国有资本的动机主要包括缓解经营困境与流动性压力、获取优惠政策和资金、实现产业链整合等方面,而国资则基于纾困民营企业、优化战略布局等目的入股民营企业。总体而言,“反向混改”取得了初步的积极效果。但当前的“反向混改”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缺乏明确的制度指引、存在一些非市场化行为、治理效应未充分显现、双方在控制权安排等方面存在分歧,等等。要使“反向混改”成为推动不同所有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手段,必须从思想认识和舆论引导、顶层设计与制度规范、实践操作等方面入手,科学稳妥地推进“反向混改”。
作者:刘笑霞,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杨媛媛,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摘自:《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2025年第6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3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既包括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即“国企混改”,也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平台入股非国有企业,即“反向混改”。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国有资本入股民营企业的高潮。在此背景下,本文就“反向混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全面、客观评价这一改革,对推动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江苏民营经济发达,“反向混改”也较为活跃。因此,我们对江苏省民企“反向混改”的总体情况、实施动机、效果及问题进行调研,进而就进一步稳妥推进“反向混改”提出建议。
研究设计与实施过程
(一)问卷调查的设计与发放
2022年6—8月,课题组对江苏省内“反向混改”情况进行问卷调查。问卷分A、B两卷。A卷适用于已经或曾经“反向混改”的企业,侧重调查引入国资的动因、效果及存在问题;B卷适用于未“反向混改”的企业,侧重调查企业对“反向混改”的看法、顾虑和困难。最后共回收1440份有效问卷,覆盖江苏13个设区市。从调研对象看,不同规模和行业的企业均有覆盖,其中,上市公司占5.69%,非上市公司占94.31%(其中拟上市公司占10.35%)。因此,被调查企业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半结构化访谈设计与实施
本文还采用半结构化访谈的形式,召开了四场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访谈。访谈对象包括:①民企代表。包括苏交科、云海金属、大千生态、润和软件四家已实施“反向混改”的企业和焦点科技、中电环保两家暂未实施混改的企业。②国资投资运营主体管理层。包括南京市国资混改基金和江苏省高科技投资集团高管。③国资监管部门。包括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处室负责人。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江苏省“反向混改”的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
1440家被调查企业中,有5.69%的企业实施了“反向混改”;其余1358家回答B卷的企业中,有40.72%的企业存在引入国资的意愿与倾向。
企业规模、上市状态、行业等因素是影响国资和民企双方实施“反向混改”的重要因素。本文发现,与非上市民企相比,上市民企更可能进行“反向混改”;获得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进行“反向混改”比例显著高于未认证企业;规模较大企业实施“反向混改”的比例更高。从发起方看,82起“反向混改”中,52.44%由民企或其实际控制人主动发起,45.13%由国资方牵头。从国资地域看,本省国资占75.61%,其余24.39%为外省市国资。从国资主体看,分为国企和国资基金两类。从股权转让方式看,主要是增资扩股(43.90%)和大股东向国资协议转让所持股份(40.24%)。从控制权安排看,32.93%的企业在改革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资。从国资持股存续状况看,64.63%的企业在引入国资时设立了国资退出机制和退出方案。调查时,在80.49%的混改企业中,国资仍持有股份。
(二)“反向混改”的动因
调查和访谈表明,民企引入国资的动因主要包括获取资源、实现产业链整合、解决传承问题和优化治理四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未混改企业选择“政策支持”“进入新市场”“银行贷款”“产权保护”“政府补助”“税收减免”等选项的比例均高于已混改企业。这表明,这些企业过于注重引入国资所带来的资源效应。
访谈表明,国资入股民企的动因主要包括:响应政府需求,纾困民企;优化国资战略布局;提高国资收益水平;提高本地区的国资证券化率;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需要。
(三)“反向混改”的效果
无论是问卷调查还是座谈调研,受访企业总体上对“反向混改”持肯定态度。在问卷调查中,“反向混改”企业中82.93%认为引入国资“利大于弊”,其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1)经营状况与融资约束明显改善。67.07%的企业认为,引入国资后,企业营业收入、利润水平明显提高。对相关企业的座谈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其实现路径为:①促进融资、降低融资成本。69.51%的企业表示更容易获取贷款,46.34%的企业表示融资成本显著降低。②拓展业务和市场。如珠江实业集团入股苏交科后,明确支持苏交科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业务。③加强政企联系,使企业能够更及时获取、充分运用党和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81.71%的企业认为,引入国资后,其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得到加强。④产生“协同效应”,优化供应链和价值链,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云海金属代表认为,宝钢金属入股后弥补了公司管理上的短板。⑤促进企业有效投资。31.71%的企业认为,“反向混改”对研发和固定资产投资具有显著促进作用。⑥提高资产质量。如南京市国资混改基金入股康尼机电后,推动后者计提商誉减值、减少无关多元化行为。(2)投资者保护水平有所提升。国资入股后,通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程序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直接参与公司治理过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加强投资者保护具有积极意义。36.59%的企业认为,引入国资加强了投资者保护。(3)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有所提高。调查表明,引入国资后,企业的社会责任与环保参与有显著提升。48.78%的企业认为其比之前更关注社会责任,34.15%的企业认为其比之前更重视环境保护。(4)合法合规意识显著提升。60.98%的企业认为,其比原先更加守法经营;54.88%的企业认为,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得到强化。云海金属代表表示,国资进入后,企业需遵守国资的基本规则和红线,企业在缴纳“五险一金”等方面更加合规。(5)党的政治引领作用显著加强。76.83%的企业认为,引入国资后,企业的党建活动明显增多。由此可见,“反向混改”既产生资源效应,也产生一定的治理效应。但调查也表明,国资进入会产生公司经营变得更保守(9.76%)、官僚主义风气增强(6.10%)、运营成本上升(1.22%)等消极影响。
访谈表明,国资也从改革中获得了收益,主要表现在:(1)促进产业链、价值链延伸和产业布局优化。宝钢金属入股云海金属,可以拓展其在镁金属产业的布局,有助于将中国镁金属产业“做大做强”。(2)获取收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南京市国资混改基金在润和软件解困之后两次减持,获得了较高投资收益。(3)优化国企经营环境,促进国资健康发展。国资通过混改对民企纾困,可以减少供应链上的民企陷入困境对国企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南京市国资混改基金高管在访谈时还认为,国资入股民企,在纾困、扶持和培育优质民企的同时,也为将来有更多优质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储备资源。
(四)“反向混改”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思想认识层面的问题有两个:(1)部分民企片面理解“反向混改”,要么将其理解为国资对民企的单向帮扶,只希望国资能够在融资、业务等方面为企业带来好处,要么简单将其等同于纾困。(2)部分国资或监管部门也存在不正确认识,包括:将“反向混改”看作一种纯粹的投资行为,而不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现手段的高度来认识“反向混改”;动力不足与短期套利倾向并存;将“反向混改”等同于控股民企,片面追求控制权。
制度设计层面的问题有两个:(1)缺少顶层设计和具体操作指南。这使得相关主体在具体实施时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指引,也无法在自身利益受损时及时有效地申请法律救济。(2)相关监管制度和理念与“反向混改”不完全适应。包括:国资监管要求国企参股民企必须严格限定在自身主业范围内,但目前对于国企主业范围的界定并不十分明确,而且这会阻碍国企出于优化产业结构目的入股民企;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国资入股民企有控股的要求;国资绩效考核一定程度上仍侧重于短期投资效益;入股价格偏低;混改企业的日常监管效率不高。
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有五个:(1)国资对民企的选择。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倾向:部分国资门槛设定过高,小微企业机会较少;部分地方国资盲目收购民企,不仅致使双方利益受损,而且扰乱市场秩序。(2)政府干预行为。部分地方政府对外地国资收购本地民企施加限制,对“反向混改”企业存在过度干预的行为。(3)理念差异与文化冲突。问卷显示,已混改和未混改企业存在“双方经营理念冲突,致使企业发展方向不明确”顾虑的比例分别为58.54%和55.89%。开放性问卷回答也表明,许多被调查者认为引入国资会导致效率下降。(4)治理效应未充分显现。调查发现,部分国资在入股后并未积极推动民企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方面转型升级。国资以基金形式入股民企时,往往定位于财务投资者或短期纾困,对公司治理参与较少。(5)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平现象。已混改和未混改企业中,认为改革会导致“双方利益分配存在矛盾”的各占15.85%和25.85%。访谈时,有民企代表认为,民企与国资合作时,国资不愿同股同权。对国资访谈时则发现,一些民企一旦经营状况好转,便以不公平条件要求国资退出,甚至不依照原先约定与国资分享收益。
对策建议
(一)思想认识和舆论引导
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和投资运营主体要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要认识到“反向混改”既是推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国资“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民企也要从不同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角度认识“反向混改”,避免仅从单向纾困角度理解“反向混改”,甚至一味要求国资输入资源而不愿履行自身义务。
宣传部门要引导企业家准确理解党和国家民营经济政策,充分了解、正确认识“反向混改”。要使社会各界理解“反向混改”是国民双方互惠共赢的一种市场行为,不能因为实践中局部的问题和不足而简单粗暴地认为是“国进民退”,甚至错误地归结为意识形态问题。
(二)顶层设计与制度规范
相关部门要参考“国企混改”相关经验出台相关制度,对“反向混改”的具体范围、主体资格、基本流程、双方权利与义务、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相关主体在具体操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要及时梳理并修改不恰当的规定:(1)适度放松对国企入股民企时取得控制权的要求。国企可灵活选择控股、参股、合营等方式入股民企,切实做到“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一企一策”。(2)优化国资考核。在评价“反向混改”收益时,不仅要考虑短期经济利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长期经济效益,从而使那些有长期发展潜力的民企有机会引入国资。(3)优化评估定价机制。对发展潜力好、价值被低估的民企,允许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发行价格底价。对于未上市民企,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在充分考虑发展前景、产业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公允地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4)优化混改企业监管。国资监管要坚持“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在不违反红线的情况下,适当精简审批项目,减少上报、审批事项范围,优化审批流程,以实现灵活决策与稳健合规之间的平衡。(5)规范国资无序收购行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减少一些地区为提高上市公司数量而无序收购民企的行为,并通过完善相关市场交易规则来规范无序收购行为。
(三)实践操作
国资在选择混改对象时,要重视企业潜力,兼顾非上市和初创期的优质企业。混改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目的、规模、行业、上市状态等情况,因地制宜地设计实施方案,灵活处理参股、控股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混改方式,除投资入股外,还可灵活采用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纾困目的的“反向混改”可以以“基金”为主体,并探索以优先股形式入股或采用“股债结合”方式。混改后,国有股东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引导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升级,并推动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促使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民企要根据混改目的选择适配的国资,避免仅考虑股权定价。企业家要将“反向混改”看成一次企业结构和文化的重整,要积极吸收国企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国资一起对管理制度、治理结构、产业链和供应链等进行优化升级,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决策科学性、规范性。要严格依照协议规定,履行在股权转让、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
国资与民企要加强整合、提高互信,妥善处理矛盾与问题。双方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行使权利、约束自身行为。当出现问题与矛盾时,应及时充分地沟通,共同寻找合理解决方案,妥善解决分歧。
对政府部门而言,政府既要为“反向混改”提供支持和服务,又要避免过度干预。首先,要履行好市场引导、服务、规范、监管职能,搭建平台,促进双方交流与对接,并加强监管,为“反向混改”提供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法治保障。其次,要尊重市场规律。不符合经济结构优化方向、产能落后的民企,不应无原则地要求国资入股救助。公平对待异地国资入股本地民企行为,只要主体和程序合法合规,就不应加以限制。对于控制权转移给外省市国资的民企,在其业务开展方面不应区别对待。最后,要充分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避免不恰当地干预“反向混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