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龙:久大精盐公司与传统垄断行业的近代化转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4 次 更新时间:2026-05-16 22:58

进入专题: 久大精盐公司   盐业近代化   民营经济   范旭东  

李晓龙  

内容提要:久大精盐公司作为传统垄断行业近代化转型的典型代表,其20余年的经营演变历程,揭示了近代中国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赋权、税制博弈和关系网络塑造,实现垄断行业近代化的发展机制。相较于其他民族工业,盐业因在国家财税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更具突破依附性发展的能动性。久大精盐公司通过建立精盐标准,将产品质量上升为政策工具,推动标准化立法而突破传统垄断体制;拓展市场,扩大精盐纳税占比,通过议价和立法的方式构建政策话语权;整合盐务改革派知识精英力量和组织精盐总会,塑造跨阶层动员的复合网络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久大精盐公司将技术优势向政策制定权转化、市场拓展向立法游说能力转化的经营策略,展现了在近代垄断行业转型中民营企业从技术革新到制度创新的独特路径。近代国家政策的双重性也暴露了技术革新与制度滞后的结构性矛盾始终制约着民营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久大精盐公司/ 盐业近代化/ 民营企业/ 范旭东/

作者简介:李晓龙,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

原文出处:《近代史研究》(京)2025年第5期 第105-118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商关系与盐税近代化研究(1901-1937)”(24YJC770011)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近代民族企业始终在国内外社会环境和多重权力不断变化的动态场域中,艰难地寻求生存和发展。①以往的研究侧重关注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官办体系的依附性,以及金融资本对其发展的决定性作用。②近年来,更多的研究开始注重对企业主体性进行深入审视。③这些研究一方面注意到民营企业通过技术革新和内部制度创新,为其突破官僚控制提供了可能性④;另一方面,更多地强调企业主体性,集中体现于其在政策环境的制约下,如何通过构建政商关系或血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网络促进企业发展。⑤研究表明,近代民营企业通过策略性参与政策调适,在社会环境制约中谋求发展空间,并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权力主导与企业策略应对的依附型发展模式。⑥

1927-1937年,盐业的税额长期占到政府收入的30%—50%。⑦近代以来,虽然盐业工业化逐渐提上议程,但高税收占比使得政府长期秉持稳定税制而忽视产业升级,导致传统垄断体制始终根深蒂固,严重阻碍了盐业新兴工业的发展。采用工业化生产的久大精盐公司(以下多简称为“久大”)便发育于这一复杂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之中,且单纯的技术革新和政商互动并不能为其发展提供机遇。⑧而久大是如何将其技术革新转化成为政策博弈的有效工具的?在专商引岸制度下,民营企业又如何在传统盐业垄断专卖形成的财政依赖格局中实现新型盐业的市场锚定和政策议价,进而推动垄断行业近代化?这些问题的解答,将为理解近代民营企业如何突破制度壁垒实现近代化转型提供新的理论范式。

一、抵制洋盐与久大精盐公司的设立

盐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在明清时期盐业形成了一套以专商垄断经营的模式。在专卖制度下,政府设立盐场机构,对盐业生产进行严格管控,并向专商提供固定数量的食盐。盐商则通过特定区域的专卖权,长期垄断经营,谋取高额利润。近代以来,专卖制度的弊端愈发凸显,导致国家盐税收入锐减。

晚清时期,清政府试图改变这种局面,设法加强对盐业生产环节的管理。张謇等人亦提出就场征税、就场专卖等改革主张。然而,盐务运作关系盐税收入,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因此近代以来的盐务改革始终步履维艰。民国初年南北之争的复杂局势,使得袁世凯和北京政府更加关注如何增加中央的盐税收入。为此,袁世凯起用盐务改革派张謇主持改革,但张謇试图破除引岸的主张面临重重阻力,一时难以推进。1913年,袁世凯为了尽快获得财政支持,与西方列强签订《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作为抵押,获得外债借款。按照借款合同附加条件,中国政府被要求任用英国人丁恩(M.Richard Dane)为稽核总所会办主持盐务改革。时人将此举视为盐政主权的外落,“吾国人今日所为谈虎色变者无他事焉,外人之干预盐政是已”。⑨

1912年,为推进中国盐务改革,景学钤等在北京成立“盐政讨论会”,张謇、熊希龄任正、副会长,主张废除引岸制度,实行就场征税。同年财政部选拔出范旭东等人,前往欧洲调查盐专卖法和盐厂的制盐设备⑩,为中国自办新式盐厂做准备。1913年秋,范旭东在完成考察后提交的报告中,提出了“取消专商,废除引岸,改良盐质,统一税率,特别奖励工业用盐”的主张。(11)这与盐政讨论会的主张是一脉相承的。

在创办新式国营盐厂被政府搁置之后,丁恩来华推行的废除专商、自由贸易的政策,给范旭东等人试办民营盐厂带来了机遇。与晚清政府试图在传统盐场体制内采用官督商营和民初张謇提倡建设国营盐厂的做法不同,范旭东等人开始探索民营盐厂的新路径。

在梁启超、范源濂、景学钤等人的支持下,1914年7月范旭东等向盐务署提出在天津塘沽设立久大精盐公司的申请。久大初拟设股本5万元,入股者中不乏盐政讨论会的成员。范旭东凭借梁启超的学生、时任北京政府教育总长的兄长范源濂的影响力,得到了众多拥有政治背景人士的支持。景学钤在此后长期是范旭东的重要合作伙伴,梁启超、蔡锷、周作民等也都是久大精盐公司创办初期的重要股东。(12)

在当时仍普遍实行专商制度的背景下,新兴的久大面临如何确定新的纳税办法和销售市场的问题。久大希望财政部盐务署能在税收上给予扶持,提供优惠政策,并提出两点请求:一是准予试办三年,“减轻半税”;二是“出厂之时,遵照就地税则,贴用印花,行销通商各口,以冀挽回利权于万一”。(13)然而盐务署在行文稽核总所咨询意见时,总所会办丁恩并未予以批准,而是坚持应依据长芦生盐的缴税章程进行纳税。(14)这对于久大显然不利,因为精盐需要经过对生盐再度提炼,其产量自然远低于生盐。经过商讨,盐务署决定久大“于官坨放盐之时,照章每石生盐缴税二元”,但允许使用期票代替现款缴纳,待到制成精盐起运之时再结算,同时驳回稽核总所提出的制成精盐后多纳一次税额的建议,明确“所请制成再纳一层自可不必置议”。(15)

为了区别于旧盐商,久大曾希望盐务署能够颁发特别执照,但经过多次交涉仍无果,最终双方达成共识,继续使用普通运盐执照,但盐务署同意颁给印花,于精盐出厂时“按包粘贴”,以此区别于旧盐商的粗盐。(16)这是因为当时各旧盐商均有自己的专属销售区,而久大要开辟自己的销售区,需要一种不同于传统专商运销办法的特殊标识,以方便其能够跨区销售。与传统盐商不同,久大没有自己的引岸。自公司创办之初,范旭东等就一直谋求通过政府力量实现精盐销售能够不限定地点,以突破专商垄断市场的局面。在1914年给盐务署的禀文中,范旭东为缓和与旧盐商的直接冲突,将精盐定位为抵制洋盐,并以运销通商口岸作为精盐打开市场的突破口,“以冀挽回利权于万一”。(17)

久大首先打出“抵制洋盐、改良盐质、挽回利权”的口号。(18)“改良盐质”在于精盐是经过机器多道工序制盐,能够去除海水中的各种杂质,达到卫生食盐的目的。洋盐因满足近代城市卫生标准提升所催生出的精制盐需求,而占据城市食盐市场,但由于洋盐享有不平等条约的税收保护,导致这部分财政收益外流。“抵制洋盐”有助于将这部分收益转化为国内税收,即“以华制精盐替代洋盐,政府可增加税入”。(19)这也是当时财政部支持久大公司创办的重要原因之一。“挽回利权”则与当时提倡国货、发展民族工业的背景紧密相关。抵制洋盐和增加财政收入这样的定位,为久大提供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同时也开辟了一条新的盐务改革之路,赢得了国内盐务改革派的支持。

范旭东还通过景学钤的关系,邀请杨度入股久大,并进一步通过杨度获得袁世凯的支持。1916年3月,在袁世凯的支持下,盐务署发布《修正久大精盐公司运销缴税章程》,确定通商口岸为精盐销售区,确定久大精盐的年产量为3万担。为避免与旧盐商发生冲突,北京政府起初倾向于由旧盐商来承担精盐的销售,要求须先由盐务机构通知各口岸的引商,看是否有愿意认销者,“于两个月以内禀复”,如果逾期未得到回复,才允许久大“具禀声明设店自售或委托商店代售”。(20)但自5月正式发布后,两淮、长芦的旧盐商纷纷拒绝代售精盐。久大于8月底向盐务署呈请获准设店售盐,首先在天津设立店面。长芦旧盐商察觉久大精盐的经营势头已难以阻挡,于是希望政府将精盐的销售范围严格限定在“洋盐行用之地”,以并非“不愿代售”为词,指责久大实“蔑部章而轻鹾政”,希望长芦盐署能够将精盐仍“由商代销”,但未得到回应。(21)

梁启超建议范旭东将精盐市场扩展到两湖地区。1917年2月,久大在汉口开设分店,打破了旧盐商对湖北、湖南、江西和安徽等淮南四岸的垄断。(22)淮南盐商见抗议无效,准备与久大议和,取得代售权,但久大此时已不愿让步。随着梁启超出任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兼盐务署督办,盐务署以“此等承认已逾期间,照章不能核准”驳回淮商。(23)汉口分店的设立,打开了久大精盐在长江流域的销路。1917-1919年,久大先后在南京、芜湖、沙市、武昌、九江等地开设销售分店。

除少数时期,北京政府不但没有在税收上给予久大优惠,反而处处设限。按照《修正久大精盐公司运销缴税章程》规定,久大精盐运销各岸“凡税率轻于长芦者,应照每担已完二元七角五分计算”,“发还税款一部分”。(24)然而,实际运作中让政府发还税款却很难实现。1917年12月,久大在江宁开设分店后,向北京政府请求“照生盐返归税款”,结果得到回复“碍难办到”,要等查明久大在江宁的销售实数后再行核定。(25)到1919年2月,长芦盐运使根据盐务署的训令,规定久大精盐的税率为每担3.9元,若运销的通商口岸税率低于此数,“将彼此所差之税款退还该公司”。(26)但返还差额税款却始终未能兑现,久大屡次催讨均无果。范旭东无奈表示,精盐在“税率低于长芦各口岸,均不能行销”。(27)

1919年2-6月,在久大的努力下,盐务署和稽核总所反复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盐务稽核总所会办甘溥(Reginald Gamble)在给总办张弧的公函中,提出了改变精盐税率的想法:在允许久大增加产额的基础上,实行精盐“不分运销地点,每担一律收税3元”。但张弧从全国盐税收入考虑,认为鄂湘西皖四岸税率均在每担4元,实行新的政策会导致“精盐尽数销于四岸,则税款受亏未免太巨”,拒绝了甘溥的提议。(28)张弧提出并执行了另一种方案,即在每担收税3元的前提下,精盐除了在产地销售外,运往税率“较高地方并须照数补税”,运往税率较低地方不再返还税款。(29)这样一来,久大如想有所获利,最好的市场就只能是在淮南四岸。这一政策也决定了久大在此后不得不将市场重心放在淮南盐区,并与当地的军阀、旧盐商不断展开博弈。

二、市场拓展:地方军阀割据与久大的多方斡旋

一战结束后,西方列强经济侵略重心转移,加上国内国货运动的兴起,给民族工业带来了一定的发展空间。盐业与财税向来紧密相连,军阀割据的局面又意外地为久大公司提供了契机,使其能在中央与地方的夹缝中周旋,进而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在军阀割据的复杂政治局势下,久大通过与军阀和旧盐商之间艰难的较量,逐步铺平其市场拓展之路。一方面,精盐公司与旧盐商不同,销地和产地多不在同一个盐区。久大的制造工厂设在天津塘沽,属于长芦盐区,而销售市场主要在两淮盐区的长江流域一带。而在当时的精盐税收制度下,久大主要在北京政府控制下的天津缴纳产税,在销售区则无需再纳税,因此精盐销售区所在的地方政府并不能通过正常的税收渠道从久大获得收益。相反,精盐的市场拓展还冲击到当地淮盐的销售,进而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盐税比其他税项更具灵活性,地方军阀筹集军费等开销一般又多从盐业着手。当军阀要求旧盐商出资时,旧盐商便会以精盐公司侵占市场为由进行推诿,军阀则借机对久大加重税负,或借口限制精盐市场对其进行勒索。(30)

久大时常被迫向地方政府寻求庇护。久大公司之所以能逐渐在两湖地区突破通商口岸的市场限制,主要得益于范旭东、景学钤的人脉资源,以及他们与地方军阀的斡旋。1918年,范旭东借助与冯玉祥及其部将的联系,成功将精盐打入湖南常德市场。他还联合当地商会领袖黄文植,通过与湖南、湖北各县商会的协作,向省议会请愿,最终在黄文植的斡旋下,久大精盐获得进入鄂、赣的合法销售权,并在当地成立精盐业公会。(31)1919年,湖南督军张敬尧进驻长沙后,“欲取财于盐商”,推行盐斤加价,“每担至少抽收一元”。久大长沙经理处经理章克恭写信给范旭东,建议久大不应反对加捐,而应借承担地方捐之机,以“久大对于官厅负义务与淮商悉同”为由,取得精盐在湖南各地的经销权。(32)范旭东后来在回忆中略带嘲讽称,张敬尧对于久大在湖南的发展贡献最大。(33)久大还通过扩充股本的办法,将业务重点放在两淮四省,“联合四省督军及有力者加入”,“或销盐一担认报效省经费若干,或请各省加入股份,或许当局入股,甚至送以红股”(34),将公司利益和地方政府联系起来以获得他们的支持。

精盐税收政策和央地财税关系复杂化的境况长期影响着久大精盐的市场经营。由于精盐公司的税收主要交给北京政府,因此北京政府倾向于支持久大在南方扩张市场。1919年前后,江宁、苏州两地的旧盐商先后向盐务署控告久大公司越界行销,盐务署起初表态支持久大。(35)旧盐商并不罢休,在地方军阀的支持下,又向平政院上诉,控诉盐务署偏袒久大公司,并请求平政院严格限定精盐公司设店及其销售范围。盐务署迫于压力,最终更改此前的决议,并限定精盐公司只能在租界以内设店。(36)稽核总所会办甘溥直呼:“其结果将使吾们损失税款甚巨。”(37)盐务署也被迫发布将此后三年的精盐产销额限制在30万担的决定。(38)

为了能够突破限额,久大又不得不接受北京政府要求的认捐。1921年11月,北京政府要求当时的盐务署署长钟世铭在短时间内筹集30万元。久大以放宽精盐运销政策为交换条件,认缴8万元(39),从而促成了盐务署对精盐纳税章程的相应修订。1922年5月,《精盐公司运销精盐及纳税章程》颁布。首先,在产额上,该章程将原先的精盐公司“产额以若干万担为限”的最高额限制,调整为产额“不得少于若干万担,如不能产足,则取消其制盐特许”。(40)其次,章程确定精盐税率为每担2.5元,声明“所有税款一律缴纳现洋”,而且精盐在运往税率高于2.5元的地方需要先行在产地用现洋将税补齐再起运。此外,盐务署向精盐公司发放精盐五联运照,以替代原先的印花。新章程在通商口岸销售地等条目后,还额外注明“经准在某某特别区域销售”字样,这实际默认精盐的市场拓展。(41)

至此,久大暂时解决了生产限额的问题,但销售地政府仍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政策。在军阀割据的大背景下,精盐的缴税变得十分复杂。如久大主导的青岛永裕盐业公司于1925年开始生产精盐后,向盐务署呈报运销精盐赴汉口,却遭到汉口榷运局的阻挠。尽管销路尚未打开,但山东地方当局已经迅速在青岛设立青盐内销办公处,开始向永裕公司的精盐征税。(42)而北京政府方面,稽核总所会办韦礼敦(E.C.Wilton)也要求“该公司将精盐税款缴交可靠之银行,以免被本地长官提用”。(43)

为了解决类似的困境,范旭东1923年在淮南四岸联合当地商人和有识之士,组织湖北十八县商会向省议会请愿,促使省议会形成解除精盐行销内地禁令的决议。湖北省省长不敢以此直接抵牾旧盐商,也不敢解散省议会,最终采用折中的办法:“准内地人民购买精盐,以二十袋为限。”(44)盐务署先是通过湖北省省长的提议,同意予以施行,但随后淮商联合鄂岸榷运局上控该政策与法律事实两有碍难,盐务署又要求湖北暂缓实行。结果湖北省省长声称法令已经颁布,难以撤回,要求盐务署另定办法。(45)

盐务署左右为难,遂与稽核总所于1924年初召开联席会议,即“精盐会议”。(46)稽核总所为确保各省减少对其盐务干预,以便顺利收缴盐税来偿还列强的借款,而倾向于站在地方军阀的立场,鄂岸榷运局背后正是得到稽核总所的支持。经过两个月的会议,盐务署和稽核总所最终通过《精盐产销纳税条例》。根据该条例,精盐公司每担精盐要加征0.5元附加税,方能向内地销售,同时将全国精盐的年产额限定为300万担。(47)

这一条例尚未发布就遭到了淮商的强烈反对。淮商担忧300万担的精盐产量将严重影响他们的食盐市场份额。久大等精盐公司对于每担加税0.5元的决定也十分不满,而且久大的年最高产额还被限定在60万担以内。(48)南京巡阅使齐燮元、江苏省省长韩国钧也联名向财政部盐务署发电,要求撤销扩张精盐计划,并且要求“将精盐销额严加限制,不得混入内地行销”。(49)江苏方面考虑的是地方税入将受到影响。如盐务署将两淮精盐销额增加到240万担,则接近四岸全年销数300余万担,那么作为当时地方收入重要来源的四岸盐税,可能会通过精盐公司而直接被中央掌控。该条例最终因为多方反对而被搁置。直到1927年,北伐军进驻武汉,再次提出以施行1923年湖北省政府规定人民零星购买精盐政策为条件,“令鄂岸榷运局向精盐公会筹款”(50),精盐突破口岸市场限制在政策上才短暂得到地方承认。

在产地纳税又在销地捐输的情形,严重制约了精盐公司的发展。为确保精盐业的持续发展,久大着手寻求政府调整精盐税制。1921年、1925年,久大曾两次向盐务署提出改变只在产地一次性纳税的政策,但均未成功。1926年精盐特税的出现,对于久大公司争取改变缴税办法是一次极佳的机会。该年8月,随着北伐战争的推进,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以精盐“侵夺销数”致“皖岸销盐日见短绌”为由,要求对当地销售的精盐每担征收3元的特税。(51)各精盐公司纷纷抱怨成本高昂,难以运销,相继停止生产和运输。久大联合通益精盐公司向盐务署致函申诉,希望其能出面商讨取消特税。另外,精盐停运也导致中央税收骤行短少,因此盐务署也不得不进行干涉。经过多次交涉,盐务署最终提议将精盐税款改在销岸分缴1/3,作为取消特税的交换条件。(52)具体而言,即以每担2.5元为精盐的基本税率,2.5元以上者按照该地原有税率分别加征,“在产地收三分之二,销地收三分之一”。精盐缴税方式由此从“向由产地一次收足”改为产销两地分缴。(53)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税收机构,又将精盐纳税调整为在中央、产地、销地各缴1/3。(54)

随着精盐业的发展及其对市场需求的适应,久大公司不得不采取灵活的方式,与地方军阀政府周旋,通过牺牲部分利润以换取精盐市场的拓展。地方军阀试图从精盐经销中获取财政利益,否则他们或以税捐形式持续勒索久大,或与本地旧盐商联合排挤久大。在此过程中,久大历经坎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部分经营利润被地方军阀攫取,加之销售市场屡遭梗阻,致使生产频频中断。

三、精盐总会与《新盐法》的颁布

在长期与地方军阀斗争的过程中,久大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与政府建立利益输送关系,难以保障精盐公司的长远发展。将精盐的税收政策从产地缴税调整为产、销两地缴税的成功案例,也让久大认识到政策立法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整个精盐业的队伍逐渐壮大,除久大外,又陆续获批设立10多家,其中资本规模较大的有通益、通达等精盐公司。据统计,1929年久大等13家精盐公司年产量已经达到148万担。(55)这些新成立的精盐公司面临的困境与久大相似,因此同样期望能够进一步扩大精盐市场,形成合理的精盐税收政策和有序的市场环境。

由于有着共同的诉求,这些精盐公司开始谋求联合。1926年,由久大发起,联合其他12家精盐公司向盐务署提交《精盐公会章程草案》,拟在北京设立精盐公会。《精盐公会章程草案》中称,精盐“批准之公司已近二十家,核准之产额已及二百万担,每年负担之盐税已占全国税额十分之一”,为了更好地和各省官厅接洽,久大等公司“发起全国精盐公会,上则对政府为承转之机关,下则对同业为协议之组合”。(56)“关于盐务法规之制定、修改、废止,及与同业有利害关系事项”最初被列为公会的应办事项,但后来在政府要求修订的新章程中被删掉。(57)从前后的章程内容对比,可以看出组织精盐公会的主要目的之一便是积极参与盐务法规的制定。

1927年3月经批准在北京成立精盐总会,景学钤、林子有担任正、副会长。1928年11月,精盐总会在南京设立通讯处。1930年,精盐总会制定全国精盐《运销公约》,依据各精盐公司的生产情况,对各地的销售额作了规定。《运销公约》还详细规定各地的售价和运销额度,明确指出:“各岸标准厂价及各岸公卖处最低售价,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得自由变更”;“本年度运销暂定汉口为五十万担、湖南为十万担、九江为三十万担、安徽为十万担为标准额”。(58)

在精盐总会的筹设过程中,景学钤等纷纷撰写文章,积极为精盐突破市场区域限制而奔走呼吁。景学钤曾先后撰写《真不可解》《上海密勒报〈盐政之危机〉评论》等文,声明久大公司之所以主张精盐销售先从通商口岸开始,原因在于当时公司资本和产额有限,尚不能普及全国,但其目标是“先自通商口岸销起,逐渐推广于内地”。(59)1927年5月景学钤在给范旭东的信中,也称“现在引界既破,区区此数精盐公司,本不足以代粗盐”,建议范旭东多创办几家精盐分厂,并要在“南方”推举田桐“上台主持盐务”。(60)田桐曾在1922年北京政府第一届国会第二次复会上提出过改良盐政、废引设场的主张。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便公开表示要进行盐务整顿和改革。久大精盐公司景学钤、民生精盐公司庄崧甫等,随即在财政部召集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提出废除引界制度、取消专商特权的主张。如庄崧甫和经济学家马寅初的提案中就指出:“今欲整理盐务,增加收入,不在增重盐税,而在平均税率;不在增加缉私,而在废除引界;不在严禁私贩,而在打倒专商。”(61)陕西省代表过之翰也直接提出:“应由中央派员设厂化验,制成精盐,行销全国,免致参[掺]杂尘沙泥垢,有碍国民卫生。”(62)精盐公司都希望能够彻底废除引岸,实行食盐自由贸易。

1928年,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盐务改革派和精盐公司主要成员继续宣传其改革主张。庄崧甫、马寅初、陈长蘅、卫挺生、刘芙若五人便名列当时立法院49名委员中。在国民政府第三届中执二次全会上,庄崧甫等人直接向蒋介石阐述了改革盐政的迫切重要性。会议明确提出“整理盐法,减轻盐税,剔除积弊,调节盐价”(63),并责令财政部制定相关计划。不过,之后财政部却以军事迭兴为由一再拖延。

久大在湖南、湖北的多个县与商会联合向省议会发起请愿,并得到湖北省商会联合会的响应。1929年6月,湖北省商会联合会向行政院提交请愿书,要求废除引岸制度,并解除对精盐的限制,称:“引岸乃封建制度之一,尤无保存价值,应呈请一方解除精盐限制,同时并将封建遗留之引岸即日废除。”(64)不过,财政部部长宋子文的批复是:“盐斤行销各有地界,精盐向只准于通商口岸内销售,在盐法未经变更以前,自应各守范围,以杜纠纷。”(65)这反映了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在盐务问题上的保守立场。

1930年,鉴于迟迟未见财政部采取行动,经立法院院长指定,由焦易堂召集庄崧甫、陈长蘅等15名委员组成盐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新盐法》。在此过程中,各方意见分歧,围绕征税、专卖等制度争论不休。1931年1月,景学钤应邀抵达南京,与盐法起草委员洽谈,说明改革理由。(66)3月,由景学钤、林振瀚讨论修改,经陈长蘅审定的《新盐法》获得立法院通过。《新盐法》总则第一条规定:“盐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无论何人,不得垄断。”(67)《大公报》将《新盐法》的通过归功于盐政讨论会,称“景氏二十余年来之主张,大率为当局所采取”,“倡改制者亦近三十年,至今始得水到渠成之观”。(68)

旧盐商大为恐慌,“各省盐商均辇金入都,欲思打销此案”。(69)《新盐法》通过后,“沪淮南湘鄂西皖四岸总会、芦纲公所、淮南外江内河食岸公会、两浙盐业协会、苏五属盐商公会、通泰济南场盐商会等”,“一面运动财政当局,一面为保持引岸之宣传”。(70)他们“筹大批款项,阴谋运动当局,收买舆论,包围盐官”。(71)浙东大运商周庆云、王绶珊等还亲赴南京谒见宋子文。(72)芦纲公所谎称废除引岸将导致“盐商势力若散沙,必至兵饷要需,每月无筹集”(73),试图阻挠《新盐法》实施。旧盐商还操纵舆论混淆视听,将《新盐法》与景学钤、盐政讨论会及精盐公司联系在一起,断言《新盐法》“乃景本白一人所主张”,使得久大、永裕等精盐公司“得享增销湘鄂皖赣”。(74)旧盐商的游说和舆论,虽未阻止《新盐法》的颁布,却使《新盐法》在立法院通过之后长期被政府搁置。

诉诸立法是精盐公司寻求制度保障的一次重要努力,也是其在突破传统垄断体制上走得最远的一次。在精盐总会、盐政讨论会等组织的推动下,《新盐法》最终得以出台,这也说明民营企业已经在传统盐业经济中占据一定地位。然而,《新盐法》实际上却与当时的财政和经济策略不相契合,因而始终无法实施。当时的国民政府面临财政危机,虽有改革盐政意图,但又更多需要依赖旧盐商预支税款,始终与旧盐商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纠缠,难下决心彻底推行新盐法。(75)

四、在政策压力下的最终改组

虽然各方有识之士均热切期盼《新盐法》的迅速落实(76),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及后续对全国经济结构的规划与布局,却将财源基础寄托在稳定的盐税收入和寻求当地传统商界的支持上,实则无心改革盐务。

1927年,国民政府宣布通过建设国家资本的途径发展实业。1928年通过的《建设大纲草案》、1929年颁布的《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基本确立钢铁、化工、煤矿、煤油矿、铜矿等关系国家前途的基本工业和矿业,由国家建设经营,发展国营企业。国民政府将矿业作为建立和扩大国家资本的重点领域。(77)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国防设计委员会,掌理全国资源调查。1936年,由国防设计委员会改组的国家资源委员会出台了工业发展“三年计划”,目的是在国内创建工业基础,“以计划政策推动国营工矿事业的建立和发达”。(78)

整理旧有国营工业和建设基本工业制造厂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国民政府从施政开始就把发展国家金融作为重要内容。早在1927年,国民政府就向中国银行注入官股500万元,向交通银行注入官股200万元。(79)此外,国民政府还不断向其他银行注资,以此逐步实现金融统制。在统制金融和发展国营工业的过程中,财政部作为提供重要财政支持的部门,需要以提供稳定税收为核心目标。财政部在将田赋收入下放给省政府之后,主要把重点放在对商业和工业征税上。消费税、盐税和统一货物税成为政府管控和征税的重点。

由于盐税的稳定性和包商专承的特性,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对盐税的依赖性极高。政治局势稍趋稳定后,国民政府便着手调整财政政策。然而,由于地方实力派的干预,国民政府的财政控制权被削弱,财政状况窘迫。财政部召开全国盐务讨论会,并非出于真正寻求改革,而是为借此向旧盐商施压以筹募资金。(80)财政部还期望能够借助与盐业关系密切的江浙财团的力量,向上海的银行提供担保,以便政府获得借款渡过难关。在《新盐法》通过后,浙商代表周庆云联络宋子文,便以“引商可负筹款之责”向其示好。(81)而财政部随后也通过盐商向上海等处银行借款达4100万元,其方式是以盐商担保,用预交的盐税来偿还。(82)1929年开始,财政部对旧盐商颁发“验票”“缴费”政策,通过征收高额验票费,实际上默认专商在盐业中继续维持垄断。(83)鉴于对江浙财团的依赖以及对盐税持续稳定收入的需求,南京国民政府显然不会因发展精盐而与他们产生矛盾。(84)实际上也以“日本占我东三省,国难未已,更无暇顾及盐政”为由(85),搁置了《新盐法》。

此时的南京国民政府也不希望对精盐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而是逐步将政策调整为以固定精盐销售额度的征税模式。1930年12月31日,财政部出台《精盐通则》,限定精盐公司每年的“产额至少须达三万担”,并需每年上报本年预计最高产额。该产额需有殷实商号作为担保,若公司产额不足时,担保商号需要承担缴纳缺额税费半数的责任。《精盐通则》明确财政部有调整全国和各地精盐产额的权力,“经财政部认为有过剩时,得酌量限制之”(86),由此精盐产额的主导权掌握在了财政部手里;同时,对开办精盐公司的申请设定了多项限制,明确限定精盐的最低税率;精盐的行销地点也再次被限定在全国通商口岸及商埠。(87)根据《精盐通则》,1932年核定全国精盐年产额为241.5万担。(88)

1933年1月,长芦盐运署发出训令,告知久大公司需按照引商办法实行验票,要求按公司近两年行销该区的平均数和口岸的运出量平均数,分别“按引商折半缴纳”行销费和报运费,并称“一经逾限”即“停止该商运销”。(89)久大以精盐商与有引票和引权的引商不同而拒绝缴纳巨额验票费,并试图争取与引商同等的权利均未果。

1933年3月,财政部介入并出台《整理精盐公司登记办法》,要求“所有各精盐公司应一律重新登记”,以最高产额与近三年平均销额相加所得的平均数130万担作为定额,责成精盐公司1个月内向该管盐务机关报请登记,“分认销额”,“每认额一担缴整理费大洋一元”。(90)《整理精盐公司登记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两项:一是使每家精盐公司都形成一个固定的销售额;二是政府从中收取一大笔的登记费。此外,规定了整理期限为3年,3年内财政部不予批准设立新的精盐公司。

久大无奈之下只得和精盐总会根据总额130万担,拟定各精盐公司每年的“摊任销数”,并上报财政部。久大和永裕分别获得47余万担和16万余担的年销额。(91)久大随后按要求办妥登记。通过《精盐通则》和登记办法,财政部将精盐公司纳入了传统的盐业管理体制,即依据资产规模来确定纳税配额。

1933年8月,财政部又对精盐公司“摊认销额缴费”发布新的说明,强调年销130万担“系属假定标准”,实销数应“视销路之疏滞为衡”,并对增加销售额追加了新的规定:(一)允许原报产额在10万担以下的可增加到10万担,但需补缴整理费;(二)将来公司销额超过原定销数的,超过之数按每担8角征收整理费;(三)已照额缴费但实销不及额的,所缴之费不予退还。(92)

在政策上,精盐公司只要通过补缴整理费便可扩大市场销售额。然而,1934年,精盐因销路锐减,实际仅运输80.8599万担,各地实际销售数69.7841万担,仅占1933年核定年度总产额的31%。(93)“各埠精盐销数,日形短绌,仅及(销数)登记额之半数”。(94)这主要因为精盐在各地的销售遭到了旧盐商的普遍阻挠与抵制。但在《精盐通则》下,精盐公司却不仅要负担囤盐难售的亏损,还要承担因多报销额而进行的补税。

为了摆脱困境,精盐总会秘书长钟履坚联合各地商会,电呈立法院和中央政治会议法规整理委员会,陈述困难并请求修改《精盐通则》。(95)在多方努力后,他们得到法规整理委员会委员长戴季陶的支持,修改案在中央政治会议上通过。稽核总所于1934年12月相应拟定《精盐行销暂行办法》并经财政部颁布,称:“精盐本不应行销内地,惟念各精盐公司既照130万担销额缴纳登记费,而最近3年平均销数,长江各岸埠实占百分之九十六,姑予通融,在登记期内,准按各原销数之平均数行销各该岸埠内地”,“俾精盐商在原定销额内得有尽量推销之机会”。这看似默认精盐可以突破口岸限制,允许在南京、苏州及湖南、湖北、安徽、江西等地行销,但这种突破是限定在“各岸精盐销额既照原数,并不增加”的前提下。(96)

《精盐行销暂行办法》的真正目的是将精盐的运销重新纳入传统的划地专卖、定额销售的专商引岸模式。它明确对全国精盐总销额进行限制,声明精盐总销额“以各精盐公司缴费登记之担数为准”。具体行销地和销售额也被确定下来,“各通商岸埠分销额则照各该岸埠近三年平均销数分别核定”。(97)精盐公司每年还需按“额数行销各该岸埠内地”,不准超额运销,也不允许延期和更改销售地。“各岸埠定额一经如数运足,放盐机关应即停止掣放”,“不得请求预销次年之额,亦不得借销他区未运余额”;“运不足额……不得于次年补运……应将所剩担数于次年销额内如数扣除”。(98)久大原本还冀望如若“销行畅旺,尚可请予增加”销盐总额,但实际上1936年7月,财政部再次重申“精盐公司登记销额”仍按1933年的规定继续办理。(99)《精盐行销暂行办法》最终是为了明确划定精盐公司和传统专商之间的市场份额,限制了精盐在淮盐区内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精盐总会各精盐公司在被迫接受政府政策之后,也转而陷入对有限的精盐市场份额的内部争夺。通益公司负责人林子有私下和政府接洽,“以产销平均为名”,获得政府“将久、永应得销额内扣除百分之二十,奖励通益”。时任精盐总会会长景学钤痛斥:“现在通益不合作,总会非解散不可”,“何能任彼跋扈”。(100)久大不仅要在“分认销额”政策下竭力保住其精盐市场份额,还要应对旧盐商的种种阻挠与破坏。如1935年,久大运销湖南的精盐被四岸盐业事务所控告“以未经制炼之粗大粒盐,混销湘岸”而被封存(101),运销安徽的精盐又被扣押许久。(102)

国民政府对精盐业的管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使久大的精盐经营陷入更严重的困境。范旭东意识到,仅靠精盐业务难以支撑公司发展,必须拓展业务范围,以顺应政策和市场变化。1931年,他通过秘密筹建的汉口鼎昌盐号,购买引岸盐票,开始经营粗盐,“以减轻精盐负担”。(103)1935年,久大公司克服重重波折,终于获得财政部筹划的四岸常平仓盐的运销权。(104)在当年,公司一次性缴纳的“常平盐税之期票”高达170万—180万元,创下公司创办以来的最高纪录。这一业务为久大带来新的经营项目,并为公司改组提供了条件。1936年的公司股东大会上,范旭东终于宣布公司改组并改名为“久大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105)范旭东指出,政府对两淮盐务的重视和盐法的实施,“精盐相形见绌,自难与争”,“由塘沽运精盐行销长江,以后恐只能维持现状,一时决难望再有多大发展”。(106)久大“困难万端,为因应时势推移”,“今后除制造精盐之外,并兼制《新盐法》规定之一等盐,且得投资运销各岸食盐与工业、渔业用盐等”。(107)

创立时曾经雄心勃勃地致力于生产精盐,旨在“抵制洋盐、改良盐质、挽回利权”的久大,在经历20多年的努力后,最终不得不调整其核心产业方向。公司一方面被迫承认一直试图打破的“分认销额”,另一方面,也放弃了长期坚持的专营精盐策略,转而兼营粗盐,还购买引岸的经营权,使自己成为专商。1937年后,随着久大在塘沽的精盐厂被日本占领,中国的民营精盐产业也暂时步入低谷。

结语

盐税在国家税收中一直占有很高比重,盐业也长期维持少数盐商垄断的传统专卖体制。久大精盐公司历经20余载,致力于发展卫生精盐,推动打破传统专卖制、实现盐业自由贸易的盐务近代化改革。但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策略变化,公司最终不得不接受“分认销额”并调整经营业务。久大精盐公司的兴衰,揭示了近代中国民营企业在垄断性基础工业领域推动近代化的发展机制。作为首个以技术撬动盐政立法的民营企业,久大不仅实现精盐生产的工业化转型,更是通过技术优势向政策制定权转化、市场拓展向立法游说能力转化,突破传统垄断体制的压制,构建了垄断行业近代化的独特路径。

久大通过技术创新,引入工业化生产技术,显著提升产品质量,倡导“抵制洋盐”,构建精盐品牌,将技术优势转化为政策话语,推动新型食盐纳入政府立法。与大生纱厂等企业对生产工具的单纯改进不同,久大通过技术赋权,实现对专卖体制的知识解构,进而重构垄断行业的准入规则,为民营企业突破传统经济体制创造了新的社会环境。

久大以高质量的精盐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凭借市场化策略成功占领市场份额,并逐步增加对政府的税收贡献,进而将税负压力转化成为与政府的谈判资本,通过税制博弈反向施压而影响政商关系,争取到中央与地方政府对精盐公司的承认、支持乃至不断修改政策,为其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久大还将自身发展与张謇、景学钤等盐务改革派关于废除引岸、实现自由贸易的主张紧密结合,争取得到大量知识精英的支持,发起并组织全国精盐总会,构建行业标准、定价并积极参与盐务法规的制定等,突破单纯的政商二元互动,推动政界、商界和知识界的结合,为精盐公司重塑政府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途径。

久大通过技术优势转化、政策话语权构建和复合网络塑造,不断突破传统垄断行业的制度壁垒,但传统经济体制的制度惯性和近代政府重税收而轻产业升级的政策导向,使得新兴民营企业仍然难以全面突破既有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旧盐商的垄断地位依然稳固。他们不断利用政治和经济手段压制精盐公司,致使精盐的技术赋权始终受限于市场空间,而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对精盐公司的发展也一直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政府通过政策支持和调整为精盐公司提供了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为维护财政收入和既得利益,在政策制定中往往又倾向于维护传统利益,对精盐业的进一步发展实施严格的控制。近代国家能力的碎片化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的张力也制约着精盐公司。传统盐业的垄断往往以地方为基础,而精盐公司则试图通过工业化生产和市场化运作打破地方垄断,这种拓展深受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家政策不确定性的双重限制。

近代民营企业的发展,既需依赖于企业内部的技术革新与市场竞争力,也离不开外部政策环境的支持与社会结构的适时调整。在久大企业等的努力下,精盐虽然挤压了洋盐市场和部分旧盐商市场,但仍未能撼动政府将发展精盐作为财政集权工具而非真正的产业近代化的财政逻辑,当南京国民政府以稳定税收为目的而重启固定化征税模式时,久大也就被迫进行改组。技术革新与制度滞后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始终是制约近代民营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注释:

①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王玉茹等:《制度变迁与中国近代工业化——以政府的行为分析为中心》,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严中平:《中国棉纺织史稿》,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

②费维恺著,虞和平译:《中国早期工业化:盛宣怀(1844-1916)和官督商办企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杜恂诚:《金融制度变迁史的中外比较》,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高超群:《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研究范式及其转型》,《清华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④朱荫贵:《中国近代股份制企业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张忠民等编:《近代中国社会环境与企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吴静:《近代中国民办企业的技术引进——以荣氏、刘氏、吴氏企业集团为中心(1866-1949)》,博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历史系,2009年;刘岩岩:《民国武汉棉纺织业问题研究(1915-193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李茂盛、梁娜:《民国内地棉花技术设备引进中的近代化趋势——以山西棉花打包机厂筹建为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

⑤参见皇甫秋实《“网络”视野中的中国企业史研究述评》,《史林》2010年第1期。

⑥参见陈征平《云南早期工业化进程研究(1840年—1949年)》,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云妍《近代开滦煤矿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朱荫贵《近代中国的资本市场:生成与演变》,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⑦丁长清、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⑧以往关于久大的研究,更多关注其技术革新的内容和企业的管理模式,以及新旧盐商的斗争过程。参见赵津、李健英《从模仿到创新——范旭东企业集团技术发展模式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3期;赵津、李健英《资本技术双密集型产业融资方式的探索——以范旭东企业集团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2期;关文斌《网络、层级与市场——久大精盐有限公司(1914-1919)》,张忠民等主编《近代中国社会环境与企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205页;李志英《民国时期范旭东企业集团的环境意识与实践》,《南开学报》2011年第5期;赵津、李健英《中国化学工业奠基者“永久黄”团体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Man Bun Kwan,Beyond Market and Hierarchy:Patriotic Capitalism and the Jiuda Salt Refinery,1914-1953(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 US,2014)。

⑨悔逸:《张季直改革盐政计划书书后(续第二期)》,《谈盐丛报》第3期,1913年6月,第1页(文页)。

⑩范旭东:《久大第一个三十年》,《海王》第17卷第2期,1944年9月30日,第9页。

(11)陈歆文、李祉川:《中国化学工业的先驱:范旭东、侯德榜传》,南开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6页。

(12)《最初股东认股数》,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1页。

(13)《久大精盐公司第一次禀盐务署文》,《盐政杂志》第17期,1915年2月5日,第1-2页(栏页)。

(14)《1914年9月24日丁会办致张总办函》,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24-425页。

(15)《盐务署批(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久大精盐公司禀遵批陈明恳予立案由》,《盐政杂志》第18期,1915年5月5日,第4页(栏页)。

(16)《久大精盐公司第一次禀盐务署文》,《盐政杂志》第17期,1915年2月5日,第1页(栏页);《精盐公司设立之经过情形(续第十八期)》,《盐务公报》第19期,1930年7月,第243页。

(17)《禀盐务署呈请立案文》(1914年7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页。

(18)《久大精盐公司第一次禀盐务署文》,《盐政杂志》第17期,1915年2月5日,第1页(栏页);《陈列所研究会消息》,《申报》,1921年12月1日,第14版。

(19)《景学钤致范旭东函》(1919年8月28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269页。

(20)《修正久大精盐公司运销缴税章程》,《淮鹾月报》第28期,1916年7月,第7-8页(栏页)。

(21)《呈为代售精盐,预防后患,恳恩俯准以保国课而重盐法事》(1916年9月5日)、《具呈津武口岸商人公义呈为违背部章蒙请自售恳恩饬令遵章办理事》(1916年9月17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273-274页。

(22)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4页。

(23)《1918年3月9日盐务署令两淮盐运使》,《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286-287页。

(24)《盐务署指令第1707号》(1917年7月31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532页。

(25)《具呈人久大精盐公司总董景学钤呈为遵令请求返还税款之事》(1918年3月11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534页。

(26)《1919年2月11日盐务署训令长芦盐运使核定久大公司精盐缴税办法文》,《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427页。

(27)《具呈人久大精盐公司总董景学钤呈为新厂就滩制盐,照章归坨,起运时按照销地税率纳税,以免暗耗,而维营业事》(1918年11月29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536页。

(28)《1919年6月21日甘会办致张总办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428页。

(29)《1919年9月2日甘会办致张总办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430页;本白:《上海密勒报〈盐政之危机〉评论》,《盐政杂志》第41期,1924年11月25日,第5页(文页)。

(30)范旭东:《久大第一个三十年》,《海王》第17卷第2期,1944年9月30日,第11页。

(31)陈歆文、李祉川:《中国化学工业的先驱:范旭东、侯德榜传》,第23页。

(32)《章克恭致范旭东函》(1920年),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123-124页。

(33)范旭东:《久大第一个三十年》,《海王》第17卷第2期,1944年9月30日,第11页。

(34)《景学钤致范旭东函》(1920年8月24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03页。

(35)《盐务署答辩书》(1920年1月—1920年9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288页。

(36)《呈平政院参加乙和祥不服盐务署通商口岸广义解释一案状》(1920年),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290页。

(37)《1920年10月21日甘会办致潘总办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290页。

(38)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第95-96页。

(39)李健英、赵津:《北洋政府对久大精盐公司的协助与抑制(1914-1927)》,《史林》2015年第6期,第162页。

(40)本白:《上海密勒报〈盐政之危机〉评论》,《盐政杂志》第41期,1924年11月25日,第4页(文页)。

(41)《1922年5月总所将精盐公司立案暂行章程抄寄各分所查照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434-435页。

(42)《永裕盐业公司业务报告书》,永裕盐业公司1933年印行,第21-22页。

(43)《1924年11月21日韦会办致严总办函——关于青岛永裕公司呈请规定销额,将精盐暂行运往各通商口岸行销事》,《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304页。

(44)《调和精粗盐之冲突》,《盐政杂志》第39期,1924年4月5日,第1页(文页)。

(45)《精盐公司设立之经过情形(续第十七期)》,《盐务公报》第18期,1930年6月,第177页。

(46)《精盐会议之结果》,《盐政杂志》第39期,1924年4月5日,第1页(栏页)。

(47)《1924年3月24日韦会办致项总办函——关于讨论精盐会议委员呈核之修正精盐章程草案事》,《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436页。

(48)《1924年5月27日韦会办致项总办函——关于久大精盐公司呈请增加产额事》,《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302页;《久大公司呈请改正精盐待遇》,天津《大公报》,1924年11月15日,第6版。

(49)《1924年2月29日南京齐燮元、韩国钧电财政部盐务署为据情请予撤销扩张精盐计划并严加限制不得混入内地行销由》,《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第300页。

(50)《精盐公司设立之经过情形(续第十七期)》,《盐务公报》第18期,1930年6月,第177页。

(51)《皖岸榷运局为奉令开征精盐特税拟订章程定期施行的谕令》(1926年7月30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盐税”(上),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4-535页。

(52)《精盐公司设立之经过情形(续第十九期)》,《盐务公报》第20期,1930年8月,第172页。

(53)《呈文财政部盐务署》(1928年7月5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423页。

(54)《财政部关于精盐运销通商口岸仍照基本税率差额分别加征的训令》(1929年1月7日),《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盐税”(上),第187页。

(55)《全国精盐公司一览表》,财政部盐务署编:《民国十八年盐务年鉴(一)》,孙燕京、张研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022册,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324-325页。

(56)《精盐公会章程草案附呈文愿书及第一次议事录》(1927年4月—1934年11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21页;毛小敏、赵津:《企业外部环境与企业的成长——以久大精盐公司为例》,刘兰兮主编:《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企业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328页。

(57)《精盐公会章程草案附呈文愿书及第一次议事录》(1927年4月—1934年11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22页;《为遵批变更名义修正章程,呈请批准立案事》(1927年4月—1934年11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24页。

(58)《运销公约》(1930-1931),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338页。

(59)本白:《上海密勒报〈盐政之危机〉评论》,《盐政丛刊》第41期,1924年11月25日,第3页(文页)。

(60)《景学钤致范旭东函》(1927年5月28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156页。

(61)《浙江省政府委员庄崧甫马寅初提议整顿盐务办法案》,孙燕京、张研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续编》第957册,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441页。

(62)过之翰:《废除引岸就场征税制成精盐以重卫生案》,《盐政杂志》第47期,1928年9月15日,第14页(栏页)。

(63)《蜕化期中之新盐法(续集)》,中国盐政讨论会1936年版,第7页。

(64)《1930年6月17日湖北全省商会联合会呈国民政府行政院,请废除引岸,明令解除精盐限制》,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史研究室编:《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南开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65)《财政部批第8445号》,《盐务公报》第7期,1929年7月,第67-68页。

(66)《改革盐法之酝酿》,《国闻周报》第8卷第8期,1931年3月2日,第9页(栏页);《倡议大改革盐政之经过》,天津《大公报》,1931年2月8日,第3版。

(67)《新盐法全文》,《京报》,1931年3月23日,第3版。

(68)《倡议大改革盐政之经过》,天津《大公报》,1931年2月8日,第3版。

(69)韬园:《盐务革命史》,京华印书馆1929年版,第28页。

(70)《国民对于新盐法应有之态度》,天津《益世报》,1931年4月10日,第2版。

(71)王类吾:《应无条件废除引票》,天津《大公报》,1931年4月14日,第11版。

(72)《改革盐法案有暂时延缓趋向》,《盛京时报》,1931年3月19日,第2版。

(73)《芦纲公所等为反对实行新盐法呈》(1935年1-2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860页。

(74)张佩严:《景本白盐法之透视》,长沙《大公报》,1931年5月4日,第9版;张佩严:《景本白盐法之透视(续)》,长沙《大公报》,1931年5月7日,第9版。

(75)参见李晓龙《近代盐务就场征税制改革与官商博弈》,《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第48-51页。

(76)《新盐法通过后舆论界之评论》,盐政讨论会1931年编印。

(77)刘克祥、吴太昌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上册,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9-120、106页。

(78)《十年来之经济政策》,谭熙鸿主编:《十年来之中国经济》上,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13页。

(79)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267页。

(80)李晓龙:《近代盐务就场征税制改革与官商博弈》,《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第48-51页。

(81)《新盐法未能公布之症结》,天津《大公报》,1931年5月18日,第4版。

(82)丁长清、唐仁粤主编:《中国盐业史·近代当代编》,第142页。

(83)李晓龙:《近代盐务就场征税制改革与官商博弈》,《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第49页。

(84)景学钤在1931年4月致范旭东的信中称,经钟履坚探知,宋子文与盐商密谈后已有取消《新盐法》之意。《景学钤致范旭东函》(1931年4月2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483页。

(85)本白:《增补盐务革命史》,《盐迷专刊》第1卷,盐政杂志社1935年版,第25页(文页)。

(86)《精盐通则》,财政部盐务署编:《盐务法令汇编》第1辑,南京印刷公司1930年版,第91-92页。

(87)《财政部公布〈精盐通则〉令》,《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2辑“盐税”(上),第98-100页。

(88)《财政部训令盐字第1477号》(1932年6月12日),《政府公报》第52期,1932年7月1日,第42-43页。

(89)《呈财政部、盐务署、稽核总所、长芦盐运使署、长芦稽核分所文》(1933年1月31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495-496页。

(90)《1933年3月31日财政部规定整理精盐公司登记办法》,《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第182页。

(91)《财政部指令盐字第9777号》(1933年6月14日),《精盐登记案之始末》,久大精盐公司1935年编印,第65-67页。

(92)《各精盐公司在清理期内之溢出销额仍应补行缴费登记》,《盐务汇刊》第31期,1933年11月30日,第38-39页。

(93)《关于精盐问题:精盐行销困难》,《盐政杂志》第60期,1935年5月,第7页(栏页)。

(94)《财政部编国民政府成立后十年来之盐务进行情形稿》(1936年),《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第868页。

(95)《钟履坚致范旭东函》(1934年4月21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500页。

(96)《1934年12月7日盐务稽核总所呈财政部,为拟定精盐行销暂行办法,借免精粗盐商之争执》,《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2卷,第184-185页。

(97)《财政部编国民政府成立后十年来之盐务进行情形稿》(1936年),《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第868页。

(98)《久大精盐公司总经理处致各地公函》(1935年3月),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503-504页。

(99)《久大精盐公司民国二十三年度业务报告书》(1934年),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下,第629页;《训令盐字第26902号》(1936年7月4日),虞和平主编:《中国抗日战争史料丛刊》第560册“经济·金融和财政”,大象出版社2016年版,第62页。

(100)《景学钤致范旭东函》(1933年6月14日),赵津主编:《“永久黄”团体档案汇编——久大精盐公司专辑》上,第62-63页。

(101)《四岸盐业事务所呈请制止久大精盐公司以粒盐行销湘岸之批饬》,《盐务汇刊》第81期,1935年12月31日,第5-6页。

(102)《久大精盐公司民国二十五年股东常会议事录》(1936年),蒙秀芳、黑广菊主编:《金城银行档案史料选编》,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10页。

(103)徐盈:《范旭东及“永久黄”工业团体发展小史》,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1页。

(104)此处常平仓盐是指财政部筹划的、从沿海移运内地,以作为战时储备的盐。参见《孔祥熙在第一届参政会第一次大会所作财政报告[摘录]》(1938年7月),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1辑“综合类”(下),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72页。

(105)《久大精盐公司民国二十五年度业务报告书》(1936年),蒙秀芳、黑广菊主编:《金城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第509页。

(106)徐盈:《范旭东及“永久黄”工业团体发展小史》,《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第41页。

(107)《久大精盐公司民国二十五年度业务报告书》(1936年),蒙秀芳、黑广菊主编:《金城银行档案史料选编》,第5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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