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共数据开放关涉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是数字技术嵌入政府治理的典型实践。深刻认知公共数据开放的逻辑及安全悖论,对加快数字政府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存在主体权责不明、技术黑箱漏洞、监管体制缺失、管理规制落后等安全隐患,易引发开放失序、信息泄露、数据违规等潜存风险,明显有悖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对此,其治理逻辑应遵从“基于数据的治理”和“对数据治理”的双重任务,兼顾技术与法治双重维度:一是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公共数据安全开放,促进数据治理迭代升级,此为攻;二是对数据本身的治理纳入治理范畴,藉由法治建设构筑数据开放安全屏障,确保治理数据有制可循,此为守。技术驱动与制度构建双向并进、攻守协同,有效防范和化解数字法治政府安全风险,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可控可信、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新生态。
关键词:公共数据开放;数字法治政府;安全悖论;攻守协同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经济时代,随着大数据革命的持续深化,科技赋能社会治理现代化成为大势所趋。不论是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数字法治政府”,还是党的二十大强调的“数字中国”,都彰显出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有机融合的价值导向。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数字政府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标志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数字治理正逐步纳入公共部门视野,成为革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政府行政效能的主要手段。其中,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政府的关键环节而备受瞩目,《规划》强调“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为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升级指明了方向。同年8月,《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提出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战略愿景,“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就逻辑关系而言,公共数据安全开放应全面融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以回应数字治理法治化升级的动态需求。
然而,在数据引领经济、技术驱动发展的时代风向下,公共数据开放之潜在安全风险不得不引发政府对数据治理的思考。公共部门在利用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数据的治理,将数字化发展牢牢规范在法治轨道上,这与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目标不谋而合。质言之,数字法治政府应包含两层涵义:一是用数据治理,将数据作为政府革新、优化服务、提效增能的主要依托;二是对数据治理,将数据视为国家治理、政府管控的对象。前者强调技术驱动,后者依赖制度构建,数字与法治双轨推进、一攻一守,方能实现数据开发利用和保障数据安全的辩证统一。基于此,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深入剖析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悖论,探究攻守协同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路径,对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公共数据安全开放:数字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的逻辑转向
(一)公共数据开放的理论逻辑:内涵及价值意蕴的嬗变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驱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的应用价值被不断发掘,逐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关键要素,公共数据开放恰逢其时。当前,数据开放运动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方兴未艾,领跑国已构建起完整的战略体系与开放标准,建设成果斐然。而在我国,“公共数据开放”这一概念的面世时间尚短,最早见于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随后上海、浙江、成都等地方政府自觉跟进,纷纷出台暂行条例或管理办法,如《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成都市公共数据管理应用规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切实落地。所谓公共数据开放,是指政府部门及其他具备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将其在履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各类数据向社会开放的活动。
深入解读公共数据开放之价值意蕴,须先界定公共数据的概念特征。现有立法尚未从中央层面对“公共数据”作出统一界定,因此对公共数据的概念分析源于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由于数字政府建设实践与治理诉求各异,地方性立法赋予了公共数据不同的内涵定义与范围划分。如2021年12月,江苏省政府出台的《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产生并收集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具备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次年1月,《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将公共数据定义为“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数据。”不难发现,各地对公共数据的表述大体相同,即以具备公共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机关及运营单位为主体,以依法履职、提供公共服务为前提,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到的各类数据集资源。
从概念界定来看,公共数据作为基于公共目的、通过公共手段获取的资源合集,除权威性、多源性、无限开发、社会再增值等特点外,还具有区别于商业数据的公共属性,赋予了数据开放运动特有的公共价值,体现为三个维度。一是提升政府透明度。向社会开放公共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和采集的各类数据资源,是拓宽政府开放外延、推进透明政府建设的有效举措,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二是促进参与性社会治理。公共数据开放倡导公开、共享、协作的开源精神,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数据资源利用与再生产,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有利于打造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调动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三是社会价值再创造。公共数据无限开发、可循环利用等特点蕴藏着巨大的增值空间,对权威数据进行挖掘、利用与再创造,能够释放新的社会经济效益,驱动社会创新发展。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实践逻辑: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的时代转型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提出“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实现政府治理法治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指引数字政府向数字法治政府全面升级。法治事关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是维系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牢固基石,数字政府作为优化治理模式、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典型实践,必须坚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即以技术为引、借法律之准绳,推动数字革新与法治建设同频共振,数字法治政府由此而生。究其本质,数字法治政府是对信息化模式下行政架构的法治化重塑,旨在提升数字政府在社会治理、经济调控、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依法履职能力。
为细化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在保障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优先推动公共服务、民生保障、市场监管等领域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对政府数据开放作出明确指示。可见,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亦是数字政府法治化转型的必要环节。当前,数据开放正从“政府数据”向“公共数据”转变,开放外延不断拓展,实现了从信息公开向经济发展、透明政府、社会创新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跃升,日益成为数字政府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时兴的技术治理手段,在为政府管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蕴藏着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信息侵权等潜在风险,冲击数字政府建设实践。安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基础性难题,而法治作为制度规范的主要手段,能有效破解数据开放系列梗阻问题。2021年9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标志数据安全已纳入国家法律体系。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之顶层设计,亦强调数据开放须基于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可见,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升级刻不容缓,应全面融入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推进制度建设与机制革新,弥合数字治理安全漏洞。质言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兼顾技术与法治双重维度,是运用法治手段巩固数字政府建设成果的典型举措,契合数字政府法治化再造之时代诉求。
三、公共数据开放安全悖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风险挑战
公共数据关系经济发展、公共福祉与国家利益,蕴藏着巨大社会财富。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和充分利用,对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经济增长、驱动社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是数字技术嵌入政府建设的重要实践。凡事物,皆有其正反面,公共数据开放亦不例外,与其多重公共价值目标相悖,安全隐患成为公共数据开放乃至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掣肘因素。现阶段,主体权责不明、技术黑箱漏洞、监管体制缺失、管理规制落后等安全悖论滞缓了我国公共数据开放进程,如不妥善防治,将会引发系列非传统安全风险,成为数字政府法治化转型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主体安全悖论:数据权责归属不清,主体违规风险潜存
数据开放主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数据收集、处理、公开、使用等活动的所有个体或组织,主体多元性与利益多样性是数据开放的本质属性。基于此,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放,首当其冲就是对数据产权进行界定。尽管《数据安全法》对数据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但该规定的原则性较强,缺乏处理公共数据的针对性,也尚未明晰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权责归属,因而无法对公共数据开放过程中的主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相关主体存在较高违规风险,衍生系列安全问题。
一方面,随着行政改革的持续深化,外包成为政府推进公共数据开放的有效手段。以服务外包方式开展的数据活动涉及第三方主体,但数据安全责任体系的缺位,必然带来监督保护责任不明、安全事件难以溯源等问题,有关部门互相推诿、不作为,容易造成数据安全监管不力,给授权运营主体提供了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滋生土壤。另一方面,数据主体权益受损也是公共数据产权不明的制度性困境。如公民在使用健康码、公交实况、线上预约就诊等公共数据服务平台的同时,也是数据资源的提供者,但鉴于数据确权体系的缺失,数据运营者与提供者之间地位不平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主体对第三方运营行为的主张权利,无法有效保障数据所有者的知情同意权。再一方面,由于缺乏数据确权规则及与之对应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不同层级、职能部门及行业机构在数据开放过程中各行其道,对各自所辖公共数据形成垄断,相互之间协作共享不足,“信息闲置”、“数据孤岛”现象突出,容易引发数据资源流通受阻、市场要素配置失序等诸多问题,公共数据开放实际效用不显。
(二)技术安全悖论:算法黑箱漏洞掣肘,信息泄露隐患严重
公共数据开放有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立,对数字技术提出较高要求。当前,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新一轮产业革命,正引领传统基础设施改造升级。2020年6月,国家发改委明确提出,“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以技术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提供产业升级、融合创新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信息时代,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智慧城市发展、数字政府建设的应然要求,为公共数据开放活动提供了客观基础。然而,基于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而成的新型基础设施,在为数据开放带来便利、精准、高效的同时,也潜伏着算法黑箱、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隐患,是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难点所在。
基于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的生产运营活动,皆离不开算法的运用,公共数据开放亦是如此,对大体量数据的录入、处理、量化分析,必须借助算法得以实现。但由于算法内部结构的高度专业性与复杂性,不可避免会产生技术“黑箱”,即“无法打开、也不能从外部直接观察到内部状况的系统”。具体而言,算法黑箱在公共数据开放的应用过程中表现为,授权运营的第三方技术公司负责算法设计和运行,政府部门仅关心算法结果,而作为数据开放真正对象的社会公众则被完全排除在外,无法了解其中实况。可见,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数据开放的算法就如同一个难以理解的无形“黑箱”,封闭、不透明是其本质属性。
算法黑箱的不透明性,一方面有碍数据主体的知情权益,影响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信任度;另一方面,给第三方技术公司提供了侵犯用户隐私、技术操作不当的机会,加之算法语言的高度专业性,使得外部人士无从获悉公共数据提取、处理、开发的具体情况,数据开放的技术责任归属及安全监督工作难以落实,大大降低了相关主体的违约成本,数据滥用、信息泄露隐患严重。此外,算法黑箱还容易隐藏技术漏洞或缺陷,导致系统运行的数据、方法或结果出现问题,外部网络攻击防范也不力,加剧了公共数据开放的非传统安全风险。
(三)监管安全悖论:开放监管体制缺失,数据共享秩序失衡
数据开放监管,是指政府通过强制性法律手段以禁止数据开放过程中非法获取、滥用、篡改或泄露数据的行为,旨在管控数据开放的负外部性,成为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开放的重要防线。当前,我国数据开放监管体制尚不完备,带来监管规范不足、主体边界不清、安全审查乏力等现实难题,易引发数据开放秩序失衡,有悖数字政府法治化转型目标。
一是数据开放监管不规范。虽然已有地方立法明确要求开展数据开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如《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将“监督保障”单独成章,但相关内容多为建设性意见、尚未细化,使得各部门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捉襟见肘,往往凭经验采取措施,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的规范性不足。
二是监管主体边界不清。现存地方政府规章普遍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也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联同公安、网信、国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数据安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公共数据的监管主体作出界定。但此类条例仍较为笼统,实践中存在部门权限交叉或空档的情况,涉及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处理,前述条例无法对此全面覆盖,加之政策手段不具有强制性,且尚未建立可信的奖惩机制,相关部门因动力不足而缺乏监管积极性,弱作为甚至不作为情况频发。
三是数据安全审查乏力。安全审查是对敏感、涉密数据以及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与查验,以纠正数据开放过程中的隐私侵权、数据泄露等安全问题。现阶段,由于缺乏法定流程与配套安全标准,公共数据的安全审查较为粗放,审查内容、实施主体、操作机制皆未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严重受限,难以甄别数据安全等级、鉴证主体行为,导致涉密、过期数据未能及时处理,违规行为也无法有效遏制。此外,由于部分地区尚未出台公共数据分级标准,数据安全等级不易明确,政府数据供给仍存在“一刀切”现象,遵循“能不提供就不提供”的保身原则,严重影响公众对开放数据的可获得性,有碍公共数据开放之社会价值的实现。
(四)制度安全悖论:公共数据规制落后,开放生态难以形成
中央统一立法缺位与地方零星自发探索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现状,总体看来,当下我国数据开放法律体系空缺较大,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体系建设滞后、通用标准缺位等问题,难以适应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目标。首先,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供给不足。当前数据开放活动缺乏完备的法律依据与配套标准,尤其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分级分类方面:一是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制度缺位。由于获取能力与技术手段受限,个人在数据开放生态链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相关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但现存法律法规尚未对个人数据安全作出专门规定,少数原则性规定散见于数据安全法和各地方性政策文件中,个人数据权利救济法等关键性制度仍处于真空状态,数据产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不完善。虽然浙江、重庆等少数地区出台了公共数据的分级分类规则,但受限于地方探索,多以指南性和引导性为主,规范效力和精细化程度不高,无法解决复杂多元的公共数据分级难题,不利于数据安全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共数据开放质量。
其次,现有地方立法大多从公共数据平台收集、共享、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宏观论述,虽涵盖了公共数据开放的全流程,但部分条文仍有待进一步细化,解决实际问题的可操作性略显不足。此外,公共数据关涉主体、术语架构、安全审查等通用标准尚未统一,相关法律法规的集成程度不高、缺乏衔接性,无法建立起系统化的基础制度体系,加之上位法缺失下的地方探索存在差异,各地数据开放平台体系不兼容。多重因素并行,导致跨域数据流通不畅、共享困难,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良好稳定的数据开放生态。
四、攻守协同:数字法治视野下公共数据安全开放的路径选择
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实践,理应秉持攻守协同的理念。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助推公共数据安全升级,实现数据治理革新迭代;另一方面,藉由法治建设构筑数据开放安全屏障,守住数据安全底线与应用伦理底线,确保治理数据有制可循。技术驱动与制度构建双向并进、攻守协同,持续提升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效能。具体而言,客观审视公共数据开放之安全悖论,必须兼顾数字与法治双重维度,从技术创新到平台支撑,从制度完善到伦理规范,硬性突破与柔性约束双管齐下,攻得下、守得住,有效破解数据开放潜存风险,铸牢数据治理安全防线,从而为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打造公平高效的数据开放生态体系提供强劲驱动力与制度引擎。
(一)攻得下:基于技术创新与平台建设的硬性突破
加强算法技术创新,以先进技术支撑公共数据定向开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资源利用最大化,基于此打造全国联通的“一站式”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技术创新与平台建设双重驱动,从物理根源上攻破数据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平衡难题。
1.以技术创新攻破数据开放安全风险
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数字化演进不断革新着政府治理模式。面对变幻莫测的时代环境与日益增进的社会需求,基于数字技术的治理亟需迭代升级、适时而变,在技术负荷治理偏好的现实逻辑下,引导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兼顾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持续拓展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新图景。具体而言,保障信息技术应用安全,防范数据开放潜在风险,需以技术创新为抓手,以实应虚,弥合涉及侵犯公民隐私、泄露商业机密、威胁国家总体安全的程序漏洞。
基于治理效率导向与安全升级需求,公共数据开放应充分挖掘并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对法治政府治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的有力重塑。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决策、评估与执行需要以各类信息和资讯为基础。而信息为本、数据为体,大数据包罗了海量多源的客观信息,是信息交融汇合的产物,辅以区块链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能够为政府高效行政提供切实助益。对此,公共数据开放应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与应用,充分释放其间蕴藏的信息价值,促进数据有序流通和交互共享,避免数据孤岛引发的治理低效。借助区块链分布式记账、不可篡改、透明共享等特点,提升数据认证、权属界定、身份登记等工作的准确率,并配套加密技术,加强公共数据流通与储存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数据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科学研判以应对突发情况,有效改善公共数据开放秩序,促进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效能稳步提升。
此外,基于公共数据开放监管规范不足的现状,采用电子协议、智能合约等形式,对主体行为进行即时留痕,证据长期保留、取证便捷高效,规避权责不清或证据缺失带来的开放失序,有效降低数据开放监管成本。广泛应用新型智能设备,对数据开放各环节进行实时记录、网络留痕,确保开放流程可查、主体责任可溯,精准感知并对接数据开放缺口,为建立公共数据责任溯源机制提供技术支持。综上,借助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互联网+开放”生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投入,优化数据治理模式,不断提升公共数据开放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增强数字法治政府风险化解能力。
2.以平台建设突破公共数据开放壁垒
在中央全面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战略决策下,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与水平,越来越需要应对跨领域、跨区域、跨部门数据流动带来的各类挑战,如数据确权、安全管理、统筹调度等问题。加之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实践缺乏统一的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框架,不同部门、领域发布的数据仍存在层级不明、主题交叉、标准混乱的情况,亟需形成一套统一的数据管理机制,以规范当前数据开放乱象。而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公共数据开放需要通过平台建设对其所应用的技术手段和分析工具进行深度集成,但现有数据开放平台尚集中于省市层面,且管理模式和建设标准不一,相互之间难以调度衔接、合作适配,导致数据流通严重受阻。对此,在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的双重加持下,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成为数据治理安全升级的现实需要。
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层面建立联通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统一协调不同省市、不同部门的数据开放工作,以技术融合推动数据融合,提升跨部门、跨地域、跨层次的数据协同管理能力,有效破解龙头组织的数据垄断难题,消减不同地域、部门间的数据拉锯与分隔,推动公共数据依法有序流通。二是各地方政府搭建公共数据一体化管理平台。一方面,整合多渠道数据资源,提供数据获取、数据传递、数据分析一体化服务,提高民众获取和使用公共数据的便捷性和体验感;另一方面,开发特色应用功能,加强对数据归档、存储、加密、脱敏、调取、销毁全流程统一管控,实现数据网络留痕、长期存储、统一发布,优化数据治理模式,保障公共数据开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数据流动引发的数据丢失、泄露、滥用等问题。此外,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平台建设及应用,推动公共数据实现一元管理向多元共治转变,以此加强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改善数据开放服务质量。综上,多头并进、多措并举,加快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设,不断提升数字法治政府的整体性治理水平。
(二)守得住:基于制度体系与伦理规范的柔性约束
制度建设与伦理规范是守住数据安全底线与应用伦理底线的基础保障。只有二者并行发力,方可建设公平公正、可控可信、协同高效的公共数据开放体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效约束主体失范行为,铸牢数据开放安全防线。
1.以制度体系守住数据开放安全防线
制度作为数据开放的基础和依托,亦是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支撑,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共数据开放遵循制度先行的底层逻辑,首当其冲便是要完善各类制度体系,将数据治理全面纳入政府治理议程,以制度为标尺,借之法律准绳,保障发展与安全并进,守住数据开放的安全底线。
一者,主体权益层面。完善公共数据确权制度,明确数据提供者、运营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有效平衡数据关涉主体的多元利益,化解公共数据权责不清引发的数据泄露、隐私侵权风险。进一步建立公共数据协同治理体系,数据开放关涉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主体,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是保障数据有序开放的重要前提。对此,应以政府为主导,保障制度供给的同时,动员其他主体广泛参与、相互协同,凝聚公共数据开放合力,推动建立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
二者,安全管理层面。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优先明确相关部门权责清单,填补法律责任空白地带,确保数据开放监管工作主体明确,避免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再辅以相应激励措施,提高各部门参与数据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同时,构建公共数据开放溯源问责制度,设置专门的数据监管行政机构,提供监督问责流程与配套标准,加强对数据开放关键节点与重要环节的历时性审查,推动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者,制度整合层面。保障数据开放长效制度供给,加强公共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衔接工作,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基础制度体系,避免标准不一与制度脱节,保障数据开放活动全流程、各环节有制可循。中央层面成立数据开放小组,统筹各区域数据开放工作,协调不同领域数据资源集,整合现有政策制度与地方条例,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公共数据准入与分级分类标准,打破数据开放的行政区隔与空间壁垒,以有效破解数据孤岛难题,形成公共数据管理长效机制。
2.以伦理规范型塑公共数据开放生态
数字法治政府并非技术与法治的简单叠加,而是借助数字技术、依赖法治体系,构建兼具治理效能与法治精神的公共数据开放新生态。深入审视公共数据开放安全难题,在数据采集、获取、开放、共享的不同阶段都会面临不同类型的伦理问题,如敏感信息处理、个人隐私保护等。对此,应将伦理道德引入公共数据开放全生命周期,强化数据治理中的道德规范,约束数据获取和使用行为,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实现制度、技术与价值上的统一。
首先,为数据开放关涉主体提供价值指引,增强各方主体的责任担当,自觉履行公共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接受安全风险评估审查,从道德上约束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信息垄断等不正当行为。其次,健全公共数据权利体系,为数据开放过程中的相对弱势群体给予充分尊重与帮助,填补不同人群、地区、行业间的数据鸿沟,满足多主体、多层次、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推动全社会共享数据开放红利,实现社会公平和机会均等。再次,在数据治理中根植底线思维和安全意识,各层级、各部门建立数据开放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潜在风险的科学研判,提高数字法治政府的风险治理和应对能力。同时,营造包容开放的社会氛围,提供公平环境与互动条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数据开放,支持第三方数据应用平台开发,促进跨地域、跨组织、跨领域的数据开放合作,进而在全社会树立起数据开放共识,以公共利益为首,增进社会福祉优先,推动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公平高效的数据开放生态体系。
结语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是手段,法治化是要求,旨在推动政府建设中数字化理念与法治化理念深度融合,利用数字化技术推进依法行政,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进而实现以法治思维激活数字技术、以数字技术推动依法行政的建设目标。在数字技术负荷治理偏好的时代风向下,公共数据开放作为时兴的治理手段,助力政府治理革新、公共服务优化的同时,也隐藏着主体权责不明、技术黑箱漏洞、监督管理缺位、制度供给不足四重安全悖论,进一步引发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信息孤岛等治理难题,一定程度上滞缓了数字政府法治化重塑进程。审视当下,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平台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强化伦理规范是我国公共数据开放安全升级的内在要求,硬性突破与柔性约束双管齐下、攻守协同,方能推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建设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民生三位一体的“数字中国”是加快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今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将由权力本位转向责任本位,从权力行使转向权利保障,朝着更加完善、更高水平方向不断拓展,未来研究可以聚焦数据主体确权、重点领域立法、制度体系构建等方面细致展开,探索创新驱动型公共数据开放路径,以实现数据治理与治理数据的高效协同,持续绘制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新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