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化时代的社会变迁引发了法学研究方法的变迁,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中持续扩张。不同于以往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使用定性研究方法的同时,因应数字化的社会背景,更多使用以统计分析为基础的定量研究方法,着眼于部门法的具体问题。出现这种变化的外部原因是社会变迁、学科融合需要与美国法学的影响,内部原因是法学自身存在不足、法学科学化内在需求与定量研究在法学上的应用效果。随着数字化的纵深推进和法学研究社群的代际更新,法学研究中定量研究的应用趋势会持续扩展,但要注意其限度,避免陷入“数据中心主义”的牢笼。应充分融合定量研究方法和既有法学研究方法,致力建构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关键词】规范分析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定量研究
【作者简介】刘猛,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
一个学科有一个学科的方法,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一个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之一。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法学是由理念、知识和方法组成的,它在上千年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研究方法。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十年,人类进入了数字化时代,法学研究面临更多挑战,如何推陈出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
目前,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学开始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统计分析工具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近年来,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论争探讨了不少法学研究方法的问题,此外还有不少学者在不同的层面、以不同的标准讨论这一问题。在内容层面上,这些研究一部分是针对数字化带来的法学研究方法转变的定性探讨,论述实证方法对法学的必要性;另一部分是结合论文发表等数据材料,对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进行定量分析,论证实证研究的上升趋势。在结论层面上,这些研究多认为法学应该接纳这种转变、促进学科发展,而较少对研究方法转变进行批判性反思。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态势、动因以及走向为何,尚需要从学术史层面进行较为宏观的考察。
一、法学研究方法的新动向
法学方法不同于其他学科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法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法学方法既是研究方法又是裁判方法,兼具学术研究和司法裁判两种功能。学术界对实践层面的法学方法论讨论很多,并以民法解释学为主发展出一套体系化的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但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专门讨论相对较少。
(一)既有的法学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与一门学科的成熟程度息息相关,法学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既有的法学研究方法包括如下五种。
第一,规范分析方法。在罗马法复兴后,注释法学派的学者们借助经院哲学的方法,使用文法学、修辞学、辩证法等技巧,通过对《国法大全》进行注释来理解这些古代的律法。19世纪,萨维尼(Savigny)通过研究中世纪罗马法史,致力构建当代罗马法体系,开创了历史法学派,之后经潘德克顿法学的孕育,建构起了法学的大厦。在此过程中,法学方法产生并成熟,其中最重要的成果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实证法的解释、体系化建构及适用,为司法裁判寻求因应之策。在方法层面,法教义学是一种法律的技术,是“以实证法,即实在法规范为研究客体,以通过法律语句阐述法律意蕴为使命的一种法律技术方法”。
第二,历史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主要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通过对历史的追溯发掘法律的来源,探寻其对当下的意义与价值。法律的历史研究指涉几个不同的方面。一是作为历史学派的法律历史研究,即历史法学派。二是作为学科的法律历史研究,即法律史学,通过对历史上的法律及法学学说进行研究追寻其在所处时代的作用及影响,探寻其对当下的可能意义。三是作为方法的法律历史研究,即法学的历史方法,通过对史料的考证、排比探寻法律的历史源头、原意及变迁过程,在立法论中寻求新的法源,在解释论中寻求立法者原意。
第三,比较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各国普遍适用的规则,但各国情状不同,因而法学是一种地方性技艺,要研究各国法律,比较研究方法就有了存在的意义。作为方法的比较法起源甚早,无论是中国古代立法还是西方古代立法都有比较方法的痕迹,柏拉图(Plato)、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等学者使用比较方法研究希腊城邦政制,近代比较方法更是被孟德斯鸠(Montesquieu)等人用来研究法律与经济等社会问题。学者们通过比较、借鉴各国的立法例、司法判决及法学学说,为学术和实践提供更充足的论证。但是,比较研究方法是所有学科普遍适用的,并非法学特有。
第四,社会科学方法。法学究竟是一门什么学问,是人文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并非没有争议。因为法学涉及司法裁判,所以具有经验属性,并非单纯的学术研究,它在大陆法系多被认为是独立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之外的一门科学,在英美法系则被看作一种技艺。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机制,与社会及其秩序息息相关,因此法学往往自认为是社会科学。但是,其他学科的学者未必认同。例如,有学者将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人类学归为社会科学,而法学是与地理学、心理学一起的始终未能成为社会科学主要组成部分的学科,原因一方面在于大学法律系以培养实务法律人才为首要职能,另一方面在于社会科学家也以某种怀疑的眼光看待法学,认为它似乎过于规范化,太缺乏经验研究的根基。法学的各种法则不是科学的法则,它的背景似乎也太个别化,它与社会科学注重研究普遍规律的原则不相契合。法学不被认为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研究方法。社会科学是讲究实证的,在17世纪科学革命后,科学成为学问的最高标准,关于人和社会的学问也要接受科学的检验,社会科学开启了实证化的进程,或注重数量计算,或注重社会调查,而法学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法律文本解读基础上的规范分析,追求法律概念、规则与原则的精确含义及适用,这种研究方式与人文科学接近,而与社会科学距离较远。20世纪法学受社会科学的影响,采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研究法律,出现了受社会学研究方法影响的法律社会学、受经济学研究方法影响的法律经济学、受行为科学影响的行为主义法学、受人类学影响的法人类学等学术流派。
第五,后现代主义方法。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出现的一股文化思潮,它批判现代社会,解构现代性,否定理性主义,主张去中心化,企图颠覆既有的秩序。这种思潮否定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认为理性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是一种假设。与其他建构性的法学方法不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方法主要是批判的、解构的,以颠覆现代法律和现代法学为目标。后现代主义法学一度风头甚健,但来得快去得也快,它在20世纪末势头减弱,而且影响局限于美国法学,主要原因在于它在批判现代法律的同时没有给出建设性的替代措施,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治理的需求。
(二)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的历程
法学要想发展,必须不断更新研究方法,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既不能是已经借鉴过的人文科学,也不能是学科差距太大的自然科学,而应是亲缘性最高的社会科学。
将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由来已久,并衍生出两种路径:一种是外部视角的研究,如卢曼(Luhmann)、哈贝马斯(Habermas)等社会理论家为了建构自己社会理论的大厦而将法律作为其中一部分进行研究,这种路径被国内学界称为“社会理论之法”;另一种是法学家自内部视角展开的研究,自社会学诞生以来,其研究路径和方法就不断向其他学科扩张,庞德(Pound)等将之应用于法学领域,法律社会学或社会法学应运而生。
在我国,以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沈宗灵和赵震江带领学生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不单纯研究“书本上的法”,而是研究社会实践中的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法。这一阶段主要涉及基本的学科概念及范围界定,法律社会学被定义为“对法律现象形成和运动的机制与规律以及法律体系的功能进行客观研究的社会科学。这一学科强调法律与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把法学分析建立在通过观察、实验和统计所获得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之上”,包括法文化学、法人类学、法心理学、法政策学、数量法学、系统法学等。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学者们引入国家与社会理论、功能主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权力技术与现代治理术等宏大理论范式和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后现代主义等各种分析工具研究中国法律的现代性问题。这一阶段法律社会学研究开展得如火如荼,出版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走向权利的时代》《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相关著作,还翻译了不少国外的法律社会学著作。
第三阶段是自2000年以来,研究转向微观分析,也没有了统一的理论范式或问题意识,仅是一种分散化的研究取向。第三阶段广为人知的名字不是法律社会学,而是社科法学,它“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从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社科法学几乎囊括了法解释学之外的法学研究流派,明显比法律社会学的范围更广泛。社科法学借助《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法律和社会科学”研讨会和研习班、“社科法学连线”等平台,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研究社群,并形成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三种较为稳定的研究进路。
(三)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的路径
社会科学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实证化,其研究方法是实证方法。实证方法是在近代社会科学产生之后借鉴自然科学方法产生的,“实证精神可以说是社会研究的精髓所在”。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有很多,以研究路径为标准可以分为定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与定量研究(quantitative research)。
在19世纪及以前,定性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在一战前,社会学开始运用现代统计学进行抽样调查与分析,在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抽样调查方法成为主流研究方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量化研究开始受到批判,质性研究方法发展得更加多元化;在1990年以后,有学者企图整合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但效果不大,二者的鸿沟已然形成。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定性研究可以直接观察并进行深入分析,但得出的结论不一定具有普遍性,并且主观分析因人而异,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定量研究具有普遍性、客观性、可验性,但容易得出表面肤浅的结论,难以揭示深层次的本质。二者都不可或缺,事实上也不可分离,但终归有所分别,目前定量研究无疑是国外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方法,“尽管带有自身的缺陷、局限和不完善,定量方法依然是理解社会及其变迁的最佳途径”。
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是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研究法律的一个流派,这里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实证主义的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然而,无论是传统的法律社会学还是社科法学的研究采用的主要还是定性研究,多注重田野调查、实地研究与个案访谈,对调查所得材料进行经验性的研究。受制于法学长期的封闭状态、研究者所受的学术训练等因素,定量研究很不充分。如论者所言,“社科法学运动中的最积极的参与者主要从事质性研究,从事量性研究的参与者处于边缘地位”。然而,近十余年局面正在发生转变。
(四)法学的定量研究及其扩张
在国外,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沟通较多,定量研究早已进入法学研究领域。20世纪80年代,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开启了法律实证研究(empirical legal studies),运用统计分析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并在公法、私法、社会法以及警务科学等问题上产出了很多研究成果。近十余年,受大数据影响,法学出现“计算转向”(computational turn),产生了计算法律研究(computational legal studies),出现了代码即法律(law-as-code)和数据即法律(law-as-data)两种研究范式,这加强了定量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
在国内,早在20世纪90年代,白建军利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对100个金融诈骗案例和39个金融刑法法条做定量分析,开启了法学定量分析的先河。然而,当时这种计算化的研究方式除了展示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很难获得法学界的认可。其后,张小虎、左卫民、王亚新、陈卫东、李奋飞、陈小君等将定量分析应用于犯罪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农村土地等问题的研究。
然而,前数字化时代的定量研究终归受制于数据资源贫乏,使用的数据属于小样本数据,不是大样本,更不用说全样本了。在这种状况下采用的定量研究方法多为描述性统计,“主要还是按照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来处理数据,对数据描述的理论分析占据主流,还不能科学、熟练地运用数理统计等分析手段与方法对问题展开统计学意义上的定量分析”。这种定量研究在面对小样本数据时尚有用武之地,但面对大数据时代的大样本就只能望洋兴叹。
近十年,随着网络数据资料的增多和大数据技术的成熟,使用爬虫技术可以抓取海量数据,数据贫乏的状况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数据爆炸。在法学领域,立法和司法资料上网公开,特别是基于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库,运用大数据和定量分析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不断出现,包括对裁判文书的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诉前调解的研究、行政裁判文书的研究、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研究、人民陪审员参审效能的研究、死刑威慑力的研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效果的研究、量刑指导意见下法官的量刑实践及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裁量模式的研究等。另外,数字化催生的以“数据法学”“数字法学”“计算法学”“计量法学”为篇名、主题或关键词的论文数量自2020年起直线增长,这些论文在讨论具体问题时多使用了定量研究方法。
这种研究状况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有学者称这种研究路径的兴起为“静悄悄的革命”,可以看作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第四阶段,它呈现以下特点。其一,从纵向看,它相较原来的法社会学研究呈现很大不同。原来的法社会学研究多注重实体性的内容,着重研究法律在社会秩序中的功能、地位及作用;当下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多注重用社会科学的理论及方法分析法律问题,更加侧重社会科学方法在法学上的应用。其二,研究工具为社会科学方法。这些研究运用了定量研究方法,研究对象多为大样本法律数据,借助大数据爬虫技术获取数据,创建数据库,采用统计分析,使用SPSS、SAS、R等统计分析软件,借助多元线性回归等线性回归模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双重差分方法、倾向值匹配方法等具体方法对海量法律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假设、得出结论,从而发现定性分析或小样本分析不能发现的问题或因果关系。有的研究者通过建构数理模型研究法律,还有的研究者将人工智能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在相关法律问题上做出更加精准的预测。其三,研究问题具体化。当前的法律社会科学研究是“问题导向而不是法条导向”,它不再像以往那样追求宏大理论的建构,而是注重具体问题的解决。这导致学术资源碎片化、多元化,它不是一个学科或研究流派,而是在共同方法统摄下的松散研究集合体。其四,研究社群多为部门法学者。相较此前的法律定性研究中的参与者多为法理学者,后发的运用统计分析的法律定量研究参与者主要是部门法学者。由于法律各个环节多以网络为载体、以计算机数据的形式呈现,产生了海量的法律数据,并提供了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具体数据,故而部门法学研究者可以通过这些数据针对特定的部门法律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样本数据进行定量研究而追踪立法、司法及执法的效果,探讨其中的规律和利弊。从法理学向部门法学的转变体现了国内学者不再满足于“输入学理”,而是开始尝试用社会科学的方法解决中国问题。
二、法学研究方法变迁的原因
任何学科要发展,就必须不断地借助新工具。自罗马法复兴以来,法学研究方法不断更新。当下法学研究方法的变动,有外部与内部多方面的原因。
(一)外部原因
第一,数字化社会变迁带来方法变迁。进入21世纪,人类社会因信息革命的影响进入数字化时代,特别是自被称为大数据元年的2013年以来,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数字化设备和软件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及服务业,这引起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生产组织方式的重组、生活方式的重塑、社会结构的重建与社会运转机制的再造,法学面对的问题也随之改变。此外,数字化时代的法律资料与前数字化时代大不相同:从形态上看,原来的法律资料多是纸质的,当下的法律资料多是数字化存储的;从数量上看,原来的法律资料多是可数的,当下的法律资料是海量的,单凭人力是阅读不完的;从状态上看,原来的法律资料是较为静态的,当下的法律资料是动态变化的;从联立关系上看,原来的法律资料是分立的,当下的法律资料是互相勾连的。总之,数字化时代的法律问题、法律资料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要求法学必须更新研究方法,而不能再单纯采取传统的研究方法。在数字化时代,数据是一切分析的基础,而分析的首要步骤就是收集数据、统计分析数据,“数字社会研究中,数据收集整理与计算分析的技术成为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技能”。数字化时代的法学要对数字化带来的海量立法文件、裁判文书等法律大数据资源进行收集整理,仅靠原来的研究方法是不够的,需要定量研究的协助来更好地认识问题与解决问题。海量的法律数据既适合实证研究的开展,也为法律的多元化的研究提供了突破的契机。
第二,学科融合需要新的方法。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学术发展进入科际融合时代,这就要求各学科之间开展沟通交流以弥补单一学科知识与方法的不足。关于社会的研究也需要学科融合,无论是经济、政治还是法律研究都牵涉很多层面,需要整合不同学科共同理解社会,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在实践层面,继2017年美国希拉姆学院提出“新文科”概念以来,2019年我国启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全面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寻求学科的交叉融合。法学是新文科的一种,要打破既有的学科藩篱,从以学科为导向转向以问题为导向,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完善自身研究,社会科学其他学科作为与法学最切近的学科,成为方法取用的重要来源。因此,法学“应适应从工业文明向信息文明的转型,从运用传统的人文社科工具转向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特别是要运用好算法,将文科的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相统一,彰显新文科的科学性”。此外, 2009年以拉泽尔(Lazer)为首的15位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联合撰文提出了“计算社会科学”(computational social science)的概念,认为我们生活在网络世界中,各种数字化应用已成为生活常态且给个体和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一种由数据驱动(data-driven),具有前所未有的广度、深度和规模收集及分析数据能力的计算社会科学已经兴起。其后,这种方法分别影响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产生了计算政治学、计算社会学、计算法学的研究分支,这些研究分支需要加强合作,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实现优势互补,发现并解决现实问题。
第三,美国法学的影响。毋庸置疑,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深受美国法学的影响。因为提倡学科整合,所以社会科学对法学的影响增强,而美国法学院的学者往往受过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的训练,拥有其他学科的学位,加之法律经济学的推波助澜,以社会科学方法特别是以定量研究方法研究法律已蔚然成风。
在二战之后,随着美国综合国力跃居世界第一,其学术研究也影响了其他国家。具体到法学,现实主义法学、法律经济学及后现代主义法学传播到世界各地,这或多或少影响了其他国家的法学研究。我国法学先后受到日本法学、欧美法学以及苏联法学的影响。近些年随着中美学术交流的增多,赴美留学学习法学的人数居高不下,他们在美国学习期间深受美国多学科交叉融合氛围的影响,不少人接受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并将之应用于中国具体问题的研究,在回国后接续这种研究路径,并通过传道授业影响学生,形成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法学的态势。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领域受过美国式方法训练的学者也开始研究法律问题,并提供了不同于规范分析的研究视角,这对法学来说既是影响也是激励,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向。
(二)内在原因
第一,法学自身的不足需要其他研究方法弥补。在现代学术体系下,任何学科都不是自给自足的,而是需要其他学科的助力。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的主流,然而它不是自足的,虽然它在案例分析及司法裁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分析相关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发展时常常表现得力不从心,在立法论的研究中作用有限,对法律相关社会问题的源起、发展及变迁,对民众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观念,对影响立法、司法裁判的深层次原因等缺乏解释力。以该方法为主体的法教义学已高度成熟,此后也只能是在既有框架内修修补补,很难再拓展新的局面,对新兴社会状况表现得无能为力和解释力不足。要对法律进行全面研究,就必须在规范分析方法之外不断寻求其他研究方法予以补充。
在法学之外,自然科学因研究对象与人文社会科学相差较多而亲缘性较差,加之其方法主要是要求严格的因果推断逻辑、净化的实验环境以及可重复性的操作的实验法,故不太适用于法学。法学主要受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影响。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借鉴其他研究方法,这是一个从人文科学化到社会科学化的过程。法学最初发展是借鉴人文科学的方法,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应运而生。自19世纪以来,社会科学迅速发展并超越了古老的人文科学,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二战之后,统计学方法迅速发展,定量研究被广泛应用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人口学的研究,使这些学科能够共享相同的方法和知识,进行学科间沟通融合并朝更加科学化、实证化的方向迈进。其后,统计分析成为社会科学各学科普遍适用的工具,法学自然也可以使用。在进入数字化时代之后,处理海量的法律数据更加需要精确的研究方法,以概率论、统计学为基础的定量研究无疑是不错的选择。
第二,法学科学化的内在需求。17世纪的科学革命逐渐催生了科学方法,其表现一是数学化,二是可用实验验证。数学在中世纪只是一种工具,不占重要地位,甚至被认为是劣等学问。但在伽利略(Galilei)等学者和耶稣会士们的推动下,数学在解释自然现象方面的能力越来越突出。1687年牛顿(Newton)的《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出版,标志着自然哲学的“数学化”完成。科学的另一项表征是用实验验证某项知识,这需要借助仪器设备,以经验和归纳替代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分析与演绎推理。实验方法可以无限重复演示给观众来证明被论证理论的正确性。在科学产生后,其地位逐渐凸显,成为所有学问的标准,任何学科要想进入科学行列都必须接受科学的检验,并使用科学方法研究该学科的问题。许多人文社会学科的学者做出过努力,如圣西门(Saint-Simon)和孔德(Comte)创建了“社会生理学”,致力于发现人类社会中类似万有引力式的“规律”;斯宾塞(Spencer)仿照生物学的知识,提出社会进化论。20世纪的社会科学家更是采用各种测量设备、调查问卷、统计计量、仪器记录及电脑应用等尽量“客观地”进行研究,以彰显自己的科学性。
法学也遭受了这种诘难,开始“追随‘时代的精神’,抛却了古老的知识传统,转向强调‘科学’(公理)推理、强调知识确定性、精确性及普遍性之严格规准的实证主义。按照自然科学标准构想法律公理体系,就形成了一种新的风尚”。其中,莱布尼茨(Leibniz)贡献尤多,他对自然法进行改造,将法律视为现代科学的产物且是由科学证成的,认为法律也遵守几何法则;他将几何学引入法学,寻找法律的一般原则或法的要素,并借助这些原则或要素,运用组合方法推导计算出所有法律,使法学也成为具备清晰性、确定性、普遍性的学问。由此,法学被纳入科学的轨道。这种科学的法律组成一个类似建筑物的法体系,以法典为外在表现形式。莱布尼茨的《法体系》建构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律体系,其起草的《利奥波德法典》希望能被现实应用。其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Christian Wolfi)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学,力图将数理逻辑或“几何学方式”转化成为一种“封闭的、公理演绎的自然法体系”,强调所有的自然法规则(法条)都应该按照“无漏洞的演绎方式”、从“较高的公理”到“最小的细节”推导出来。到了19世纪,德国法学家甚至力图建构像门捷列夫化学元素周期表一样精确、直观的法律公理体系,潘德克顿学派用莱布尼茨的方式试图完全用几何学解读民事关系。这些将法学数学化的努力都没有进展下去,法学通过构建概念金字塔式的体系实现了自己的法律科学化。
数字化时代的法学面临数据的问题,只能采用数学式的方法分析这些数据。运用统计学的定量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诸多尝试就是法学科学化的表征。相较社会科学的其他学科,法学显得特立独行,一直徘徊在定量研究的大门之外,常常被其他学科认为不够科学化。能否进行定量分析是衡量一门学科是否为科学的主要标准,暂且不论这种标准是否正确,相较其他研究方法,定量研究确实契合了科学产生以来科学化——数学化或可计算的内在要求。
第三,定量研究可以更加客观地研究法律,实现更有效的预测。在数字化时代,相较其他研究方法,定量研究具有独特优势。要对海量法律数据进行研究,既有的田野调查、个案研究乃至抽样调查都难以满足需求。要对大样本乃至全样本进行研究就必须借助大数据技术、统计分析与大数定律得出结论,经由数字计算得出的结果相较一般推论往往更客观。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客观地认识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探寻因果关系,实现有效的法律预测。当研究对象是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的法律问题时,定量研究更加显示出特殊的优势。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线后,面对如此海量的裁判文书,无论是文书选择还是文书分析,单凭人工都是难以实现的,而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定量研究可以有效实现人力难以企及的目标。
此外,定量研究甚至可以纠正人们依照常识做出的错误判断。例如,通过数据统计和观测证明城市交通因为车慢才堵车的事实,颠覆了平常因为堵车所以车慢的刻板认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往往被认为“陪而不审”,但通过大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人民陪审员能够系统性地影响审判结果;我们往往觉得机器比较机械,不如人自己做决策精确,但美国的研究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机器和人工智能算法在保释问题判定上比法官更准确、更公平。这样的研究可以帮助调整立法措施和司法决策,更好地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定量研究不仅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鲜花样,而且在法律问题上表现出强大的解释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三、法学研究中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前景
在法学研究中应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对数字化时代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该方法从不同角度对立法、司法及法学研究进行考察,拓展了法学的视域,展示了法律的多元面向。
(一)定量研究的适用
每一门学科都是逐步发展的。法学通过引进西方学理并结合中国现实,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以规范分析为主导的方法体系。
第一,定量研究的效用。法学在进入数字化时代后,需要更新研究方法以适应时代要求,这就出现了数字法学或计算法学的研究路径,契合了法学发展的内在要求。既有研究表明,法律可以适用定量研究方法打破法律不可计算的前见。可以预测的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的纵深推进和法学研究社群的代际更新,法学定量研究的趋势会持续扩展,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以后会越来越多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法律数据,应用SPSS、SAS、R等社会科学软件统计分析法律数据,解析法律问题,揭示因果关系,提升法学内涵。
第二,定量研究的提升。与熟练运用定量研究的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的定量研究在质量上还有待提高。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相比,法学的定量研究尚处于初级状态,尚未形成明确的研究路径,尚未出现体系化的研究,也尚未形成专业的社群。至于如何提升其质量,有学者认为应该增强问题意识和理论对话意识,提倡多元研究方法的创新应用,致力于发现客观规律;还有学者认为应该面对法律做实证、培养经验感、走向实验、回到社会科学的传统、培养方法论自觉、将经验与规范结合。在法学研究中应用定量研究方法应该结合法学的现实状况,发展适合法学的研究路径,研究真正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实现研究方法与法学知识、理念的有机结合,体现法学的价值关切,让工具适应法学,而非将法学降格为受方法决定。
第三,定量研究人才的培养。研究人才的代际更替需要依靠新研究人才的培养。在大数据出现后,多数法学学者面对海量法律数据的宝库束手无策,仅有极少数法学学者可以利用大数据开展定量研究,但他们势单力孤、难成气候。有的法学学者与其他懂定量研究的社会科学学者合作研究法律问题,实现知识与方法结合,达到优势互补。但是,这对法学这门具有专业门槛、团队合作较少的学科来说不无难处。从长期看,要推动数字化时代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必须独立培养熟悉新方法、使用新工具的人才。要培养熟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定量研究人才,有两条路径可以遵循。一条是,法学学生辅修统计学、社会学甚至计算机科学的相关课程。在这方面有其他学科的先例可循,如社会学的谢宇教授从2004年开始在北京大学开设定量研究方法班,聘请国外专家授课,培养定量研究人才。前些年,清华大学政治学系利用夏季学期聘请在美华人学者回国为学生讲授定量研究方法。让长期受法学训练的学生去学其他学科的新知识,甚至是包含数学公式的统计学,需要投入大量时间,但能否深入学习并达到预期效果不无疑问。另一条是,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招收具有社会科学尤其是具有定量研究基础的其他专业学生来学习法学。这种方式比较迅捷且为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广泛采用,但也存在很大问题,即这类学生不具有法学基础,而法学作为具有专业门槛的学科,法学理念的塑造、法学知识的养成需要经年累月的积累,不是通过在短期内补修几门课程就可以实现的。不具备法学理念与法学知识的研究者即使熟悉统计分析并掌握了研究工具,也不过是数字化研究方法的机器。
(二)定量研究的限度
法学是关于人世的学问,而人世及社会是不可完全计算化的,只能实行有限的计算。因此,数字化时代的法学研究虽不能脱离数据,但也不能依附于数据。
第一,保持法学的自主性,防止“数据中心主义”。近一两百年学术发展的最大成果之一是各个自主性学科的建立,当下提倡的学科整合并非要消弭掉各个学科。相较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等定量研究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学科,法学对科学化的研究方法表现出一定的排斥,显得过于保守,这既是不足,也是优点,因为它坚守了法学的自主性。由于存在法律规范这么一道屏障,故而法学要抵御社会科学方法的入侵,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像其他社会科学那样让定量研究占据主导地位。
定量研究虽然较为客观、科学,但是并不完善,无论是在本体还是在程序上都存在不少问题。它基于实证主义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存在捕捉复杂社会现象的方法缺乏、依赖僵化的假设以及易受情境因素影响等不足;很难收集到高质量的数据,即使有数据也有可能产生“统计至上主义”的病态,使学术研究陷入“数据中心主义”的牢笼,在大数据时代依赖算法又产生了诸多问题。这一系列问题在大量使用定量研究的学科中早已凸显,如在美国的政治学研究中出现了方法至上的认知,将方法论作为元研究,失却了研究的目的,形成了“定量霸权”,在研究中充斥着盲目的数据处理,导致政治学越来越像伪科学;其他学科如教育学、公共管理学、国际关系学也出现了方法上的批判与反思。这些问题在法学定量研究中同样存在,因此要保持警惕,预防其过度侵蚀法学;要反对“定量霸权”,认识到定量研究终究只是工具,从而提防工具异化、反客为主。
第二,秉持法学价值理念,防止法学技术化。法学是饱含价值关怀的学科,它秉持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等理念价值支撑着法学的发展,如果舍弃了这些价值,法学就丧失了存在根基。当下有些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不仅没有宏大的价值目标,而且舍弃了应该秉持的价值理念,仅着眼现实解释和琐碎修补,丧失了运用法律价值影响、引导甚至改造社会的能力。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法律社会学关注宏大社会理论,秉持法学价值理念,是值得当下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学习借鉴的。
其实,定量研究不单单是数据和统计,“定量研究最重要的是理念,即怎么看一个问题,看问题的哪个方面,然后怎么验证自己的看法。它是一个全面的过程,不只是数据,也不只是统计,而是运用统计来研究数据,来回答我们想要了解的问题。数据、统计方法、理念,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理念是最重要的”。数据是材料,统计是技术,数据可以说话但也不能说话,它终归还是需要人为的使用,需要理念与知识的支撑。因此,要运用理念与知识加强对数据的辨别,以防成为数据的奴隶。数据并不等于科学,通过数据计算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结论。社会科学中的一些研究通过对采集的大数据进行定量研究,得出明显与常识相违背的结论,有的是因为获取的数据本身存在缺失、有限公开、杂乱、不具代表性等问题,但更多的是因为理念出了问题或没有价值理念。定量研究需要有好的预先设计,这考量研究者的预先设计能力、分析能力与解释能力等综合素养,不是技术能够解决的。法学研究也是如此,数据的使用需要理念的支撑,如司法数据,“公开的司法数据大多是一种结果性材料,对于研究一些诸如司法人员推理、决策等过程性问题的作用相当有限”,对这些数据如何利用、解释都考验研究者的理论素养。因此,引入社会科学定量研究的法学应该以价值理念为衡量标尺,避免价值关怀的失落,摆脱技术化的梦魇,在法学科学化与技术化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
第三,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而非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需要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但更新法学研究方法是有限度的。有学者认为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引入实验方法,还有学者认为应运用自然科学的思维方法以及技术,形成“自科法学”。笔者认为,法学主要是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数字化时代最重要的是借鉴定量研究方法而并非实验法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因为实验室可以控制变量和重复实验,但社会科学数据是无法人为控制的。有些社会科学如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及社会学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实验方法,但法学涉及一般性规范,关联公平正义,试错成本极高,很难进行较大范围的实验。因此,法学不可能自然科学化,其边界就是社会科学的边界,有些实证方法即使源自自然科学,也是经过已然成熟的社会科学媒介的,并非纯粹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在定量研究中采用的是统计学的社会统计而非自然科学的数理统计。事实上,经过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社会科学的长期研究,社会科学的定量研究方法已十分成熟,法学可以直接借鉴使用,无须再向自然科学借鉴研究方法。因此,采用科学化的方式研究法律是有限的科学化,是经由社会科学的媒介的科学化,而非绝对数理科学化或实验化。
第四,保持既有研究方法,寻求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融合。数字化时代的法学(如数字法学、计算法学)并非“数学法学”,并非要将法学彻底数学化。采用社会科学定量研究不代表抛弃既有研究方法,毕竟规范分析方法是法学体现自主性、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表征。从宏观层面看,基于法学的规范研究特征,规范分析是其本质方法,也永远会是其难以舍弃的主流方法或最终方法,“社会科学分析永远不可能取代法律判断,相反,法律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变得愈加重要”。从微观层面看,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不能互相替代,就如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不能互相替代一样,它们均具有裁判方法功能和研究方法功能,在不同层面的作用大小不同。在裁判中,规范分析方法不可或缺,但不一定使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层面,两种方法各自显示不同的效应,发挥各自的作用。总之,规范分析方法的专长在法律实践,“法教义学主要是指向司法的”,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施展空间在法学研究。二者或是并立的,或是有先有后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前端,规范分析方法殿后。在现实中,应该充分融合定量研究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与既有的法学研究方法,建构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
法学的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史,学派的产生与建立基本上是立基于新的方法的,方法成为区别学派的重要标志。法学的方法转向不是抛弃既有的研究方法,而仅是在某一个特定社会状况下某种研究方法较为突出而已。因应数字化时代的社会状况,法学需要新的研究方法充实自身,而社会科学的定量研究提供了一种选择。数字法学或计算法学之所以与既往的法学流派、潮流有所不同,是因为其独特的研究方法,侧重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量研究,强化了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学的路径,其成败得失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专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