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职务犯罪领域呈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日益趋同的“两法衔接”趋势,证据标准正逐步向传统刑事诉讼规则体系靠拢。这意味着,传统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基本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背景。然而,司法实践中仍面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见效难等困境,制度完善与实践阻滞并存。鉴于此,从成功案例中提炼适应中国司法环境的“隐性规则”尤为关键。
一、隐性规则一:合法性辩护需与真实性辩护相结合
在单个证据的质证环节,辩护视角不能局限于合法性,更应致力于动摇其真实性。例如章国锡案中,即便排除非法供述,控方通过补充录像和证人出庭证实了受贿事实,二审仍维持部分指控。这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底层逻辑:办案人员对案件真实具有执着追求。一方面,错案终身追责制使其对事实真相高度警觉;另一方面,即便法官知晓某个证据系非法取得,若内心已确信其指向的事实为真,便很难在裁判中完全无视该证据,这与英美法系中“证据一旦排除即视而不见”的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因此,相比单纯的合法性抗辩,动摇证据的真实性往往更能触动法官的内心确信,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二、隐性规则二:将证据辩护转化为量刑辩护的筹码
当证据辩护难以直接导致无罪或事实不被认定时,可将其转化为量刑协商的谈判筹码,即通过证据问题换取量刑从宽。例如周文斌案中,辩护律师在一审提出了大量有力质证意见,但仍被判处重刑。二审时,辩护策略转向“抗争与妥协”的结合,对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认罪,对存在瑕疵的关键证据则坚决要求排除,最终在二审取得了显著的量刑减让。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种现实路径:在职务犯罪无罪辩护阻力较大的情况下,深入剖析并有力揭示证据体系的重大瑕疵,是积累量刑协商筹码的关键。证据缺陷越实质、越严重,换取量刑从宽的空间就越大,辩护的主动权也就越强。
三、隐性规则三:建立体系化思维,攻击证据链条
质疑单个证据往往无法形成有效合理怀疑,必须建立体系化思维,从整体证据链入手,构建“证据树”,针对控方的印证体系进行整体质疑。例如葫芦岛王海泉受贿案中,该案指控被告人收受贿赂10万元,核心证据为行贿人证言及取款记录。辩护律师从证据体系入手,发现多处矛盾与断裂:证言与书证矛盾、证据链条断裂以及证明力薄弱。这些疑点相互交织,共同动摇了指控事实的唯一性与确定性,最终导致二审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辩护没有局限于单个证言的瑕疵,而是构建了针对待证事实的体系性质疑。我国的证据裁判规则以印证为核心,单个证据的瑕疵若有其他证据印证,通常难以直接排除。因此,有效的辩护必须致力于打破这种印证结构,通过揭示证据间的内在矛盾或关键节点的缺失,使法官对整个指控体系产生合理怀疑。
四、结语: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
职务犯罪的有效辩护,不应局限于单纯的证据规则套用,而应深植于中国司法实践:
1.合法性与真实性结合:在质疑证据合法性的同时,更要设法动摇其证明事实的真实性;
2.证据辩护与量刑辩护结合: 将证据瑕疵转化为量刑协商的筹码;
3.个体证据质疑与全案体系化思维结合:跳出单个证据,用体系化思维审视全案证据链
【作者简介】
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