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证据辩护导论

——《证据辩护》第一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51 次 更新时间:2024-03-0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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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辩护的重要性

常言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古罗马还有一句法律格言:“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辩护大致可以分为实体辩护、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实体辩护又可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

检察院为了指控,会建构一套指控证据体系,由多个单一证据构成证据锁链。辩护人可以通过质疑控方每一项证据的“两力”(证据能力、证明力)、“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而攻破证据锁链,也可以从指控逻辑的角度直接颠覆指控体系。两者相辅相成,并不矛盾。辩护人既要“破”,也要“立”。所谓“破”,即打破证据锁链,颠覆证据体系。所谓“立”,即收集其他无罪或罪轻证据,围绕辩护观点建立辩方证据体系。

梳理证据,厘清指控逻辑是证据辩护的基础。如作无罪辩护,提出指控本身的根本性错误,便有可能瓦解指控,实现辩护的颠覆性效果。如作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辩护人对指控证据提出有力、合理的质疑,也有助于实现辩护目标,说服法官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争取对被告人更好的结果。

大案刑辩团队办理的不少案件,通过证据辩护颠覆性地实现了无罪结果,近年来我们已经收获了38起无罪案件。

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

二、证据辩护的方法

如何进行证据辩护,见仁见智,本书就是我们进行证据辩护的立场、方法与策略。在此先介绍大案刑辩团队几点常规做法。

第一,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成功的证据辩护以辩护人的细致阅卷为前提。

阅卷有很多技巧,但前提是认真。阅卷不认真、不细致、不全面,不可能做好证据辩护。通过阅卷,我们一般会准备好详细的质证意见,提出调取证据、调取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要求重新鉴定、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等各类申请,从指控证据中梳理无罪、罪轻证据作为辩方证据,根据阅卷发现的线索收集新证据,同时形成辩护意见,并不断修改和完善。

有些证据对于辩护至关重要,如电子数据,涉黑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有可能为辩护提供“重磅炸弹”,必须坚决要求调取。如果法院不调取、检察院不提供,有时可坚决不同意开庭。《庭前会议指引》一书就此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技巧与应对。

第二,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

宣布开庭后的程序辩护,如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需要证据支持。发问阶段,需要结合证据核实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揭示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与其他证据的矛盾。

法庭调查阶段,控方举证时,辩护人针对每一项证据进行质证,尤其是针对关键证据重点质证,要求控方出示物证,核对证据原件,尽全力争取传唤关键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辩方举证阶段,辩护人会细致出示证据,包括体积庞大的物证,阐述辩护观点。法庭调查阶段,应尽可能实现诉讼的可视化,我们会争取在法庭播放质证、举证的PPT,以直观、生动的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和辩护观点。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不要受制于个别法官限定的法律问题,而要全面运用证据辩护,必要时亦可展示PPT。在法庭辩论的第二轮,我还经常针对公诉人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反驳,对此我还总结出一个演讲《何为证据确实、充分》。

庭后,辩护人可继续要求调取证据,重新鉴定,寻找专家,收集辩方证据。二审,申诉,再审,都必须高度重视证据辩护。

第三,证据辩护往往从证据的“三性”入手,但不能拘泥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辩护。

有时法官要求辩护人仅就证据的“三性”表态,具体意见待法庭辩论时综合发表。辩护人断然不可拘泥于此要求。法庭调查是最重要的诉讼阶段,其重要性甚至在法庭辩论阶段之上,将证据说清道明,无罪还是有罪、罪重还是罪轻就一目了然。因此,辩护人应当以证据为中心展开全面辩护,倘若法官打断,要求只就单项证据发表意见,辩护人应当坚持阐明全部观点,因为质证包括对证据本身的质疑,证据的相互印证关系,质证阶段也应当充分展开论述,甚至可以相互辩论。辩护人要做到质证与辩论融为一体,证据辩护与全案辩护相结合,尽量实现辩护重点的前移,使法庭在早期就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使“无罪”“冤枉”等核心诉求贯穿于质证的始终。

证据的合法性是很多刑事案件的关键。不止是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而且侦查人员、监察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本身也可以成为辩方进攻的武器。我们在多起涉黑恶案件中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威胁、诱供行为,通过控告和反映情况,最终促成了和谈,实现了案件结果的最优化。

三、证据辩护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证据辩护的灵魂,也是普通刑辩律师的短板,律师可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参与实战、自行研究而逐渐提高。我曾经运用十项证据规则,对一起重大涉黑案件进行无罪辩护,对控方的证据体系进行彻底的粉碎性作业,几十位律师在法庭进行了坚决的无罪辩护。尽管案件结果不利,但还有待历史检验。在此我以福清案为例简要说明证据规则及其运用,有兴趣者可检索我的演讲《涉黑案件辩护中证据规则的运用》。

1、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指控犯罪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控方指控福清林氏父子等3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组织的存在,证明林氏父子等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

组织特征。从来没有成立所谓的组织。所谓标志性事件——方某顺被破坏生产经营案,与林氏父子毫无关联。2009年杨某忠被故意伤害案,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全是外人,如果真有涉黑组织,清理门户怎么可能找外人帮忙?业务外包?组织成员间互不熟识。多人与林氏父子不认识,无来往,多名被告人从未见过面,在法庭上是第一次见面。指控组织纪律相关的林氏父子的茶室,2016年才建成,根本无法于2006年在此聚集。

经济特征。林氏父子投资的企业大多在2006年前成立,收入均合法。起诉书指控林某涉及的12起案件中,没有一起与其企业有关。指控的“豢养”行为,只有2名成员入股,其余人均无获利,其他人均是在工地领取正常工资。指控京东方铁皮屋事件,每人只发200元,而且多年只发了这一次,何来“豢养”?

行为特征。福清案没有一起具有暴力、威胁特征的犯罪,没有一起轻伤案件。林某反被人诈骗了几千万,仅在对方门口叫了几句,连辱骂都没有,何来寻衅滋事?

危害性特征。起诉书指控林氏父子在当地形成全面心理控制,但他们实为处处受制于人,被他人诈骗、敲诈勒索,被公然辱骂,殴打,是被人欺负的“黑社会”。起诉书还提到当地居民因害怕林氏父子不敢上访,实际上个别村民一直在上访、诬告林某,所谓“心理控制”根本不存在。

2、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指诉讼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福清案中几乎每一起指控均存在逻辑错乱、证明对象不明确、张冠李戴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打包在一起。全案35起寻衅滋事指控,证明对象就不具体,证据基本只有被害方证言。例如,指控强买土地的寻衅滋事案中,所谓强买土地行为是林某一方高价收购,被害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指控的三起非法讨债寻衅滋事,连辱骂、冲突的存在都无法证明。指控破坏基层选举,证明对象错位,匿名投票不可能存在打击报复行为,因为无法知道是谁投的票。

指控出现了证明对象无法证明的常识性错误,出现了“欲殴打”、“企图暴力殴打”等无法用证据来证明的心理活动。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之间建立联系,具有关联性,如指控的毁坏坟墓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主观证据也都是被害人陈述,无法证明为林某所为。指控一些突发事件为组织犯罪,指控证据与组织之间完全没有关联性。

3、证明责任

控方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但福清案起诉书出现了多起只有指控事实而没有列举证据的情形。指控涉黑犯罪的“关系网”,亦无证据加以证明。公诉人不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其讯问的合法性无法证明。证明不能违背逻辑,更不能推定相反内容的成立。如起诉书将主动报警推定为聚众斗殴,将高价赔偿推测为暴力威胁,推定的内容完全与事实、常识相反。

4、证明标准

控方证据不但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还要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即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转化为数字,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证明程度达到99%,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只需达到51%,而福清案很多指控连优势证据标准都达不到。例如,指控黑社会欺压百姓、造成心理强制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超过30人,且其中很多笔录系侦查机关造假而来,辩护人提交的1013户村民联名信(共1396户,占72.6%)压倒性地证明不存在黑社会,林氏父子是“大善人”。两者对比,所谓欺压百姓的指控甚至达不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

证据规则主要是关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如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福清案中大量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相矛盾,如杨某某被故意伤害案,完全基于传闻证据,甚至证人明确称为“传说”的证言。因此,应当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应谨慎评价。关键证人、被害人应通知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但法庭一概不予许可,没有一位证人、被害人出庭。鉴定意见是重要的客观证据,控方本应充分利用来指控犯罪,但公诉机关基本不用。例如,破坏生产经营案的两起案件,应当鉴定没有鉴定,竟以被害人陈述的金额直接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的损失。

6、传闻证据、意见证据不可采

福清案的指控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许多证言系明确表述为“听说”甚至“传说”的传闻证据和猜测性的意见证据,明显不具可采性。且言词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与其它证据也矛盾。例如,强买土地寻衅滋事案,所谓的被害人均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他们自愿,强卖完全不存在。杨某某被故意伤害案,控方依靠时隔9年、无任何目击证人、无来源的传闻来指证犯罪。有人推测殴打他们的人是林某派来的,推测对方“欲殴打”自己。

7、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要求不得伪造证据。福清案中侦查人员为了拼凑黑社会,伪造了大量证据,如伪造了立案材料、案件登记表;大量证人、被害人笔录系造假:不识字的证人在笔录中签“以上笔录我看过,也念给我听,与我所述相符”。案件一审时,一些被害人翻证,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自己没有受过侵害,之前被威胁签了笔录,证实证言确系伪造。对于此类情形,一方面,办案人员已经涉嫌伪证、徇私枉法。另一方面,不仅伪造的证据不应采信,对该案所有证据的真实性都应该保持高度怀疑。

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依法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福清案中存在残酷的刑讯逼供。例如,对林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达108天,采取老虎凳、限制饮食、不让睡觉、整天罚站、殴打、甚至强制服用不明药物等手段实施刑讯逼供,获取证据。但检察院、法院置若罔闻,坚决不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9、证明妨碍规则

根据证据妨碍规则,拥有证据的一方拒绝提供证据的,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即“隐匿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福清案58项指控均凭言词证据,被告人均坚称遭遇残酷的刑讯逼供。故定罪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此,必须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而该案大量笔录缺失,同步录音录像也完全没有调取。检察院就证据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录像,推定对控方不利;检察院对刑讯逼供线索,不能给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检察院坚持不提供录像,只能说明录像有问题。因此,如果检察院不提供录像,则被告人供述应当全部排除。简言之,不依法调取同步录像,就是制造冤案。

10、经验法则

证据采信应当符合经验法则,符合常识。经验法则,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出来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知识。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经验法则能够实现对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明,并成为法官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手段。

福清案中,买地、迁坟几乎都是高价。依经验法则,应当推定为自愿、无强迫。且事情经过十多年,没有任何纠纷、异议或上访等事件,从经验来看,完全属于自愿的交易。非法讨债寻衅滋事案,林某被骗3000多万,依据常理自然会有一些过激行为,但远远谈不上犯罪。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却看到一个组织成员互不认识、相互陌生的的“黑社会”,一个组织成员说走就走,毫无组织、无纪律的“黑社会”,一个被敲诈、被诈骗、被公然贴大字报辱骂全家、被人在微信群里公然辱骂、被人在家门口破口大骂、被打的“黑社会”,一个热衷报警、被人上门要人、被害人变成被告人的“黑社会”,一个热心慈善事业、捐款近千万、村民联名信称为“大善人”的“黑社会”。凭经验法则,从常识判断,这样的“黑社会”不是黑社会。

四、写一本法律人能用的证据法教科书

上述十个证据法常识在福清案中的运用,展示了证据规则的力量,也为读者呈现了如何利用证据规则进行辩护。我要求大案刑辩团队成员在每一起案件中将证据辩护做到极致,福清案只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在我们办理的大部分案件中,证据辩护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证据辩护,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实现司法公正。

本书将针对每一种证据种类,深入研究,结合刑事辩护中的常见问题,全方位提炼证据辩护的要点和技巧,梳理相关规则,并提供我们成功或失败、经典或常规的辩护案例,供刑辩律师或检察官、法官参考。

证据辩护,见仁见智,并非千篇一律,并无标准答案,而是与律师的生活经验、诉讼技巧紧密相关的。因此,证据辩护是一项没有终点的旅程,需要律师同行不断提高证据辩护的技巧。我也将日积月累,在未来的每一起案件中创造性地思考和运用证据规则,在法庭内外,为自由和正义据理力争。我也会继续磨炼和完善证据辩护相关的写作,因而与《庭前会议指引》一样,本书是开放性的,未来将持续修订,并加入更多案例。欢迎法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案例。

本书的终点,不止于本书的修订。多年前,我就曾规划写作一本法律人能用的证据法教科书。

现有的证据法著作,多数带有过度的“西方”风格,律师、法官、检察官若想查一查如何使用,往往得从复杂的学术理论、冗长的论述、国外的案例、西式的表达中抽丝剥茧,才能寻找些许想要的东西,但又因其复杂性而难以确认证据规则到底如何操作。我未来将写作的《证据法》,将延续《证据辩护》一书的风格,简明扼要地解释证据规则,用我们“中国特色”的案例,生动地描述证据规则的运用方法。这本书当然需要一些证据法理论,但以必要为限。这本书,公众会愿意作为有趣的读物而翻阅,因为文笔和表达是大众接受的风格,特别是案例源于中国实践,故事将引人入胜。这本书,律师可以直接拿到法庭作为速查指南,法官、检察官也可作为必备的工具书。无论法学院如何指定参考书目,法科学生都会以这本书为教科书。

这是一个预告,也是一项正在进行的写作实践,《证据辩护》一书是这一远景规划的前期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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