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晚清全权大臣在甲午战争期间的身份遭受日本质疑,这种情形常被归因于清政府对国际法的陌生及外交近代化的滞后,然而该观点对其在晚清时期遇到的阻力有所忽视。在西方外交制度缺陷与翻译讹误的共同作用下,19世纪中期的清政府误将英美全权公使大臣的不同身份、多种凭证混淆在一起。至同光时期开展对外交涉时,清政府虽已区分全权大臣和出使大臣的不同职能,却又把不同的文书凭证合而为一。清政府因列强的实用主义策略而延续既有模式,使中西外交规范存在距离,最终导致“广岛拒使”的发生。此后清政府不仅依据西方外交规范对全权敕谕进行调整,更通过支持张荫棠等人在清末议约交涉中的创新实践,推动全权大臣制度逐步完善。综合来看,晚清外交制度的转型过程充满了复杂性。
[关键词] 晚清 甲午战争 全权大臣 外交制度 张荫棠
伴随着西方外交制度的传入,晚清官员在对外交往时陆续拥有全权大臣等新身份。晚清全权大臣在对外交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议订了包括《辛丑条约》在内的所有重大条约。在外国强权的影响下,除清廷的任命和授权外,全权大臣的身份获得外国政府承认也非常重要。中日甲午战争中清军作战失利,户部左侍郎总理衙门大臣张荫桓、署湖南巡抚邵友濂在光绪二十年(1894)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清廷任命为全权大臣,随后携带国书赴日谈判。日本政府认为二人缺乏完备的议约凭证,不信任他们的身份和权限,拒绝进行议和。学者结合国际法对这次“广岛拒使”进行了详细分析,他们敏锐意识到由于晚清官员不熟悉近代国际规范,导致其实践和西方外交制度存在着距离。[1]不过把视线拉长,仍有一些问题值得重视和研究。
事实上,两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始对西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和常驻使节制度加以运用,从而于19世纪中期产生全权大臣,[2]并向国外派遣出使大臣。清廷任命的全权大臣可以与外国全权代表议订条约,出使大臣能够长期驻扎英、美等国,两项职官的身份表现形式由各自的官衔(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钦差出使大臣)与文书凭证(全权敕谕、国书)两部分组成。由于对这一新生事物尚不熟悉,清廷在对外交往时往往将全权敕谕与国书这两种代表不同职能的身份凭证混淆在一起,以致朝野上下长期未能形成对西方外交规范的正确认知。而在此情况下,外国官员又多次承认晚清官员的全权大臣身份,愿意议订条约,由此彰显出中西外交制度的接轨过程颇为复杂,难以用清政府封闭保守来简单概括,更不能将其定性为西方的“课业”。[3]甲午战争后,晚清全权大臣的身份凭证不仅符合西方外交规范,还在清末复杂的中外局势下有所创新,使全权大臣制度趋于完善。本文将综合中、英、日等多种史料,从晚清全权大臣的身份出发,围绕其文书凭证——全权敕谕在晚清时期的变化展开论述,通过分析清政府不同时期理解与运用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加深对晚清外交制度转型的理解。
一、两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对西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的模糊认知
两次鸦片战争时期,清政府不仅遭受英法等西方列强的侵略,在议订条约时也被迫按照西方外交规范行事。鸦片战争爆发后,英国前后两任全权代表义律(Charles Elliot)和璞鼎查(Henry Pottinger)都要求清廷派遣全权大臣进行谈判,引发中英官员的多次交涉。清朝议约官员耆英、伊里布遵照谕旨,在道光二十二年(1842)六月向璞鼎查表示“本朝向无全权大臣官名”,“凡有钦差大臣字样,即与贵国全权二字相同”,[4]最终以钦差大臣的身份议订《南京条约》。[5]由于对西方国际法知之甚少,清政府接触相关外交规范的初始路径即为观察英美外交官的身份与行为。在中外交涉和晚清文书上传下达的过程中,清朝君臣了解到“全权大臣”是西方的一项官衔,负责议订条约。随着侵华国家日益增多,英、美等国派遣来华的“全权公使大臣”因为肩负着不同使命,导致了清政府对西方外交官的身份认知出现混淆。之所以如此,主要受到两项因素的影响。
一是与西方外交制度发展中的弊端有关。从13世纪西欧各国的议约交涉开始,当某位外交官被授予全权证书(Full Power)后,就拥有全权代表(Plenipotentiary)的身份和谈判缔约的权力,全权代表议约制度初步形成。[6]伴随着常驻使节制度在16世纪从意大利城邦国家中扩展到西欧各国之间,[7]两项外交制度逐渐产生一些交集。17世纪后期,一些国家将Plenipotentiary作为荣誉头衔授予某些常驻使节,全权公使(Minister Plenipotentiary)应运而生,而且其并不参与议订条约。[8]这一做法在欧洲各国间传播开来,法国有时将特命公使与全权公使两种头衔授予同一人,形成了“特命全权公使”(Envoy Extraordinary and Minister Plenipotentiary)这种新的职衔,并得到各国的认同。[9]然而直到18世纪初,特命全权公使仍没有明确的级别,此时已存在大使、代办等使节,所以新职衔的出现严重加剧了各国的位次纠纷矛盾,引发种种冲突。尽管主权平等的原则已逐渐确立,但是国家的位次仍被视为关乎君主尊严的重要问题,各国使节间的地位和优先权之争正是其表现。[10]直到1815年的维也纳会议,特命全权公使被英、法等与会各国正式确定为第二等级的外交使节,这一局面才得以改善。[11]此时第一等级的大使被认为是国家元首的个人代表,享受特别礼遇,很少出现在各国交往中,所以特命全权公使更多承担了常驻外国的重任。特命全权公使会被授予国书(Letter of Credence),在初次觐见驻在国君主时呈递,将它作为其常驻该国的身份凭证。如果特命全权公使需要在驻在国议订条约,则不具备相关身份和权限,必须被授予全权证书,成为全权代表。[12] Plenipotentiary同时存在于议订条约与驻扎外国两方面的官衔中,这不仅反映出西方外交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弊端,亦极易造成清廷对此时西方官员的身份误解。
二是翻译误差的影响。考虑到交往频率等因素的影响,本文结合英、美两国进行分析。就英国而言,鸦片战争前后,马儒翰(John R. Morrison)肩负着翻译中英往来照会的任务;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则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负责该项任务。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在鸦片战争爆发后被任命为全权代表,其中文职衔是“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后来接任的璞鼎查同样如此。[13]当英国侵占香港岛后,璞鼎查的职衔中又新增了“香港总督”一职,直至19世纪60年代,历任英国在华外交官都是如此。这些外交官的本职身份,以及他们在中文照会中显示的官衔颇为复杂,直到19世纪70年代才趋于稳定。本文参考相关史料与研究,[14]将鸦片战争至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外交官,包括义律、璞鼎查、德庇时(John F. Davis)、文翰(George Bonham)、包令(John Bowring)、额尔金(James Bruce)、卜鲁斯(Frederick W. A. Bruce)、阿礼国(John Rutherford Alcock)、威妥玛的信息归纳如下(见表1)。

从表1可见,英国外交官的本职经历了从驻华商务监督到特命全权公使的转变,这两种官衔虽然都可以管理贸易、搜集情报,但前者的位阶仅相当于总领事,无法驻扎京师,难以适应对华交往扩大的需要,因而被后者所取代。[15]大多数来华使者被任命为全权代表,可以在中国议订条约。只有卜鲁斯例外,作为英国政府派遣的首位特命全权公使,他是为常驻京师做准备的,由于没有被授予全权证书,他不是全权代表,无权议约。尽管如此,这些英国使者的中文职衔均包含“全权公使大臣”字样,[16]而且璞鼎查等全权代表向晚清官员展示的全权证书中也都有“作为钦奉全权公使大臣”等语句。[17]在此情况下,晚清官员难以明晰他们本职上的区别,并依然认为英国全权公使大臣负责议订条约。
就美国而言,从鸦片战争至19世纪70年代,来华美国外交官在中文照会中的职衔同样是由本国译者翻译的。本文将顾盛(Caleb Cushing)、义华业(Alexander H. Everett)、德威士(John U. Davis)、马沙利(Humphrey Marshall)、麦莲(Robert M. Mclane)、伯驾(Peter Parker)、列卫廉(William B. Reed)、华若翰(John E. Ward)、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劳文罗斯(J. Ross Browne)的信息进行归纳,[18]参见表2。

通过表2可知,美国政府起初派遣的高级专员是一个全面性的外交官衔,可以在获得授权后办理各种事务。[19]但高级专员级别和职能的模糊性难以适应中美关系日益发展的需要,最终被特命全权公使所取代。在议订条约方面,顾盛、列卫廉等人作为全权代表能够执行该任务;而义华业、蒲安臣等人没有被任命为全权代表,自然无权行事。不过这些使者都被美国政府授予国书,肩负着进京觐见清朝皇帝、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重任。[20]美国使者在中文职衔的表达上同样采用“全权公使大臣”的称谓,从而掩盖了他们本职和职能方面的复杂性。更加重要的是,英、美两国同时展开对华交往后出现混乱局面。咸丰六年(1856),伯驾向闽浙总督王懿德转交了美国国书,其中提及:“朕选拔贤能智士,姓伯驾,名裨德,遣往驻札[扎]贵国,充当亚美理驾合众国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之任……所以朕素知此臣忠梗纯良,故着充是职。”[21]这份国书表明美国全权大臣是常驻中国的,与英国全权大臣表现出的议订条约截然不同。简而言之,英、美两国派遣来华的全权代表和特命全权公使拥有不同职能,行为存在差异。不过,他们在中文照会中同样具有“全权公使大臣”的官衔,出示的两种凭证中都包含着“全权大臣”,这就使清政府对英美外交官身份的清晰理解存在障碍。
在上述两项因素的影响下,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一方面延续着此前的认知,认为西方全权公使大臣是来华议订条约的,另一方面又有了新的看法。在咸丰八年(1858)四月初八日的敕谕中,清廷提及美国“欲派其国全权大臣驻扎京师”,[22]以为全权大臣能够常驻中国。在清政府此时的认知体系中,西方的全权公使大臣拥有双重职能。除此之外,由于西方外交官在议订条约和试图驻扎京师时递交的文书凭证中都有着“全权大臣”的字样,导致清政府产生误解,认为凡是带有“全权大臣”字样的文书,就可以作为议约凭证和出使凭证。而在外交实践方面,清政府这一时期只有议订条约,尚未向外国派遣公使。咸丰十年(1860)八月,咸丰帝逃亡热河前任命恭亲王奕为“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23]在此前议约官员耆英、桂良等人的职衔上添加了“全权大臣”四个字。此时清廷对“全权”并不认同,向奕授予官衔是在英、法两国炮舰政策逼迫下采取的权宜之策。最终奕与两国全权代表相继签订了《北京条约》。
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开始了外交制度转型,被迫依据西方外交规范行事。为应对英法列强通过条约将侵华权益合法化的企图,清政府的理念变化最先体现在全权大臣议约方面。然而在西方外交制度缺陷和翻译讹误的综合影响下,清政府不仅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毫不了解,还将英美外交官的不同身份、多种凭证混淆在一起,可见对相关外交规范的认知非常模糊。在外交实践中,清政府往往基于本国钦差、便宜行事等制度,派遣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议订条约。
二、19世纪后期清政府的知行转变:全权大臣与出使大臣的职能分化
19世纪后期,随着中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清政府对西方外交规范的了解逐步加深,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以此为基础,清廷任命的全权大臣、出使大臣分别承担了议订条约和出使外国的不同使命。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与普鲁士、比利时等国议订一系列通商条约。获得清廷的任命后,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总理衙门大臣谭廷襄等人沿袭奕之例,使用“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官衔与西方全权代表谈判。在对外议约的过程中,晚清全权大臣逐渐形成。[24]
为了加强中西交往,西方外交官还在这一时期积极推动清政府向各国派遣常驻公使,并详细告知西方常驻使节制度的相关信息。同治六年(1867)正月,总理衙门收到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递交的《新议略论》。该文由参赞威妥玛撰写,他在“派委代国大臣驻扎各国京都”一节中,系统陈述了遣使出洋对清政府的益处。[25]根据总理衙门的建议,清廷要求各省督抚将军围绕《新议略论》所提建议展开讨论。由于《新议略论》中使用“代国大臣”的称谓来指代常驻公使,引起清朝官员长达数年的讨论,[26]由此导致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形成的观念再次出现变化。朝野上下逐渐认识到常驻外国的使命与全权大臣无关,是由代国大臣承担的。
此时近代国际法译著开始在国内传播,尽管带来了丰富知识,但其内容存在许多讹误。[27]丁韪良(William A. P. Martin)翻译的《万国公法》在同治四年(1865)付梓刊行,该书的第3卷第1章专门论述了常驻使节制度,第6节“公使等级”简要介绍了西方的四等使臣,不过内容颇为简略。[28]随后由京师同文馆学生联芳、庆常初次翻译,贵荣、杜法孟加以润色,丁韪良核校定稿,完成了对《星轺指掌》的翻译,并于光绪元年(1875)出版。《星轺指掌》的译介是为了给清朝对外遣使提供指南,因而对公使的介绍非常多。书中的概念与内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晚清士人的认知,但是又沿袭着丁韪良的思维理念与知识结构。[29]在第3章中,第1节“论使臣分等缘由”提及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举行会议,将使臣分为三等;第3节“论二等公使”指出“特简公使、全权大臣”是第二等使臣,又在后文中特别作出注释“二等公使恒有授以特简全权、便宜行事大臣之衔者”。[30]尽管特命全权公使经常被任命为全权代表议订条约,但还肩负着其他非议约职能。所以此处将常驻某国的“全权公使”翻译等同于议订条约的“全权大臣”是一种错误行为,传递的信息与当时西方外交规范不符。随后丁韪良在光绪三年(1877)、光绪五年(1879)先后带领京师同文馆学生翻译了《公法便览》和《公法会通》,这两本译著延续了将全权大臣等同于二等公使的错误。[31]
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后,清政府从光绪二年(1876)起向英、美等国派遣常驻使臣。在赴英使团出使前夕,总理衙门参考《万国公法》《星轺指掌》制定了出使章程,并在九月上奏清廷。该章程第1条提到晚清常驻使臣的官衔为“大清钦差出使大臣”,第3条指出:“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均暂作为二等。”[32]由于《万国公法》中提及头等使臣“系代君行事”,“应以君礼款待”,[33]总理衙门认为朝廷不宜轻易任命,目前向各国派遣二等使臣即可。而《星轺指掌》将全权大臣列为第二等使臣的论述,在总理衙门内部引发质疑。通过对长期外交实践的总结与威妥玛《新议略论》的研读,各位总理衙门大臣已明确认识到全权大臣的职责是议订条约,应该由“代国大臣”等官员负责常驻外国。最终总理衙门没有盲目照搬国际法译著,而是结合本国实际,将出使各国的官员官衔确定为“大清钦差出使大臣”。
由于近代国际法译著中翻译的错误,朝野上下对不同外交官身份还存在认知上的混淆。晚清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最初通过近代国际法译著了解西方外交规范,在英国期间又接触到许多国际法知识,[34]认知有所加深。但郭嵩焘在光绪四年(1878)十二月的日记中提及“全权大臣实属二等公使之名”,[35]仍误将议订条约的全权大臣等同于出使异国的特命全权公使。此外在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新闻报》上刊登了《论全权大臣》一文,作者指出公使分为四等,“全权大臣,西语谓之布来尼布当西耳(即Plenipotentiary)”,和特简大臣“皆为二等”,[36]没能分清楚全权大臣和特命全权公使。
不过,当晚清全权大臣和出使大臣两项职衔相继出现后,二者分别执行对外议约和常驻外国的使命,不仅在对外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还深刻影响了许多晚清官员的理念。全权大臣与议订条约的密切关联已成为晚清各级官员的普遍认知,如出使大臣曾纪泽在光绪六年(1880)发给总理衙门的电报中提及“惟订一新约,国主必先问‘全权’字样”。[37]而出使大臣的职能在《光绪会典》中有详细说明,提及出使大臣“掌往来聘问采访风俗之事,以联邦交、绥中国”,[38]与议订条约并无关联。这表明清政府已经明确认识到出使大臣与全权大臣是两个不同的官衔,履行相应的职能。总体而言,随着晚清外交实践的深化,国内对外交官身份混淆的情况逐渐得到廓清。
三、西方因素影响下清政府的行为延续:19世纪后期全权敕谕的运用
在清政府委派的全权大臣签约画押前,其颁授的全权敕谕需经外国的校阅与认可。虽然清政府已对全权大臣与出使大臣的职能差异有了明确认知,但是在文书凭证方面则不然。具体而言,晚清全权敕谕长期与西方外交规范存在距离,甚至一度与国书混合在一起。这种情况之所以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清政府受到西方因素的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一)全权敕谕:中国“本土化”的全权证书
诚如前文所言,在西方外交制度缺陷和翻译讹误的综合影响下,清政府认为存在“全权大臣”字样的文书就是西方的议约凭证,因而在任命本国官员为全权大臣时,清廷颁授的议约凭证是“全权敕谕”。全权敕谕的格式颇为简单,只是在派遣某人办理某事的基础上添加“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八个字。[39]相较于同期西方的全权证书,全权敕谕缺少核心内容,即国家元首向全权代表授予谈判缔约的权力。[40] 19世纪60年代,当全权敕谕被晚清全权大臣出示后,威妥玛注意到该文书中包含“全权”(tsinen-kinen)职衔与“便宜行事”(pien-i-hing-sz)字样,认为这些官员已拥有清廷的授权,[41]从而对他们的身份予以认可。该时期普鲁士、荷兰等国的全权代表看到全权敕谕后,同样没有表示异议。[42]
不过晚清出使大臣常驻外国的凭证与全权敕谕不同,这与西方外交官参与到晚清遣使国书的形成过程有关。从同治七年(1868)清朝的蒲安臣使团开始,清政府首次对外发出遣使国书。在国书的编撰过程中,美国代理驻华公使卫三畏(S. Wells Williams)等人提供了帮助。[43]国书中文本最后有“务望推诚相信”等语句,外文本中提及蒲安臣等人希望获得充分信任。[44]不难发现,无论中文本还是外文本,晚清国书已然具有“请求对本国外交代表以元首或政府名义所陈述的一切予以信任”的核心语句,[45]符合西方外交规范,可以作为出使外国的凭证。以此为基础,清廷向国外派遣专使和常驻使者时都会授予国书,这些使者的身份基本都会得到外国承认。
如同前文提到的外交官职衔,《万国公法》等近代国际法译著在身份凭证方面的内容也存在一些讹误。《万国公法》的第1章第7节“信凭式款”与国书相关;第8节“全权之凭”对全权证书进行了介绍,指出“商议立约全权之据,可在信凭内总括,或另缮一角,其式略与公诰(即如君之谕旨可人人共视者)同”。这意味着当驻外公使担任全权代表时,其议约凭证全权敕谕可以包含在国书之中。不过第2章第5节“公约准废”却提出了另一种说法:“至于公约,除国使所带信凭外,必执全权之凭,方可商定画押”,[46]强调公使在签订条约时必须将全权敕谕作为议约凭证。不难发现,关于公使作为全权代表谈判议约时携带何种文书,《万国公法》给出了两项完全不同的规定,其中第2项是当时西方各国通行的外交规范,第1项则存在较大差异。当清政府依据第1项内容行事时,也就与西方外交规范有所偏离。除此之外,关于全权证书中应存在“授予签约画押之权”的核心语句,这里也没有说明。《星轺指掌》的第4章第1节提及各等公使皆奉有“文凭”,这种文凭“即谓之国书,可作为该公使全权之据,实则书内只载使臣所膺之职,不详其所办之事”,即国书是公使的常驻凭据。第2节“论全权字据”中指出公使签订和约时“皆当携有全权字据”,“其全权字样,大抵为便宜行事之证,然必另授以训条,以限制之”,还提到“至常川驻京公使,其文凭即作为全权字据,如另有会议事件,方特授之”。[47]此处翻译指出公使的国书可以作为其充当全权代表的凭证,明显对公使在常驻外国和议约谈判时的凭证有所混淆。简而言之,《万国公法》等译著不仅没有对国书、全权证书的核心内容进行介绍,还将他们混淆在一起,从而使清政府的认知和实践延续下去。
在中外议约时,西方外交官的态度并未改变清政府的理解。以李鸿章在马嘉理案中的全权敕谕为例,光绪二年六月,北洋大臣直隶总督李鸿章被清廷任命为全权大臣,并收到了全权敕谕,其内容是“大学士直隶总督李鸿章着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即赴烟台,与英国驻京大臣威妥玛会商一切事务”。[48]在英国公使威妥玛看来,全权敕谕与清朝的其他敕谕并无区别。[49]不过他也颇为满意,认为“这份敕谕既采用了由欧洲国家翻译官创造的‘全权大臣(ts’uan k’iuan ta ch’en)’,用来表示全权代表的身份;同时又使用本土化方式来指代全权代表的权力”。[50]在华英国人同样对李鸿章的议约凭证有所关注,《字林西报》以“李鸿章的全权证书”(Li Hung-Chang’s Full Powers)为名全文转载,说明“我们已经获得了一份任命李鸿章与英国公使谈判的敕谕副本(a copy of the decree),并将译文与原文陈列如下”。对于全权敕谕中的“着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该报纸翻译为“is appointed Envoy Extraordinary with full powers to act at discretion”,认为李鸿章已拥有全权证书。[51]在这些英国人看来,李鸿章携带的全权敕谕既是一种清朝敕谕,又可以等同于全权证书,所以他的身份自然也是全权代表。
尽管李鸿章的全权敕谕中并未载明清廷授予其签约画押之权的内容,但威妥玛与在华英国人都没在意。他们认为全权敕谕中存在的“便宜行事”已清楚表明了李鸿章拥有的权力,将该文书视为西方全权证书在中国的一种“本土化方式”。为了通过不平等条约从中国合法攫取权益,英国外交官对晚清全权敕谕保持默许,而美、法等国的全权代表也表现出类似态度。由此可见,这些西方外交官构建了一个既符合其利益诉求又适应中国国情的外交实践模式,将全权敕谕等同于中国“本土化”的全权证书,继续与晚清全权大臣议订条约。在此影响下,晚清全权敕谕的基本内容得以延续下去。
(二)包含“全权大臣”的国书:崇厚对俄议约的凭证
崇厚在光绪四年被清廷委任为出使俄国大臣,由于需要与俄国议订条约,他又在六月二十一日获得全权大臣的任命,[52]成为晚清首位担任全权大臣的出使大臣。关于崇厚在中俄伊犁交涉时的懦弱无能,国内外学者论述颇多,[53]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他的身份问题。
在对既有认知的沿袭下,清政府认为只需要在崇厚的出使凭证——国书中添加“全权大臣”字样,就可以使国书同样充当议约凭证。因而在崇厚出洋前,清廷仅向他授予了一份国书,其内容如下所示:
大清国大皇帝问大俄罗斯国大皇帝好……兹特简赏戴双眼花翎头品顶戴太子少保内大臣衔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吏部左侍郎崇厚,前赴贵国都城,为钦差出使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并令亲赍国书,代达衷曲,以为通好修约之据。朕深知崇厚公忠体国,办事和平,于中外交涉事务,最为熟悉。惟冀推诚相信,优礼有加。[54]
与同时期的晚清国书相比,[55]这份国书具有许多相同之处,除起首外,文末还请求俄国君主予以信任,自然可以作为崇厚常驻俄国的凭证。不过其特殊之处在于出现了“钦差出使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官衔,这是清政府对“钦差出使大臣”与“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杂糅与整合,用来表明崇厚议订条约的权限。以西方外交规范衡量,崇厚拥有清政府驻俄特命全权公使的身份,但他没有被授予签约画押之权的文书凭证,所以全权大臣的身份难以得到外国承认。
全权大臣出使俄国大臣崇厚在十二月到达圣彼得堡后,拜会了俄国外交部副部长吉尔斯(Н. К. Гирс)。吉尔斯指出崇厚仅携带了一份国书,没有议订条约的全权证书,对他的全权大臣身份表示质疑。崇厚解释说他已经获得清廷的任命,呈递的国书中存在“全权大臣”字样,总理衙门也向俄国驻华使馆发送了照会。[56]俄国政府意识到崇厚没有议约凭证,不过其一向对外交程序关注较少,而且此时更加重视与英国争夺在中亚的利益,对此并未深究。[57]按照西方外交惯例,崇厚与俄国全权代表热梅尼(А. Г. Жомини)在签约画押时还需要再次出示全权证书。由于被清廷多次任命为全权大臣,崇厚在对外议约方面经验丰富,与热梅尼签订《里瓦几亚条约》时,他将携带的国书作为议约凭证。对于俄方而言,他们对崇厚的妥协退让非常满意,巴不得立刻签约,[58]热梅尼并没有认真校阅崇厚的议约凭证。
俄国的态度还延续到与曾纪泽的交涉中。鉴于崇厚作为全权大臣擅自签约的教训,清廷虽然在光绪六年正月任命曾纪泽为出使俄国大臣,颁赐国书,[59]在圣彼得堡进行修约谈判,却没有向他授予全权大臣官衔。也就是说,出使俄国大臣曾纪泽不仅没有议约凭证,并且连议约官衔也不具备。不过在中俄争议结束后,曾纪泽向国内致电请求成为全权大臣,获得批准。[60]十二月二十五日,曾纪泽与俄国全权代表布策(Е. К. Ъюдов)谈判时声称已收到总理衙门发来的电报,“派本爵为钦差全权大臣定约画押”。[61]光绪七年(1881)正月,当中俄全权代表在签约前互相校阅议约凭证时,曾纪泽出示了拥有“全权大臣”字样的电旨。俄国政府并不是很认同,但经过多番交涉后,最终接受了曾纪泽出示的电旨。[62]
19世纪后期,晚清外交制度转型持续进行。一方面,清政府的认知有所转变,并派遣全权大臣和出使大臣分别承担议订条约和常驻外国的重任;另一方面,其对全权证书相关的西方外交规范仍然存在误解。在西方外交官承认外交制度“中国本土化”、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权益的多种考虑下,加之近代国际法著作翻译讹误的影响,清政府误以为包含“全权大臣”字样的文书即可作为议约凭证,使这种全权敕谕在议约实践中一直存在。此外,当出使大臣担任全权大臣时,清政府将“全权大臣”字样纳入到国书中,把全权敕谕、国书这两种代表不同职能的文书凭证合而为一。
四、清政府的调整:清末全权敕谕与西方外交规范的接轨和创新
清政府在甲午战争期间经历“广岛拒使”后,深刻认识到本国全权敕谕和西方全权证书存在着差异,以及这种差异在中外权力不对等状态下产生的危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政府对全权敕谕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这种调整一方面依据西方外交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结合本国国情有所创新。
光绪二十一年(1895)正月初一日,晚清全权大臣张荫桓和邵友濂携带国书,[63]前往日本议和。在清政府看来,这份存在“全权大臣”字样的国书,既与《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译著的论述相符,也沿袭了中俄伊犁交涉时的崇厚旧例,并不存在问题。然而该国书不仅给日本提供了拒绝谈判的把柄,还受到英美外交官的质疑。在张荫桓、邵友濂与日本外交官展开会谈前,使团顾问、美国前国务卿科士达(John Waston Foster)对他们进行了提醒,“这不是国际间常用的格式,假若日本有意吹毛求疵,它是可以否认他们谈判的全权的”,“我请他注意,信内没有说明他们有签订条约之权,这是不足之处”。[64]时任英国驻华公使欧格讷(Nicholas Roderick O’Conor)在广岛拒使发生后,向恭亲王奕指出“该文件既不完备也不规范,他们只授与其使臣这样有限的权力是犯了一个可悲的错误”,表达了他的不满。[65]由此可见,相较于威妥玛等人,此时的英美外交官已不再接受这种中国“本土化”的全权证书,完全以西方标准来衡量清朝官员的议约凭证。
经历广岛拒使后,清朝君臣明白了两点:一是对于肩负议订条约重任的出使官员而言,他们需要单独的全权敕谕作为议约凭证;[66]二是在全权敕谕中,应包含“定约画押”“批准”等语句,从而表明清廷已向全权大臣授予谈判议约的权限。[67]在接下来派遣李鸿章为全权大臣时,清政府参考多方意见来完善他携带的全权敕谕。[68]这份全权敕谕中的“予以署名画押之全权”等语句,[69]基本符合西方外交规范。因而李鸿章前往日本谈判时,其全权大臣身份得到承认,最终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
甲午战争后,清廷多次向国外派遣全权大臣。徐寿朋、陆征祥等官员不仅承担着在外国议订条约的重任,甚至开始代表清政府参加国际会议并签署国际公约。[70]为了确保这些官员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清廷一方面会向徐寿朋等人颁赐国书,作为觐见所在国元首的出使凭证;另一方面任命他们为全权大臣,并授予全权敕谕。在此情形下,徐寿朋等官员会同时拥有出使大臣和全权大臣两个官衔,并分别以国书与全权敕谕作为凭证。这种制度设计吸收了西方外交规范,从而使中西外交制度实现接轨。伴随着对西方全权代表议约制度认知的逐渐深入,在外交实践中清政府还对此不断进行创新。面对清末中外交往的复杂情形,清廷对全权大臣的任命时间、签约时间,以及全权敕谕都进行过调整,从而维护了国家利益。结合本文主旨来看,晚清外交官身份的来源——清政府在中英交涉时面临被解构的危机,全权大臣张荫棠的全权敕谕成为捍卫主权的重要载体。[71]
在光绪三十年(1904)七月英国逼迫西藏当局签订的《拉萨条约》中,第3款提及“西藏允派掌权之员与英国政府之员会议详细酌改”。[72]这意味着英国政府可以派遣官员直接与西藏代表谈判,而清朝官员无法参与,否定了西藏是清政府的一部分。经过清朝外务部的多次抗议,英国政府有所妥协。光绪三十三年(1907)五月,时任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在与外务部的谈话中,同意清政府派遣驻藏大臣张荫棠前往印度西姆拉与英国全权代表谈判。[73]但朱尔典同时要求西藏派遣一位全权代表与张荫棠同往,“所带藏员须有代行画押之权”。[74]只有主权国家的政府才能够派遣全权代表,因而英方的要求实际上违反了全权代表议约制度。这暴露出英国政府异化制度、试图将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野心。在进行多番交涉后,中英双方各自作出让步。外务部在五月十六日发给张荫棠的电报中指出,已争取到“令番官随同执事画押”,[75]也就是使西藏官员成为张荫棠的随从,加大他的依附性。
经过张荫棠的遴选,西藏官员汪曲结布随同他前往印度,[76]两人议约凭证中的内容值得重视。汪曲结布被西藏摄政洛桑坚赞授予全权文凭,张荫棠提及这份文凭中存在“遵北京政府命,派某随同张大臣往议”的语句。[77]可见汪曲结布身份和权力的来源始终是清政府,他也必须依照张荫棠的命令行事。印度是英国的殖民地,张荫棠来此议约不会见到英国君主,所以只需携带全权敕谕即可。七月十五日,张荫棠抵达西姆拉后被清廷任命为全权大臣,[78]他对于全权敕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考虑。当时有许多国际法论著在中国国内传播,[79]尽管内容非常详实,但都没有应对上述问题的条例。张荫棠曾跟随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等人出洋多年,以“稳练精密,谙通交涉”著称,[80]对于西方国际法理论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以此为基础,张荫棠从既有国际法出发,在电报中提出了两项要求。第一项是仿效英国外交官全权证书的格式,“以便会议时互验,免临时挑剔”;第二项更加重要,在敕谕中需要包含汪曲结布是张荫桓随从的内容。[81]
清廷对张荫棠的请求予以允准,在七月二十一日向他颁布了全权敕谕,内容如下所示:
皇帝敕谕赴藏查办事件全权大臣张荫棠:朕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内附第三款,光绪十九年中英所订藏约有应酌改之处。今英国特派大臣与中国所派专使会议,订定开埠章程。尔张荫棠忠诚亮达,特命尔为全权大臣,督同噶布伦汪曲结布前赴新辣,与英国专使会同商议。尔其敬谨将事,毋负委任。特谕。[82]
这份全权敕谕不仅给张荫棠提供了议约凭证,还明确指出他“督同”汪曲结布前往印度进行谈判。一方面与汪曲结布的文凭有所呼应,肯定了汪曲结布需要依据清朝官员的命令行事,另一方面也回避了他所具有的画押权。在此情况下,张荫棠具有全权大臣的身份,而汪曲结布并非如此,只是他的随从,清政府对西藏的主权得以维持。
随后清政府通过多种途径维护主权。在中英谈判伊始,英国全权代表戴诺(L. Dane)围绕汪曲结布的画押文凭向中方发难,他提及“噶布伦札未有随时将会议情形禀呈拉萨核定字样,全权未足,恐画押后拉萨不承认”。张荫棠予以反击,他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指出戴诺并没有被英皇授予全权证书,只是拥有英属印度总督发给的议约文凭,所以戴诺的身份“碍难承认”。戴诺顿时哑口无言,只能搪塞道“英皇敕谕原文亦想日间寄到”,[83]同意展开交涉。经过张荫棠的努力与清政府的认可,西藏官员汪曲结布的凭证无效,不具备“全权大臣”的身份,在谈判时完全遵照张荫棠的命令行事。而且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中英全权大臣议订的《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中,约本的首段除了提及中英两国各自派遣全权大臣外,还特意指出“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84]这份条约强调张荫棠对西藏官员的管辖和指挥权,从而在事实上肯定了西藏是清朝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清朝末年,中国的外交制度转型不断深化。结合晚清全权敕谕的演变来看,清政府在甲午战争后依据西方外交规范对其内容作出调整,促使中西外交制度接轨。张荫棠等全权大臣不仅对外交规范颇为了解,还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通过在全权敕谕中增添相关语句,强调清政府对西藏拥有主权,以应对复杂的中外局势,维护国家利益。
五、结语
在晚清复杂的中外关系中,清朝官员的身份问题与许多重大事件密切相关,不仅影响了这些事件的发展,更推动了晚清外交制度的变革。晚清全权大臣的身份凭证是全权敕谕,当出使大臣担任全权大臣时,则以载明“全权大臣”字样的国书为凭。在国书作为议约凭证的情形下,晚清出使大臣的议约身份在伊犁交涉时获得俄国承认,却在甲午战争期间遭到日本质疑。此后清政府的认知和实践发生转变,不仅参照西方外交规范对全权敕谕进行调整,又注重结合国情进行创新,以维护国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学界以往在探究晚清外交制度转型的过程时,通常强调清政府的保守性,认为其在西方国家的武力胁迫下走向外交近代化,并接受着各种方式的规训与教化。[85]然而从全权大臣身份问题出发,有助于深化以下两个方面的认知。
第一,晚清时期中西外交规范的复杂接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西方外交制度的固有缺陷。当Plenipotentiary的职能从议订条约延伸到常驻使节方面后,加剧了西方各国长期存在的位次矛盾,而且全权代表与全权公使两个官衔在名称上高度相似,对于其他区域国家的理解和运用存在着严重障碍。二是翻译的影响。中外双方在19世纪交往时需要借助翻译,然而这种“跨语际实践”存在着隐患。[86]英美外交官对照会等公文的翻译使“全权公使大臣”具有多种含义,丁韪良等人还在西方国际法译著中将全权大臣与全权公使两种不同的身份以及凭证混淆在一起,这些翻译都极大影响了清朝君臣的认知。由此可见,外国人的翻译一方面能够帮助晚清官员理解西方的外交规范,另一方面又使清政府的外交实践与西方始终保持着距离。三是与制度的差异性有关。全权代表议约制度是列强在华合法攫取权益的工具,而常驻使节制度则与中外扩大交往相关。在此区别下,英、美等国的外交官会主动向清政府推介与常驻使节制度相关的西方外交规范,而在全权代表议约制度方面则保持缄默。四是列强的实用主义考虑。在晚清中外权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形下,清朝官员的外交身份想要获得列强的承认面临困境,主动权始终被对方所掌控。在身份承认问题上,外交规范的法理效力往往让位于强权政治的现实,列强的利益考量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第二,清政府在外交制度转型过程中展现了自身的主体性。一是在外交职官、文书的形成上重视从自身制度中汲取智慧。晚清全权大臣制度是清政府从钦差大臣、便宜行事、敕谕等延伸发展而来的,可见这种制度的形成既受到西方外交规范的影响,又存在着本土渊源。[87]二是在对外交制度的策略性运用上灵活调整。如在处理光绪三十三年中英交涉等超越当时国际法发展阶段的外交难题时,清廷通过在颁布的全权敕谕中增添相关语句,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展现出制度运用的灵活性。清季外交官群体发生了变化,张荫棠、陆征祥、梁诚等人都有出洋经历和交涉经验,[88]毕业于京师同文馆等机构,拥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和西学背景,已具有了超越前辈的素质和能力,[89]因而被清廷多次任命为全权大臣。除张荫棠外,陆征祥担任全权大臣时也在身份问题和议约凭证上向对方出击,争取外交主动权。[90]以此为开端,近代中国的对外交往开始进入新的阶段。[91]
综合来看,晚清外交制度的转型是中国本土制度与现实运用,西方外交规范与强权等多种因素共同调适、互相参与的过程,并不能等同于西化。在列强侵略的时局下,近代中国外交转型的实现必须以国家富强为基础。
注释
[1]戚其章:《甲午战争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91-396页;吉辰:《甲午中日议和中的全权证书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史林》2015年第1期;高全喜:《论现代国际法视野下的〈马关条约〉》,《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郭黎鹏:《论晚清全权大臣的形成》,《史学月刊》2023年第7期。
[3] [美]芮玛丽:《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房德邻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274-371页;[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87-169页;[美]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 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刘天路、邓红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4]佐々木正哉编:《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東京:近代中國研究委員會,1964年,第176页。
[5]郭黎鹏:《论晚清全权大臣的形成》,《史学月刊》2023年第7期。
[6] Donald E. Queller, The Office of Ambassador in the Middle Ag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26-59.
[7] M. S. Anderson, The Rise of Modern Diplomacy, 1450—1919, New York: Longman, 1993, pp.5-11;谢斯杰、蔡文婕:《西方驻外使节制度的形成》,《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4期。
[8] [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杨立义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第125-126页。
[9] Otto Krauske, Die Entwickelung der ständigen Diplomatie vom fünfzehnten Jahrhundert bis zu den Beschlüssen von 1815 und 1818,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16, pp.176-181.
[10] Francis Deak, “Classification, Immunities and Privileges of Diplomatic Agent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1, no.3, March 1928, p.215.
[11]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235-236页。
[12] [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82-95页。
[13]佐々木正哉编:《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第71-138页。
[14]参见佐々木正哉编:《鴉片戦争の研究:資料篇》;中国史学会主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3、4、5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FO17/57,FO17/288;Correspondence Relative to the Earl of Elgin’s Special Missions to China and Japan, 1857—1859, London: Harrison &Sons, 1859, pp.1-4;王宏志:《“与天朝均敌”: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英国派华最高官员职衔的翻译问题》,《翻译学研究集刊》2016年第20辑。
[15]郑彬彬、张志云:《英国驻华使领馆的情报工作与修约决策(1843—1869)》,《历史研究》2021年第2期。
[16]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额尔金获悉清朝君臣忌惮“全权”(tsinen kinen)一词后,特意要求威妥玛在照会的中文职衔中减少“全权”出现的频率,更多使用清朝的“便宜行事”,所以出现了“钦差公使便宜行事大臣”等职衔。不过晚清官员仍将他们视为“全权公使大臣”。参见 Commissioners Tau, Tsung, and Wu to the Earl of Elgin, May 10, 1858, FO17/288, pp.445-446.
[17]张喜撰,卢海鸣点校:《抚夷日记》,南京:南京出版社,2018年,第50-51页。
[18]“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美关系史料(嘉庆、道光、咸丰朝)》,《中美关系史料(同治朝)》,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8年; “Instruction: Buchanan to Everett” 4/15/1845, Jules Davids, ed., American Diplomatic and Public Paper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eriesⅠ(1842—1860), vol 2, Washington: Scholarly Resources, Inc, 1973, pp.321-328.
[19]关于“高级专员”可参见Francis Deak, “Classification, Immunities and Privileges of Diplomatic Agents”,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vol.1, no.3, March 1928, pp.210-211;屈文生、万立:《全权、常驻公使与钦差——津约谈判前后的中英职衔对等与邦交平等翻译问题》,《学术月刊》2020年第6期。
[20]《美使义华业致钦差大臣耆英照会》(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初四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美关系史料(嘉庆、道光·咸丰朝)》,第62-63页。
[21]《闽浙总督王懿德奏合众国遣使呈递国书文凭求为代进折》(咸丰六年六月十七日)《附件二:美使呈递驻华全权大臣文凭》,中国史学会主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3册,第80-81页。
[2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8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8页。
[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0册,第526页。
[24]详细过程参见郭黎鹏:《论晚清全权大臣的形成》,《史学月刊》2023年第7期。
[25]《英参赞威妥玛新议略论》,宝筠等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678页。
[26]李文杰:《中国近代外交官群体的形成(1861—1911)》,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年,第51-56页。
[27]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5页;[美]徐中约:《中国进入国际大家庭:1858—1880年间的外交》,屈文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第199-203页。
[28] [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第79-80页。
[29]相关信息参见傅德元:《〈星轺指掌〉与晚清外交的近代化》,《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0] [德]查尔斯·马顿斯:《星轺指掌》,联芳、庆常译,[美]丁韪良校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3-28页。
[31] [美]吴尔玺:《公法便览》,[美]丁韪良、汪凤藻等共译,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编号:51915;[德]步伦:《公法会通》,[美]丁韪良、联芳等共译,中国国家图书馆古籍部藏,编号:48782。
[32]《清德宗实录》第52册第40卷,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570页。
[33]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79页。
[34]皇甫峥峥:《远西旅人:晚清外交与信息秩序》,汪林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181-183页。
[35]梁小进主编:《郭嵩焘全集》10,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第694页。
[36]《论全权大臣》,《新闻报》1895 年1月31日第1版。
[37]《伦敦致总署总办》(庚辰三月十五日),曾纪泽:《曾纪泽遗集》,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76-177页。
[38]光绪《大清会典》卷100《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452页。
[3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2册,第169页。
[40] [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87-91、330页。
[41] Decree produced by the Prince of Kung at the Court of the Board of Ceremonies, before signing the Convention of the 24th October, 1860, FO17/332, p.13.
[42] 《与艾林波商办情形由》(咸丰十一年四月十六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档号:01-21-007-02-031。
[43]郭黎鹏:《晚清国书与中西国家间信息传递方式的变迁》,《清史研究》2023年第2期。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17册,第400页;“Mr. Burlingame’s Credentials”, The North - China Herald and Market Report, Nov 19, 1869, pp.605-606.
[45] [英]戈尔-布思主编:《萨道义外交实践指南》,第83-84页。
[46] [美]惠顿:《万国公法》,第80、88-89页。
[47] [德]查尔斯·马顿斯:《星轺指掌》,第31、33页。
[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4页。
[49] “Sir T. Wade to the Earl of Derby, September 13, 1876”,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London: Printed by Harrison and Sons, 1877, p.61.
[50] “The Prince of Kung to Sir T. Wade, July 28, 1876”, Correspondence Respecting the Attack on the Indian Expedition to Western China, and the Murder of Mr. Margary, p.62.
[51] “Official Papers: Li Hung-Chang’s Full Powers”,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Sep 2, 1876, p.226.
[52]《谕崇厚派充使俄大臣又谕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光绪四年六月二十一日),王彦威、王亮辑,李育民等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55页。
[53] Immanuel C.Y. Hsu, The Ili Crisis: A Study of Sino-Russian Diplomacy, 1878—1881, Oxford: Th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5;厉声:《中俄伊犁交涉》,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7-98页。
[54]张德彝:《随使英俄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第648-649页。
[55]徐京利:《绝无仅有的“道歉国书”》,《中国档案报》2014年11月21日第1版;薛福成著,蔡少卿整理:《薛福成日记》下,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第539页。
[56]《使俄崇厚奏行抵俄京并谒见外部折》,王彦威、王亮辑,李育民等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第286-287页。
[57]俄国的决定受到国内外因素的综合影响,参见厉声:《中俄伊犁交涉》,第79-85页。
[58] [苏]查尔斯·耶拉维奇、[苏]巴巴拉·耶拉维奇合编:《俄国在东方(1876—1880):从阿·约·若米尼给尼·克·吉尔斯的信中看俄土战争和伊犁危机》,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116页。
[59]《大清国大皇帝致俄国声明崇厚所议条约违训越权窒碍难行国书》(光绪六年正月初十日),王彦威、王亮辑,李育民等整理:《清季外交史料》第2册,第360页。
[60]详细内容参见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534页;曾纪泽:《曾纪泽日记》(中),长沙:岳麓书社,1998年,第1045页。
[61]曾纪泽、庆常等撰,李峻杰整理:《金轺筹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18页。
[62]在《金轺筹笔》附录的和约文本中,对此有详细解释。参见曾纪泽、庆常等撰,李峻杰整理:《金轺筹笔》,第156页。
[63]关于国书的内容参见《張、邵来朝及談判拒絶 分割2》(第81画像),明治28年1月13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戦前期外務省記錄》,档号:B06150069500。
[64]林树惠译:《科士达外交回忆录》,中国史学会主编:《中日战争》第7册,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第470页;张振鹍译:《科士达日记》,戚其章主编:《中日战争》续编第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615页。
[65]《欧格讷致金伯利函》(1895年2月7日),戚其章主编:《中日战争》续编第11册,第738-739页。
[66]《寄译署》(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二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6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56-57页。
[67]陈义杰整理:《翁同龢日记》第5册,第2776页。
[68]吉辰:《甲午中日议和中的全权证书问题——国际法视角下的考察》,《史林》2015年第1期。
[69]《李鴻章来朝》(第79画像),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戦前期外務省記錄》,档号:B06150070300。
[70]详细内容参见陈尚胜:《徐寿朋与近代中韩关系转型》,《历史研究》2013年第3期;唐启华:《陆征祥评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62-119页。
[71]关于张荫棠的生平事迹参见马忠文:《清季查办藏事大臣张荫棠的家世、宦迹与交游》,《学术研究》2019年第6期。
[7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 347 页。
[73]本室、郭黎鹏整理:《仪若日记(二)》,《近代史资料》总146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第182页。
[74]《英使面称会商应在新辣所带藏员须有画押之权等语希查照办理由》(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初八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4-02-007。
[75]《画押事》(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4-02-013。
[76]《派定藏员随同画押事》(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三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3-04-001。
[77]《收赴藏查办事件大臣张荫棠电》(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3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55-356页。
[78]《奉旨张荫棠已抵森辣着派为全权大臣事》(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军机处电报档汇编》第3册,第179页。
[79]这些国际法论著既包括西方、日本国际法译著,还有一些中国人撰写的国际法著作。参见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第83-103页。
[80]《密件》(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1-06-067。
[81]《请领敕谕由》(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3-04-034。
[82]《电颁敕谕事》(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3-04-035。
[83]《会议互验文凭戴故意挑剔事又敕谕请用宝速寄由》(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6-003-04-037。
[84]《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汉文本副本》(光绪三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编号:910000039003。
[85]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 年;[美]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第87-169页;[美]何伟亚:《英国的课业:19 世纪中国的帝国主义教程》。
[86]刘禾:《跨语际实践:文学,民族文化与被译介的现代性》,宋伟杰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2年。
[87]参见李文杰:《晚清制度变革的本土理路》,《清史研究》2024年第4期。
[88]梁碧莹:《梁诚:一位让弱国外交闪光的外交家》,《学术研究》2013年第6期;郭黎鹏:《中国驻美公使梁诚与日俄战争》,《历史教学问题》2021年第1期。
[89]清末的《外交报》曾刊发社论,指出“而以我国今日之外交官,较之我国十年前之外交官,实有过之,无不及矣”。参见《论说·论政府宜竭力援助外交官》,《外交报》1905年第5卷第9期,第2页。
[90]《函陈举行正式开议详情并请续拨经费银两由》(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务部档案》,档号:02-14-011-02-009。
[91]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