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要紧扣强化反垄断这一关键抓手,推动竞争秩序重构以实现由“卷价格”到“卷创新”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内卷式”竞争以低价为核心竞争策略,引发群体式逐底竞争,不限于企业间的市场竞争,也包括地方政府围绕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存在复杂垄断风险,可能形成内卷和垄断“双向强化”的恶性循环。而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工具,通过健全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等反垄断机制,能够打破垄断壁垒和释放增量空间,避免市场陷入“内卷—垄断—更严重内卷”的螺旋式下滑。与此同时,应当精准把握实施反垄断的合理限度,明确区分合理竞争与恶性内卷以防范过度干预,并完善政府、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参与的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切实推动中国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
【关键字】“内卷式”竞争;反垄断;竞争秩序; 综合整治;高质量发展
“内卷式”竞争严重背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这一高质量发展目标,属于低水平重复、过度竞争与边际效益递减的疲态发展模式。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惨烈价格战,到互联网平台“烧钱换市场”的非理性补贴,这样的“价格战”本质是通过资本补贴催生“泡沫市场”,属于低效甚至无效竞争,不正常且不可持续。当前,“内卷式”竞争正席卷众多行业,其带来的并非创新与繁荣,而是企业利润萎缩、创新动力枯竭、劳动者权益透支与产业升级受阻的严峻局面,最终将导致整个行业陷入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面对这一发展困局,2024年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实现“从成本竞争优势向创新优势转变”;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而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细化综合整治要求,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加强质量监管,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在综合整治的推进中,应当“重视以法律为基础的反垄断战略,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发展目标”。具体而言,要重视反垄断这一核心工具以重构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健全反垄断机制以全面治理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风险,并且把握合理限度以防范对于市场正常竞争的不当干预。
一、“内卷式”竞争的表象穿透与垄断风险梳理
“内卷式”竞争是指以低价为核心竞争策略,引发群体式逐底竞争的非理性竞争状态,不限于企业间的恶性市场竞争,也包括地方政府间围绕招商引资的无序竞争,将导致行业利润率下降、发展停滞甚至倒退。为此,202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穿透各行业和地方政府“内卷式”竞争的表象,会发现一个关键问题:很多“内卷式”竞争的本质是市场竞争的“规则失灵”——当市场垄断或者行政性垄断力量扭曲了市场机制,公平竞争被压制,内卷就成了必然结果,也即竞争生态失衡。而垄断正是破坏这一生态的核心变量之一,并且将放大市场竞争损害,挤压企业创新空间和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内卷式”竞争的表象穿透
内卷(involution)一词最早由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作为演化(evolution)对立面提出,但其广泛使用是在人类学领域,而后不断延展至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人类学家戈登威泽(Alexander Goldenweiser)在1936年使用内卷一词,指代在外部扩张条件严格受限背景下,内部发展不断复杂化但缺乏新方向的探索和质变。1963年,格尔茨(Clifford Geertz)在结合印尼爪哇岛水稻经济进行分析后指出,内卷是指在缺乏内部增量时边际劳动生产率不变、生活水平提升缓慢,最终将导致自我挫败。而我国学界关注内卷治理是在21世纪后,董国礼提出政权对产权的过分干预导致经济绩效低下,即政权的内卷化。黄宗智则从对中国和英国的比较分析切入,提出摆脱劳动边际报酬递减的内卷途径在于:不再将注意力局限于农业,而是关注农村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持续发展等。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内卷已不再局限于农村生产领域,而是成为描绘社会与经济运行困境的一个关键词,应当穿透越发激烈的“内卷式”竞争表象,识别系统性资源错配导致的恶性竞争。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价格竞争无疑是最基本、最直接、最容易应用的竞争形式,具有“短平快”和“简单粗暴”等特点,虽然并非全有问题,但需警惕恶性竞争。其中,“价格战”是指企业间通过竞相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展开商业竞争的行为,其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刻的市场逻辑和战略考量,可以说是企业基于短期成本与长期战略的权衡,在特定商业逻辑下作出的一种选择。企业之所以不惜亏本参与“价格战”,本质是在市场同质化挤压、短期利益诱惑、竞争压力倒逼、战略目标驱动的多重矛盾中,试图以“牺牲利润换生存空间”的极端手段实现市场突围。同时,“内卷式”竞争也是企业为了扩张市场、获取并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方式。企业的短期目的是以“亏损”换“生存空间”,在长期则希望以“短期让利”换“行业话语权”。在经济下行、供大于求等特定经济环境下,“价格战”的持续和蔓延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囚徒困境”问题。概言之,尽管所有企业都知道持续降价会导致行业整体利益受损,但在信息不对称且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单个企业的最优策略往往是选择降价。这种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现象,正是“价格战”难以自发停止的核心原因。而创新不足是“内卷式”竞争形成的深层根源。由于消费者对价格较为敏感,而不少企业对研发投入不够,又对价格竞争模式存在路径依赖,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行业内部竞争。
(二)“内卷式”竞争的垄断风险梳理
内卷与垄断的关系是复杂的。表面上,反垄断旨在防止竞争不足,而内卷则表现为竞争过度,二者似乎相互对立。然而,深入剖析即可发现,内卷与垄断实为“看似对立,实则共生”的复杂关系,甚至形成一种“双向强化”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垄断会催生并加剧市场主体间恶性内卷。当大企业不仅通过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还通过组成“价格自律小组”以及每月互通报价而达成垄断协议,将严重挤压中小市场主体的生存空间。在缺乏增量竞争赛道的情况下,大量企业被迫涌入狭窄的存量市场,并且陷入“降价抢单、压缩品质、利润微薄”的恶性循环。这看似“垄断打压竞争”,实则制造了另一种内卷:中小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在夹缝中进行更激烈、更无序的“价格战”,并陷入“越卷越亏、越亏越卷”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恶性内卷也可能为垄断提供温床。在长期内卷的市场中,企业为突破生存困境,可能采取两种极端策略:一是通过“恶性价格战”淘汰对手,最终形成“赢者通吃”的垄断格局。当所有企业都陷入价格战,只有资本极为雄厚的少数玩家能“熬到最后”而提升市场份额。这种通过“烧钱换市场”方式形成的垄断,本质上是以短期非理性竞争换取长期市场控制的“内卷式”垄断。二是中小企业为对抗头部企业,结成非正式的价格同盟或市场分割协议,也即垄断协议。近年来,家装、社区团购等行业出现的“低价倾销后提价”“区域市场划分”等现象,本质上就是内卷压力下催生的垄断行为。需要警惕的是,垄断催生的内卷往往具有“隐蔽性”:它不像传统垄断那样直接限制产量和提高价格,而是通过“低价倾销”“流量控制”“标准垄断”等方式,让竞争变成“谁更能熬、谁更能烧钱”的消耗战。这种内卷不仅伤害企业,更会传导至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被迫接受更低的价格、更长的账期,劳动者面临更高的工作强度、更低的保障。而“内卷式”竞争并不会使消费者长期得利,比如亚马逊虽以低价著称,但是其在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却通过策略性制造消费者认知偏差来收取更高价格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最终形成“全链条受损”的负向循环。内卷导致的资源过度浪费会进一步挤压企业研发投入,并且将阻滞产业创新发展和降低我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严重背离鼓励科技创新的高质量发展目标。同时,“内卷式”竞争也存在较高的行政性垄断风险,还会与企业内卷相互加强。地方政府为追求GDP和财税收入而有较大动力非法干预市场,更倾向于将政策资源集中投向热门领域,迫使企业竞争策略偏离效率导向而转向资源消耗型模式,由此形成“政策诱导—过度投资—产能过剩—政策托底”闭环,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并扭曲竞争秩序。
地方政府不仅存在设置市场准入壁垒和地方保护等行为,也存在围绕招商引资而进行的“内卷式”竞争。针对前者,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短期GDP或税收,不计成本通过补贴、税收返还、免收部分土地出让金以及预留采购份额等方式扶持本地企业,使落后低质产能无法及时出清而导致“政策性内卷”,并且将直接传导至企业间形成“内卷式”竞争。针对后者,内卷往往伴随着区域封锁和市场分割。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除实施违法违规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外,还会以邻为壑、互挖存量企业,形成产业布局上的重复投资和同质化竞争。例如,在光伏行业阶段性供大于求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仍热衷招商引资和上马新项目,仅2024年的投资额就超过8000亿元,由此导致的商品市场竞争恶性循环属于典型的“政策性内卷”。具体而言,为获取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部分企业采取低价倾销、技术模仿、同质化扩张等策略扩大产出规模,将会严重挤压其他创新型企业的生存空间,并损害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有鉴于此,需要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和企业间“内卷式”竞争的内在关联和深层次互动。“地方政府‘内卷’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企业‘内卷’的上游制度性来源……在区域市场结构中相互嵌套、循环强化,在我国区域经济高度分割、行政壁垒仍然顽固存在的现实中尤甚。”在后续综合整治中需要推动两者垄断风险的协同治理。
二、反垄断助力“走出内卷”的竞争秩序重构
反内卷与反垄断绝非两个孤立的议题。内卷是竞争失序的表象,而其本质往往是市场竞争规则的失灵与公平竞争生态的失衡。内卷破解之道并非否定竞争本身,而是要重构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其中,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核心工具,正成为破解内卷困局的关键抓手。具体而言,反垄断是反内卷的“前置条件”——只有打破垄断壁垒,才能为市场释放增量空间;反内卷是反垄断的“深层目标”——通过重构良性竞争生态,避免市场陷入“内卷—垄断—更严重内卷”的螺旋式下滑。就反垄断作用机制而言,主要包括遏制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和正向激励,由此营造公平竞争和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一)反垄断法规制“内卷式”竞争的必要性
强化反垄断能够打破内卷与垄断“双向强化”的恶性循环,并且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从源头推动竞争秩序的重构。内卷的本质不是竞争本身,而是非理性竞争对竞争规则的扭曲;反内卷的关键不是限制竞争,而是让竞争回归公平与创新。相较于2015年首次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轮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从“政策主导”逐步转向“法治引领”,通过划清公平竞争边界以重塑企业的发展逻辑,由“拼资源”逐步转向“拼创新”,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质升”和“量增”的兼顾。2025年7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也强调:“依法依规治理企业低价无序竞争,引导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同时,适度竞争也有利于激励技术创新,需要打破“内卷式”竞争以推动产业升级。202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吉翁和豪伊特指出,市场竞争和创新呈现“倒U形”的非线性关系,当市场竞争强度过高时将会严重抑制创新,应当防止市场竞争过热。而且企业合并是“内卷式”竞争治理的重要手段,需要通过行业适度重组实现维护竞争和鼓励创新目标的平衡。由此可见,反垄断不仅是反内卷的前提条件,其深层目标也是为了引导竞争回归理性与合理区间,并能够通过打破垄断壁垒为市场释放新的增量空间和提供足够创新激励。而且,相较于强制性行政干预,反垄断也能够更好地防止权力寻租和政府不当干预。
目前,规制“内卷式”竞争的依据源自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作出的合规经营承诺以及各行业协会牵头的合规发展倡议,虽然其中明确提出要反内卷,但缺乏强制力,无法有效约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以本地利益优先的地方政府,需要推动反垄断法规范实施以提供有力支撑。其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25年8月起联合多部委连续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电力装备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规范性文件,强调在破除“内卷式”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并对规范各行业企业竞争秩序进行工作部署。但上述文件主要聚焦于优化产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方案也止步于引导地方政府有序布局相关产业,缺乏强制性约束和监督机制,导致“内卷式”竞争整治效果难达预期。其二,在阿里巴巴垄断案后,京东、美团、百度等数十家企业在2021年接连发布《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提出反对资本无序扩张、坚持互利共赢以及不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承诺,但部分企业却在2025年掀起了“外卖大战”,以亏损为代价寻求市场份额的扩大,由此推动《外卖平台服务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的形成,可见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效果较差。其三,行业协会所发布的自律倡议缺乏约束力。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早在2018年便发布《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倡议书》,明确提出“不低价倾销”,虽然有上百家企业加入,但是大部分光伏企业为维持市场占有率只能不断降价,由此在新产能释放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价格下行压力,导致整个行业陷入长期亏损状态。
(二)反垄断法规制“内卷式”竞争的作用机制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核心在于:通过反垄断恢复市场的“竞争本质”——让公平竞争成为创新的土壤,而非内耗的温床。为重构竞争秩序,除关注经营者之间的“内卷式”竞争外,也要关注非市场因素的不当干预问题。具体而言,反垄断可以从三个层面发挥作用:一是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赢家通吃”挤压创新空间;二是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资本驱动型垄断”扼杀潜在竞争;三是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和正向激励,提升行政性垄断治理效果。
第一,反垄断执法应当兼顾价格型和非价格型“内卷式”竞争规制要求,全面遏制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利益。当前,部分平台企业利用算法合谋、自我优待、屏蔽封禁等手段,限制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这不仅会损害公平,更使得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差异化、创新性服务获得市场机会,被迫卷入无休止的“内卷式”竞争。反垄断执法应当精准识别并制止此类行为,为多元竞争主体留出发展空间。当垄断者不能再通过非市场手段排除对手,企业就必须回归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的竞争,推动产业升级。针对价格型“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当前围绕“低于成本价”认定有两大新难题:一是隐性成本的认定难题,在平台经济领域,成本结构包含流量分配、数据支持、算法优化等隐性成本。二是动态成本的认定难题,即平台通过算法动态调整价格,需要结合边际成本与长期平均成本综合判断。有鉴于此,判断补贴行为是否正常的核心标准,既要看其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成本覆盖能力、用户创造价值等),是否具有长期生态健康性(如行业洗牌的合理性、可持续盈利模式等),更要看其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则。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如果相关行为被认定为“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就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如果相关行为被认定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那么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非价格型“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需要关注企业通过数据垄断和算法控制而构建的信息优势,能够将消费者的注意力资源转化为对中小企业的议价能力,并且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最终也将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应当突破传统“价格中心主义”的分析框架,关注企业对平台规则的滥用、中小企业定价权下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受损等非价格型竞争损害,完善既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框架,精准识别不同竞争模式中的垄断风险。
第二,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防范“扼杀式并购”,规范“内卷式”竞争中陡增的兼并整合行为。与当前实施的硅料收储等政策调控行为相似,企业间的兼并整合是出清落后产能和提升市场效率的重要手段,但是需要警惕与其伴生的违规经营者集中风险。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研究人员就提出“鼓励具有技术、市场、品牌优势的头部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改变部分地区产业‘小散乱’局面”。不过近年来,一些大企业通过并购快速扩张,消灭潜在竞争者。例如,在社区团购、共享出行等领域,资本推动的并购潮往往以“消灭对手”而非提升效率为目标。因此这种“并购式内卷”表面上减少了竞争者数量,实际上削弱了市场活力。同时,有实证研究指出,虽然14%的美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并购初创型企业案件会损害技术创新,但进行类型化分析可知,当两方活跃在同一技术领域和初创企业更成熟时创新损害较小。所以不能进行简单“一刀切”,更优的监管策略是完善现行反垄断审查体系。在审查中应当更关注“扼杀式并购”对技术创新的抑制效应,为新兴企业保留成长机会,避免“少数巨头垄断—全行业模仿—形成内卷”的死循环。首先,需要完善创新损害的指标评价体系:一是需要大企业和初创企业在创新上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可以从两者的研发路线和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二是大企业并购初创企业后有可能实施损害创新的行为,比如降低现有研发努力程度和停止既有研发项目等;三是创新损害和并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为提升经营者集中审查效率和降低执法成本,可以采取分类审查模式而非无限制降低并购申报门槛。具体而言,当并购双方在业务上存在高度替代性时,也即重叠并购,由于此时扼杀创新和竞争的可能性最高,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对此类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更审慎的审查,并且对收购方附加限制性条件。最后,应当增加适当事后干预手段。可以将包括分拆等干预手段纳入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将事后干预手段及其程度、时限等细节以协议形式予以呈现,对收购企业加以约束,从而平衡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
第三,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见效,强化地方政府“内卷式”竞争监管的刚性约束和正向激励。地方政府在“内卷式”竞争中扮演了复杂的角色,既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也可能成为恶性竞争的推手。这种双重性源于政绩考核压力、财政分权制度与市场机制间的深层矛盾。而公平竞争审查和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是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利器。只有通过破除地方壁垒,促进要素自由流动,才能够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和梯度发展,避免“一哄而上、一地鸡毛”的重复建设。为实现地方政府从内卷潜在参与者到“反内卷”主导者的转变,需要推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平衡。这需要打破传统的“GDP锦标赛”思维,建立“激励兼容”的制度框架,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类隐性壁垒,让地方政府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服务优化和区域协同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需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并且推动完善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执法机构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指定交易、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以此打破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并定期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规招商引资和地方保护行为的惩戒力度,提升反垄断法实施的威慑作用,由此打破地方政府内卷和企业内卷相互强化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激励机制以推动审查机构主动实施并提升审查效果。针对审查机关激励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建构公平竞争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利益补偿制度,从而解决中央和地方之间、地方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也需要优化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进而在源头上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自利动机。具体而言,可以依据2020年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将民生保障、产业创新以及公平竞争环境建设成效等纳入考核体系。这不仅能弱化地方政府对GDP规模和增速这类指标的过度追求,也能够节约地方政府宝贵的财政收入,避免重复建设和推动落后低质产能出清,引导地方政府跳出违规招商引资以做大本地经济的路径依赖。而针对审查人员的激励机制完善需要涵盖物质和精神不同层次的需求,前者包括考核与晋升体系、工资和福利发放体系的完善,后者可以采取荣誉表彰和内部表扬等方式,全面激发审查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合理限度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必须依法进行,精准把握反内卷与反垄断间的平衡。既要坚决遏制以牺牲质量与创新为代价的恶性竞争,也要区分合理竞争与恶性内卷,警惕借“反内卷”之名而行“限制竞争”之实。为此,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防范价格自律行为演变为“价格卡特尔”,并应通过成本量化、行为清单、行业分类实现精准治理。同时,在综合整治过程中应当坚持系统施策,完善由政府、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参与的多维度、多主体协同治理体系,由此提升垄断风险治理实效。最终的整治目标应当是通过法治化、常态化的竞争政策,推动中国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真正迈向创新驱动、协同共赢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一)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中平衡维护竞争与鼓励创新目标
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中需要注意保护“正常竞争”,兼顾反垄断法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的目标。而为避免“内卷式”竞争整治的泛化,需要明确区分合理竞争与恶性内卷的边界。合理竞争是通过技术创新或效率提升实现的降价,而恶性内卷则表现为低于成本倾销、强制分摊补贴等行为。其实,反垄断与反内卷的目标高度一致,都是为了让市场更有效率,让企业更有活力,让创新更有动力。反内卷的直接目标是缓解市场内耗,但是过度干预可能抑制正常竞争;反垄断的核心是维护竞争秩序,但是必须为创新留足空间。为此需要警惕两种倾向:一是将“反内卷”简单等同于“反竞争”,以反内卷之名行保护落后之实,也即实施串谋定价、划分市场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有些企业或者行业,以“防止内卷”为名,呼吁政府干预价格、限制产能、协调市场份额,这实际上是在寻求“合法化垄断”,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部分企业将正常竞争曲解为内卷,以“反内卷”为由寻求政策保护,实则规避了反垄断监管。有鉴于此,地方政府应当加大改革力度,舍弃失败的投资并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转型,着力破除地方保护。二是将反垄断“简单化”“一刀切”,阻碍效率提升和技术创新。例如,大型平台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应当反对的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不是这种地位本身;再如,低价本身是竞争的正常手段,反对的是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定价,而不是普惠消费者的价格竞争。因此,反垄断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效率为导向,避免“一刀切”或运动式执法,防止市场从内卷滑向“僵化”。这就要求执法机构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时把握好“度”:既要遏制以牺牲质量、创新为代价的恶性内卷,也要避免为反内卷而限制正常竞争。
为实现上述平衡要求,需要推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有效协同。一方面,需要完善中央和地方政府围绕产业政策主导权的纵向平衡机制,在各地方政府实施中央产业政策时确保行动协调,避免资源浪费;也要健全政府和市场围绕资源配置的横向平衡机制,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而政府要审慎运用价格干预和划分市场等调控政策,消除地方保护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不过,为遏制企业的过度竞争行为和提高产业集约化发展水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产业引导和组织协调功能,引导资源向关键领域聚集,“鼓励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扩大规模,提升市场集中度,同时带动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形成良好的产业生态”。同时,需要调整产业政策的扶持对象以满足上游企业长周期创新需求,并推动企业进行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由此“提升整个产业链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在“内卷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中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把握好规制限度。“内卷式”竞争也是创新型企业脱颖而出的重要方式。例如,对于平台经济而言,其本身既是创新的产物,又将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面对“外卖大战”等案件,需要审慎适用反垄断法,“避免执法不足产生的威慑不足,或者执法过度产生的威慑过度和寒蝉效应,尤其需要避免过度执法对创新产生的不利影响”。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进行类型化规制:针对某些具备重大创新潜能且市场进入壁垒较低的产业,由于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纠偏能力,反垄断法应当审慎介入;而针对具备较强网络效应和高转换成本的封闭性生态市场,反垄断法需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精准执法,并考察是否具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规定的正当理由。当存在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等情形时,即使低于成本价格也可以加以豁免。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内卷式”竞争过程可能会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不但不会抑制创新,反而能重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也能够倒逼企业重视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更好地维护竞争和促进创新。
(二)在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中强化反垄断的多主体协同治理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应当强化多主体协同治理以有序推动竞争秩序的重构,进而提升垄断风险预防实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拟引入治理“内卷式”竞争条款的积极意义也在于将治理重心从“事后监管”调整到“事前预防”:一是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执法部门可依据“手段+目的”要件,快速认定违法行为;二是保护中小商家合法权益,商家可拒绝平台不合理的补贴要求,并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引导行业转向价值竞争,倒逼平台和商家从“价格战”转向“服务战”“创新战”。而反垄断也不是要打压大企业,而是要让大企业在合规中引领创新,让中小企业在公平中实现成长。需要指出的是,“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系统施策,强化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协同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为使得包括规制“低于成本价”倾销在内的反内卷法律规定从纸面走向实践,更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需要构建一个多维度、多主体的协同治理体系,以期通过政策端监管创新、企业竞争合规能力提升以及行业自律的生态优化,打破“内卷式”竞争僵局,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内卷式”竞争的综合整治,重构健康、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首先,在政府监管层面,需要充实反垄断监管工具箱,并灵活运用行政约谈等事前引导手段以防范垄断风险转化为严重竞争损害。一方面,执法机构可以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汽车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等文件,以综合施策规范产业竞争秩序,并且加强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创新使用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坚决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统筹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手段,不断提高竞争监管的适应性和精准度”。还可以通过召开企业公平竞争座谈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交流,以及发布相应合规提示,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形成“内卷式”竞争的治理合力。
其次,在企业层面,需要不断提升反垄断合规管理能力,有序推动垄断风险的事前治理。伴随预防性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预防逐步从法律原则演变为新型法治形态,其中,“预防性治理义务的法律化”是预防性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管部门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越发重视经营者合规治理,近年来陆续颁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并于2025年11月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由此满足完善企业治理框架的监管要求。为提升风险治理效果,防范“纸面合规陷阱”与“过度合规陷阱”,要从以下三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引导企业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完善配套垄断风险识别、评估以及处置机制;二是结合光伏等具体场景细化合规指引,增加参考示例帮助企业了解垄断行为表现形式、认定规则和适用标准等;三是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标准化治理,在国家标准《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推广团体标准,推动形成企业主动合规和社会广泛支持的多方共治格局。
最后,在行业层面,需要构建健康的竞争生态,包括通过制定行业公约、明确良性竞争的底线和配套惩戒机制、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以及促进经验共享等。例如,2025年上百家企业签署了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所发布的《关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储能行业健康发展的倡议(征求意见稿)》,强调合法合规经营与合理定价。为减少关于“内卷式”竞争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质疑,各地行业协会可以牵头制定相应质量倡议,并且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提升劳动保障水平,逐步走出“价格战”泥潭。而为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囚徒困境”,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交流平台作用,通过定期召开行业研讨会推动部分交易信息的共享,并且分析国内外产业发展形势,从而引导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策略,避免盲目跟风扩产。
四、结语
走出内卷,不是要回到低效的平均主义,而是要迈向以创新、质量、服务为核心的高质量竞争;破解内卷困局,不是要否定竞争,而是要重构“创新驱动、公平有序、协同共赢”的竞争生态。而反垄断作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石,正是通过打破垄断对竞争的压制,为所有企业提供“靠本事吃饭”的机会。当大企业不能靠“躺赢”垄断市场,小企业不必因为规则不公平而被迫出局,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内卷自然就会失去生存的土壤。因此,真正的反内卷不是限制竞争,而是提升竞争的质量。反垄断执法要坚持法治化、常态化、可预期的原则,避免运动式执法或选择性执法。概言之,应当推动政府政策、企业自身和行业自律形成合力,并借助制度设计、规则约束和商业模式创新打破“低价—低质—流失”的恶性循环,让企业从“卷价格”转向“卷创新”,从“拼资本”转向“拼服务”,从零和博弈走向正和共生。由此,才能推动中国经济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从而真正实现产业升级与高质量发展。
【作者简介】
王先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顾男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