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社区治理与居民参与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居民参与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格局。在当代中国,党建引领在居民参与中的深度嵌入,正在以两者统一体的形式生成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居民参与新形态,亦即“政党引领型参与”。“政党引领型参与”能够超越居民参与的对抗性、部分性、象征性和过度性的四重困境,进而把居民参与导向“协作性参与”“普遍性参与”“实质性参与”和“适度性参与”四重境界。“政党引领型参与”的价值展现,需要着力于体现党建引领深度嵌入的独特价值,构建“目的—主体—过程—结果”的四维实践框架,提升居民参与的精神、广度、深度和效能。
一、导 言
现代性的发展凸显了城市的地位和重要性。如今的中国,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工作和生活在各种规模的城市之中。研究城市,事实上就是研究强大的现代文明。2025年7月14日至15日,中央时隔10年再次召开最高规格的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城市社区是城市人口居住的场所,是承载庞大城市人口的“小社会”,涉及城市中最为重要的人们日常生活秩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而城市社区治理在城市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而城市社区本质上是居民自己的社区,城市社区治理与居民参与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居民参与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格局。时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在人民城市理念的指导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更加突出了居民的主体地位,“人人参与”构成了基本的治理理念和价值主张。
国内外诸多关于城市社区治理的学术探讨,都倾向于把居民参与作为核心关注的要素。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治理者还是消费者?是理性的行动者还是偏执的行动者?是部分的参与者还是充分的参与者?对诸如此类问题的不同实证描述,展现出了不同的城市社区治理格局。然而,国内外诸多学者所关注的居民参与,是社会层面的自发型参与,并且基于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元理论分析框架,倾向于从政府退出以释放社会自主性或者从政府介入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的层面,来诠释居民参与的水平和探讨提升居民参与的路径。而正如帕特南所指出的那样,政府退出抑或政府介入,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争论。“到底政府是问题所在还是解决问题的工具。准确的回答是……可能两者都是。”国内外学者们有关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研究,有很长一段时期是缺乏政党维度的,不太关注政党因素对于居民参与的影响,即便存在一些有所关联或有所涉及的研究,关注到的也往往是国外政党的选民动员或者国内传统意义上党的群众动员,把政党介入对于居民参与的影响限定在狭隘领域。
党的十八大以后,在全面、系统、整体加强党的领导的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党建引领的要素日益凸显,在实践中呈现出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局面,并展现出重要的治理价值。这种现象吸引了学者们的关注,从而出现了诸多有关党建引领和居民参与之间关系的研究。这些研究关注到了党建引领和居民参与两者之间的互动,但主要聚焦在党建引领居民参与的路径概括、机制诠释、实践推进等具体经验或实证研究层面,对于党建引领与居民参与质量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理论思考,更毋庸说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党建引领何以提升居民参与质量形成模型架构层面上的实践路径主张。本文基于知识脉络梳理,把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结合起来,认为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由于党建引领的深度嵌入,正在形成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居民参与新形态,亦即“政党引领型参与”,通过深度诠释“政党引领型参与”的价值以及建构基本的实践框架,以期在关于城市社区治理的自主知识体系生产和本土实践发展上推进学术研究。
二、“社区”与“参与”的内在关联:“无参与,不社区”
研究城市社区,学者们一般把滕尼斯对于“共同体和社会”的二元划分理论作为思想追溯的源头。按照滕尼斯的对比,共同体相对于社会而言,是“更直接的、更完整的、因而更具有意义的社群关系……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直接行动”。通过这些直接行动,人们“共同地安排着自己的生活”。这种共同体的生活,对应的是西方传统的“参与秩序”,它是基于人们共同的参与而形成的。尽管这种共同参与遵循的是“共同领会”的集体意志,但没有人们共同的参与,也就无所谓共同体的生活。之后,以帕克等学者为代表的美国芝加哥城市社会学派,引入了滕尼斯的共同体概念,并把其转变成为与城市内部地域性区位相绑定的社区(community)概念,从而在实质意义上开启了城市社区研究。
帕克的研究事实上就是要在现代性所带来的城市社会中寻找具有传统意义的社区。帕克对于社区的理解,如同滕尼斯对于共同体的理解一样,把“参与”视为社区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素之一,认为离开了“参与”,也就无所谓“社区”,“参与”使“社区”成为可能。帕克怀念温暖舒适的社区生活,并且相信“通过群体参与从而给予个人以生活的意义是最根本的”。帕克把社区作为一种人类组织形式,指出社区不仅仅是人的汇集,也是组织制度的汇集,而社区组织制度的意义在于表征自治的程度,所以“社区组织要致力于发现、组织以及动员地方社区的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为地方社区服务”。由此可见,“社区”这一词语,在西方学界从一开始就与“参与”紧密地关联在一起。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基于西方“参与秩序”的传统,从参与式民主理论体系到参与式治理理论体系,西方诸多学者都诠释了居民参与对于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价值,并倡导居民广泛地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中。巴伯对于作为参与和协商政治的邻里民主充满喜悦之情,“称赞它那种良好的邻里关系和生机勃勃的积极行动”,指出“共同体源自于参与,同时它又使得参与成为可能”。博克斯强调社区是公民自己的社区,公民应该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不是消费者,由此而提出了“公民治理”的理论模型,“如果公民有很多机会和途径来参与治理,那么,社区能够成为一个完全不同的生活场所”。帕特南指出美国社区的兴衰事实上就是公民参与的兴衰,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极力推崇公民参与的价值。“20世纪末期,美国人的怀旧情绪并不是没有选择性地、盲目地回忆往事,而是尝试着去再次体验一个时代,在那个时代,公共精神真正地带来了更多的价值;在那个时代,社区(共同体)在真正地‘运转’……一项令人印象深刻并规模逐渐扩大的研究认为,公民联系能够使我们变得健康、富有、睿智。”
在倡导居民广泛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同时,西方学者也关注到了居民参与的深度。阿恩斯坦从权力分享的层面,提出了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公民参与阶梯理论”。她把公民参与划分为三个层级,亦即非参与、象征性参与和公民权力。其中,非参与包含操纵和治疗两个档次,象征性参与包含告知、咨询和安抚三个档次,公民权力包含伙伴关系、授权和公民控制三个档次,从而形成了八个档次的公民参与模式。之后,诸多学者对公民参与的阶梯模型产生了兴趣,并对阿恩斯坦的理论进行了补充、修正、细化和拓展。
可以看到,在西方学术史中,“社区”和“参与”这两个概念在语义上存在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参与,不社区”构成了西方重要的学术脉络,并广泛辐射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以至于“‘社区’总是和‘参与’一起成对出现在政府和国际机构各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话语中”。国内学者刘建军基于西方的学术脉络,指出“社区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是参与、协商与自治”。
“社区”这一概念源自于西方,“社区”一词在中国的传播,存在着“西学东渐”的逻辑,受到滕尼斯的二分法和芝加哥城市社会学派的深刻影响。1933年,费孝通为了从中文的层面把“society”和“community”区分开来,把英文中的“community”翻译成为了“社区”。有学者指出,费孝通之所以如此翻译,与“社”的中文语义相关,“无论‘社’是名词还是动词,都以人们的参与和互动为基础,由此形成的相似经历、独特文化、社群意识等也就成为社区的软件”。但是,社区这个词语并没有因此在国内广泛传播开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民政部等官方机构开始使用社区这一概念,把其主要界定为一种由行政体系确定的、有明确地理边界的城市基层单元,并推动了国内城市社区建设运动的兴起,社区才成为了热门的词语。中国官方机构使用社区这个概念,在现代意义上接纳了西方社区概念中的“参与”内涵,并把其本土化。有学者研究指出,社区制相对于单位制、街区制而言,实现了从“强调行政控制到强调居民参与”的转变,“要求社区发展的各项规划、社区建设的实施以及社区事务的处理等都必须体现社区居民的广泛参与,与居民的要求相适应”。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下,中国进一步确立了居民参与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截至2024年末,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了67%,城镇常住人口超9.4亿人,中国大部分人口已经居住在各种类型的城市社区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是客观规律”,城市已经成为并将日益成为“人民群众朝夕相处、营造美好生活最切近的场所和场景”。基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人民城市”的重要理念,“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城市建设必须把让人民宜居安居放在首位”。社区是人民城市生活的家园,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首先就在于社区让人民生活更美好,而社区让人民生活更美好就必须注重人民的主体地位,突出居民参与的重要价值。“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就在社区……加强社区治理,既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要发挥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区居民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
三、居民参与的四重困境:对抗性、部分性、象征性、过度性
如上所述,“无参与,不社区”,“参与”与“社区”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城市社区治理需要突出居民参与的价值。然而,现实中的居民参与却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面临着对抗性、部分性、象征性和过度性的四重困境。
(一)“对抗性参与”的困境
“社区”这一概念,本身就蕴含着“共同体”的价值追求。正因为如此,“社区”才会成为人们热切期望栖息的,希望能够带来确定性、安全感和归宿感的生活世界。“共同体”这一概念尽管语义丰富,人们对其的使用在含义上存在着差异,但其核心关注的是人群结合的问题,或者说是社会团结、社会合作、社会凝聚的问题。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同样有“共同体”的价值追求,无论是党和国家倡导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城市治理共同体还是基层治理共同体,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都构成了其不可或缺乃至于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居民是城市社区的主人,城市社区从本质上而言是居民自己的社区。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在城市社区中创造一种新的社会凝聚力,使社区居民们的行动产生出涂尔干所谓的“积极的协作和共意”,形成一种“协作性参与”的格局。
然而,在现实当中,居民参与却面临着深刻的“对抗性参与”困境。诸多学者把“参与”视为“公共性”的基本要素,以至于有学者提出,“从更宽泛角度看,‘公共性’可被理解为‘参与’”。事实上,“公共性”离不开“参与”,但有“参与”未必就有“公共性”。基于行为动机的差异,参与可以划分出两种基本类型,亦即“为公的参与”和“为私的参与”。为公的参与,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能直接产生公共性的效应;而为私的参与,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目的,尽管利己的行动可能会带来利他的结果,从而产生公共性的效应,但也可能会带来“私”的纷争、共识的困境和行动的冲突。这就是说,为私的参与未必就能产生公共性的效应,也可能会带来“私”的对抗,产生出“对抗性参与”的现象。“对抗性参与”存在的深层原因,就在于为私的参与有公共性的缺陷。正是由于为私的参与有公共性的缺陷,崇尚“从私到公”哲学的自由主义者才排斥普通大众的参与,把普通大众的不参与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邻里民主的积极倡导者巴伯也指出,大众是吵闹不休的,是相互冲突的,大众只有具有公民的美德才能产生“强势民主”。国内学者刘建军基于广泛的社区调查,在《社区中国》一书中指出,“我们在社区中发现,私利驱使的动机和激情,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转化为社区公益,反而是更大程度地撕裂了社区共同体”。个人主义扩张驱动了社区居民“私”的行为增加,当“私”的利益存在矛盾和冲突时,社区居民片面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参与行动,就会产生“对抗性参与”的现象。
(二)“部分性参与”的困境
西方古典的“参与秩序”崇尚所有人最大限度的参与,亦即所有人以他们最大的政治输入(参与)来获得最大的政治产出(共同体的善)。在亚里士多德的笔下,所谓公民,本质上就是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西方的这种古典“参与秩序”,近代以来被“自由秩序”所颠覆,“自由秩序”崇尚的则是多数人最小限度的参与,亦即“大多数人(非精英)以他们最小的政治输入(参与)获得最大的政治产出(政策决定)”。20世纪60年代,如同西方一些学者所揭示的“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那样,西方社会遭遇到了全面危机,于是诸多学者重申了参与的重要价值和广泛功能,主张民众的“普遍性参与”,由此而出现了参与式民主理论。之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参与式民主在治理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应用,催生出了参与式治理理论。参与式治理的基本假设遵循了参与式民主的价值主张,“治理过程中参与度越大,信息就越充分,就会有更好的输出”。
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在现代意义上接纳了“参与”的价值,党和国家的治理理念突出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追求“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人人奉献”等“普遍性参与”的境界。但理论层面的主张、价值层面的倡导、理想层面的追求与社区参与的现实之间常常存在着背离。在现实当中,居民参与面临着深刻的“部分性参与”困境。除了部分积极参与者之外,社区中往往还存在大量消极而冷漠的个体,参与者和不参与者之间存在行动的分裂。阿尔蒙德和维巴的研究就曾指出,美国尽管有一种参与者的公民文化,参与者的作用高度发展,但较为消极的臣民和村民依然存在。“公民治理”模型的倡导者博克斯,强调公民普遍参与的重要价值,但也明确指出社区中存在着三种基本的公民资格角色,亦即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西方有研究估计,积极参与的公民在总体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会超过10%。国内诸多学者的研究也都表达了“互不相关的邻里”“少数人积极,多数人冷漠”“区而不社”等“部分性参与”的观点。“部分性参与”反映了社区集体行动的困境,其受到政治文化、理性选择、参与能力、参与机会等多方面因素的深刻影响。
(三)“象征性参与”的困境
在参与式民主的规范性理论中,参与具有重要的价值,“参与能够成为引导和扩展自我利益的工具,也能够成为纯粹的公共善的工具”。同时,诸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了参与的重要价值,“近年来,美国新托克维尔的社会科学家已经通过实践发现大量的证据,表明公众生活的质量和社会组织的活动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众参与的准则和网络的影响。对诸如教育、城市贫困、失业、控制犯罪和滥用毒品甚至是卫生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者已经发现,成功的出路经常是出现在有良好公民参与的社群中”。而无论是规范性理论还是实证性研究所主张的参与价值,基本的假设或前提就是参与属于“实质性参与”。所谓“实质性参与”,就是具有实质影响力的参与,是“体现公民权力和赋权公民的过程”。
而事实上,参与涉及国家与社会或者精英与普通大众之间的互动和博弈,是有层次之分的。佩特曼指出,参与有“假参与”和“真参与”以及“部分参与”和“充分参与”之分,“真参与”是决策活动中的参与,“充分参与”则意味着决策整体中的每一个成员平等地享有决定决策结果的权力。前文已述的阿恩斯坦更是提出了公民参与的阶梯理论。我国学者何雪松、侯秋宇基于中国城市社区的本土特点,借鉴阿恩斯坦的阶梯模型,提出了一个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的本土阶梯模型,把居民参与划分为三个层级,亦即被动式参与、配合式参与和自主式参与,其中被动式参与包含旁观和被需求两个档次,配合式参与包含尝试入场、接纳、走进“圈内”三个档次,自主式参与包含自立、主导、平衡三个档次,并指出本土的居民参与主要还是停留在被动式参与和配合式参与两个阶段。这就是说,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居民参与不一定是实质性的,也可能是象征性的。“象征性参与”在于“通过参与本身的表现形式传达某种象征意义”,意味着居民参与并不能实质性地影响社区决策,具有“被动”或“配合”的特点。
(四)“过度性参与”的困境
早在2300多年以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它们的中间的适度的德性”。就居民参与而言,如果说“象征性参与”是“不及”,那么“过度性参与”就是“过度”,两者都属于“恶”的品质的参与。只有居于中间的“适度性参与”才具有“善”的品质,才能充分展现参与作为“公共善的工具”的价值。高质量的居民参与,要求化解那些明显存在的矛盾,注重“平衡的差异”,“民主政治中的公民要求寻求相对立的矛盾的目标:他必须是积极的,也是消极的;卷入的,也是不太卷入的;有影响力的,也是服从的。”“适度性参与”在两个方面有保持平衡的需要。一是“差异”与“一致”的平衡,亦即民众的差异化主张与权威的一致性决定之间保持平衡。“问题不是一亿八千万个亚里士多德能够管理民主制,而是我们如何能够把一亿八千万普通百姓组成一个共同体,以便保留他们需求的敏感。这是一个有关领导层,组织,选择,以及责任和信息系统的问题。”二是“多数”与“专业”的平衡,亦即多数的观点与专业的意见之间保持平衡。这一平衡,事实上就是回应这样一种深层次的追问:“在一个分工的时代,人民是否真有足够的能力和知识去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
“过度性参与”的困境,本质上是一种失衡的困境。一旦“差异”凌驾于“一致”之上,“多数”凌驾于“专业”之上,就会出现“过度性参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指出,公民权力类型的参与,很容易激进化,甚至带来“公民不服从”或“反叛行动”。国内学者的本土研究也指出:“如果居民参与完全成为居民的想象,可能导致无法达成共识或多数人的‘暴政’,最终走向无序。”“过度性参与”是一种失去平衡的参与。就第一种平衡而言,民众的普遍参与,会带来差异化的甚至是相互矛盾和冲突的表达和主张。如果面对差异而缺乏权威性的一致决定,就会出现参与的无序和低效,甚至可能“瓦解公共利益形成的基础,使得任何建设性的公共领域成为不可能”。就第二种平衡而言,普通民众的理性水平和专业知识是存在局限性的,“民众往往从具体的事务中逐渐提取并建立概念,他们并不习惯广泛而抽象地考虑问题……公民只有在获取和积累知识,在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决策验证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富有意义的政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社区中的住房产权驱动了业主的政治积极性,催生出了“居住的政治”,并且业主的政治参与还存在由业主福利向公民权利拓展的现象,“过度性参与”以“过度性维权”的面貌出现,是值得予以关注的。
四、“政党引领型参与”及其对居民参与困境的超越
以上论述了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面临的四重困境,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应对困境,促进居民高质量地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之中?对此,帕特南谈道,“为了重新唤起适合我们这个社会的公民生活,我们迫切地需要公民创新”。然而,帕特南陷于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元理论分析框架中,对于公民创新持一种悲观的态度,他指出在鼓励更多积极公民参与方面应该实行改革,但同时认为改革可能不会成功,甚至可能不会发生。跳出国家—社会关系的二元理论分析框架,把政党作为相对独立的变量带进来,为应对居民参与困境提供了新的视角。当代中国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正在从这一视角贡献中国方案。党建引领深度嵌入居民参与,催生出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居民参与新形态,本文将其称作“政党引领型参与”。
前文已述,“无参与,不社区”,“社区”与“参与”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居民参与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社区治理的格局。而在当代中国,“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塑造出了一种“政党中心主义”的国家治理结构。这种“政党中心主义”的国家治理结构,反映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就要求突出“党建引领”的元素。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实质上是党建引领的城市社区治理。可以说,在当代中国,党建引领和居民参与构成了城市社区治理中最为重要的两大要素。“政党引领型参与”就是这两大最为重要的要素以一种统一体的形式而生成的具有本土特色的居民参与新形态。“政党引领型参与”的独特价值,源于在居民参与中嵌入了“党建引领”的元素,其一方面接纳了西方参与式民主和参与式治理的支持者和倡导者所阐述的公民参与的重要价值,注重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居民参与的功能;另一方面通过党建引领的嵌入来应对居民参与的困境,形成了一种促进居民高质量地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中国式解决方案。从“政党引领型参与”的角度建构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自主知识体系,对于推进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本土实践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一)“政党引领型参与”对“对抗性参与”困境的超越
“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超越居民参与的对抗性困境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提升居民参与的精神。“对抗性参与”源于个体“私”的驱动而产生片面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参与行动,它撕裂了城市社区治理中“共同体”的想象。“私”与“公”本来是内在关联在一起的,“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独自生活意味着社会地生活”。马克思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我国学者贺来谈道:“每一生命个体的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实现、幸福的获得和实现,都离不开与他人的‘共在’并以‘他人’为条件。”
“政党引领型参与”第一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基于中国共产党的“公”的品格,来引领城市社区居民把“私”与“公”两者融合起来,从而提升居民参与的精神。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品格就是“公”的品格,这种“公”的品格就是把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紧密融合在一起的品格。《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强调,“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中国共产党基于这种把“私”与“公”融合在一起的品格,通过党建引领来唤起城市社区居民的觉醒,亦即通过党的建设来引导、带动和感化城市社区居民同样具有这种品格,从而消减“私”的对抗。“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从实践维度来看,“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提升居民参与精神的价值展现,需要注重基于党的意识形态,着眼于通过党建引领来唤起城市社区居民把“公”与“私”内在关联起来的利他主义精神,积极地塑造城市社区中“为公出发”而关心公共事务的居民,把个体的差异化需求升华为社区整体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追求的过程事实上也是个体利益实现的过程,“从社区为公出发的所有行为可以全部转化为利己的制度安排与利己的关系资源”,体现出来的是居民“从公到私”的人格。葛兰西强调政党具有“间接的”性质,“也就是它直接地、公开地作为一个担任纯粹‘教育的’(‘lucus’等等)、道德化的、文化的(sic)角色的党而出现”,同时认为“每个国家都是伦理的……在国家中起特别重要作用的是执行积极的教育职能的学校”。从伦理国家到伦理社区,要求党基于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积极发挥在城市社区中的教育功能,以党建引领来唤起城市社区居民的觉醒,塑造城市社区居民“为公”的品格。具体而言,在实践层面,需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社区讲座、工作坊、社区宣传栏、文化墙等形式,在理念层面阐明“私”与“公”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升居民的认知水平;二是通过党员的先锋行动、榜样力量、叙事传播等路径,在事实层面展现“私”与“公”之间的内在关联,在城市社区中形成“见贤思齐”的群体效应。
(二)“政党引领型参与”对“部分性参与”困境的超越
“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超越居民参与的部分性困境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提升居民参与的广度。“部分性参与”表明在城市社区中存在着参与冷漠的个体,他们倾向于不参与或者参与频次低。“部分性参与”普遍而突出,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而导致的结果。一是政治文化因素。部分个体在团体生活中没有作为参与者的自我意识。阿尔蒙德和维巴对于政治文化类型的研究,把人口划分出了参与者、臣民和村民三种角色,除了参与者之外,臣民和村民都缺乏参与意识。二是理性选择因素。部分个体基于“成本—收益”的理性计算而不愿意参与。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在奥尔森的笔下,集团并不等同于人为构建的组织,本质上是一个集体或者社群的概念,奥尔森甚至用集体行动逻辑的理论来诠释国家的兴衰。城市社区居住着大量的人口,成千上万是常见的现象,属于名副其实的“大集团”,而在“大集团”中就容易存在“搭便车”的问题。三是参与能力的影响。部分个体出于认知、资源、时间、精力等方面因素,对于参与力不从心、缺乏信心。四是参与机会的影响。由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封闭性,部分个体难以扮演参与者的角色,只能被动而消极地存在。
“政党引领型参与”第二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基于中国共产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在行动层面赋能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从而提升居民参与的广度。“政党引领型参与”包含逆向参与和顺向参与两种基本模式。所谓逆向参与,指的是党组织发动党政干部主动、持续地深入居民群众之中,了解居民的利益诉求,听取居民的意见建议,从而把居民纳入城市社区治理的主体范畴之中。中国共产党把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工作路线,强调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呼声,汲取群众智慧,“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王绍光指出,这是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逆向政治参与模式”,可以提升居民参与的广度。所谓顺向参与,指的是居民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主动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的公共领域之中。政党不只是反映社会,也能塑造社会。中国共产党通过“创造性劳动”,可以在个体化、陌生化、差异化的城市社区中为居民的集体行动提供基石,从而提升居民参与的广度。
从实践维度来看,“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提升居民参与广度的价值展现,需要注重发挥党的能动性和自主性,通过党建引领来促进居民以逆向参与和顺向参与的双重形式广泛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中。具体而言,需要注重四个方面:一是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城市社区治理的全部活动之中,强调“与民众打成一片是干部的责任”,推动党政干部按照群众路线的要求,广泛覆盖不同群体,深入居民群众之中,以逆向参与的模式提升居民参与的广度。二是通过党组织的“耦合”,在城市社区中积极地创造“连接性社会资本”,推动产生更加广泛的互惠规范,塑造城市社区居民的集体身份认同。有学者针对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指出“成员对集团的身份认同才是影响集体公共物品供给的关键因素”。三是基于党组织的先进性优势,通过认知传播、能力扩散、实务场景、机制建设等方式培育参与型居民,尤其是针对青年群体、老年群体、流动人口等重点群体的参与阻碍,以便捷、透明、激励、高效为原则,设计各类参与平台,构建覆盖城市社区全人群、具有包容性和多样性的居民参与新格局。四是以党的组织体系为轴心在城市社区中塑造开放性的权力结构,面向所有居民开放参与社区治理的机会,推动居民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非消费者。
(三)“政党引领型参与”对“象征性参与”困境的超越
“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超越居民参与的象征性困境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提升居民参与的深度。“象征性参与”属于浅层次的参与,居民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到城市社区决策的过程中,居民参与决策的价值更多地在于传递一种参与的仪式,为决策提供形式上的合法性。“象征性参与”意味着社区权力组织对于居民参与的赋权尚未达到能够对社区决策施加有效影响的程度。在此所述的社区权力组织,指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共权威机构,其掌握了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公共权力,代表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在场”。赋权被认为是参与式治理的核心,所以参与式治理又被称为“赋权参与式治理”(empowered participatory governance),其关注的是“深化、拓宽普通公民有效参与和影响那些与他们直接相关的政策的途径”。赋权不足是“象征性参与”之所以产生的直接原因。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权力组织对于居民参与的赋权不足,有两重原因:一是“官僚本位”的思维模式,把居民放在“旁观者”的位置而不是“主体”的位置,视居民为权力的挑战者而非合作者;二是“效率至上”的“理性”逻辑,把“效率”放在“民主”之上,以致发生了公共权力组织的公共性偏离。
“政党引领型参与”第三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基于中国共产党的民主追求,来塑造社区权力组织的行为,引领居民全过程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中,提升居民参与的深度。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与传统中国的“民本”思想以及现代性发展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求结合起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思想。这种人民民主思想,在党的十八大以后,经过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倡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政党引领型参与”中的“党建引领”元素,引领的不只是“社会”,同时也引领“国家”。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包含党建引领社区权力组织建设,意味着要以党的思想和理念来塑造社区权力组织的行为,改变社区权力组织的“官僚本位”思维,推动社区权力组织平衡“效率”和“民主”的价值,做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从而提升居民参与的深度。
从实践维度来看,“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提升居民参与深度的价值展现,需要注重加强党建引领社区权力组织建设,通过党建引领驱动社区权力组织充分赋权于居民参与,提升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质影响力。具体而言,需要注重三个方面:一是以党建引领为社区权力组织“修身”,锻造社区权力组织的民主品格。有学者指出,“就中国的政党—国家体制而言,中国的国家是权力的外在制度表现形式(各种国家制度)和内在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总和”。社区权力组织代表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在场”,其内在表现形式是党组织。通过党的建设,锻造社区权力组织的民主品格,驱动社区权力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对于打造“中国式深度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以党建引领为社区权力组织“减负”,提升社区权力组织的自主性。社区权力组织承担过重的自上而下交办的行政任务,且面临随时可能出现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这是导致其重“效率”而轻“民主”的重要原因。通过系统性自上而下的党的建设,改变上级组织层层加码的行为,为社区权力组织“减负”,尤其是充分发挥居委会的自治功能,是提升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深度的重要途径。三是以党建引领为社区权力组织“增能”,建设居民全过程参与的机制。通过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先进性优势,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推动社区权力组织以科学而细致的机制建设,诸如全过程参与制度设计、分层协商体系建设、数字化参与平台搭建等等,赋权居民全过程参与到城市社区治理之中,是提升居民参与深度的必要抓手。
(四)“政党引领型参与”对“过度性参与”困境的超越
“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超越居民参与的过度性困境具有重要价值,能够提升居民参与的效能。公民参与是“善”与“恶”的结合体,既有助于达成“公共善”,也有可能成为低效、失序、混乱的风险源。“在太多的公民参与和太少的公民参与之间找到一个适宜点,体现了公民参与面对的最大挑战。”城市社区良好的治理离不开居民的参与,但居民参与一旦“过度”,蔑视权威,压制专业,把“社会”与“国家”、“大众”与“精英”对立起来,就会产生“恶”的结果,甚至带来“乌合之众”的乱局。城市社区治理,既要崇尚居民参与,也要反思居民参与,理性的选择是追求“善”的品质的“适度性参与”。
“政党引领型参与”第四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就在于能够基于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实行正确的集中,从而可以防范和矫正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参与的“过度”,提升居民参与的效能。《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另一方面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在当代中国“党领导一切”的“政党中心主义”的治理体系格局中,民主集中制不仅是党的组织原则,而且还具有“政体”层面的意义,“作为政体的民主集中制,不但是宪法上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和央地关系的组织原则,还是改革开放之后政治经济关系、国家社会关系的事实性组织原则……同时还是决策过程的一般原则,做到了形式与过程的统一”。“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追求的是“民主”和“集中”之间的平衡。“政党引领型参与”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通过党建引领,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嵌入居民参与的过程中,一方面倡导居民积极投身于城市社区治理中,表达诉求、贡献力量和智慧,形成生动活泼的民主局面;另一方面又强调以党组织为内核的社区权力组织的权威,以正确的集中来指导民主的表达和平衡民主的激情。而正确的集中关注的就是“一致”和“专业”,其“正确”之所以成为可能,核心在于党组织作为“先锋队”、党员作为“先进分子”,具有带领大众达致“公共善”的道德和智识方面的优势。
从实践维度来看,“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提升居民参与效能的价值展现,需要注重通过党建引领,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坚持民主集中制,使社区权力组织在对待居民参与方面实现权力和责任之间的平衡,形成“适度性参与”格局。具体而言,需要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基于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基础”,定位社区权力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增强社区权力组织对社区居民所负有的责任意识。民主集中制又被称为“民主的集中制”,其政治属性是民主主义。“民主必须始于公民的家园,而这个家园就是我们邻里的社区。”社区权力组织的角色应该是帮助和支持居民在城市社区中更好地扮演治理者的角色,从而实现高质量的“由民作主”,而不是简单地“为民作主”。二是基于民主集中制中的“集中要求”,增强社区权力组织对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科学意见以及实现集体行动的能力。阿尔蒙德和维巴指出“平民百姓不能自己管理自己”。分散主义、庸人之治、多数暴政,就是放任民主的结果,所以民主必须以集中来平衡。对此,一方面,需要注重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党建引领确保社区权力组织在“集中”方面的正确性;另一方面,需要注重基于党组织的先进性以及嵌入专家资源,以党建引领开展公共教育在城市社区中培养理性、积极而富有知识的“民主人”。
五、结 语
何以提升居民参与的质量,导向城市社区的良善之治?当代中国处在“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化道路中,党建引领在居民参与中的深度嵌入正在贡献着中国方案。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中党建引领和居民参与这两大最为重要的要素结合,正在以两者统一体的形式生成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居民参与新形态,亦即“政党引领型参与”。“政党引领型参与”对于超越居民参与的对抗性、部分性、象征性和过度性的四重困境,进而把居民参与导向“协作性参与”“普遍性参与”“实质性参与”和“适度性参与”的四重境界具有重要的价值。当然,价值诠释属于规范意义上的理论思考,服务于知识体系的生产。在经验世界中,“政党引领型参与”的价值展现,需要注重基于目的、主体、过程和结果四个方面,构建“目的—主体—过程—结果”的四维实践框架,着力于体现党建引领深度嵌入的独特价值,提升居民参与的精神、广度、深度和效能,从应然到实然,形成高质量的居民参与格局,展现具有中国本土优势的城市社区治理新格局。
需要讨论的是,如同西方的“参与式民主”从基层入手可以放大到“参与性社会”的层面,“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民主化和社会化”,“政党引领型参与”在当代中国具有延展性,其价值并不局限于本文所讨论的城市社区治理的层面,对其在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进行调适和延伸之后,可以扩展到国家治理的整体层面。笔者以为,“政党引领型参与”,导向的是一种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协同共进且相互融合的具有独特优势的整体性治理格局,当然在实践层面尚属于“未竟的事业”,具有很大的想象空间。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