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东亮:价值哲学视域中“感”的意义、理据和培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1 次 更新时间:2026-03-28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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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东亮  

摘要“感”与价值哲学具有本质性关系,“感”有着深刻的价值人本意义和价值哲学理据。“感”的价值人本意义在于,“感”是人生命存在的一种本体论特质,是人本质力量的一种自我价值确证,是人实践活动“美的规律”的实现形式。“感”的价值哲学理据在于:“感”是价值哲学的一个标识性范畴,凸显价值哲学的主体性特质和人文性指向;“感”是价值认知的一个重要形式,凸显价值认知的具身化特征和精神性延展;“感”是价值实现的一种社会主体效应,凸显价值实现的“直接现实性”品格和“日用而不觉”效果。“感”的培植路径在于,感觉的解放与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自然的人化与对象世界的建构,情感的涵养与价值实践的推展。价值哲学视域中“感”的意义、理据和培植三个方面,体现了价值存在论、价值现象学和价值实践论的统一。

关键词感 价值 价值哲学 价值实现

近年来,随着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词汇在主流话语体系的确认和在大众话语中的流行,“感”成为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日益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人类思想史上,“感”的原初意涵生成于伦理学、美学等领域,汇聚为道德感、美感等议题,成为理解道德发展、审美活动的基本维度和重要范式。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感”是理解儒家仁爱的一个关键性概念,感应、感通、感兴等是中国古典思想中具有建构性意义的概念。中国哲学的“感应”论与儒家“中庸”思想、审美感兴论等关系密切,“感应”论在中国传统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思想体系中获得了其理性原则和方法论自觉,“感通”被赋予宇宙论、本体论、价值论等内涵。在西方思想演进中,19世纪中后期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在新康德主义、意志主义、生命哲学、现象学、存在主义等流派的推动下,“感”的问题成为价值哲学的重要议题,感知、感悟、感受等成为价值哲学的重要概念,价值哲学的发展出现了聚焦价值感知、价值感受等问题的先验主义和心灵主义路向。在中西思想汇通意义上,中国传统感应、感通等思想突破了感性与理性的二分框架,可谓现象学直观的一种;西方价值现象学与中国传统伦理在价值与感受、事物感知与价值感受、感通与现象学直观等方面存在相通性。在时代与实践层面,随着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感受性价值与基于情感的价值共识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价值主导。可见,学界认识到了“感”与价值哲学之间内在的本质性关系,并进行了一定探索,但仍需要进一步从元哲学意义上整体性研究和阐发这一本质性关系。

一、“感”的价值人本意义

在汉语语境中,“感”与人的身心和精神状态高度关联,本义为对于人的身心或精神的触及、触动、震撼、摇撼等。在原初意义上,“感”表示对神明旨意的了解。《说文解字》对“感”的解释是,“感者,动人心也”。动心或心动,是“感”的基本语义,“感”是一个认知类心理动词,如感知、感悟、感受、感动等。在语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感”字体现出具有较强的构词功能的词缀化特征,它与其他字组合成诸多新词语,如方向感、存在感、成就感、自豪感、愧疚感等。“感”指称人具备自我感觉、感知、感受、情感反应等能力,以及这种能力的高低或强弱。

在西方思想语境中,“感”孕育和生成于人文主义、情感主义、人本主义等思潮。在西方近现代思想中一直存在一种抗衡理性主义、科学主义的人文主义、情感主义和人本主义传统,这些思想传统试图以“感”来呈现人的生命活动和生存实践的具身性和切己性的存在论特质,彰显人生命延展的有机性、整体性、活泼性等面相。19世纪40年代,叔本华对“感”的问题有一个总括性解释。他把“感”与“知”对峙强调,“‘感’这个词的概念始终只有一个否定意味的内容,即这样一个内容:那出现于意识上的东西不是概念,不是理性的抽象概念。在此以外,不管它是些什么,就都隶属于‘感’这个概念之下”。在叔本华那里,“感”是作为抗衡理性主义对生命的挤压和侵蚀而出现的范式,“感”是生命意志本质的规定和意志力的表现。与此同时,费尔巴哈把“感”与人的本质问题直接勾连起来,提出基于“感性”原则的人本学,并据此批判思辨哲学的抽象“自我”人学。费尔巴哈在《论哲学的开端》(1841)一文中写道:“自我根本不是‘依靠本身’,而只是依靠作为有形实体的自己,从而,依靠身体,而‘对世界敞开’的。与孤独的自我相反,身体是客观世界。靠了身体,自我不再是自我,而是客体。是有形体的,就意味着是被包括进世界的。有多少感觉,就有多少毛孔、多少隙缝。身体不是别的,正是多毛孔的自我”。费尔巴哈以人的“身体性存在”为原点,在理性、意志、爱的三位一体中凸显人的类特性和类能力,确证和张扬人的“感性”本质。费尔巴哈的“感性”人本学成为马克思建构“现实的个人”概念最重要的思想资源之一。可见,“感”更深度地关涉人的生命活动和实践行动的价值人本意义。

“感”是人生命存在的一种本体论特质。在西方人学思想史中,神学和思辨哲学一度贬低甚至排斥人的感性,构造出诸如上帝、理念等各种“非对象性存在物”,遮蔽或消解了人生命的现实性、完整性和鲜活性。马克思接续费尔巴哈“感性对象性”原则指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象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与此相反,“说一个东西是感性的即现实的,是说它是感觉的对象,是感性的对象,也就是说在自身之外有感性的对象,有自己的感性的对象”。“感性”意味着人生命的对象性,表明人的生命与自然、社会、他者的不可分割性。费尔巴哈认为,人生命的“不可分解与不可消灭的直接性”即感性。作为感性的对象性活动,人的生命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身体与灵魂、理性与感性的统一,是一种总体性存在。人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人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作为感知的、直观的和享受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是人的现实的实现”。这种“人的现实的实现”,即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中国古典哲学用“感”来表达人的生命及其表现的整体性和总体性。“感”是人与世界相互作用的一种方式,人通过自身的感官、心灵和情感去体验、认知宇宙万物,与此同时,宇宙万物也对人的身心产生回应、冲击和影响。人们用“感通”很好地表达了这个意思。“感通”语出《易·系辞上》“感而遂通天下之故”。在这里,“感”是“通”的前提和基础,“通”是“感”的功能和表现。“感”即物物耦感、天地相感、天人交感、人人互感等,“通”即物物、天地、天人、人人之间的变通、会通、融通等。张载曰:“感者性之神,性者感之体。惟屈伸、动静、终始之能一也,故所以妙万物而谓之神,通万物而谓之道,体万物而谓之性。”感与性二者互为形体,在屈伸、动静、始终中能够贯“通”而合二为一。“感通”既是对宇宙万物的认知,又包含对宇宙万物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评价。人的生命本质和存在意义因感通而彰显。“感通”汇聚天、地、人以及宇宙万物而为一个整体,既强调天、地、人以及宇宙万物之间相互感应的内在关系,并以此作为感知和理解事物的基本方式,更强调宇宙万物与人类生命之间相互感应的关系,确证人与宇宙万物、人和人之间的交感与和谐。

“感”是人本质力量的一种自我确证。马克思认为,实践是人的本质力量自我确证的基本方式,“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所谓“有意识的类存在物”,是指人自由自觉的类活动、类能力和类特性,这是人本质力量的表现。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在人本质力量的自我确证的实践方式中,“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因为,“人对世界的任何一种人的关系……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这些器官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的实现”。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诸要素的相互关联、互动与融通,使得人的“感觉”不仅表现为“身体器官”意义的感觉即五官感觉,更表现为“社会器官”意义的感觉,即马克思说的精神感觉、实践感觉等。也因此马克思才说“全部感觉”,并强调这种感觉是能够“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人作为感性存在物,意味着人是一个对象性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人的本质力量的实践确证,总是与人的需要、目的、利益等价值判断联系在一起,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情感、体验和创造,形成一种总体性的自我价值感。自我价值感是个体在参与社会活动以及人际交往过程中对自我价值的感受、认知、体验和评价。自我价值感包含自我意向、感受、情感、态度、评价、人格等丰富内涵,其核心是自我价值体验和判断,标识人的个性及其价值意识的自觉、自主、自信和自由。

“感”是人的实践活动“美的规律”的实现形式。美学在原初意义上是“感性学”。一般而言,美学以客体形象和主体情感相契合所产生的美、美感以及审美为研究对象。所谓美,就是人在把客观对象主体化和人的目的对象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愉悦感。“美是那不凭借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的对象。因而,美即感受性,美学即感性学。审美把人对于对象认知的、利益的需要提升为身体性的、情感性的满足与享受,使主体与对象的关系达到更高层次,即对象成为人本身。马克思认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按照客观事物“种的尺度”,结合人的目的和愿望等“固有尺度”来改造客观对象,不仅引起客观对象外在形态的变化,而且能够实现自己的本质力量,把人的本质力量具象化为令人愉快和观赏的对象。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美是一对象的合目的性的形式”,美是真与善的统一。因此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列宁这里所说的两个“作为”,揭示了实践的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及其统一。美感是对事物的美的体验,它同主体审美需要的满足相联系,如成就感、愉悦感、和谐感、幸福感等。真善美的统一,标志着主体与客体的全面统一,实现了物的全面丰富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只有达到了这种统一,人才能真正“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因此,“美的规律”即人的本质力量及其全面实现的规律。

二、“感”的价值哲学理据

价值哲学肇始于新康德主义,其原初宗旨在于重新审视哲学(包括伦理学)的任务和使命,批判哲学的科学化、自然化、实证化偏向,开显和建构哲学(伦理学)的生活基础和生活场域。价值哲学的诞生缘起于对人作为精神存在和文化存在的意义追问,旨在确认价值是人存在的本质,人的存在即价值,价值即人的存在。心灵、意向、感受、情感、爱、意志等以及与此类概念本质关联的“感”,成为探寻人的存在和生活的价值问题的重要进路。

其一,“感”是价值哲学的一个标识性范畴,凸显价值哲学的主体性特质和人文指向。“感”的主题化源于情感主义启蒙思想,这一思想是现代价值哲学的重要理论源泉。情感主义启蒙思想家认为,情感和激情是人性的基础,人的理性服务于人的情感和激情。道德情感和共通的利益感受会激发人性中的仁爱之心和同情之心,人类道德感及其实践本性是人类道德伦理生活和政治社会生活的根基。休谟把仁爱、正义等具有普遍利他的概念归属于道德情感范畴。情感主义启蒙思想家建构了“一种道德感学说,而这种学说以后就成为康德伦理学的一个出发点”。康德对情感主义的道德感概念进行了改造,他将道德感与一种本能性情感区分开来,道德感是理性原则与情感先天连接而产生的,本能性情感是基于内感官而被感性地意识到的。康德将道德感定义为一种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的先天情感,并赋予这个概念一个重要的作用,即纯粹实践理性的动机。康德用道德感来解释抽象的理性法则如何能够应用于具体的感性存在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当康德谈及自由问题时,他明确提出“自由感”范畴。自由感是人在审美经验中体会到的自由愉悦,是“表现于人的情感活动中的经验性的自由”,是自由在人这里以情感方式的感受和呈现。在康德那里,自由感为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在心理经验层面的实在性提供了一个感性的基础。情感主义“道德感”和康德“自由感”学说,是价值哲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思想资源。

价值哲学关涉主体立场、主体尺度、主体原则,具有人文性、主体性、实践性等特质。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目的、利益、情绪、情感、意志以及素质、能力等,在价值形成、价值结构、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价值实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这种主体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的强调固然不能走向“价值主观论”,但也不能在无视甚至遮蔽这种主体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中走向“价值实体论”或“价值属性论”。价值哲学不能主要或仅仅关注所谓“事实”的价值,不能主要或仅仅追求传统认知主义式的“反映”价值事实、获得所谓普遍性的客观“价值真理”。价值标识一种主客体关系,这种关系是实践性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交互作用。但在本质上价值与人是切身性、处境性、直接同一性的“感”之关系,价值哲学是一种人本性的实践哲学。因此,价值哲学应更侧重从主体性角度反思和呈现主客体关系中的意义问题。这种主体性角度在“感”的意义上,可谓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实践感觉”“精神感觉”等。一如前述,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感觉和精神感觉包括感性、理性、意志、爱等,是基于感性活动和对象性活动的全部属人的感觉,即社会性的感觉,包括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思维、直观、情感、愿望、活动、爱、激情、热情等。这种实践感觉或精神感觉在价值形成、价值结构、价值认知、价值实现、价值评价中具有本源性的地位和作用,其更本质地体现了价值哲学的主体性特质和主体性目标。

其二,“感”是价值认知的一个重要形式,凸显价值认知的具身化特征和精神性延展。在价值认知论意义上,“感”即价值感受。在一般意义上,感受是指人对外界各种作用或刺激的心理反应状态,是人的一种内心体验和心理反应。但是,在价值哲学意义上,感受不仅仅是心理层面的,其既基于感觉和感知,又超越感觉和感知,是一种身心—感觉。人有功能各异的感官,如视觉、嗅觉、听觉、味觉等,但“身体始终作为感知器官在共同发挥着作用,并且它自身又是由各个相互协调的感知器官所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身体自身的特征在于它是感知的身体”。感觉总是与身体的、心理的、精神的经验及其活动有着直接联系。也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才提出人的感觉的本体论规定及其内涵,即人的感觉不仅指五官感觉,还包含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人的感觉与人的身体、心理、精神和实践活动相通,从而具有自然性、精神性、实践性。这种基于身心—感觉的感受,不会因为外界作用物的消失而消失,它具有延时和再现的特征,对人的意识、行为的影响更大。因此,人对世界的价值感受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世界自身的规定,而且是世界对于人的意义或意味。这种意义和意味以真、善、美等价值形态呈现为各种“感”的状态,如是非感、道德感、美丑感、荣辱感、幸福感等。因而,价值感受体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相互作用,既反映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也包含主体返归和面向自身的切己体验和所思所悟。

在价值哲学视域,“感”侧重价值认知和价值意识在个体心理、心灵和精神层面的感受。现象学价值论集中探讨了价值感受问题。现象学研究意识如何把外部事物与内心想象的种种“现象”(即作为名词的现象,如感觉、想象、联想、体验、判断、推理等)进行“现象”(即作为动词的“现出象来”)的活动,因而,“现象学”可谓“显象学”。现象学注重描述对象(现象),而不是解释、说明和论证对象。这种描述基于外感知(外部感官的感觉与知觉)与内感知(情感体验等心理)的合一,因而具有可感性、可信性、可爱性。现象学把感受看作与表象、判断一样具有意向性的心理现象,以区别于物理现象。感受是意向的,意味着感受不再是身体的感官感觉,而是指向客体对象的意向活动,是身体、意识和精神的身心效应,即人对外界各种作用或刺激的身心反应、体验或体会。舍勒把感受置于价值哲学视域,全面系统阐发了价值感受问题。他认为,感受活动通过价值直观而朝向价值,“价值”是可以被相关“精神活动”直接直观到的。因而,感受与价值有着本质关联,感受具有意向性,其意向对象是价值。作为感受之意向对象的价值是自在存在,这里所谓价值的自在存在,是指价值不可能被还原为感受和感觉,而是独立存在。价值是通过感受而始终自身直观地显现的,“价值首先是在感受中被给予我们的”。一个人通过他“感受”的发展,能够不断拓展和深化自己的价值空间。“就其本质而言,价值必须是可以在一个感受的意向中显现出来的”。这种感受具有层次性,依次为感性感受或感觉感受、身体感受(作为状态)与生命感受(作为功能)、纯粹心灵感受(纯粹自我感受)、精神感受(人格性感受)等,精神感受植根于人格本身的价值之中,植根于它的价值本质之中。舍勒揭示和阐发了“感”之于价值认知的精神性延展意义。

其三,“感”是价值实现的一种主体性效应,凸显价值实现的“直接现实性”品格和“日用而不觉”效果。所谓价值实现,就是客体作用于主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和完善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实际效应。在价值实现过程中,“感”直入价值心理,厚植价值意识和价值观念。价值心理是处于个体心理水平的价值意识,包括欲望、兴趣、情感、意志等,价值心理同人的切身感受更直接、更密切地联系着。相对于观念形态的价值意识,价值心理更现实、更直接地反映人们的价值存在关系,价值心理甚至能够作为人的精神需要本身,成为—种客观的精神价值尺度。就是说,人的一些价值心理需要,如正义感、自由感、荣誉感等,本身就构成精神价值。因此,人的价值心理不仅是反映价值关系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价值关系的一个方面。“感”是价值观念的身心反映和心理效应,集中体现了价值观念的“直接现实性”实践效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达到‘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程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常化、具体化、形象化、生活化,“使之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成为我们生而为中国人的独特精神支柱,成为百姓日用而不觉的行为准则”,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日用”是从价值观的实践过程来说的,即核心价值观在日常生活实践领域落地、落实、落小、落细,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不知”或“不觉”是从价值观的实践效果来说的,即使核心价值观能够入耳、入脑、入心,在“润物细无声”中内化为人们的理念信念。“日用而不知”或“日用而不觉”集中体现为,人们在经济社会发展成效和现实生活中能够体验和感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总书记把坚持人民至上和以人民为中心视为一切工作的最高价值目标和准则,他认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把这三个方面概括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是人在自我存在改善、自我处境提升过程中所感受到的积极心理体验,是一种基于客观获得的主观感受,即满足感、认同感、成就感等积极心理感受,其在新时代语境中体现为,人们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共享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拥有真实的成就感和归属感。幸福感是人从整体上对自己生活的和谐性、美好性的总体状态的满意感和愉悦感,其在新时代语境中呈现为,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民生景象。安全感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对于自己身心、财产、生存、发展、享受等生存状态持久稳定的舒心体验和感受,其在新时代语境中体现为,人们对经济民生、政治秩序、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社会风貌等社会生存处境的认同与信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人们关于经济社会发展、日常生活状态、社会存在境遇感受的不同侧面,三者相互影响、相互贯通,共同构成新时代人们关于美好生活愿景的价值感受。获得感是人们对于付出与回报之关系正相关性的积极身心诉求和体验,幸福感是人们对于需求与满足之关系契合性的积极身心诉求和体验,安全感是人们对于自我与环境之关系确定性的积极身心诉求和体验。获得感是幸福感和安全感的前提与基础,安全感是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条件与保障,幸福感是获得感和安全感的目的与归宿。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乎新时代平等、公正、民主、法治、自由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生活化、日常化的实现效果。通过不断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可真正达致“百姓日用而不觉”。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因此,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点的诸多价值之“感”,应体现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全过程。譬如,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在依法治国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共享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等等。这些论述和观点,都体现了价值实现之“感”的根本意义和要求。

三、“感”的价值实践培植

价值“感”既不像道德情感主义者所说的那样是先于习惯、教育、典范等社会因素而存在的能力,也不像进化论伦理学所说的那样是自然选择和人类适应自然的能力。马克思认为,对于人来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对象的性质”与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之间的同构、共振和耦合,构成了作为“直接现实性”的主客体统一的实践。在价值哲学意义上,“感”是主客体相统一的价值实践的产物。

一是“感觉的解放”与人本质力量的提升。舍勒把感受与价值的关系比喻为听力与声音、视力与色彩的关系,意在说明价值的显现与人的感受能力密切关联。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中感觉的异化时说:“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音乐感”不是一般的“五官感觉”之感,而是包含着主体的深度感受、体验和创造的“精神感觉”和“实践感觉”之感。资本主义私有制使人的一切肉体的和精神的感觉都被单纯拥有的感觉所代替。同时,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的两极分化,使得忧心忡忡、贫穷的人对最美丽的景色没有什么感觉,使经营矿物、利欲熏心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独特性。这种异化的感觉使人丧失了真实的自我。因此,马克思提出,“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所谓“感觉解放”,就是人使自己的感觉成为“确证自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感觉”,人成为“具有丰富的、全面而深刻的感觉的人”。这种被解放的感觉,是人的本质及其丰富性的客观展现,是人的本质力量及其丰富性的“直接现实性”确证。“富有的人同时就是需要有人的生命表现的完整性的人,在这样的人的身上,他自己的实现作为内在的必然性、作为需要而存在”。

二是“自然的人化”与对象世界的建构。“感”是人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这种创造性活动,意志主义和生命哲学称之为意义的“体验”,解释学称之为意义的“阐释”,存在主义称之为意义的“领会”和“筹划”。这些说法虽然也不同程度指向人的处境性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场域,但根本上未进入现代“实践”语境。马克思更深刻地揭示了“感”的实践根据,他强调,人一切感觉的丰富性和完善性,都是在人改造对象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中不断拓展、深化和丰富的。“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这是因为,“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人的对象或者说成为对象性的人的时候,人才不致在自己的对象中丧失自身。只有当对象对人来说成为社会的对象,人本身对自己来说成为社会的存在物,而社会在这个对象中对人来说成为本质的时候,这种情况才是可能的”。对象成为“人的对象”,就是对象体现出人的存在(对象性的人);对象成为“社会的对象”,就是对象体现人的社会本质。人的总体感觉是在社会中产生与发展的,人感觉的彻底解放是“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只有对象成为“人的对象”和“社会的对象”,人才能“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并“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

三是“情感的涵养”与价值实践的推展。“感”与“情”一体两面。戴震在《原善》中写道:“感通之道,存乎情者也。”“感”在直接现实性上凝聚为人的一种情感,即孔颖达所说的“感物而动,谓之情也”。心动或动心之“感”,亦即情动或动情之“感”。情感是人类一切生活经验中最切身、最亲近的,并具有本体意义的身心体验。列宁说:“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情感心理学的研究发现,情感一经产生,便能有选择地促进并巩固同这种情感有联系的认知,推进基于“同情”和“共鸣”的共同价值意识。情感在本原意义上蕴含一种对人或物的关切、喜爱、思恋等心理或心情,中国儒家思想从夫妇父子之伦常情感推展至“万物一体”的普遍性之爱,把培植和丰富情感视为提升道德感受力的基本途径。舍勒以现象学“意向性”概念为根据,认为情感并非都是主观的,很多情感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先验的指向价值的认识意义。在与价值正相关的情感中,爱是最基本的情感。舍勒甚至把“爱”的情感视为价值的创造性源泉。他认为,作为价值感受的意识的意向性,“只能叫作‘爱’、献身,即通过爱超越自己的存在和所在的界限”。爱不仅是认识和保存价值的动力,更是发展和创造价值的源泉。毋庸置疑,情感不是人性先验的本能,而是人类生活经验和习惯的产物,需要合宜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丰富的实践活动来滋润培养。在价值哲学意义上,作为价值主体意义的“感觉的解放”与人的本质力量的提升和作为价值客体意义的“自然的人化”与对象世界的建构,二者根基于和统一于价值实践。价值实践是培植“感”的基础,“感”是价值实践的产物。价值实践是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统一。通过价值实践活动,不断培养人积极健康的情感,如仁爱、同情、感恩等,能够使人更敏感、更全面、更准确地感受价值。

四、结语

在哲学思想史上,产生于19世纪中后期的价值哲学,其原初意旨在于赓续康德主义的理性批判精神和“人是目的”的愿景,抗衡19世纪日渐勃兴的理性主义、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潮涌及其合流对于人的生命尊严、精神生活和意义世界的消弭,确证和建构哲学“作为普遍有效的价值的科学”的地位和意义。但是,价值哲学在20世纪乃至21世纪以来的蓬勃发展中,也陷入一定程度的科学主义和知性主义困境,不同程度地疏离甚至背离了自己的初心使命。反思和探究价值哲学之“感”的意蕴,是回归和重构价值哲学初心本旨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感”与价值哲学具有本质性关系,“感”之于价值哲学具有建构性意义。我们认为,“感”在存在论意义上凸显了价值哲学的人本指向和人文意义,在现象学意义上显现了价值哲学的非认知主义特点和精神性布展,在实践论意义上彰显了价值哲学的感受性导向和日常化效应。本文在价值存在论、价值现象学和价值实践论的统一中,初步勾勒和阐发了价值哲学视域中“感”的一些普遍性、总体性的问题。“感”及其与价值哲学之关系问题的研究,需要从价值心理学、价值认识论、价值现象学、价值社会学等多角度进行拓展和深化。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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