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5期
[摘要]从分散走向统一是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基本趋向,周代通过分封制建立起较之夏商二代更为稳定的政治秩序。通过分封制,周王朝实现了对王畿以外广大地区的控制,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真正意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然而,以分封制为基础的早期国家有其不可克服的脆弱性,分封制本身的局限使其成为早期国家秩序崩溃的深层原因。秦统一中国是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周秦之变”是中国古代社会最有意义的历史进步。
[关键词]中国早期国家;中央集权;分封制;“周秦之变”
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于公元前21世纪,经夏、商两代,至西周前期臻于鼎盛。西周中期以后,建立在分封制度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开始瓦解,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体制,中国古代社会走上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清人郓敬说:“是故秦者,古今之界也。自秦以前,朝野上下所行者,皆三代之制也,自秦以后,朝野上下所行者,皆非三代之制也。”在以往有关“周秦之变”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强调的是周秦之际的历史变化。例如,吕思勉先生便认为,“周秦之变”就是“帝政成功,而君政废坠”。近来有学者认为,“周秦之变”是天下体系向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国家的转变。实际上,从分散走向统一是中国早期国家一贯的发展趋向,而秦统一是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中国早期国家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发展路向
在早期国家形成之前,中国社会大体上处于分散的部落状态。过去几十年间的考古发现表明,在很早的时候,我们这块土地上几乎每一个地方都有人类活动。有的考古学者把这种情形形容为“满天星斗”,以此说明中华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需要说明的是,考古学意义上的“满天星斗”并不具有政治史的意义,尽管新石器文化遗址遍布全国各地,但中国古代的政治文明唯独发源于黄河流域。当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们还处于原始的部落状态的时候,这一地区的人们率先摆脱原始状态而进入了国家,并且建立起可以持续传承的政治文化。
在早期国家形成之初,中国社会在整体上仍是松散的状态。作为中国古代第一个王朝,夏王朝只是直接控制了黄河流域的中心地带,这一区域被称为“天子之国”。虽然有文献记载,大禹治水时曾经到过今天的安徽、浙江等地,但实际上,夏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只是豫西、晋南一带。在夏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以外,是众多原生的氏族部落,由于地理距离的不同,其与夏王朝之间的关系也存在差异。《史记·夏本纪》载:“令天子之国以外五百里甸服……甸服外五百里侯服……侯服外五百里绥服……绥服外五百里要服……要服外五百里荒服。”《史记》这一说法本于《尚书·禹贡》,其中肯定有作者理想化的成分,但也道出了一个事实,即夏王朝对周边地区的控制和影响是因地理距离的延伸而递减的。以现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观点来看,中国早期国家建立之初,中原王朝与周边地区至多是松散的同盟关系。这种松散的结构显然不能为社会提供稳定的秩序。中国早期国家形成以后,历经夏商周三代的发展过程。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过程,既是早期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日益完善的过程,也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分散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国早期国家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原王朝日益强大,控制区域逐代扩展。如前所述,夏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只是今天豫西、晋南相对狭小的区域,商王朝在占有夏王朝故地以外,其控制区域扩展到了河北、山东等地,其势力范围更是达到了陕西、安徽、荆襄、辽东。《诗经·商颂·玄鸟》誉之为“邦畿千里”。除去诗人渲染的成分,商王朝较之夏王朝更为强大当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到了周代,周王室的控制区域更是超过了以往,在直接控制关中平原及其周围地区的同时,又在东方营造雒邑,把洛阳王城周围数百里土地纳入王室的直接控制之下。随着中原王朝的日益强盛,根植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文明也日渐向周边地区传播,从而形成了由近及远的政治统治格局。
20世纪40年代,钱穆先生曾就中国古代国家发展的历史有过一番评论:“而吾所谓大一统者,乃由国家整部全体凝合而形成一中心,与罗马帝国之由一中心放射而展扩及于四围者又不同”,“盖中国乃由四方辐辏共成一整体,非自一中心伸展其势力以压服旁围而强之使从我”。这一说法毫无历史根据。在东西方历史上,每一种文明都是在某一特定区域形成并伴随政治扩张而向四周传播的。仅以商朝为例,作为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重要阶段,商王朝统治区域的扩大,主要是对外扩张的结果。孟子在叙述商朝初年的史事时说:“汤居亳,与葛为邻……汤始征,自葛载,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此后,商王朝的扩张一直持续到武丁时期,历史文献中有大量的商高宗武丁讨伐周边方国部落的实例.《周易·既济》载:“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武丁时期的扩张战争也可以从甲骨卜辞中得到印证,如《甲骨文合集》06412载:“辛巳卜,争,贞今者王共人乎帚好伐土方受又”;《甲骨文合集》06624载:“乙卯卜,争,贞王伐马羌。”甲骨文中此类卜辞繁多,这些卜辞恰可以反映商王朝扩张的过程。遍览东西方各民族的历史,根本找不到“四方辐辏共成一整体”的先例。
其次,中原王朝与周边地区关系日益紧密,对周边地区的控制和影响日益加强。与秦汉以后的中央集权体制不同,夏商周时期,中原王朝只是直接控制着有限的区域,这个区域在夏代为“天子之国”,在商代为“大邑商”,周代为“王畿”。在中央王朝直接控制的区域以外,则是众多的方国部落。中央王朝与这些方国部落依地理距离的远近建立起程度不同的同盟关系。在中国早期国家建立之初,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这种同盟关系是相当松散的。据《国语·周语上》载,周穆王时人祭公谋父追述周人历史时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弗务。我先王不窋用失其官,而自窜于戎狄之间”。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周人最初臣服于夏王朝,但后来同盟关系破裂了。此外,《国语·鲁语下》载:“昔禹致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后至,禹杀而戮之”。这也应该是夏王朝与同盟部落关系破裂的例证。到了商代,虽然中原王朝的统治区域有所扩大,但与周边方国部落的松散关系并没有改变,据《史记·殷本纪》载,商王朝在帝雍己时,“殷道衰,诸侯或不至”;到了帝太戊时,“殷复兴,诸侯归之”;帝中丁以后,又因为王室内乱而导致诸侯不再来朝,“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商王朝与周边方国部落同盟关系的不稳定于此可见一斑。
中原王朝与方国部落的同盟关系,在西周时期发生了质的改变。西周初年,在平定“三监之乱”以后,周王朝开始实行大分封,“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大分封的基本内容是“授民授疆土”,把特定区域的土地与人民以及治理权力授予诸侯国君的同时,也规定了诸侯国拱卫王室和朝贡的义务。这样,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便形成了较之以往更为有效的制度约束,不再是夏商两代那样松散的同盟关系。
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在本质上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为了表明诸侯国对周王室的臣服,诸侯国君要定期入朝向王室述职,“诸侯朝于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同时,诸侯国也要接受周天子的巡查,即所谓“巡狩”。汉文帝时成书的《礼记·王制》针对周代的朝聘、巡狩制度解释道:“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天子五年一巡守。”虽然《王制》成书较晚,但其有关王室与诸侯国之间关系的记述可以与《国语》《孟子》的有关记载相印证。这足以说明,西周时期诸侯国对王室有着确定的臣属义务。
分封制度的实施,使得中国早期国家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分封制度下,中国早期国家在政治上形成了一体化的格局,各诸侯国的治理结构都是模仿周王朝建立的,并且要遵行周王室颁行的历法,实行周王室制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在本质上,西周时期的诸侯国是受王室委托治理地方的机构。从这时起,中国早期国家才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最后,原生的独立政治体不断减少。春秋末年,鲁国大夫子服景伯追述夏代史事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今其存者,无数十焉”。所谓“执玉帛者万国”其意是说当年参与涂山之会的方国部落为数众多,到春秋末年,仅有几十个方国部落存留下来。可以想见,导致这些政治体消失的主要原因是部落之间的征服战争。对于那些在征服战争中消失的方国部落来说,这一过程固然十分残酷,却是中国早期国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统一的历史进程的加速,原有的相对独立的政治体急剧减少。从《左传》等历史文献中可以发现,春秋时期大大小小的诸侯国尚有140多个,但是到了战国初年,见诸文献的国家只有20多个,其中较为重要的只有7个,其他政治体都在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中消失了。在春秋战国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古代社会原有的分散状态在持续改变,统一已经成为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夏商以来长期历史过程的必然结果。
二、早期国家的脆弱性及其政治秩序瓦解的原因
分封制度的实施,使周王朝在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广大区域建立起稳定的政治秩序,早期国家也因此而进入空前繁荣的阶段。然而,着眼于长周期的历史过程便不难发现,周王朝不过是中国古代国家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中的过渡环节,在分封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秩序有着无法克服的脆弱性。
首先,周王朝是在家长制家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西周初年通过分封制建立起来的政治统治格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长制家族背景下的亲缘关系,这种亲缘关系并不能为国家提供可靠的支持。据春秋时期人们的说法,西周初年的大分封,“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儒效》也说:“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其中,受封的同姓诸侯大都是文、武、周公之胤,而异姓诸侯则是周灭商战争中立有军功的盟友。周代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异姓诸侯与姬姓贵族之间保持着通婚关系,这样,便形成了同姓为兄弟、异姓为甥舅的格局。这种密切的亲缘关系可以使诸侯国之间在短时期内找到更多的共同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诸侯国之间的利益冲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最初的亲缘关系将变得疏远。按照周代宗法制度的规定:“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即使是同父兄弟,过了五代便绝亲无服,不再是亲属关系了。从周初大分封到春秋初年,文、武、周公的后裔已经繁衍了十几代,最初的兄弟之国亲缘已尽,相互之间的利益纷争便成为无可回避的现实。诚如秦代李斯所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这一说法恰中周代政治秩序脆弱的要害。
其次,周王朝的统治秩序是通过部落征服建立起来的,周王室与王畿以外的地区本质上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西周初年的大分封使得周王朝实现了对这些地区的控制。然而,以分封制度为基础的政治秩序却依赖于一个条件,就是周王室拥有足够的约束和规范诸侯国的实力,一旦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既有的统治秩序便无法维持下去。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师服说:“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师服所说的“本末”,指的是政治等级之间的从属关系。相对于诸侯国,王室为本,相对于卿大夫的私家,诸侯国的公室为本。“本大末小”,才能保证等级之间的臣属关系。在西周初年,这种臣属关系是由分封制度规定下来的。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封制度规定下来的本末关系发生了周初创制者意想不到的改变。和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样,周王朝也经历了由盛转衰的过程。周王朝的衰落始于周懿王时期:“懿王之时,王室遂衰,诗人作刺。”周懿王死后,王室内部又发生了太子燮与其叔父辟方之间的王位争夺。此后,周厉王时爆发了“国人暴动”,周厉王在这场暴动中被流放于彘。西周王朝的最后一位君主周幽王更是因为太子废立之争,被申侯联合犬戎攻破镐京。继位的周平王在晋、郑等诸侯国的帮助下东迁雒邑,由此进入了“政由方伯”的春秋时期,此后便是长达5个多世纪的战乱,这是中国历史上持续时间最长的动荡无序时期。
最后,作为中国早期国家发展的繁荣时期,周王朝的政治经济制度虽然较之夏商两代更为完备,但是作为周代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分封制本身也有其局限,这是中国早期国家政治秩序瓦解的制度根源。唐人柳宗元对此评价道:“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分封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安排。按照传统的说法,周王朝实行分封制的初衷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但是,如果把分封制放在中国古代国家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中加以考察可以发现,通过诸侯国实现对地方的控制是更为重要的目的。“盖古之所谓诸侯,即后之所谓守令。”周代的诸侯国与秦汉以后的郡县一样,都是代理中央治理地方的机构。所不同的是,在分封制度下,诸侯国君的权力是世袭的,他们既是封地的管理者,又是封地的所有者。周代的诸侯国便有了比秦汉以后的郡县更多的独立性,这也成为中国早期国家秩序崩溃的根源。
分封制强调王室对诸侯国的管控,可是,分封制在赋予诸侯国更多独立性的同时,却没有建立起对诸侯国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于是,周王朝的治理过程陷入了两难困局:一方面,基于管控目的,周王室不愿使诸侯国成为自治主体;另一方面,周王室又没有能力实现对诸侯国的有效管控。这在客观上决定了基于分封制度的以王室为中枢统辖四方的政治格局不可持续。
在有关周代政治史的研究中,有些学者把周代的诸侯国理解为自治结构,认为夏、商、西周时期的诸侯拥有“半独立自治权”,而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拥有“全独立的自治权”。也有人据北宋欧阳修的说法:“三代之盛时地方万里,而王所自治者千里而已,其余以建诸侯”,认为三代封建的诸侯国拥有完整的自治权,涵盖了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种种权力。这一说法不符合周代的历史实际。
西周时期的诸侯国从来没有所谓的“半独立自治权”,对诸侯国的管控是王室与诸侯国关系的主基调。《国语·周语上》载,周宣王时,“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鲁侯归而卒。及鲁人杀懿公,而立伯御。三十二年春,宣王伐鲁,立孝公”。这表明,在西周时期,诸如建储立嗣之类的事务,诸侯国是要听命于周王室的,诸侯国并不能独立地处理其内部事务。再如,周夷王时,纪侯向周王室谮告齐哀公,结果“周烹哀公”。这也证明,西周王室对诸侯国有着绝对的权威,对于有违王室利益的诸侯国君可以施以重罚。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并不是可以独立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体。
尽管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处于王室的管控之下,但由于缺乏对诸侯国可靠的约束机制,周代的诸侯国在履行朝贡义务的同时,有了更多的扩张机会。周初大分封时,周王室为各诸侯国大致指定了统治区域,受封者在这一区域建立国都,而城郊以外的大片区域则是未开发地带,这就为诸侯国日后的扩张提供了空间。至于诸侯国最终能扩张到什么程度,周王室并没有任何规定和限制。例如,周王室最初把“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的广大地区封给齐国,授权齐国“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但实际上,当时齐国的势力仅限于营丘一带,周王室只是默认了齐国在这一区域进行扩张的合法性。至于齐国能扩张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齐国自身的实力。可以想见,在西周初年,许多诸侯国面对的都是相似的情形。于是,几个世纪以后,一些诸侯国由于扩张而强大起来,“齐、晋、秦、楚其在成周微甚,封或百里或五十里。晋阻三河,齐负东海,楚介江淮,秦因雍州之固,四海迭兴,更为伯主”。起初由分封制赋予诸侯国的相对独立性成了早期国家政治秩序瓦解的要素。
周王室东迁以后,周天子降同诸侯,不再有号令诸侯的能力,列国诸侯“是后或力政,强乘弱,兴师不请天子。然挟王室之义,以讨伐为会盟主,政由五伯,诸侯恣行”。与其说这一时期的诸侯国拥有了“全独立自治权”,莫不如说早期国家的政治秩序已经崩溃,而分封制恰恰是秩序崩溃的制度根源。总之,分封制自身的局限决定了早期国家的脆弱性,在后来的历史进程中,分封制必然为新的制度形式所取代。
三、中央集权:中国古代国家发展的必然抉择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中国早期国家来到了嬗变的临界点。为了维持统一的政治格局,秦王朝对周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做了颠覆性的变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废分封而立郡县,以治民不领土的官僚取代了世袭封君,从而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此后,尽管屡经王朝迭代,但中央集权体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中央集权体制的不断完善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主基调。
县制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春秋战国时期的晋、楚、秦等国。《左传·昭公五年》载:“韩赋七邑,皆成县也。”句下杜注:“成县,赋百乘也。”大约在春秋时期的晋国,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可以出兵车百乘的地方即可设县,县既可以是卿大夫的采邑,也可以由晋国公室直接控制。《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魏献子“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并分别委派大夫以治之,这些由执政卿委派官员治理的县,应该不是卿大夫家族的封地。楚国则是另一种情况,大抵是楚国在吞并周边小国时,便以其地为县。《史记·楚世家》载,楚庄王十六年伐陈,“已破陈,即县之”。楚国不把新获得的土地分封给宗族子弟,而是设置为县,由楚王直接控制,其目的无非为了强化君权。
县在秦国大约出现在商鞅变法时期。《史记·秦本纪》载,秦孝公时用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这是秦国实行县制的确切记载。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在很长时间里都被中原列国以戎狄视之,“秦僻在雍州,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商鞅变法时的设县之举,本质上是分封制以外的制度选择,秦统一中国以后则把这一制度推向了全国。如果不是秦统一了中国,或许不会有以郡县制为基本内核的中央集权体制,至少中央集权体制不会出现在公元前3世纪。
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是战国以来强化君权的政治过程的延续。在经历了春秋时期“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的无序状态以后,到战国初年,在兼并战争日益剧烈的社会环境下,加强君主权力成为急切的社会需求。由法家主导的列国变法,大都有改革世卿世禄制度、打击世袭贵族的内容。虽然因国情不同,变法的结局各异,但强化君权已经成为战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强化君权,才能摆脱春秋以来的无序状态,才能有效调动社会资源,从而在兼并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秦统一中国以后,秦王朝的统治者只能循着强化君权的路径继续走下去。
随着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中国古代社会进入天下一统的时代,如何控制在兼并战争中获得的山东六国旧地,是秦朝统治者面临的首要问题。当秦王朝的统治者认识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这一教训以后,便不再选择以往那种“古之帝者,地不过千里,诸侯各守其封域”的统治模式。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他们期冀的是比周代的分封制更为有效的管控。因此,以郡县制为基本内核的中央集权体制便成为当然的选择。
在秦统一中国之际,以郡县制为基本内核的中央集权体制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选择。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社会没有自治的传统,中国早期国家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中原王朝对周边地区的控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也是早期国家内部曾经存在的相对独立的政治体不断消失的过程。在秦统一中国之际,这些政治体,无论是周代通过分封制建立起来的诸侯国,还是远古时期遗留下来的古国,都已消失殆尽。这在客观上决定了统一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已经没有实行地方自治的可能。对于秦王朝的统治者来说,要实现对南及交趾、北达阴山、西起临洮、东至于海的广大地区的有效治理,在中央集权体制之外别无选择。
“周秦之变”是中国古代社会意义最为深刻的历史变革。钱穆先生在评论周秦之际的历史时说:“到秦始皇二十六年灭六国,而中国史遂开始有大规模的统一政府出现。”按照钱穆先生的说法,秦统一中国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意义,即“为中国版图之确立”“为中国民族之抟成”“为中国政治制度之创建”“为中国学术思想之奠定”。除第四点存有斟酌余地以外,钱穆先生所说其余三个方面都是无可置疑的历史事实。秦统一中国使得中国早期国家的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一直以来,对于周秦之际的历史变化,有着两种不切实际的极端说法:一种是对“周秦之变”予以消极的评价,把秦统一中国以及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看作历史的倒退;另一种说法则过分夸大“周秦之变”的历史意义,对其予以不切实际的评价。
对“周秦之变”的消极评价可以追溯到传统儒家。在传统儒家的观念中,西周或者以西周为代表的三代便是理想社会的模板,“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道过三代谓之荡,法贰后王谓之不雅”。因此,恢复三代之治便成为历代儒家孜孜以求的理想。由于“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的思想习惯,传统儒家无法对周秦之际的历史过程做出恰当的评价。
对于生活在现时代的我们来说,站在客观的立场上,通过对长时段历史过程的考察,对“周秦之变”做出恰当的评价应该是可能的。然而,近年仍有学者出于想象,把“周秦之变”解释为从“天下体系”向郡县制国家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周朝建立了‘世界性’的天下体系,天下体系中有千邦,中国居中而为宗主国,而天下体系每个层次都是同构的。当天下收敛为中国,中国继承了天下的基因而成为内含世界结构的国家。”“秦始皇建立了一个中央主权的郡县制国家”,从而终结了“天下体系”。笔者不同意这一说法。
把周代以分封制为基础的统治格局解释为“世界性”的“天下体系”,既错误地套用了“世界”的概念,也错误地解释了周代的历史。现代世界是由众多独立自主的国家构成的共同体,所谓“世界性”,不仅在于构成这个世界的国家众多,更重要的是每一个国家都拥有独立的主权。这与周王室为宗主、众多的诸侯国处于臣属地位的周王朝有着本质差别。古代中国人所说的“天下”,是生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对于所感觉到的地理空间的定义,这个概念与现代人所说的“世界”全然不同。周代的分封体制不可能“内含世界结构”,现代世界也不可能回归周代那样的“天下体系”。对于“周秦之变”,也有人脱离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实际,片面夸大其历史意义,其中最典型的是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一书中,福山认为秦朝建立了“强大现代制度”,并且以为,“马克斯·韦伯定为本质上的现代特征,秦朝如果没有全部,至少也有很多”。受福山的影响,国内学界也有人以为,“周秦之变中诞生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君主官僚制国家(简称君主官僚制国家或大一统君主官僚制国家)拥有全世界最早的现代国家机器,是现代国家机器的古老原型”。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官僚制当作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并以此断定创立了官僚制的秦王朝便拥有了世界上最早的现代国家机器。这一说法是不成立的。虽然把官僚制理解为现代国家特征的说法无可厚非,但必须看到的是,官僚制并不是现代国家的全部。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国家,是以现代价值理念为支撑,由现代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与现代官僚体系构成的统一体。尽管秦王朝建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官僚体制,但除官僚体制以外,现代国家的其他要素秦王朝都不具备。更何况,在构成现代国家的诸要素中,官僚体制更多是工具性的构成,没有现代价值理念与基本的制度安排,官僚体制本身并不足以说明国家的现代属性。秦建立了世界最早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说法,既误解了现代国家,也误解了中国古代社会。如同硬币一定有其另一面一样,尽管“周秦之变”是中国古代最为重要的历史进步,但是,站在现代人的立场上反思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历史,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中国古代的中央集权体制自身的局限,“周秦之变”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消极的影响。
首先,尽管秦王朝建立的以郡县制和官僚制为基本内核的中央集权体制实现了中央对地方更为有效的控制,但是,秦统一毕竟是通过兼地略土的战争完成的,兼并战争并没有使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发生质的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属性。从两汉至清代,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是一直延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这一属性,使得防止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成为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必须面对的主题。
其次,在“周秦之变”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体制,是权力高度集中的治理结构。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过程呈现出权力不断集中的趋向。当权力被高度垄断的时候,便有了更高的被滥用的概率。正如法国近代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失败,其原因大都是由于统治者对权力的滥用。历史证明,中国古代高度集中的权力体制并没有在根本上提高国家的治理效能,反倒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周期性治理失败的根源。
最后,“周秦之变”以后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体制,彻底消除了地方自治的可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所说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在秦汉以后成为现实。这样,中央对于地方的绝对支配权便成为有效治理的前提。秦汉以后的历史告诉我们,每当朝政清明的时候,就将出现全国范围内的大治,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但是,一旦朝政出现问题,如外戚、宦官专权、皇位继承纷争,就必然会出现全国范围的动乱。每当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发生时,几乎没有哪个局部的区域能得以幸免。
“周秦之变”以后建立的中央集权体制,是中国早期国家从分散走向统一的历史过程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古代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秦汉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里,这一体制在总体上对历代王朝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对中国古代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然而,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自治传统的匮乏,如何在长期的历史时段内实现国家的有效治理,成为秦汉以后历代王朝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
(本文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5期,注释从略,如有需要请参阅原文。全文图片除特殊声明者外,均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