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沛林:战国时代“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发展与定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9 次 更新时间:2025-03-26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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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沛林  

 

【摘要】战国时代,中国形成了由中原地区与周边民族地区构成的“内、外缘层级”格局,中原地区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基本定型,周边民族地区的社会与国家形态则相对落后。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中原王朝在充分发展中央集权制度的同时,还不断积极影响周边民族。随着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初步确立,国家的行政区划逐渐清晰起来,“华夷”从种族区别转变为文化差异。“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的“阶级平衡”理论在战国时代就已经有了较大发展。商鞅学派的理论与实践虽使秦国实现了国力的提升,但加剧了阶级矛盾。荀子则基于对秦国的实地考察与对统治理念的准确认识,提出了符合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发展要求的“阶级平衡”思想。

【关键词】战国 君主专制 国家形态 中央集权 阶级平衡

 

“战国者,古今一大变革之会也”,无论是在社会结构、政治体制还是思想观念方面,战国时代都是“中国历史上关键性的重大变革和发展时期”,“而且这种变革和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可以说直到今天”。一般认为,秦在灭六国后确立了封建大一统“君主专制”的国家形态,而该形态基本定型于战国时代。自汉至清的所有王朝,虽在具体的官僚组织与中央、地方机构建制上有所调整,但总的发展方向都是在“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不断完善、加强中央集权制度。问题在于,面对诸多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形态新说的挑战,这一传统观点对战国至清的史实是否仍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君主专制”国家形态在战国时代的发展程度,也有待更为深入的探究。笔者拟就上述问题略陈己见。

一、“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与古代中国统治群体的“内、外缘层级”

恩格斯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的区别在于“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并设立“公共权力”,这两点作为国家的表现形式,也会随着物质生产基础的改变发生变化。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形成,在按地区划分国民方面,表现为由分国而治、分土而食的分封制向以编户为基础的郡县制转变;在设立公共权力方面,则表现为由宗法贵族政治向中央集权官僚政治转变。以上两个方面的迁变主要发生在战国时代,奠定了秦及之后历代中原王朝的基本组织结构与政治运行模式。但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像西方汉学界那样用“帝国”概念书写中国历史存在严重误区。中国不仅仅指中原的王朝,而始终是一个民族多元一体、地区多元统一的国家。费孝通等先生曾谈到,“秦汉时代中原地区实现统一的同时,北方游牧区也出现了在匈奴人统治下的大一统局面”,“南北两个统一体的汇合才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进一步的完成”。匈奴等中国历史上非中原地区的边疆民族政权,虽然已经进入了阶级社会,但发展缓慢,在制度上仍残留许多陈旧的形式,导致其国家形态与中原王朝迥别。因此,若将中原王朝的国家形态直接当作中国的国家形态,似乎有着以局部概括整体的嫌疑。

近年来,部分学者出于对中国古代民族与地域结构方面的整体考量,提出了不同的中国传统国家形态观点。例如,李鸿宾先生的“王朝国家”说认为“王朝国家”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以“天人合一”的思想建立皇权的合法性,二是统治的群体分为“内缘”与“外缘”两个不同的层级,三是疆域的模糊、不确定性。他着重说明了汉人所在的“内缘”与非汉人所在的“外缘”的特征,即其“界度呈动态和变化趋势,特别是外缘的概念模糊不定,具有移动性和易变性”,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过程中,为应对西方民族国家观念的挑战,以及解释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国家格局创建了理论通道。与此同时,该说也兼顾了上文提出的疑问,即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不同层级的“华夷”统治群体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但正如赵轶峰先生指出的,“这一论说偏重于重新阐释中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现代国家体系整合的逻辑,目标主要是阐释现代中国国家形态的合理性”,似乎难以充分说明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仍不能完全代替以生产关系、阶级实质为理论基础的传统“君主专制”说。

李鸿宾先生所说的“内、外缘层级”的确反映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客观情况,它的形成还应追溯到战国时代。从远古至春秋时期,处在中原地区的华夏族已经历了多次民族融合。战国前中期,韩魏间伊、洛流域的阴戎,秦国西北的义渠等,秦国西南的蜀、巴、苴等,楚国内杂居的九夷,以及中原地区的中山国,大多已在七国兼并战中被消灭,仅有少数居于七国之间。春秋时“南夷与北狄交,中国不绝若线”,亦即“华夷杂处”的局面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初步形成了华夏族集中于中原地区、其他民族分布在周边地区的形势,奠定了此后两千余年中国封建社会的民族地域结构。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中原王朝处理与周边民族关系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种:设置行政机构予以直接管辖,采取羁縻、和亲政策,以及各自保持相对独立且时战时和。三种处理方式的交替使用与中原王朝疆域的盈缩,体现了所谓“内、外缘层级”的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源于制度、文化等多方面的隔膜。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大正先生对中国历史上边疆发展的趋势或归宿曾有精辟总结,他敏锐地注意到原本某一王朝的边疆或域外地区,经过“长时期甚至是有反复的发展”,却可能出现“逐步变为内地的一部分”或“仍为中国边疆的组成部分”两种结果。同样努力经营竟有着这样的分别,个中原因复杂多样,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否可以适应自然环境影响下的生产力是其中的关键。故清楚地认识到农耕地区与游牧地区客观条件的种种差别,从而实施有针对性的治理工作,是边疆整合、民族融合的重中之重。

可以说,如果中原王朝统治者没有正确运用适应生产力、生产关系的管理或交往政策,便难以维持民族间的和平局面,更无法掌控“外缘”地域。自汉至清的诸多王朝,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开展实践,采取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管理模式,将统治成功延伸到了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与中原差距较大的地区。与此同时,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也向边疆地区进行了有限度的扩展。如清政府为安定西南边疆,对云贵地区的改土归流和对驻藏大臣制度的调整,即体现出不同程度的集权策略,并取得了有效的治理成绩。

总而言之,形成于战国时代的“华夷”地域结构,即后来由中原地区与周边民族地区构成的“内、外缘层级”,始终贯穿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然而,这种地域结构仅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存在,考虑到不同地区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发展阶段,从而表现出不同的国家形态特点,并不能以此否定“君主专制”是中国传统国家形态的说法。事实上,“君主专制”下的中央集权制度在战国至清朝的中国,无论是在中原王朝,还是在民族地区,都呈现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特点。不同之处在于,中原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得较为顺利且充分;而在民族地区,因受到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故中原王朝“在维持中央政权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保持原有制度,允许民族自治,尊重宗教信仰,给予经济资助”,采用“一国多制”的方式维持与巩固统一,亦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封建“君主专制”相关制度的施行。因此,传统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形态不应视为仅仅确立于中原王朝,中央集权制度也并非只在中原王朝得到不断强化,而应在动态观察的基础上,将“君主专制”的国家形态的确立视为在中国整体疆域内没有彻底完成的历史进程,“内、外缘层级”发展的不均衡状态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产生的重要矛盾。

二、战国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地域观、民族观的转变

对“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中央集权的发展来说,为了解决疆域、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外缘层级”矛盾,其同时存在现实统一与观念统一的要求。既然“君主专制”的国家形态在现实中并未彻底确立,那么在观念上取得了怎样的成绩,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赵轶峰先生在评论近年来学者提出的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概念时,于“王朝国家”后又举出了“天下国家”的学说。关于“天下国家”与“民族国家”的对比研究,早在近代中西文化冲突之时就有了雏形,但没有形成一定的解释体系。因“国家”在新旧观念更迭中具有重要地位,故大批研究近代思想史的学者由此展开阐释,成果颇丰,却与中国传统“国家形态”问题无关。而以赵汀阳先生为代表的另一些学者,在一定程度上返还传统话语体系,运用“天下”观念构建超越现代“国家”观念的新世界秩序理论,但对现实的观照远多于对历史的理解。如果将“天下国家”作为国家形态看待,其所能解决的仍然是“内、外缘层级”的问题,无法说明历史演进的规律。然而,“天下”等地域观念实则显示出不同的意识形态特征。

“天下”一词至迟出现于西周时期。在遂公盨铭文中有“民好明德,顾在天下”一语,《诗经·小雅·北山》中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则是传世文献中较早的例子。到了战国时代,“天下”流行起来,在诸子百家的著作中随处可见,但“从一开始,‘天下’就是作为一个超逾特定部族与地域的概念被提出和想象的”。这就决定了“天下”往往作为时人已知地域的总称存在,没有确指的范围,含义也随语境多变,大可包举四海,小则指称诸夏。“天下”在战国时代有较高的使用频率,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便于使用(整体指称相对局部指称)有关,如《战国策》中苏秦之弟苏代所说的“凡天下之战国七”。

“天下”的含义虽不明确,却不妨碍它是重要的“政治性”地域概念,天子与其臣属“平治天下”是中国传统政治的最高理想,然而,“天下”难以作为“制度性”的区划概念,在文献中,西周分封制下的“天下”常被分为“五服”或“九服”。如《禹贡》中提到,以王畿为中心,以五百里为单位向外延伸,可分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离中心越远的地区,对天子的义务越少,由此构成圈层的方五千里的“天下”。“五服”说或可以满足天子在职贡等方面对地方的要求,但若作为制度中的区划,也只能是个假设。“五服”说完全构建在忽略具体地理环境的基础上,而且五百里虽是明确的数字,但现实世界不可能存在如此规则的几何形政区分布。这种地域划分的模糊性或笼统性,反映了西周分封制下多层次的土地占有制特点,即天子与诸侯封地的田赋并不构成直接联系,故天子对诸侯田土的信息需求不多。

“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的情状则截然相反。春秋战国时代,楚、魏、秦等国的县、郡制先后得到发展,中央与县、郡建立起直接的联系,这“在一定意义上,为后世成熟的国家形态建构三级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提供了一个可依循的基本范式”。商鞅等改革者推行的“什伍制”完成了对基层社会的重组,相应的授田、赋税制度也发生了改变,甚至新型的封赏制度都以城邑户数为准。中央对基层的掌控空前加强,其治下的土地、人民与国家财政挂钩,这都对户数、田产数据的准确提出要求,相应的封建郡县制国家的行政区划也必定清晰起来。我们虽很难确知战国时代各地具体的界务,但谭其骧先生曾根据传世文献初步勾勒了秦郡的界址,当代学者又根据出土简牍进一步加以补正,使我们得以建立对一部分秦郡界的认识。例如,北京大学所藏《水陆里程简册》显示战国末年秦国南郡下县、乡、亭及津渡间有着明确的里程数,有些甚至精确到“步”,这“充分显示秦人重视工程技术和数字化管理的新趋向”,也从侧面体现了秦人在行政区划设置中对距离的精准要求。不能否认的是,在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存在分毫不差的疆界线,古代国与国之间也难免有缓冲地带,但对隙地与边界的争夺,早在春秋时期就已开始,周振鹤等先生指出,“战国时期,边境概念已完全形成,城邦国家已转化为领土国家”,“在列国之间边界概念形成的同时,郡县之间也一样有边界产生”,这无疑是伴随封建土地制度与郡县制的出现而发生的。

在“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人们对清晰行政区划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九州”等观念的运用上。《禹贡》虽有关于“五服”的论述,在总体上却以“九州”作为划分中国古代地理区域的依据。正如王成组先生指出的,《禹贡》中“五服的差异性和九州的相似性显然有矛盾。五服的作用主要表明他意识到在政治文化方面必然会受到距离远近的影响”。而“九州”与“五服”的差异,反映出战国时人对政治地理划分的新需求,不仅明确了自然环境(如山脉、河流)影响下的疆界,还标注了具体的土壤、物产等信息。彼时的学者们甚至意识到在“九州”之外仍存在广阔的土地,如邹衍认为“九州”只是天下的八十一分之一。九个九州合为“一州”,九个“一州”合成的“大九州”才是整个天下。该说看似怪诞不经,其实体现出战国时人对地理疆界划分的更高理想。

如果说“九州”的建构主要体现在对华夏区域的理想划分上,那么“华夷之辨”则可以说是在“内、外缘层级”视角下展开的。我们常将“华夷之辨”看作中国历史上的民族问题,这个肇起于战国时代的人类群体的分别,恐怕在内涵上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划分”有着一定差别,这集中体现在“华夷”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华夷”虽然在现实中是统治群体的族类差别,但经过以儒家学派为代表的学者阐发,逐渐转化为以礼乐、衣冠等为重要标准的文化区分。据《论语·子罕》记载,孔子欲定居在九夷地区,有人认为“陋”,孔子答曰:“君子居之,何陋之有?”正像孔子仰慕被视作夷狄之国的吴国的公子季札一样,时人对民族、区域身份的认同已渐趋被文化身份代替。文本形成于西汉时期的《公羊传》主张“凡夷狄做诸夏的盟主、抓捕诸夏的国君或大夫,俘获诸夏的国君或大夫,都不能予以认可,对夷狄采取一种排斥的态度”,“但在文化立场上,《公羊传》却认为夷夏之分也不是绝对的,夷夏之称无常定,如果夷狄遵循中国的礼义,认同中国的文化,那夷狄也可以进为中国;而如果中国放弃了礼义,也可以退为夷狄”。另外,《春秋》载哀公十三年(公元前482年)夏,哀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谷梁传》评价说,“黄池之会,吴子进乎哉!遂子矣。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其借于成周,以尊天王,吴进矣”,“吴王夫差曰:‘好冠来!’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也较为集中地表达了这种观念。

可惜的是,由于《公》《谷》之学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故而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夷狄中国,论德不论地”的思想不被人鲜明地标举,甚至走向了它的对立面,即“夷夏大防”。但在近代之前,受地理隔绝等因素的影响,中国长期处在东亚国家发展的前列,故这一思想的潜流始终发挥着作用。虽然中国古代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文化表现出一定的包容性,讲究“和而不同”,但在总体上依然以华夏文明为先进标准,“闻用夏变夷者,未闻变于夷者”的观念长期占据主流。学习华夏文化并朝觐华夏文化的主导者,亦被许多东亚与东南亚国家视为文明发展的正确道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消解了“中华”概念的地理性、民族性,凸显了文化在“中国”身份认同中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蒙古族与满族入主中原后的变化,以及他们能够获得正统地位的独特历史现象。虽然“在开疆拓土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扩大了‘中国’或‘华夏’的概念,并且重新界定了中国与周边的关系”,但他们依然继承了“中国”与“夷狄”的区别在于文化而非地域的理论,并不否认自己的祖先是“夷”,进而“反复论证其统治中国具有正当性,强调夷夏之间可以互相转化”。以至于有些西方学者惊讶于中华文明的持久延续性,认为“中国人意识到界定他们的不是国家意识而是文明意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不应该被首先看作民族国家,而更应该是文明国家”,产生了中国是“伪装成国家的文明”的错误观点。

实际上,战国时代“进夷狄于华夏”的思想表明,在“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成型过程中,“大一统”意识形态有了新的发展。所谓“大一统”,虽然是《公羊传》的特有术语,但相似思想散见于战国诸子百家著作。无论是孟子的“定于一”,还是韩非子的“要在中央”,都反映了战国时代华夏族要求政治、文化诸方面统一的理想与实践要求,亦即在疆域统一的基础上,完成政治与文化上的全面整合。无论将这一理想归功于“先王”或“后王”,对华夏族而言,推进国家制度的健全与文化的一致都是主观上的目的。在“大一统”视域下,地域或民族皆不是核心问题,正如杨念群先生所说,“大一统”可以“把‘诸夏’与‘夷狄’置于一种动态演变的论说框架之中,突破了‘华夷之辨’限定的种族区隔界线”。

需要强调的是,在战国时代及其后的诸多王朝,“大一统”政治理念的思想底色皆是中国古代封建集权或皇权思想。例如,金、元、清等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是在接受了汉民族文化后才被承认具有正统地位,林甘泉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少数民族与汉族传统文化认同的实质是封建化”,即走上与中原王朝一样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道路。可以说,战国时代虽然形成了后来中国古代中原王朝与周边民族统治群体分据“内、外缘”的基本格局,致使“华夷”在政治与文化上的对立长期存在,但同期形成的“大一统”思想始终在“内、外缘”的沟通中起到非凡的作用,使中国的多元统一从历史照进现实。

三、战国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阶级平衡”理论的发展

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儒家思想。毋庸置疑,儒家思想作为官学的确立是在西汉武帝时期,至西汉中后期,儒家思想开始与现实政治深度结合。自此以后,无论是在统治阶级的政治制度层面,还是在庶民百姓的社会生活层面,儒家思想都已成为衡量和规范公共权力的尺度。有鉴于此,部分学者在其提出的“国家形态”新说中,着重突出了儒家思想的这种作用。例如,赵鼎新的“儒法国家”说认为,汉武帝在位期间定型并延续两千余年的“国家形态”是奉儒学为合法性基础,兼用工具主义的法家作为统治办法的中央集权科层制国家。这一理论主要建筑在解释中国帝制时代有别于西方的基础上,尤其说明了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结合的史实,最终寻求对“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或“中国封建社会超稳定结构”等问题做出解答。还有一些学者将“君主专制”的视角倒置,认为中国古代的“国家形态”是“家户国家”。该理论并不否认中央集权制对基层的管理能力,只是更强调户籍制度下血缘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重要性。无论是在制度形式上,还是在组织构造上,“都试图从基础性的政治社会维度来界定和认识国家形态,遵循的是‘自下而上’的分析视角,从而与以往的国家形态研究区别开来”。由此可见,这一理解充分展示了中国社会基层拥有自治能力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正所谓“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家户国家”说还凸显了伦理关系在中国传统政治、社会组织中的重要地位,体现出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深度整合已下沉到社会的基本单位。

相对国家的“形成条件”,其“稳定条件”和“崩裂条件”更为重要。恩格斯指出,“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如“雅典民主制的国民军,是一种贵族的、用来对付奴隶的公共权力,它控制奴隶使之服从”。国家承担着对生产的领导,表面上独立于各阶级,却鲜明地体现出“寄生性”,即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为了满足统治阶级利益和维持公共权力,国家又突出地表现出“掠夺性”,如征收赋税等。因此,不论是哪种国家形态,均应具有“阶级平衡”的功能,这是国家为适应社会生产及其固有的“阶级掠夺”属性的必然结果。作为维持国家“稳定条件”的必需品,“阶级平衡”功能从国家诞生那一刻起即已存在。从战国时代因商鞅变法而异军突起的秦国初步转型为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到两百余年后汉武帝“独尊儒术”,其间谋求国家稳定的“阶级平衡”实践与理论,都应当与“独尊儒术”联系起来加以充分考虑。

据《论语·颜渊》记载,子贡问政,孔子答以“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又问必不得已时先去掉哪个,孔子回答先“去兵”,后“去食”,最重要的是“民信”。可见先圣早已关注到了“阶级平衡”的问题,即达成统治者与民众的和解,并把它提到了国家运转中最为重要的位置。在秦与六国所处的战国时代,各国均采取军事优先策略,国家与经济的关系是通过战争需求与经济供给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商鞅的天才在于他能博采众长,在“足兵”“足食”之外,同样重视“民信”,于是有了“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之举。不过,商鞅与孔子的治国条目虽然相同,先后次序却发生了倒置——“足兵”成了最重要的事,而“足兵”又要通过“足食”完成,故“民信”只能作为实现“足兵”的一种手段。“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看似的确能给予人上升的通道和一定的自由,但这只存在于幻想。商鞅的根本目的在于让一切服务于“耕战”,这也意味着秦制在本质上缺乏“阶级平衡”的能力。虽然商鞅之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但这仅仅是短时间的效果,也仅仅适用于战国这一特殊时代。

完善的国家“公共权力”包含两个方面,即“暴力”与“法律”。“暴力”指军队与警察等,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法律”不只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具体规则,其重要性还在于对“合法性”的建构,而且这种“合法性”往往需要通过超越世俗的“真理”来确立。商君之法缺乏“阶级平衡”的能力不代表他没有从事这方面的思考与建设。他敏锐地意识到,在瓦解旧有生产关系的过程中,面临着“前世不同教,何故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的问题,即如何重建新的适合社会生产的“合法性”以维持新国家形态下的“阶级平衡”。《史记·商君列传》载:“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于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不管是对统治者的赞美还是批评,这些声音被一概禁绝,说明商鞅在“合法性”问题上有清晰的认识。在生产层面上,禁言政策是为了更好地施行“农战”。《商君书·农战》强调,“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善为国者,其教民也,皆作壹而得官爵”,“国去言,则民朴;民朴则不淫。民见上利之从壹孔出也,则作壹;作壹,则民不偷营”。这里的“壹”指上升的唯一途径,相关思想还体现在《壹言》等篇章中,可以说这一构想类同于后世的科举制度,配合以“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以刑治民则乐用,以赏战民则轻死”,极大激发了秦人的战争狂热,以至于“出其父母怀衽之中,生未尝见寇也。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煨炭,断死于前者比是也”。但从上引《商君列传》中的“乱化”一词可以看出,商君的“阶级平衡”理论并不仅仅停留在政策上的诱进,还想将政策上的“壹言”与思想上的“壹教”统一起来——“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富贵”,“富贵之门,要存战而已矣”,以至于达到“父兄、昆弟、知识、婚姻、合同者皆曰:‘务之所加,存战而已矣’”,“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的目的。商鞅的“阶级平衡”理论明显存在理想化倾向,将人的情感、个体生活条件与社会关系做了简单化处理。更为错误的是,他的“阶级平衡”理论将“民”与“国”对立了起来,在《弱民》等篇章中,他主张“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将“国家理性”与“道德理性”完全割裂开来。《商君书》虽非一人一时之作,但从商君死而秦法未败的史实看,商鞅学派在秦国的政治舞台上仍然活跃,“他们对待百姓简直到了‘十足榨取,极力诱迫’的境地——逼迫他们极力劳作,剥削他们的劳力”。秦人沦为国家生产与战争的工具,生活困苦,以至于在战国末期,“天下不乐为秦民之日久矣”。然而,韩非等商鞅的后继者只看到商君之法使秦国“国富而兵强”,以及君权被魏冉、范雎等侵夺的方面,故仅在术、势上做了修补,始终没有处理好“阶级平衡”的问题。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中国的水文环境易发生季节性大洪水,自然灾害对生产力的破坏尤为严重,故古人常以治水喻治民,早在西周末期就有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的历史性总结。在寻求“阶级平衡”的过程中,“疏浚”或“壅塞”的政治实践导致的结果完全不同。以商君学派为代表的“弱民”式的“阶级平衡”实践虽然在当时实现了国家能力的有效提升,但也为秦朝的最终灭亡埋下了伏笔,这促使相同国家形态下的“后来者”进行不断的内部调整。如汉初政治、思想界最为关注的不是换一套制度,而是“秦亡汉兴”的问题。但如果把这种国家意识形态的产生时间归于汉初,甚至是汉武帝时代,则过晚了。

荀子生于商鞅死后二十余年,其政治思想学说以“性恶”奠基,衍生出“群分”“隆礼”等。他将“礼”的内涵扩大,“几乎变成法的同义语”。荀子与所谓法家关系密切,关于“圣王与礼法兼具”的政治思想,学界研究颇丰,兹不详述,只讨论荀子对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秦国的认识。荀子对秦国的“阶级平衡”理论看得十分透彻,并始终辩证地看待这种阶级调和实践与秦国的强大之间的关系。在《议兵》篇中,他指出秦国利用权势、穷困、奖赏、刑法,迫使人民把“农战”当成唯一出路,“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在同一篇中,李斯认为秦国四世的胜利,是“以便从事而已”,即根据便利的原则治国。荀子则指出,仁义才是最大的便利,因为“彼仁义者,所以修政者也,政修则民亲其上”,之后才能用兵作战,秦国的军队只是“末世之兵,未有本统”。虽然荀子不乏迂阔之论,认为秦国“益地不如益信”,但荀子与其学生李斯的分途,表面上类似孔子与商鞅的差异(“民信”居先还是“足兵”居先),实则不然,荀子的立论基础已然是秦国“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实情。

荀子曾实地考察秦国的政治、社会情况——《荀子·强国》记有荀子入秦后与秦相范雎的对话——他对秦国的治理效果不无夸奖,认为“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有如古代圣君治国,是“治之至也”。但话锋一转,荀子随即指出秦国功业无法与王者功业相比,原因是“则其殆无儒邪”,并说“粹而王,驳而霸,无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荀子的“无一焉而亡”直接预言了秦国的灭亡。至于对“无儒”的解释,则可从《儒效》篇所记荀子与秦昭襄王的对话中获得启发。荀子认为,儒者“不用,则退编百姓而悫,必为顺下矣。虽穷困冻馁,必不以邪道为贪;无置锥之地而明于持社稷之大义”,点明了儒者不会轻易为乱,而意识形态下沉到基层对国家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后世以家庭伦理为核心的社会基层意识形态建设,无疑是在“有儒”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完成的。

虽然在理论形式上,人们很少提及荀子,但他的这种“阶级平衡”理论“实际上是汉以后一些重要封建王朝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后来一些较为著名的封建政治家的指导思想”。其实,学者们也早已指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皆大盗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皆乡愿也”,包括后来对荀子学说“礼表法里”的概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其理论内核。而荀子的理论构想,显然与其对战国时代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考察密不可分,是一种真切的产生于实践的认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相较当前诸多从不同理论层面阐发的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新说,在唯物史观视域下提出的定型于战国时代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说,仍然是把握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脉络的科学认识。

战国时代,中国形成了贯穿封建社会始末的由中原地区与周边民族地区构成的“内、外缘层级”地域格局,据此有学者提出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是“王朝国家”的理论,并产生了重大影响,但“王朝国家”理论仅仅能解释中国古代历史现象层面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下,有必要辩证地将中国历史的发展看作一个整体的过程:在中原王朝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得到充分发展的同时,各王朝统治者的民族管理或交往政策是否适应生产力、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内、外缘”界度的盈缩变化。总体来看,中原王朝的中央集权呈现向周边民族地区扩张的趋势。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国家形态的发展虽然是一个未彻底完成的过程,却仍然体现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本质。

战国时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确立的重要方面。与西周的分封制不同,郡县制与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施行对清晰的行政区划有迫切需求。相较“天下”“五服”等泛称或模糊的、理想化的政治地理观念,具有突出的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表征的“九州”说的兴起,体现出时人在思想层面的现实需求和对政治地理的新构想。与此同时,面对民族差异与疆土分裂,“华夷”观念的核心从族群区别转向了可以融通的文化认同,而“大一统”则思想表达了战国时代人们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统一要求。“进爵中华”与“大一统”促进了以华夏族为主体、多民族融合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发展。这些都是彼时封建社会意识形态取得的新发展,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理论滋养。

儒家思想在西汉中后期与国家政治深度结合,并逐渐下沉至社会基层,其“阶级平衡”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战国时代“君主专制”国家形态定型之初,相应的“阶级平衡”理论就已经有了较大发展。商君学派施行的“农战”“壹教”“弱民”政策,不仅迅速提升了秦国的国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战争状态下的秦国的稳定,但也使普通民众遭受了极大的苦难,导致阶级矛盾加剧。荀子则基于对秦国的实地考察与对政治理念的准确认识,强调“有儒”在国家治理中对中央集权政治与社会的重要性,从而在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形态下,发展出了深刻且行之有效的“阶级平衡”理论。

 

张沛林,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早期文明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

(原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5年第1期,是“秦汉史研究”专栏文章之一,注释从略,全文请见原刊,引用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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