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和反洗钱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都对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作出重要部署。202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开始施行,这对于加强反洗钱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与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迭代更新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关于金融安全和反洗钱的工作部署、落实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破解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难点堵点,都需要及时跟踪研判。
一、当前打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面临的新形势
(一)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手段不断翻新
一方面,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手段从简单走向复杂,过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手段相对简单,主要利用传统行业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现在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手段越来越复杂,如利用虚拟货币、代币、游戏币等洗钱愈发频繁,或者大肆利用虚拟开户、空壳公司、层层嵌套等实施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不断从线下向线上蔓延,如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网络跑分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洗钱或者以网络化、智能化的方式进行地下钱庄洗钱等。
(二)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查处难度加大
行为人为了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利用不断翻新的洗钱手段,不仅使得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流转的速度更加快捷、流转的过程更加复杂,而且严重妨碍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性质、去向的追踪和识别,大大增加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难度。以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为例,在置入阶段,行为人将非法所得的货币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或者面对面交易的方式转换为虚拟货币;在分流阶段,行为人利用洗钱服务商提供的混币服务、赌博网站提供的账户或者利用首次代币发行等方式使虚拟货币的来源难以追溯;在整合阶段,将清洗干净的虚拟货币整合在一起转换成货币或者商品,通过复杂的流转过程洗钱来规避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的查处。
(三)跨境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
随着跨境支付结算方式的多样化发展,跨境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频繁,特别是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跨境转移资产的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据统计,我国未受监管的跨境流动虚拟货币价值在2020年就达到175亿美元,从那时至今一直在增长。与此同时,伴随其中的跨境洗钱案件也在增长。例如,在2024年公安部督办的一起通过“币圈OTC”(虚拟货币场外交易)隐瞒缅北电信诈骗资金的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跨境诈骗的方式使1400余名被害人遭受近6000万元的损失,并用这些诈骗所得购买虚拟货币,然后通过洗钱团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线下现金交易的方式套现,并由另一团伙通过转账等方式将部分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转给相关行为人的家属。同年,在北京警方破获的另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重大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OTC平台,将2.3亿元电信诈骗资金转化为USDT(泰达币,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再通过混币器转移至境外。
二、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治理薄弱环节分析
(一)法律治理环节
在法律治理环节,不仅《反洗钱法》的实施有待细化和完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洗钱罪条款在具体适用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反洗钱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评估国家、行业面临的洗钱风险,发布洗钱风险指引,加强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指导,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根据洗钱风险状况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反洗钱法》第36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关注、评估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带来的洗钱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洗钱风险。对于《反洗钱法》第23条,尽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在2013年就发布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但在新型洗钱风险不断滋生的当下,现有风险指引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而对于《反洗钱法》第36条,目前的问题在于,金融机构如何关注、评估这类洗钱风险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并无可操作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刑法》第191条规定的7类上游犯罪的立案侦查分属不同的部门,且涉案资金交易流水的调取、查证等涉及的金融机构类型、层级颇为复杂,实践中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之间在协作配合方面还存在某些不足,影响洗钱案件的办理质效;同时,面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手段的不断翻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这一新型洗钱方式明确为《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5项“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对于其他新型洗钱方式尚未作明确列举,这也不利于发挥司法解释的行为指引功能和裁判指引功能。
(二)技术治理环节
在技术治理环节,缺乏有效应对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反洗钱技术。从国际上看,尽管应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反洗钱技术水平在提高,但还远未达到有效应对的程度。例如,《2024巴塞尔反洗钱指数报告》指出,自2013年以来,按照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所确立的标准,反洗钱技术合规水平提升了12个百分点,然而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却在降低,从2021年的30%降低至2024年的28%。从国内看,虽然我国《反洗钱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国家有关机关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并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但实践中反洗钱技术及时跟进的程度不仅有限(如当前主流的洗钱监测模型还是以规则模型为主,而其对于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并不能做到完全覆盖),而且不同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反洗钱技术水平也往往不一(如洗钱监测模型的监测范围、分析水平参差不齐),这无疑都影响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成效。
(三)政策实施环节
在政策实施环节,中外监管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政策的差异,加剧了这类活动的跨境实施。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根据各国监管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政策的差异来实现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跨境转移,这在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以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为例,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7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可见,我国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包括禁止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但从其他国家来看,多数国家却允许该业务的存在,只是监管有差异。例如,在对首次代币发行的监管上,既有采取证券化监管方式的,也有探索新监管方式的;在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监管上,既有纳入现有法律体系监管的,也有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规制的。由于中外监管的差异,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几乎都注册在境外且平台上的客户信息无实名注册是常态。行为人选择这些境外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便能在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自由兑换,实现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跨境清洗。
三、完善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治理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规范,健全洗钱罪的适用机制
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应牵头会同国家有关机关,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为指导,动态评估国家及行业面临的新型洗钱风险(如虚拟货币洗钱、虚拟开户并借助空壳公司嵌套洗钱、借助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等),并发布具有前瞻性的新型洗钱风险指引。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在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中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督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监管要求和规定违规处罚措施将新型洗钱风险的评估与应对落到实处。此外,针对洗钱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既要深化监管部门和办案机关之间跨部门、跨层级的协作配合(如在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中通过建立健全打击治理洗钱犯罪的工作联络机制来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也要通过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将更多的新型洗钱方式纳入《刑法》第191条“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健全洗钱犯罪追究审理规则。
(二)提高反洗钱技术水平
一方面,面对现有规则模型监测新型洗钱风险覆盖不全的问题,应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应用。通过应用深度学习算法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先在海量、实时的数据流中识别、提取出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关键信息,再捕捉交易频率、金额变化中的异常模式,进而通过深度学习、分析历史交易数据、客户行为模式及其变化趋势,建立更加精准的反洗钱监测系统。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不同反洗钱义务主体反洗钱技术水平不一的问题,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协调下确立反洗钱技术的共享机制。除鼓励、支持反洗钱技术水平较高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发能够共享且能及时更新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外,还应鼓励、支持反洗钱技术水平有限的反洗钱义务主体接入共享的人工智能大模型,以全面提高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在可疑交易监测、可疑交易报告撰写、可疑交易规则优化等反洗钱工作上的技术水平,为完善新型洗钱风险应对机制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三)有序推进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治理的国际合作
由于中外监管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政策差异非一时能解决,因而对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治理的国际合作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来推进。考虑到我国作为FATF的成员国,除了响应FATF关于洗钱违法犯罪活动治理方面的建议外,还应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积极与监管政策有差异的国家保持治理的协调。例如,与监管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有差异的国家在首次代币发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监管方面保持反洗钱合作,推动合作国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落实客户信息的实名认证工作。远期看,则应致力于推动形成更多共识,逐步迈向“求同”治理。作为FATF的成员国,我国既要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规则的制定外,也要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平台,与沿线国家建立统一的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标准与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还应积极推动《联合国反洗钱国际公约》的制定,系统构建并巩固各国在监管协同、技术交流与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多边合作框架,从而全面提升对各类新型及跨境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全球治理效能。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断卡”“斩链”“歼击”等专项行动强化整治,已有效遏制洗钱犯罪的蔓延态势。但随着新技术与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虚拟资产、非法网络支付等新型载体与方式陆续出现并被洗钱活动非法利用,导致反洗钱工作在法律规制、技术防控与政策落地等环节均面临严峻挑战。故应在完善新型洗钱违法犯罪治理规范、健全洗钱罪适用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技术防控水平,有序推进洗钱违法犯罪治理的国际协作,全面增强反洗钱治理效能,切实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并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作者: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治时代》202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