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力:20世纪上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6 次 更新时间:2026-02-17 00:46

进入专题: 北魏法制史   浅井虎夫   梁启超   沈家本   程树德   杨鸿烈  

李力  

内容提要:本文从断代法制史的角度,选择五位学者的成果,重新考察20世纪上半叶北魏法制史的研究。浅井虎夫、沈家本拉开了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工作的序幕,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国法制史》堪称20世纪上半叶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与研究工作的顶峰,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建构的北魏法制史,框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这五位学者之间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学术联系。

关键词:浅井虎夫/ 梁启超/ 沈家本/ 程树德/ 杨鸿烈/

作者简介:李力,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原文出处:《法史学刊》(京)2026年第2025春季卷期 第289-317页

标题注释:本文系受张生教授之托,专门为提交“第二届平城法治论坛”而作。在大会主旨报告之后,得到与会的大同市委、司法局和大同大学各位领导以及各位学者的鼓励。谨此致谢!2024年7月10日初稿完成于北京西郊陋室,2024年8月21日定稿于武汉南湖813室。

 

前言

北魏(386~534)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尤其是《北魏律》在中国古代律典沿革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学术地位,并具有不可低估的历史影响。

20世纪的前50年,中日两国学者所发表的有关北魏法制史的论文屈指可数。①这种现象或许可以显示出,相对于秦汉或者隋唐、明清甚至魏晋法制而言,以往的研究者仍然不够重视北魏法制的研究,其所投入的精力同北魏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重要位置极不相称。

这种情况似乎一直在持续。早在30多年之前,曾宪义、郑定编著的《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一书,虽未对北魏法制单独进行专门的梳理评析,但其第六章“魏晋隋唐法制史研究”之“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开门见山地揭示出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研究上所出现的这种不相称现象: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这一时期各个政权法制的研究所倾注的精力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所处的地位相比,是不太相称的。究其原因,首先,史料的缺乏而使得研究这一时期法制状况的工作尤为艰难。相比较而言,秦汉之际,特别是隋唐以后由于国家的统一和强盛,其中法制资料散见于史籍者可谓不少。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整个中国处于长期的战乱之中,不独是其已有大部分史籍记载随即毁于战乱,而且由于这个时期虽然总体上看是有所总结,但每一个具体政权存在时间都较短暂,因而较之其他强盛王朝来说不是那么引人注目,关于这些政权的史籍记载也就差强人意了。其次,过去人们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过多地看见其战乱毁损的一面,而于具体制度之发展变迁注意不够,这也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个遗憾。因此,相比较而言,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即在对于这时期法制的相对薄弱研究中,亦是偏重魏、晋、后魏几个重要时期。在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法制史著作中,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以及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即有这种倾向。近年来出版的法制史著作中,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个时期法制皆有基础性的介绍和论述,关于这个时期的研究论文亦有近三十篇,其重点详略大致与以前相当。

其所言甚是。就整个中国法制史研究而言,对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确实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如果仅就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研究来说,该书对这个阶段学术史回顾(第169~175页)着墨较多的是魏晋法制,尤其是晋律一直为学者所关注的重点。当然,相对而言,北魏法制更是其所谓研究薄弱环节之中的薄弱点。最后,作者总结并展望如下:

目前,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重视不够,已是比较明显。在对这个时期法制的研究中,还留有许多空白点。比如说,在众多的研究论文中,关于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直接成为隋唐法典蓝本的北齐律,研究成果几乎近于零。因此,对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应该成为今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

这里,仅仅列举出北齐律研究作为空白点,恐怕也是不够的。现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北魏律研究乃至北魏法制史,也应包括在其所谓的空白点之中。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将北魏法制与北朝法制捆绑在一起,而且一般是放在魏晋南北朝这个大阶段之下来一并研究的。如此,难以凸显出北朝法制史的独特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也无法推进其研究进程,甚至可能会制约北魏法制史整体研究水平的提升。因此,应该考虑将北魏法制史作为断代法制史来进行研究。这也是本文写作的一个出发点。

20世纪下半叶,“魏晋南北朝法制地位逐渐受到重视,其重要意义逐渐被认识”到,例如,北魏政权在法制建设中吸收汉文化,照顾各民族特点,沿袭“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并有进一步的推进发展,但是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成果之学术史梳理仍然缺位,其不足“最主要的就是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是这一时期法制研究的一大难题,少数民族法制建设方面的史料则更为欠缺”。④近年来出版的与北朝法制相关的研究著作,似乎也可作为其佐证。⑤或许在此也可以再下个判断,20世纪下半叶对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推进幅度也不够理想,是否如此,有待下一步学术史梳理工作完成后,才能明确回答。

20世纪上半叶(1900~1949)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开启时代,北魏法制史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那么,其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处理北魏法制“史料缺乏,律文的大量佚失”这个问题的?这既是对三国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具体深入研究之一,也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拟从学术史的角度考察北魏法制史的研究,总结其研究之得失,就是考虑到:在北朝五个朝代法制发展的序列之中,居于其首的北魏相当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并有独特的开拓与创新之处,在北朝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之重要自不待言。

浅井虎夫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浅井虎夫(1877~1928),1902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文科大学汉学科,福冈高等学校(今九州大学)教授。⑥其中国法制史的代表作,就是20世纪初期出版的《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两部大作。在此,梳理一下其中有关北魏法制史的相关研究。

1.1904年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于1904年由博文馆出版,全书383+9页。按照徐世虹的定位,这是第一部系统研究中国法制沿革的著作。⑦

浅井虎夫此书出版两年后,即1906年,就有中文本紧随其后问世,即邵修文、王用宾合译《中国历代法制史》。⑧全书349页。其前有客居日本的刘绵训之序、译者之序。其译文为白文,没有标点句读。无论如何,该中文本极其便于当时的研究者阅读并使用。

在该中文本扉页及版权页上,均未见作者浅井虎夫之名,而版权页只列有两位译者之名。不过,在“译本例言”中,译者提及其日文原书名及其作者浅井虎夫之名。又,正文第1页右下方有著者与译者的署名——唯一可见的一处有著者、译者一起的署名。

有关这两位译者,以及为其作序者刘绵训的基本情况,过去的法制史学者罕有介绍。在此顺便补充一下。

邵修文(1883~1942),字竹青,安邑县(今运城市盐湖区)邵村人。清光绪末年中举。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被选派为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入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其间加入中国同盟会,兼任中国留学生总会陕西分会职员长。1910年回国,参加学部组织的留学毕业生考试,奉谕旨以小京官按照所学科目分部补用。民国时期,先后担任过运城军政府高等审判庭庭长、山西大学堂法科法律学门分教,以及甘肃省高等法院院长、北京审判庭庭长、天津市高等法院院长、河北省高等法院院长、山西省高等法院院长等职务。⑨

王用宾(1881~1944),字利臣、理成,号太蕤,别号鹤村,室名半隐园,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黄景都村人。1904年,作为山西大学堂学生随山西第一批官费留学生去日本留学,先入盐仓铁道专科学校,最终转入法政大学读法律。⑩1905年加入同盟会。民国时期,组织成立山西临时省议会并担任副议长,历任第一届国会参议会议员、“天坛宪草”起草委员会委员、参议院法制股常任委员,与刘绵训一起创办山西法政专门学校,后来追随孙中山从事护法运动,襄助兴师北伐,被任命为总统府、大本营及国民党本部参议。曾在广州参加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参与协助孙中山制定“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担任过河南省政府秘书长、代理省长,南京政府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第二届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考试院考选委员会委员长,司法行政部部长等职务。(11)

刘绵训(1881~1919),猗氏县(今属临猗县)陈家卓村人,字翼若,1904年甲辰科进士,不愿为吏,自费留学日本,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法政,(12)精研民法,其间加入同盟会。曾任山西公立法政专门学堂监督、山西咨议局议员、京师大学堂图书馆馆长、山西省司法厅厅长、司法筹备处长、山西地方自治促进会副会长。(13)

《中国法制史》全书共有六章+附录:第一章“汉人种之建国”,第二章“唐虞三代之法制”,第三章“汉代之法制”,第四章“唐代之法制”,第五章“宋代之法制”,第六章“明代之法制”。附录“清朝之法典”。

据其“凡例”可知,这一撰写体例系参考布鲁奈《德意志法制史》、耶灵《罗马法制史》、格利谟的著作,以及宫崎、美农部两位法科大学教授的讲义。(14)

汉代以下每章的设置大体一样。以第五章“唐代之法制”为例,其下设有13节:官制、身份阶级、经济状况、财政、救恤行政、交通行政、教育行政、宗教行政、军制、法源、诉讼法、刑法、民法之一斑。

其中,后四节属于今天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在刑法、民法之下所设之“款”目,显然是采用近代刑法、民法的理论架构。又,唐代、明代设有“民法”一节,汉代、宋代则无。

在第三章“汉代之法制”之第九节“法源”之中,作者指明:“自魏以后之法典,现物不传,其内容虽不可知,而其篇目尚有存者”,并列举出传世文献所见魏晋至隋各朝代的律名,其中提及“后魏有太和新律”,并列出三个表,从中可见北魏律令的相关信息如下:

“魏新律至隋大业律令”表:“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第74页)

“晋以后令之篇目”表:“魏令三十篇逸其目”。(第77页)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表:“后魏廿: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第78~79页,见图1)

1 自战国魏至隋律之篇目

汉代之后四章的“法源”一节,亦均如此。由此可知,浅井虎夫在此只是大致梳理一下北魏律令的名称、卷数、篇目等,并未展开实质性的史料辑佚整理工作。关于此问题,他是这样考虑的:

自战国见法典以来,以至汉代,其间编纂之法典不知凡几,殊于魏以后,完全法典渐次编出,今就此等略说之,其详委之处,让于本书以外别编之中国法典论。(15)

这也就是后来浅井虎夫继续撰写《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的动因所在。

2.1911年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

《中国法典编纂沿革》,1911年由京都法学会出版,全书395页。可以视为其《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姊妹篇。

该书出版后很快就传入中国,引起了当时民国政府的重视和相关学者的关注。可见其影响力之大。其中文本由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出版。(16)

由当时的官方出资来出版一部日本学者研究中国法制史著作的中文本,确实是比较少见的事情。此中文本原书,今已不易见到。(17)比较幸运的是,经李孝猛点校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有简体字横排本。(18)

李孝猛在“点校序言”末尾(第6页)感叹:“本书乃陈重民先生所译,但点校者无法找到其个人资料,生卒年月、事迹均无所考,深感遗憾。”当时他未查到译者(枣阳)陈重民(陈正教)的相关资料。今亦补充于此。

陈正教(1889~1948),字重民,湖北枣阳兴隆乌金陈岗人。1905年,自费去日本留学,入东京大学,其间加入同盟会。1909年回国。武昌起义次日即到都督府任秘书,1913年讨袁之役失败被通缉。1914年,入北京中国公学进修。后任南京政府财政部国家税则委员会技士、委员。(19)另有译著《政治道德论》(〔日〕浮田和民著,商务印书馆1919年初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7年影印),并编纂《今世中国贸易通志》(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著有《中国进口贸易》(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全书共有14章:总论,法经,汉之法典,魏晋以后之法典,隋之法典,唐之法典,五代之法典,宋之法典,辽之法典,金之法典,元之法典,明之法典,清之法典,中国法典之特色。

其中,第四章“魏晋以后之法典”之第四节“后魏之法典”,专门考察了北魏的法典。

他首先明确指出:后魏法典有《神嘉律令》《太和律令》,并以“按”语考证这两个法典。接着,辑佚律文9条、令文11条。

关于浅井虎夫此书的学术贡献,李孝猛有如下中肯的评价:

在此书中,浅井虎夫先生对中国上自先秦下至清朝的法典编纂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考证、细致的梳理,勾勒了中国古代千余年的法典编纂的变化更替、继承创新的源与流。对中国古代法典编纂情况作如此深入的考察,浅井虎夫先生恐怕不仅是在日本,即使在中国亦是第一位。通过此书,可以看到浅井虎夫先生为此所花费的心血——字数不多,当时工作量巨大,同时亦可以看到日本学者一贯的严谨学风和精深的考据功底。(20)

浅井虎夫是最早着手辑佚北魏律令的日本学者。从时间上看,其辑佚工作很可能与沈家本所进行的辑佚工作,属于同一个时期。《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一书,对后来学者进行此类辑佚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梁启超等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这个时期,相关的研究者主要有梁启超、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以下,梳理其相关的研究成果,确定其各自在北魏法制史研究之学术史上的位置。

1.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

1906年,梁启超以“饮冰”之署名,将此文分三次连载于1906年《新民丛报》第8~10号。具体如下:(21)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八号(原第八十号),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五月八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九号(原第八十一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一日/明治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饮冰:《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续第八十一号)》,《新民丛报》第四年第十号(原第八十二号),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明治三十九年七月六日。

《新民丛报》是20世纪初期梁启超在日本横滨编辑出版的半月刊。在其“初创时向保皇会译书局借款数千元作为经费,一年后退清,改为股份经营,分八股,梁居其二”。自1902年2月8日(光绪二十八年正月初一日)起,“历时六年,共出九十六号,编辑和发行人署冯紫珊,实为梁启超负责,刊物上重要文章也大都出自梁氏之手”。(22)《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即其中之一。

在中华书局影印版《新民丛报》第12册第11149页(第17页),可见其文末注明“(未完)”二字。但此文后续部分未见其完成并发表。由此或可推知,该文是一篇未完成之稿。除《梁启超全集》之外,(23)其他各家的收录本大多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据其篇首“自序”第一段文字可知,该文原为作者另一名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之附录,写成之后因其篇幅过长,且其所论全属法理学范围之外,故单独成篇发表。(24)

《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是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第一部专论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著述。(25)其正文由如下11章组成: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战国以前之成文法

第三章 李悝之成文法

第四章 两汉之成文法

第五章 魏晋间之成文法

第六章 唐代之成文法

第七章 宋代之成文法

第八章 明清之成文法

第九章 成文法之渊源

第十章 成文法之公布

第十一章 前此成文法之缺点

其史料依据为传世文献,即二十四史之刑法志、艺文志、经籍志,《通典》《续通典》《皇朝通典》《文献通考》《续文献通考》《唐六典》《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唐会要》。

其中,并未单列出“北魏之成文法”作为一章,仅在第五章“魏晋间之成文法”末的两个表(表1:曹魏新律至大业律“法典之名及其篇数、制定发布之日期”,表2:“战国至隋法律篇目次第”)中,列出“后魏新律”之名、卷数及其制定者、发布日期,以及“后魏律”的具体篇目。具体如下:(26)

1:后魏新律……二十卷……崔浩等撰……太和五年成

2:后魏律: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牧产、擅兴、盗劫、贼犯、斗律、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毁亡、告劾、系讯、请赇、水火、关市。二十篇

这两处与前揭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之表相同,当系直接引用,但未在此注明出处。不过,梁启超在篇首“自叙”中列出的参考书有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

由此可见,此时梁启超该文尚未把北魏律作为其研究对象,即使在魏晋南北朝法制之中,其关注的重点也仅在于曹魏新律和晋律。也就是说,梁氏并未将北魏法制单列出来进行专门的考察与研究。关于北魏法制部分,其研究乃袭用浅井虎夫之说。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

《历代刑法考》在清末民初的出版情况是,《历代刑法考》(78卷),清光绪年间刻本;清宣统元年(1909)刻本;民国二年(1913)刻本。(27)

在该书中,涉及北魏法制的部分主要有:(28)

《刑制总考三》

《刑法分考十七》之“元魏非刑”

《赦考》卷3“大赦”之“北魏”

《律令三》:后魏律,法例律、盗律、贼律、赦律、斗律,狱官令官品令,太皇太后令十八条,太昌条格。

《狱考》

《死刑之数》

《历代刑官考上》之“后魏”

《寄移文存》卷4《学断》之“后魏刘辉之狱”

沈家本在这里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是对相关史料进行辑佚考证,其个人的看法则以“按”语的形式置于史料之后。

据此可以判断:沈家本基本上是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辑佚相关的史料,并没有以近代法制史学科的视野对北魏法制史展开研究。

3.程树德《九朝律考》及《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1876~1944),20岁时为陈宝琛门生,清末举人,公费留学于日本,为法政大学法律速成科第二班学员(1904年10月18日至1906年6月24日)。回国后,作为法律学者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政治系等执掌教鞭,同时从事古代法律研究。(29)《九朝律考》和《中国法制史》二书,就是研究古代法律的代表性成果。

(1)开启北魏法制史研究先河的《九朝律考》

《九朝律考》,1927年初版,二册,全书原系白文,无句读标点。(30)

1927年,光绪二年(1876)出生的程树德已步入50岁之路。回顾一下本书产生的过程,就可知程树德将其四十来岁这一最充实的壮年期大多数的时间与热情,都倾注于此书的撰写之中。此书的公开出版,奠定了程树德作为法制史学家不可动摇的学术地位。(31)

杨廷福对《九朝律考》的总体评价是:

程树德先生《九朝律考》对于我国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已经亡佚的法典,从浩繁的文献中索隐探赜,作综合翔实的考证,成为研究我国古代社会法制变迁沿革的一部重要著作,功不可没。(32)

这是目前历史学界、法律史学界形成的共识。《九朝律考》的学术价值至今不衰。

《九朝律考》有四个版本:①1927年,商务印书馆刊行《九朝律考》初版(全书587页)。今已不易见到。1989年上海书店《民国丛书》影印再版(第一编之28,与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合订为一本)。又,1927年版的版权页所见的其英文书题为:“A STUDY OF CHINESE LAW FROM THE HAN DYNASTY TO THE SUI DYNASTY”,显示了《九朝律考》的实质内容。②1934年商务印书馆作为“大学丛书”之一出版(全书524页),一般称为“大学丛书本”,为大多数研究者所喜好使用。③1955年商务印书馆标点本(全书448页)。④中华书局标点本(全书448页,系以1955年版为基础的影印版,修正若干错误之处)。(33)

程树德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成果,就是其《九朝律考》中的《后魏律考序》和《后魏律考》(两卷),是1921年完成的。

《后魏律考序》,相当于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部分。程树德将其研究北魏法制的心得高度浓缩提炼出来,在此勾勒出北魏律远溯汉律的律系沿革脉络。

不过,此文系旧体文风,既没有标点,也不分段落,给一般人的阅读造成一定困难。这里,大致归纳为如下10点,以便于理解把握:

①“今之言旧律者,率溯源于唐律”。而“唐本于隋”,“隋本于北齐”。此“征之律目之相同”而可知。

②“盖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江左相承,沿用晋律。梁、陈虽各定新律,而享国日浅,祸乱相仍。又当时习尚,重黄老,轻名法。汉代综核名实之风,于斯尽矣。”

③“拓跋氏乘五胡之扰,跨据中原,太祖、世祖、高宗、高祖、世宗,凡五次改定律令。孝文用夏变夷,其于律令,至躬自下笔,凡有疑义,亲临决之,后世称焉。是故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

④“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

⑤“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

⑥“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严不道之诛,重诬罔之辟,断狱报重,常竟季冬,则李彪以为言,诸有疑狱,以经义量决,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

⑦“是曷以故?盖世祖定律,实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常为《汉律》作序(《史记索隐》引)。高允史称其尤好《春秋公羊》。盖治汉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

⑧“而其后律学,又代有名家。太和中改定律令,圣主贤臣聚议一堂,考订之勤,古今无与伦比,较之南朝沈约、范云、徐陵诸人,假清谈词藻,以润色鸿业者,其优劣为何如也。”

⑨“《隋书·经籍志》有《后魏律》二十卷,李林甫注《唐六典》,于《后魏律》已不能举其篇目,则至唐已佚。顾魏世著述,传世者稀,今可考者,惟魏收一书,而收书于《刑罚志》,又不列魏诸律篇目,沿革增损,遂无可考。今仍以收书为主,分别考证,厘为上下二卷,以备一朝掌故。”

⑩“魏初承丧乱之遗,立制颇为严峻,然自高祖改律,死刑止于三等,永绝门诛,慈祥恺恻,有逾文景。中叶以后,至禁止屠杀含孕,以为永制,仁及禽兽,迥非后世所及。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犹春秋之志也。”

《后魏律考》系程树德据前揭⑨所作,当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分论”部分,包括卷15《后魏律考上》、卷16《后魏律考下》(今见中华书局1963年标点本,其卷5为《后魏律考上》《后魏律考下》)。

根据“凡例”可知,在史料之后,程树德以“按”语写出其对这些记载的研究意见,以考证为主,不涉及论断。但并不是在其所列的每条史料之后都有“按”语。经统计可知,卷15有“按”语30条,卷16有“按”语13条,共计43条。

具体而言,卷15《后魏律考上》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12项:

魏数次改定律令(附定律诸人)[按语,1条]、魏律篇目[按语,13条]、魏律佚文[按语,1条]、魏刑名[按语,12条]、魏五族三族门诛之制[按语,1条]、魏宫刑[按语,1条]、魏恕死徙边之制[按语,1条]、禁锢、除名、籍没、魏用大枷、魏刑罚滥酷。

又,卷16《后魏律考下》之目([ ]内的按语数目为笔者所加)有如下57项:

八议[按语,1条]、老小废疾、公罪、出入人罪、不道[按语,1条]、不孝、大不敬[按语,1条]、诬罔[按语,1条]、诬告反坐、漏泄、诽谤咒诅、口误[按语,1条]、违制、枉法、杀人、掠人、抑买良人为婢、窃盗、盗牛[按语,1条]、州镇主将知容寇盗不纠、自告[按语,1条]、吏民得举告守令、诸监临受财[按语,1条]、逼民假贷十匹以上死、隐匿户口、擅兴事役、诈取爵位、征戍逃亡、马度关、后期斩、穿毁坟垄罪斩、巫蛊、居丧听乐饮戏、考功失衷、奸吏逃刑不在赦限、赦前断事引律乖错、律无正条、再犯、三人成证、魏盗铸钱及禁不行钱诸律、魏以均田入律、魏禁夺哀、魏禁报仇、魏禁图谶[按语,1条]、魏禁杀牛、魏禁屠杀含孕、魏酒禁、魏罢山泽之禁、魏大臣犯罪多赐自尽、魏断狱报重常竟季冬、魏孕妇行刑待分产后之例[按语,1条]、魏疑狱以经义量决、魏格、魏故事、魏户籍五条[按语,1条]、魏令[按语,2条]、魏律家。

此前已经出版的《汉律考》,其体例系“仿《文献通考》之例”(《汉律考序》),具体为: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律家考。其中,前四者即从“律名考”到“律令杂考”,可视为“法律制度的内容”部分,由此可窥见汉代所存在的法与刑名之名称或汉代法律规定内容的史书之记载。“沿革考”是将显示汉代法律废改之迹的记载以编年体形式编辑起来的,也可以说是汉代的法制年表。“春秋决狱考”,是在整体上呈示将经义作为决狱的准则、汉代与春秋决狱有关的记载。“律家考”,则汇集汉代与法律有密切关系之人物的事迹。程树德尤其关心古代中国法学之消长问题,这里所设“律家考”一目恐怕并非与此无关吧。其《魏律考》以下各篇,也基本上是以《汉律考》这种体例为模板完成的。(34)《后魏律考》二卷亦然。北魏律令的制定及其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律学家的情况,由此构建起来。

1918年出版的《汉律考》方枢之序中,可见方氏对当时所交往的程树德本人的描写与评价:

余交程君有年,视其人,恂恂如儒者,知其长于新律,而未知其亦邃于旧学也。惜之讲汉学者,多详于经史,而略于政术。今程君以考据之言律,可谓独辟町畦者矣。(35)

正如日本学者七野敏光所说,据此亦可见程树德当时写作《九朝律考》之真实状态一斑。其所备旧学与新律之学均有来源。据考,其20岁时入陈宝琛门下,(36)“尽读其藏书,始留心考据之学”(《九朝律考序》)。新律之学,则来自其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一年半(三个学期)。

程树德以《后魏律考序》为总论,以二卷《后魏律考》为分论,完成了其对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因此,可以说《九朝律考》开启了20世纪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2)以《九朝律考》为基础的《中国法制史》

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初版,全书189页。

据七野敏光推断,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一书的写作,很可能就是其在《九朝律考》的执笔过程中慢慢构想而成的。(37)这个看法是比较有说服力的。

由此或可见,程氏此两书之间的关系:《九朝律考》是资料方面的准备工作,而《中国法制史》则是以其法制史料的辑佚考证为基础完成的,是他为讲授“中国法制史”这门课所撰写的教科书,由四篇组成:总论、律令、刑制、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38)

其中,关于北魏法制的研究,主要分布在: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二篇“律令”,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第四节“北魏”;第三篇“刑制”,第四章“南北朝”之“(二)北魏”。第四篇“关于中国法制之研究”,则零星散见。(40)

例如,在第一篇“总论”之第三章“法系”中,关于北魏法制,其论述如下(第9页):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盖世祖定律,出于崔浩、高允之手。崔浩长于汉律;《史记索隐》尚引其汉律序文。高允则好《春秋》、《公羊》;盖治董仲舒、应劭、公羊决狱之学者。惜魏律久佚,史并失其篇目;然以《魏书》纪传考之,知其固源出汉律也。

这段文字当来自前揭《九朝律考》一书《后魏律考序》之⑤⑥⑦这三点。又如,第二篇“律令”之第六章“南北朝”之第一节“总论”的文字,主要来自前揭《后魏律考序》②③④⑤⑥⑦①这七点,只是对若干文字略作调整。

程树德将《九朝律考》一书中《后魏律考序》这一“总论”部分,分配在《中国法制史》之中,继续作为其北魏法制研究的“总论”。由此可知程氏《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二书关系之密切,或可称之为姊妹篇。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杨鸿烈(1903~1977),1919年考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今北京师范大学的前身)史地系,后转入英语部,旋即成为梁启超的私淑弟子。1925年7月,参加清华国学研究院第一届招生考试而被录取,排名第六,其科目为“中国文化史”。或许因经济原因推迟到1926年9月入学。1927年6月,作为国学研究院的第二届学生毕业。

《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就是杨鸿烈在清华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受到梁氏《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的直接启发,袭用“发达史”三字。据说,交稿后亦曾得到导师梁启超的盛赞。(40)

《中国法律发达史》可能是杨鸿烈进入清华国学研究院之前既有的未完稿,入学后在一年之内集中精力完成,1927年毕业后交付出版,1930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

在第一章“导言”之“法律史的史料”中,他将北魏法制史的史料分为“原料”与“副料”,具体包括:

后魏法律史的原料有魏收撰的《魏书·刑罚志》《官氏志》《道武帝本纪》《高祖本纪》《宣武帝本纪》《孝静本纪》《辛雄传》《张白泽传》等篇,副料有释道宣撰的《高僧传二集》、杜佑《通典》、《册府元龟》等书。

此外,在“研究的方法”中,其引用了日本欧美学者论研究一般法律史的方法研究。例如,引用“浅井虎夫在《中国法制史》上又分为‘纵的研究法’、‘横的研究法’或‘体的研究法’、‘用的研究法’”(第12~13页),并明确表示“我这书也是互用‘纵横’‘体用’的方法”。(41)

全书共有27章。其中,第十一章“后魏”,起首的一段文字,实际上是其研究北魏法制史的“总论”:

后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外来的鲜卑民族统治中国北部的人民,他们原始的司法情形,确不脱野蛮幼稚的状态,如《魏书·刑罚志》所说的“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之。”又说:“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都是一般游牧部落民族的普通现象;但是他们历代的君主却异常努力要同化于汉人,所以编纂法典的事业,前后竟有九次以上,而设官管理人民的诉讼,其制度犹觉完密,虽“君主之尊”也常常出庭裁判,并派使者四出巡察州郡,准许人民得直接控告不法官吏;虽已狱成,若有穷冤,仍得上诉;这些都是后魏司法优越的地方。至说到后魏法律有过于残酷的规定,并缺乏伟大的法律思想家,却也有专门精于法律的人,尤其是在南北朝各国中有比较丰富的刑法和民法的史料,使我们很感兴趣。(42)

接着,再以“法典”“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民法”“法律思想”为框架,以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来建构北魏法制。

这个“总论”及其叙述架构,可以与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以及《中国法制史》(第五章之第一节、第四节)对照起来考察。明显可见,杨鸿烈在此完全采用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来构建中国古代法律的范式。

总括以上这四位中国学者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大致可以得到如下初步认识。

第一,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作为最早的中文本中国法制史著作,虽未及关注到北魏法制史的研究,却袭用浅井虎夫之说,拉开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序幕。

第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拓展了北魏法制研究的幅度,着手整理北魏法制史料,辑佚考证其律文,在历代刑法的框架下论及北魏法制。但是,这种研究更多沿袭的是传统史学与律学的旧学路子,并没有进入近代法学系统的北魏法制史研究。

第三,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序》《后魏律考》)、《中国法制史》兼具旧学与新学,前者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后者则开启了中国学者研究北魏法制史的先河。

第四,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彻底完成了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框架,框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其学者间学术关系的沿袭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以上这几位学者之间,存在某种学术上的沿袭关系,而且曾出现过学术评论,即相互之间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学术影响。这是以往的研究者关注不多的地方。(43)就北魏法制史而言,大致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梁启超、杨鸿烈直接受到浅井虎夫著作的影响,其间存在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在“自序”中,列举其所据最重要之参考书,其中日本学者的著作主要有:织田万《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广池千九郎《东洋法制史序论》、田能村梅士《世界最古之刑法》、穗积陈重《法典论》、奥田义人《法学通论》、梅谦次郎《民法原理》。

据滋贺秀三介绍,日本学者真正着手研究中国法制史,开始于中日甲午战争之后调查台湾地区的习惯,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就是其成果之一。织田氏作为京都大学行政法、国际法专业的教授,按照“新行政法体系,以大清会典及其他大量文献为资料,汇编了《清国行政法》”。浅井虎夫“参加了《清国行政法》的编写工作”。(44)

其中,尤其是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恐怕直接影响到梁启超此文的名称设定及其文章结构的安排。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一章“导言”中列举欧美日本学者“近年关于中国法律的著作”,其中提到的日文著作有: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中国法制史》的一部分。

东川德治:《中国法制史研究》。(45)

实际上杨氏在“导言”的开始部分,谈中国法律的特点时,就引用浅井虎夫的观点:

近数十年日本承受西方法学而能发扬光大的也有不少的人,就中整理中国法律古籍的虽寥若晨星,但如浅井虎夫所著《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本)第十四章也有批评说:“次即中国法典内容上之特色而观察之,可得其三要点焉”:

一、私法的规定少而公法的规定多也……

二、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

三、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46)

接着,评析浅井虎夫著作,并明确提出自己此书写作的目的之所在:

这样可见中国法律在最近几十年内亦已引起世界学者的注意,但可惜欧美法家所根据的多只是一部《大清律例》,而日人浅井虎夫也只研究“法典”,不及法院编制,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军法,民法,和法律思想,所以都不足以囊括中国法系的全体,但只“窥豹一斑”而已,所以我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47)

由此可见,杨鸿烈除了受到梁启超的学术影响之外,与浅井虎夫之间也存在直接的学术沿袭与发展关系。

第二种情况:杨鸿烈对沈家本和程树德有关北魏法制研究的批评。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第十一章后魏的“法典”之目下,提到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其批评如下:

后魏经过这九次的立法,所以条文必是繁多,在《隋书·经籍志》里还说:“《后魏律》二十卷”,但到了唐代便全都不见了,《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令”注就说:“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后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名。”最可怪的是沈家本《律目考》竟敢这样肯定地说:“元魏改律,史无明文。”其实并非史无明文,实《后魏律》没有百年的寿命罢了。(48)

此外,其《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导言”,在谈(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义和范围”时,直接批评程树德《中国法制史》第一篇“总论”第三章“法系”(第9页)所论:

这里所说“法律内容全体”是指整个的“中国法系”而说,著者不相信程树德先生《中国法制史》所说如下的一段话是真确:

“……自晋氏失驭,天下分为南北,于是律分南北二支。南朝刘宋、南齐,沿用晋律……及陈并于隋,而南朝之律,其祀遽斩。”

“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

紧接着,又批评其《九朝律考》卷15《后魏律考序》所论:

程先生又在《后魏律考序》说:

“……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如流徒之列刑名,死罪之分斩绞,及十恶入律,此皆与南朝异者……”

著者的意见以为自《唐律疏议》以前的整部法典既不存在,所以要勉强说“南北律系”立法的根本原理彼此不同是无充分证明,很危险的。程先生也承认——

“中国法律有左列特殊之点:

(一)建国之基础,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法律;故法律仅立于补助地位,为手段,不为目的。……

(二)立法之根据,以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以权利。各国宪法所以保障人权,民法则以物权、债权为先,而亲族继承次之,此法律建筑于权利之上也,我国则反是……

(三)法律既立于辅助道德、礼教、伦常之地位,故其法常简,历久不变……”

这三种特点试问程先生,南北律系果有什么根本差异的所在?可以说整个的完全相同。(49)

尤其是,在杨鸿烈之后,陈寅恪、杨廷福也先后就程树德的观点提出异议。

陈寅恪在其名作《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之“四、刑律”中,关于北魏法制,有以下两点认识(并作了论证):

又关于隋唐刑律之渊源,其大体固与礼仪、职官相同,然亦有略异者二端:其第一事即元魏正始以后之刑律虽其所采用者谅止于南朝前期,但律学在江东无甚发展,宋齐时代之律学仍两晋之故物也。梁陈时代之律学亦宋齐之旧贯也。隋唐刑律近承北齐,远祖后魏,其中江左因子虽多,止限于南朝前期,实则南朝后期之律学与其前期无大异同。故谓“自晋氏而后律分南北二支,而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其祀遽斩”(程树德先生后魏律考序所言)者固非,以元魏刑律中已吸收南朝前期因子在内也……其第二事即北魏之初入中原,其议律之臣乃山东士族,颇传汉代之律学,与江左之专守晋律者有所不同,及正始定律,既兼采江左,而其中河西之因子即魏晋文化在凉州之遗留及发展者,特为显著,故元魏之刑律取精用宏,转胜于江左承用之西晋旧律,此点与礼仪、职官诸制度之演变稍异者也。(50)

接着,详细证明此二事。在其结论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其一,“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其二,“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若就南朝承用之晋律论之,大体似较汉律为进化,然江左士大夫多不屑研求刑律,故其学无大发展。且汉律之学自亦有精湛之义旨,为江东所坠失者,而河西区域所保存汉以来之学术,别自发展,与北魏初期中原所遗留者亦稍不同,故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其广收博取之功,并非偶然所致也”。(51)

后来,杨廷福针对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南朝诸律考序》《后魏律考序》,《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提出如下看法(并论证其可商榷之处):

可是作者立论强调中国法律的南北分派,说:“自晋氏失驭,海内分裂,江左以清谈相尚,不崇名法。故其时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北朝自魏而齐而隋而唐,寻流溯源,自成一系,而南朝则与陈氏之亡而俱斩。”又谓:“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北魏多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制。”又认为:“自晋而后,律分南北二支,南朝之律,至陈并于隋,而其祀遽斩;北朝则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复作律系表,来说明南北两派法律的承受关系。作者受时代的局限,没有从社会制度、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以及在当时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去探讨它们之间的历史渊源和内在的联系,徒以南北对峙和朝代的兴亡作截然划分,认为“南朝之律至陈并隋而其祀遽斩”,似可商榷。陈寅恪先生《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四刑律》虽亦不以程氏之说为然,但认为北魏颇传汉代律学,而北魏、北齐、隋、唐律为一系相承之嫡统,还是有商榷余地的。(52)

以上的这些批评是否准确到位,今天仍然可以再讨论。不过,从此处的学术批评来看,至少可以窥见当时关于北魏法制史研究之进展及其学术水平高低之一斑。程树德的观点是否妥当,已经不是第一位的,重要的是他提出的问题具有学术价值,进而引起讨论,如此可以推进学术研究的进展。

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前揭程树德的意见。例如,北京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可见:

南朝的宋、齐、梁、陈虽都进行过法典编纂,但就法制发展而言,“北优于南”(程树德:《九朝律考》)。其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南朝崇尚清谈,轻视名法不无关系。(53)

又,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引用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律系表”,及其“魏律系孝文自下笔,此前古未有之律”“北魏律承用汉律,渗透了汉律的精神”的观点,并引用前揭陈寅恪所论“其二”之说。(54)

统编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指出:“近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多有南北朝时律分两支而北优于南之说”,这是程树德所言。又引程树德说:“今唐宋以来,相沿之律,均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此外,引用前揭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所论其一、其二。(55)

目前没有直接的文字证据可以显示出,程树德的古代法制史研究(包括北魏法制史研究)与日本学者的研究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学术关系,期待以后有新的资料再展开考察。(56)不过,在此,可以推测肯定存在某种学术上的关联。据其《汉律考序》知,“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因此在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班学习法律期间(1904~1906年),他或许读过浅井虎夫《中国法制史》一书,不排除还有同一时期其他日本学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包括当时也在日本的梁启超所看到的那些日本学者的著作。

结语

以上,在将北魏法制史作为一个断代法制史处理的基础上,选择20世纪上半叶比较重要的中日两国学者的著作,梳理有关北魏法制史研究的情况。现在,简要归纳一下得出的相关认识。

第一,浅井虎夫、沈家本的研究成果拉开了20世纪初期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工作的序幕,其筚路蓝缕之功不可磨灭。

第二,浅井虎夫的《中国法典编纂沿革》,以及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与《中国法制史》,堪称20世纪北魏法制史之史料辑佚与研究工作的一个顶峰。

第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是中国法制史从旧学走向新学的转折,其以近代西方法学理论和部门法体系所建构的北魏法制史,奠定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模式。

第四,梁启超、杨鸿烈的相关研究成果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中国法制史著作的直接启发和影响,同时,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也受益于梁启超学术指导,并沿袭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的主导思想。此外,程树德的两本大作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浅井虎夫等日本学者著作的影响。

第五,杨鸿烈对程树德著作的学术评价,体现出20世纪30年代北魏法制史研究的真实状况,代表了当时最高的学术水平。

第六,梁启超、沈家本的研究,是在清末“预备立宪”修律的大背景下展开的,而程树德、杨鸿烈的研究则是在民国初期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创立进程中完成的。

20世纪的北魏法制史研究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学术水平?举例来看,作为20世纪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里程碑式的成果,10卷本《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魏晋南北朝》,集中体现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水平。这就是陈汉生负责撰写的第11章“北魏政权的法律制度”,设有7节,其篇幅长达60页:(57)

第一节 北魏的政治经济概况

第二节 北魏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概况

第三节 北魏的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北魏的刑事司法制度

第五节 北魏的民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第六节 北魏的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北魏的司法监察制度

这一研究是否超越了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顶峰?未来应该如何继续推进北魏法制史研究?怎样才能突破北魏法制史研究所面临的主要瓶颈?即使传世文献所载北魏法制史料极度匮乏,新的史料亦难以寻找挖掘,这些恐怕都是下一步研究要慎重考虑并纳入学者视野的问题吧。

无论如何,深入细致全面地梳理20世纪北魏法制史研究的学术史,是今后继续展开断代史研究首先必须扎实推进的基础工作。因此,本文的续作即《20世纪下半叶的北魏法制史研究》将尽快完成登场。

注释:

①参见杨鸿烈《后魏司法上因种族成见牺牲的大史案》,《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8号,正中书局,1937年4月;〔日〕清水泰次《北魏均田考》,《東洋学報》20-23,1932;〔日〕吉田虎雄:《北魏の田租及戶調》,《東亜経濟研究》21-4,1937;〔日〕内田吟風:《後魏刑官考》,《京都帝国大学紀元二千六百年記念史学論文集》,1941;〔日〕西村元佑:《北魏均田攷》,《龍谷史壇》32,1949。以上日文论文信息来自〔日〕寺田浩明《附录: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论文著作目录》,载杨一凡总主编、〔日〕寺田浩明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4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558页。

②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68~169页。

③曾宪义、郑定编著《中国法律制度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第176页。

④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1949~198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94、208、209页。此外,〔日〕山根幸夫主编《中国史研究入门(增订本·上册)》,田人隆、黄正建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89页。案:第四章“魏晋南北朝时代”,池田温执笔,第四节“研究史”之“四、制度”之“法制”,未见列入1949年之前的作品。

⑤主要成果有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李书吉《北朝礼制法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邓奕琦《北朝法制研究》,中华书局,2005。

⑥〔日〕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法制史研究》(创刊号),2000,第302~30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0页。

⑦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⑧《中国历代法制史》,邵修文、王用宾合译,(日本)古今书局,1906/(山西)晋新书社,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此书收入国务院法制局(法制史研究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书目简介》(法律出版社,1957,第17页)。

⑨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787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02~303页。

⑩不知何故,在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修业生的名单之中,未见其名。待考。

(11)参见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84页;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近代)”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352~355页;吴斌《百年法治回眸——法律人群体的兴起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演进》,光明日报出版社,2021,第172页。

(12)法政大学速成科第二班毕业生。参见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39、149页。

(13)参见李茂盛主编、董剑云整理《山西通史》“人物(当代上)”卷,方志出版社,2015,第44~48页。

(14)此从邵修文、王用宾译文。今译作布鲁纳尔、耶林。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15)以上《中国法制史》的相关译文,均采自其中文本《中国历代法制史》一书,第62、70~73页。

(16)〔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二册)》,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八十年来史学书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12页。案:另说,有1915年版。遍查未见。

(17)其影印本,今收入沈伟伟主编《政法译书丛刊》第58册,北京燕山出版社,2021。

(18)〔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9)参见枣阳县教育志编写小组《枣阳县教育志(1905-1985)》,内部发行,1987,第415页;湖北省枣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纂《枣阳志》,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第488、584、585页;杜本文《响当当的名字 亮晶晶的星——辛亥革命枣阳志士选录(二)》,载枣阳市政协学习和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枣阳文史资料》(第16辑),内部资料,2014,第77~80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增订版,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第1438页。

(20)〔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点校序言”,第2页。

(21)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2册),中华书局,2008,第10845、10847页,第10853~10891页;第10985、10987页,第10991~11025页;第11125、11127页,第11133~11149页。案:又,该文收入以下文集,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文集之十六》,中华书局,1989;梁启超著、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0~182页;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523页。

(22)汤志钧:《影印说明》,载梁启超主编《新民丛报》(第1册),中华书局,2008,第1~2页。案:《新民丛报》在日本横滨山下町152号编辑出版发行,同时在上海广智书局、东京中国书林分售发行。

(23)之前,唯见汤志钧、汤仁泽已注意到此点。其注释:“文末注云‘未完’,但《新民丛报》未见续载。收入《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六,亦至此为止。”参见梁启超著,汤志钧、汤仁泽编《梁启超全集(论著五)》(第5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第452页脚注。

(24)此文后来有单行本出版,台北中华书局曾影印再版。1936年初版今已难以见到,只能从1971年台二版观其原貌。参见梁启超《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华书局,1936/台湾中华书局,1971。相关信息,详见张伟仁主编《中国法制史书目》(第3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6,第780页。

(25)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21页。

(26)其原文元“表1”“表2”之称。此为方便叙述而加。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全12册第2册),中华书局,1989,文集之十六,第19~21页。

(27)赵九燕、杨一凡编《百年中国法律史学论文著作目录》(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1008页。

(28)(清)沈家本撰《历代刑法考》(4册),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第35~38页,第508~509页,第607~608页,第906~914页,第1178~1179页,第1248页,第1982页,第2157~2159页。

(29)参见程树德《论语之研究》,《学林》(第9辑),1941,第35页;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汉律考序,第1页;程俊英《程树德教授及其〈论语集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88年第4期,第8页;程树德撰《论语集释》(全4册),程俊英、蒋见元点校,中华书局,1990,“前言”(程俊英1983年12月),第1页;〔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页;〔日〕桥川时雄编《中国文化界人物总鉴》,中华法令编印馆,1940,第544~545页;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6,第641~643页;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清国留学生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第147、187、279、280页;刘晓林、姜翰《中国近代“法理”话语的传入与演化——以吉林大学藏程树德编〈法律原理学〉为中心的考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1期,第211页。此外,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首页“清华法学一百年”—清华法政人物—“程树德”条(http://gffgg491ea2eed32f41a0sxff5pxb0vxco6wn5.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info/1111/8284.htm),2024年7月16日访问。

(30)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二册),商务印书馆,1927。

(31)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页。

(3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页。

(33)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1页。

(34)〔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5~156页。

(35)程树德:《汉律考》,民国八年(1919)京师刊本,方枢“序”,载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4辑第1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案:今学者有不同认识:“即便某些著名人物(如程树德、商衍鎏)或耽于撰述,或以教书育人为职志,所呈现出来的也往往是极为传统的知识底蕴,很少看到他们在法律学术研究领域的崭新创作。”其注释说:“例如程树德的《九朝律考》作为法史名著,在学界历来受到重视。据程1918年自述,‘甲辰读律扶桑,即有搜辑丛残之志’(《汉律考序》)。但其撰著方式洵然史家考据之作,很难看到新式法学的痕迹。”孙家红:《客向东风——晚清法政速成教育三题》,九州出版社,2021,第174页,第176页注释〔15〕。

(36)参见徐世虹《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一)——以辑佚考证为特征的清末民国时期的汉律研究》,载徐世虹主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第17页。

(37)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54~155页。

(38)另据程俊英介绍,《中国法制史》于1928年出版(清华大学法学院网站介绍中使用的是“面世”二字),并没有提具体的出版社。但该版的原书未见,其更多信息不详。而《八十年来史学书目》(第311页)则作:商务印书馆1928年。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第1册(443页)未列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如下信息:

中国法制史[专著]/程树德著.--

[出版地不详]:荣华印书局,1928.-- 118页;22cm.--:大洋六角

馆藏 MG\580.92\784=2\lgj\书刊保存本库\书刊保存本 地下1层南

今已制作成微缩品,收藏在“微缩文献阅览室”,其具体信息如下:

载体形态,118页,22cm。中图分类号:D929.2

内容提要:共4编。第1篇总论,概述法制的语源、周秦诸子法治观念及法系,中国法制的特征、律家等;第2篇律令,讲述律与令的区别及法经等各代律令;第3篇刑制,介绍唐虞三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辽金元之刑制;第4篇关于中国法制的研究。对婚姻制度,唐明律之伤害罪,缓刑制度的变迁,历代法官与法制上的责任等专题进行研究。内有李祖荫标点和注释。

所谓其《中国法制史》1928年版,或即此版。或谓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恐有误。

(39)程树德:《中国法制史》,上海华通书局,1931,第9页,第69~70页,第75~78页,第127~129页。

(40)参见李力《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载张生主编《中华法治传统的传承与发展:第二届法治传统与创新发展前沿论坛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23,第23~33页。

(4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15页。

(4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5~262页。

(43)似乎只有七野敏光、何勤华提到对程树德研究相关的学术评论,尤其前者提供杨廷福、陈寅恪的相关意见的学术线索,后者则提供杨鸿烈批评的线索。参见〔日〕滋贺秀三编《中国法制史——基本資料の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第169~170页注释(2);何勤华《程树德与〈九朝律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66页。

(44)〔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吕文忠译,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第295~296页;〔日〕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陈重民译、李孝猛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0~64页。

(4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7页。

(4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3~4页。

(47)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8页。

(4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第247页。

(49)以上两段引文出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8,第1~3页。

(5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2页。

(51)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19页,第123~124页。

(52)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第69~72页。

(53)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简编》(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第273页。

(54)张晋藩、张希坡、曾宪义编著《中国法制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第210、204、205页。

(55)法学教材编辑部《中国法制史》编写组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第178、179页。

(56)据近日读到的一条相关资料,可推知《九朝律考》的初版很快就传到日本学界。即1930年前后,仁井田陞在“文求堂”书店买到的第三本书就是《九朝律考》。参见〔日〕仁井田陞《文求堂和我》(原载《日本古书通信》第119号,1954年3月15日),载田中壮吉编辑《日中友好的先驱者:“文求堂”主人田中庆太郎》,极东物产株式会社,1987,第26页。

(57)参见张晋藩总主编、乔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第452~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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