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立了唯物史观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考察“资本”这一具体的历史现象时仍停留于非成熟的理论状态。此时的马克思尚未将资本完全理解为一种生产关系,而是在物化资本观的影响下将其等同为某些特定物质形态,混淆了资本的物质规定与本质规定。在论及资本的概念时,马克思还保留着“资本”作为“资金”、“资本家”作为“富豪”的日常含义,并延用资本作为“积累的劳动”的非科学定义。在考察资本的历史时,马克思误把封建行会的帮工关系与学徒关系当作一种特殊的“等级资本”。究其哲学方法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仅在“思维抽象”的层面把握了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尚未进入“思维具体”的高度以剖析特定的生产关系。澄清《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资本观及其局限,对于全面评价该文本的思想史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资本观;物质载体;生产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
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的“断代工程”中,《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似乎已经成为判定马克思转入成熟时期的标志性文献。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科学”断裂论,到广松涉的“异化逻辑-物象化逻辑”转变论,都从不同视角揭示了马克思在这一时期的思想变革。按照通常的理解,随着马克思在1845年完成了对从前的哲学信仰的清算,他的学说也就转入科学的成熟阶段。
但是,现有的研究基本上是从纯粹的哲学革命层面来判定《形态》的思想史地位的,似乎马克思仅仅作为西方传统观念论哲学的批判者而存在。这种纯粹哲学式的阐释路径实则造成双重的遮蔽:一方面,它低估了马克思的整体学说的革命意义,忽略了其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批判者的身份,仿佛马克思只是在哲学领域发动了一场思想革命;另一方面,它高估了《形态》的历史地位,仿佛《形态》的全部理论表述已然具备了科学性。事实上,只要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域出发,特别是立足于《资本论》的理论高峰来回顾《形态》,就会发现此时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研究并未达到成熟的或科学的高度,甚至马克思对“资本”这一核心范畴的论述还存在着诸多理论失误。因此,澄清《形态》时期马克思的资本观及其局限,对于全面把握《形态》的思想史地位,深化马克思思想发展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资本的概念:在“物质规定”与“本质规定”之间
根据《资本论》的阐释,资本是生产关系及其物质载体的统一,前者是资本的“本质规定”,而后者是资本在表象层面的“物质规定”[1]。资本之为资本,是由特定的生产关系所规定的,具体说来,它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之上的、以追求价值增殖为核心目标的、具有鲜明阶级属性的生产关系。只要身处这种关系之中,各类具体的物质形态(如金钱、机器乃至劳动力)都可以成为资本。相反,一旦脱离这种关系,即使是同一个物也不再具备资本的属性、不再执行资本的职能。正如《资本论》手稿所说:“同样的物,有时可以包括在资本的规定中,有时可以包括在另外的、对立的规定中,因此,它或者是资本,或者不是资本。”[2]澄清资本在其物质规定与本质规定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把握资本概念的关键。如果简单地将资本等同为金钱、货币之类的物质形态,便会陷入马克思所批评的“拜物教”的思维方式。
遗憾的是,《形态》对资本的论述并没有摆脱拜物教的路径,没有清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称《1844手稿》)时期的“物化资本观”的残留因素。虽然《形态》已经开始重视生产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它在很多表述中仍把资本径直等同为某些具体的物质形态。因之,《形态》在使用“资本”这一术语时,保留着它作为“资金”或“金钱”的那种日常生活语境的含义;在论及资本的人格化即“资本家”时,保留着它作为“富豪”的含义;而在给资本下定义时,还延用了“积累起来的劳动”这一非科学的说法。这表明《形态》对资本概念的把握远未达到科学的高度,仍旧徘徊于资本的“物质规定”与“本质规定”之间。
(一)“资本”的术语:“资本”与“资金”的混淆
《形态》中残存的物化资本观首先表现为将“资本”(Kapital)这一术语简单地理解为“资金”,也就是说,将资本等同于金钱之类的物质形态。而由于“资金”是几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存在物,因此《形态》笔下的“资本”沾染了某种超历史、非历史的抽象性。
在西方语境里,Kapital一词确实有两种含义:其一,按照日常的生活话语,将Kapital基本等同为金钱、资金、资产。就像在汉语表达中,当某人掌握金钱、资源甚至权力时,也可以说他有“资本”。但这毕竟只是日常的生活语言而非严谨的理论语言。其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话语,Kapital意味着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资本显然是关系,而且只能是生产关系”[3]。那种超脱生产关系而径直将Kapital视同为金钱、资金等物质形态的理解,是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话语相对立的皮相的观点。
然而,《形态》并没有严格区分“资本”一词在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中的差别。马克思时而使用“资本”作为生产关系的那重科学的含义,时而使用“资本”作为金钱、资金的那重物化的含义。在后一种情况中,他往往采用Kapital的复数形式Kapitalien,而中译本也将其译为“资金”。
既然马克思将Kapital/Kapitalien理解为“资金”,那么Kapital这种东西就可以超脱出特定的生产关系而存在于几乎一切历史时代。《形态》正是以这种超历史的视角来描述Kapital的:“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Kapitalien)和生产力。”“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Kapitalien)和环境。”“每个个人和每一代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生产力、资金(Kapitalien)和社会交往形式。”[4]
在上述文段中,马克思使用的就是Kapital一词的复数形式,相当于英语的capitals。在其字面含义上,马克思就是在说“资本”存在于“历史的每一阶段”,“资本”与生产力等客观要素共同构成“每个个人和每一代”的活动前提!可见,如果把这里的Kapitalien理解为作为生产关系的“资本”(即增殖关系、雇佣劳动关系),那么马克思的原文将会出现严重错误,仿佛“资本”这种特殊的生产关系贯穿于一切历史时代。这显然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表述。合理的解释是,此处并不是在生产关系的意义上使用“资本”这一术语,马克思所谓的“资本”仍旧是一个日常生活层面的概念,意指金钱、资金。中译本将上述文段中的Kapitalien译为“资金”是非常准确的。但这一表述暴露了《形态》时期马克思对资本概念的模糊认识。换言之,马克思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以生产关系为内核的资本观,他对“资本”这一术语的使用尚停留于一种物化的、常识性的层次。
如果说“资本”一词是马克思经济学的核心范畴,那么至少在《形态》时期,这个范畴/术语仍处在一种晦暗不明的理论状态。当马克思把“资本”等同于日常生活语言中的“资金”时,这种所谓的“资本”存在于几乎一切历史时代,因而抽象化为一种超历史、非历史的存在物。
(二)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与“富豪”的混淆
正像Kapital一词在西方语境中有两重含义,Kapitalist一词也有两种解释:在日常语言中,由于“资本”被直接当作金钱,“资本家”自然而然地被理解为掌握金钱的有钱人;与之相对,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语言中,“资本”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家”也就是这种关系的人格化,亦即雇佣劳动关系中掌握生产资料的那一方所承担的经济角色。《资本论》指出:“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5]但是,《形态》时期的马克思没有严格区分“资本家”作为资本之人格化的科学含义和作为有钱人的日常含义。这集中表现为《形态》中多次出现了“罗马资本家”(römische Kapitalisten)的说法。
《费尔巴哈章》写道:“他在罗马的康帕尼亚只发现一些牧场和沼泽,而奥古斯都时代在那里却只能发现到处都是罗马资本家(römische Kapitalisten)的茂密的葡萄园和讲究的别墅。”[6]值得一提的是,《形态》的最新中译本将此句的“罗马资本家”改译为“罗马富豪”[7]。《圣麦克斯章》也写道:“人民如何把他们看作当众出洋相的丑角,而罗马资本家(den römischen Kapitalisten)、地方总督等如何把他们雇来养着作为诙谐的弄臣。”[8]对此,我们必须澄清马克思为什么认为罗马时代已经出现了“资本家”。
这个问题有两种可能的解答。第一种可能性,马克思是在正确的意义上使用“罗马资本家”这个概念的,因为前资本主义时代确实已经出现某些特定形态的资本家,即商业资本家和高利贷资本家。《资本论》指出:“资本的常见的、所谓洪水期前的形态,即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9]这里的“洪水期前的形态”,喻指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的存在方式。马克思明确谈到古代罗马社会已经出现商人资本:“不仅商业,而且商业资本也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古老,实际上它是资本在历史上最古老的自由的存在方式。”“在古罗马,还在共和制的后期,商人资本已发展到古代世界前所未有的高度。”[10]只不过,古代社会的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具有这样的特殊性:它们不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之上,它们剥削的剩余价值并不来源于雇佣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源于各类传统生产方式的剩余劳动。例如,奴隶劳动的剩余产品被奴隶主占有,而商人资本家通过商业交易、高利贷资本家通过借贷关系,再从奴隶主那儿获取财富;之所以说商人资本家、高利贷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之所以他们区别于个体商人和个体放贷者,是因为他们在各自领域雇佣了劳动者,最终形成资本式的雇佣关系和剥削关系。马克思总结道:“高利贷资本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11]可见,古代罗马社会确实存在资本家。但此处所说的“资本家”仅指那些有资本的剥削方式而无资本的生产方式的商业资本家和高利贷资本家,他们不过是资本的“洪水期前的形态”。在这个意义上,“罗马资本家”这一表述也是说得通的。
但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形态》时期的马克思并没有达到《资本论》的高度,他并非基于上述的细致考察和严谨区分来使用“罗马资本家”这一术语。也就是说,《形态》中“罗马资本家”的提法还存在第二种可能的解读:马克思在把Kapital理解为金钱、资金等物质形态的同时,也将Kapitalist理解为这些物质的拥有者,即“富豪”和“富人”。对此,我们找到一个有力的文本证据。马克思在《圣麦克斯章》把“资本家”直接当作“富人”的同义词:“在第344页上,‘施蒂纳’认为‘共产主义者’想‘以和善态度解决财产问题’,在第413页上,他甚至认为共产主义者诉诸人们的自我牺牲和资本家(Kapitalisten)的自我舍弃精神!”“共产主义者对‘富人(Reichen)的自我舍弃精神’和‘人们的自我牺牲精神’的见解如何,圣麦克斯可从卡贝的几段话中得知。”[12]可见,马克思把“资本家的自我舍弃精神”与“富人的自我舍弃精神”作为一组可以随意置换的同义词来使用。当他使用“资本家”这一术语时,其潜意识里还没有摆脱“富豪”“富人”等常识性的含义。这些不严谨的表述应该被视为《形态》时期残留的物化资本观的必然产物。
(三)资本的定义:“积累起来的劳动”的延用
最后,《形态》的物化资本观之残余还体现在资本的定义之上。早在《1844手稿》中,马克思就遵循亚当·斯密的说法,将资本定义为“积蓄的劳动”或“积累的劳动”。而《形态》基本延续了这一定义。马克思写道:“劳动的统治,特别是积累起来的劳动即资本的统治。”“在大工业和竞争中,各个人的一切生存条件、一切制约性、一切片面性都融合为两种最简单的形式——私有制和劳动……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13]
严格说来,“积累起来的劳动”是一个宽泛的定义。由于它没有深入到“雇佣劳动”这一具体的生产关系之中,也就混淆了资本与其他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劳动之积累只是形成资本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换言之,并非任何劳动都能积累成为资本。例如,租地农民的劳动积蓄成封建地租,但这并不是资本的剥削关系;小生产者的劳动积蓄成个人财富,这甚至不是剥削关系。只有处在商品经济和雇佣劳动中的那种特殊的劳动才能积蓄为资本。后来,《资本论》手稿就明确批评了“积累的劳动”这一宽泛的定义:“资本……是过去的、客体化了的劳动……这样说是因为恰好抛开了正是使‘生产工具’、‘积累的劳动’成为资本的那个特殊。”[14]可见,“积累的劳动”遮蔽了资本作为特定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也混淆了资本关系同其他私有制关系的界限。《1844手稿》和《形态》对资本的定义,尚处在《资本论》所批评的那种非科学的初级阶段。
总之,《形态》有关资本概念的表述并未超越《1844手稿》的物化资本观的水平。而这种物化观点的残余深刻影响了《形态》对资本的历史演进的考察,为随后的理论失误埋下伏笔。
二、资本的历史:资本的三种历史形态及其理论局限
《形态》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构建“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的新历史观”,因此它对“资本”的论述集中于对资本的历史演进的考察。一方面,《形态》区分了资本的三种历史形态,大致正确地勾勒了资本的历史发展脉络。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三形态说”中,存在着明显值得商榷的表述,那就是马克思把封建行会的帮工关系与学徒关系视为萌芽期的资本关系,即“等级资本”。对“等级资本”的认定,反映了《形态》时期马克思资本观的局限性。由于此时的马克思还没有严格掌握资本作为增殖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规定,所以他将某些表象上与资本相似、但实际上有着根本区别的生产关系也误认为是资本。
(一)资本的三种历史形态
在《形态》中,马克思明确划分了资本的三个发展阶段,描述了资本脱胎于封建行会、成长于工场手工业时代、最终成形于机器大工业时代的历史脉络。可以说,这是唯物史观与资本批判的初次结合,是马克思基于新历史观而对资本作出的初步考察。
其一,《形态》认为,资本起源于中世纪的封建行会,行会师傅和帮工、学徒之间的雇佣关系就是资本的萌芽。只不过这种行会里的“资本”显然不同于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资本,因此《形态》将其称为“等级资本”[15]。《形态》描述了行会中生长出“等级资本”的历史过程。行会原本是“手工业的封建组织”,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别手工业者逐渐积蓄起少量资本,而且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他们的人数没有什么变动,这就使得帮工制度和学徒制度发展起来”[16]。此处,马克思是在双重意义上论证了行会“资本”的存在:一是物化的意义。随着财富的积累,个别手工业者积攒下一定量的财产,例如“他随身带着的几乎全是最必需的手工劳动工具构成的那一点点资本”[17],这就是“资本”的最初物质形态。二是生产关系的意义。一旦这些财产特别是生产工具的规模超出手工业者本人的劳动力之所及,他就必须雇佣帮工和学徒,而发生在行会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类似“雇佣劳动”的那种权力关系,也被马克思视为“资本”的初级形态。
所谓的等级资本具有如下特质:首先,等级资本的占有者(即行会师傅)同时也是特定劳动的参与者。这与现代资本截然不同,真正的资本之人格化就其概念而言是脱离劳动并同劳动相对立的,而等级资本却是“直接同占有者的特定的劳动联系在一起、同它完全不可分割的资本”[18]。其次,等级资本带有封建世袭的性质。它保留了“父传子,子传孙”的自然传承模式,马克思将其称为“自然形成的资本”[19]。再次,等级资本的规模较小、交往范围也较狭隘。《形态》常常使用“少量资本”“一点点资本”来描述这种不成熟的发展状态,同时指出“由于交往不发达和流通不充分”,等级资本主要是同“自然形成的世代相袭的主顾”[20]发生联系。最后,就经济基础而言,等级资本的上述特质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小规模的粗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决定的”[21]。虽然这种“等级资本”根植于传统的生产方式、带有明显的封建属性、与现代资本存在重大差别,但马克思还是把它认定为资本的历史源头。
其二,《形态》认为,“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商业资本和工场手工业资本,它们与先前的行会等级资本存在着原则性的对立。马克思说,“越过自然形成的等级资本而向前迈出的第一步,是由商人的出现所促成的”,这就是“商人资本”或“商业资本”;而“第二步是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出现而迈出的”,这就是“工场手工业资本”;两者皆超越了传统的等级资本,因而“可以说是现代意义上的资本”。[22]
就权力关系而言,商业资本和工场手工业资本“带有大资产阶级性质”[23],而行会的等级资本至多带有小资产阶级性质。马克思说:“商业和工场手工业产生了大资产阶级,而集中在行会里的是小资产阶级”[24]。此处所谓“小资产阶级”,即指自身没有脱离劳动、同时又雇佣少量劳动者的小私有者,这较为符合行会师傅的情况;而所谓“大资产阶级”,则意指自身已然脱离劳动、主要依靠剥削其他劳动者的资产者,也就是工场手工业主和商业资本家。所谓“小资产阶级”是具有一定剥削成分的劳动者,而“大资产阶级”则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剥削者。显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同“等级资本”在权力关系上的差别。
马克思还发现,现代意义上的资本必定是一种“活动资本”(das mobile Kapital),“商人的资本一开始就是活动的”,而工场手工业资本的“历史前提”是“同外国各民族的交往”。[25]可见,《形态》所说的资本的活动性主要是指资本摆脱了传统的封建束缚,冲破了民族国家的地域限制,最终开启世界性的商业交往,也就是资本在空间意义上的“世界历史性”。当然,马克思也意识到工场手工业时代的资本运动仅仅是一种初步形态,这是因为统一的世界市场和全面的商品输出还没有形成:“虽然资本的运动已大大加速了,但相对来说总还是缓慢的。世界市场分割成各个部分,其中每一部分都由单独一个国家来经营……如果同后一时期的商人和工业家比较起来,他们仍旧是小市民。”[26]也就是说,资本的成熟形态只有在下一个历史阶段才能得到充分的呈现。
其三,《形态》认为资本的成熟形态是“工业资本”,它成型于大工业时代,这种资本才是完全意义上的“现代资本”[27]。马克思至少在两重含义上指称“现代资本”。一是从交往形式上看,现代资本的运动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真正开辟了世界历史时代。马克思说,“大工业创造了交通工具和现代的世界市场”,“从而使流通加速”,“使竞争普遍化了”。由于“竞争是实际的贸易自由”[28],因而大工业时代的资本是充分实现其自由运动的资本。二是从生产关系上看,现代资本是一种“纯粹私有制”[29]。一方面,现代资本“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行会的“等级资本”显然没有脱离自然共同体的束缚,而现代资本则纯粹建立在资本家同自由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之上,从而肃清了封建关系的残余。另一方面,现代资本“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在重商主义时代,商业资本和工场手工业资本仍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而现代资本突破了关税保护的边界,开辟了自由贸易的时代。马克思说,“尽管有这些保护措施,大工业仍使竞争普遍化了”[30]。在这个意义上,现代资本的确消除了来自国家权力的干涉。
综上所述,《形态》勾勒了资本演进的三个历史阶段,即从封建行会的“等级资本”,到工场手工业时代的“现代意义上的资本”,最终发展出大工业时代的完全意义上的“现代资本”。《形态》手稿简明扼要地总结了这一脉络:“等级的所有制。手工工场所有制。工业资本。”[31]
(二)所谓“等级资本”的理论失误
然而,上述“资本三形态说”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失误,那就是有关“等级资本”的论述。从《资本论》的高度观之,行会师傅与帮工、学徒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同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是两种完全异质的生产关系。将帮工和学徒关系视为最初的资本——即使强调为特殊的“等级资本”——也是混淆了不同性质生产关系的、值得商榷的理论表达。
在欧洲封建行会制度里,师傅、帮工和学徒是三种基本的经济角色。其中,师傅是生产单位的主导者,他们掌握生产资料,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在每位师傅名下都雇佣着一定数量的帮工和学徒。帮工和学徒是带有明显等级区分的劳动者。根据行会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先经历一定年限的“学徒期”,而后才能受雇为帮工;同样,只有经历一定年限的“帮工期”,才有资格晋升为师傅。帮工和学徒并不是从事无偿劳动,一般情况下他们食宿于师傅家中,也能获得一定量的工资报酬。当然,相较于帮工,学徒的薪资是微乎其微的。除此之外,师傅还对学徒享有抚养、教育、训诫乃至决定婚姻的权力。[32]可见,帮工制度与学徒制度皆是内嵌于封建行会之中的、有机的组成部分,它们与作为行会之对立面的资本关系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异。
首先,从雇员一方来看,帮工与学徒是典型的具有封建的人的依赖性的劳动者,相较于现代工人,他们是截然异质的经济角色。
作为资本之雇佣对象的雇佣工人必须具备以下两重规定:其一,雇佣工人是获得独立法人格的“自由工人”。《资本论》指出:“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33]所谓“雇佣工人”(Lohnarbeiter),即指出卖自身的劳动力以换取工资(Lohn)的劳动者(Arbeiter),他们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格以占有自身的劳动力商品并自由地进行交易。因此,马克思也将雇佣工人称为“自由工人”[34]。其二,雇佣工人还是丧失了生产资料的“无产者”。《资本论》指出:“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35]由于不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佣工人就不能像小私有者那样出卖自己生产的、同时也属于自己的商品。雇佣工人只能把存在于他们身体中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因此他们生产的商品就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归属于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唯有如此,剩余价值才能被创造出来,资本的增殖也才能得以实现。
然而,行会中的帮工与学徒不仅不具备上述两重规定,甚至完全处在对立的状态。一方面,帮工、学徒没有达到“自由工人”的高度,他们仍处在人的依赖关系之中。《资本论》明确指出,“劳动者,只有当他……不再隶属或从属于他人的时候,才能支配自身”,“他要成为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就必须摆脱行会的控制,摆脱行会关于学徒和帮工的制度以及关于劳动的约束性规定”[36]。学徒与师傅之间是典型的人的依赖关系,学徒不具备独立自主的法人格,他不是在平等地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师傅和学徒还保持着封建父子式的伦理关系。帮工与师傅虽说更近似于雇佣劳动关系,但他们仍然受到封建行会的严格控制,如帮工必须首先经过学徒期才能被雇佣。可见,只要生存于行会结构之内,无论学徒还是帮工都不可避免地被封建性质的行会规章所约束,从而身陷前现代的人的依赖关系之中。
另一方面,帮工、学徒也没有达到“无产者”的高度,他们仍在一定程度上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随着帮工的成长壮大,他也能够积累一定量的财富和生产资料,从而为其将来成为一名独立的师傅奠定物质基础。《资本论》总结了行会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必然联系:“总的说来,工人和他的生产资料还是互相结合的,就像蜗牛和它的甲壳互相结合一样……也就是说,生产资料还没有独立化为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37]按照行会制度的运行模式,帮工与学徒的逻辑终点是那个掌握生产资料的、作为小生产者的行会师傅,而不是丧失生产资料的、作为无产者的雇佣工人。帮工是行会师傅的未完成形态,是行会师傅的后备军和接班人,是整个封建手工业体系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之结构性成分的无产阶级不可能系统地产生于行会制度之内,相反,他们必须来源于封建行会之外。马克思指出:“对农村居民断断续续的、一再重复的剥夺和驱逐,不断地为城市工业提供大批完全处于行会关系之外的无产者。”[38]
其次,从雇主一方来看,行会师傅虽然雇佣了帮工和学徒而带有一定的剥削性质,但他仍是以个人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小生产者,封建行会内部有限的、狭隘的雇佣关系并没有使行会师傅“质变”为资本家。
作为资本之人格化的资本家是指通过掌握生产资料、雇佣他人从事商品生产、最终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剥削者。按其概念而言,资本家是不参加劳动的。当然,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往往是复杂的,一个自然人可能同时扮演多个经济角色。例如,当他雇佣了工人而获取剩余价值时,他承担了资本家的角色;而当他从事管理劳动、技术劳动乃至一定程度的体力劳动时,又承担了劳动者的角色。此时,我们必须对彼此对立而又统一于同一个自然人身上的两方面规定作细致的考察:若其劳动收入高于剥削收入,那么他的经济角色主要还是一名劳动者(雇佣了一定数量帮工的小生产者/小资产阶级就属于这种情况);若其剥削收入超过劳动收入,他的经济角色就会发生质的飞跃,就成为事实上的资本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这种“量变-质变”的分析方法:“货币或商品的占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在这里,也像在自然科学上一样,证明了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所发现的下列规律的正确性,即单纯的量的变化到一定点时就转变为质的区别。”[39]
那么,行会师傅雇佣帮工的情况是否已经达到“质变”的临界点呢?《资本论》的回答是否定的:“中世纪的行会力图用强制的办法防止手工业师傅转化为资本家,限定一个师傅可以雇用的劳动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一个极小的最高限额。”“行会的规章通过严格限制一个行会师傅所能雇用的帮工的人数,有计划地阻止了行会师傅转化为资本家。”[40]一般而言,行会是同一行业的手工业者所组建的带有垄断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于通过联合的力量保护手工业劳动者在商品经济中的利益。行会的正式成员(即行会师傅)都是手艺娴熟并掌握一定生产资料的工匠,就其基本属性来说,他们仍属于小私有制条件下的劳动者,自己的劳动所得仍是主要的收入来源。根据行会的规定,只是在非常狭隘的范围内,师傅才可以雇佣帮工和学徒,但这种雇佣关系在整个行会手工业的生产关系中没有占据主导地位。
行会师傅和帮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的确有可能演化为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历史上也确实存在封建行会中萌生出资本关系、行会师傅转变为资本家的情况。“毫无疑问,有些小行会师傅和更多的独立小手工业者,甚至雇佣工人,转化成了小资本家,并且由于逐渐扩大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相应的积累,成为不折不扣的资本家。”[41]但这只是个别的情况,不可能形成系统性、结构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马克思将行会师傅通过艰苦而漫长的积累最终演化为资本家的情形比喻为“蜗牛爬行的进度”[42],它无法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由之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家作为一个阶级总体,不是从行会制度内部自发地生长出来,不可能系统性地由行会师傅演化而成,相反,资产阶级是作为封建行会的对立面、通过扬弃行会经济而形成的。随着行会制度的崩溃,雇佣劳动的人数不再受限制、生产者的经营范围不再被约束、他们之间的自由竞争也不再被禁止,资本关系才获得充分的发展空间。《资本论》指出:“工业资本家……的兴起是战胜了封建势力及其令人愤恨的特权的结果,也是战胜了行会及其对生产的自由发展和人对人的自由剥削所加的束缚的结果。”[43]
值得一提的是,《形态》其实也认识到行会师傅作为手工业劳动者的基本属性。马克思写道:“在这里财产主要在于个人的劳动。”[44]但是,马克思虽然照面了这一历史事实,却与正确的结论擦肩而过。他并没有从中得出行会关系异质于资本关系的结论,反而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初级的、尚未褪去封建等级色彩的“资本”。从积极的方面来评价,马克思把行会中的雇佣关系误认为资本的雇佣劳动关系,至少说明他已经开始从“关系”的视角来判定资本。马克思初步意识到,资本的核心规定即是它与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只要发生了某种雇佣就可以成其为资本,因而将行会师傅“雇佣”帮工和学徒的关系认定为一种“资本”关系。但这又恰恰说明马克思对于资本的实质内容还缺乏明确的认知。他尚不能清晰地分辨究竟何为资本、何为增殖、何为雇佣劳动,以至于他最终把行会内部的封建式的帮工关系与学徒关系也混淆成雇佣劳动关系。
总之,所谓“等级资本”与真正的资本是完全异质的两种生产关系。帮工和学徒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工人,而行会师傅也尚未达到质变为资本家的高度。《形态》仅仅因为“师傅-帮工/学徒”在形式上采取了类似于“资本家-雇佣工人”的“雇佣关系”,就把它也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等级资本”,这无疑是把两种有着相似的外观形式但实则尖锐对立的生产关系混淆在一起。《资本论》后来批评道,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区别表现形式和它所表现的东西”[45]。这一批评对于《形态》时期的马克思自身也是适用的!
三、《形态》资本观的哲学基础: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起点
综上所述,《形态》的资本观尚处在不成熟的矛盾状态,徘徊于物化资本观与科学的生产关系资本观之间。这折射出《形态》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复杂地位。一般认为,《形态》标志着马克思进入了“成熟时期”。但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成熟性取决于我们的问题域:就马克思超越观念论哲学而言,就其创制了唯物史观的全新理论范式而言,《形态》无疑标志着马克思剖析人类社会历史的方法论已然成熟;在这个意义上,1845年以后的马克思都处在《形态》的理论延长线上,因为他再也没有脱离物质生产实践这一存在论的基石。然而,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具体批判而言,《形态》距离科学的高度还有较大距离;换言之,聚焦于资本批判理论(这无疑是马克思一生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形态》还谈不上是成熟之作,而后期以《资本论》为代表的、完全立基于生产关系的资本观,乃是对《形态》时期资本观的一次“断裂”式的超越。
问题在于,已然具备成熟的社会历史观的《形态》何以在考察资本“这一种”历史现象时陷入非科学的物化观点?已经把握生产关系之基础地位的《形态》何以不能把握资本“这一种”生产关系的实质内容?
究其哲学方法论,上述矛盾可以追溯至《形态》所创立的唯物史观本身的理论特质。要言之,唯物史观在剖析人类社会历史时仅仅达到“思维抽象”的阶段,尚未进入“思维具体”的更高层次;唯物史观只是在宏观层面把握了人类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这当然已经是巨大的科学成就),但这个宏观的、思维抽象层面的一般规律尚不足以对每一种具体的生产关系予以科学的把握,当然也就不能完成对作为增殖关系与雇佣劳动关系的“资本”的科学分析。因此,当马克思只是论及历史的一般进程时,当他只是在探讨诸如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所有制与国家的关系时,《形态》确实已经能够解答这些历史之谜;但如果要从历史的宏观分析进入到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微观考察,亦即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具体”的高度,仅仅停留于唯物史观的一般原理就明显不足。
从马克思思想的整体发展来看,《形态》与《资本论》分别处在“思维抽象”与“思维具体”的不同理论高度,它们所涉及的理论范畴以及肩负的理论任务都截然不同(如下表所示)。《形态》致力于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它必须通过一系列宏观的范畴来概览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例如,《形态》确立了“物质生产”的存在论地位,指明了生产劳动是历史发展的元动力,指出了“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的基础性地位,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标识着不同历史阶段的演进,构成政治活动与精神活动的现实基础。但是,具体到资本主义生产的运行机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所有制关系的本质内容,这就远非《形态》的考察对象。

因之,《形态》论及的“劳动”主要是思维抽象层面的一般劳动,它是对全部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劳动形态的科学抽象,相应地,它在整体性上构成全部人类社会的基石。但我们却不能说,一般劳动构成某种特定社会形态(例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因为这是一种舍象了具体的抽象。当我们谈及资本主义社会时,就已经超出“思维抽象”而进入“思维具体”的层面。在这里,要紧的不是讨论“实践”“生产”“劳动”等抽象范畴(虽然它们确实是科学思维的起点),而是深入到“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的“比较具体的范畴”[46],诸如“价值”“商品”“增殖”。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建立在一般劳动之上,它必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劳动形态即雇佣劳动之上。
同理,《形态》论及的“资本”也没有脱离这种思维抽象的一般性,只不过这种思维抽象仅仅停留于物质层面,并未进入生产关系层面,换言之,这是对资本本质的一种错误抽象。《形态》认为,资本是“积累起来的劳动”,但这里所说的“劳动”还不是深入到生产关系之具体性中的“雇佣劳动”,而仅仅是物质层面的“一般劳动”。把这种抽象的、积累起来的一般劳动定义为资本,也就意味着把资本泛化为脱离特定生产关系的一般存在物。正因如此,《形态》才误认为行会手工业劳动也可以积累成为资本,最终误把封建行会内部的帮工关系和学徒关系当作资本关系。如果将上述定义修改为“积累起来的雇佣劳动”,这便是科学的说法。因为在雇佣劳动条件下,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积累即意味着资本的增殖。但是,一旦谈及“雇佣劳动”与“增殖”,就立刻在生产关系层面超出“思维抽象”而进入到“思维具体”,也就立刻超越了物质层面的“一般劳动”的抽象性而进入到“雇佣劳动”这一具体的生产关系之中。可见,《形态》在“思维抽象”的高度创立了唯物史观,这是马克思分析社会历史的科学方法论;但正是由于《形态》仅仅达到“思维抽象”的高度,它就无法对资本、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科学分析。在这个意义上,《形态》资本观的不成熟性恰恰是由该文本自身的理论特质所决定的。
其实,有关《形态》唯物史观的这种“局限性”,马克思早在《形态》里就作过反思性的说明。他坦言唯物史观“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47]。可见,马克思承认《形态》的理论价值只是初步性的,它只能实现对历史的“抽象”,得出“最一般的”概括。而在马克思看来,相比于发现一般原理,运用这些原理进行具体研究才是真正困难的事情!他表示:“只是在人们着手考察和整理资料——不管是有关过去时代的还是有关当代的资料——的时候,在实际阐述资料的时候,困难才开始出现。这些困难的排除受到种种前提的制约,这些前提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48]显然,具体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需要一系列的准备材料作为前提,而“这些前提”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中“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马克思的上述自白,已经为《形态》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方面的非成熟性作了最好的注解。
总之,《形态》资本观的非成熟或非科学状态,恰恰是由其所创制的唯物史观的基本特性所决定的。唯物史观是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基本原理,它确实揭示了历史的一般发展规律,使得《形态》成为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的一座高峰。但与此同时,从马克思思想的整体发展来看,我们也不能过高评价《形态》的理论地位。由于尚未进入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具体性之中,《形态》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批判分析是明显不足的,甚至当它尝试对“资本”这一核心范畴进行阐释时,都立刻陷入了理论误区。今天,我们唯有立足于《资本论》这座“思维具体”的更高山峰回顾《形态》,才能够全面评价其资本观的理论意义与局限。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49]
注释
*本文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学术体系与结构研究”(25LLLSB024)的阶段性成果。
[1] 参见王峰明:《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马克思经济学本质观的哲学基础和当代价值》,《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10页。
[3] 同上,第510页。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40、544-545、545页。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9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48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91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62、370页。
[11] 同上,第67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48、249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55、579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58页。
[16] 同上,第523页。
[17] 同上,第557页。
[18] 同上,第558页。
[19] 同上,第558页。
[20] 同上,第558页。
[21] 同上,第523页。
[22] 同上,第561页。
[23] 同上,第564页。
[24] 同上,第562页。
[25] 同上,第561、560页。
[26] 同上,第565页。
[27] 同上,第583页。
[28] 同上,第566页。
[29] 同上,第583页。
[30] 同上,第566页。
[31] 同上,第587页。
[32] 参见金志霖:《英国行会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第101-114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95页。
[34] 同上,第198页。
[35] 同上,第197页。
[36] 同上,第822页。
[37] 同上,第415页。
[38] 同上,第854页。
[39] 同上,第357-358页。
[40] 同上,第357、415页。
[41] 同上,第859页。
[42] 同上,第860页。
[43] 同上,第822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3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56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7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6页。
[48] 同上,第526页。
[4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9页。
本文原载《现代哲学》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