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根:中国王朝周期: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历史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 次 更新时间:2026-02-02 00:08

进入专题: 皇权专制   历史周期率   乡村权力   人身依附  

李发根  

 

[摘 要]通常认为,随着废科举、地方自治、保甲制、新县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晚清民国时期旧时乡村精英——士绅——退出基层权力结构,取而代之的是土豪劣绅,从而造成乡村社会权力异化,农村动荡加剧,最终反噬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加速了政权鼎革。这是中国乡村史乃至中国史的历史性变革。然而,梳理中国古代史发现,自秦而下,强化乡村控制是历朝历代皇权政治的本能诉求。国家权力无论是在基层的渗透还是妥协,都极易形成一个个垄断乡村社会权力的利益集团,他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最终导致基层失序乃至政权更迭。个中根源,实乃皇权专制社会常态下的广大农民,被固定在充斥着各种依附关系的狭小土地上与狭隘空间里,其身体乃至意识都被长期束缚、深刻形塑。国家权力直接下沉或是其代理人倚恃“官方”身份自利,致使基层权力蜕变,引发政局动荡、改朝换代并非变态,恰恰是常态。

[关键词]皇权专制;历史周期率;乡村权力;人身依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乡村社会变迁是理解中国近代史,尤其是政治史的重要切入点。关于中国近代乡村史的研究,学界一般认为,清末新政以降,政府为了加强对乡村资源的榨取而强化了国家权力的渗透,这一过程导致土豪劣绅继起、基层社会权力异化,最终动摇、腐蚀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相关研究主要强调这一变动的“近代”特色,甚至将之归入“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范畴。本文拟概述近百年来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主要叙事,梳理秦代以迄清代,尤其是王朝末期乡村社会权力实态,分析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深层原因,希冀走出近代,从长时段考察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历史逻辑。

一、近代之变的历史书写

民国时期,以费孝通、胡庆钧和王康等为代表的中国本土学者就对相关问题有过宏观阐释。费孝通认为,帝制时代,乡土社会权力结构只是名义上的“专制”“独裁”。中央所派官员仅下沉到县一级,乡村社会拥有“中国政治中极重要的人物”——士绅,他们可以将压力传递到上层,甚至传递到皇帝本人,从而形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并严格限制了行政权在基层的滥用。但是,民国以降,国家政权的扩张瓦解了旧有的权力模式。一些士绅为了自身利益,放弃了地方立场而加入行政系统,他们只能奉命行事,造成“下情不能上达”。结果是新机构无法替代原机构实施新任务,而旧机构又丧失了合法性,致使基层行政僵化,反噬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

胡庆钧指出,传统社会的农民与士绅虽然有内在的利益冲突,但维持双方关系以安定社会秩序并非太难。因为士绅若为地方做些善事,通常能够获得“公正绅士”的美名,并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少数人的言行甚至“成为地方社区各级人民的共同楷模”。但自晚清以来,随着政府权力向下扩张,绅权相对萎缩,士绅阶层逐渐丧失了与之抗衡的能力。绅权只有依附行政权力才能存在,致使士绅成了强暴权力的帮凶。官绅勾结虽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府对基层的控制,但同时也造成了农民集体的“武装叛变”。总之,国家政权下沉不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其催生出的劣绅群体反而成了腐化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毒瘤。

王康则从清末新政教育体制变革视角,阐述了这一制度变迁对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重大影响。他强调,废科举后,过去分散于城乡的教育资源开始向城市聚集。为了巩固和强化原有的权势地位,长期广布于乡间的士绅群体纷纷城居,不愿回乡。长此以往,这种做法势必破坏了士绅的继替常轨。而在传统社会,基层治理通常依赖士绅阶层,本应该继承士绅地位的人纷纷离去,必然造成士绅人选的品质降低,宵小之徒遂趁机操纵基层权力。当国家政权下沉,赋予他们更高的权力与庇护后,“便为所欲为,横行乡里,鱼肉人民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随着保甲制的推行,士绅的内涵发生了质变,他们成了豪强、恶霸。

概言之,尚在民国时期,费孝通等人已经清楚地觉察到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伸展,并强调此举不仅未能提高行政效率,强化社会整合,反而加剧了“土豪劣绅”的兴起及对农民的盘剥。最终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反噬国家政权的合法性,种下了政权毁灭的种子。其实,后来学界的相关研究大多与这种宏观解释不谋而合。

其一,关于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权力变迁的整体研究,学界一般认为伴随废科举、国家政权下沉等制度安排,乡村社会权力异化。市古宙三、布律吉埃、孔飞力、何怀宏、罗志田等以废科举为切入点谈到,此后传统士绅的数量日益减少,农村中的权势出现转移,土豪劣绅渐趋普遍。比昂科等认为,民国时期地主构成了农村的领导集团,但国家权力下沉索取赋税,被农民视为剥削和压榨,进而引发农村社会动荡。王奇生指出,国家权力深入乡村社会的努力始于清末新政,贯穿民国。在此过程中,为了加强乡村控制,特别是对财税资源的抽取,国民政府借助土豪劣绅势力,强化国家权力在农村的渗透,造成乡村社会严重失序,最终反噬了基层政权。张鸣认为,近代以降,国家加强了对乡村的整合与改造,但相关制度安排破坏了原有的文化权力结构,导致土豪劣绅权力膨胀与“合法化”。王先明对中国乡村史的系统研究提出,晚清以降,乡绅呈现“权绅”化趋势。

其二,关于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权力变迁的区域个案研究也基本认同异化说。杜赞奇对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的考察,构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话语体系。在他看来,国家政权向乡村渗透并试图构建“现代国家政权”的过程,导致传统乡村精英开始退出基层政权,取而代之的是“土豪劣绅”。他进一步提出,这一现象是当时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主流趋势。在黄宗智笔下的华北,民国以前,村落通常由多姓家族构成,村庄权力运行机构由各族代表组成,共同决定相关事宜。在这一模式下,乡村领袖们对村庄具有很强的认同感,立足于地方利益而活动,不会甘愿充当外来政权的代理人。然而,随着民国时期国家权力的下沉,原有的部分领导退出了权力舞台,从而给了地痞、恶棍攫取权力的空间,继而造成了乡村社会权力严重恶化。沈松侨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南宛西自治的研究发现,这里的地方政治无法突破“土豪劣绅”专擅垄断的模式。即便是在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江南地区,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得出相似结论。段本洛等认为,地主恶霸掌控了近代江南基层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这一趋势在民国时期体现得更加明显。周晓虹借鉴杜赞奇与黄宗智有关华北乡村社会权力演变的表述,认为这一时期江浙农村也差堪比拟。白凯发现,民国以降,伴随国家力量对地方社会侵入的强化,江南地区地主代理人对权力的滥用引发了抗租活动的升级。

总体而言,关于中国近代乡村社会权力演变的研究,无论是整体还是区域个案,其解释体系与得出的结论都比较一致。这些研究认为,伴随废科举、国家政权下沉等相关制度设计,原本主导乡村权力的传统士绅阶层让位于土豪劣绅,基层社会权力异变从而引发大规模抗争,加剧了政权更迭。然而,类似国家政权下沉导致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异化的现象,并非近代独有。

二、古代王朝的历史常态

中国历史进入秦朝以后,由族群社会转变为中央集权帝国管制下的“编户齐民”社会。宗法血缘纽带关系弱化,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加强。秦统一六国的进程中,为了强化皇权渗透,从而最大限度榨取社会资源,推进兼并战争,积极践行战国末年法家“强国弱民”思想,逐渐改变了原有借助民间“自治秩序”统治基层社会的方略;调整了里吏的选任原则,不再秉持过去任用聚落中自然产生的领袖人物,而是选用低爵或无爵的平民管理基层社会,原有的领袖人物被排除在里吏之外。此举旨在强化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在官僚行政系统下塑造出一个驯服的里吏层级。由于里吏的权力完全来自上级,所以对上绝对服从,为国家监管邑里,控制乡民。但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因其与旧有“自治秩序”存在纠葛而发生偏差,吸引投机者从中渔利,进而激化官民矛盾,引发激烈冲突,最终导致基层失序,加速了秦的灭亡。

汉代朝廷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同样较为严厉。两汉之际,国家权力曾努力向基层渗透,但因强宗大姓掌控乡里权力,影响郡县政治,自然也就把持了乡举里选,控制了重要的选官制度——察举。他们与政府合作,获得合法权威,更凭借这种合法外衣,纵横乡里、鱼肉百姓。他们不仅拥有政治、经济权力,及至王朝末期,日渐具有地方武装色彩。尤其是到了东汉末年,大大小小的军阀借此称霸一方,成为与中央抗衡的重要地方势力,从而加快了王朝的终结。其中,豪强地主的影响尤其值得注意。两汉时期当国家力量衰落,对农民的控制弱化时,农民常常被迫寻求地方豪强势族的庇护,并被“施以强大压力”。这一现象在西汉中期已经非常明显,至东汉则尤为普遍。西汉末年王莽政权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却同时引起了豪强地主与农民的强烈不满,成为其政权垮台的重要因素。因为刘秀本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得力于势族支持而开创东汉王朝的,所以东汉政府并未严格限制大地主制,这严重削弱了中央权力,最终导向东汉末期的分裂局面。而遭受大地主与政府双重盘剥的广大农民,被逼抗争,终致王朝统治土崩瓦解。

及至魏晋南北朝,政权更迭频繁,这一现象更是俯拾皆是。陈寅恪指出,梁末侯景之乱不仅是南朝政治上的巨变,也是社会层面的巨变,因为“岩穴村屯之豪长乃乘此役兴起,造成南朝民族及社会阶级之变动”。此等豪酋皆非汉末魏晋以来的三吴士族,而是长期不得预闻南朝大政、处于社会中下层的江左土人。适逢侯景之乱,中央政权崩溃之际,他们乘机竞起,或把持军队或割据地方。其实,北朝亦出现类似情景。学者对南方地区的研究进一步提出,此类豪酋的崛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起于汉末以降王朝国家对乡里社会控制的薄弱。汉末离乱,南方地区的乡里组织与控制方式随即脱离旧有制度的束缚。与此同时,乡里社会的控制权逐渐落入土豪宗帅手中。在此数百年中,真正控制南方地区乡里社会的即这一群体。一些土豪酋长甚至有足够的实力谋取郡县权力,或聚众作乱,以至于王朝政权都对他们形成了一定的依附。陈朝时,竟出现腹地州郡多为地方豪族把持的普遍现象,这些地方“无疑更是私家玩物”。他们权行州域,称霸地方,关心的只是自己的既得利益,相互残杀,战争不息,严重削弱了南陈实力,亦使陈终为隋所灭。由他们控制的乡里社会,乡民生活惨况毋庸多言。十六国、北朝时期,因战乱导致频繁出现的人口断崖式下降,就是最好的注脚。

隋唐之际,南方宗族土豪在国家军事打击与制度设计下趋于消亡。随之而起的则是富民土豪。安史之乱以后,王朝国家对“江淮”地区财赋的依赖增强,为了强化社会控制,汲取更多资源,从而主动/被地动赋予了这一群体相当的权力。他们在县乡吏治中扮演重要角色,借此不断地向地方进行行政渗透,导致江淮地区县乡吏治“豪吏化”。一些豪吏以国家名义层层加码,大肆盘剥民众。及至唐末,江淮乱事渐起,官方军事力量逐渐无力应对这种冲击,社会秩序日益失控。鉴于此,国家鼓励地方武装团练化,致使土豪武装普遍出现,他们也借此成为江淮地区的实际掌控者。随着中央权力式微,这些土豪武装更是发展成为各层级、数量庞大的割据者。而主要分布于北方的割据藩镇,其内部动乱频仍,地区不得安宁。“祸乱继起,兵革不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自然是广大平民。这里藩镇的诛敛通常比唐廷要严酷得多。总的来说,在唐代前期,基层行政中的胥吏主要由乡望家族任职,及至后期,情形为之一变,多为土豪担任。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理人,他们“得纵强取”,为官府催逼赋税,横行乡里,并充分利用“官方”身份以自利。这是唐代前期乡望阶层所无法企及的,时人称为“政之大弊”。

及至宋代,为了改变唐后期以降皇权衰微、致使乡村组织多由地方势力控制的局面,以及因应人口迅速增长等因素,官方调整并进一步细化了基层组织,试图重建国家主导的权威体制,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国家通过都保等基层行政组织,直接渗透到每个农户,对各种民间组织也严加控制。作为官方行使乡村权力代理人的胥吏,往往被视为基层社会的一大恶势力。当时赋税繁重,至南宋更是“直线上升”,催科之吏遍布,孝宗时已普遍出现“民之仇吏日毒”现象,而由胥吏主导的基层差役之弊要更甚于赋税。同时,因应外敌入侵、社会动乱、社会分化等因素,宋代地方豪强群体的发展同样不可忽视。他们主要由官宦、地主、胥吏等组成,多参与基层社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诸事务,违法吞并、恃势强占,欺凌弱小、武断乡曲,甚至倚势对抗官府。因此,地方政治中也出现了“官弱民强”的现象。当然,这里的“民”并非普通百姓,而是豪强。甚至有“凡是豪民,作奸犯科,州县不敢谁何者”之说。当中央权力式微,豪强主导的地方组织军事化就会乘势而起,并摆脱国家控制,对抗朝廷。长此以往,后果不堪设想,或许只是因为强大蒙古铁骑的征服战争中断了这一发展趋势。

元朝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前朝制度。随着统一战争的进行,为了进一步强化控制,除了乡、都二级制,还在全国一些小的村落推行村社制度。其中,乡之下设都,都设主首。虽然只是职役而非官职,但随着时间推移,国家对乡村的控制、索取加强,主首的职责范围不断扩大,这也意味着权力的增加。因应国家控制的弱化,主首凭借官方外衣逐渐成为紊乱乡村社会秩序的“半官方”力量。至于社制则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编立,内容严密的地方基层组织,由社长管理社众。虽然社长名义上是社众推举产生的,但通常由官府或权势者指定那些愿意为他们服务的人担任。村社之上又设乡、都二级组织,其负责人为里正、主首,他们与社长共同行使基层政权的职能。一些富豪大家将承担这类差役视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重要契机,可以利用职权为所欲为。还有一些人则希望借此倚仗豪强,仗势欺人。

明代肇建,农民出身,历经元末大动乱的朱元璋深知控制农民对于维系皇权统治的意义。因此,问鼎天下后,强化对自己曾身处的那个被压迫群体——农民的控制,实属必然之举。他一再强调:“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从而强制固化了平民的职业种类与活动空间,对“越格”者要施以刑罚。在基层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并往往在乡村事务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里老,因其多为强宗/大户或他们的代言人,加上缺乏有效监督,极易滥用职权,鱼肉乡里。当皇权衰微时,社会权力就相对地得以日益积累和强大,甚至转化为国家权力的异己力量,势必亦会强化对农民的盘剥,“佃农就被迫处于奴隶般的境况”,被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腐蚀,导致大明王朝最终也无法规避改朝换代。明末遍地而起的大规模“农民起义”便是力证。

即便清朝接收了前朝体制并在细节上做了调整,使其“面面俱到”。然而,正是这一体系的“优点”,最终成了其土崩的根源所在。及至19世纪初,官僚集团的腐败导致乡村控制机制根本无法正常运作,“甚至为基层行政腐败提供了大好的机会”。当面对重大社会环境变动,如严重自然灾害、土豪劣绅压迫时,大规模的暴动往往便随之而来,进而摧毁王朝体系,加速政权鼎革。区域史的研究也支持这一看法。民国时期,关中地区是“匪霸权豪”的世界,凡大地主都必须是有权者。值得注意的是,“关中模式”并非民国才出现,可以追溯自入清以降。在淮北地区,19世纪中期以后,中央权力式微,为了应对太平军与捻军,地方上具有军事防卫性质的圩寨迅速发展,被普遍修筑。圩寨的寨主往往是集政治、经济和军事等权力于一身的大地主,他们甚至对佃农操生杀予夺之权。佃农承担了服役、征战,甚至献身等种种农奴式义务。

简而言之,秦汉以迄清代,乡村社会并非自治空间,历朝历代都试图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基层社会控制。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常常为官府榨取资源,而强化对民众的盘剥。同时,他们常倚恃“官方”身份鱼肉百姓,横行乡里,导致民不聊生。这在腐蚀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同时,加速了王朝更替。中央权力衰微之际,尤其是王朝末期,在国家权力控制薄弱的地方,因应皇权统治失位与社会环境变动,一个个割据/封闭区域强势兴起。这里的“地方精英”权势极大,民众承受着种种依附关系。

三、皇权专制与王朝周期

马克思指出,传统社会突出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这一解释体系同样符合中国传统社会实态。费孝通强调,秦代以降,大一统专制皇权确立后,“皇帝是政权的独占者”,“朕即国家”。刘泽华等的系统研究指出:“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田余庆认为,古代中国“始终是皇权至上,皇权专制制度是运转历史的枢纽”。即便是看似平行甚至超越皇权的东晋门阀政治,也不过是“皇权政治在特殊条件下出现的变态”。这种国家结构自身就蕴藏极大隐患,不受制约的皇权一旦犯错,往往会给全社会造成巨大灾难。在这种体制下,国家的兴衰安危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亦是其根本性缺陷。巴林顿·摩尔也提到:帝制中国“缺乏一种能够制止这种压榨的有效机制可能是这个制度最根本的结构性弱点之一”。

基于此,中国古代改朝换代的根本原因并非通常所强调的土地兼并等经济因素,而是政治体制。民国时期,社会学者袁方就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并非由富而贵,恰恰相反,是由贵而富,“财富成为权力的报酬,而不成为权力的根据”。王毓铨认为,中国古代专制社会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治权力,而非经济权力。刘泽华从政治入手来解析中国历史,认为“君主专制体制主要不是地主制为主导的经济关系的集中,而是社会主要由权力自上而下实行支配和控制”。秦晖提出,传统社会最深刻的不平等是权力的不平等,财产的不公由其产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著的近代通史中也强调,清代土地兼并与分散是两个互相平衡的过程,乡村人口的阶级结构长期稳定,地主阶级手中土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不存在。因此,所谓土地兼并,不会影响社会结构的稳定。“真正侵蚀王朝肌体、造成王朝衰败的,其实正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充当社会调节力量的中央朝廷和地方各级官府。”

较之旧王朝,新王朝的建立,“代之而起的仍是结构、性能与旧体系几乎没有差别的新的君主专制体系”。即“再生产一个同性质、同形态的政治体制”。虽然打破了旧的不平等,却重构了新的不公正,“始终是更换了特权者的特权社会”。古代“中国几千年间就只是一个个权力系统建立和崩溃不断交替的循环”。恰如毛泽东所言,“祖龙魂死秦犹在”,“百代都行秦政法”。也即胡绳所说的,自秦以后两千多年中,朝代虽然不断更替,但专制政体一直持续。正是因为皇权的独占性及其靠武力取得与维持,而并非源自“民心”,所以容易使人生出“彼可取而代之”的心理。此后两千余年围绕最高权力展开的争夺不曾停息,虽有频繁的改朝换代,但“专制的皇权并没有在政权的转移中发生任何性质上的改变”。即便辛亥革命终结了两千余年的帝制,但也只是在形式上结束了皇权,民国政权“依然是一种理念和依恃武力的专权,并凌驾于社会和经济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因宋代较之前代市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乡村最重要的生产资源——土地主要由市场配置。随着契约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层面发生了较大转型:由汉唐时代很强的人身依附转变为经济依附。这无疑是重大历史进步。同时,大城市的兴起、城市化的蓬勃发展、商贸的发达等具有与欧洲近代相类似特征的出现,因此有人将这一时代称为中国的“近代初期”。但这种把欧洲历史作为参照物而过于强调经济因素的比较,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经济因素并非前近代中国文化的重心,占据中心位置的乃是政治。因为此后既无持续的近代化进程接踵而至,也无近代化的发展。相反,却在“近代”外表下“自相矛盾地生长出顽固的传统”。皇权始终处于舞台中心,决定一切。

总之,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极易造成普遍灾难,进而引发大规模民变,加快王朝的崩坏。这是中国古代王朝治乱循环、历史周期的根源所在。进而言之,因体制性缺陷,往往导致民众所受盘剥加重,这一过程势必伴随“土豪劣绅”的规模化即乡村社会权力的异化。这种现象是周期性的,而非近代独有。

保甲制乃今人论述民国时期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胡庆钧看来,类似制度作为统治工具,自周秦以降便已经进入了皇权系统之中。只是承平时代,统治者往往不对农民加以过于严密的控制,致使这一制度的功效并不明显。而因应内忧外患之际,国家往往通过权力下延,强化社会控制与盘剥,自然也就造成了愿意承担这项工作,并从中渔利的大批“土豪劣绅”。因为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站在了全社区农民的对立面。这样的人如果攫取了地方威权,可以不顾及农民的利益,而只考虑士绅阶层的利益。“这种事例在过去曾数见不鲜”,这种人就像民国时期农村里充斥的劣绅。他们依附于政府权力,主持地方公务只会顾及本阶层或个人利益。面对上级的盘剥,不但不能代表地方,吁请减轻民众负担,反而巧立名目,以求中饱,并转嫁本属于自己的义务。这种国家权力下沉并非基于体制的优化考量,而只是为了“榨取地方利益”,生成的“土豪劣绅”景象也不过是“继承了历史传统里最污秽的一面”。其结果往往是广大农民被逼上梁山,集体“武装叛变”。总之,劣绅是腐化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一颗毒瘤,而其本身又恰恰是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的产物。

人们一般比较熟悉费孝通在论述传统社会基层行政时,提出的“双轨政治”理论。即前文所述:自上而下的皇权仅直接下到县一级,县以下是由地位很低的胥吏代表国家与民众接触;而乡里拥有中国政治中极为重要的人物——士绅,他们能将“民意”自下而上透到上层,甚至是透到皇帝本人。但很少有人注意到费孝通随后补充讨论“双轨政治”的另一篇文章。其中写道,“传统结构中自下而上的轨道是脆弱的”,“所有防止权力滥用的机构又是十分脆弱”,利用无形的组织、士绅的社会关系去防止国家权力在基层的滥用,无法从根本上限制皇权。当无法抗拒皇权在基层滥用时,一些士绅就会腐化,“他们可以利用这种政治上的地位去谋私利,甚至倚势凌人,鱼肉小民”。因此,“这种无形轨道没有理由加以维持,更谈不到加强”。所以针对别人的批评,费孝通也澄清:“我实在没有对这种机构‘恋恋不舍’。”质言之,在皇权专制社会,土豪劣绅的兴起,致使乡村社会权力异化,并非特殊情形,而恰恰是一种“正常现象”。

当时亦有学者针对费孝通的观点指出,从民主政治角度看,绅权并非民权。即便士绅有时能够代表人民和地方做正义性的、建设性的努力,“但总不是经常的、固定的”。“他们的活力终于拘限于自身的利益中,与全体庶民无关。而且利用他们的特殊地位,作为压榨庶民的手段。”在皇权政治下,士绅可能担负一些类似“地方自治”的工作,形成一股调和中央集权的双轨力量,然而“他们本身还是皇帝的爪牙”,代表的民意比较有限。当时国民政府围绕基层政权建设推行了“新县制”等举措,但这种制度“所具备的条件仍然是历史演化下来的旧料”。其副作用大于益处,使得基层行政人员“更能发挥传统的土豪劣绅威力”,导致人民所受束缚更重,“基层行政淤塞”。换言之,当时基层土豪劣绅继起与社会权力异化,不过是历史场景的再现。王康也认为,当皇权深入基层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作为地主绅士的人,必然要(将)损失转嫁为佃户和乡民的负担,从而不择手段的(地)加强剥削了”。进而“加速农民的愤恨和反抗”,士绅作为对立者首当其冲,这与他们旨在追求的“社会安定”也背道而驰,自然终将反噬国家政权。这种运行模式本质上依旧是皇权专制,不同的只是方式罢了。

以上所述,强调国家权力在基层表现较为活跃时,通过与绅权的结合,往往导致劣绅兴起并协助/依仗国家权力盘剥民众。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国家权力弱化,这一现象亦普遍发生。施坚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社区不是村落,而是市场。当王朝强盛时,社会是一个高度流动的体系,乡村外部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上升机会;反之,则会沦为一个渐趋封闭的空间。流动与封闭随着国家盛衰而循环。且不论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社区是村落还是市场,但有一点应该是可信的:秦汉以降,逢王朝衰微,地方力量的相对增长会形成大小不一的割据或封闭区域。无论是东汉的豪强地主、魏晋南北朝的土豪宗帅、唐代的割据藩镇、入清以后逐渐沦为匪霸权豪鱼肉的关中,还是太平天国军兴以降淮北地区日益兴起的圩寨,都是封闭社区的典型案例。伴随国家对地方的妥协,往往会形成集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于一身的利益集团。

何炳棣对明清科举与社会流动的研究也指出,当王朝走向衰微时,平民通过举业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几率迅速下降。这一过程伴随政治腐败与民众负担的加剧,进而导致大规模的民变。彭慕兰对近代黄运地区的研究发现,20世纪初国家推广能够增加农民收益的新棉种,这在直隶西南地区、鲁西北地区断断续续被接受,逐渐成为占优势地位的作物。但在鲁西南地区却一直未能推广开来,这是因为中央权力式微,鲁西南势力强大的“乡村精英”担心自己的权力会受到外来势力的挑战,故而竭力阻碍相关工作。此举强化了区域的封闭性,也直接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乡村精英通过强化地区的封闭性,进一步巩固、扩张自身的权力,自然也强化了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被进一步加强。

在中央权力衰微时,一些“地方精英”依仗国家权力“合法”剥夺平民,属于皇权体制下的常态。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皇权专制社会间接催生了丛林法则。及至乱世,一些地方势力的形成与发展,可能并非借助国家权力,而是建基于自身的财富和武力,为了应对社会环境剧变,以求自保应时而生。但吊诡的是,在这样的地区/群体内部,很快又会形成等级森严的权力结构。或是逐鹿问鼎,参与最高权力的博弈;或是啸聚一方,成为“土皇帝”。在他们各自建立的“新秩序”中,又会充斥着种种不平等。为维持现状或扩张权势,强化对民众的剥夺亦不可避免。

可以说,不仅是在国家权力对乡村渗透较强之时,即便是在国家权力控制较弱尤其是王朝后期,地方强势群体往往也会通过种种手段强化地区控制,随之而来的便是加强对民众的榨取,致使乡村社会权力异化。刘泽华就强调,中国传统社会对平民百姓的盘剥不是社会的“变态”,而是一种特殊性的“正态”,它是皇权专制体制运行的必然逻辑。

四、结语

通过梳理秦朝以降历代王朝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及其影响表明,基层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权力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不过是一种历史常态。特别是王朝末期,往往成为掀起大规模民变,导致政局动乱乃至改朝换代的主要原因。治乱循环的根源是专制权力对社会的腐蚀。基层社会权力异化本质上是传统社会形态所造成的,是不受制约的专制皇权在基层的滥用。即便是王朝权力衰微时,在皇权专制体制长期塑造的社会形态中,伴随地方强势群体势力的上升,也会造成许多相对封闭的空间。在这样的地区中同样容易滋生出集种种特权于一身的“地方精英”,致使民不聊生。

当下,在中国史研究领域,我们面对的史料可谓浩如烟海,而且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等的发展,史料呈现出数量级的增长。这也导致史学分工日益精细,极少有人再从事通史研究,甚至连进行相对完整的断代史的研究也日渐稀少,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集中于断代史中的某个领域。长此以往,容易导致通史感的缺失,从而造成将断代中的某种变动视作中国历史的一大演变。所以对某些历史问题的分析不能囿于近代,应基于长时段。只有了解中国历史的基本规律,方能对一时一地之变看得更清楚。

一些学者在论述近代乡村社会权力异化时,重点强调因传统“绅权”的退出,导致土豪劣绅攫取乡村权力。其实,士绅成为乡村社会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迟至明代中期以后。即便是在通常认为传统势力比较强大的华南地区,士绅主导乡村社会也只是16世纪以后的事。同样,在乡村社会尤其是南方地区基层社会权力体系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宗族/族权也是发轫于这一时期。因此,置于两千余年历史长河中,绅权的退出能否视为中国农村的结构性变革,乃至中国历史的划时代变动还有待商榷。此外,很多学者将废科举视为晚清民国乡村社会权力异化、武人当政、军阀割据的重要制度因素。然而,无论是基于中国古代史还是全球史视野,各朝/国政局动荡时,分裂割据并由军人秉政几乎是普遍规律。隋唐以后兴科举,也未能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扩大了统治基础,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较之未行科举之前的时代,或同时期世界其他国家/地区,隋唐以降同样面临频繁的改朝换代和似乎愈演愈烈的社会动乱。所以也有人提出:科举的“社会流动”到底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怎样的影响?是巩固了社会稳定、缓和了矛盾,还是刺激了原有的不稳定因素?因此,不能将废科举随后发生的基层社会权力异化、军阀割据等现象过多归咎于此。

中国古代皇权专制一方面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和巩固专制统治而通过种种制度设计固化了这种社会形态。在这样的时代,常态下的农民只能被固定在土地上和狭隘的空间里。那里充斥着各种依附关系,身体和思维都受到种种束缚与塑造,从而深刻地影响了一个民族的国民性,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的心理和性格。土豪劣绅的规模化和对农民的盘剥即乡村社会权力的异化不过是一种常态。而只有到了工业化时代,这种社会形态的基础才被瓦解。工业革命造就生产方式的划时代变革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划分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根本标准。随着大机器工业推动劳动的社会化,破除了普遍的人身依附关系,个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成为独立个人的社会关系。总之,大工业的发展为传统乡村社会权力的现代转向奠定了物质基础。

毛泽东早已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认知,在抗战时期他就指出,只有让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才是消除当时中国“半封建制度”“最革命的政策”。但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数千年专制体制积弊绝非一场经济革命、政治变革所能彻底解决的。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答复黄炎培时曾有过精辟的论述:“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或许正是受此影响,新中国初期黄炎培在考察苏南土改时强调:“土改不是分了地主手里的土地就完事,最要在使农民站起来,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认识自己是主人翁。”这也是对毛泽东相关论述在国家建设实践中的具体阐释。党的十八大以来,进一步提出了“自我革命”。“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二者高度统一、相辅相成。一言以蔽之,只有切实践行这一路线,方能真正跳出“中国历史周期率”。

附 本 文 题 录

1. 李发根:《中国王朝周期: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历史逻辑》,《社会科学辑刊》2025年第6期。

2. 李发根.中国王朝周期:乡村社会权力异化的历史逻辑[J].社会科学辑刊,2025(06):244-253.

 

李发根,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近代乡村史与明清以来水利社会政治史研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以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在《近代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Modern Chinese History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辑刊》2025年第6期,第244-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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