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坚持和完善行政主导促进特别行政区良政善治」专题研讨会的致辞,言简意赅,语重心长。致辞有四个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之处。
源自国家宪法和全国人大
第一,致辞里提到,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的法源来自宪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国家现在非常重视依法治国,任何制度和政府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行政主导是港澳的核心政治体制,而港澳的政治体制是由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又是根据宪法第31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创制权,它创设国家机关并赋予职权。因此,行政主导决非凭空出现,也不是某一学者的学术观点,它来自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前主任委员乔晓阳先生补充说:「美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英国是议会制,法国是半总统制,香港的政治体制可以描述为行政主导制。」行政主导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创举,符合中国人的文化、社会与政制。我们走自己的道路,有自己的理论和自信。
第二,夏主任的致辞,解释了何以港澳的行政长官具主导地位。一是行政长官不仅向港澳特区负责,还向中央负责。二是,行政长官之于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他有许多凌驾性权力。我们如何理解行政权的凌驾性?这包括:行政长官可以颁布行政命令及会同行政会议制定临时条例,可以解散立法会。同时,基本法规定,涉政治体制、财政开支和政府政策的法案只能由行政机关提出。港澳司法机关虽独立审判,但当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时,行政长官可以根据基本法向国务院提出请求,由国务院提请人大释法。1999年港人内地子女吴嘉玲居港权案,时任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向国务院提出请求,便是一个例子。人大虽不会推翻法院的终审判决,但可使法院未来遇到同类诉讼时遵循人大的解释。
第三,夏主任除了希望我们好好理解行政主导的深意,要大家向国际社会说明清楚以外,他还特别殷殷期盼,叮咛立法会与特区政府配合。所谓配合,当然就是不对立。在百姓的利益、香港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之下,立法会理性制衡、监督、提供意见,同时还要一起去做事,为一个目标共同努力。他说,为了香港更能创造繁荣安定,更有效率解决民生需要和应对国际的形势变化,香港需要行政主导,立法须配合行政。从法哲学上说,夏主任立法配合行政的期望,有一个根本的假设,就是人性是善的,政府是「必要的善」(necessarygood)。而西方之所以无法理解立法配合行政,是因为他们认为人性是恶的,政府是万不得已才设置的,是「必要的恶」(necessaryevil)。因此西方人想尽办法拖住政府的后腿,唯恐它坐大。这种假定人性本恶,事事皆恶的政治体制,到今天已经堕落到无法运转的地步。我们中国人的文明体系不这样,我们的文化是自勉向上、互相信任。人民深信政府要有能,才可有为;政府有为,人民才有幸福。因此立法机关配合行政机关,是为了追求人民最大的幸福。
「互相制衡」非西方对立政治第四,乔晓阳先生引用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对基本法的说明,说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这点或许较难理解。既然是监督及制衡,又何来配合呢?如果立法会要配合特区政府,那还算是制衡吗?这一点,大家不能用西方那种对立政治来理解制衡。制衡的真正意义,是不让一个权力漫无边际地扩张,要在法律、在理性的运用下,对一种权力给予约束和审视,最终的目的仍是向前进。基本法规定,政府的财政预算必须由立法会通过;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必须立法会半数赞成方能通过,立法会议员可以向政府提出质询。这就是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制衡和监督。可是,制衡不等于对立。像西方那一种分属两个阵营,非要斗个你死我活,甚至长期不通过财政预算,不顾人民利益、国家利益,这是对立,是斗争,不是制衡。正如那时戴耀廷及违法「初选」所叫喊的,利用否决财政预算推翻特区政府。这还是制衡吗?这已经是颠覆行为了,没有合法与理性可言了。
欣逢全国港澳研究会完成换届,大会选出第五届领导和理事,聘请了顾问。全国港澳研究会宪法和基本法学者,将继续以政治和法学角度,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权威,巩固和完善行政主导。全国港澳研究会也有内地最好的经济学者和区域研究学者,他们的专长涵盖金融、航运、贸易、教育、文化、科技,地域涵盖大湾区和「一带一路」,他们的研究有助于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全国港澳研究会将在港澳研究上精益求精,让我们的研究符合实际,建言更可操作。欢迎港澳特区政府和立法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