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威:数字社会风险新形态:生成机制与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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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数字社会   风险新形态   拟态风险   风险治理  

刘威  

 

摘要:数字社会呈现出有别于第一现代性伴生的破坏性风险和第二现代性诱发的反思性风险的全新风险形态。数字拟态环境重塑了个体感知风险的经验基础,风险的定义方式出现了“拟态风险”(即由媒介描述定义的风险)和“现实风险”(即实实在在发生的真实风险)的分野,数字媒介对风险感知的二次加工和再分配使无定式、无中心、泛在化的风险得以形成。数字社会风险沿着个体化逻辑展开,但超越了个体化的单一维度,其风险感知分配的整个过程是个体化和群体化的交融互动,形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实践样态。它迫切需要拓展风险治理的传统思维界限,遵循个体化和群体化逻辑交织、数字拟态风险和传统真实风险叠加转化的思路,在适应数字化生存的同时,提升数字社会风险的治理韧性。

关键词:数字社会 风险新形态 拟态风险 风险治理

 

我们已经迈进“生活即数字”的新阶段,具体言之,“我们的社会已经发展到了数字技术无处不在、如影随形的地步,以至于它们已经在生活中‘隐形’”。所谓“隐形”是指数字化要素在生活中不引人注目、被视为理所当然。作为技术变革的高级形态,数字技术正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转型的重要力量,由此带来从个体到国家的深度变革正在逐步渗透并改造社会的结构和运行方式,新的风险种子在这一过程中孕育、萌芽。对个体来说,“量化自我”“数据监视”“隐私侵犯”正持续不断地影响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个体如何清晰认知风险的新形态迫在眉睫;于国家而言,数字技术在治理领域的广泛应用,需要建立在整个社会的风险转型和与之相应的公共意识提高之上。面对不可逆转的数字化趋势,我们只有廓清数字化影响下的风险形态变化及其演进逻辑,理性认识数字化新风险带来的潜在冲突,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建构更完善的国家治理体系,让数字红利惠及全体人民,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一、现代性演化中的社会风险形态变化

风险产生于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之中,更确切地说来源于现代化发展出的自反性。正如贝克所言,风险社会的产生不是源于工业现代化的危机,而恰恰是工业现代化的胜利成果。现代化发展和物质成果积累会孕育出与之伴生的现代性。现代性意味着一种稳定持久的特点和性质,现代化则是社会动态演变的过程。换言之,现代化是现代性的具体实现,现代性则是现代化的抽象特质。第一次现代化催生出第一现代性。在此阶段,完成工业化早期的原始积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任务,其中孕育出的风险主要是人类将自然视为生产资料和改造对象,对其征服掠夺产生的传统风险,是一种纯粹的破坏性风险。人与自然的矛盾衍生的风险多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绝对风险,诸如自然灾害、生态破坏、瘟疫疾病等是这类风险的主要形式。

第一次现代化带来的财富积累和与之相伴的大量风险,共同推动人类社会进入第二次现代化阶段,即工业社会的“创造性破坏”时期,这也构成了真正意义上“风险社会”产生的主要背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第二现代性,又被称为“反身性现代性”(reflexive modernity),强调对工业化发展逻辑的深刻反省。“反身性”首先是指“自我对抗”,工业现代化的“副作用”彰显的是对工业社会结构基础的挑战与消解;其次是“自我反思”,个体通过自我反省和思考来实现现代社会重构的可能。二者共同构成了第二现代性的全部内涵,也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推动社会运行的动力。不同于第一现代性的纯粹破坏性风险,第二现代性所强调的反思性风险,包含了对人类发展危机的省思和未来美好生活的期待,具体表现为过去的饥荒、瘟疫、自然灾害等威胁人类生存的风险逐渐退出风险讨论的主流,以核风险、化学风险、生物风险、全球市场风险以及恐怖主义为代表的新型风险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这些风险的发生并非必然,而且恰好是这些风险“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社会主要矛盾逐渐转变为人与“人类修饰过的自然”的矛盾,风险的产生逻辑也随之改变。

无论是第一现代性还是第二现代性,它们的产生基础都是工业社会。进入数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不再是工业时代的大机器生产,而是数字、数据和算法这些全新的生产要素。平台经济、电商消费和数字社交等全新模式,深刻改变了人类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相比于工业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数字社会中信息技术的升级和优化,依赖于海量的信息资源和加速的信息流动,而这些信息通常来自个人对数字产品的使用。数字技术在对信息资源进行挖掘时,极易出现侵犯个人隐私、公私边界模糊等问题。同时,数字技术本身的更新换代速度非常快,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数据资源浪费和腐烂等现象,即伴随着数字应用、储存、运算技术的发展,很多已经被收集的数据资源将面临无法适配新技术而被弃用的困境。此外,数字相关新产业、新业态的勃兴以及全新劳动方式的出现,使得以实体经济为代表的传统产业日益走向衰落,而工业时代固定于确定时空、按部就班的生产劳动,也逐渐被“缺场劳动”和人工智能所取代,放大了结构性失业的风险。

进入数字时代,时间不再是线性的,个体通过网络平台可以在多条时间线之间穿梭,空间也不再具有明确的边界,而是以无中心或多中心的形式散布于线上线下各个“地方”。时间和空间的双重不确定性,意味着分散的个体可以通过数字终端迅速了解(或者知道)发生在不同时空的风险,从而导致风险感知加剧。

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工业化晚期的时空分离让缺场交往成为人与人互动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的“缺场”是指个体肉身的不在场。然而,数字时代的交往,却在“缺场”之上建立起一种新的“在场”,即个体通过数字化自身,同时出现在不同数字空间内,完成彼此间的互动。尽管数字时代的交往方式变得更为生动便捷,却也带来了群体分化、极化、不稳定、容易破裂等全新的交往风险。在时空形式的重新组合上,“脱域”和“嵌入”是主要方式,即产生于具体情境中的活动、关系或制度从情境中被分离出来(“脱域”),而后被数字化移植到新的时空场景(“嵌入”)。工业化阶段,社会互动受到线性时间和物理空间的限制,相关部门通常能够及时发现并反思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相较之下,数字时代的时间是多线的,空间边界也极为模糊,这导致任何时空内生成的关系和制度都能极快地被模仿复制,随即嵌入新的时空之中。在这一过程中,反思性得以展开的时间被急剧压缩,风险往往来不及被觉察就已迅速融入其他群体之中。风险感知扩散的多变性和“来不及反思”的紧迫性,更让数字时代的风险难以辨识。

二、数字社会风险新形态的产生基础和生成机制

人类对风险的认知经历了从“我饿”到“我怕”的转变,即个体不再局限于被动承受由风险带来的破坏和恐慌,对风险的认知也构成了风险本身的一部分。进入数字时代,数字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时间空间双重不确定性及其伴生的反思急迫性,构成了风险新形态的总体特征。与此同时,在人类征服自然过程中产生的传统风险并未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而消亡,而是通过与新媒体、新技术结合,形成了大量难以辨别真假的风险信息。个体对风险的认知在时空双重不确定性的作用下,通过网络媒介被迅速传递和扩散。风险越来越成为没有具象实体的“概念”,风险感知也成为新形态风险的重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风险分配的方式和过程。

(一)数字拟态环境与风险产生基础的变化

定义“风险”本身也是一种风险行为。因为“风险”与可能性、不确定性相联,它的含义一旦被确定就排除了未被定义的部分,而这部分往往是不可知的。因此,人们对风险的定义都强调从确定性风险到不确定性风险的转变。这意味着,对风险的认识和感知逐渐超越对纯粹破坏性风险的发现和承受,成为风险研究的主要内容。感知与人的反身性关系密切,可以说,我们就是在持续不断的自我反思中完成了对风险的认识。数字时代的个体只有不想看到的信息,很少存在找不到的信息,充分的信息流通构成反身性得以运作的基础。从这一意义上看,反身性似乎有了更好的开展空间,但立足于风险角度,大量涌现的信息也意味着个体更容易感知到各种风险的存在。正如大多数风险研究学者所述,“在危机当中,最大的风险并不来自风险本身,而来自人们对风险认知的偏差。”数字化通过改变风险感知的基础给个体反身性带来了巨大冲击,将个体在过去信息缺乏、信息不对称中开展反思,转为在信息爆炸、到处充斥着真相和假象的环境里进行反思,从而也对风险内容及其定义方式产生了影响。

不同于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分别基于现实生产原料和机器制造形成的社会类型,数字社会的最大特征在于——它基于互联网这一虚拟媒介形成。数字媒介的社交网络特性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社会联结方式,进而导致风险的媒介化。个体倾向于通过网络媒介去了解社会,形成一种社会认知生成的“非体验性接触”。人们对经验世界之外事物的感知,要借助传播媒介完成,就是李普曼所说的“拟态环境”。随着拟态环境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应用,网络媒介成为风险的定义基础,也构成了风险的内化机制,不同的利益群体由此产生,并在塑造具体风险事件的社会影响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

一方面,数字拟态环境重塑了个体感知风险的经验基础。一般来说,个体对风险的感知来自反身性。所谓反身性是指个体立足于当下的社会结构和现实情境,对自己的过去、现在、未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梳理,从而规范和调整后续的自我行为。质言之,反身性是个体批判、吸收、内化社会结构的重要环节,也是勾连宏观与微观、结构与行动的必要过程。数字时代将个体反身性的开展从现实环境扩展到拟态环境,从而塑造了全新的风险感知基础。个体对风险信息的感知不仅来自线下的现实环境,也来自线上的网络环境。此外,线下和线上的风险信息之间还会出现互扰,严重影响个体对风险信息真伪的判断。另一方面,随着个体风险感知基础的巨变,风险的定义方式也出现了“拟态风险”(即由媒介描述定义的风险)和“现实风险”(即实实在在发生的真实风险)的分野。拟态风险的出现表明,数字媒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风险定义权。这些媒介通过信息表现形式和信息接受方式,创造出不同的拟态环境,从而影响个体反身性的实现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感知。

在以书面表达为主的阐释时代,人们对信息的接受是对话和思辨式的。这一时期个体的风险感知往往是客观、有限的,通常来自个体的亲身体验,或者上层阶级自上而下的分配。发展到电视时代,图像成为主流的信息传播形式,但信息传递是单向的,个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内容,风险信息的获取以及风险感知的途径主要依赖于权威媒体。进入网络社会,信息呈现和传递方式日益多样迅捷,叙事式的、包含思辨性的信息被分解为能即时传播的碎片,如语言、文字、音频、图像等。个体无法再对庞杂多变的信息进行深入思考,私人化的、不稳定的风险感知大量产生,拟态风险和现实风险的叠加交织成为新形态风险的来源。界定社会风险的权力随之从专家系统和政策制定者的手中转交给数字媒介,开启了无定式的、随时都在变动的风险时代。

(二)新形态风险的生成机制:对风险感知的再分配

工业社会时期的风险分配以阶层地位为参照,以科层制组织为依托,呈现出一种倒金字塔式的垂直结构,优势阶层承担较小风险,更多的风险由弱势群体所承担。进入数字社会,以无中心或多中心为组织方式的数字网络成为社会结构的主要支撑,风险的分配基础也由层级结构转变为以点和线串联在一起的网状结构。风险或风险事件可以通过任何一个网络节点,迅速波及邻近的群体和行业,进而扩展到全体社会。但通过此过程传播的风险内容,往往并不是现实风险,而是由数字媒体塑造的对风险信息的感知。

面对上述变化,卡斯帕森提出了“风险的社会放大”模型——SARF(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work)。该模型认为风险经验不仅是一种实际伤害的经历,而且也是群体或个体借以学习或创立对风险的解读过程的结果。风险、风险事件以及两者的特点会通过各种各样的风险信号(形象、信号和符号)被刻画,而这些信号又会以强化或弱化风险及其可控性的方式,与一系列心理的、社会的、制度的或者文化的过程相互作用,从而完成风险或风险事件的传播和放大。因此,在整个风险放大过程中,我们被分配到(抑或感知)的风险很多时候并不是风险本身,而是不同主体对风险内容的感知传递、解读和加工。

进入数字时代,风险的社会放大过程发生了显著变化。从信息源和信息渠道来看,个体既能够通过网络媒介直接感知风险信息,也能够间接接触在传播过程中经由社会和个人放大或弱化后的风险内容。拟态风险源的激增,也带来了总体风险源的扩大和分散。而这些风险或风险事件能否进入传播空间和分配过程之中,并形成风险信号,则取决于个体本身的经历和感觉。在传统风险信息的传播过程中,社会放大主要依靠“意见领袖”、相关社群、政府机构、新闻媒体等接收和解读风险信息来实现,从而形成多样的风险信号。对于这些风险信号的接收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表现为个体通常会选择自己关注的风险信息进行获取和感知,并在此过程中发现对同一风险内容产生反应的“同者”,亦即观点相似者。在数字时代,个体被大量风险信号环绕,经过算法和注意力过滤后,他们通过对自身较为关注的风险信号进行思考和解码,再评估和解读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内容,从而完成个体对风险信息的反身性感知,而这种感知因为早已经过了算法操纵的注意力过滤,且达成了与“同者”之间的共鸣,因此极易形成对风险内容的感知茧房。

在风险感知分配的过程中,一些风险事件将会制造有可能扩散到远超出事件最初影响的“涟漪”,同时极有可能影响到与最初事件毫不相关的人员、技术和机构,并对此产生次级和再次级的不良后果。它就像向外逐渐扩散的“波纹”,即“一个不幸事件可类比为将一块石头扔进一个池塘。波纹向外扩散,首先波及直接受害者,然后是责任公司或部门,并到达其他的公司、部门和产业”。在此之中,每一序位的影响或者涟漪可能不仅分配社会和政治后果,还会干预相关部门对风险的管控和治理。

数字时代风险的放大过程提供了观察风险感知分配的总体框架,原本作为风险感知、分配其中一环的媒介成为整个过程展开的基础环境,从而将传统的风险分配从现实环境纳入拟态环境之中。这一转变首先造成风险信息源呈现指数级别的多点爆炸。其次,作为一种融合性媒介,数字平台使得风险信号的表达渠道和呈现方式极为多样,个体对于风险的反身性感知也愈加复杂。同时,平台成为个体生活和工作的重要场域,个体深度嵌入和绑定于平台,致使风险放大更加迅速,波及范围也更具有不确定性。

数字社会风险的生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贝克笔下工业时期倒金字塔式的风险分配结构。相较于关注传统的现实风险如何在阶级分层的作用下进行分配,数字社会风险的放大效应更关注对风险感知的再分配,强调用一种无中心的、无定式的分配过程观察风险信号的传播和扩散。因此,数字时代的风险分配主要以充斥着海量信息的拟态环境为基础,以对风险感知的再分配为全新分配方式。而身处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个体既是风险感知的生产者和风险感知强化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各类风险感知所汇聚的信息流的接受者。

三、数字社会风险新形态的实践逻辑:个体化与群体化交织

个体既是透视社会变迁所带来风险的基础单位,也是风险感知的直接承受者。“个体化”是分析风险如何从制度层面进入生活场景的创造性的概念。个体化是“一个结构的概念”,是“制度化的个人主义”,它“暗示着一种集体生活方式”。在对风险社会的深入分析中,贝克提出了包含“(从)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及“重新植入……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的“三重个体化”命题。在吉登斯看来,以反身性为主要特征的第二现代性,对个体带来的首要冲击是传统的控制愈丧失,日常生活愈被重构,个体也就愈会被迫在多样性的生活方式中进行选择。同时,吉登斯也着重探讨了个体“生存孤立”的现状,关注个人生活中亲密关系的变迁以及个体“反思式组织起来的生活规划”。数字社会风险亦沿着个体化的风险逻辑来展开,但超越了个体化的单一维度,其风险感知分配的整个过程是个体化和群体化的交融互动,形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实践样态。

(一)从个体到分体:风险源的碎裂化

进入数字时代,数据算法构成社会生产力的核心,互联网成为社会结构和秩序的主要支撑。在此背景下,时间和空间都被抽离和超越,具有了双重不确定性。无时间之时间、无确定形态的空间纠缠在一起,这些都使个体的存在方式和认同方式发生了极大改变。相较于工业社会,数字时代不再强调空间的固定和区隔,也不再利用强制规范来实现社会控制。它是一种基于海量数据、信息流动和超级算力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和干预个体行动轨迹的社会类型。社会不再“强硬”地约束每个人的行为,而是通过信息技术有效地对个体行为进行监控和调节,从而保持社会稳定。

依靠数字化实现的社会秩序,反过来也推动其几乎全部的控制对象不断被数字化。个体不再拥有“完整的身体”,而是以数字化的方式被解构为各种“分体”。互联网平台上的每个账号,都是一个分体,具有极强的多样性、易变性和流动性,可以随时在不同网络空间切换或退出,实现在“缺场”与“在场”之间的自由转化。数字社会中的现实环境和拟态环境都存在着大量主体被解构后产生的分体,而不同分体接触和感受不同的风险信息并形成风险感知的过程也有别于工业社会。

首先,分体是流动的,这意味着分体可以在不同时空内与五花八门的风险信息相遇,从而扩大风险感知的频次、规模和范围,带来风险源的多样、裂变和弥散。具体表现为,数字分体通过使用不同的APP、加入多样化的网络圈层、浏览海量的内容信息,广泛获取发生在世界各地、不同时期和社群的风险信息,增加了个体对社会风险的感知机会。其次,个体在将散落于不同时空的分体整合为一个主体时,不同分体之间会出现叠加和互扰,导致自我认知的混乱与分裂,增加群体性风险产生的个体性源泉。例如,“宅男”“宅女”等称呼的出现,反映的就是个体在将虚拟环境中的“独立”分体转移到现实生活时出现的适应不良——“足不出户”“自我隔离”“社会适应不良”“行为失范”等往往是“宅男”“宅女”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映照,表现出因长期以分体的形式沉迷网络世界,而无法在现实中正常生活的典型特质。最后,个体的存在方式通过分体实现了线下线上的融合发展,风险源也从现实环境扩展到拟态环境,且这二者之间的风险信息会出现互渗和互扰。它表现为,现实情境中的风险经过网络传播发酵后,会出现风险的放大和蔓延,产生不可预估的风险传播。而网络空间中的风险信息,一旦演变渗透到线下,则极易诱发不理智的群体行动,酝酿成大众自发参与的、现实的大规模风险。

(二)从群聚到共鸣:风险感知的封闭化

在数字社会新形态风险的传播、扩散中,风险信号的放大或弱化依赖的是分体所处的信息交互环境,而分体在这一交互环境中会对风险信号做出何种判断,则取决于分体在网络空间对不同互动对象的参与体验和认同程度。数字化的人际互动不再依赖于稳定的制度规范和固定的角色规则,兴趣和爱好成为分体“相亲”的基础,趣缘关系对于认同达成的作用日益凸显。分体之间结成共同体,更多基于个人内心的情感或情绪,而并非客观规则,因而形成认同往往带有极强的传染性,是一种由相似情感所凝结的认同。这种不需要个体直接接触的情感共同体,构成了风险感知得以无所不在地产生和分配的基础条件。但是,这类基于情感形成的认同通常都带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和脆弱性。

在这种由感性认同构成的信息交互环境中,共鸣成为分体与其他对象进行沟通和互动的主要方式。然而,正如韩炳哲所述:“数字化的全联网和全交际并未使人们更容易遇见他者,相反,它恰恰更便于人们从陌生者和他者身边经过,无视他们的存在,寻找到同者、志同道合者,从而导致我们的经验视野日渐狭窄。”其原因在于,在刚性规则缺失的网络空间,顺从内心是分体实现自我认同的本能选择,继而在提高交流效率、体验和规避冲突的驱使下,个体倾向于积极与意见相似的同者建立联系。如此这般,风险信号的放大或弱化,本质上演变为一种如回音室般的封闭空间。具体表现为,分体往往倾向于对与自己亲身体验相关的风险信息投以较高的关注,且更乐于接受符合自身认知的风险信号,并在这种情感性认同的共鸣互动中,强化对该风险信息的感知。

以“饭圈文化”为例。在一些饭圈乱象中,粉丝们为了维护偶像形象,对其他对象采取攻击、抹黑甚至举报、抵制等不理智行为。粉丝和其他群体之所以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原因之一在于不同群体内部风险感知的不同。在偶像身上寄托情感并维护其公众形象是粉丝的主要追求,一旦感知到有损偶像的风险信息,他们会立刻做出集体应对。个体往往认为“我的粉丝朋友都会对这件事发声,大家都很激动,我不可以置身事外”。由于网络共同体大多基于情感认同或趣缘关系结成,在其中很难找到“他者”,风险感知在不同群体内部只能以回音室的方式扩散并强化。在信息和氛围的催化下,群体成员极易进入精神兴奋的状态,随着情绪感染和积累,群体行为随之爆发。总之,身处封闭的风险感知空间,个体对风险信息的感受趋向同质化。“志同道合”的人们聚集一堂,围绕共同关注的风险话题发表观点,这种交流往往只能听到相似的观点而鲜有不同的意见,只能“同频共振”而不能“和而不同”。持有不同风险感知的人往往选择回避或沉默,从而形成同者的“集体狂欢”、异者的“沉默螺旋”。其结果是,类似的风险感受被不断强化,甚至走向极端,其中蕴含的非理性的风险认知与判断也得以滋长。尤其在推荐算法的支配下,人们接触到的风险信号越来越趋于定制化,如此一来,人们听到的往往只是自己的“回音”,看到的常常只是自己的“倒影”,最终导致我们离真实世界的原貌愈发遥远。

(三)从联结到捆绑:风险分配的垄断化

数字时代,平台是个体开展劳动、消费和社会交往的主要媒介。作为基于互联网形成的新经济形式和资源整合方式,平台把数字化作为一种全新的组织手段,这也印证了卡斯特的预言:在网络社会,“社会、空间与时间的物质基础正在转化,并环绕着流动空间和无时间之时间而组织起来。”数字化意味着精确、标准和清晰,在平台劳动中,数字化表现为数字平台会对员工的工作时间、流程和行为进行近乎透明的监控。以外卖骑手为例,他们所接的每一单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否则就会受到顾客投诉或平台处罚。数字化对时间精确性的要求展现出它对人的暴政,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的平台成为其帮凶。与过去由人管理经营的公司不同,平台的非人化特征更为明显:工作安排由平台下达,工作流程由平台操纵,工作奖惩由平台评判,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所能求助的也只有冰冷的平台。

在上述过程中,平台既是泛在化风险的生产者也是分配者,而它自身却是不含人性的数字程序集合。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服务或商品,但当实际服务或商品不达标时,他们首先会在平台上投诉,平台再对服务或商品提供者、输送者进行相应惩罚,如各方还存在异议,那么可以继续申诉。然而,在此风险分配过程中,平台始终处于隐身状态,仅仅作为风险分配枢纽存在。服务或商品提供者、输送者和消费者被平台联结在一起,成为可能受到波及的风险承担者。

在消费市场方面,平台经济的垄断性源于它们对用户数据的最大化攫取。数据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任何平台都可以通过程序设计获得它们所需要的用户数据。数据规模越大,数据联结所产生的价值和作用就越大;数据库越完善,算法所能计算出的结果就越精确。在这一层面,数据本身的边际效用不会随着使用、消耗而降低,甚至会因为反复地收集和使用而增加。因此,数字经济的技术基础决定了互联网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性,即它们需要不断地攫取用户数据,吞并和整合其他企业的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持续不断地进行算法升级,才能使自身不被数字市场淘汰,但也由此引发了诸如用户信息过度采集、行业恶意竞争和吞并现象加剧、数据浪费和腐烂等多种问题。除数字化企业本身拥有的天然垄断性外,消费者也对这一现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消费者期待数字平台具有全部包揽的资源和功能,并通过拼单、免费、折扣、转发等方式主动卷入各种营销热点,这也刺激了互联网企业进一步垄断的动机。

对垄断性数字企业的潜在依赖和汇聚,导致个体更深地与数字平台绑定在一起,这样既使每个个体都成为风险的潜在承担者,也使平台垄断了风险的分配权。首先,在数字经济市场上,数字企业的加速垄断,让个体对同类数字平台的选择变得越来越少,个体只能使用为数不多的、能够极大满足需求的平台,并接受这些平台日益严苛的信息剥夺和不合理的管理制度。其次,个体对数字平台的使用,需要个体与平台之间进行持续的信息沟通和互动,即个体越是将自身的信息暴露得彻底,平台给予的相关推荐就越精准,个体也就越倾向于使用该平台,从而将自身困于由平台塑造的信息空间,逐渐失去客观的判断力和对新内容的接受力。最后,个体与平台的深度绑定关系,不仅包括作为消费者的互动,也包括作为生产者不断地为平台发展和算法升级贡献自身的信息。这种产消合一的身份,意味着个体不仅要承担消费风险,亦需要承担生产风险。一旦平台运行出现了问题,对个体乃至社会产生的冲击将是全方位的,这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四、探索数字社会风险新形态的中国之治

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抓手,而维护国家数字安全也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将“筑牢可信可控的数字安全屏障”列为强化数字中国的“两大关键能力”之一。在万物皆数的时代,以数据、算法、算力为形式的数智要素全面嵌入现代化场景,不断催生形态各异的社会新风险,对深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成了严重挑战,我们急切需要对各类新形态风险进行精准辨识、准确预判和前瞻施策,为化解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梗阻风险、建构自主自强的中国式现代化格局提供强大智识支撑。因此,我们需要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语境中拓展风险治理的传统界限,遵循个体化和群体化逻辑交织、数字拟态风险和传统真实风险叠加转化的思路,在适应数字化生存的同时提升数字社会风险的治理韧性。

(一)用“公共责任伦理”激活分体的社会主体性,整合碎裂多变的数字拟态风险源

当我们以个体作为观察数字社会风险的基本单位,那么个体的存在形态就是探索风险治理路径的关键要素。事实上,人与己、群与己的关系,始终是现代性讨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不同于诞生在界限分明的特定空间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个体,德勒兹所谓的“分体”——这一数字时代全新的个体存在形式——能够打破时空界限,拥有极强的流动性和多变性。分体的存在形式意味着数字社会中的自我可以被分割和重组,其边界也是模糊和彼此渗透的。

个体向分体的转变,带来了自我存在空间的扩展。数字化的分体能够不断穿梭于现实环境和拟态环境,并与发生在不同时空中的风险信息相遇,从而使个体的风险感知泛在化。因此,身处网络空间的个体之分体在接触到风险情境或风险信息时,要始终保持对于网络媒介特性的清醒认知,即网络信息一般都带有引诱注意力、获取流量的潜在目的,事件真相与事件热度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风险信息也是如此。面对纷繁复杂的风险信息环境,个体想要洞悉风险的真相,就需要提升自身在媒介空间的责任伦理,提高自身对风险内容的辨别筛选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拟态风险源的酝酿、滋长。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回溯风险信息源、查阅相关开源资料、关注权威媒体的报道等方式,尽可能还原不确定性信息或风险事件的原初面貌,避免卷入风险信息旋涡,防止自身产生不必要甚至是过度的风险感知。另一方面,为了准确预警和快速处置风险信息,政府部门、权威机构应及时发布真实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切议题,提供多元交叉信息源,增加公众获悉权威信息的渠道。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通过制造虚假信息博取眼球、获取流量的行为,避免网络空间不实杂音扰乱分体的风险感知,制造公众焦虑。

对自我进行分割和重组是分体的重要特征,数字时代的个体能够以角色和身份多样的分体形式出现在不同时空之中。然而,尽管分体的存在形式多样且多变,但每一种角色和身份都有与之对应的地位、立场和社会关系,由此导致分体对风险信息的接收、解读和传递通常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极易在风险信号的传播和分配过程中,出现误判和误传。此外,当五花八门的分体被重新整合为主体时,往往又会造成个体自我认知的失调,带来个体无法顺利完成线上线下身份转换的新风险。

面对这些可能随时发生的风险,当务之急是做好个体线上和线下角色的整合与区分。在以弱连接为主的网络交往空间,政府若要迅速整合个体之分体的多种角色,引导他们对风险信息做出客观评估,就必须充分利用他们多样化的身份,尽可能全面地从不同渠道发布关键信息,使多样的分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实现对风险内容的系统判断。因此,一方面,要引导个体筛选网络互动对象和信息源,多关注官方媒体以及能够辩证看待风险事件的网络博主,借助这些弱连接关系,及时整合风险信息并对自身的风险感知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个体要增强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公共参与能力、融入社区公共角色,建立起稳固可感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除了在线上挑选高质量的交往对象,形成健康友好的线上社交圈,个体也要积极进行线下社交和公共参与,参加诸如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社区慈善等活动,通过可接触、有温度的沟通互动,与他人建立良性关系,使人际交往实现从“键对键”到“面对面”再到“心连心”的跃迁,减少因不断穿梭于虚拟和现实环境而带来的风险感知的不确定性。

(二)以“反身性他者意识”助力风险精准感知,抑制同者共振的风险极化

在由同者构成的数字环境中,分体接触到的风险信息,通常都是自身感兴趣的内容。而当身处不同数字空间的分体对这些信息进行解读和思考时,获得的风险感知总是其所在群体的共同体验。这种情绪上的共鸣,在提高个体对风险内容信任度的同时,也不断刺激个体成为风险放大效应中的积极传播者。原本由多元主体共同评估风险信息,一同完成风险信号放大或弱化的风险感知分配,逐渐演变为徘徊在回音室之内,反复激荡的风险体验。这一过程极易导致群体共振和极化,诱发大量不理智、不合规的网络行动。

若要破除同质情绪聚集的封闭效应,首先,需要在个体层面重建他者意识。所谓他者,是指那些无法被主体同化、占有或控制的因素,因而具有根本的异质性和外部性。这种特质的存在无疑会给主体带来不适和阵痛,而重建他者意识就意味着个体在与其他个体及其分体开展交流互动时,要秉持客观、包容、开放心态,积极接受来自他者的不同观点和视角。遇到风险事件或信息,个体要从多方立场和视角展开反身性思考,而不是仅仅沉迷于由同者创造的同质化风险感知之中。其次,在这种极具感性色彩的情感共同体中,“意见领袖”往往是特定网络空间观点和表达同质化的重要牵引因素,也是自媒体时代实现隐形社会控制的关键杠杆。因此,在风险感知的传播、分配、放大中,“意见领袖”通常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面对不确定的风险信息,不要为了获得流量而不负责任地传播。同时,相关部门要注重培养、引领具备反身性他者意识的“意见领袖”,使他们穿透到各类圈层之中,及时发布可信度较高的风险信息,并在风险传播的过程中,通过理智客观的言论影响更多的关注者,抑制社会风险的无序扩散。最后,政府部门既要构建信息传递的畅通渠道,完善信息透明的制度机制,也要营造宽松、自由、包容的信息传播环境,保障所有公民享有客观、及时、准确的各类信息知情权利,提升个体面临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时的反身性思考能力。

(三)以“多元协商共治”厚植风险沟通理性,化解平台捆绑散众的风险分配垄断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应用,催生出一大批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数字平台企业。平台属性不同于以往的企业,它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市场、科层或网络的独特类型的治理机制。数字时代,当人们脱离传统的存在方式,被网络空间解构为多样化、离散化、隐秘化的分体,将劳动、生产和消费融于一身的数字平台既是个体融入社会的技术装置,也是数字社会风险扩散的重要场域。

在劳动生产方面,作为受平台支配的劳动者,他们所依赖和生存的工作场所,本质上只是一套虚拟的数据规则和算法系统,劳动者大多遵从一种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即分散的个体(即“散众”)单独接受平台分配的任务,很少能够与自己的同事沟通合作。这就导致他们面对平台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时,很难通过群体力量和集体行动与平台交涉、商讨并表达利益诉求。因此,平台劳动者可以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建立线上工会和议事组织,通过在线互助协商、提升沟通理性,揭露自身行业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和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与平台协商,避免因平台运作不当使“散众”深陷泛在风险的影响。此外,相关部门也要对不同类型平台劳动者的工作、保障状况进行详细考察,有针对性地出台保护“散众”劳动权益的政策法规。

在消费市场方面,平台与消费者深度绑定,在数据、算法的天然垄断性和消费者对数字产品的全功能需求的助推下,进一步强化了平台对消费者的覆盖和支配地位,使得几乎所有消费者难逃风险的波及。在数字行业垄断现象的相关研究中,单独或交互利用数据、算法是数字企业实现垄断的主要方式。要想破除这一垄断现象,形成健康、公平、可持续的数字市场环境,减少风险的滋生蔓延,首先,平台企业应该主动破除数据壁垒,推动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主动开放和共享。其次,政府也应当加强对数字垄断现象的监管和治理,及时出台反垄断和维护数字公平的相关政策,推动数字市场健康运行。此外,鉴于数字技术应用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相关企业的常态化监管也应引入第三方专门机构,对数字企业开展独立、客观、高水平的评估和审查。唯如此,我们才能消除数字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向个体分配风险的“总阀门”作用,弱化其向社会放大风险的“催化剂”作用,有效遏制风险涟漪效应的成形和扩散。

结语

从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到明确“加快增强网络空间安全防御能力”,再到强调“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习近平总书记的引领推动下,我国数字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的陆续出台,我国维护国家数据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保障持续健全,探索从制度设计层面有效应对数字社会的新形态风险。我们面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形势、新挑战,需要更加注意的是,数字社会风险复杂多变,多是来自拟态环境中的风险感知,对风险感知的分配正逐渐成为数字时代风险传播、扩散的主要内容。不同于工业时代基于阶层结构而进行的风险分配,数字社会的风险感知分配遵循风险的放大模型,其分配是多变的、无中心的、无定式的。身处其中的人不仅是风险信号的感知者、接受者,也是生产者、传播者,风险的产生和分配也因此变得更加不确定。整体化的结构视野、个体化的行动观照是透视这些风险的重要视角,或可为探索新形态风险的中国之治提供由宏入微、见微知著的路径。

〔本文注释内容略〕

刘威,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1300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5年第4期P33—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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