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体”是社会治理组织的韧性载体。“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基于计算机语言、程序和编码的“数据—算法—平台”技术性制度支撑,以重塑要素关系、组织架构、运作流程、空间场域及其效能强度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形态。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态,在其应用过程中机遇与风险共存。如何从国家战略高度,统筹推进数字化的安全可信与可持续发展,在激发创新活力与筑牢伦理底线之间构建动态平衡机制,保障多元主体的数字权益并厘清责任分配,以增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社会治理共同体技术基础设施的“物感”活力和人居社会需求的“人感”韧性,是一个亟待理论论证和思想辩护的学术议题。在厘清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问题论域、概念释意及其时代驱动的基础上,遵循数字化治理、治理化数字和数实相融化的运行逻辑,可以从“技术—价值—场景”三个维度,系统性增强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迈向新征程的理论自觉。
“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与“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作为党的二十大关于“中国式现代化”顶层规划的两大互为支撑、互为叠加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刻揭示了数字强国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关联,科学阐明了数字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韧性的核心要义和战略支撑,充分呈现了我国实施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战略的全党共识和全民任务。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形态将发生变化,共同体空间也将被重新定义。除了传统物理空间,如社区、街道、学校、企业、书场剧院等,未来社会治理共同体还会存在于虚拟空间、数字空间。由“互联网+”到“数据要素×”进阶跃升的数字技术,以超越人们想象的广度、深度、速度和力度,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关系,重塑着社会治理共同体要素结构、组织架构、运作流程、空间场域及其令效能倍增的数字化形态。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基于计算机语言、程序和编码的“数据—算法—平台”技术性制度支撑,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带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据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谁能把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经济发展机遇,谁就把准了时代脉搏。”“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从国家数字化战略高度,把脉“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发展意蕴和战略定位,指出,需要“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才能形成既彰显中国特色优势又融合世界发展大势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自主知识体系。数字化作为一种既承担工具功能,又承担规范准则,还承担目的价值的新质变量,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影响,并不只有机遇红利,也存有扩散中立性信息、让渡个体隐私权、“去中心化”或挑战公共权威的风险隐患,还不时挟裹着各类“黑天鹅”“灰犀牛”意外。“人工智能技术在‘克服’人的不完满的同时又暴露了人的新的不完满,既贬损了人之为人的尊严,也使人对未来充满忧患。人工智能技术越是想要帮助人拥有和赢得‘未来’,人就越会在获得某种帮助的同时失去某种能力,甚至失去‘未来’。”数字技术不再是人类实体生活世界之外的添加物,由数据、算法和平台等构建起来的符号化、象征化的数码文化已然从辅助的工具中介变成了人类解释世界、改造世界的认知体系、思维习惯和价值诉求,重构着人类生存方式和发展方式的数码物的“物质性”基础。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统筹推进数字化的安全可信与可持续发展,在激发创新活力与筑牢伦理底线之间构建动态平衡机制,保障多元主体的数字权益并厘清责任分配,从而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协同效能与抗风险韧性,已成为亟待突破的理论命题与实践课题。那么,如何理性审视和积极应对基于数字技术的数字化功能局域、应用偏差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带来的包括文化、安全和权利等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把脉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历史方位及其时代驱动?如何正确释意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公共属性?如何遵循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逻辑以增强数字化创新能力?当下学界的研究较为散落,尚未形成、取得指导和支撑相关论题的知识性架构和标志性成果。基于此,本文尝试围绕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问题论域、概念释意及其时代驱动基础,构建数字化治理、治理化数字和数实相融化的“三化”运行逻辑,以求从“技术—价值—场景”三个维度,系统性增强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迈向发展新征程的理论自觉。
一、问题论域的多维审视
发现问题是课题研究的起点,审视问题是确立问题论域并赋予其经验现象、价值意蕴以及意义分析的研究范式。有关对象的研究,人们总是在对其前置问题的审视中进行,区别仅仅在于这个前置问题究竟是什么、人们怎么看。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了解和观察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断面”和“切片”,以及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本质上是一种关于民众个体与国家、政府、社会、企业之间基于某种价值认同、行为规则和目标诉求等,自觉或自发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关系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当前,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关系已不是土地、资本等生产资料,而是平台、数据、场景、流量。与过往的传统生产关系相较,数字经济全新生产关系蕴含着以信任、共存、共享等“软价值经济学”为底线的国家、政府、社会、民众个体之间协同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逻辑。“数据—算法—平台”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核心要素,不仅改变了传统社会治理共同体模式,也延伸了社会治理共同体超越物理时空、连接任意场域的真实世界。在数字化范式中,数据作为基础生产要素,通过算法机制实现价值萃取,并依托平台架构完成场景化应用,三者构成相互赋能的数字生产力系统。以大数据、云算力、云平台为支撑的“数实融合”场景不断重塑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化新形态。然而,数字化作为人类在互联网时代陷入“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的一种破局之法,在释放巨大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的同时,带来的风险挑战也逐渐显露。一是数字技术不足和数字霸权双重挤压,限制了人类对未来数实融合世界的畅想;二是因个体对数字技术沉溺或疏离的感知失调,导致数实融合中的身份整合困境,由此诱发身份认同危机及具身认知紊乱等衍生问题;三是数字资产泡沫化的治理风险;四是应该如何监管去中心化数据平台以规避个体、国家和社会安全风险;等等。诸如此类的复杂问题,驱动我们必须以多维审视的学术眼光去寻找和建构打开课题研究的方法论系统。
遵循数字哲学第一性原理,坚持以哲学思维研究“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首先,需主动追问“谁是数字的策源地、受惠者”,“数字和实体(城市、社会、企业、家庭等)如何深度融合”,“如何处理应用数字中数据主权、数据流动与个人数据权利的发展与安全、公平和效率”等向“数”向“善”问题。而后,动态地形成“人与数字的关系”,即考量社会数字需求和数字供给之间矛盾运动状态的数字生产力;围绕数字建构“人与人的关系”,即建构数字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数字要素配置方式及其收益分配方式运行层次的数字生产关系;把握数字生产力与数字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诚如Noortje Marres所指出的,“为什么我们今天要谈数字化?值得思考的是,当社会生活网络化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当文化转移到网络上并虚拟化的时候,反而引发了更多的担忧:数字产业对社会安排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随着数字技术越来越多地嵌入社会基础设施和社会实践中,大量关于社会生活的信息被数字技术挖掘,使分析技术的应用及新的反馈形式成为可能”。这种向“数”而行、向“善”而治的价值之问,是对人们究竟可以用数字技术做什么,应用数字技术终究会给人们带来什么,如何驾驭数字、用好数据的数字主体性的理论反思。在数字时代守正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群众路线,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第一性原理,通过强化数字主体性重塑实现路径。数字生产力与数字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蕴含着数字服务人民、数字组织人民、数字激发人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积极性、能动性和主体性,以正确处理个体与政府、社区(街、村)的结构性利益关系。
遵循新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论域,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需要嵌入或依托已有社会关系、时空结构、实践惯例以及基础设施才能得以实现。基于合理的认知、行政、文化以及功能关系,再审视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机遇与挑战,才具有逻辑合理性。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及数字孪生、虚拟现实等作为元宇宙虚实融合的基础技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时空制约,进一步增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活动的广泛性、充分性、全域性,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服务拓宽了时空范围。首先,空间上扩充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论域。数字化服务的实时互联,快速地重塑着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实融合的水平空间和垂直空间,前者优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物质资源—人员流动”等分布结构,后者优化社会治理共同体“服务对象—情感沟通”等功能层级,形成兼具效率与公平的空间资源治理模式。在数字技术支撑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正经历着与传统时代完全不同的数实融合空间结构变革。如何更好地理解这些变革背后的机理,为数字化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仍是学界需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课题。其次,时间上增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流量效能。相较土地、能源、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算法—平台”的可复制、非消耗、边际成本接近于零等特性,打破了自然资源供给的有限性,极大推动了技术、物质、人才与资金的流动,从而倍增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建共治共享效应。因此,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建构横向联结、归集与共享的公共数据库,建立保障联动的算力机制,让“数据—算法—平台”的流动激发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源头活水,成为需要理论与实践双向奔赴的底座工程。简言之,数字技术在时空结构中是作为一种要素结构和运行模式的新变量,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迭代升级的。
遵循一般分析框架,相较于传统社会治理共同体,从国家数字化战略高度,开展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分析,拟重点考虑如下三大论域。一是研究范畴从线下实景治理扩展到线上数字治理,即从现实社会治理共同体扩展为基于更大规模、更强数据处理能力,或者说数字化转型场域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二是研究问题从行政治理的体制机制问题转向线上数字治理对线下实景治理的赋能以及挑战。科学驾驭数字技术新引擎,遵循算法算力规律,关切数据攸关者利益,合理规避数字技术的功能局域及其应用偏差导致的数字化进程中“数字鸿沟”“数据割据”“平台欺凌”等诸多潜在和现实风险,需反思和强化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平台“居住”市民生活需求的“感知”韧性研究。三是研究目的从维系实体社会秩序转向更加关注数实深度融合秩序,既抓住数字化带来的机遇红利,又正视并积极解决新的风险挑战,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力与韧性。这三个层面联动分析框架的学理价值,在于突破将“数字化”简化为“数据—算法—平台”技术流程的认知局限,深度解构其背后的应用规律、治理逻辑与价值取向。通过协同驱动数字化的技术逻辑、价值逻辑与数实融合逻辑,以“数据为民”筑牢价值根基、以“数据公共性”重构组织范式、以“数实融合”创新应用场景,并在安全性、可信度、驱动力及共享性保障机制支撑下,推动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向高阶形态演进。
二、“数字”释意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知基础
“概念释意”是一切理论研究的文化认知基础和实践底层逻辑。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需要被正确释意,从而建立起确保“数字不只是新工具,更是新机制、新范式”制度。当这种制度得以建立时,我们才能说社会治理共同体迈入数字时代。目前,有关“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乡村”“数字企业”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成学界焦点议题。然而,这些关于“数字+”的应用及其治理架构和具体政策的讨论,需要建立在数字本身是什么、数字的属性是什么被充分认识的基础之上。只有充分释意数字概念及其功能属性,才能使孤立、偶然、碎片化的数据观察获得普遍性的推广意义,才能精准挖掘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赋能、创新和超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动能和新机制。笔者试图通过考察和辨析“数字”“作为数字技术的数字”“作为数据算法的数字”“作为平台化网络的数字”“作为公共产品的数字”等,来夯实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压舱石”。
何谓“数字”?正如艾斯纳所说:“单词不光有字面意思,还有言外之意。通常后者较大地影响了人们的思考方式。”“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数字”不是我们日常理解的“阿拉伯数字”,而是基于计算机语言、程序和编码的以“数据—算法—平台”技术性支撑为基础的数字文化,其蕴含着事实性数字、概念性数字、程序性数字之间的协同奔赴,贯穿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结构、平台载体、组织流程、运行机制、效能强度和边界拓展各环节,全方位、深层次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政治、文化、社会、效能等的“大观念”“大理念”“大思想”。“事实性数字”作为对经验事实的算力统计,蕴藏着数字的采集存储及其业务流动,与“供应”“知道”“记忆”相联系。“概念性数字”作为结构化的数字形式,包含数字的分类、通则、理论和模型,与“理解”“探究”“解释力”相联系。“程序性数字”作为“如何做”的数字,与“方法”“流通”“应用”相联系。事实性数字、概念性数字、程序性数字之间通过多维耦合机制,构建起具有自组织特性的数字治理生态系统,形成驱动共同体演进的底层逻辑。据此,我们至少可以从技术、数据算法、平台化和公共产品等多层级释意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的内涵。
作为一种技术的“数字”,重在构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物的基础设施,泛指包括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迭代创新中的信息网络和信息技术。相对于传统工业经济解放人的体力的技术创新,数字时代以解放人的脑力为旨趣的数字化技术,打破了过去人和物、人和自然、人和自我之间接点多、效率低的平面连接,建立起点对点、端对端、立体的、折叠的、更直接的交互式架构,形成了便于集成化处理、抗干扰能力强、精度高、功能多、智能化、操作方便快捷、通用性强等应用优势的数字公共性,极大地扩展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空间、新要素、新增长。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要素,数字技术通过重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配置范式、组织运行逻辑与决策交互模式,正在催生治理形态的范式转换。这要求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立的数字化发展战略,以“技术—制度—组织”三维协同创新,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向数据驱动、智能协同、精准高效的新形态演进。
作为一种数据算法的“数字”,重在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化活动,即通过数据、算法、算力等信息态推荐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据财富储存能力。农业文明以尊重动植物繁殖生长规律来创造财富,工业文明用各种物理化学方法加工自然资源来创造财富,数字文明则以数据、算法、算力等信息态数字化方法支配和控制财富创造过程。在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数据算法不再是简单的信息,而是一种重要的共同体要素和核心引擎。凭借算法算力人们可以快速地分类个体的利益喜好与行为习惯,进而创造并维持人际交流方式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信息基底。例如,数据算法机制通过识别读者阅读习惯推送他们内心深处癖好的读物,即AI推送的数字公共产品。这套数据算法推荐机制的精髓在于自动平衡阅读资源的分布和流量,让每个人都看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筑牢遵循人性逻辑、满足个性化需求的阅读共同体。作为技术文明的核心表征,数据要素的指数级增长与计算能力的超线性突破,在人类文明迭代进程中构成了具有范式革命意义的共生性驱动力,其耦合机制深刻重塑着社会演化的基础框架。人类的数据处理能力历经了草绳石头、算棍算盘、20世纪40年代数字电子算法革命、芯片时代的算法载体、全民信息时代的PC(个人电脑)到21世纪的云计算技术的历史演进。数字化浪潮下,数据算法、数据中心和通信网络已经成为水、电一样的公共基础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过去100年来,指数增长一直在推动信息产业的发展,摩尔定律预测每18个月就会翻一番。”以色列未来学家尤瓦尔·赫拉利在他的《未来简史:从智人到神人》中把数据主义总结为:“数据的流动量已经大到非人所能处理,人类无法再将数据转化为信息,更不用说转化成知识或智能。于是,处理数据的工作应该交给能力远超人类大脑的电子算法。”就人类社会治理而言,数据算力已从技术维度上升为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结构、运行流程、效能文化体验的全过程重塑。2014年“大数据”首次被写入中国政府工作报告,大数据产业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这不仅仅是一种数字技术上的转变,还是一个把整个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模式和价值链数字化的过程,决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的速度、高度和效度。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新要素、新机制,大数据应用具有非竞争性、无限供给性、易复制性、边际成本低下性等特点。数据算法保真是建设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充分必要条件。充分释放数据算法的要素价值,不仅能够提高其他共同体要素效用,比如不同主体、资本、地域之间的合作共赢和责任担当,更改变重组着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即通过平台化的方式加速公共数据资源重组、场景应用,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活力和韧性。
作为一种平台化的“数字”,旨在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要素结构、组织流程、效能强度的“数据要素×”效益,即平台用户越多,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效用就越大。在数据资源采集、储存、传输数字化过程中,平台化的数字在事实上充当着供给者、分配者与管理者角色,并在特定时空结构中催生出以“大数据+算法”为表达方式、合理配置平台主体间权责利的数字权力生态系统。据此,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不仅改变着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设施、数字财富,而且拓展、变革着个体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空间和组织载体。由硬件、软件、网络等组成的收集、处理和存储数据的技术基础设施,为广大用户提供了可以一起使用的技术接口,即数字平台,呈现出明显的中介性特征。一方面,由于数字平台构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中介节点,积极的平台化网络效应能使其产生正向的反馈循环,提高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网络化号召力、整合度和民众参与度。另一方面,平台化网络使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要素建构、组织流程、效能增强等更具连通性,但每个网络用户在线活动时留下的痕迹数据,并不都会契合某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原初数据蕴含的价值意义,平台化“数字”也可能会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的可持续性产生反作用。因此,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以平台为起点、以内容为载体、以场景为交汇点、以流量为核心价值、以叙事为价值体验”的数字化运行系统。通过对现实世界虚拟时空的数字赋能,把不同的主体、资源、能量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包括平台、平台战略和平台组织的不同层级的系统基础架构和运行规则,以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的渗透效应、赋权效应和聚合效应。平台化组织的“数字”职能是应用技术赋能,实现“一群数据、多元生成、多端传播、多屏共振”的数字公共性功能,以打破传统时空限制,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交往流的快速、高效、有序、精准的流动链接,进而创造规模、时间、经济、目标、需求价值等效应,最终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效能最大化。当然,类型繁多的数字平台、频繁迭代的数字工具,导致数码环境的碎片化和数字生态的公共性稀释,将用户主体困于“信息茧房”,严重影响群众对数字治理的信任度和参与感。例如,一个基层乡村可能需要迎合十几个数字平台,村干部彻底沦为天天打卡、填表的指尖形式主义者。故而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引入数字化治理、治理化数字和数实相融化等概念,才具内涵与外延逻辑的周全性、正当性。
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数字”,为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数据算力。非排他性,是指一些人对数字技术、数据产品、平台化组织的应用,并不影响另一些人同时应用该数字产品并从中获得效用;非竞争性,是指某些人在应用一种数字技术、数据产品、平台化组织时,不能排除其他人应用这一数字产品。“数据要素可以不断在循环中被复用,被拉通,带来多元化的业务扩张,一组数据可以支撑全链条、全场景、全生态链的业务增长,所以我们可以期待它发挥乘数效应”。数据要素多场景复用的公共性,更宜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产品配置,而社会治理共同体机制,则更适宜促进数字技术、数据产品、平台化组织的数字产品资产化、信息化和智能化。2023年,《网络空间信任与安全日内瓦宣言》指出:“数字产品无处不在,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基础。”全球网络空间稳定委员会发出了保护互联网公共核心的倡议。2021年9月10日,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在联合国大会发布的《我们的共同议程》中将互联网称作“全球公益物”。当然,尽管作为数字公共产品的应用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特征,但是全球范围有关数字公共产品的供给却竞争激烈。因为“数字”作为产品,其公共属性的实现受数字基础设施、宽带连接、电脑设备、用户专业知识、深度参与和消费能力等条件制约。不同场景条件下,“数字”既可以成为加强公共产品服务的强大引擎,也可以成为泄露隐私、破坏公共产品服务的可怕武器。数字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决定大国地位,是大国追求地区性领导权与全球性地位的博弈重阵。数字公共产品的供应竞争主要呈现两种情况:一是地域性的数字公共产品供应竞争,二是领域性的数字公共产品供应竞争。不同的数字公共产品供应方拥有不同的比较优势,同时又尝试将自身供应的数字公共产品的范畴予以拓展。在我国,数字公共产品供给的地域性竞争与领域性竞争并存。数字公共产品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保护个人权利和促进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为了塑造数字领导力,党的二十大顺应时代发展大势,从数字技术的基础设施、制度开放和精神主动等方面,全方位、前瞻性地部署了“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的数字强国治理战略。
三、“数字时代”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历史方位
所谓“数字时代”指的不只是数字技术的时代,更蕴含着数字技术如何支配和重塑人们感知方式、信念系统以及生活世界的时代内涵。“放眼世界,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和需要,就是实现从不平衡、不包容、高碳排、高消耗的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型;同时,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兴数字技术,正强劲地推动着经济社会(包括工程)的数字化转型。”遵循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演化规律,是我们研究两大转型的基本出发点。作为AI时代数字化战略与数字化能力的完美结合,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种数字化信念与数字化行动的契合,数字化信念赋予数字化行动以意义,数字化行动践行数字化信念以效能,从而使数字化成为可能和必要。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大致可分为两大逻辑向度:一是回溯历史,寻找需要关注的现实战略问题;二是立足“新时代”,在不确定性世界中增强从依赖于人的感性经验转向依赖于数据资产的能力规训。“新时代”驱动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历史方位的命题,旨在衔接和贯通两种逻辑中守正创新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方法论原则。
伴随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而言,“数字化”已不再是一道战略选择题,更是一幅与时俱进的行动路线图。依据马克思共同体基础理论,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现实共同体类型,是一种基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维系和优化社会秩序和发展活力的组织结构,历经了生存、效率、规模、质量等创新变革的演进过程。纵观人类文明演进历程,与原始农耕、蒸汽动力、电气技术、数字智能等生产力革新阶段相呼应,人类社会治理共同体依次演进出以“血缘型、地域型、行政型、数字型”为主导的,相互支撑、相互涵涉时代语境的四大主导形态体系。这四重治理范式既构成历史纵深中的逻辑递进,又在时空维度上呈现共生交融的复杂面向,深刻揭示了社会治理形态迭代的关键转型节点与内在演进规律。血缘型社会治理共同体诞生于人类文明初期。“共同体这一概念原本指涉的就是传统社会小地方、小规模群体的人群结合形式,并且本身所指向的就是传统社会秩序形成和维系的问题,蕴含着小地方、小规模群体的‘自然之治’之意,内在具有‘基层社会’和‘治理’的含义,因而可以说是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简约表达。”地域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基于血缘基础,凭借某种特殊的“铰合”机制,比如地域毗邻、交通往来、政区建置、人口迁徙、历史渊源以及由之衍生出的社会风尚习惯等,由多种复杂因素构成,其中政区建置与人口迁徙是形成地域型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要素。以政党、政府代表国家意志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型社会治理共同体,诞生于中国应对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挑战的实践过程。“中国的历史逻辑决定了组织政党,由政党动员社会建设现代国家,是中国走向现代国家的基本道路。”可以说,行政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党政组织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行政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等诸多方面凝聚了共识,汇聚了力量,推动了历史进步。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变化对行政型社会治理共同体提出了新挑战。
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应运而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新形态。作为由数字技术支撑所触发的人类社会治理共同体战略变革,其核心不是数字技术,而是创造性地赋能数字技术公正、安全、共享等人文意蕴,从而在数实融合的资源整合和组织变革中重塑要素结构、组织流程、效能强度,以及人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活动和建设的新方法、新路径和新平台。具体而言,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赋能的数字化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搜寻、分析和预测散落、碎片和复杂信息的能力,实现对社会治理问题和民生治理需求的精准识别和实时响应,以满足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转型升级需求;另一方面,凭借数实融合的资源整合和组织变革的数字化,有助于打破社会治理共同体物理空间边界,在数字融合共同体的跨界合作中,拓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时空场域。“数字数据客体构建了我们关于身份认同、具身化、关系、选择和偏好、服务访问以及空间的概念”,整体上说,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根本的价值和战略机遇聚焦于技术应用、需求牵引、实践探索和国家战略部署。围绕数字化的技术—需求—实践—国家战略的逻辑主线,可总结出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四大时代动因。
一是技术驱动,夯实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存在论基础。如果说数学的本质是对现实世界的抽象表达,数学的符号、公式、几何图形是现实世界的模型化表达,建立起现实世界和抽象世界、自然现象和公式模型间的联系,那么数学里面的数字则是现实世界问题的存在论表达。“他在一个由电脑生成的世界里,电脑将这片天地描绘在他的目镜上,将声音送入他的耳机中”,以上也许是对数字世界(元宇宙)的最早描述,即一个由电脑扫描人脑建立起来的、平行于现实的数字虚拟三维空间。数字就是人类以概念方式感知世界的话语表达,是人类实现社会交往和选择生活方式的本体论基础。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数字”具有工具论、主体论和本体论多重意蕴。作为计算工具,“数字”为攴(手持器械的样子),表示数与治事有关。作为主体性价值,“数字”蕴含人驾驭身心、扩展自我能力的软实力,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作为本体论价值,“数”乃万物之本,如《道德经》第四十二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西方从毕达哥拉斯的“万物皆数”“数字是人类的‘宇宙’”,莱布尼茨的“万物可编码”,到美国数学史家克莱因的数学“给予人类勇气和信心,去解决那些一度看上去不可测知的宇宙秘密,去制服那些人类易于感染的致命疾病,去质疑去改善那些人们生活中的政治体系”,都在证明一个历史事实:即人类社会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数字化文明的每一次进步,都是人类对自身生存方式数学化的一次变革,是数字技术引领人类本体的文明变革。以“数据—算法—平台”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人们普遍处于“彼此联结的计算机之间的数字信号交换中”,即可以不经任何中介而与任意一个共同体建立直接联系,这在客观上构筑起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本体形式和存在基座,“人类社会因享受计算技术的红利得以飞速发展”。2023年,国家数据局挂牌成立,更是直接彰显了数据驱动重构组织机构之现实。数字政府变革社会治理方式、数字社会变革社会生活方式、数字经济变革社会生产方式。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构筑了数字政府变革社会治理方式的中介平台和桥梁纽带。
二是感知驱动,增进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需求论价值。依据马克思唯物史观理论,数字化不仅是一种技术物质系统,也是一种微观感知系统,并且从根本上看更是一种宏观感知系统。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质上建立于具有个体感知需求的人的相互交往行动中。假如抽离了微观感知需求的人际交往行动,那么也就抽离了“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源动能和价值目的。数字技术作为数字文明特定发展阶段的历史性产物,其不论以何种形式生成、存在、进化,都不可能消除服务人、彰显人、成就人的人本价值取向,及其文明基因、文明惯性与文明规训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赋予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以感知驱动力和需求价值导向力。数字技术的本体论必须也只能在契合人的感知需求时才能赋予其存在论以价值意义。数字技术驱动向善价值的实现,需要将其应用于一定场景,经过数选、融合、加工等一系列科学处理,才能产生相应的结果与价值。不同的场景、不同的运行方式、不同的算法算力,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与数据价值。感知驱动作为技术驱动的需求论价值,以解决“信不信、值不值、行不行”的民生需求问题,提供“适需服务”,增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居民感知”数字化服务效能为目标。正如法国社会学家吉尔·利波维茨基和让·塞鲁瓦所言:“今天和明天的人类,由于有了手机和电脑,与一切屏幕随时都保持着联系,处于一个网络的中心,这个网络的外沿标记着他日常生活的行为。”我国是一个人口规模巨大、地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必然面临“资源禀赋、地域文化、发展水平”等区域性差异带来的复杂需求问题,而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公共服务数字化的回应与供给、合作与分享,有助于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区域性差异化协同的感知论价值取向。因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主张,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
三是实践驱动,拓展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智慧性源泉。数字技术是人类认知世界、改造世界的工具,数字化表达的则是与人的生存、生活、行动相关的数字技术的高水平应用和多场景实践。就“消费者数据端来看,我们线上人数最多,人均线上上网时长最高,12亿人每天差不多7小时的移动端的上网时长,每天消费者网上时长是80亿小时”,“我们80亿的海量数据,超过了OECD国家每天活跃在线上人数的时长总和,一定是全球产生消费者数据最大的国家”,“我们有全世界最普及的智慧城市建设,有600多个城市都在做智慧城市建设,每天大量地生产城市活动数据,所以我们是全球城市活动数据生产最多的经济体。而且我们的数据基础设施比较好,不仅能够生产数据,而且能够把数据汇聚连通,……作为数据生产大国,海量的数据是让数据发挥作用的重要依托”。在贯彻落实国家数字化战略过程中,基层社会积极探索构建“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实践层出不穷。一方面,通过数字化技术平台的搭建,实现线上社会与线下社会的平行互动,夯实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承接地”,建立更加惠民、更富弹性和韧性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让人民群众的数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持续提升。另一方面,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迭代创新”,不仅是“数据—算法—平台”等数字技术带来的治理效率提升,也在“工具性”“规范性”和“目的性”三重价值一体化中,助推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进程。例如,在多轮疫情防控淬炼中诞生的基层治理“一网格”、统筹调度“一流程”、数据联动“一端口”、政策赋能“一码通”,极大增强了“人在网中走,事在网中办”的数字化应用能力,人民群众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的参与者、见证者和受益者。
四是国家战略驱动,增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举国性力量。国家战略作为一种立足根本、确定方向、谋划长远、带动全局的权威性、理性化、规范化、举国性思维和逻辑,是一种由基础设施、制度政策和经验示范等元素构成的系统性战略;是一种立足长远、科学权威的整体性战略;是一种为实现国家目标而有效运用国家力量、激活治理主体的举国型战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关于数据要素治理体系的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指导效度,见诸于与时俱进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顶层规划和行动导航。从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2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完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要求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到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明确提出数字中国建设要按照“2522”的整体框架进行布局等聚焦于国家战略层面的过程性、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和战略部署,把“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进网络强国建设,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作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充分彰显出伴随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文化、治理等领域的广泛应用与高速迭代,生成、分配、流通和消费,家庭、社区、城市和社会公共事业全面迈向数智化。从国家数字化战略高度,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就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完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等进行的谋划,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注入了举国性力量。国家战略驱动有助于形成以政治动员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群众路线,以任务导向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党政企群协同,以府际沟通和部门合作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地域府际协同,以结果导向为特征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政策工具选择与举措转化。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当今时代,数字技术作为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加强人工智能同社会治理的结合,开发适用于政府服务和决策的人工智能系统”,“运用人工智能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简言之,国家战略驱动有效实现了政治动员、信息传播、区域协调、公共事务担责和公共服务能力供给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一体化集成。
综上所述,技术驱动、感知驱动、实践驱动和国家战略驱动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的内在发展逻辑:数字技术的进步是基础、社会发展的需求是动能、人民群众的实践是智慧、党和政府的高位决策是政治保障。尊重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发展规律,建构“四大驱动”联动机制已成为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速度和质量的关键因素。诚然,作为一项既承担工具性功能,又承担符号性功能,还承担价值性功能的长期、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路上依然存在数字认知障碍,数字能力不足和数字研究层次不深、综合程度不高等重重困难,这也是驱动我们研究本课题问题论域的动力源。
四、“三化”协同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逻辑
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新形态,其运行逻辑是在数字化实践进程中不断演化和协同创新的结构性动态过程。作为国家战略的制度安排,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蕴含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构想,即充分吸纳和科学建构由数字技术支持的“数据—算法—平台”体系,建构一整套尊重群众、数实融合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介平台和运作模式的规范体系,以增强数据组织力、数据号召力、数据执行力,形成自下而上、协同合作、公民自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新格局。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作为国家战略建构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宏大目标的行动路径和组织载体。作为学理命题,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蕴含于社会治理“共同体”与“数字化”概念深度融合中,具有可抽象化、符号化和实体化多重属性。依据经典共同体理论,只有基于共同的关系、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规范、共同的价值而实现的共同治理才能达至善治目的。立足社会实践过程,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遵循“数字化治理”“治理化数字”和“数实相融化”“三化”协同运行逻辑。“数字化治理”重在以数字技术为基、数据要素为本、数字生态为场,通过重构治理要素耦合关系,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向智能协同、精准高效的新形态演进,其本质是通过“技术—制度—组织”的三维联动,实现治理能力的范式跃升;“治理化数字”重在对数字技术本身进行规范和治理,以人民至上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驾驭数字技术的规范性功能;“数实相融化”旨在以数字驱动实体,通过数字技术重构治理模式,实现“数字化”与“共同体”双向奔赴,创新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目的性功能。当下,只有遵循以数字技术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以社会治理共同体驾驭数字技术,以数实相融建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性运行逻辑,方可助推“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由具有方向感的衍生概念升华为具有清晰目标感的行动方案。
数字化治理,作为一种工具性功能,即基于技术的数字化方式使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客体,以及社会治理的流程、结果呈现出可量化、标准化特质,实现社会治理共同体技术基础设施“物感”活力的革命性变革。这一变革逻辑在2008年就引起西方学界的关注。Bryant等在《大数据计算:在商业、科学和社会领域创造革命性突破》中曾围绕大数据计算的动机、技术进步、应用挑战和未来发展等方面作过相关重要阐述,认为“数字传感器、通信、计算和存储的进步创造了大量的数据收集,捕获了对商业、科学、政府和社会有价值的信息”,“对大数据计算的投资会带来重大的短期和长期效益”。同时,“数字技术可以高效推动数字治理,并对数字治理中的可能堵点进行精准定向爆破,大大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效率。”虽然我国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是,由于近年在数字技术方面的进步及大范围应用,国内学者也掀起了“向技术借势”的理论研究高潮。伴随数字技术不断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推动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将成为未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格局中把握战略主动的必然选择。作为数字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技术工具面向,数字化治理的知识边界呈现为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据驱动为动能的数据互通、组织协同、流程再造和系统优化,形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用数据考量”的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作为数字时代的全新治理范式,数字化治理特质聚焦于“数字赋能”。所谓数字赋能,即运用数字技术、数据驱动,搭建起社情民意数字化区块链平台载体,以确保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法规政策制度充分表达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实现复杂问题的应急治理干预、跨领域协同合作、精准滴灌、双向触达和超时空预判。数字赋能社会治理共同体效应具有多维面向:通过数据整合与共享,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服务价值创造;借助数据标准化、自动化和即时性优势,快速捕捉和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需求;以大数据为依据的科学决策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和安全感;数据化平台的跨层级信息集成、业务在线化、数据运营化、全触点数字化,极大延伸了科层组织在不同任务场景中的协调合作空间。所谓“一网通办”“一网统管”“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掌上政府指尖办”“城市大脑”等都是基层社会探索数字化治理的成功经验。数字技术正以不可逆转之势成为驱动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动力,其迭代创新持续重构着治理逻辑与实践范式。
治理化数字,作为一种规范性功能,即以社会治理共同体思维驾驭数字技术、数据算法、平台化网络,以增强人居社会需求“人感”韧性的主体性价值。治理化数字的核心在于构建数据要素政策体系,健全授权确权机制,提升数据质量与安全性。通过有效防范数据应用中的局部性风险和偏差隐患,充分释放数据需求,最大化实现“数据要素×”效应。数字化转型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新质变量,既带有机遇与红利,也带有风险与挑战。数字化治理能否发挥应有作用、达到理想状态,取决于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感知水平和感知能力。数字技术的功能局域与应用偏好,无法全领域覆盖、全过程运行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数字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不平衡、不充分关系中,其无法识别“数字鸿沟”“僵尸数字化”“数字负能”和数字弱势群体,进而导致遮蔽人的主体性的“数字形式主义”、数据安全、数据垄断、虚假信息和网络隐私等问题显现。西方数字文明起源论就是一种解蔽人的主体性的学说。古希腊数学家毕达哥拉斯提出万物的本原是“数”,一切事物的性质,包括人的主体性都可以归结为数的规定性。后续的西方数字科技文明发展史基本延续了这种思路。但是,直到西方现代科技高歌猛进才动摇了宗教对世俗生活的统治力,“人的主体性危机”成为西方社会现代性危机的硬核本质。“现代技术让现代人如其所是地呈现出来,但与古代技术相比,它又多了一种促逼性质。在现代技术的促逼下,现代人陷入了成为订造中的资源和人生意义被消解的主体困境中。”从而,面临数字技术应用结果与人类对数字技术美好愿景的落差,有人借用理论力量发出了“我是人,不是算法”的呐喊;有人通过对数字技术的实践反思得出了“数据化”不等于“美好生活”的结论;有人从沉溺于网络生活造成的身心失序中自拔,走进健身房,开启了肉身的再社会化;……事实上,凡此种种都是人们对数字化治理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哲学反思,本质上都彰显了数字技术发展的人性目的论的终极价值诉求。据此,培育和提升主体人摆脱、规避数字霸权性、虚假性、依赖性及其隐私风险,成了社会治理共同体驾驭数字、数据、算法,以及变革平台化组织的紧迫使命。遵循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要“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现代化水平。治理数字化的行为边界表现为:以尊重人的尊严和权益、人的需求和体验、人的情感和认知为数字化转型的公平、安全、共享原则,对数字技术、数据算力、平台运作进行规范治理,以锚定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数字基础设施、明确数据主体身份、保障数据流动有序、增强数据安全系数、扩大数据应用场景的目标设定和价值诉求。数据流动是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基础。流动性作为数据与生俱来的根本属性,既是决定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增强数据安全、扩大数据应用的保障机理。治理化数字的动能来源于数据资源的流动性,适度超前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据库之间横向联结,在守正保密性质和经济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公共数据库、行业数据库和社会数据库“三库合一”的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是畅通数据信息流动“大动脉”的底座。数据安全是保障数据价值的前提,也是贯穿数源、平台、市场等治理数字化全过程的国家底线和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数据安全被正式纳入国家安全战略体系,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数字时代国家主权维护与公民权益保障的双重治理范式。构建安全管理、安全运营、安全监管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化发展,加大数据安全人才培养,才能高质量助推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数据应用是拓宽数据价值和检验数据安全的数实孪生场景。数据赋能的终极目标是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多元主体、复合客体、组织流程、时空场域和行为动作等数据化,形成成倍增长社会治理共同体效能的数实孪生场景。数据价值和数据安全在数据应用层面的体现主要有两个维度:其一,由数据价值和数据安全直接催生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如上海市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浙江省的“最多跑一次”、北京市的“接诉即办”、江苏省的“不见面审批”等,都是基层数据应用的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其中,上海市的“一网通办”经验更是作为经典案例被写入《2020联合国电子政务调查报告》。其二,由数据赋能的公共服务型社会治理共同体。如数字就业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差异化、个性化的灵活就业机会;数字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租房平台、售车平台、网约车平台等为日常生活提供了管用实用、市民爱用的数字智慧应用场景。
数实相融化,作为一种目的性场景功能,泛指数字化向非数字的实体应用渗透和重塑,架构更具规模的数实融合“区块链”,以融合“平台—政治—社会”关系,拓展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物感”活力和“人感”韧性的活动空间。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系统,采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在确保数据透明度、不变性的同时增强了人的安全性,为数实相融化的载体、模式和公共空间提供了基础结构和技术性制度选择。数字技术与人的全面发展“协同进化”奠定了数实相融化的哲学基础,开放思维和创新精神建构了数实相融化的社会心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筑牢了数实相融化的政治保障。任何抛弃或偏离“人的全面发展”“开放思维和创新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数实融合终将失去长期主义的生命力。西方数字资本主义的“数实融合”带来了更多的失业、贫困、不公平,甚至是肉体消灭和文明毁灭。在我国数字技术向各社会领域渗透的过程中,也部分出现了“逆融合”倾向,导致这种“逆融合”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数字技术功能局域的复杂性、不透明性、不可预见性等因素,如人工智能进化技术路线上的“暗箱效应”;也有数字技术的主体应用偏好或行为失误等缘由,例如“数字形式主义”“数字霸凌主义”。从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角度理解,“数实相融化”主要蕴含数实支撑性融合、数实资产性融合和数实整体性融合三大层面:即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和非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支撑性融合应用;数据算力和非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资产性融合应用;数字化各要素,包括互联网、5G、云计算、数据资源、数字人才等和非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性融合应用。支撑性融合、资产性融合和整体性融合,打造出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实相融化”的全新生态系统,使得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不再只存在于虚拟空间之中,而是各类治理新场景、新机制和新规则的重塑和再造。
五、结 论
“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共同体数字化转型实践中的理论模型和方法工具,为建构“数实融合”“效能倍增”“开放共赢”的数字生态系统打开了希望与可能的空间;作为一种国家战略框架,为创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谋划了动能、优势和行动的连接场景;作为数字时代的伟大创造,在人类社会治理共同体发展史上具有标识性意义。一方面,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数字技术应用的场景阵地,若不主动高水平多场景应用数字技术,就将落后于科技发展,落后于时代发展;另一方面,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为价值理念、社会规范和以利益分配为人文底色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若不主动高水平多场景驾驭数字技术,将失去数字话语主导权和数字治理制高点。加快建设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既合乎我国数字经济规模、数字支付市场和网民用户数量庞大的数码国情,其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也必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得到进一步验证和彰显。中国是数据要素和数据市场的大国,有责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道路,深化探索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以不断增强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国家基础设施系统的“物感”活力和人居社会需求的“人感”韧性,为全球数字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中国探索、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