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双碳”目标和“新质生产力”的双重导向下,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与推广应用必须更加受到重视,立法也须对低碳技术发展的现实问题与未来需求做出回应,并通过科学、良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引领和推动低碳技术发展,以抢占低碳技术制高点。低碳技术是以减少或消除碳排放量为特征的技术体系,种类繁多、形态多样,其发展往往要经历一个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生命周期阶段,且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特点与需求。从技术生命周期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并不符合技术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未来建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应遵循低碳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既加强低碳技术共通性的统一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低碳技术进行过程性、差异性的法律机制设计,确立萌芽期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技术创新机制、成长期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技术应用推动机制、成熟期技术转化与应用的落实机制、衰退期落后技术的淘汰机制与新技术的再创新机制。
关键词:碳中和;低碳技术;共通性;阶段性;差异性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双碳”目标,不仅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而且作为国家战略正在落实和推进之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双碳工作意见》)之规定,“双碳”工作已被纳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1]党的二十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重申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方略。实现“双碳”目标,不仅在时间上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稳步推进,而且在行动上不可能只凭藉一种手段即可达致,必须在技术、市场、政府、经济、社会和国际合作等多个领域“综合施策”。[2]在多元化举措中,科技无疑居于核心的支撑地位,技术在整个“双碳”的实现进程中将起到战略支撑和引领的作用。[3]因而,《双碳工作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包括“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围绕先进可再生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高效核能、绿色高效化石能源开发利用、能源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领域规划部署了重大科技创新任务。[4]
2023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重大概念,[5]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在多个重要场合作了强调和论述。所谓新质生产力,是一种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是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6]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创新是其核心要素,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同时,绿色构成了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底色。2024年2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瞄准世界能源科技前沿,聚焦能源关键领域和重大需求,合理选择技术路线,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强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7]“十四五”规划纲要在第九章“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提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就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氢能与储能等。[8]可见,无论是从“双碳”目标的达成,还是从“新质生产力”的形成,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布局角度,都需要加强包括新能源技术在内的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低碳技术与相关有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的协同创新与应用。[9]
为适应“双碳”目标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对于促进“双碳”目标实现和“新质生产力”形成的新技术,不仅要有政策上的布局,更要有法律上的绿色化、科技化、创新化的制度布局,以技术和法治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明确提出要“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健全因地制宜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10]“只要有新的技术普及,也会有对应的法律需求产生”[11]。一方面,立法必须及时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以满足和回应新技术的发展要求,即新技术影响并塑造着法律的新面貌,决定着法律的趋势和走向;[12]另一方面,立法所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应能引领和推动技术的发展,而非阻碍或迟滞技术的进步。于此,用于支撑和保障“双碳”目标实现和“新质生产力”形成的绿色低碳技术及协同技术(本文重点围绕“低碳技术”而展开),无论是技术研发创新还是技术推广应用,都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相匹配,并为之提供正向激励与负面控制的法律制度。但是,当下低碳技术的发展主要由政策布局,尚缺乏具有针对性、及时性的专门法律制度回应。为此必须提供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供给,“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3]。而有关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并使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建立在对低碳技术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认知和准确把握这一基础上的。有鉴于此,本文拟基于低碳技术及其发展规律——技术生命周期的分析,探讨与之相适应的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之构建。
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点:低碳技术及其生命周期规律
低碳技术,既是低碳技术法律的基本规制对象,也是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概念。低碳技术,既是解决碳排放问题和实现“双碳”目标的技术保证,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尤其是科技生产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支撑,更是带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点。因而,必须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在此,需要首先对低碳技术的概念、特征和类型及其发展规律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科学认知,方能使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建立在科学理性和符合“双碳”目标与“新质生产力”相互叠加特性的基础之上。
(一)低碳技术
对于低碳技术,学者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范围予以定义。从现有的狭义与广义观之,大体可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从低碳技术的功能入手,认为低碳技术是指降低或减少大气中的碳含量的技术;[14]二是从目的角度界定,认为低碳技术是为实现低碳经济而采用的技术,包括节能技术、清洁能源技术以及减碳技术等;[15]三是从低碳技术内部构成来界定低碳技术,如有人认为低碳技术包括工具内涵和工艺内涵。[16]前者指降低碳排放的工具,后者是为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而使用的手段;四是认为所有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都可称为低碳技术,但并不限于“技术”本身,即设备或“硬件”,还包括知识、经验、商品和服务、设备、人力资源、资金、组织和管理程序等要素。[17]
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对低碳技术做出了如下定义:低碳技术,是指以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础,以减少或消除二氧化碳排放为基本特征的技术,广义上也包括以减少或消除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特征的技术。[18]借鉴该规章对低碳技术的定义,我们对低碳技术大致可作出如下界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满足低碳经济或社会发展需要而创新或应用的技术的总称。低碳技术不仅包括为了减少碳排放而采取的技术、方法等“软件”,而且还包括工具、设备等“硬件”。无论是源头控制的“无碳技术”,还是过程控制的“减碳技术”,抑或末端控制的“去碳技术”,甚至“协同降碳技术”(如数字化绿色化协同、减污降碳协同、产业链协同等技术)皆属低碳技术范畴。[19]
审视低碳技术,要有整体观、系统观,低碳技术并非单纯地作为工具而存在。低碳技术的产生是为了应用,是为了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解决气候变暖问题,低碳技术“软件”和“硬件”都是可以复制和转移的。并且,在低碳技术与社会各个因素交融的过程中,与社会各个要素发生耦合,甚至可以将绿色低碳的理念融入低碳技术之中。[20]因而,在论及低碳技术时,我们要格外留意低碳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过程,在整体观、系统观的指导下,既做好低碳技术创新工作也应完善好低碳技术应用于经济或社会的每一道环节。低碳技术创新,可以改进技术、产品设计或发展替代用品,并且尽可能地发展新的原料,以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现阶段大多数的低碳技术应用,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二氧化碳(包括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是可以将碳排放量降低到对人类和气候无害的水平,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力工具。而且,低碳技术能够集中展示出一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核心竞争力,一个国家或者企业一旦占有低碳技术方面的优势,这种优势最终都能成功转化为市场占有率和经济优势。拥有先进的低碳技术,将有利于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也是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的核心支撑,将有助于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实现。只有将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技术的供应源)与推广应用(技术的成果转化)相结合,将先进的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技术、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等相结合,低碳技术才会促成生态和环境效益、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多种效益的共同实现。低碳技术适用的范围与领域广泛,在能源开发利用或使用消费领域皆可以适用低碳技术,诸如新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能效提高技术以及节能技术等皆属能源领域的低碳技术;另外低碳技术还可广泛应用于电力、工业、交通、建筑、冶金、化工、轻工甚至农牧业、林业等部门或行业。
低碳技术,既有其作为技术的普遍性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低碳技术,作为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或前沿技术),具有技术的共通性或普遍性特征。这些特征主要表现为:(1)创造性。低碳技术是有效控制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是人类应对化石能源短缺、全球气候变暖的新举措,是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低碳技术破除了传统能源结构的壁垒,对固有方法进行创新、分解与组合,在减少碳排放的基础上谋求发展。低碳技术基于社会现实、面向未来,力求解决人类发展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创造性。(2)规律性。低碳技术是人类在科学的指导下提出的新技术,其主旨在于减少碳排放的同时谋求发展,其运用应顺应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以及技术发展的规律。低碳技术的研发与运用,应遵循的规律不仅包括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还包括低碳技术本身的生命周期规律。低碳技术的演进过程,也是一个新技术不断涌现、发展又不断被创新甚至重塑或被取代的过程。(3)实用性。低碳技术的实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低碳技术的可操作,二是低碳技术可应用。技术的可操作,不仅要符合当下的“硬件”条件,如相关的设备、厂房等,还要有相关的人才储备、制度环境等“软件”。技术必须可应用到生产生活实践中才能实现其价值。无论多么前沿或全新的技术,如果离开了应用就没有了相应的技术、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正是因为得到应用,技术才有了对经济和社会的价值与贡献。如果技术只被关在实验室,技术的创新意义即不复存在。因而,既不能让成熟的技术闲置在实验室,也不能因为缺少相关的硬件或软件支撑而在应用中被夭折。(4)前沿性。低碳技术属于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的主攻方向之一。因而,低碳技术可归入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重大技术范畴,是未来高新技术更新换代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低碳技术的先进程度将决定我国绿色低碳经济转型和绿色低碳社会建设的速度。
低碳技术除具有技术的一般性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些特性主要表现在:(1)公共产品性。一种低碳技术可以被模仿而不增加成本,存在利益外溢效应,这是低碳技术所具有的公共产品(甚至全球公共产品)性质。这一特性决定了在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中,要尤为注重低碳技术在技术扩散时的权利保护,同时又要积极推动技术的传播以利于其进一步发展。(2)风险性。低碳技术从萌芽到成果转化是个漫长的过程,是一个从潜在形态发展到现实形态的过程,在低碳技术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互相发生作用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会存在许多风险,因而需要制度等“软件”和设备等“硬件”的支撑,以防范或降低风险。(3) “低碳性”。低碳技术以减少或降低碳排放为目标,因而它必然具有“低碳”(包括零碳或碳中和)的本质特性与目的。实践中,低碳技术从研发到其应用,都能够显示出其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特征。有一些低碳技术虽然目的是减碳,然而其实现方式仍有可能未摆脱高碳、高污染,对此就需要通过技术攻关,将其变成“彻头彻尾”的低碳技术。如,电动汽车在行驶中不产生碳排放,属于新能源汽车,但如果给电动汽车提供电力来源的仍然是火电而非太阳能或风能发电等清洁能源的话,则其最初的能源供应并非清洁能源,依然会存在碳排放问题,这就涉及到该低碳产品的能源供给侧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低碳技术的特点不仅体现在低碳技术本身,还应拓展至低碳技术创新乃至应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上来理解。可见,对低碳技术和低碳产品还应溯及到其源头,以便全方位、全过程地理解和把握。对此,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决定是否应用、快速发展或者暂缓利用某种低碳技术。因而,有必要从技术生命周期的全部过程以整体、系统的思维来理智客观地对待低碳技术及其成果转化。
(二)低碳技术的生命周期
生命周期(Life Cycle),原是生命科学中的术语,其本义是指生物体从出生、成长、成熟、衰退到死亡的全部过程,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包括政治、经济、环境、技术、社会等诸多领域亦常出现,其基本涵义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对象物“从摇篮到墓地”(Cradle-to-Grave)的整个发展过程。[21]因而,这一概念也可以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即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种客观事物的阶段性变化及其发展规律。借助生命周期这一基本概念和术语,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若干有关生命周期理论和方法。如,产品生命周期、技术生命周期、企业生命周期、行业生命周期、客户生命周期等理论。无论是从生命周期的基本原理、功能与分析方法,还是从这些具体领域的理论应用而言,对于当前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都具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技术生命周期理论可溯源至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技术也确实如同一项可买卖的商品,具有自身循环和向外转移的倾向。1975年,艾伯纳西(Abenathy)和厄特巴克(Utterback)首次提出技术生命周期的概念,指出所有的技术都会经历从技术创意的产生,到技术的成熟,直至最后淘汰的不同生命阶段。[22]技术生命周期理论提出后,受到学者们的广泛认可与关注,并从不同角度对技术周期理论进行了界定与研讨,亦从不同视角对技术生命周期作了不同阶段的划分,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四阶段”说,即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23](技术生命周期参见下图1)。
借鉴技术生命周期阶段性划分理论,本文将低碳技术划分为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生命周期取向,是一种思维模式,其阶段性的划分有助于我们了解技术盛衰隆替的发展规律并作出理性选择。任何科技或产品,由原料至废物,皆可借生命周期取向来鉴定其风险与收益。对于低碳技术,当然亦可作如是观。借助对低碳技术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分析和观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预测低碳技术的发展趋势,创设或选择顺应其发展规律的适当法律制度及其措施。
三、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应然需求与现实欠缺——技术生命周期视角的分析
生命周期取向倡导一个更可持续的低碳技术发展,可协助我们更有效地开展技术的研发与使用、投入有限的资金与自然资源。与之相适应,低碳技术的法律制度安排,也应因应其技术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所呈现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构建和设计,从而提升低碳技术价值,延长其生命周期,促进低碳技术不断更新和进步,最终服务于碳中和目标的达成。
(一)需求
根据技术生命周期划分的不同阶段,低碳技术发展在不同阶段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低碳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对政府和市场所应发挥的作用以及法律制度的配置会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是萌芽期的特点与需求。在此阶段,低碳技术只是处于预见、研发、试验的环节,技术尚未真正成形,面临着资金、人才、设备等的投入和风险,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反应尚不明朗。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往往难以单一地承受这样的投入与研发风险。此时就需要有政府的引导、推进和支持,需要有法律引领和鼓励研发主体开展技术创新行为,政府应承担起消除、降低甚或负担失败的风险责任。法律与政府的态度和行动,是低碳技术能否生根发芽、破茧而出的关键所在。
二是成长期的特点与需求。低碳技术从萌芽期进入到成长期,其“混沌”或“不确定”状态得以消除,已有了其自身的“样貌”。一方面,与低碳技术密切相关的专利申请显著增加,另一方面也将吸引更多的竞争者参与到研发创新中。在此阶段,市场在低碳技术发展中逐渐扮演重要的激励者角色。这就需要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的激励作用,鼓励创新研发主体、产品生产者与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同推动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此阶段“政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可堪担重任。
三是成熟期的特点与需求。低碳技术进入成熟期,此时技术已臻于成熟和完善并被投资者或市场主体所接受和认可,低碳技术得以广泛应用,技术与市场的结合度和融合度越来越深。对于技术研发者和市场主体而言,此时是他们收获的季节,低碳技术的市场价值与绿色低碳价值得以实现。但此时技术本身的发展已经处于顶峰。因而,在此阶段要加强多类型的市场化建设、强化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对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打击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体制机制上为低碳技术市场化、协同化提供更多的渠道,建立更便捷的转化平台,以达成低碳技术效益最大化和在多领域的“协同增效”。
四是衰退期的特点与需求。盛极而衰,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规律。技术到达成熟顶峰后,其创新速度和效益会开始下降,其“高大上”的先进技术在时间的流逝中已不再先进,而是日益成为平常甚至渐显衰落。在此阶段,技术已不能满足市场的新需求和新趋势,最终就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被淘汰或被取代的命运。据此,无论是技术创新主体还是应用主体或者政府,都必须客观面对这一技术规律,同时为新的、更优的低碳化技术孕育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在此阶段,法律应建立相应的落后技术或产品淘汰机制,如在标准评判上可进一步提升标准,通过对低碳技术评判标准的优化和调整,既淘汰落后技术又促进更为先进的技术甚至颠覆性技术的产生。
技术生命周期的基本内涵及其价值,就在于针对技术不同发展阶段所呈现的不同特点,采用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和应对措施。如何针对低碳技术及其发展规律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无疑应把握其价值内涵与其发展过程中的时段性特点。从低碳技术的生命周期发展特点来看,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应遵循如下一些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完整的生命周期过程)、二是关联性原则(技术发展虽呈现为不同阶段的生命周期,但各阶段之间则存在紧密相连的关系)、三是动态性原则(技术的发展并非静态不变而总是处于动态变化)、四是结构性原则(针对技术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分别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应对举措)。这些原则对于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设计,无疑有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低碳技术、低碳产品和低碳产业等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低碳经济链,因而在相应的法律制度构建上必须系统地运用生命周期方法,并将技术的、产品的、产业的等具体领域的生命周期理论综合而协调地运用于低碳技术法律制度配置之中。
(二)现状
总体上而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制度中,有关“双碳”(包括低碳技术)的综合性立法缺位,并没有类似于韩国一样的《低碳绿色发展基本法》或《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基本法》[24];同时亦缺乏针对低碳技术的专门性立法,比如德国2012年就颁行了专门的低碳技术法律——《二氧化碳捕集、运输与永久封存技术示范法》。[25]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虽然已有大量的政策文件就“双碳”作出规定,但基本上还未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上升或固化为法律制度。有关低碳的法律制度目前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之中,在中央层面只有一部行政法规和少数几部部门规章作出了部分性规定,而且还呈现出暂行性或试行性的特色。[26]相关低碳技术的文件大多属于政策文件范围,正式的法律法规(规章除外)却付之阙如。这些皆为现行低碳技术立法之缺憾。在法律制度的配置现状方面,虽有立法(部门规章)的跟进,其内容极为有限(如《节能低碳技术推广暂行办法》只确立了低碳技术的确认与推广鼓励制度),更多体现出的是缺憾:一方面,法律制度滞后,有关低碳技术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与低碳技术发展不同步,而且亦未能与政策推动协同;另一方面,从现有的相关规定来看,更无体现低碳技术发展规律之内容。
“跟不上科技脚步,企业会猝死。”[27]在互联网科技和人工智能盛行的时代,已经有许多大企业以轰然崩塌为这句话做了注解。而通过考验的幸存者,也必须顺应新时代的诫命而快速转型,才不至在未来猝死。同理,也可以说“跟不上科技脚步,法律会失效”。科技发展的持续性会刺激和促成科技法律的形成与发展。低碳技术的持续创新、成长与进步,决定了法律制度必须有所回应,而且还必须及时通过新法的创设、旧法的修订与废止或者解释等多种立法途径来有效因应低碳技术持续不断的快速发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纵使立法时采取前瞻性立法,以期巨细靡遗地规范相应的低碳技术议题,也难免有挂一漏万之疏。相对于技术的持续变动性,法律发展过程中的安定性要求往往导致现有法律制度因欠缺前瞻性和及时性,而无法弹性地配合科技的演进和发展。因此,当一项新的低碳技术产生时,便可能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依循的法律漏洞,或虽有旧法可循但难免不合时宜。欲解决这一问题,急切间似乎不宜期待法律采取跨越式的发展,而需要先确立起一些根本的法律原则、法理或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方法,并通过对既有规范的类比,或类似情境下的法律规范建构的解释,以作为在法的稳定性思维下发展的基准。在此基础上,通过制定新法创设新的法律制度或者及时修改法律调整旧的法律制度,以回应和解决因低碳技术发展而出现的新变化与新问题。
(三)欠缺
在现行法律体系及其法律制度中,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可归入具有共性的科技法律制度范畴,其规范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8](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相关行政法规(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之中。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制度,除无专门的立法与制度空白或漏洞的欠缺外,在技术生命周期理论及其原理原则的检视下,其不足明显,突出地表现为不符合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未体现出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与要求。有关低碳技术的立法,不仅数量少层次低,而且内容上也与低碳技术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不相契合,更没有考虑到低碳技术在不同生命周期中所呈现的不同特点及其不同的制度需求。
从现有的与低碳技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来看,[29]其关于低碳技术的内容大都表现出:(1)一刀切式的简单化做法,在科学技术的统一面目下对所有科学技术制度统一作出规定,而没有针对不同的技术作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更缺乏对低碳技术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2)内容较为空泛,不具可操作性,各种科技法律制度难以落地和有效实施;(3)对科技(低碳技术)发展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视为一个静态过程予以笼统规定,没有考虑到技术在不同生命周期的阶段性、动态性特点。
在此,不妨以《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为分析检讨对象。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的安排可以说都展示了上述欠缺表现。如,在简单化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关于所有科学技术进步的综合性法律,在篇章结构上只是笼统规定科学技术,并没有对科学技术进行分门别类,更无关于某一领域科技的特别规定,可见其对待科技类型及其发展只是采取了一种简单化、静态化和笼统性的处理方式。在操作性方面,如果只有原则规定而没有具体规则,其制度就会难以落实。从立法应符合低碳技术的“低碳性”与低碳技术生命周期规律的要求来看,现行立法并未体现这些技术特性及其发展规律。如《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该规定较之其他法律而言已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其中,但对科技研发与“双碳”目标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笔带过,既无特定的“低碳”价值取向更未从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加以考量。
低碳技术立法应具有“低碳”的价值取向性与针对性,而此点是我国现有的低碳技术立法中所缺乏的。目前,现行立法中尚无针对低碳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特点进行分门别类的制度设计。必须意识到,低碳技术在生命周期存续的不同发展阶段,其特点与需求是大不相同的。与之相适应,立法亦不能做出简单的“一刀切”,不做区别地予以笼统性、统一化的规定,而应针对低碳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价值取向与不同阶段特点,精准地规定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措施和手段。
总之,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没有从低碳技术的专门性和特色性以及生命周期发展过程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无法满足低碳技术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应用的技术要求、发展要求和制度要求。因而,有必要在立法层面上对现行低碳技术的立法思路与立法技术做出重大调整,以进一步提升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适应性。
四、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框架性配置——技术生命周期视角的回应
当科技与法律相遇时,必须妥当谨慎地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正如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庞德所告诫的:“我们必须永远记住: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这样一种教导传统。”[30]科技立法,必须适应一些固有的经验事实和法律的整个外部环境,这些符合科技理性的经验事实决定了此类法律的性质。技术生命周期正是这种“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它必须被科技法律制度所关注、吸纳和忠实地加以记录。
通过法律来管理、规范和促进科技活动时,往往涉及科技发展与竞争、产业利益与冲突、科技的持续变动性与法律的稳定性的张力与调和等问题。在多元利益冲突和科技持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科技法律规范应遵循科技发展的基本规律,因势利导,才能发挥其引导性、工具性作用。就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建构而言,应遵循低碳技术的生命周期规律,在技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采行不同的诱致型、管制型或混合型的法律措施,如此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才具有针对性、聚焦性和可操作性,法律的功能和预期目标方可实现。如果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设计不符合低碳技术特点及其在不同生命周期段的发展规律,则很可能会阻碍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发展,并进而影响“双碳”目标的实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一)低碳技术法律制度构建的总体思路:整体性视角
技术的发展有赖于长效稳定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和促进。同样地,低碳技术的发展也需要有优良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和支撑。域外法治经验表明,立法应与低碳技术发展同步相随,低碳技术的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为抢占低碳技术发展制高点,美国不仅相继发布了《全面能源战略》《美国优先能源计划》等政策,并出台系列研发计划,将“科学与能源”确立为第一战略主题,积极部署发展新一代核能、页岩油气、可再生能源、储能、智能电网等先进能源技术,突出全链条集成化创新,[31]而且还通过《通胀削减法案》(2022年9月正式成为联邦法律)提供高达3690亿美元补贴以及多达9项的税收优惠,以支持电动汽车、关键矿物、清洁能源及发电设施的生产和投资。欧盟在《欧洲绿色协议》中率先提出了构建碳中性经济体的战略目标,升级了战略能源技术规划(SET-Plan),启动了“研究、技术开发及示范框架计划”,构建了全链条贯通的能源技术创新生态系统。[32]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的多次修订和《气候变化法》《二氧化碳捕集、运输与永久封存技术示范法》等法律的制定,规定种种激励或制约措施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减碳技术等的创新与应用。为应对气候变化和适应低碳技术的变化发展,法国通过《能源法》《能源转型法》《能源与气候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多次修订,以促进低碳清洁能源的生产与使用。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能源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多次修改,就事关应对气候变化或者促进低碳清洁或可再生能源(包括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发电脱碳技术等)的事项做出调适性规定。[33]
结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发展阶段,要实现经济社会的绿色低碳全面转型与碳中和目标,我们既需要在低碳技术领域达到领先甚至超越,也需要加强和提升低碳技术法治化水平与能力,加快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的法律制度建设。所幸,近些年来我国低碳技术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如风电技术、光伏发电技术等),尤其是在“双碳”目标已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时代背景下,碳中和法律制度(包括低碳技术专门法律制度)构建和完善正处于“进行时”。但是,也应意识到当前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离绿色低碳发展要求和“双碳”目标的法治化实现还有相当大的落差。
在笔者看来,以法治为基础,提升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碳治理能力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效果,[34]构建一个遵循低碳技术发展规律并符合其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当下尽快实现低碳技术发展法治化的必然选择与最为有效的途径。当然,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除应遵循低碳技术发展规律外,还应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规律及其基本要求。我们应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低碳技术发展规律相结合的角度,来思考碳中和目标下低碳技术发展问题,从立法层面解决低碳技术发展的制度瓶颈和制度保障问题。
构建低碳技术法律制度,首先应尊重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尤其是低碳技术的生命周期及其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特点,同时突出低碳的价值取向与低碳技术的应用化、产业化、市场化。因而,在低碳技术的法律制度设计与布局中,应将技术生命周期作为一根主线贯穿始终。技术生命周期原理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把技术看成一个“生命”,即技术有一个从技术预见、产生、应用最后到消亡的过程。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将技术生命周期理论作为低碳技术的理论基石与立足点,不仅符合低碳技术的发展特点和要求,而且还有助于分阶段进行制度选择和安排,从而回应低碳技术的生命周期规律与需求。诚如是,以绿色低碳发展与“双碳”为目标导向,以技术生命周期规律为主线,以研发主体为驱动者、以应用者为实践者的角色定位,以技术及相关市场为载体,以技术创新和应用为规制对象,依托低碳技术法律的保障和促进功能,我国低碳技术的长足进步、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乃至绿色低碳社会的形成,都是可以期待的。
技术,不只是一种工具或手段,更是一种体系,是人类活动领域中各种方法的整体。[35]低碳技术作为一种技术,既是若干具体低碳领域的技术工具或手段,也是一个整体的技术体系集群。因此,低碳技术立法首先就需坚持技术体系整体性原则,无论是制定低碳技术综合法或基本法,还是针对某个具体低碳领域技术的立法,都应遵循一个大致相同的立法逻辑和进路。低碳技术立法,必须形散而神聚,基于共同的技术规律和法律治理逻辑,坚持立法的统一性。同时,低碳技术门类繁多、形态各异,具体的创新和应用的体制机制也应各具特色。这就需要从立法源头采用同样的技术发展逻辑对低碳技术领域进行系统设计和周密安排,构建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现低碳技术的共通特点。在保证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统一的基础上,立法还应基于低碳技术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差异性作出相应的具有特殊性的制度安排,使整个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体系既符合低碳技术发展的共性,也符合低碳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差异性。
从整体性视角来观察,我国低碳技术立法呈现出某种“碎片化”的特点,只有体现地方特色的低碳地方立法与体现部门化的部门立法。这些零散性的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难以顾全生态环境整体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只有以技术生命周期为生成脉络,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设计才不至于偏离技术发展的共通性规律,才有可能构建富有成效的低碳法律制度体系。于此,我们不妨以技术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石之一,按低碳技术的发展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阶段(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特点,融低碳技术的共性与个性于一炉,“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36],确立符合不同发展阶段特点与要求并能积极推动低碳技术发展及成果转化应用、淘汰落后技术的法律制度。
(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阶段性配置
低碳技术的发展,同其他技术一样也会经历萌芽、成长、成熟与衰退等四个生命周期阶段。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对低碳技术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给予足够关注和有效回应,针对其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做出差异性与多样性安排,从而体现和回应低碳技术在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
1.萌芽期——确立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创新机制
在萌芽期,低碳技术处于基础性、前期性研究阶段,其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大。因而此时法律制度的重心应是激发创新,为低碳技术的创新研发提供引导与激励,“创新决胜未来”。此时,挑战与机遇并存。政府应把握时机,加大投入,对技术创新项目在资金、人才、设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鼓励创新主体主动参与,激励创新行为,从而推动技术的研发创新尽早起步,尽可能缩短技术研发的时间,从源头上解决技术供给问题,为绿色低碳产业、绿色低碳经济和绿色低碳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与支撑。同时,还必须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体制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闯难关,破除一切制约科技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37]
政府在调动和整合各种公共资源上有其特有的优势,可以通过财政、税收、人才等多种工具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支持和保障。就资金支持而言,可以考虑为低碳技术提供资金方面的“大投入”与精准投入,通过合理配置财政资源为低碳技术提供支持,以此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低碳技术的研发阶段,形成财政、金融和社会民间资本共同参与和投入的多方资金平台,为我国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来说,一是要明确规定每年投入到低碳技术研发的资金数额,解决低碳技术在研发初期的资金缺口;二是政府可以牵头并注资设立低碳技术基金,明确资金来源、幅度和使用规则等,激发各类低碳技术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三是培育和发展绿色低碳金融市场,由政府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低碳技术创新领域,多渠道地为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基础和动能。
在构建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创新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建立若干有利于低碳技术创新的配套性制度与基础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38]。这就需要建立起低碳技术的评价机制,包括项目评价、人才评价机制,灵活的薪酬机制,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创新攻关的“揭榜挂帅”机制等。
2.成长期——建立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共同作用的技术应用推动机制
在成长期阶段,低碳技术经过研发创新已逐渐清晰和成形,更多的创新主体在先期效应的影响下开始参与到低碳技术的创新中来,且部分市场主体也开始接受或使用新技术。低碳技术在此阶段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成熟,也需要与市场接轨以实现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故而,在该阶段需要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维度的作用,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激励的有效对接。相应地,法律制度亦应确保低碳技术创新能够持续深入,从而保证低碳技术创新的稳定与延续。
一方面,针对萌芽期的技术创新激励政策和举措此时依然适用。低碳技术萌芽期和成长期的法律制度应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一体性,两个阶段的制度应该目标前后一致、机制相互衔接。从政府的服务和治理功能角度来看,政府在成长期的“有为”程度已弱于萌芽期,但依然不可或缺;从创新主体的参与热情和程度来看,其在成长期的主动参与度远高于萌芽期。因而,对处于这两个阶段的低碳技术发展,既要强调制度和机制的稳定性与适用性,贯彻落实诸如财政税收、人才计划等举措,又要关注到这两个阶段的不同之处从而做出差异性的制度安排,规定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各项具体制度和程序要求,并按原布局和计划继续推进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而不得随意变更。
另一方面,成长期阶段市场主体参与人数增加,市场参与度也得到提升。与之相适应,法律制度的安排就应突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低碳技术研发创新的基础上,加快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推动技术成果的示范与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二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建立完善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使低碳技术顺畅地进入市场并交易,既激发低碳技术创新的动力又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技术。
就市场化类型而言,则可以构建若干类不同的市场,包括低碳技术市场、低碳产品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各种衍生市场等,通过这些不同类型市场的搭建及其交互作用共同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39]
3.成熟期——建立技术转化与应用(或产业化)的落实机制
在成熟期,低碳技术已走向推广和应用阶段。低碳技术,作为一种市场上可交易的成熟产品,已为市场广泛认可和采用,此时也是低碳技术获取最大经济效益的阶段。对于成熟的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和保障低碳技术的转化与推广应用。在此阶段,法律制度至少应确立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低碳技术的普及,包括技术本身和与之相关的低碳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二是通过低碳技术的成果转化,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壮大发展。在低碳技术成熟期,应重点促进低碳技术科研成果转化,否则前期的研发创新投入和努力就没有成效。从英国发展低碳电力和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的立法实践来看,英国有意从生命周期视点,提供碳捕集与封存(CCS)完整供应链及各发展阶段的诱因,其重点方向主要为发展“大型商业化规模之示范计划”,即为2020年后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市场化成熟普及铺路。[40]
在成熟期,对于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或市场扩散),可通过确立一系列机制加以落实或实现:(1)优惠机制,如为低碳技术成果的转化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或行政奖励等,从而鼓励企业担当起技术转化的主角;(2)交易机制,如搭建低碳技术交易平台,确立低碳技术采用的碳抵消机制;(3)协调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产业、经济、行业、社会等多领域政策与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手段的统一;(4)绿色低碳技术的政府采购优先机制,以发挥政府的引领与示范作用;(5)知识产权的确认及保护机制,保障创新主体在低碳技术转让方面的知识产权;(6)标准化的评价机制,明确低碳技术及其产品检验标准,如关于碳捕集、封存与利用(CCUS)技术标准、燃料替代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化石能源清洁低碳利用标准、生产过程的低碳设计标准、低碳燃料标准等的规定。
4.衰退期——建立落后技术的淘汰机制与新技术的再创新机制
处于衰退期的低碳技术,已显平常甚至衰落而不再先进,开始与市场的新需求和新趋势不相适应。伴随着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出现,旧的技术或产品将会被市场淘汰。如,在我国农村曾盛行一时的沼气技术早已遇冷被弃置而由液化天然气取而代之,在有条件的地方天然气产品最终会被太阳能或风能技术替代。技术的生命周期和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同时发生,技术发展的终止同时也结束产品的生命周期,并开始另一个新的产品生命周期,而淘汰后的科技被使用的机会微乎其微。[41]因而,对这一阶段的低碳技术,在法律制度中应确立淘汰机制或退出机制,就如同淘汰落后产能与强迫高碳技术及产品退出市场一样;同时,也应培育或促成“低碳化”程度更高、成本更低的新技术或更实用的技术取而代之。一方面,要对现有的技术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仍符合新一代标准的技术可以保留(或全部或部分),或者实行改造升级;对不达标的落后技术予以剔除与淘汰。另一方面,也应引导新一轮的低碳技术之发展。有研究表明,在面对减排政策时,企业通过低碳技术升级从源头上减少能源使用和二氧化碳排放,是一种最根本和最有效的应对方式。[42]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可能存在着局限或缺陷,更优的技术随时都可能产生。因而,对处于衰退阶段的技术,法律制度应重在落后技术的淘汰、升级与更新换代。这就需要在确立退出机制淘汰落后技术与产能的同时,还须通过启动新一轮的技术创新或升级的激励机制,不断地追求新的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例如,中国学者在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碳捕集、封存与利用(CCUS)技术[43],CCUS技术相较于CCS技术而言强调了碳捕集与封存后的碳利用,“变废为宝”,消除了CCS技术的局限与弊端,我国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就应通过多种激励措施鼓励CCUS技术的创新、成熟与规模化应用。在低碳技术衰退期,政府作为管理者和引领者,应承担新兴技术及其产业预见的责任,从市场需求和未来发展趋势出发,规划新一代的低碳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图景,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新动能。
当然,根据低碳技术不同发展阶段所做的过程性与差异性制度配置,并不是绝对的。实践中,往往需要多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才能发挥其促进低碳技术发展的功能。有研究表明,不同的规制或激励措施虽对企业的低碳技术创新影响各不相同,但某种措施单独实施的效果却不及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如果创新投入补贴或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行为的激励效果不佳,还需与碳税制度结合才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多种规制或激励工具的合理组合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行为的激励作用效果最佳,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即便逐渐放松规制或激励力度,企业也会继续自发实施低碳技术创新行为。[44]
五、结论
绿色低碳发展乃当今世界的时代潮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则是我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而在这一绿色低碳转型和“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协同推进中,其核心就在于绿色低碳技术的支撑。只有把握了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我国经济才有可能在绿色低碳发展中占有先机并具有国际竞争力。我国在太阳能发电技术、风电技术等方面由先前的落后发展到高居世界榜首的历程,充分证明了政府对于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给予支持的重要性。当前,我国面临着低碳技术尚不足以全面、充分支撑绿色低碳发展问题。发展低碳技术,法制先行,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对于我国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构建科学、完备、符合低碳技术发展规律与要求的低碳技术法律制度体系。
低碳技术生命周期是低碳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尊重并符合低碳技术特点和其生命周期规律,根据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其施以激励与鼓励、引导与规范、管理与监督、限制与退出等方式。低碳技术本身自有其生命周期规律,由低碳技术转化的产品进入市场也要遵从其客观发展规律,整个低碳技术产业也在沿着生命周期轨迹运行。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俨然成为推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动力。只有具备颠覆性技术的创新能力,才能确保绿色低碳经济社会的成长引擎不致熄火。低碳技术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高碳的生产生活方式,低碳技术应用是扭转全球气候变暖、生态环境严重污染、经济低迷局面的有力武器。面对全球气候环境压力、世界经济竞争格局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必须从法治层面大力推动和促进低碳技术发展,顺应低碳技术本身、低碳技术产品乃至低碳技术产业的生命周期,并在立法环节寻求最恰当的制度安排。
总之,我国应当适时把握好低碳技术的发展规律,因技而异,因时而异,因地制宜,因应低碳技术、低碳产品、低碳产业的发展规律,在低碳技术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构建和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创新性地制定和实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低碳技术法律,从而促进低碳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升级进步和“双碳”目标的如期实现。
参考文献
[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21年10月25日第1版。
[2]参见杨解君:《实现碳中和的多元化路径》,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14页。
[3]参见王灿、孙若水、张九天:《中国实现碳中和的支撑技术与路径》,载《中国经济学人》(英文版)2021年第5期,第32页。
[4]参见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
[5]2023年9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参见《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到“新质生产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https://www.spp.gov.cn/tt/202309/t20230911_62782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1月3日)。
[6]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 日第1版。
[7]《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大力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作出更大贡献》,载《人民日报》2024年3月2日第1版。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载《人民日报》2021年3月13日第1版。
[9]低碳技术与高新技术、前沿技术以及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存在着一定的重合与交叉。
[10]参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24年7月22 日第1版。
[11]陈铭祥、刘静怡等:《科技与法律》,元照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53页。
[12]参见杨解君:《绿色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问题与破解》,载《法商研究》2017年第6期,第60页。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载《人民日报》2021年10月25日第1版。
[14]参见王文军、赵黛青、陈勇:《我国低碳技术的现状、问题与发展模式研究》,载《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12期,第84页。
[15]参见宋英杰、马富伟:《碳排放规制的绿色低碳技术扩散效应》,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5年第6期,第51-61页。
[16]参见邓线平:《低碳技术及其创新研究》,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0年第6期,第43页。
[17]参见肖钢、马丽、肖文涛:《还碳于地球——碳捕获与封存》,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18]参见《关于印发〈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1401/t20140110_96401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11月6日)。
[19]低碳技术的分类多种多样。从生产过程来看主要包括无碳技术、减碳技术和去碳技术。伴随着协同理念的融入,低碳化协同技术亦可归入其中。《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4年2月)将低碳技术和装备分为了温室气体的源头控制、生产过程控制、 末端治理以及协同降碳等4类。
[20]如,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于2022年6月10日印发实施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就将绿色与低碳理念相结合,鼓励将碳排放技术与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相统一,要求“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
[21]参见谢宜泽:《新质生产力的历史定位与演进趋势——基于生产力代际更替与生命周期的考察》,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5第5期,第3-12页;叶敏、万后芬:《基于循环经济的产品生命周期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115-120页。
[22]See J.Utterback and N.Abernathy, “A Dynamical Model of Process and Product Innovation”, Omega, Vol.3, 1975, p.197.
[23]See Harvey Michael,“Application of Technology Life Cycles to Technology Transfers”,The Journal of Business Strategy, Vol.4, 1984, pp.51-58.
[24]韩国《碳中和与绿色发展基本法》简称为《碳中和法》,于2021年9月24日制定并公布,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该法已取代2010年制定的《低碳绿色发展基本法》。
[25]参见杨解君主编:《国外低碳法律法规选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1页。
[26]在现行立法中,目前主要是关于“双碳”的综合性立法与碳排放交易的市场性或管理性立法。与低碳技术直接相关的立法只有少数几部规章,如《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
[27]伍忠贤:《科技管理》,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2页。
[28]该法于1993年7月2日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订,修订后该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9]至于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数量庞大,属于“1+N”政策体系,但因其不属于法律规范的正式渊源,故不纳入本文的检讨范围。
[3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页。
[31]参见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1〕58号)。
[32]参见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21〕58号)。
[33]参见胡德胜:《德法英能源供给结构变革与制度演进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61页。
[34]参见杨解君、方路锦:《面向碳中和的行政法治保障》,载《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第1页。
[35]参见张弘政:《从技术的二重性看技术异化的必然性与可控性》,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5年第5期,第63页。
[36]习近平:《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2021年5月2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199页。
[37]习近平:《努力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2018年5月2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43页。
[38]习近平:《努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2021年5月28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00页。
[39]如有学者建议将碳捕集、封存与利用(CCUS)项目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衔接, 以发挥两者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的作用。参见刘牧心等:《碳中和驱动下CCUS项目衔接碳交易市场的关键问题和对策分析》,载《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21年第14期,第4731页。
[40]参见吴妍侬、李明珊、高铭志:《英国近年碳捕集与封存立法架构之初探》,载《中兴工程》2012年第116期,第85页。
[41]See Tarek M Khalil, Management Of Technology,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1999, p.80.
[42]参见何森雨:《不同减排政策下工业企业低碳技术升级策略的建模优化》,北京理工大学201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43]参见吴江等:《基于“双碳”背景的CCUS技术研究与应用》,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2年第7期,第90页。
[44]参见孟凡生、韩冰:《政府环境规制对企业低碳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载《预测》2017年第1期,第74页。
原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