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1931-1945年)的局部侵华战争时期、全面侵华战争前期、全面侵华战争后期三个历史阶段,日本以政略与战略为中心的侵华政策呈现出历史演变过程。从决策机制看,日本侵华战争的决策是以昭和天皇为首、包括政府与军部在内的日本最高统治集团做出的全面决策;从决策过程看,日本侵华战争的一系列决策具有相当严密的计划性;从决策内容看,日本从东北、华北到全中国乃至世界的渐进式战争决策,印证了“田中奏折”所体现的侵华战略方针与计划,具有历史必然性。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大陆政策而发动的侵华战争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其失败也是必然的结局。以史为鉴,继续走和平发展之路,才是对于历史教训的正确总结。
关键词:日本侵华战争/ 战争决策/ 政略/ 战略/ 御前会议/
原文出处:《日本学刊》(京)2025年第3期 第3-21页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无条件投降,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从局部到全面、历时14年的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和亚洲近邻带来了空前而巨大的灾难。战后80年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近40年间,中国学界关于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研究产生了诸多成果,取得了重要成绩。①笔者拟在此基础上,就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决策问题,②依据日本方面的档案文献,主要围绕政略与战略问题进行论述,以就教于学界前辈与方家。
一、局部侵华战争期间的政策(1931年9月—1937年7月)
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是日本实施局部侵华战争时期。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侵占中国东北三省并扶植建立了伪满洲国傀儡政权之后,继续向中国的华北地区进犯,并发动了“华北事变”,企图将华北五省分离于中国。该计划未得迅速实现,但日本在侵华政策的调整与演化中,最终走向了以“七七事变”为开端的全面侵华战争。
(一)“九一八事变”后的对中国本土政策
1931年9月18日关东军挑起“柳条湖事件”以后,日本陆军省和参谋本部就在9月30日制定的《关于解决满洲事变的方针》中提出了“对中国本部的方策”,即为了达到使“中国本部”③政府默认或者承认“满蒙新生事态”的目的,日本要采取两个方策。④10月8日,陆军三长官(陆军大臣、参谋总长、教育总监)召开共同会议并制定《处理时局方策》,除提出“满蒙政策”之外,又规定了对于“中国本部”的两个政策;9日,陆军大臣向首相提交该文件,要求政府迅速确立有关方针。⑤12月13日犬养毅内阁成立后,陆军省与参谋本部于23日制定《处理时局纲要案》,除“满蒙政策”外,依然提出了对“中国本部”的两项政策之规定。⑥1932年1月6日,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在东京得到了一份由犬养内阁的陆军省、海军省、外务省共同拟定的文件《处理中国问题的方针纲要》,其内容几乎就是前述方案的翻版:不但分别规定了对于“满蒙”与“中国本部”的政策,而且针对处理“中国本部”的政策具体规定了根本方针和处理纲要。⑦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日本对“中国本部”政策最终完成了从军部到政府的“国策”决定程序。
1932年的“五一五政变”后,日本成立了斋藤实内阁。为了实施“自主外交”,日本政府选择由原“满铁”总裁内田康哉于7月6日起担任外务大臣。在外务省有关方案的基础上,8月27日斋藤内阁以“阁议”方式通过了《从国际关系出发的处理时局的方针》。该文件虽然首先规定了日本外交的核心是“采取自主的立场,为实现治理满蒙而迈进”,为日本政府在不久后的9月15日承认“伪满洲国”奠定了基础,但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今后在国际关系中处理时局的方针”之规定。关于对华政策,该方针提出“日本对‘中国本部’的政策,要与帝国对‘满蒙’的政策分开,主要使其发挥贸易及市场的性能”,但同时又规定当前要按照附件甲号的“对中国本部政策”进行处理。而在该附件中,不仅规定了日本对中国各地方政权的一般原则,还规定了日本对上海方面、沿海及长江沿岸地区以及“山东地方及华北”的不同对策。⑧由此,斋藤内阁表明了日本将仿效建立“伪满洲国”的做法,对中国本土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从而完成由“满蒙政策”向中国本土政策的过渡。
1933年2月23日关东军开始进攻中国热河省,同时内田外务大臣致电驻华各总领事,把上述文件中的对华政策内容加以综合,改为《处理对华时局的方针纲要》,其要点共计五项。⑨内田的这份电报消除了阁议文件中的矛盾现象,为日本新的侵华行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二)“华北事变”前后的对华政策
1933年9月14日,广田弘毅出任外务大臣,斋藤首相创造出“五相会议”的决策方式,即由首相、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陆军大臣、海军大臣等五大臣共同议定对外政策。自10月3日开始,经过五次协商,“五相会议”就日本的外交方针达成了一致意见;21日,广田外务大臣报告了该方针的宗旨。⑩上述文件针对“九一八事变”带来的国际关系变化,分别制定了日本对中国、苏联和美国的对策;其中“对华方策”提出“在帝国的指导下,实现‘日满华’三国的合作共助”,并针对华北局势的新变化制定了一些对策。(11)较之1932年的阁议决定,新方针的最重要变化是增加了“在帝国的指导下”的表述,这既反映了军部的意志,又体现了日本对华政策的内在本质,最终促成了1934年4月17日“天羽声明”的出笼。
为贯彻上述决定,1934年6月起,日本外务省及陆军省、海军省的有关官员之间,围绕“中国问题”频频交换意见。直到12月7日,冈田启介内阁的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三省共同制定了《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明确规定了日本对华政策的宗旨:(1)“使中国追随日本帝国为中心的日满华三国合作共助、确保东亚和平的方针”;(2)“扩张我国在中国的商权”。而且,在此具体规定的各项方策纲要中,既有一般性的方策,也有对南京政府、对华北政权、对西南派及其他地方军阀政权的方策,还有关于扩张商权的方策。(12)这份文件既是1932年阁议决定“对中国本部政策”的现实化,也是对1933年“五相会议”决定“对华方策”的具体化,可以视为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后对华政策基本形成的代表性文献。
1935年1月12日,日本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三省分别向其驻华机关传达了该文件。据此,从1935年初开始,日军在中国华北地区频繁制造各种事件,后统称为“华北事变”。其间,为了应对中国政府主动提出的改善中日关系三项原则,冈田内阁外务省、陆军省、海军省的三位大臣又于10月4日达成了《关于对华政策的谅解》,确定了与1934年底出台的《关于对华政策的文件》基本相同的对华政策之目的,并主要提出了日本方面关于对华关系的三个原则:“(1)中国采取对日亲善政策;(2)中国方面最终要正式承认满洲国,当前要在华北方面实现与满洲国之间经济文化的融合与合作;(3)中国方面在与外蒙古接壤的地区,采取日方所希望的各项措施。”(13)这三项原则后被称为“广田三原则”,并成为日军阴谋征服华北之时,日本“利用外交手段征服中国的计划”。(14)
1936年1月9日,日本参谋本部发表《华北自治运动的演变》,提出要推动华北自治运动“成为华北五省政治上脱离南京政府而独立的阶梯”。(15)据此,1月13日,陆军省对中国驻屯军司令官发出《处理华北纲要》的指示,进一步明确了其对华北政策:主旨在于援助完成以华北民众为中心的自治;自治区域为华北五省(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绥远),首先完成冀、察两省及平、津二市的自治,其他三省自动与之合流,支持冀东政府的独立性。(16)至此,日本的华北政策正式上升为国策,即仿效建立“伪满洲国”的做法,经由“华北自治”进而分裂全中国。
(三)对华政策的确立、调整与再确立
“二二六政变”之后,在国内法西斯主义的影响下,日本军部进一步掌控了国策的决定权。1936年6月初,日本陆军、海军方面共同完成了对《帝国国防方针》的第三次修订,8日获天皇批准;6月30日,又共同决定了《国策大纲》,提出了“南北并进”的对外国策方针,并要求政府据此制定相关政策。(17)8月7日,广田内阁首先召开“五相会议”,决定了《国策基准》,规定日本“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地位,同时向南方海洋扩张发展”的基本国策;随后又召开“四相会议”,决定了《帝国外交方针》,规定了日本的对外政策,其中对华政策仍参照“广田三原则”。(18)8月11日,广田内阁的有关各省共同决定了《对华实行策》(19),同时还决定了《第二次处理华北纲要》(20)。前者是关于“当前对华应该采取的措施”之规定,分为“对华北施策”“对南京政权的施策”“对其他地方政权的施策”“对内蒙施策”等四项,其中“对华北施策”不同于此前的“华北自治”,而是明确提出了“华北五省分治”的目标;后者则是对华北政策提出了专门而具体的规定。上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日本以华北政策为中心的对华政策全面确立。
1936年下半年,日本以中国驻屯军为主要力量,加紧实施华北政策。但到年底,关东军策划的“绥远事件”失败,南京国民政府主动停止了外交谈判;“西安事变”的发生及迅速和平解决,也使日本对华政策的实施企图再次遭遇挫败。1937年初,日本朝野掀起了“对华再认识”的潮流。2月2日,林铣十郎内阁成立,准备调整既定政策;3月3日,佐藤尚武就任外务大臣,继续对华北政策进行调整;4月16日,外务、大藏、陆军、海军四大臣共同决定了《对华实行策》和《指导华北方策》。(21)此次调整的最大且实质性的变化在于对华北的施策,主要体现在被称为“第三次处理华北纲要”的《指导华北方策》文件中。但是,由于5月31日林内阁总辞职、“佐藤外交”夭折,上述对华政策并未被付诸实施。
6月4日,近卫文麿内阁成立,广田弘毅再次出任外务大臣。近卫首相在第一次施政方针演说中就明确表示日本要继续实施“大陆政策”。(22)6月12日,近卫谈及对华政策并指出还是遵循广田内阁时代的三原则为好;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随即表示要采用广田内阁时代决定的《对华实行策》及《第二次处理华北纲要》。(23)6月20日,广田大臣在给驻华大使川越茂的归任训令中指出:“应侧重对华自主积极的推进,对佐藤外交之后退色彩予以修正”。(24)7月6日,在近卫内阁召开的首次“阁议”上,广田表示日本方面除了毅然推行正确政策之外别无他途,这一意见得到了全体阁僚的一致同意。(25)上述表述和意见,就是近卫内阁要将广田内阁的对华政策付诸实施的先声,此时已经到了“卢沟桥事变”的前夕。
二、全面侵华战争前期的决策(1937年7月—1940年12月)
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本迅速采取了战事扩大方针,走向了全面侵华战争。其后,日本确立了以政略与战略为中心的侵华战争决策,在主要军事打击国民政府的同时,集中诱降汪精卫集团投敌卖国,并于1940年底承认了其所扶植的伪国民政府。
(一)从“第一号国策”到第一次御前会议:全面侵华政策的确立
“卢沟桥事变”爆发后,近卫内阁在1937年7月9日上午召开“四相会议”并决定:此次事件的原因在于中方的不法行为;如果中方不反省,日方将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日本政府的解决方针是要求中国军队撤退、处罚负责人、中方道歉并对今后加以保证。(26)11日下午2时开始的阁议决定了日本政府处理这一事变的根本方针,与会阁僚一致赞同要举国一致、处理事变,近卫首相随后上奏天皇并获得裁可。17时30分,内阁书记官长风见章发表声明将此次事件称为“华北事变”(27),随后发表的政府声明称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增兵华北。(28)在日方规定的交涉期限(19日)过后,7月20日阁议决定将国内三个师团派往华北。(29)27日,近卫首相在第71届议会上发表施政方针演说,称政府不得已下了重大决心,且已从各方面获得举国一致的支持。(30)28日,军令部长奉天皇敕命发布了“大海令第一号”,要求日本海军协助与支援陆军参战。(31)29日,参谋本部制定《对华作战计划大纲》,提出了陆军的作战方针。(32)日本政府与军部步调一致地决定继续扩大“华北事变”,从华北开始的全面侵华战争由此正式展开。
日本海军在上海挑起“八一三事变”之后,日本政府于8月14日夜召开临时阁议,审议了由陆军大臣提出的《政府声明书》。(33)15日,日本正式发表的声明称“不得已采取断然措施,惩罚中国军队,以促使南京政府的反省”。(34)9月2日,日本政府在临时阁议上决定将“华北事变”改称“中国事变”。4日,在日本第72届议会上,昭和天皇发表了开院“敕语”,以代替宣战诏书;5日,近卫首相发表施政方针演说并声称要断然采取对中国军队的积极、全面的大打击。(35)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规模远远超过了甲午战争和日俄战争,只是为了不受交战国待遇的限制而便于从第三国输入军需品和原材料,就一直将侵华战争称为“中国事变”。(36)
随着侵华战争向华北、华中的进一步扩大,日本外务省也期望借助战果与南京国民政府重开谈判。外务、陆军、海军三省的官员于1937年9月间进行了十多次的研究,并于10月1日征得近卫首相的同意后,作为政府的正式决定上奏昭和天皇,这就是“四相会议”决定的《中国事变处理纲要》。(37)该文件被称为日本针对“中国事变”决定的“第一号国策”(38),分为“总则”、“准则”及“附件”三大部分。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宗旨,即“综合运用军事行动的战果与适当的外交措施,尽快结束此次事变”。关于“军事行动”的原则,规定“以使中国迅速抛弃战意为目的,采取适时适当的手段,使用兵力、占领要地以及与此相伴的各种必要工作等”。关于“外交措施”的原则,规定“以促使中国反省、诱导至我方所期望的境地为目的,对中国及第三国进行适时谈判与工作。至于结束事变,要以不拘以往的划时代的调整国交条件进行外交谈判,使中国取消抗日及容共政策”。至于调整国交的条件,则在“准则”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39)12月底日军侵占中国首都南京时,近卫内阁的陆军、海军及外务三省已经完成了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之文件,并建议召开御前会议作决定。
1938年1月9日,日本首先举行了“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议定了御前会议的议题;10日的阁议,又对此进行了审议;11日,昭和天皇主持召开第一次御前会议。(40)这是日俄战争以后的第一次,也成为侵华战争及太平洋战争期间一系列御前会议(共计14次)的第一次。会议在皇宫召开,参加者有陆军参谋总长、次长,海军军令部总长、次长,内阁的首相、陆军大臣、海军大臣、外务大臣、内务大臣、大藏大臣等,以及枢密院议长。第一次御前会议决定的《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提出要密切运用政略和战略,实施以下对策:(1)当中国中央政府以诚意求和时,则根据附件(甲)即此前决定的“日中讲和谈判细目”(共九条)进行谈判,且日本将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障条款即附件(乙);(2)如果中国现政府不来求和,则今后帝国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将扶持建立新的中国政权,并与新政权签订调整两国邦交关系的协定、协助新生的中国的建设。至于中国现中央政府,帝国采取的政策是设法使其崩溃,或使它归并于新的中央政权。(41)
1938年1月15日是日本要求中国政府给予答复的最后期限,中国政府仍未答复,日本乃认定中国无求和之诚意。16日,经昭和天皇批准,近卫首相发表声明:“帝国政府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而期望真能与帝国合作的中国新政权的建立与发展,并将与此新政权调整两国邦交,协助建设复兴的新中国。”18日,又发表了一项《补充声明》称,“所谓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较之否认该政府更为强硬。……这次开国际法上的新例,在否认国民政府的同时,把它彻底抛弃……不需要发布宣战布告。”(42)可见,第一次“近卫声明”就公开宣示了第一次御前会议所决定的对华政策方针。
(二)第二、第三次“近卫声明”与第二次御前会议的对华新政策
按照第一次御前会议决定的方针,日本继续推进政略与战略的交互运用,力图在1938年内结束“中国事变”。军事上,在1938年2月16日召开的大本营御前会议上,最高统帅部制定了从华北到华中、华南的全面侵华战略。据此,侵华日军接连发动了徐州作战、汉口作战与广州作战,企图击溃中国政府的抗战力量,迅速解决“中国事变”,然后转入长期战争。此为日本侵华战争以战略进攻为主的时期。日本政府则从政略上予以配合,企图通过针对中国政府的“和谈”工作结束“中国事变”,但并未取得实效。
1938年10月日军侵占广州、武汉后,日本对华战略进攻达到极限,随后进入了战略持久、政略进攻的时期。11月3日发表第二次“近卫声明”,成为日本进入政略进攻的标志,其不但改变了第一次“近卫声明”的立场、宣告了以往对华政策的失败,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日本处理“中国事变”的新目标,即建设“东亚新秩序”:“应以实现日、满、华三国合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建设连环互助关系为根本,以确立东亚国际正义、实现共同防共、创造新文化、实现经济结合为目的。”(43)第二次“近卫声明”的另一个背景是日本陆军方面对华进行“和谈”。这次和谈在上海“重光堂”秘密进行,中方的主持者为受汪精卫指派的高宗武、梅思平,日本方面主要有影佐祯昭、今井武夫等人,到11月20日,双方已经达成了所谓建设“东亚新秩序”的一系列文件(又称“重光堂协定”)。(44)
“重光堂协定”签署之后,又经过了“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及阁议的审议。1938年11月30日,日本召开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了《调整日中新关系的方针》,其中规定“日中新关系”是“日、满、华三国应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的理想之下,为友好邻邦而互相结合,并以形成东亚和平的轴心为共同目标”;同时,还围绕“日中新关系”规定了三项原则及具体事项,即:(1)“善邻友好原则”,(2)“共同防卫原则”,(3)“经济合作”。(45)随后,汪精卫于12月20日逃离重庆,经昆明到达越南河内,近卫首相则应约于22日发表了第三次声明,再次宣示了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方针:“日、满、华三国应以建设东亚新秩序为共同目标结合起来,以实现相互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合作。”他还就上述三条原则分别进行了阐述。(46)这代表着日本以“近卫三原则”取代“广田三原则”并实施对华新政策。
1938年12月26日,蒋介石发表了驳斥第三次“近卫声明”的讲话,将日本意欲构建的“东亚新秩序”概括为“这是个推翻东亚的国际秩序,造成奴隶的中国,以遂其独霸太平洋、宰割世界的总名称”。蒋介石还断言,该声明的出笼表明“日本的政策,已由大陆政策扩充到海洋政策,由北进政策改进到南进政策。简言之,日本现在的侵略政策是大陆与海洋同时并进、双管齐下了,在企图吞并中国的同时,更要推翻国际秩序、独霸东亚、驱逐欧美的势力”。(47)
(三)设置“兴亚院”与扶植、承认汪政权
日本对华转入政略进攻时期以后,其主要的决策与施策机关转为近卫内阁设立的“兴亚院”。第二次“近卫声明”发表后,近卫内阁将1938年10月1日设立的“对华院”改称“兴亚院”,并于11月18日阁议决定了有关“兴亚院”的敕令案。11月29日及12月1日,枢密院组织的审查委员会对“兴亚院”的有关方案进行了审议。12月7日,枢密院在昭和天皇亲临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兴亚院官制》《兴亚院联络部官制》等文件。(48)12月16日,日本政府发布了有关“兴亚院”官制的若干敕令,并任命柳川平助为总务长官、铃木贞一为政务部部长、日高信六郎为经济部部长、柳川平助暂代文化部部长。随后,日本分别在东京和中国各地,组建该院的中央总部和本地区的联络部。1939年3月1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兴亚院”各联络部的主官人选:华北联络部长官喜多诚一、蒙疆联络部长官酒井隆、华中联络部长官津田静枝、厦门联络部长官水户春造、华北联络部青岛派出所长官柴田弥一郎。
日本设置的“兴亚院”,印证了蒋介石当时对它的斥责,是“集日本从前在中国到处制造罪恶的种种特务机关之大成的一个总特务机关”,“‘对华院’已经是够侮辱、够可怕的一个名称了,又改称了‘兴亚院’,简直是给亚洲人以一种巨大的侮辱。他这种做法,是要使整个中国支离灭裂,不止(只)亡中国,也要危及整个的亚洲”。(49)这个机构一直存续到1942年11月日本设立“大东亚省”。在此期间,“担负协调政略与战略之重大使命”的“兴亚院”,对于处理“中国事变”的最大“功绩”就是诱降汪精卫,扶植其在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
汪精卫自河内逃亡上海后,又在日本官方的陪同下访问了东京。在其回国后,“兴亚院”于1939年9月中旬达成了《关于准备树立中国中央政府的对策纲要》。(50)11月1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中央政治会议指导要领案》,规定日本对于中央政治会议应以内政问题为重点进行指导,并就各方面的指导规定了要领,还在四份附件中作了详细说明。(51)与此同时,日本加快了与汪精卫方面的谈判,日本梅机关与之签署了《关于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协议书》。其中,“正文”规定了与《中央政治会议指导要领案》附件四基本相同的“调整日中新关系纲要”;“附件一”规定了调整中日新关系的基本原则,“附件二”规定了调整中日新关系的具体原则,还有八份“秘密谅解事项”;此外尚有“附册”,规定了“机密谅解事项”三件。(52)上述系列文件被称为“日汪密约”,是汪精卫集团卖国投敌的“卖身契”。(53)日本方面也认为,通过签署上述协议书,自身获得了包括“确保政治、外交及文化上的权利”“确保地区实权”“掌握军事实权”“获得经济权利”等方面的“重要成果”。(54)1940年1月8日,阿部信行内阁阁议通过了《关于树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处理方针》,决定“迅速协助中国建立新中央政府”。(55)1月16日成立的米内光政内阁很快批准了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有关方案。3月30日,以汪精卫为首的“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
6月11日,“兴亚院”联络委员会向就任驻华(汪伪)“特命全权大使”的阿部信行发出训令,要求他与中国的新中央政府开始谈判缔结条约事宜,并指出只有签订条约,日本才予以承认该政府;还要求在签约前后,“必须要求中国承认满洲国”,以发表“共同宣言”的形式进行;并规定新条约应作为“今后长期日中关系的准则”。(56)经过一系列谈判,11月13日,日本召开第四次御前会议,决定了政府方面提出的“日华基本条约”方案,包括《日满华共同宣言案》、《基本条约案及其附属文书案》以及大本营陆军、海军部提出的《处理中国事变纲要》。(57)11月20日起,枢密院组织的审查委员会开始审议“日华基本条约”。28日召开的“大本营—政府第一次联席恳谈会”决定于11月30日承认“汪精卫国民政府”。(58)11月30日,阿部信行在南京与汪精卫正式签订了《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关于基本关系的条约》及《附属议定书》,此外尚有《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密协定》及《秘密交换公文》等。(59)由上述一系列文件构成的“日华基本关系条约”,实现了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对华新政策,也成为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来处理“中国事变”的一个重要成果。“从签订条约的形式来看,日本政府的战争目的,也可以说已大体实现。”(60)12月1日,“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就日汪签订伪约发表声明,指出:“日方此举,实为企图在中国及太平洋破坏一切法律与秩序,而继续其侵略行动进一步之阶段。”(61)
三、全面侵华战争后期的决策(1941年1月—1945年8月)
日本在1940年夏季确立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国策之后,伴随着南进战略的实施,从1941年初开始了对美国的谈判,谈判失败后日本也不可能放弃其大陆政策,并迅速发动了对美英等国的太平洋战争,且将侵华战争也包括在内。此后,日本在重点进攻中共敌后根据地、有限打击国民党战场的同时,实施以汪伪政权为主的“对华新政策”。由于在太平洋战场的失败和中国战场的坚持抗战,日本最终走向战败与投降。
(一)太平洋战争开战前后的对华政策
1940年7月,第二次近卫文麿内阁将建设“大东亚新秩序”即“大东亚共荣圈”确立为日本的国策。随后,关于处理“中国事变”与“南进”的关系,7月27日“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通过的《伴随世界形势变化时局处理纲要》要求,不管“中国事变”解决与否,日本都要在自认为“内外各种形势有利”的情况下,放手武力南进。(62)1941年6月22日苏德战争爆发后,日本召开了第五次御前会议,决定不对苏参战而继续处理“中国事变”,并规定“为了实现南进政策,将不惜对英、美一战”。(63)
开战之前,日本还企图通过谈判迫使美国让步。1941年7月18日第三次近卫内阁成立,9月6日日本召开第六次御前会议,决定在10月上旬通过对美谈判实现其要求,并规定了最低要求,“(1)不妨碍帝国根据‘日华基本条约’及‘日满华共同宣言’解决‘中国事变’的企图;(2)关闭缅甸公路,并且对于蒋介石政府不提供军事及经济的援助”。(64)10月2日,美国国务卿的口头答复强调指出:日本的上述方案与美国的原则相矛盾。10月18日东条英机组阁,11月5日日本召开第七次御前会议并决定了《帝国国策实行要领》,要求在12月初对美、英、荷开战之前继续对美谈判的方案,并在“甲案”中再次提出了最重要的悬案事项,如在中国及法属印度支那的驻兵撤兵问题以及在中国的通商无差别问题等的应付方针。(65)11月26日,美国国务卿以“备忘录”的形式提出了美国方面的要求:日本从中国和法属印度支那撤走一切陆海空军及警察,否认重庆中华民国政府之外的其他中国政权,以及撤销在华治外法权。(66)这是前所未有的严厉措施,日本对此是绝不可能接受的。日本大本营与日本政府进行研究后,在不能放弃日本大陆政策的共识下,仅就开战的手续问题进行了审议。12月1日,日本召开第八次御前会议,决定开战。8日,昭和天皇发布了“宣战诏书”,“中国事变”随后被纳入“大东亚战争”之中。
决定开战之后,日本不允许“伪满洲国”与汪伪政权参战,企图继续加紧对重庆政府进行“和平”工作,以促使蒋介石政权最终屈服。12月24日的“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制定的文件规定“要灵活运用作战成果,捕捉有利时机,促使重庆政府屈服”。(67)鉴于以前对重庆工作的教训,此次日方主要由中国派遣军来设置对重庆政府的谍报路线。但直到1942年7月底,针对重庆工作的谍报路线也没有设立起来。日本日益感到“重庆方面已死心塌地依靠英美”,遂将政治诱降的重点转向非蒋系的中国地方实力派。而一直作为日本诱降对象的阎锡山成为日本实施政治谋略的重点。不过,阎锡山对于脱离重庆政府表示犹豫,双方的会谈破裂。上述政治攻势失败之后,日本大本营企图组织大兵团,利用太平洋战争初战胜利的成果,对中国战场进行大规模的进攻作战,以攻占重庆作为结束“中国事变”的手段。1942年9月3日,大本营陆军部命令中国派遣军实施“五号作战”的准备,以求“迅速解决中国事变”“促进重庆政府的屈服或崩溃”。(68)但是,“五号作战”需要动用中国派遣军一半的兵力,这在当时是不现实的;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河边正三也认为这完全是“赌博行为”,是“穷极之策”。(69)12月10日,大本营陆军部命令停止“五号作战”的准备。如此,直到1942年底,日本以重庆政府为对象解决“中国事变”的企图仍未实现。
(二)“对华新政策”的实施及其失败
为继续进行全面侵华战争,随着“大东亚省”的设置,日本提出了以汪伪政权为主的“对华新政策”。1942年12月21日的日本第九次御前会议,决定了《为完成大东亚战争的对华处理根本方针》,规定今后对华政策的总方针是“根据日华合作的根本精神,专心加强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并且要求上述对华措施要“在美、英方面的反攻到达高潮之前”取得成效;为此,在政治方面与经济政策方面分别规定了针对汪伪政府的具体措施,还规定“帝国不进行一切以重庆为对手的政治工作”。(70)这是日本以往对华政策失败的自我宣告,连中国派遣军司令官畑俊六也认为,这是“对以往所采取的各种策略都全部绝望之后而采取的最后一招”。(71)
1943年1月4日,“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就“对华新政策”的宣传及指导方针达成了谅解,提出:作为帝国国策的上述“对华新政策”的目标是“(1)促进新中国的战争合作;(2)强化国民政府的政治力量;(3)消除重庆借以抗日的口实”。(72)由于获悉美国国会将审议通过《中美平等新约》,日本将汪伪政权参战的时间提前至1月9日。同日,重光葵与汪精卫在南京签署共同宣言,称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建设“大东亚新秩序”,日本将与汪伪政权“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实行完全合作”,还签署了《关于交还租界及废除治外法权等的日中协定》。(73)5月31日,日本召开第十次御前会议,决定了《大东亚政略指导大纲》,规定在当年11月初以前完成政略的整顿充实,“特别要解决中国问题”;关于对华政策,规定“应将《日华基本条约》予以修改,并签订日华同盟条约”,同时要“伺机加以领导,使国民政府对重庆进行政治工作”。(74)9月18日,“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决定了《签订日华基本条约修正条约的纲要》及《对重庆政治工作》两份文件。(75)这标志着日本“对华新政策”的实施进入第二阶段,日本将在与汪政权签订同盟条约的同时,重新开始对重庆的政治工作。为此,“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于9月20日就日本与中华民国的同盟条约方案达成谅解,21日又就《对重庆政治工作的方案》达成了谅解。(76)
9月30日,日本召开第十一次御前会议,通过了《今后应采取的战争指导大纲》,在战略上被迫从“绝对防卫线”后退到“绝对国防圈”;对于重庆政府,则规定“要寻找时机,迅速解决中国问题”。(77)日本加速与汪精卫伪政权进行签署“日华同盟条约”的谈判,并在10月30日,由日本“大使”谷正之与“国民政府”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在南京签署了上述条约及其附属议定书的文件。(78)但是,直到当年底,日本“对华新政策”的落实,除了与汪伪政权签订新约之外,对重庆的政治工作仍然无果。
(三)走向战败期间的对华政策
1944年初,首相兼任参谋总长的东条英机主持发动了对华“一号作战”。大本营规定的作战目的为“击破敌人,占领并确保湘桂线、粤汉线及京汉线南部沿线要地,以摧毁敌空军之主要基地,并抑止其活动”。(79)7月3日,“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就此次对华作战的宣传要领达成谅解,称要努力阻止美、英、重庆的在华合作,防止重庆与中共的合作及美、英、苏的对日合作。(80)历时近一年的“一号作战”,是侵华战争后期日军对中国战场的最大规模进攻作战,也是对于重庆政权的最大军事打击,但也难以挽回其在太平洋战场的败局。7月18日,东条英机内阁垮台。小矶国昭内阁上台后,企图利用“一号作战”带来的压力,加紧对华施策,并将重点又转向了对重庆政府的政治工作。根据8月19日第十二次御前会议的决定,9月5日日本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制定了《关于实施对重庆政治工作的文件》,规定其重点在于使重庆政权迅速停止对日抗战,首要目标就是要创造彼我之间直接会谈的机会;在“要领”部分则具体规定了各项要求。(81)11月10日汪精卫客死名古屋,直接导致日本对重庆政治工作变得更加悲观。12月13日,最高战争指导会议决定《关于在现地对重庆政治工作的指导的文件》,规定由中国派遣军司令官统一实施该工作。(82)但冈村宁次大将主持的对重庆工作仍然无果,小矶首相又企图通过南京伪政府考试院副院长缪斌,继续对重庆进行工作。1945年3月16日,缪斌抵达东京,向日方提出从中国全面撤兵、重庆政府还都南京等“和平”条件,但这超出了日本可接受的底线。3月21日,在小矶首相主持召开的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陆军、海军、外务三大臣均认为此工作系“无谋之举”,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会谈。(83)4月3日,昭和天皇面谕小矶首相:“关于缪斌问题,曾分别听取陆军、海军、外务三大臣意见,三人均表反对。可速命缪斌回国。”(84)5日,小矶内阁总辞职。
铃木贯太郎内阁成立后,日本决定继续进行本土决战。军部出于停战的政略考虑,仍然继续加强对重庆的政治工作,政府方面则企图继续利用南京伪政权进行“和平工作”。6月8日,日本第十三次御前会议决定了战争期间的最后一份国策文件《今后应采取的指导战争的基本大纲》,提出“要灵活有力地推行对外政策,特别要着重于对苏、对华政策,以利于进行战争”。(85)9日,东乡外务大臣在第87届议会的秘密会议上说明对苏与对华政策是“打开目前重大时局的关键”,在对华政策上仍企图进行对重庆的“和平工作”。(86)随后,中国派遣军于7月9日派遣今井武夫专程赴河南新站集与何柱国进行会谈,何柱国希望日本政府明智而妥善地早日结束战争,首先从“满洲”撤走全部兵力自不待言,台湾等地也必须交还,而且指出这些条件没有更改的余地。今井“犹如受到了雷击般的震惊”,“对于历史车轮飞速地转动和现实世界的严峻,感到不寒而栗”。(87)日本的“求和”最终失败,其对华政策一筹莫展。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并宣示《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现。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昭和天皇在宫中防空洞召集了最后一次御前会议,日本被迫接受《波茨坦公告》,于8月15日正式宣布投降。
四、结语
按照日本侵华战争(1931-1945年)的三个历史阶段,本文分别论述了在局部侵华战争时期、全面侵华战争前期、全面侵华战争后期,日本以政略与战略为中心的侵华决策的历史演变过程。通过以上所述,笔者的粗浅认识如下:
第一,从决策机制来看,日本侵华战争具有全面性。“七七事变”以前的日本局部侵华战争期间,有关政策主要是由日本政府全体阁僚出席的“阁议”,或者主要由外务、陆军与海军大臣参加的“三相会议”以及包含首相与大藏大臣的“五相会议”进行决策。全面侵华战争以后,为了统一政府国务与军队统帅之间的决策,日本设立了决策机构“大本营—政府联席会议”,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昭和天皇出席的“御前会议”,以最终决定侵华战争的主要国策,小矶内阁时期又一度设立了“最高战争指导会议”,上述机构形成的一系列决策文书成为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最高指导方针。这说明,日本侵华战争的决策,是以昭和天皇为首、包括政府与军部在内的日本最高统治集团做出的全面决策;所谓“二元外交”或者“军部独走”的观点,意在掩盖或者否认日本侵华战争的历史责任问题。
第二,从决策过程来看,日本侵华战争具有计划性。“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在扶植与承认“伪满洲国”的同时,就决定了针对“中国本土”的政策。1933年开始的新一轮侵华行动演变为1935年“华北事变”,日本随之确立了以分裂华北政策为中心的对华政策。1937年初对华策略的调整尚未实施,刚刚成立的近卫内阁就迅速决定继续实施分裂华北的政策。“七七事变”以后,日本从侵略华北迅速扩大为以“中国事变”为名的全面侵华战争,并发动了战略进攻;侵占武汉、广州以后,对华转入持久战略,并主要采取了政略进攻,直到1940年扶植并承认汪伪政权。1941年,伴随着“南进战略”的实施,日本发动了包括侵华战争在内的太平洋战争,但在中国战场主要进攻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战略无效,继续诱降的政略亦无果,“对华新政策”也最终失败。即便如此,日本侵华战争所具有的计划性,并不能因历史事件的偶发性、断裂性与非连续性而被有意地否定。(88)
第三,从决策内容来看,日本侵华战争具有必然性。近代日本自明治维新后期形成以中国为中心的大陆政策,并通过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得以初步实施,1927年田中义一内阁召开的东方会议进一步确立了“以分离满蒙为中心”的对华政策,“九一八事变”就是日本实施“满蒙政策”的必然结果。随后,日本继续策划与实施“以分离华北为中心”的对华政策,1936年又由广田内阁确立了“大陆政策与海洋政策并进”的国策,并在“七七事变”后走向全面侵华战争。到1940年底,以承认汪伪政权并与其签订伪约为标志,日本的大陆政策基本得到了实现。日本继续南进并发动了太平洋战争,企图以此促进“中国事变”的解决,但最终因战败而投降。可以说,从“满洲事变”“华北事变”,到“中国事变”与“大东亚战争”,日本一系列战争决策的内容,印证了“田中奏折”所体现的侵华战略方针与计划而具有历史必然性。(89)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战略服从于政略。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大陆政策而发动的侵华战争,是一场非正义的战争,其失败也是必然的历史结局。以史为鉴,继续走和平发展之路,才是对于历史教训的正确总结。
感谢《日本学刊》编辑部和匿名审读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文中若有疏漏和不足概由笔者负责。
注释:
①参见俞辛焞、祁建民:《日本侵华史研究的最新重要成果——评〈日本侵华七十年史〉》,《抗日战争研究》1994年第1期,第213—221页;张振鹍:《日本侵华史研究:一个粗略的回顾》,《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3期,第1—23页;臧运祜:《70年后,再看70年:关于日本侵华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抗日战争研究》2016年第1期,第47—50页。
②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决策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思想、教育等各个方面,中国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研究情况,参见肖立辉、孟令梅:《我国学者对日本侵华政策的研究综述》,《日本学刊》1999年第5期,第126—140页。最近十多年来,中国学界对于日本侵华决策历史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获得了不少值得关注的成果,参见徐勇、臧运祜总主编:《日本侵华决策史料丛编》(全46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汤重南主编:《日本侵华战争军事密档·最高决策》(全45册),北京:线装书局,2020年;张皓主编:《日本有计划有准备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军事档案选编》(全40册),北京:线装书局,2022年。
③日本帝国主义在侵略中国的过程中,为挑拨民族矛盾,刻意炒作“中国本部”概念,称中国领土只包括内地18省。
④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への道』(别巻·資料編)、朝日新聞社、1963年、131頁。
⑤同上书,第135—136、144页。
⑥小林龍夫·島田俊彦『現代史資料7·満洲事変』、みすず書房、1964年、320—321頁。
⑦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ヘの道』(别巻·資料編)、172—173頁。
⑧外務省編纂『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原書房、1978年、206—210頁。
⑨『外務省記録』A.1.1.0.10:『帝国ノ对支政策一件』、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⑩『外務省記録』A.1.0.0.6-3:『帝国ノ对外関係一件·五相会議関係』、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11)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275—276頁。
(12)島田俊彦·稲葉正夫編『現代史資料8·日中戦争1』、みすず書房、1964年、22—24頁。
(13)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03—304頁。
(1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张效林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323页。
(15)島田俊彦·稲葉正夫編『現代史資料8·日中戦争1』、128—134頁。
(16)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22—324頁。
(17)参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 大本営陸軍部(1)—昭和十五年まで—』、朝雲新聞社、1967年、388—389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 大本営海軍部·連合艦隊(1)—開戦まで—』、朝雲新聞社、1975年、297—298頁。
(18)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44—347頁。
(19)島田俊彦·稲葉正夫編『現代史資料8·日中戦争1』、366—367頁。
(20)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47—348頁。
(21)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60—362頁。
(22)近卫宣称:日本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基于国际正义的真正和平”。他进一步诡辩说:“国际正义非到公平分配世界领土之时,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我们日本属于‘没有资源的国家’之列,不能不保障我们民族自身的生存权。日本的大陆政策,就是基于保障这一生存权的必要性而制定的。现在国际正义尚未实现,这就为我们实行大陆政策,提供了正当的依据。”参见:矢部貞治『近衛文麿』、読売新聞社、1976年、262—263頁。
(23)转引自:臼井勝美『日中外交史研究—昭和前期—』、吉川弘文館、1998年、227頁。
(24)《中国驻日大使馆致南京外交部电》(1937年6月20日),载“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印:《中日外交史料丛编》(四),台北,1966年,第128页。
(25)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大本営陸軍部(1)—昭和十五年まで—』、429頁。
(26)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朝雲新聞社、1975年、157—158頁。
(27)参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164—167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大本営陸軍部(1)—昭和十五年まで—』、437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65—366頁。
(28)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366頁。
(29)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207—208頁。
(30)内閣制度百年史編纂委員会編集『歴代内閣総理大臣演説集』、大蔵省印刷局、1986年、271—273頁。
(31)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大本営海軍部·連合艦隊(1)—開戦まで—』、355頁。
(32)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月まで—』、222—224頁。
(33)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69—370頁。
(34)臼井勝美·稲葉正夫『現代史資料9·日中戦争2』、みすず書房、1964年、34頁。
(35)参见:内閣制度百年史編纂委員会編集『歴代内閣総理大臣演説集』、274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305頁。
(36)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事变”又被日方纳入了“大东亚战争”之中。参见藤原彰:《日本近现代史》(第三卷),伊文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64页。
(37)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345—346頁。
(38)参见:広田弘毅伝記刊行会編集『広田弘毅』、1966年、278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346頁。
(39)“总则”及“准则”部分,参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70—372頁。“附件”部分,参见:《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Archives in the Japanes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Tokyo,Japan,1868-1945),美国国会图书馆制、中国国家图书馆藏,R.P65,PVM42,第34—41页;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349—351頁。
(40)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1)—昭和十三年一月まで—』、470頁。
(41)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385—386頁。
(42)同上书,第386—387页。
(43)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01頁。
(44)参见: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への道』(别巻·資料編)、275—279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01—404頁。
(45)参见: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大本営陸軍部(1)—昭和十五年まで—』、575—576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05—407頁。
(46)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07頁。
(4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5、59页。
(48)参见:《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S623,S13110—2,第7—16页;『国立公文書館所蔵枢密院会議議事録』(第九十巻昭和編48)、東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287—305頁。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56页。
(50)《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S560,S1611—7,第840—841页。
(51)《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R.WT46,IMT350,第3—13页。
(52)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ヘの道』(别巻·資料編)、286—294頁。
(53)日汪双方曾约定该文件永不发表,但1940年1月3日,参与秘谈的高宗武、陶希圣秘密逃离上海,5日抵达香港,22日在香港《大公报》头条发表了该密约的全文,“日汪密约”自此大白于天下,是为“高陶事件”。参见陶恒生:《“高陶事件”始末》,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年。
(54)《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S493,S1110—27。
(55)《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R.P65,PVM42,第314—323页。
(56)《日本外务省档案》(缩微胶卷),S493,S1110—27,第5714—5716页。
(57)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への道』(别巻·資料編)、342—343頁。
(58)同上书,第352页。
(59)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66—472頁。
(60)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支那事変陸軍作戦(3)』、朝雲新聞社、1976年、324頁。
(6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第84—85页。
(62)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437—438頁。
(63)同上书,第530页。
(64)同上书,第544—545页。
(65)稲葉正夫·小林龍夫·島田俊彦·角田順『太平洋戦争への道』(别巻·資料編)、571頁。
(66)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563—564頁。
(67)『外務省記録』A.7.0.0.9-61:『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本邦ノ対重慶工作関係』、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68)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昭和十七·八年の支那派遣軍』、朝雲新聞社、1972年、50—56頁。
(69)同上书,第54—66页。
(70)参謀本部編『杉山メモ—大本営·政府連絡会議等筆記—』(下)、原書房、1978年、310—312頁。
(71)伊藤隆·照沼康孝『続現代史資料4·陸軍畑俊六日志』、みすず書房、1983年、386頁。
(72)臼井勝美·稲葉正夫『現代史資料38·太平洋戦争4』、みすず書房、1972年、87頁。
(73)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581—582頁。
(74)同上书,第583—584页。
(75)臼井勝美·稲葉正夫『現代史資料38·太平洋戦争4』、126—130頁。
(76)『外務省記録』A.7.0.0.9-61:『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本邦ノ对重慶工作関係』、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77)参謀本部編『杉山メモ—大本営·政府連絡会議等筆記—』(下)、472頁。
(78)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591—593頁。
(79)防衛庁防衛研修所戦史室『戦史叢書 一號作戦(1)河南の会戦一』、朝雲新聞社、1967年、34—35頁。
(80)臼井勝美·稲葉正夫『現代史資料38·太平洋戦争4』、146頁。
(81)『外務省記録』A.7.0.0.9-61:『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本邦ノ对重慶工作関係』、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82)『外務省記録』A.7.0.0.9-61:『大東亜戦争関係一件本邦ノ对重慶工作関係』、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83)外務省編纂『終戦史録』、終戦史録刊行会、1986年、217—223頁。
(84)同上书,第214页。
(85)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下巻)、615—616頁。
(86)同上书,第619—621页。
(87)今井武夫:《今井武夫回忆录》,天津市政协编辑委员会译,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203—205页。
(88)有中国学者的研究就指出:“回顾日本近百年的扩张史,固然,我们可以从军人的行为中看到横冲直撞,缺乏计划,但这正是开动中的日本战争机器的运行特色,天真地以为这只是军人的偶然,而不从中看到日本战争机器多年形成的独特运行机制,不看到中国面对这种实力至上的运行机制所遭遇的痛苦和折磨,对于1937年开始的这场中日间的全面战争,恐怕很难做出持平而切实的了解。”参见黄道炫、王希亮:《中国抗日战争史第一卷局部抗战》,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页。
(89)“田中奏折”的中文译文,原载于1929年12月南京出版的《时事月报》之“特件”第1—20页,原标题为《惊心动魄之日本满蒙积极政策——田中义一上日皇之奏章》。1927年时任日本驻华代理公使、1945年9月2日代表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的重光葵,在战后的回忆录中就坦承道:“此后东亚发生的事态以及随后日本所采取的行动,恰恰呈现出以田中奏折为教科书而进行的状态。”参见:重光葵『昭和の動乱』(下巻)、中央公論社、1952年、33頁;军事科学院:《日本侵华战略方针的演变——从第一次进犯台湾到“九一八”事变》,《人民日报》200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