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励生:悲哉,不能承受的“中国规则”者

——从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当被告看中国学术制度的严重缺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052 次 更新时间:2008-08-1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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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励生 (进入专栏)  

我们都很清楚,中国的事情难。难就难在常常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甚至,复杂到难以理喻的程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以下简称“沈案”),其实本来就极简单,就是学术批评本身的事情。从学术批评的角度讲,有批评就有反批评,可以就事论事,也可以就学理进行深入争论。如果学术发展缺失了批评与反批评,差不多就成了揪着自己的头发上天,这也已是常识。可我们的现实状况是,回到常识居然难乎其难。

有时问题就出在理解和解释上。比如在沈木珠教授夫妇看来,首先是对他们的名誉侵权。暂且不论沈木珠作为“全国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之一或者法学院院长,是否为公共人物(因为公共人物必须受到舆论监督是文明国家的基本规则)。关键在于,因为被指有学术不端行为,他们的第一个反应却可能是,权力受到蔑视,地位可能受到影响[1],这在我们中国的个人可是头等重要的大事儿啊!是可忍,孰不可忍?可能在南京财大法学院内部,确实存在有某种人事纠纷或内部矛盾,就以为是有人借《学术批评网》打击报复,或者是诽谤等等。在我们中国,或许,类似理解乃人情之常。因为学术在我们中国是不重要的,首先是地位、身份和权力最重要,学术这种东西只不过是为前面那些东西服务的,如果不是,岂不本末倒置了么?因此,李世洞教授也好、《学术批评网》和杨玉圣教授也好,就成了“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了。这在一般国人看来,当然需要反击了。而一般国情呢,就要讲势力、讲地盘,所以“码头思维”和话语就更是情理之中了。想想看,如果哪天一旦失去了“码头”就意味着失去所有的切身利益,又该当如何“思维”和“话语”呢?

说白了,这是两种安全不同的“思维”和“话语”之间的角逐和较量。很遗憾,这样的“角逐”和“较量”不可能会有什么真正的结果,因为在我看来,其实双方争论的交叉点是极其有限的。对此案的关注以及可能的进一步进展,笔者似乎还不敢断言:此案可能成为中国学术制度史上一个有意义的标本。毋宁说,是中国学术独立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小小的无聊插曲而已。这一点,我们从杨玉圣教授就沈案“答客问”系列九篇中也大致可看出端倪[2]。如我们所知,杨玉圣专门从事学术批评按年头论就有20年有余,我们很少看到他如此地嬉笑怒骂,而且多少还有点荒诞不经,渗透于其间的种种情景、情境和心境、心绪的复杂交织,既有“秀才见了兵,有理说不清”的缠绕和愤慨,也有“逻辑被扭断了脖子”的黑色幽默和厌烦,更有“不能承受之轻”之无奈与反讽,可谓甜酸苦辣咸五味俱全了。在我看来,实则杨玉圣面对的是我们本土意义上的学术结构性板结的问题,这个重中之重的问题一天不能得以解决——诸如“沈覆伟案”、“周叶中案”、“沈案”等等充其量只是一些细节不太相同,而事件本身的性质却有着高度的重复性,基本不可能会有什么新意——就一天不能不陷入厌倦和无聊……尽管杨玉圣对此案还是不得不进行了认真的应诉和应诉准备:据说在南京的法庭上光是出示的证据资料他就印制了两大卷,还拖去了两大箱原发报刊以备核查[3]。

说直白了,政学分途我们差不多讲了一个世纪——从章太炎的立场到胡适之的主张,尽管他们还各有实践——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停留在“立场”和“主张”上,甚至在实践上已经大倒退。如果政学分途的问题一天不解决,这个结构性的种种相关问题,就会络绎不绝,然后由相关问题的关系性所导致的话语孵化和撒播,只能把水越搅越浑,把简单的事情弄得越来越复杂。再说具体了,就是政治的归政治,学术的归学术,把政治学术化所谓“借经术以文饰政论”只能亵渎学术,把学术政治化的结果则只有枪毙学术。

从学术批评规则上说,本来并不存在旁斜逸出的必要和可能。关于学术批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已经说得很清楚:“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评自己的作品剽窃抄袭或胡编乱造因而损害自己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属于学术批评,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受理了案件,经审理查明属于被告批评原告的作品存在剽窃抄袭及胡编乱造等,属于学术批评中的争执,即使被告在批评中使用了过激的言辞如‘学术骗子’‘伪科学’等,亦应认定被告的行为属于学术批评的范畴,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即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4]教育部对学术批评也有明确的规范,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学术交流与学术争鸣……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对学术发表和署名也有明确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而被列为“沈案”第一被告的李世洞教授的批评文章,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均是学理性的批评[5],一如孙新强教授在《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辩护》中所说:“被告撰写涉案文章是在从事正常的学术批评,文章指向的乃是一种不良社会现象,并不以任何特定人为批评对象;文章语气平和、态度诚恳,并无任何侮辱、诽谤的文字;其所引的内容,作为学术转述,被告无实质性审查义务。”[6]

遗憾的是,原告讲的不是学术批评的规则,而是讲在吴思先生的研究之后人所共知的“潜规则”。他们并不关心学术本身的问题,关心的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及可能被影响的“名誉”问题。如果不是,事情本来就极简单,那个署名“金许成”的题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文章,究竟所说有多少是事实又有多少是捏造,一一予以驳斥就可以了——尤其是对“金许成”的最新文章:《对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7],假如能作出具体的辨析与反驳,可能更有说服力;况且李世洞教授引用的还是署名“史豪鼓”的批评文章,史豪鼓的文章是否存在“捏造”或者“诽谤”的“动机”,似乎只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的反批评文章足够了。现在的事情却是,引用了史豪鼓文章相关内容,目的只在批评那些常常把正常的学术批评诬为“动机不纯”的不良现象的李世洞教授,倒成了被告——这,也许就是杨玉圣一直感到“可乐”并且一直有点荒诞不经的感觉的原因吧?当然,其间的铺垫显然还有以“单位”的名义一直找主办《学术批评网》的杨玉圣“沟通”或“私了”,以及委托(大概是)下属写文章指斥“金许成”“动机不纯”,是因为在本单位不能获得(正当或非正当)利益而伺机报复,再就是通过律师不断地向包括杨玉圣在内的相关人士寄发律师函,并最终也让杨玉圣本人也成了被告种种,让杨玉圣感到了诸多欲罢不能的多少显得有点僵化的黑色幽默吧?

现在我想应该可以做个简单的梳理了:如上那样简单的事情如何演变成如此复杂的案件,起码有几个也实则简单的问题似乎没有弄清,也就是说,“沈案”究竟是学术的问题还是政治的问题抑或法律的问题?

在我们这块土地上,由于我们的生存结构性,常常是政治的问题误作学术的问题,学术的问题误作法律的问题,法律的问题却又常常当作政治的问题,真个是:扯不断,理还乱。加上个人的动机不同、感受不同、个体选择不同,所操持的规则与话语则更是不同,悲喜剧也罢,闹剧也好,荒诞剧可能更准确,轮流上演,反复不断,却又基本在一个平面上重复,确实没有新鲜感可言。官司赢了也罢,输了也好,我们仍然不会有多少进步。

法律也是一种规则,而且是一种大规则;学术也是一种规则,可能是小规则;“潜规则”也是一种规则,而且可能是我们本土意义上的更有普遍意义的规则。那么,我们究竟应该遵循哪样的规则?在我看来,这就是我们本土意义上的“规则之魅”,如何解魅?

除非彻底洞开我们的结构性生存,厘清构成种种结构性关系的因子,比如包括打官司在内就是“打关系”,学术发表就是“发关系”(“关系”理顺了就可以大面积重复发表,没有“关系”的就只有去排队买版面),想混个一官半职或者依附权贵以图利益更不可以不“打通种种关系”,这种种“关系”形成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关系性问题,亟待清理。又比如,具体到“沈案”中的“金许成”等人的“利益”问题只能归本单位处理,“沈案”中的学术问题理应归学术机构处理,“沈案”中暴露出的学术刊物与其“共谋关系”则是学术运作逻辑的问题须由学术共同体讨论处理,至于“沈案”中是否“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则是道德自律的问题可以接受监督也可以自行处理,以及作为领导或者公共人物是否应该以身作则就全看其革命觉悟如何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些结构性问题如果始终处于冷处理,恶性循环并随时让人们陷入荒诞之中,在所难免。

尽管大家都清楚,不管是哪种规则都是经过商谈和博弈的结果,即便是法律规则,道理一样,但是,我们并不清楚,我们如何应该让一种更为合理的更理想的规则有效地去战胜和代替那种极不合理的甚至是愚昧的规则。无他,制度而已。

除了独立的学术制度,还必须是独立的司法制度——否则,就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尽管所操持的话语规则完全不同,但照样可以各说各话,而且都可以“理直气壮”、荒诞不经……

如果说我们有独立的教授委员会或者独立的学术仲裁机构,原本双方的学术争端,只能交由他们仲裁;如对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满,再交由司法机构仲裁;司法机构仲裁肯定要尊重专家意见:一是出于专家的专业知识,二是出于相关学术判例的积累——同例同判,之后作出的独立判决才可能具有权威性。我们需要呼唤的就应该是这样的司法权威性。说到底,终究还是我们学术制度本身的严重缺陷所致。

悲哉,我们权威的学术仲裁机构究竟在哪?

注释:

[1]请参阅《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侵害其所谓“名誉权”的起诉书》,载《学术批评网》“学界观察”栏。

[2]请参阅发布在《学术批评网》上的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系列文章九篇。

[3]杨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见《学术批评网》“学术规范”栏。

[4]梁慧星:《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见《学术批评网》“学术批评”栏。

[5]请参阅李世洞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以及李世洞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的系列回应文章,分别见《学术批评网》“学术批评”“学术评价”“学界观察”等栏。

[6]孙新强:《为学术自由和学术批评辩护》,见《学术批评网》“学术规范”栏。

[7]金许成:《对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剽窃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的问题皆是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的律师函的回应》,见《学术批评网》“学界观察”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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