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类似讲理的语汇,其内涵十分丰富,具体意义往往需要在不同语境中显现出来。这一事实充分展现了具体经验与抽象分析之间的巨大张力。日常生活是无限丰富的,而任何对经验的分析或描述都注定无法对应这种丰富性。十分有趣的一个现象是经验世界作为整体的共在性与个体感受和理解的差异性不仅是并行不悖的,甚至是相辅相成的。人的社会性是以经验共在作为预设的,事物的存在和变化作为经验世界的基本组成部分被认为是客观的,个体之间的差异不会也不能对经验世界中的自然事物及其运作方式产生改变。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然而经验的共在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个体差异带来的挑战。我们在面对共在的外部世界时的感受因个体差异而不同,经验带来的感受和理解差异实际上真正让潜在的个体差异被呈现出来。换言之,共在的经验世界让个体差异从潜在性转变为现实性,让关于世界的争论成为可能。与此同时,关于外部经验的所有争论和协商又是以两个基本预设为前提的:其一就是外部经验世界的“客观性”,或者“超主观性”;其二是基于个体差异的人性的共通性。道理总是从经验中抽绎和约化出来的,而经验总是以无限的可能不断溢出道理设定的边界,进而形成道理与经验的持续互动,也使得展开对经验的持续抽绎和分析成为必要。经验的丰富性与道理的抽象性之间的张力,使我们明确,抽绎和分析经验的真正目的是在经验的丰富性、持续性和可变性之间找到我们自己的位置并展开恰切的行动,而不是为经验本身立法。
从类型到情境:讲理的行动感
上述事实的一种典型例子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提及的一个语汇,即讲理。任何经常使用汉语的人在直觉上都不会认为讲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语词,也不会认为其意涵是十分丰富和模糊的。往往这种显而易见的直觉背后就隐藏着经验的丰富性与分析的抽象性之间的张力。事实上,讲理这个词是极为复杂的,它既可能指一个日常生活中的行动(我们来讲理),也可能在说明一种基本的共识、社会行为规则、价值判断(人都会讲理、应该讲理,做一个讲理的人),还可能是对某种现实状态的描述(他们在讲理)。当然,讲理还可以被视为一个纯粹的“口号”,而不是为了提出某种行动的规则和价值标准。与此同时,讲理还有可能就是一种纯粹的表达,而不是为了追求讲理达成的共识性效果。我们会发现的另一个有趣的问题就是,一旦我们就某一个复杂的语汇展开意义分析,就会不自觉地进入一个疏离经验的类型学的概念框架之中。如果我们要分析讲理这一语汇,直接的方式就是归类:可以将讲理归为价值判断、行为规范、行动状态、理性预设等不同的层面(或类型)。类型学的框架成为展示复杂性的直接手段,与此同时,也提示着我们可能以某种方式遗漏或抽象掉了更多的具体经验情境。
当讲理出现在日常生活中时,它总是带着某种行动性,或者说,有一种行动性的特征。试举一例,当我们说,“这是一个讲理的人”,就是在对某人进行价值判断,或者对于他的行为方式进行某种断言。这句话预设了如下三个前提:其一,我们(至少自以为)了解讲理作为一种行为方式或者特征的内涵,并且认为某人的某个或某些行为符合我们关于这一特征的判定标准;其二,我们对于某人的过往行为有过观察,并且因此对于其即将展开的行动有某种预期;其三,我们相信听到我们这一判断的人(即我们的对话者)显然在某种程度上也与我们分享了对讲理的特征及其规范性价值的看法和认同。此类的分析还可以用于其他场合,例如,我们将讲理视为一种行为规范并把它说出来,或者我们打算展开或者正在描述某一个被我们认为是讲理的、正在展开的行动。
为什么讲理的意涵会有如此大的延展性或弹性呢?我想可以归结为其内蕴的行动性。让外部经验世界与个体感受之间产生互动的就是人的行动,而在个体之间展开的、面对外部经验世界的讨论也是这一行动的一部分。在一个对象化的思想实践中,除“我”(即行动者或主体)之外的所有都可以被视为外部世界,因此外部世界不仅包含了超主观意愿的客观经验,也涵盖了被认为有自身认识特征并能将自身认识付诸对“我”产生直接影响的行动的那个或那些主体。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讲理何以是一种特殊的行动。讲理首先是一种行动,或者一种潜在的行动。这一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可能完全不同,但一定会带着某种情境性。不妨说,讲理作为行动的特性是在具体情境中被激活的。当然,我们之所以强调它内蕴的行动性特征,首先不是为了强调其内涵的复杂性,而是要凸显讲理这一行动的原则、规范和目标,以及以合乎规范的方式达成目标的具体做法。因此,问题就变成了:什么是合理且有效的讲理?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包括:为什么要讲理?讲的是哪个或者什么“理”?有没有不需要讲理的时候?什么样的人可以讲理?等等。“讲法”与“所讲的理”在这些衍生的问题中逐步分离,其根本原因仍在讲理的行动性和情境性之中。以抽象的方式做一个宣称或判断,并且引导出具有规范性的行为准则的时候,就必然要面对经验丰富性的挑战。从经验中抽绎出来的原则或判断,往往会预设对经验场景的覆盖和涵括,而这种预设往往是最经不起现实检验的。不妨说,这样的挑战是所有基于经验的反思性行为的宿命。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这样的挑战也会引出更细致和更具有技术性的概念分析。因此,我们就讲理本身展开了某种讲理的行动,这是对“讲理”这一语汇的最具“景观感”和“表演性”的展现,即讲述讲理的道与理。这是概念性的操作对经验丰富性的某种回应或反击,试探性地、更全面地涵括经验性的场景,并尝试在经验中搭建层级结构并指出内在于其中的运作机制。我们之所以要这么做,并不是因为我们崇拜概念或抽象,而是我们不得不倚赖概念和抽象展开所有的表达与行动,转瞬即逝的经验情境实际上是无限丰富的,投身于或置身于其中的我们不可能将之穷尽或完全涵括。
讲理的场景是可以用结构化的方法展开分析的。如果我们将讲理视为行动,那么行动的参与者以及行动的(意向或直接)对象就是基本的结构。讲理的那个“理”是什么?为什么它会成为一个行动的载体、途径或对象?讲理是有一种“讲法”的吗?如果是,那么这种“讲理”之道是什么?看起来,我们并不是要厘清丰富经验的全部,而是要保证我们在具体的经验和情境之中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位置,以及由此确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并且维护经验情境中的所有人对于正在发生的讲理的基础共识。
换一个视角看,讲理的倡议往往来自不讲理的现实,为什么有人可以不讲理?或者说为什么总有一些情境让讲理成为不可能?不讲理是否也是一个含混的表述?我们必须承认讲理是高度情境化的。讲理,是在某一个情境中的两个或更多的人展开的、尝试达成共识的行动,支配行动的因素太过复杂,我们很难展开形式化或概念性的分析。直接的经验告诉我们,讲理这一行动被实施的前提是一种权力或能力的均势。这种均势可能是来自“力量对比”,也可能来自不同个体的“道德自觉”。当然,现实生活中,利益的关切性和利益关切方的力量对比成为决定讲理或不讲理的决定性因素。我们会自觉地选择成本最低且风险最小的社会交往模式,讲理作为一种模式只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才符合这一标准。
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为什么在某一特定情境中才比较合适的行动模式会被泛化为一种社会评价的标准,在诸种行动中成为一个获得正面价值评价的选项呢?讲理作为一个原则和行动规范的提出,并不是为了改变情境,而是为了改变情境中不同主体对自身选择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作为一个原则的讲理是尝试用价值判断的力量纠正现实情境中的主体选择。不讲理还有另一个重要的引申义,即“讲理行动中的对方不遵守一种被你认为合适的理”,因为你们坚持的“理”不同,进而造成了对讲理这一行为本身的差异性认识,引申出不讲理的判断或无法讲理的现实。即使我们都承认讲理作为一种规范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对不讲理的挑战。讲理的麻烦之处在于我们尝试将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具有价值赋权的社会行动规范转变为具体情境中的行动,乃至行动的具体规则,并且真的依照这一规则展开具体生活。我们实际上在跨越从规范到现实的鸿沟。用一种讲理的方式,就是要让讲理先回到规范和价值赋权的层面,保持对现实情境和行动复杂性的警觉和清醒认识。
不妨说,我们的真正对象不是讲理作为一个经验情境的全部,而是要去理解在这一情境中的我们,并尝试就由此引发的责任、规范和价值等问题达成某种共识。
保卫成见并试探共识:讲理之道
从为什么到怎么样,不同层级的问题已经预设了讲理这一行动性经验的层级。我们需要预设讲理是一种共识性的态度和行为准则,讲理是一种规范性的要求和价值评价的标准。简言之,任何人直接以不讲理或者不愿讲理的方式展开行动,一定被认为是不合理,或者不合适的。由此,讲理就成为日常生活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的一种规则性责任,讲理就变成了“要讲理”。有了这样的保障,讲理才成为可能,并且成为参与这一行动的所有人的自我认识,以及对他人的合理期许。我们可以合理地申斥他人不讲理,并且以要求的口吻要求他人讲理,都是以此为前提的。扩而言之,讲理从一种规范性的要求逐步拓展到一种“救济性”的个体表达(例如,大声向他人抗议:“人应该讲理啊!”)。甚至,讲理本身也可以由此衍生成为某种自白而非对话,讲理本身成为一种不期待协商性结果和共识的单方面表达。
在此基础上,“我们为什么会讲理”的前提应该是“有理可讲”。讲理或不讲理,作为行动描述或价值判断,都必须首先承认存在这么一个“可讲的理”,这是需要被预设的。这“理”似乎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我们有一种基础的共识,即讲理之所以是可行的,是因为有一个“理”可以作为协商和讨论的基础,大家都认可有这种“理”的存在。不妨说,我们都认可自然的事物和人际的事务必然存在且必须保持某种秩序,这种秩序就是“理”。其二,在前一层次的基础上,我们可能通过持续的沟通和讨论认识并同意“理”的某些具体原则和内容,尽管我们不可能就其内容达成完全的共识。正是因为第二个层次的“理”,我们才有必要讲理,展开协商性的行动。吊诡的是,我们虽然不知道第二个层次的“理”到底是什么,但我们不得不首先承认这个“理”是存在的,而且是有共识的,与其说这是一种所有人的理性判断,不如说这是所有人的基本信念。在日常生活中,某些“理”(如不能以大欺小、提倡非暴力等)似乎是一些已经成熟的共识,而我们的讲理行动就是基于这些成熟共识展开,并且以讲理来保卫这些“成见”。讲理在这个意义上就是基于“理”的共识和讲理的态度展开的,关于“理到底是什么”的协商和讨论。一旦明确了“所讲的理”,那么具体情境中的行为规则和价值标准就变得清晰起来,进而保障更进一步行动的“合理性”。讲理的过程就是从“理”的信念出发建立共识,并且在持续的行动中将共识转变为“成见”。①这些“成见”又可以丰富日常生活中共识的内涵,提升讲理的效率。简言之,讲理在这个意义上就是“生产并保卫成见”的持续经验和行动,以此维护日常生活的秩序并提升协商和行动的效率。
尽管我们对于“理”的结构性分梳仍是粗疏的,但至少说明了它被分析的可能性,并且提出了某种有待批判的结构。与“理”相对的则是“讲法”或者“讲理之道”,即怎么讲理。这一个层次就是突出讲理的情境性和行动感。讲理是在具体的情境中、在独特的主体间关系和力量对比中,以讲理的态度和“理”的信念展开有限度的协商,并且通过协商达成妥协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面向具体情境的共识的持续试探。“讲”的过程是基于参与者态度与认识表达的,展开不同参与者之间存在的认知差异或价值冲突,并且以批评和协商的方式展开有限度的试探。这里的限度也是高度情境化的,讲理的过程往往十分脆弱且具有高度弹性,任何情境性因素的加入或缺失都可能导致这一过程的巨大改变:参与者的自我认识、参与者之间的相互期许、绝对或相对力量(地位)的对比,乃至外部力量的介入方式,都可能造成讲理态势和结果的变化。从这个角度看,讲理的过程始终是开放和动态的,它的展开来自对达成共识的基本信念,也基于具体情势而导致的、不得不达成共识的这一特殊共识。与之相对,作为讲理结果的共识反而是最为脆弱且多变的,因为我们只有在讲理之后的行动中才能看到这一结果的价值。与此同时,行动本身也是讲理的延续,因为情势的变化和行动的结果都可能导致协商态度的变化和行动的终结。从讲理开始,参与者展开的是指向动态共识的持续试探。之所以可以达成某种动态的共识,是因为“成见”的信念、不得不展开持续试探的情境。
从经验的丰富性和行动的情景感的意义上说,讲理是一种开放的可能,不能指向某种具体的结果,也不能形成一套抽象且稳定的规则;与此相对,从保卫成见和试探共识的意义上说,讲理又是需要信念和预设的,是以此为边界的持续行动。讲理不负责维持或保卫秩序,而是在捍卫“秩序感”的信念;同时,讲理不保证共识的稳定,而是确立关于共识必要性的“共识”。在关于讲理的讨论中,我们从一种语义的辨析走向了行动,从一种目的性的共识转向了一种行动的共识,这正是哲学作为一种规范化的反思能为某个具体问题带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