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监察全覆盖,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主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指导原则和战略举措。通过对象全覆盖强化“不敢腐”的震慑、通过全周期监督筑牢“不能腐”的防线、通过文化浸润厚植“不想腐”的根基,坚持以自我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在制度完善上,监察全覆盖以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政治统领,以合署办公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汇聚,以调查措施梯度化平衡监督效能与人权保障,以纪法共治破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这种兼具政治逻辑与法治文明的理念创新和制度发展,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学说的当代发展,也为全球腐败治理贡献了“为民监督”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监察全覆盖 自我革命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纪法衔接
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共产党为确保长期执好政掌好权而不断主动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的指导原则和战略举措。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和强化监督既是其本质属性,也是百余年奋斗形成的优良传统与政治优势。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虽已取得了显著进展与成效,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考验。基于此,以高远的历史眼光、深刻的战略高度认识监察全覆盖,系统探讨其生成脉络与思想意蕴,深刻阐释新时代监察全覆盖制度的自我完善,能够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历史借鉴与制度支持。这不仅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还将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保障。
一、监察全覆盖的生成脉络
从历史的视角审视,监察全覆盖既是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与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融合的结果,也是理论传承、历史积淀与时代需要有机互动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的理论指导、中国共产党百年管党治党的历史经验以及新时代坚持不懈推进自我革命的现实诉求,共同构成了监察全覆盖生成脉络的基本支点。
(一)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的探索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揭示了政权建设的核心问题,即如何防止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他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国家机关为了追求其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这些人表面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的统治和掠夺。”为了防止“主仆关系”发生逆转,巴黎公社采取了两项制度设计——普选撤换制与薪酬平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的原初实践。前者通过“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且选举者可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建立起权力授受关系的平衡机制;后者借由“对所有公职人员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压缩了腐败收益空间,从制度层面铲除了腐败滋生的条件。这种将权力制衡与经济约束相结合的“公仆监督”,实质是对权力异化的预防。
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导言中指出,即便无产阶级成功夺取政权,旧式国家机器的历史局限性仍然存在,因而政权建设就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这里的“祸害”既指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特有的压迫性,也反映了权力天然的异化倾向。因此,通过持续自我净化“去除最坏方面”,保持政治机体健康,是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换言之,新型国家形态的建立并非权力监督的终结,而是自我净化、革除弊病的起点。“公仆监督”思想为无产阶级政权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理论指导。巴黎公社的普选撤换制与薪酬平等制虽未形成完整体系,却首次在政治实践中凸显出监督的必要性,当公职人员始终处于被监督、可替换的状态时,权力“服务人民”才具备实现的可能。
列宁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的权力监督思想。一方面,他强调全面监督的重要性,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晚年的列宁直面新主苏维埃政权中的官僚化危机,警示若不能落实群众监督,革命成果可能被内部异化吞噬,“共产党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没有什么东西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
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针对党组织面临的危机,列宁提出通过“党内清除”的方式维护政党纯洁性。在《关于清党》一文中,他指出“必须把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和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以及虽然‘改头换面’但内心依然故我的孟什维克从党内清除出去”,并将清除对象细化为包括思想动摇者、组织伪装者在内的五类政治异质分子,体现了列宁对政党自身内部风险的敏锐觉察和清醒认知。同时,列宁还特别强调清党时要区分“欺骗分子”与“不自觉但已丧失党员资格的人”。前者需要坚决清除,后者则给予教育感化机会。这意味着“党内清除”并非简单机械的整肃,而是建立在对党员政治身份确认基础上的、有着基本审查程序的自我净化机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自我革命的自觉。
(二)中国共产党百年监督的历史经验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继承借鉴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和中国传统监督理念”,高度关注权力监督问题。“监察”一词在中央文件中正式出现,是在党的五大。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监督机构。五大党章专列“监察委员会”一章,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产生方式以及监察委员的任职限制、权力规定和履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七大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监督机关”,意味着监察委员会正式被定性为党的监督机关。由此,党内监督机制初具雏形。毛泽东在《整顿党的作风》中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为预防惩处协同的监督治理方式提供了思想指引。1943年,《审查干部决定》构建了思想教育、组织审查、行为矫正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为监督的全方位发展奠定了基础。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指出,官僚主义的病根就是制度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推进领导制度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将监督体系固定下来,形成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与行政监察机关二元监督的腐败治理格局。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将监察对象明确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次突破党员身份限制,将非党员公职人员纳入监督范畴,标志着监督权开始从党内纪律检查向国家监察职能延伸。在此基础上,1993年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构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反腐败治理策略。然而,这一阶段监督机制在结构上存在明显短板。监督资源分配失衡,主要集中于事后案件查处环节,预防性制度的供给却较为匮乏,尚未搭建起集中统一、协同高效的腐败治理体系。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扩大监督覆盖面。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首次将述职述廉等10项预防性制度上升到党内法规的高度,将监督关口前移;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设立,标志着腐败治理从“惩处为主”向“惩防并举”的战略转型;至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监察对象进一步扩展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人员”,监督范围覆盖绝大多数公权力行使主体。
总体而言,在百余年的奋斗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总结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历史经验,初步形成了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和监督惩治协同并重的反腐败思路。但是监督力量分散、党纪与国法之间衔接断层等问题依旧突出,这种状况为新时代“监察全覆盖”理念的提出埋下了伏笔。
(三)以党内监督全覆盖引领监察全覆盖的监察模式
新时代新征程,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与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交织并存,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重大挑战,构成不容忽视的重大风险隐患。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以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为强大动力,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方能克服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方能科学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走好新时代“赶考”路。深化国家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影响深远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以“党内监督引领监察监督”的监察模式,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破解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难题。
监察全覆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布局来看,监察全覆盖并非简单的监督范围扩展,而是提升党执政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抓手。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履行好监督首责,协同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才能推动监督效能更好地转化为治理动能。通过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监察全覆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稳步前行扫清障碍,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理论的显著优势与时代价值。
二、监察全覆盖的思想意蕴
监察全覆盖的思想意蕴,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斗争中凝练的执政理念与政治智慧。它蕴含着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的核心要义,植根于中华传统“风清气正”的廉洁文化,回应了新时代“三不腐”一体推进的腐败治理需求。监察全覆盖的四重意蕴,是理解监察全覆盖何以破解历史周期率的关键。
(一)全面覆盖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强化“不敢腐”的高压震慑
强调管好“关键少数”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传统。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首次提出抓“关键少数”的监督策略,强调加强对党员的监督首先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要“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委员会发挥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主体优势,将监督对象从“关键少数”向公职人员全覆盖延伸,实现了“抓关键少数”与“管绝大多数”的有机结合,既强调对关键岗位的精准监督,又通过全覆盖消减监督盲区,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高压震慑。
在监督主体方面实现全覆盖。国家监察委员会既不同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监察委员会,也不同于改革开放时期国务院下设的监察部,而是一个新型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开创性地将原本分散于各领域的监察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在新时代背景下,赋予了“监察”概念以全新内涵。一方面,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采用双重领导体制,这一架构加强了党对监察全覆盖的集中领导。在此意义上,监察委员会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更是具有集监督执纪与监督执法于一身的政治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展开工作,在执纪执法、审查调查工作等方面以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为主,党委则通过“审批”这一程序性权力介入到监督权的运转过程中。例如,当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启动初步核实程序时,必须上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党对监察全覆盖的领导由原来的“结果领导”转变为“过程领导”。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吸收了纪委的纪律检查权、行政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的调查处置权,以及检察机关对贪污渎职犯罪的侦查权,改变了以往反腐败资源分散的局面,集监督、调查、处置权于一身,实现了反腐败职能的集中。无论是党员,还是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享有公权力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违反党的纪律或国家法律,构成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均由监察委员会进行处理。各级监察委员会通过内设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这种设置使得监察委员会成为了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主体,极大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效率。
其次,在监督对象方面实现全覆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进行了重新配置,塑造形成了新的民主结构,与此同时,又重构了国家反腐败体制机制,织就了一张几乎覆盖所有公职人员的“大网”。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党内监察全覆盖,但是行政监察的监察对象过于狭窄,存在监督盲区。例如,若有人行使公权力并对职务廉洁性造成了损害,但其既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党员身份,那么依照当时规定,此人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监察处理对象,也就无法被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产生了“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问”的问题。为填补监督盲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用“公职人员”说,通过定性式规定加兜底性列举的方式,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定为监察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强调“监察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进行了细化,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了详细解释。由此,身份论不再是判断监察对象的主要标准,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在于其是否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公职人员说的采用,实际上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将监察对象由行政权内部扩展到国家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
(二)风腐同查与标本兼治相结合:筑牢“不能腐”的坚固防线
历史地看,腐败现象的蔓延滋生了不正之风,而不正之风又反过来助长腐败行为,导致了新的作风问题的产生。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认识到官僚主义作风是“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并将正风肃纪作为抓反腐倡廉建设的着力点。习近平深刻指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互为表里、同根同源。”在新时代,解决好作风建设问题,已成为健全标本兼治腐败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监察机关具备的监督、调查、处置三大职能,为破解“风腐交织”的问题提供了支点。
在监察全覆盖框架下,“风腐同查”中的“风”指向权力失范的初始样态,是监督职能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预防性介入;“腐”则代表权力异化导致的质变结果,是调查、处置职能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性纠偏。“风腐同查”意味着监察职能从单一的腐败惩治向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防控的扩展,构建起全覆盖的监督链条。一方面,监察机关将监督范围延伸至权力失范的萌芽期,依托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走访调查等机制“治未病”,对政治意识淡薄、超标接待等苗头性问题进行预防性干预,将作风问题扼杀在萌芽阶段,防止其演变为职务违法犯罪;另一方面,针对已形成的腐败问题,监察机关通过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等法定程序“治已病”,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廉政建设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形成“查处一案、规范一域”的治理效应。
由此,“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体系构建成型:监督职能重在“固本”,通过巡视巡查、派驻派出等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铲除“四风”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遏制腐败增量;调查处置职能重在“治标”,借助以案促改、以案说法等方式斩断腐败发展链条,清除腐败存量。在监察全覆盖框架下,二者紧密配合、有机联动:日常监督为案件调查提供风险预警与线索储备,编织“防风网”;案件查办为制度完善提供具体指引与改进方向,锻造“反腐刃”。最终,在“防微杜渐”与“祛邪扶正”的统一中,筑牢“不能腐”的坚固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纪法约束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厚植“不想腐”的思想根基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首先体现在思想的先进性。思想建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色和光荣传统,不仅是党的基础性建设,更是推动依规治党的内生动力。习近平指出,“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淬炼自我革命的锐利思想武器”,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依规治党的约束作用与思想建党的教育作用之间相辅相成的紧密关系。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由此,必须坚持纪法约束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刚柔相济、同向发力,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从“要我廉”到“我要廉”的转变,厚植“不想腐”的思想根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持久动力。
监察全覆盖的治理效能,既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的刚性约束,也植根于中国共产党员百年传承的自我提升、自我净化的优良传统。从革命年代苏区监察“节省每个铜板为革命”到新时代“亲清政商关系”构建,思想建设始终贯穿于权力监督实践中。新时代监察理论在继承发展这一传统基础上,将纪法约束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并将教育引导置于基础性地位。例如,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即“谈话提醒”的运用占比超过60%。这充分表明,党纪国法的刚性约束为思想教育提供了实践支撑,而思想教育的柔性感化则夯实了执纪执法的认同基础。一方面,纪法约束通过明晰权力边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范划定行为红线,将“三严三实”的要求细化为“严禁违规插手干预”“禁止利益输送”等禁止性条款;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建立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既借忏悔录、专题片等形式革除官本位思想等腐朽价值观,又依托红色资源沉浸教学、廉洁家风建设等方式培养为民用权、清正廉洁的政治品格。当典型案例的震慑力量与优良传统的感召力量同频共振、同向共趋,公职人员便实现了从“不敢腐”向“不想腐”的思想升华,完成他律向自律的转化。
(四)自我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坚定“三不腐”一体推进的政治立场
马克思主义政党“为谁监督”的根本命题,是监察全覆盖的价值依归。马克思提出的“公仆监督”设想以及列宁“党内清除”的制度设计,构成了保障政权存续的双重治理逻辑:政党要长期执政、执好政,既要通过制度设计防范权力腐化损害人民利益,又要通过自我革命不断净化政治机体。“窑洞对”引发的历史之问,进一步将这一治理逻辑升华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述——“人民监督”,其核心在于确保权力真正为民所用,彰显中国共产党的人民性本质。“自我监督”铸造了中国共产党“打铁自身硬”的执政品格,这集中体现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由此,“人民拥护与否”成为判断反腐败斗争成败的最高标准。这一理念继承发展了马克思“权力来源于人民且受人民制约”的监督理论,是我国《宪法》第二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宣言在监察领域的具体展现。在实践路径上,我国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监察体制改革,以党内监督全覆盖引领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这种对大党独有难题的深刻洞察与高度自觉,使监察全覆盖超越了单纯的技术操作层面,成为中国共产党通过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关键所在。
在自我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有机统一构架下,“三不腐”绝非技术性反腐策略,而是立足人民立场、坚守政治品格的宣言。不敢腐的强力震慑体现党“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政治勇气;不能腐的制度设计彰显“治国必先治党”的执政自觉;不想腐的文化浸润承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价值传承。监察全覆盖作为连接自我监督与人民监督的桥梁,不仅通过监督权的拓展深化,丰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路径,还借助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双重保障,确保了党的依法执政,在党性与人民性的深度融合中,探索出了长期执政条件下权力监督的新模式。
三、监察全覆盖的制度完善
监察全覆盖的制度完善,本质上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正规化、规范化的系统性工程。领导体制、组织体制、调查措施体系以及纪法衔接机制共同搭建起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制度的“四梁八柱”,既以法治化确立监督权的运行边界,又以正规化提升监督效能,更以规范化保障监督公信,最终在制度完善中回答“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监督”的历史性问题。
(一)双重领导: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优化
建党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起初采用的是党的单独领导体制,此后转变为党和政府分别领导体制,最后发展为上级机关与同级党委双重领导体制,初步构建起“上级业务指导、党委日常管理”的框架。在实践过程中,这一框架暴露出重人事、轻业务的缺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有了重大发展。在坚持“同级党委与上级监委双重领导”原则的前提下,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明晰了事务领导和业务领导各自的职能范围,真正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有机融合,推动了反腐败体系的优化重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条通过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以上级监委领导为主、重大事项双报告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双重领导体制的创新性突破:其一,职权配置的精准化,同级党委负责人事任免、政治监督等事务管理,上级监察机关负责业务标准制定与案件质量把控,破解了“管人与管事脱节”的难题;其二,领导强度差异化,日常监督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并结合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则由上级监委提级办理,以此形成灵活的弹性调节机制;其三,运作机制规范化,将“向党委报告工作”的总体要求细化为问题线索查办、初步核实、立案审查、监察处置等关键节点的强制备案程序,这既确保了全方位坚持党的领导,又有效防范了个人的不当干预。其中,“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为强化上级监委对下级监委的业务领导提供了规范依据;纪检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的保密性则构成强化业务领导的法理依据;“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监察实践中的具体呈现。由此可见,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虽仍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该体制已基于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进行了优化,解决了以往存在的事务与业务混淆、领导强度不均等问题,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了监察全覆盖。
(二)合署办公: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纪检监察合署办公,通过构建“一套机构、两项职能”的运行模式,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在此过程中,以党的领导引领反腐败工作,使纪检监察机关从单纯的组织架构整合升华为各职能的高效联动,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首先,设置一套机构。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在机构设置上统一为一套工作机构,同时保留两个机构名称。在运行层面,纪检监察机关配备一个领导班子及一套内设机构,在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所谓两个机构名称,是指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仍然加挂两个牌子。这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对外使用两个不同名称,从而大大节省了监察资源。其次,行使双重职能。合署办公之后的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行使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能。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大幅拓展,实现了由行政监察到国家监察的质变。在监察对象上,国家监察已经由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拓展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监察监督全覆盖。在监察内容上,国家监察通过吸纳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职责,实现了从纪律检查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以及政务处分等全链条的监督。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实行同步立案、证据共享、结论互认机制,同步审查违纪与违法问题。最后,形成监督合力。新时代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有效整合了反腐败监督资源,打破了以往“九龙治水”的分散局面,形成集中统一的监督主体,解决了体制机制不畅、资源分散的问题。其一,实现反腐败决策的集中统一,各级监委在党委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察,又重点强化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其二,推进反腐败力量集中聚合,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和人员,产生部分之和大于整体的监督效果;其三,推动反腐败措施深度整合,把纪委执纪审查实践中的手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结合起来,使监督手段更加丰富多元,为惩治腐败提供重要保障。
(三)“谈话—留置”:调查措施多元化和法治化的关键突破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系统构建起“谈话—讯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的强制措施体系,以层级化、差异化的制度设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覆盖。该体系既彰显了“无禁区、零容忍”的反腐全面性,又通过法治化、精准化的手段平衡了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确保了监察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的转变。
调查措施的法治化是监察全覆盖的正当性来源。以留置措施全面取代“双规”,标志着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实现了从政治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型。相较于“双规”的党内审查属性,留置措施通过法律授权明确了适用范围、审批权限与时限规定,既确保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又以法定程序限制权力恣意。
调查措施的多元化完善了监察全覆盖的层级。针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差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设置了梯度化的调查措施体系。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函询等柔性方式要求监察对象说明情况,进行预防性干预;对于一般性职务违法,采取讯问、强制到案的措施;仅对重大职务违法犯罪采取人身限制性最强的留置措施;同时以责令候查、管护作为留置措施的补充。这种宽严相济、精准施策的分级机制,既避免了“一刀切”监督挫伤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通过分级分类的方式,把有限的监督资源集中到重要环节,提升了监督工作的实效。
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监督全覆盖蕴含的人文关怀。监察全覆盖不是“为覆盖而覆盖”,而是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的多项条款体现了这一价值指向,例如,第三百二十二条要求留置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并制定突发事件预案,从物理环境层面确保被调查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一百二十七条二十四小时家属通知制度及饮食休息保障条款,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第三百零八条赋予被调查人申诉权,规定对监察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可提出申诉并要求书面答复。这些制度设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具象化为监察实践的操作规范,既防止监督权滥用损害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又以程序正义提升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四)纪法衔接: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以党内监督全覆盖引领监察监督全覆盖,关键在于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贯通衔接。这种贯通衔接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协调一致,更在内核上体现了价值取向的高度统一,从而使得监察全覆盖的实践能够同时发挥政治优势和法治优势。
话语体系的协调性构成纪法衔接的基础。一方面是党内法规的“法律化”。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将党内“初核”的表述调整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致的“初步核实”,确保“纪言纪语”与“法言法语”表述一致;新增“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相融合”,明确规定“党员违法行为需先予党纪处分再移送司法”,确立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处置顺位;在证据标准层面,党内法规中的“主要事实清楚”与监察法律中“形成完整证据链”实现证明力度的衔接,既保持纪律审查的效率优势,又满足司法审判的严格证明要求。另一方面是监察法律的“政治化”。在监察立法中,创造性地引入党内传统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增禁闭措施,把原本属于军队纪律范畴的“禁闭”措施,转化为监察机关用于自我监督的一种特殊强制措施;党的请示报告制度升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程序,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事项需经监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记录在案,既秉承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又借助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防范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异化现象。
价值取向的统一性是纪法衔接的本质。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最终都服务于“监督为民”的核心价值。“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政治理念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目标高度契合,共同指向规范公权力运行、维护人民利益的治理方向。这种价值统一性在制度设计中体现为三个层面的深度融合:在理念层面,党内监督强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教育挽救功能,与国家监察“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治理思路相互补充;在规范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列为重点查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强调的“监察工作坚持人民群众监督”形成呼应;在实践层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阳光信访平台整合群众举报线索,既落实党内法规要求的密切联系群众原则,又履行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义务。这种监督为民价值引领下的纪法衔接,使监督在保持零容忍的严厉震慑的同时,也彰显了严管之中蕴含的人文关怀与温暖,最终在“教育大多数”与“惩处极少数”的辩证统一中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正是这种深层次的价值共识,使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超越了简单的程序对接层面,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这种兼具政治逻辑与法治文明的制度创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学说的当代发展,也为全球腐败治理贡献了“为民监督”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结语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从“监察”到“监察全覆盖”的历史演进和理论创新,深刻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以高远的历史眼光坚守初心使命、坚持自我革命、坚决进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主动性。打铁必须自身硬,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也面临着新风险新挑战,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不确定难预料的各种因素时有发生。我们党要继续坚持自我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守正创新书写管党治党、兴党强党的崭新篇章,在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引领“中国之治”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商爱玲,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申一杰,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科学社会主义》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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